• 16.45 KB
  • 10页

XX发电有限公司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办法

  • 10页
  • 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下载文档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由网友投稿或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XX发电有限公司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辖范围内水工建筑物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水工建筑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是发电厂房等水工建筑物安全责任主体,对本公司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XX公司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要求,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所属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检查管理。(二)建立健全公司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规章制度。第四条XX公司水工车间主要职责:(一)严格按规程和制度要求进行日常运行、水工观测、巡视检查和年度详查,确保厂房等建筑物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二)负责厂房的安全定期检查(安全鉴定)、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以及补强加固、改造工程的实施。第三章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第五条水工建筑物运行后,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厂房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并消除厂房的异常现象和缺陷隐患。第六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水工建筑物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报告必须提出水工建筑物安全 评价。第七条日常巡查由水工车间负责。根据规定对水工建筑物、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根据水工管理规程确定。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加以处理。重大缺陷或异常,应立即上报公司。第八条年度详查由公司负责。在每年汛前、汛中、汛后或枯水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全面或专项的巡视检查,结合对观测资料的分析情况,以及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对厂房及各种内外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对发现的重大缺陷或异常,应立即上报公司,经整理后报XX公司。年度详查报告上报公司,经整理后报XX公司。第九条定期检查(安全鉴定)每5-10年进行一次的安全鉴定。第十条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开展的安全检查。特种检查由公司提出申请,XX公司审核,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进行。当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发现可能影响公司水工建筑物安全等异常情况,公司应提出特种检查申请。第十一条防汛安全检查和评级按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厂房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三条对安全检查或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组织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XX公司、集团公司。第十四条建筑物首次蓄水、发生地震、遇超标准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增加观测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 测项目。第十五条公司应认真做好厂房安全监测设施和监测仪器的定期检查、校验、率定工作,使其能够可靠监测厂房安全状况。第四章水工建筑物的维护、修复、加固第十六条水工建筑物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设备的维护检修、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经上级公司审批后,由公司安排实施。第十七条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必须进行水工建筑物消除缺陷处理、加固或更新改造时,应列入加固改造计划报XX公司,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第十八条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公司必须立即上报XX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有权采取应急措施。第十九条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委托原设计单位设计,亦可采用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重大加固和改造工程方案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或集团公司委托XX公司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审定;其它加固和改造工程方案由XX公司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条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和业绩良好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第二十一条必须严格控制加固或改造工程质量,由工程项目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涉及水工建筑物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 按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第二十二条运行多年的水工建筑物,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改造时,应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水工车间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发电有限公司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辖范围内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水工车间观测维护班主要职责:(一)负责定期对水工建筑物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发现水工建筑物的缺陷。(二)负责对发现的水工建筑物缺陷做好详细记录和统计。负责对缺陷进行专项检查、整理资料、提出对缺陷的初步评价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水工车间汇报。(三)负责做好水工建筑物缺陷的资料记录、统计、资料保管、存档工作。负责建立“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帐”,及时将检查记录记入“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帐”内,并归入年度资料整编中。(四)负责对发现的水工建筑物缺陷进行监视和观测,及时掌握缺陷的最新情况并向水工车间汇报。(五)负责在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或阻止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恶化或扩大,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六)负责及时掌握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消缺情况,并向水工车间汇报。(七)负责参加水工建筑物缺陷处理的验收工作,及时做好水工建 筑物缺陷处理验收记录,并将记录记入“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帐”内。(八)对水工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后的效果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水工车间。第四条水工车间是水工建筑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安排水工建筑物日常维护、修理和缺陷消缺。(二)负责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负责建立“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帐”。(三)负责组织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或阻止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恶化或扩大,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四)负责提出水工建筑物缺陷的处理方案,经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五)负责组织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年度详查及专项问题的详查,评价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状况,提出处理建议。(六)负责审查水工建筑物维护的各种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工程概预算、工程决算及竣工图纸等相关工作。(七)负责统计水工建筑物缺陷消除的重要数据和资料。(八)负责水工建筑物维修工程技术图纸的归档工作。第五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对水工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效果提出评价意见。(二)负责审定水工建筑物较大缺陷的处理方案,遇重大水工建筑物缺陷时提出处理方案或审核委托设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方案并交生 产副总经理批准。(三)负责检查、督促影响安全运行的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消除工作。(四)负责审定水工建筑物维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五)负责监察水工建筑物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情况。第三章水工建筑物缺陷分类第六条水工建筑物缺陷根据其影响安全运行程度的大小、消除的难易程度和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等方面划分为三类:一般缺陷、较大缺陷、重大缺陷。第七条一般缺陷是指不直接影响水工建筑物的正常运行,无需停机、停电等条件限制,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消除的缺陷。第八条较大缺陷是指直接影响水工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但能通过采取措施和加强监测可维持运行的缺陷。第九条重大缺陷是指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危及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且修复工作量较大、技术较复杂的缺陷。第四章水工建筑物缺陷处理基本工作程序第十条水工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及一般缺陷的处理,由水工车间提出处理方案,并组织施工,水工车间负责施工监理和验收。第十一条水工建筑物的较大缺陷,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提出处理方案,经公司审定,施工单位施工,水工车间负责施工监理,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工程验收。第十二条当水工建筑物发生重大缺陷或损坏,且修复工作量较大、 技术较复杂时,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提出处理方案或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总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施工单位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担任施工监理,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组织验收。第五章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的验收第十三条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的验收根据维护工程的大小、缺陷级别实行分级验收管理制度。对于一般缺陷,由水工车间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成员由水工车间、观测维护班、施工人员组成。对于较大缺陷,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组织验收,验收成员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水工车间、观测维护班、施工单位等组成。对于重大缺陷,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组织,验收成员由综合部、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水工车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施工现场已完全清场;(三)施工单位不得任意改变设计方案,若需变更方案,必须经原方案提出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以修改通知和图纸为准;(四)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第十五条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验收程序(一)由甲方或乙方负责组织召集验收小组成员勘察施工现场;(二)召开验收会议,审查有关图纸和资料;(三)在验收会议中,施工管理单位准备所有验收资料并由施工单位作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管理部门作施工管理报告,工程监理部门或 单位作工程监理报告;(四)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竣工资料、监理报告结合原始记录、图纸、技术规范等进行质量评定,如有不合格工程则进行返工处理,直至工程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为止;(五)工程验收合格后,所有资料、图纸交甲方单位归档,以便工程管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水工车间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