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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SL73—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Drawingstandardofwaterresourcesandhgdroelectricengineering 主编单位: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5-06-16发布199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95的通知 水科技[1995]228号 部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武汉水利电力大学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95本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1988年7月颁布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9条规定;“原则上每3~5年应对标准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1988年8月,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委托武汉水制电力学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水利电力部分部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试行)》SDJ209—82进行修订,并使其上升为正式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我国水利水电行业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有关的国际制图标准,同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到与有关的国家标准协调一致。在广泛征求全国水利水电各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下,会同有关单位,对本标准的初稿、送审稿进行审查,最后报水利部审查批准。本标准按专业共分为五个分册:第一分册《基础制图(SL73.1-95)》,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图样画法;尺寸标注等。第二分册《水工建筑图(SL73.2—95)》,包括土建图的一般规定,水工施工图、钢筋混凝土结构图、木结构图及其他有关图例图形符号;金属结构图的一般规定、型钢与焊缝标注、钢阐门图等。第三分册《勘测图(SL73.3—95)》,包括一般规定、主要地质图件的编制内容、勘测图图例、工程地质主要图式等。第四分册《水力机械图(SL73.4—95)》,
包括水力机械图的画法规定、水力机械图的标注、水力机械图用图形符号,常用设备简图及图形符号应用等。第五分册《电气图(SL73.5—95)》,包括电气图画法规定、图形符号、文字符号、项目代号、接线端子和导线的标记等。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科。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总目次 修订说明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73.1—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工建筑图(SL73.2—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勘测图(SL73.3—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力机械图(SL73.4—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淮电气图(SL73.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SL73.1—95 主编单位: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5北京 目次 1总则2制图一般规定2.1图纸幅面2.2标题栏2.3比例2.4字体2.5图线3图样画法3.1一般规定3.2视图3.3剖视图3.4剖面图3.5详图3.6规定画法和习惯画法3.7曲面画法3.8标高图3.9轴测图4尺寸注法
4.1基本规则4.2一般注法4.3简化注法附录A常用计量单位A1一般规定A2常用计量单位表附录B复制图纸的折叠方法附录C常用构件代号附录D常用管路代号附录E水利水电制图标准名词解释附加说明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实现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化,以适应勘测、设计、施工和存档等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各专业的各设计阶段工程图样(或图件)的绘制。1.0.3水利水电工程图样(或图件)应能准确表达设计意图或实际情况,并应保证图面质量。1.0.4水利水电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2.制图一般规定 2.1图纸幅面 2.1.1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基本幅面及图框尺寸幅面代号A0A1A2A3A4B×L841×1189594×841420×594297×420210×297e20l0Cl05a25 2.1.2必要时允许选用表2.1.2和表2.1.3所规定的加长幅画,这些幅画的尺寸是由基本幅面的短边成整数倍增加后得出,见图2.1.2。 图2.1.2图幅加长 图2.1.2中粗实线所示为表2.1.1所规定的基本幅面(第一选择);细实线所示,为表2.1.2
所规定的加长幅面(第二选择);虚线所示,为表2.1.3所规定的加长幅面(第三选择)。 表2.1.2加长辐面(第二选择)幅面代号A3×3A3×4A4×3A4×4A4×5B×L420×891420×1189297×630297×841297×1051 表2.1.3加长辐面(第三选择)幅面代号A0×2A0×3Al×3A1×4A2×3A2×4A2×5B×L1189×l6821189×2523841×1783841×2378594×1261594×1682594×2102幅面代号A3×5A3×6A3×7A4×6A4×7A4×8A4×9B×L420×1486420×1783420×2080297×1261297×1471297×1682297×1892 2.1.3无论图样是否装订,均应画出图框和标题栏。图框用粗实线绘制,线宽为1~1.5b,如图2.1.3所示。 图2.1.3图框和标题栏 2.1.4必要时图幅可分区,如图2.1.4所示。 图幅分区的数目应是偶数,按图样的复杂程度来确定。分区线为细实线,每一分区的长度应在25~75mm之间选取。在分区内按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从左到右用直体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按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从上到下用大写直体拉丁字母依次编号。编号顺序应从图纸的左上角开始,并在对应的边上重编一次,如图2.1.4所示。当图幅的分区数超过字母的总数时,超过的各区用双重字母(AA、BB、CC、……)依次编写。分区代号用数字和字母表示,拉丁字母在左,阿拉伯数字在右,如B3、C5。2.1.5需要缩微复制图纸,其一个边上应附有一段准确的米制尺度(标尺),四个边上应附有对中标志。米制尺度(标尺)的总长应为100mm,分格应为10mm。对中标志应画在幅面线的中点处,用粗实线绘制,从周边画入图框内约5mm,如图2.1.4所示。
2.2标题栏 2.2.1图样中的标题栏(简称图标)应放在图纸的右下角,如图2.1.3、图2.1.4所示。2.2.2标题栏的外框线为粗实线,分格线为细实线。2.2.3标题栏的内容、格式和尺寸,规定如下:(1)对于A0、A1图幅,可按图2.2.3-1所示式样绘制,对于A2~A4图幅可按图2.2.3-2所示式样绘制。 图2.2.3-1标题栏(A0、A1) 图2.2.3-2标题栏(A2~A4) (2)勘测图件的标题栏可按图2.2.3-3~图2.2.3-5所示式样绘制,其中图2.2.3-5适用于地质柱状图。
图2.2.3-3勘测图标题栏 图2.2.3-4 图2.2.3-5地质柱状图标题栏 勘测图件的标题栏也可采用图2.2.3-2所示式样,但应取消“设计”栏,将“制图”栏、“描图”栏向上移,将“设计证号”栏改为“勘测证书等级”,占两栏;“工程名称”栏内增加“勘测队名称”,并按图2.2.3-3式样分栏。(3)机电工程图的标题栏可按图2.2.3-1、图2.2.3-2式样绘制;对于零部件图,可按图2.2.3-6所示式样绘制。
图2.2.3-6机电图标题栏 (4)涉外工程图的标题栏,可按图2.2.3-7所示式样绘制。 图2.2.3-7涉外图标题栏 2.2.4图样中会签栏的内容、格式和尺寸应按图2.2.4-1所示式样绘制,其位置如图2.2.4-3(a)或(b),也可按图2.2.4-2布置,不需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 图2.2.4-1会签栏格式 图2.2.4-2会签栏位置
图2.2.4-3会签栏位置 2.3比例 2.3.1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比例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如1︰20大于1︰50。2.3.2水利水电工程图样的比例应按表2.3.2的规定选用,并应优先选用表中的常用比例。 表2.3.2比例常用比例1︰11︰10n1︰2×10n1︰5×10n2︰15︰1(10×n)︰1可用比例1︰1.5n1︰2.5×10n1︰3×10n1︰4×10n2.5︰14︰1注:n为正整数。 2.3.3当整张图纸中只用一种比例时,应统一注写在图标内。否则,应按如下形式注写比例。 按以上形式注写时,比例的字高应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2.3.4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同一个视图中的铅直和水平两个方向采用不同的比例。2.3.5图中需要绘制比例标尺时,其形式如图2.3.5所示。 图2.3.5比例标尺 2.4字体
2.4.1图样中书写的汉字、数字、字母每均应字体端正,笔划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汉字中的简化字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字,并尽可能采用仿宋体。但在同一图样上,只允许选用一种型式的字体。2.4.2字体的号数(简称字号)系指字体的高度。图样中字号分为:20、14、10、7、5、3.5、2.5等七种。对于长方形字体,本号字高为上一号字的字宽,如表2.4.2。 表2.4.2字号字高201410753.52.5字宽1410753.52.51.8注:汉字的字高,不应小于3.5mm。 2.4.3斜体宇的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约成75°角,如图2.4.3所示。 图2.4.3斜体字格 2.4.4用作指数、分数、极限偏差、注脚等的数字和字母,一般采用小一号字体。2.4.5字体示例:(1)汉字(长仿宋体)示例: (2)拉丁字母示例: 大写斜体 大写直体
小写斜体 小写直体 (3)希腊字母示例:大写斜体
小写斜体 (4)阿拉伯数字示例: A型字体斜体直体 B型宇体斜体
直体 (5)罗马数字示例:斜体 直体 2.5图线 2.5.1绘制水利水电工程图样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表2.5.1中规定的图线 表2.5.1图线
注:粗实线应用于图框线时,其宽度为l~l.5b;应用于电气图中表示电线、电缆时,其宽度为1~3b。 2.5.2图样中的图线分为粗中细三种,如图2.5.2所示。粗实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在0.5~2mm之间选用。 图2.5.2图线的粗中细 图线宽度的推荐系列为:0.18、0.25、0.35、0.5、0.7、1.0、1.4、2.0mm。2.5.3图线应用举例如图2.5.3-1~图2.5.3-5所示。
图2.5.3-1图线综合应用 图2.5.3-2钢筋图线 图2.5.3-3闸门图线 图2.5.3-4地质剖面图线 图2.5.3-5涵洞图线 2.5.4图线画法规定如下:
(1)同一图样中同类图线的宽度应基本一致。虚线、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应各自大致相等。(2)绘制圆的对称中心绕时,圆心应为线段的交点,如图2.5.4-1所示。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首末两端应是线段。 图2.5.4-1圆的中心线 (3)在较小的图形上绘制点划线或双点划线有困难时,可用细实线代替,如图2.5.4-2所示。 图2.5.4-2小圆的中心线 (4)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他图线交接,应是线段交接,如图2.5.4-3所示。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连接如图2.5.4-4所示。 图2.5.4-3虚线与虚线交接 图2.5.4-4虚线与实线交接 (5)空心和实心圆柱体的断裂处可按曲折断线绘制,如图2.5.4-5所示。当圆柱体直径较大,且绘在图中直径与长(或高)度之比近于或小于1时,断裂处可按直折断线绘制,如图2.5.4-7所示。 图2.5.4-5圆柱体的折断线
图2.5.4-7圆柱按直折断线绘制 (6)木材构件断裂处可按图2.5.4-6绘制。 图2.5.4-6木构体的断裂线 (7)图样中两条平行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图中粗实线的宽度,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7mm。(8)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当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数字或符号等的清晰。 3图样画法 3.1一般规定 3.1.1绘制水利水电工程图样时,应首先考虑便于读图。根据建筑物或构件的结构特点,选用适当的表达方法,在完整、清晰地表达建筑物或构件各部分形状的前提下,力求制图简便。3.1.2建筑物或构件的图样按正投影法绘制,并采用直接正投影法(构件处在第一分角),如图3.1.2所示。 图3.1.2直接正投影法
3.1.3某些建筑物或构件,当用直接正投影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采用镜像正投影法绘制,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如图3.1.3所示。 图3.1.3镜像正投影法 3.1.4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常用符号的画法规定如下:(1)图样中表示水流方向的箭头符号,根据需要可按图3.1.4-1或图3.1.4-2所示式样绘制。 图3.1.4-1水流方向(简式) 图3.1.4-2水流方向 (2)平面图中指北针根需要要可按图3.1.4-3或图3.1.4-4所示式样绘制,其位置一般在图的左上角,必要时也可在右上角。 图3.1.4-3指北针(简式) 图3.1.4-4指北针
(3)图形的对称符号应按图3.1.4-5所示式样用细实线绘制。对称线两端的平行线长度为6~8mm,平行线间距为2~3mm。 图3.l.4-5对称符号 (4)图形的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以折断线两端靠图形一侧的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图形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如图3.1.4-6所示。 图3.1.4-6连接符号 3.2视图 3.2.1视图——物体向投影面投影时所得的图形。视图中一般只画出物体的可见轮廓线,必要时可画出不可见轮廓线。3.2.2基本视图——物体向六个基本投影面投影所得的视图。六个基本视图的名称规定为:正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也可称为平面图,正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也可称为立面图(或立视图)。六个基本视图的配置关系,如图3.1.2所示。3.2.3图样中每一个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其名称。但若在同一张图纸内基本视图按图3.1.2配置时,可不标注视图的名称。视图名称一般标注在图形的上方,并在图名下方绘一粗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3.2.4特殊视图——若视图不是按六个基本视图的投影方向绘制(图3.2.4中“A向”视图),或视图位置不符合第3.2.2条中基本视图配置关系要求(图3.3.11-2中“C向”视图)所得的视图。绘制特殊视图时,必须在相应的视图附近用箭头指明投影方向,并标注字母;同时,在特殊视图上方标注“×向”,如图3.2.4所示。 图3.2.4特殊视图 3.2.5对于河流,规定视向顺水流方向时,左边称左岸,右边称右岸。图样中一般使水流方向为自上向下,或自左向右。当视图与水流方向有关时,其名称,视向顺水流方向时,可称为上游立面(或立视)图;逆水流方向时,可称为下游立面(或立视)图,如图3.8.6所示。
3.3剖视图 3.3.1剖视图(简称剖视)——假想用剖切平面剖开物体,将处在观察者和剖切平面之间的部分移去,而将其余的部分向投影面投影所得的图形。必要时也可用柱面剖开物体。剖切平面(或柱面)规定为投影面的平行面或垂直面。3.3.2剖视图应按下列方法剖切后绘制: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如图3.3.2-1所示。 图3.3.2-1一个剖切面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如图3.3.2-2所示。 图3.3.2-2两个平行剖切面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如图3.3.2-3所示。 图3.3.2-3相交剖切面 3.3.3剖视图的剖切符号规定如下:(1)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和剖视方向线组成一直角,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5~10mm,部视方向线的长度宜为4~6mm。绘图时,剖切符号不宜与图面上的图线接触,如图3.3.2-1~3和图3.3.6所示。(2)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拉丁字母,接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号,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3)需要转折的部切位置线,在转折处一般不标注字母或数字,如图3.3.6中的C-C剖视;但在转折处如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则应在转折的外侧加注相同的字母或数字,如图3.3.9中的B-B剖视。
图3.3.6全剖视和阶梯剖视 3.3.4制视图应按投形关系配置在与剖切符号相对应的位置,必要时也允许将剖视图配置在其他适当的位置。剖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图名。3.3.5必要时允许按投影关系配置的两个剖视图互作剖切,如图3.3.6中A—A和B-B剖视,图3.3.7中的B-B和A—A剖视。3.3.6全剖视——用剖切平面完全地剖开物体后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6中的“B—B”,图3.3.9中的“A一A”。3.3.7半剖视——当物体具有对称平面时,在垂直于对称平面的投影面上的投形,可以以中心线为界,一半画成部视,另一半画成视图,如图3.3.7所示。
图3.3.7半剖视 半剖视的部切线画法及标注,与全剖视相同。3.3.8局部剖视——用剖切平面局部地剖开物体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8所示。 图3.3.8局部剖视 局部剖视图用波浪线与视图分界,波浪线不应与图样中的其他图线重合。3.3.9阶梯剖视——用几个互相平行的剖切平面剖开物体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6中的“C-C”,图3.3.9中的“B—B”。
图3.3.9阶梯剖视图 阶梯剖视中的剖切位置,在其两端及转折处一般应画出剖切符号,且标注相同字母,如图3.3.9中的“B—B”。但当剖切位置明显时,转折处允许省略字母,如图3.3.6中的“C-C”。当视图对称,且剖切符号转折处与对称线重合时,所得的阶梯剖视图应画出原对称线,如图3.3.9中的“B-B”。3.3.10旋转剖视——用两个相交的剖切平面剖开物体所得的部视图,如图3.3.10中的“A—A”。 3.3.10旋转剖视 绘制旋转剖视时,先按剖切位置剖开物体,然后将被剖切平面剖开的结构及其有关部分旋转到与选定的投影面平行,再进行投影。旋转剖视图中剖切符号的标注,与阶梯剖视相同。3.3.11复合剖视——除阶梯剖视、旋转剖视以外,用几个剖切面剖开物体与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11-1中的“B—B”,图3.3.11-2中的“B—B”。
图3.3.11-1复合剖视(折线) 图3.3.11-2复合剖视(曲线) 3.4部面图 3.4.1剖面图(简称剖面)——假想用剖切平面将物体切断,仅画出物体与剖切平面接触部分的图形,如图3.4.3-1所示。3.4.2部面图的剖切符号规定如下:(1)剖视符号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5~10mm。(2)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拉丁字母,按顺序连续编号,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剖切后的投影方向,如图3.4.2所示。 图3.4.2剖切编号 3.4.3移出剖面一一画在图形外的剖面,如图3.4.3-1、图3.4.3-2、图3.4.3-3所示。移出剖面的轮廓线用粗实线绘制。移出剖面的标注规定如下:(1)当移出剖面配置在剖切位置的延长线上,且剖面图形对称,则可不标注,如图3.4.3-1所示;若剖面图形不对称,则应在剖切符号两端绘制粗实线表示投影方向,如图3.4.3-2所示。
图3.4.3-1对称移出部面 图3.4.3-2不对称移出剖面 (2)当剖面图形对称,且移出剖面配置在视图轮廓线的中断处,这时可不标注,如图3.4.3-3所示。 图3.4.3-3中所处移出剖面 (3)移出剖面也可配置在图纸的其他适当位置,这时应标注。若剖面图形对称,则可省略投形方向线,如图3.4.3-4所示。 图3.4.3-4应标注的移出剖面 3.4.4重合剖面——画在图形内的剖面,如图3.4.4-1、图3.4.4-2所示。重合剖面的画法和标注规定如下:(1)重合剖面的轮廓线规定用细实线绘制。当视图中的轮廓线与重合剖面的图形重叠时,视图中的轮廓线仍需完整地画出,不可间断。(2)对称的重合剖面可不标注,如图3.4.4-1所示;不对称的重合剖面应标注剖切位置,并用粗实线表示投影方向,但可不标注字母,如图3.4.4-2所示。 图3.4.4-1对称重合剖面
图3.4.4-2不对称重合剖面 (3)梁板的剖面图画在其结构平面布置图内时,剖面涂黑,并且可不标注部切位置和投影方向,如图3.4.4-3所示。 图3.4.4-3涂黑的重合剖面 3.4.5当用一个公共部切平面将物体切开,而得到两个不同方向投影的剖面图时,应按图3.4.5中部面“1—1”和“2—2”的形式标注。 图3.4.5结构突变处的剖面 3.4.6水利水电工程图中,当剖切面平行于建筑物轴线或顺河流流向时,称为纵剖视(或纵部面)图;当部切面垂直于建筑物轴线或河流流向时,称为横剖视(或横剖面)图,如图3.4.6-1、图3.4.6-2所示。 图3.4.6-1河流的纵、横剖面
图3.4.6-2建筑物的纵、横剖面 3.5详图 3.5.1详图——将物体的部分结构用大于原图形所采用的比例画出的图形,如图3.5.1所示。 图3.5.1详图 3.5.2详图一般应标注,其形式为:在被放大部分处用细实线画小圆圈,并标注字母;详图用相同的字母标注其图名,并注写比例,如图3.5.1、图3.5.3所示。3.5.3详图可以画成视图、剖视图、部面图,它与被放大部分的表达方式无关。必要时可以采用详图的一组(两个或两个以上)视图来表达同一个被放大部分的结构,如图3.5.3所示。 图3.5.3详图的一组视图 3.6规定画法和习惯画法
3.6.1展开画法,当构件、建筑物的轴线(或中心线)为曲线时,可以将曲线展开成直线后,绘制成视图(图3.6.1-1)、剖视图(图3.6.1-2)和剖面图。这时,应在图名后注写“展开”二宇,或弯成“展视图”。 图3.6.1-1展视图 图3.6.1-2剖视图(展开)3.6.2省略画法:(1)当图形对称时,可以只画对称的一半,但须在对称线上加注对称符号,如图3.6.2-1所示涵洞平面图。 图3.6.2-1对称图形省略画法 (2)当不影响图样表达时,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实际需要,视图和剖视图中某些次要结构和设备可以省略不画,如图3.6.2-2所示。
图3.6.2-2次要结构省略画法 3.6.3简化画法:(1)对于图样中的某些设备可以简化绘制,如图3.6.2-2中的发电机、水轮机调速器、桥式起重机等。(2)对于图样中的一些细小结构,当其成规律地分布时,可以简化绘制,如图3.6.3中螺栓孔和图3.6.5中排水孔的画法。 图3.6.3管接头小孔简化画法 3.6.4分层画法:当结构有层次时,可按其构造层次分层绘制,相邻层用波浪线分界,并可用文字注写各层结构的名称,如图3.6.4所示。
图3.6.4真空模板分层画法 3.6.5拆卸画法:当视图、剖视图中所要表达的结构被另外的结构或填土遮挡时,可假想将其拆掉或掀掉,然后再进行投影,如图3.6.5所示平面图中,对称线上半部一部分桥面板及胸墙被假想拆卸,填土被假想掀掉。 图3.6.5水闸拆卸画法和合成视图 3.6.6合成视图:对称或基本对称的图形,可将两个相反方向的视图或剖视图或剖面各画对称的一半,并以对称线为界,合成一个图形,如图3.6.5中B-B和C-C合成剖视图,图3.6.6中阐门的上、下游合成立视图和D-D及E-E合剖视图。
图3.6.6闸门的合成视图 3.6.7对于构件上的支撑板、筋板等薄板结构和实心的轴、杆、柱、梁等,当剖切平面平行其轴线、中心线或平行薄板结构的板面时,其侧面图可不画部面材料图例,而用粗实线将其与邻接部分分开。3.6.8较长的图形,允许将其分成两部分绘制,再用连接符号表示相连,并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如图3.6.8所示土坝立面图。 图3.6.8土坝立面图连接画法 3.6.9较长的构件,当沿长度方向的形状为一致,或按一定的规律变化时,可以断开绘制,如图3.6.9所示。 图3.6.9渠道断开画法 3.6.10构件上斜度不大的结构,如在一个视图中已表示清楚,相应的其他视图可以只按小端画出,如图3.6.10所示。
图3.6.10工字钢小端画法 3.7曲面画法 3.7.1水利水电工程中曲面的视图,一般用曲面上的素线或截面法所得的截交线来表达曲面。素线和截交线均用细实线绘制。3.7.2对于柱面,在反映其轴线实长的视图中画出若干条由密到疏(或由疏到密)的直素线,如图3.7.2-1、图3.7.2-2、图3.7.2-3所示。 图3.7.2-1闸墩 图3.7.2-2溢流坝 图3.7.2-3进水口 3.7.3对于锥面,在反映其轴线实长的视图中画出若干条由密到疏(或由疏到密)的直素线,如图3.7.3-1所示;在反映锥底圆弧实形的视图中,可画出若干条均匀的直素线,如图3.7.3-2所示,也可在锥面的各视图中画出若干条示坡线,如图3.8.3所示。
图3.7.3-1叉管 图3.7.3-2墩子 3.7.4对于由扭面构成的渐变面,可用直素线法表示:(1)扭平面画法,如图3.7.4-1所示。 图3.7.4-1扭平面渐变段 (2)扭锥面渐变段画法,如图3.7.4-2所示。 图3.7.4-2扭锥面渐变段 (3)扭柱面渐变段画法,如图3.7.4-3所示。
图3.7.4-3扭柱面渐变段 3.7.5对于由方(或矩)形变到圆形,或由圆形变到方(或矩)形的方圆渐变段,其表示方法有两种:(1)用素线法表示方圆渐变段,如图3.7.5-1所示。 图3.7.5-1方圆渐变段(素线法) (2)用截面法表示方圆渐变段,如图3.7.5-2所示。 图3.7.5-2方圆渐变段(截面法) 3.7.6圆环面、球面等旋转曲面,可用一组等距且平行于投影面的平面截曲面,在视图中画出曲面上若干条截交线的投影。(1)圆环面画法,如图3.7.6-1(直角弯管)、图3.7.6-2(尾水管弯段)所示。 图3.7.6-1直角弯管
图3.7.6-2尾水管弯段 (2)球面画法,如图3.7.6-3(球形闸门)、图3.7.6-4(直管闷头)所示。 图3.7.6-3球形闸门 图3.7.6-4直管闷头 3.8标高图 3.8.1标高投影图(简称标高图)中,每五条地形等高线中的第五条线称为计曲线。等高线用细实线绘制,计曲线用中粗线绘制。计曲线的高程为整数,其最后位的数字为0或5。3.8.2标高图中地形等高线的高程数字的字头,一般朝向高程增加的方向,如图3.8.5、图3.8.6所示;必要时,也可按右手法注写。3.8.3标高图中有关名词定义如下:(1)示坡线——平面上对水平面的最大斜度线,或直纹曲面上的直素线。示坡线应垂直于平面或曲面上的等高线。示坡线用长短相间且为等距的细实线绘制,并且从标高值大的等高线绘向标高值小的等高线,如图3.8.3所示。
图3.8.3示坡线 (2)坡面——土建施工后具有一定坡度的平面或曲面。坡面分为开挖坡面和填筑坡面。(3)坡边线——坡面与地面的交线。坡边线分为开挖坡边线(简称开挖线)和填筑坡边线(简称坡脚线)。坡边线用粗实线绘制。3.8.4在填筑(或开挖)坡面的平面图和立面图中,沿填筑坡面顶部的等高线(图3.8.3)或开挖坡面的开挖绕[图3.8.4-(a)]用示坡线表示坡面倾斜的方向,并允许仅绘制一部分示坡线。对于开挖坡面,也可沿开挖绕徙手绘制“γ”形的开挖符号,其方向大致平行于该坡面的示坡线,如图3.8.4-(b)所示。 图3.8.4开挖坡面表示法 3.8.5标高投影中当用剖面法绘制斜道两侧坡面的坡边线时,剖切位置线一般为一条垂直于斜道底部边线的直线,如图3.8.5中的1-1剖面。 图3.8.5剖面法绘制坡边线 在不影响精度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横剖面(图3.8.5中1—1剖面)两侧斜线的坡度i1,代替斜道两侧坡面的坡度i0,绘制标高图中近似的坡边线。3.8.6标高投影的平面图与立面图应符合投影对应关系,立面图中不画地形等高线,如图3.8.6所示。
图3.8.6土坝平面图、立面图 3.8.7标高投影的平面图与立面图应符合投影对应关系,剖视图中不画地形等高线,如图3.8.7-1所示。若平面图中有填挖两种坡面,则可以仅画出开挖坡面的剖视图,如图3.8.7-1所示;也可以同时画出填筑坡面的立面图,作为合成视图,如图3.8.7-2所示。 图3.8.7-1标高投影的剖视图
图3.8.7-2标高投影的合成视图 3.9轴测图 3.9.1水利水电工程的轴测图,一般采用下列轴测投影法绘制:(1)正等轴测法,称正等测,如图3.9.1-1所示。 图3.9.1-1正等测图(p.q.r为X.Y.Z轴向交形系数以下同) (2)正二等轴测法,简称正二测,如图正等测3.9.1-2所示。 图3.9.1-2正二测图 (3)正面斜轴测法,包括斜等测、斜二测,如图3.9.1-3所示。常用为简便斜二测,如图3.9.1-3(a)所示。
图3.9.1-3斜轴测图 (4)水平斜轴测法,常用为水平斜等测,如图3.9.1-4所示。 图3.9.1-4水平斜等测图 3.9.2绘制正等测、正二测、正面斜轴测、水平斜轴测时,轴测轴(X、Y和Z)的位置与各轴向变形系数(p、q和r)按图3.9.1-1~图3.9.1-4的规定绘制。3.9.3轴测图中一般只画出可见部分,必要时才画出不可见部分。3.9.4带剖视的轴测图,应在剖面部分画出表示建筑物或构件的材料图例,如图3.9.4-1所示。剖面图例应按剖面所在的坐标面的轴测方向绘制。如以45°斜线为材料图例时,它在轴测图中的规定画法,如图3.9.4-2所示。 图3.9.4-1带剖视的轴测图 图3.9.4-2轴测图中剖面图例画法 3.9.5轴测图的线性尺寸应标注在被注图形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必须与被注线段平行,尺寸界线平行于相应的轴测轴。尺寸数字的方向一般平行于尺寸界线,若出现字头向下倾斜时,尺寸数字须按水平方向书写,此时,尺寸数字的位置一般应引出注写,如图3.9.5-1
所示,也允许书写在尺寸线中断处或尺寸线一侧,如图3.9.5-2所示。 图3.9.5-1线性尺寸注法 图3.9.5-2线性尺寸注法 3.9.6轴测图中标注圆直径的尺寸线和尺寸界线应分别平行于圆所有平面的轴测轴。圆孤中径或较小圆的直径尺寸也可引出标注,但注写数字的引出线必须平行于轴测轴,如图3.9.6-1、图3.9.6-2所示。 图3.9.6-1圆或半圆尺寸注法
图3.9.6-2圆尺寸注法 3.9.7轴测图中标注角度的尺寸线,应画成与角所在坐标平面内相应的椭圆弧,角度数字一律水平方向注写,如图3.9.7-1所示。 图3.9.7-1角度尺寸注法 3.9.8轴测图中标注高程尺寸一般应在高程数字前加注立面标高符号(▽45°),当建筑物或构件表面为水平面时,也可用平面标高符号()表示。标高符号及注写高程数字的指引线必须平行于所在坐标面的轴测方向,如图3.9.8-1所示。 图3.9.8-1尺寸注法 3.9.9对于止水片等薄片构件,当绘制其轴测图时,一般应用虚线画出其不可见部分,如图3.9.9-1所示。
图3.9.9-1止水片 3.9.10对于油、水、气等管路系统图,宜用单线绘制管路系统的轴测图,且一般为示意图,如图3.9.10-1、图3.9.10-2所示。 图3.9.10-1管路系统图
图3.9.10-2管路系统图 4尺寸注法 4.1基本规则 4.1.1标注尺寸的基本要求:(1)构件的真实大小应以图样上所注的尺寸数值为依据,与图形的大小及绘图的准确度无关。(2)图样中标注的尺寸单位,除标高、桩号及规划图*、总布置图的尺寸以米为单位外,其余尺寸以毫米为单位,图中不必说明。若采用其他尺寸单位时,则必须在图纸中加以说明。*流域规划图以公里为尺寸单位。4.1.2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箭头和尺寸数字:(1)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一般自图形的轮廓线、轴线或中心线处引出,轮廓线、轴线或中心线也可以作为尺寸界线,如图4.1.2-1所示。
图4.1.2-1尺寸界线 绘出尺寸界线时,引出线与轮廓线之间一般留有2~3rnm间隙。(2)尺寸线用细实线绘制,其两端箭头应指到尺寸界线。图样中的轮廓线、轴线或中心线等其他图线及其延长线均不能作为尺寸线。(3)尺寸起止符号采用箭头,其形式如图4.1.2-2(a)所示;必要时可以用45°的细短划线表示,其倾斜方向应与尺寸界线成45°角,短划线长度为2~3mm,如图4.1.2-2(b)、图4.1.2-3、图4.1.2-4所示。 图4.1.2-2尺寸起止符号 图4.1.2-3尺寸数字处图线、符号应断开
图4.1.20-4起止符号为倾斜细短划线 标注圆弧半径、直径、角度、弧长时,一律采用箭头。(4)尺寸数字不可被任何图绕或符号所通过,当无法避免时,必须将其他图线或符号断开,如图4.1.2-3所示。 4.2一般注法 4.2.1线性尺寸的注法:(1)尺寸界线一般应垂直于尺寸线,必要时才允许不垂直,如图4.2.1-7所示。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的线段平行,尺寸界线超出尺寸线2~3mm,如图4.1.2-1、图4.1.2-3、图4.2.1-1所示。 图4.2.1-1尺寸线与被标注的线段平行 (2)连续尺寸的中间部分无法画箭头时,可用小黑圆点代替箭头,如图4.2.1-2(a)、图4.2.1-6所示。也可按图4.2.1-2(b)所示的形式标注。(3)尺寸数字一般注写在尺寸线上方的中部,当尺寸界线之间的距离较小时,尺寸数字可按图4.2.1-2、图4.2.1-3所示的形式注写。
图4.2.1-2尺寸界线间距小时尺寸和箭头的标注方法 图4.2.1-3尺寸数字注写位置 (4)线性尺寸的数字按图4.2.1-1规定的方向注写,如需在图示30°范围内标注尺寸时,可按图4.2.1-5的形式标注。 图4.2.1-4尺寸数字注写方向 图4.2.l-530°范围内尺寸的标注方法 在不致引起误解时,对于非水平方向的尺寸,其数字也可以水平地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如图4.2.1-6(a)、(b)所示。
图4.2.1-6非水平方向尺寸数字的允许注法 (5)在有连接圆弧的光滑过渡处标注尺寸时,应从图线延长部分的交点引出尺寸界线,如图4.2.1-7、图4.2.1-8所示 图4.2.1-7尺寸界线与尺寸线不垂直的示例 图4.2.1-8圆弧光滑过渡处尺寸界线的引出示例 (6)互相平行的尺寸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7mm,且使小尺寸注内层,大尺寸注外层,避免尺寸线交叉,如图4.1.2-1、图4.2.1-3所示。(7)对称构件的图形若只画出一半或略大于一半时,仍应注出构件的整体尺寸,但只需画出一端的尺寸界线和箭头,且使尺寸线超过对称中心线稍许,如图4.2.1-9所示。 图4.2.1-9对称构件尺寸标注
(8)当较长的建筑物或构件需要折断绘出时,仍应注出其总尺寸,如图4.2.1-10中尺寸“127230”为斜段管道的总长。 图4.2.1-10长系结构尺寸标注 4.2.2圆及圆弧尺寸的注法(1)标注圆的直径和圆弧半径时,其尺寸线必须通过圆心,箭头指到圆弧;标注直径尺寸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或“D”(一般金属材料用“”,其他材料用“D”);标注半径尺寸时,应在尺寸前加注符号“R”,标注球面直径或半径时,应在符号“”或“R”前再加注符号“S”,如图4.2.2-1所示。 图4.2.2-1圆直径注法 (2)当圆弧半径较短,没有足够位置画箭头或注写数字时,可按图4.2.2-2所示的形式标注。 图4.2.2-2小圆直径、半径注法 (3)当圆弧的半径过长或圆心位置在图纸范围内无法标出时,可按图4.2.2-3(a)的形式标注。若不需要标出其圆心位置时,则可按图4.2.2-3(b)的形式标注。
图4.2.2-3大圆弧半径注法 (4)标注弦长及弧长时,尺寸界线应平行于该弦的垂直平分线,标注弦长时,尺寸线应平行于该弦;孤长的尺寸线可简化为同心圆弧,尺寸数字上方应加注符号“”,如图4.2.2-4所示。 图4.2.2-4弦长、弧长注法(a)弦长注法;(b)弧长注法 4.2.3非圆曲线尺寸的注法:标注非圆曲线的尺寸时,一般用非圆曲线上各点的坐标值表示。当画出坐标系时,可按图4.2.3-1、图4.2.3-3的形式标注。当不画出坐标系时,可按图4.2.2-3的形式标注。 图4.2.3-1带坐标系的非圆曲线尺寸注法 图4.2.3-2不带坐标系非圆曲线尺寸注法
图4.2.3-3带坐标系非曲线尺寸注法 4.2.4角度的注法:(1)标注角度的尺寸界线应沿径向引出,尺寸线是以角顶为圆心的圆弧。角度数字一般水平书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必要时可以写在尺寸线的上方或外面,也可以引出标注,如图4.2.4-1所示。 图4.2.4-1角度标注方法 (2)当圆弧的半径过大或图纸范围内无法标出其圆心角时,可按图4.2.4-2所示的形式标注。
图4.2.4-2大圆弧角度标注 4.2.5坡度的注法:坡度——直线上任意两点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坡度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如1∶10大于(陡于)1∶100。(1)坡度的标注形式一般采用1∶l,如图4.2.5-2、图4.2.5-3、图4.2.6-2所示,也可按图4.2.5-4、图4.2.5-5的形式标注。 图4.2.5-2坡度的标注方法 图4.2.5-3坡度的标注方法
图4.2.5-4坡度的标注方法 图4.2.5-5坡度的标注方法 当坡度较缓时,坡度可用百分数表示,如i=n%。此时,在相应的图中应画出箭头,以示下坡方向,如图4.2.5-2、图4.2.5-3所示。(2)平面的坡度是用平面上的最大坡度线(即示坡线)的坡度表示,标注方法及示坡线的画法,如图4.2.5-3、图4.2.6-2、图4.2.6-3所示。(3)管路的坡度表示法,如图4.2.5-1所示。 图4.2.5-1管路坡度表示法 4.2.6标高的注法:(1)立视图和铅垂方向的剖视图、剖面图中,标高符号一般采用如图4.2.6-1(a)所示的符号(为45°等腰三角形)用细实线画出,其中h约为数字高的2/3。 图4.2.6-1标高符号(a) 标高符号的尖端向下指,也可向上指,但尖端必须与被标注高度的轮廓线或引出线接触,如图4.2.6-2所示。
图4.2.6-2标高符号的指向 标高数字一律注写在标高符号的右边。(2)平面图中的标高符号采用如图4.2.6-1(b)的形式,用细实线画出。当图形较小时,可将符号引出绘制,如图4.2.6-2、图4.2.6-3所示。 图4.2.6-1标高符号(b) (3)水面标高(简称水位)的符号如图4.2.6-1(c)所示,水面线以下绘三条细实线。 图4.2.6-1标高符号(c) 特征水位标高的标注形式如图4.2.6-1(d)所示。 图4.2.6-1标高符号(d) (4)必要时(如水力机械图中),标高符号也可用代号“EL”表示。此时,立面图、平面图及说明书中均用此文字符号“EL”表示。(5)标高数字应以米为单位,注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在总布置图中,可注写到小数点以后第二位。(6)零点标高注成±0.000,或±0.00,正数标高数字前一律不加“+”号,如:27.56、28.30、30、264.500;负数标高数字前必须加注“-”号,如:-3.30、-0.374。 图4.2.6-3平面图中小图形内标高符号的画法
4.2.7桩号的注法:(1)建筑物、道路等的宽度方向或其轴线、中心线长度方向的定位尺寸,可采用“桩号”的方法进行标注,标注形式为k±m,k为公里数,m为米数。起点桩号注成0+000,起点桩号之前(即与桩号的尺寸数字增加的方向相反)标注成k-m(如0—020),起点桩号之后注成k+m(如0+200)。(2)长系建筑物的立面图(包含纵剖视图)中其桩号尺寸一律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进行标注,如图4.2.1-10所示。(3)桩号数字一般垂直于定位尺寸方向或轴线方向注写,且标注在其同一侧;当轴线为折线时,转折点处的桩号数字应重复标注,如图4.2.7-1所示。 图4.2.7-1柱号数字的标注方法 (4)当同一图中几种建筑物均采用“桩号”标注时,可在桩号数字前加注文字以示区别,例如:溢0+426、支0+018.32等。如图4.2.7-2所示。 图4.2.7-2桩号的标注方法 (5)当平面轴线是曲线时,桩号沿径向设置,桩号数字应按弧长计算,如图4.2.7-2所示。4.2.8方位角的注法:(1)标注方位角时,其角度规定以北为零起算,按顺时针方向从0°~360°。(2)一般标注形式为:方位角203°03′50″方位角48°05′,有时也可写成:SW203°03′50″,NE48°05′,此时其字母SW、NE等应写在角度数字的前面。4.2.9薄板件厚度的注法:标注板状构件的厚度时,可在尺寸数字前加注厚度代号“”,
如图4.2.9-1、图4.2.9-2所示。 图4.2.9-1板状构件厚度的标注方法 图4.2.9-2板状构件厚度的标注方法 4.2.10标注部面为正方形结构的尺寸时,可采用“B×B”(B为正方形的边长)的形式标出,如图4.2.10所示。 图4.2.10正方形结构尺寸注法 4.3简化注法 4.3.1多层结构尺寸的注法:用引出线引出多层结构的尺寸时,引出线必须垂直通过被引的各层,文字说明和尺寸数字应按结构的层次注写,如图4.3.1(a)、(b)所示。 图4.3-1多层结构尺寸注法 4.3.2均匀分布的相同构件或构造,其尺寸可按图4.3.2-1、图4.3.2-2、图4.3.2-3、图4.3.2-4、图4.3.2-5所示的方法标注。
图4.3.2-1相同构造尺寸注法 图4.3.2-2均布构造尺寸注法 图4.3.2-3相同构造尺寸注法
图4.3.2-4相同构件尺寸注法 图4.3.2-5相同构件尺寸注法 4.3.3格架式结构尺寸的注法:格架式结构的单线图,可将其杆件长度尺寸直接标注在杆件的一侧,如图4.3.3所示。 图4.3.3格架式结构尺寸注法 4.3.4在同一图形中具有几种尺寸数值相近而又重复出现的孔时(如螺栓孔等),可以采用标注字母的方法以示区别。尺寸数字和孔的数量可以直接标注在图形上,如图4.3.4所示。 图4.3.4不同构造用字母标注方法 4.3.5由同一基准出发的尺寸,可按图4.3.5-1、图4.3.5-2、图4.3.5-3
的形式标注。也可以用坐标的形式列表标注,如图4.3.5-3所示。同心圆的直径可按图4.3.5-2的形式标注。 图4.3.5-l尺寸从同一基准出发 图4.3.5-2同心圆直径标注方法 图4.3.5-3用坐标法标注尺寸
注:本表中所列内容可根据闸门的类型决定取舍。 表6.3.9-3零部件明细表、材料表 附录A常用计量单位 A1一般规定 A1.0.1工程图样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制订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国家计量局1986年12月29日发布)。A1.0.2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字母,一律用正体书写。单位符号的字母一般用小写字母,如米的单位符号写为m。若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
则其符号的第一个字母用大写字母,如压力压强的单位“帕斯卡”的符号写为Pa。A1.0.3由两个以上单位相除所构成的组合单位,其符号可写为kg/m3,也可写为kg·m3或kgm-3。在用斜线表示相除时,其单位符号的分子和分母应与斜线处于同一行内。A1.0.4图样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如:10、15、20m。A1.0.5图样中的文字说明,应用文字书写计量单位,不得使用计量单位的符号来代替文字。如:应写成“钢筋每米质量”,而不得写成“钢筋每m质量”。 A2常用计量单位表 A2.0.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名称的符号,见表A1。 表A1国际单位制(Sl)的基本单位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单位符号长度米m质量千克(公斤)kg时间秒s电流安[培]A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物质的量安[培]mol发光强度摩[尔]cd A2.0.2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名称和符号,见表A2。 表A2国际单位制(Sl)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单位符号与其等价的表示形式频率赫[兹]HzS-l力,得力牛[顿]Nkg·m/s2压力,压强,应力帕[斯卡]PaN/m2能量,功,热焦[耳]JN·m功率瓦[特]WJ/s电荷量库[仑]CA·s电位,电压伏[特]VW/A电容法[拉]FC/V电阻欧[姆]nV/A摄氏温度摄氏度℃ A2.0.3我国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名称和符号,见表A3。 表A3我国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单位符号换算关系时间分小时天(日)minhdlmin=60s1h=60min1d=24h质量吨原子质量单位tu1t=l000kg1u=1.6605655×10-27kg体积升L,(1)1L=ldm3
长度海里nmile1nmi1e=l852m速度转每分节r/minkn1r/min=(l/60)s-11kn=1nmile/h角度角秒角分度″′°1″=(l/60)′1′=(1/60)°I°=(π/l80)rad动能级差电子伏分贝eVdBleV=l.6021892×10-19J A2.0.4用于构成+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名称和符号,见表A4。 表A4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所表示的因数词头名称词头符号106兆M103千k102百h101十da10-l分d10-2厘C10-3毫m10-6微μ 附录B复制图纸的折叠方法 B1.0.1折叠复制图纸时,应将图面折向外方,使图标露在外面。图纸可折叠成A4幅面的大小(210mm×297mm),装订的图纸也可折叠成A3幅面的大小(297mm×420mm)。B1.0.2折叠后需要装订成册的图纸,可采用图B1至图B7的折叠方法。 图B1A0折成A4
图B2A1折成A4 图B3A2折成A4 图B4A3折成A4 图B5A0折成A3
图B6A1折成A3 图B7A2折成A3 B1.0.3折叠后不装订的图纸,可采用图B8至图B11的折叠方法。 图B8A0折成A4(不装订) 图B9A1折成A4(不装订) 图B10A2折成A4(不装订)
图B11A3折成A4(不装订) 附录C常用构件代号 C1.0.1建筑中常用构件代号见表C1。 表C1常用构件代号序号名称代号序号名称代号序号名称代号1板B15吊车梁DL29基础J2屋面板WB16圈梁QL30设备基础SJ3空心板KB17过梁GL31桩ZH4槽形板CB18连系梁LL32柱间支撑ZC5折板ZB19基础梁JL33垂直支撑CC6密助板MB20楼梯梁TL34水平支撑SC7楼梯板TB21檩条LT35梯T8盖板或沟盖板GB22屋架WJ36雨蓬YP9挡雨板或檐口板YB23托架TJ37阳台YT10吊车安全走道板DB24天窗架CJ38梁垫LD11墙板QB25框架KJ39预埋件M12天沟板TGB26刚架GJ40天窗端壁TD13梁L27支架ZJ41钢筋网W14屋面梁WL28柱Z42钢筋骨架G注: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和木构件,一般可直接采用本附录中的构件代号。在设计中,当需要区别上述构件种类时,应在图纸中加以说明。2.预应力匍筋混凝土构件代号,应在构件代号前加注“Y—”,如Y—DL,表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吊车梁。 附录D常用管路代号 D1.0.1工程图样中常用的管路代号见表D1。 表D1常用管路代号序号名称代号序号名称代号1上水管S7煤气管M2下水管X8油管Y3污水管W9原油管Yl4热水管R10柴油管Y65冷冻水管L11煤油管Y7
6蒸气管Z12重油管Y9 续表D1序号名称代号序号名称代号13润滑油管Y1l20氧气管YQ14车轴油管Yl321乙炔管YI15绝缘油管Yl622通风管TF16排污管PW23鼓风管GF17排气管PQ24热鼓风管GF118排泥管PN25冷鼓风管GF219压缩空气管YS 附录E水利水电制图标准名词解释 E1.0.1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中有关的名词解释见表E1。 表E1本标准中名词解释序号名词说明l图纸指包括已绘图样与未绘图样的带有图标的绘图用纸2图纸幅面指图纸的大小规格,例如:一般工程的图纸,不得多于两种幅面3图面一般指绘有图样的图纸表面情况,例如:图面清晰简明4图样指在图纸上接一定规则、原理绘制的能表示被绘物对象的位置、大小、构造、功能、原理、流程等的图5图形指图样中的几何形状。如:一个图样中,两边的图形对称;又如:这个图样中上部的图形大,下部的图形小6图例用图形示意地表示某种被绘对象。图例一般符合形象、简单、科学的原则,如建筑材料图例,地质图例7图形符号类似于图例,但比图例更为简化、抽象的画法,如:电气系统图图形符号8例图作为实例的图样9图线在图纸上绘制的符合一定规格的线条10标注指在图纸上绘制图线及注出文字,如尺寸标注11注写单指在图纸上注出文字、数字等,如: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注写l2尺寸本标准中“尺寸”二字的含义,既包括长度、宽度、高度,也包括角度,实际上是“度量”的转义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参加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院北京勘测设计院天津勘测设计院上海勘测设计院东北勘测设计院西北勘测设计院
昆明勘测设计院成都勘测设计院中南勘测设计院华东勘测设计院湖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丁宇明何斯特傅玉仙陈文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SL73.1—95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2制图一般规定3图样画法4尺寸注法 1总则 1.0.1本条为制订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的总原则,也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考虑到1982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DJ209—821》(试行)(以下简称《原水标》)迄今已贯彻执行了10余年,水利水电工程制图已做到《原水标》中规定的“基本统一”的要求。因此,这次修订时,编制目的改为进一步实现“制图标准化”,并与“勘测、设计、施工和存档”直接联系起来,从而更明确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条文中的“存档”,主要指竣工图和图册、实验报告、书刊中的插图、缩微复制图等。在国标《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以下简称《建标》的总则中也有“存档”的要求。1.0.2与《原水标》中相应条文比较,本条增加了“各专业的各设计”阶段。这是因为,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使本标准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各专业对制图的需要。“各专业”主要指水工、施工、勘测、金属结构、水力机械及水电站厂房附属设备、电气(一次、二次)和其他有关专业如采暖通风、通讯照明、建筑物原型观测、物探等。与《原水标》相比,这次修订中较多地增加了勘测、金属结构和电气图方面的内容,其中勘测图的地质图部分是在原水利电力部部颁《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内业整理规程(SDJ19—78)》基础上编制的,并代替该规程。条文中的“各设计阶段”主要指规划(包括勘测)阶段、可行性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详图阶段等。本条还增加了“或图件”的绘制,这主要是适用于勘测图的需要。1.0.3本条既是制订本标准的目的,也是对图样(或图件)的基本要求。在《原水标》中本条内容放在第1.0.1条中,这次修订时为了突出对图样的基本要求,故另立为一条。考虑到大多数勘测图图件不存在设计问题,而主要是用图来表达(或反映)地质、地形等的客观实际情况,故本条文在“准确表达设计意图”的后面,增加了“或实际情况”。条文中的“应保证图面质量”,主要指图样(或图件)的内容应简明、清晰,例如,视图、剖视图、剖面图、详图等应在准确表达设计意图的前提下,数目最少、布局合理、突出主要视图等}又如,图中尺寸标注不宜重复太多,剖面图例符号视具体情况可只填绘部分,文字说明不宜太多等;再如,
图样的表达方法上尽量采用简化画法、规定画法和简化注法等等。“保证图面质量”还指图线、图例符号等的绘制,尺寸标注方法和尺寸线、尺寸筋头(或45°短划)的绘制,数字、字母、汉字的书写,图幅大小、标题栏大小和格式等都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1.0.4阐明本标准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的关系。与本标准有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技术制图GB10609-89(以下简称技标)机械制图GB4457~4460-84,GB131-83(以下简称机标)电气制图GB6988-86电气图用图形符号GB4728-84、85建筑制图包括以下六个标准(统一简称建标)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GBJ114-88地形图图式(1∶500,1∶1000,1∶2000)GB7929-87考虑到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在国家公布其法规以来,各单位十分重视,并已贯彻执行,故这次修订时把《原水标》总则中的这个内容从正文中删掉,改放在本条条文说明中,即:在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计量单位的注写应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采用计量单位的国际符号,如m(米)、cm(厘米)、mm(毫米)、m2(平方米)、m3(立方米)、s(秒)、m/s(米每秒)、m3/s(立方米每秒)、kg(公斤)、t(吨)等。其中,m、kg、s为基本计量单位,m2、m3、m/s为导出单位,cm、mm为基本单位加上词头,t为与国际单位制并用的单位。计量单位的国际符号,不论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一律用正体书写。 2制图一般规定 与本章有关的国家标准为:GB4457.1~4-84《机械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比例、字体、图线》。GBJ1-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10609.1-89《技术制图》。 2.1图纸幅画 2.1.1图纸幅面和图框尺寸(本条表2.1.1)为国际标准中的A系列,国家标准《机标》和《建标》均采用这个系列。1982年颁布实施的《原水标》也已采用了这个系列,但没有字母“A”。这次修订时为了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统一,在幅面代号前均加字母“A”,即改为A0、A1、…、A4。A0图纸的面积为1m2,长边与短边之比为2∶1,以下幅面每小一号,面积折半,长短边之比仍为2∶1,等于将图纸对折,上一号图纸的短边,即为下一号图纸的长边。目前,我国大多数纸张成品的尺寸规格与本条表2.1.1所列的幅面尺寸不一致,例如单张绘图纸尺寸比A0幅面略小,单张新闻纸(如“人民日报”)的尺寸比A1幅面略小。但是,为了与国际标准(ISO)统一,国家标准《机标》和《建标》均采用A系列,故本标准也采用此系列。关于表2.1.1,1982年颁布的《原水标》有表注:“用几张图纸拼接而成的设计图纸,其幅面可不受本条的限制”。这次修订时,在审查会议上,各设计院代表认为,为了实现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化,图幅首先应统一,应删掉此表注。2.1.2在1982年颁布的《原水标》中规定,图幅的长度、宽度可按相应边长的八分之一及其倍数来加长。2.1.3本条及图2.1.3,说明图幅、图框、标题栏、装订边之间的关系。图纸一般为横置,但不论横置或竖置,标题栏一律在图纸的右下角,且为水平位置。图框线宽规定为1~1.5b,在《原水标》的条文中没明确,仅在图线的表注中提及。这次修订时把这个规定列入条文中,以便引起制图者注意。2.1.4本条为新增内容,引自于《机标》GB4457.1-84。本条内容在水利水电工程中机、电、金属结构等专业的图纸中用得较多。图幅分区编号后,可便于查找视图中的详细结构,标注内容及修改处等。分区编号的数字和字母一般应写在图纸周边内,并靠近图框线。数字和字母应采用本标准中规定的直体字,数字和字母的号数一般比原图样中所用的尺寸数字小一号。
2.1.5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满足图纸的现代化管理的要求,本标准增加了缩微及复制时所需的对中标志与米制尺度画法的规定;米制尺度的画法如条图2.1.5所示。 条图2.1.5 有关缩微复制和对中符号的详细规定,可查阅国标《技术制图对缩微复制原件的要求(GB10609.4-89)》。 2.2标题栏 2.2.1关于标题栏的位置,对于A0~A3图幅为右下角,对于立式使用的A4和横式使用的A5图幅为底部通栏位置。2.2.2标题栏的外框线为粗实线,其宽度为b。在《原水标》中没有明确外框线的宽度为b。2.2.3根据调查意见,认为1982年颁布的《原水标》中对标题栏的内容、格式和尺寸所推荐的具体式样,已被大多数设计单位接受,所以,这次修订时仅作了如下局部修改:(1)标题栏的长边加长了。图2.2.3-1由原来的150mm加长到180mm。征求意见中一些单位认为180mm太长,宜为160mm,但多数意见认为,考虑到《建筑制图》、《技术制图》等国标中均规定为180mm;另外,金属结构、机电等专业也一直采用180mm,所以最后规定为180mm。(2)增加了“设计证号”或“勘测证书等级”栏,这是为了适应于全面质量管理(TQC)的需要而增加的。本标准中图2.2.3-1、图2.2.3-2所示的两个标题栏可适用于水利、金属结构、机电等专业的图纸。关于标题栏的内容、格式和尺寸,由于受各设计单位管理体制、图纸审批方式和手续、图样内容及其重要性、图幅规格等因素制约,所以,《机械制图》国标虽已实施了几十年,并修订了多次,但对标题栏的内容、格式和尺寸一直没作具体规定。最新颁布的《建筑制图》和《技术制图》国标仅规定了标题栏内容的分区和标题栏的长边尺寸为180mm,如条图2.2.3-1、条图2.2.3-2所示。其中,《技术制图》在附录中以“标题栏格式举例(参考件)”的形式给出了具体的内容、格式和各分栏尺寸,如条图2.2.3-3所示。考虑以上这些情况和水利水电行业中各专业的多样性,故条文用词上给出一定灵活性,在本条各款中均为“可按”,而不是“应按”。 条图2.2.3-1 条图2.2.3-2
条图2.2.3-3 与《原水标》比较,本标准增加了适用于勘测图的三种标题栏、涉外工程图纸的标题栏和适用于机械零部件图的标题栏。其中,图2.2.3-5的长度180mm是根据地质柱状图绘制在立式A4图幅上确定的。此长度可以随柱状图大小而改变,但应为图幅底部通栏位置。图2.2.3-6的式样,是在参考一些设计院金属结构专业和机电专业图纸,并参考国标《技术制图(GB10609-89)》附录中的“标题栏格式举例”(见条图2.2.3-3)等基础上制订的。2.2.4本条规定的会签栏的格式和尺寸与《建标》一致。会签栏的位置,《建标》和国外一些工程图纸为本标准中图2.2.4-3的位置。调研中不少意见认为此位置不甚显目,且水利水电工程图样按图2.2.4-2所示的位置画会签栏。本标准推荐图2.2.4-2,但仍保留《建标》中的规定。 2.3比例 2.3.1工程制图所用的比例,与数学中的比例含义不完全相同,本条参照国际标准ISO增加了比例的含义。条文中短定的比例,只适用于线性尺寸(即沿直线方向的尺寸),不包括面积和角度。线性尺寸之比,是指图样中反映实际长度的线段长与其实际尺寸之比。关于比例的大小,目前理解不太统一,制图标准有必要给以明确,因而条文中明确了比例大就是指比值大,比例小就是指比值小。与《原水标》比较,本条为新增。1984年颁布的国标《机械制图》和1986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均将此内容单独列条。2.3.2《原水标》中只有本标准表2.3.2中的“常用比例”。修订时在征求意见,并参考《机标》、《建标》后,本标准增加了“可用比例”。2.3.4本条所述的“特殊情况”主要指地形起伏变化的情况,如条图2.3.4所示,钢屋架的杆件轴线长度与宽度采用不同比例的情况等。一般,尽量不要采用不同比例。 条图2.3.42.3.5本条为这次修订时新增。根据所绘的视图,比例标尺相应地可水平放置,也可垂直放置。标准中所示的比例标尺也可用于图样中需要用比例标尺表示的视图、剖视图或剖面图中。 2.4字体 2.4.1本条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图样中的字体作了16字的基本要求。关于长仿宋体,《机标》和《建标》均规定“应写”仿宋体。考虑到仿宋体不易掌握,也难于用在计算机绘图中,故本标准条文中为“尽可能采用仿宋体”。
条文中的“大标题”主要指:水工图、施工图、勘测图中除了在标题栏内填写图名外,还常在视图的上方(或附近)用较大字体书写该视图的名称,如××枢纽布置图。勘测图件中汉字较多,常用等线体。2.4.2本条所规定的字高系列,是早在50年代就已制定的国际标准,《机标》和《建标》也已采用多年,其优点是与图线的线宽系列、图幅的边长系列互相协调,尤其在书写数字及拉丁字母时,便于使用现成模板,既可保证图面质量,又能提高工效。2.4.3斜体字的倾斜角“75°”为国际标准中的书写方法。2.4.4条文中的“小一号字体”,系指比被“标注”的数字和字母的字高小一号,如条图2.4.4所示。 条图2.4.4 2.4.5本标准所列的各种字体示例,除部分汉字外,其佘均直接引自《机标》,其中须注意,罗马数字与《原水标》有所不同,即数字中的上、下横线应断开,如条图2.4.5所示,这是由于国际标准(ISO)采用此字体。 条图2.4.5 2.5图线 2.5.1本条表2.5.1所规定的线型种类、线宽及用途,是制图标准应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考虑到《机标》、《建标》中均有双点划线和水利水电工程各专业制图的实际需要,本标准增加此线型(《原水标》没有)。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制图的特点,成型前的原始轮廓线可用双点划绕也可用虚线表示。例如标准中图2.5.3-1中的“原地面线”也可画成虚线。表2.5.1中的波浪线用徙手绘制。表2.5.1中折断线中的曲折,可用徙手绘制,且其中的竖线宜垂直于长划,如条图2.5.1所示。当被折断的范围较大时,可画两个“曲折”。 条图2.5.1 2.5.2关于图线宽度,《机标》规定只有两种:b和b/3,《建标》则规定有三种:b、0.5b、0.35b。考虑到水利水电各专业制图对图线宽度的要求较多,故本标准采用b、b/2、b/3三种线宽。这表明,在绘制一个图样时,所用的线宽不得超过三种。简单的图样可以只用两种线宽。为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统一,本标准增加了图线宽度的八种规格的系列,因而做到了线宽标准化。这种线宽系列与字高系列及图幅规格系列相互协调,增值公比均为2,使用方便,简单易记。目前,国内也正在试制这些线宽规格的针管笔。采用这个系列有利于制图的统一和国际的技术交流。2.5.4本条有关的“款”说明如下:(5)对于半圆形构件,仍可采用直线折断,如条图2.5.4所示。 条图2.5.4
(6)矩形木构件上的木纹,在视图中可画出,也可不画出。(7)本条所规定的平行线最小间距,主要是为了缩微复制时保证图绕的清晰度。考虑到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不少图形较复杂的特点,本标准与《建标》一致,最小间距定为粗实线的宽度b特点,考虑到水利水电工于0.7mm。例如,粗实线定为b=0.5mm时,平行线最小间距也应为0.7mm。(8)规定这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图中文字的清晰。但为了保证图形完整,应尽量将文字避开图线注写,只有确实不可避免时,才可断开图线注写文字。 3图样画法 与本章有关的国家标准为:GB4458.1-84《机械制图、图样画法》。GB4458.3-84《机械制图、轴测图》。GBJ1-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本条是绘制图样的总原则。条文中“选用适当的表达方法”是指选用视图、剖视图、剖面图、详图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中常用的习惯画法和规定画法等。3.1.2关于工程图样中采用的正投影法,《建标》GBJ1-86中针对房屋图,分为直接正投影法和镜像正投形法;《机标》GB4458.1-84针对机械图,规定采用第一角画法。两者的名称和特征标记不同,但实质相同。当构件处在第一分角(条图3.1.2-1),分别对六个基本投影面投影,并按条图3.1.2-2所示的方法展开基本投影面后,便得到本标准图3.1.2所示的六个基本视图。 条图3.1.2-1 条图3.1.2-2 3.1.3镜像正投影的基本方法如正文中图3.1.3所示,若把图3.1.3画成视图,则如条图3.1.3-1所示。镜像正投影法所得的视图应紧靠主要的视图,如条图3.1.3-1中的正立面图。
条图3.1.3-1 镜像正投影所得的视图3.2.4中的特殊视图(向视图)是不同的。从条图3.1.3-2看可到,A向视图实为右视图,但它配置在左视图位置上;B向视图实为仰视图,但它配置在俯视图位置上。显然,它们的图形与条图3.1.3-1不同。 条图3.1.3-23.1.4本条中第“(1)、(2)”款为《原水标》中第二章第六节的内容,第(3)、(4)款为新增内容。分别说明如下:(1)表示流向的三个图形符号与《原水标》完全相同。(2)表示指北针的三个图形符号,正文中图3.1.4-3(a)为新增;图3.1.4-3(b)与《原水标》相同;图3.1.4-4中箭头的右半部不涂黑,修改了《原水标》。指北针的新增和修改部分,主要是为了简化制图,并有利于计算机绘图。(3)对称符号在《原水标》第4.6.3条的第二款有此内容。但没有具体画法的规定。这次修订时参照国标《机械制图》GB4458.1-84中“7、8”条和国标《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中第6.4.1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对称符号的画法。(4)连接符号在《原水标》第4.6.7条有此内容,但图形符号与最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中的第6.4.2条不一致。为了与国标统一,这次修订时,正文中图3.1.4-6的图形与GBJ1-86完全一致。显然,此图形符号比《原水标》要简单,易绘。 3.2视图 3.2.1条文中“必要时画出不可见轮廓线”,应理解为画出必要的不可见轮廓线,否则将影响该视图的表达的完善性。例如本标准中图3.3.9、图3.4.4-3、图3.4.5中的虚线就是必要的不可见轮廓线。3.2.2关于视图名称,《建标》中不提“视图”,按直接正投影法直接得到平面图、正立面图、左侧立面图、右侧立面图、底面图、背立面图等六个基本投影图。本标准采用视图的名称,与国标《机标》一致,也与《原水标》相同,但也允许同时采用《建标》中规定的名称。3.2.3《原水标》中规定,六个基本视图按本标准图3.1.2所示位置配置时,后视图也须标注图名。本标准根据修订后的《机标》规定,取消了这个规定,即后视图也不必标注。视图名称的注写位置,《建标》注写在图形的下方,《机标》则在上方。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不统一,上方、下方都有。考虑到注写在上方较为醒目,且能与金属结构的图纸(大部分金属结构图纸按《机标》规定)统一,本标准中规定“视图名称一般注在图形的上方”。这个规定也与《原水标》相同。3.2.4特殊视图的名称和定义,系根据ISO/R128-59中第“1.3”款。它包括了斜向视图和局部视图。本条中图3.2.4为斜向视图,图3.3.11-2的C向视图为局部视图。但是本条条文“或视图位置不符合3.2.2中基本视图配置关系要求所得的视图”,其含义就不仅仅是局部视图,还包括×向的全视图,如条图3.1.3-2中的A向视图和B向视图是特殊视图。3.2.5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关于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定义,是根据多年来本行业的习惯规定的。
3.3剖视图 3.3.1关于剖视图的名称,过去有的叫剖视图,有的叫剖面图。本标准统一名称为剖视图。剖视,符合剖切后还要“视”的定义,较科学。剖切面为柱面时,其投影方法以条图3.3.1为例说明之。条图3.3.1为平面图,柱面的剖切线与渠道中心线重合。首先,把柱面后边的建筑物和构件投影到柱面上。投影方向一般为径向(投影线与柱面正交),对于其中的进水闸,投影线平行于闸的轴线。然后,将柱面展开成平面,即可得剖视图A-A,如本标准中图3.6.1-2所示。 条图3.3.1 3.3.2本条是参照修订后的《机标》和《建标》所增加的内容。过去,把剖视图分为:全剖视、半剖视、局部剖视、阶梯剖视、旋转剖视、斜剖视和复合剖视等七种。1984年《机标》修订时,参照国际标准,认为前三种剖视和后四种剖视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分类体系。为了使剖视分类更符合逻辑性,按剖视图中剖切的范围来分,剖视图分为全剖视、半剖视和局部剖视三种。若按剖切平面的数量和位置,则有,单一剖切面,两相交的剖切平面,几个平行的剖切平面和组合的剖切平面这四种。由于以上不同的剖切方法,相应地可得到单一剖视(包括斜剖视、全剖视等)、旋转剖视、阶梯剖视和复合剖视这四种剖视图。从以上看到,反映在图样上的仍为过去的七种剖视,但分类的观点则比过去明确。更符合逻辑。本标准制订时,既考虑到与现行的国家标准一致,又要考虑《原水标》贯彻11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制图已形成的表达方式,采取一方面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增加本条内容(本条引自于《建标》),另一方面则按过去的习惯,把七种剖视逐条列出。3.3.3本条是在《原水标》第4.2.2条基础上,并参照《建标》GBJ1-86修改而成。与《原水标》比较,剖切符号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1)表示投影方向(即剖视方向),不再用筋头,而改用粗实线。这与《建标》GBJ1-86一致,也便于计算机绘图。(2)编号字母(或数字)书写的位置,明确规定“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此外,本条条文第(2)款中规定“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拉丁字母”,但必要时也允许采用罗马数字和汉字如甲、乙、丙、……。当然,我们不提倡采用这两种字体。3.3.4关于剖视图的标注,在图样中可省略“剖视图”三字,仅注写“A—A”。但也可注全其名称,如“A—A剖视图”。在《机标》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省略哪些部分的标注。但在水利工程制图中,从我们调查情况看,几乎均全部标注。故条文为“剖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图名”。《原水标》条文中“若剖切平面与物体的对称面重合,且剖视图按投影关系配置,可以不标注”这句话仍适用,但这次不放在正文中。剖视图也可“配置在其他适当位置”,这意味着将剖视图配置在另外的图纸上,但必须进行标注。3.3.5因为是假想将物体“剖切”,所以“互作剖切”是在完整物体的前提下进行的。例如,正文图3.3.6中的“A—A”剖视,其平面图虽为B—B剖视,但在作A-A剖视时,是作为对完整的非溢流坝段所作的剖切。3.3.6全剖视的概念,不再像《原水标》中局限“用一个剖切平面”,而扩大为用一个或一个以上(如两个、三个等)剖切平面完全将物体剖开。因此,本标准中图3.3.9中的阶梯剖视B—B,图3.3.10中的旋转剖视A—A,图3.3.11-1中的复合剖视B-B,也都为全剖视图。3.3.7从条文可知,从作剖视方法上来说,半剖视属于单一剖,即用一个平面假想把物体全部剖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全剖视相同;但由于物体具有对称平面,故可画成半剖视。正由于这个原因,
所以正如条文所规定,“半剖视的剖切线画法及标注,与全剖视相同”。在制图时,还习惯把半剖视图放在对称线的右边或下边,国际标准ISO和国标《机械制图》中的例图都按此习惯配置半剖视图,例如条图3.3.7-1为《机标》GB4458.1-84中的例图,正视方向的半剖视配置在对称线右边,俯视方向的半剖视配置在对称线下边。 条图3.3.7-1 由于只有“当物体具有对称平面时”才能作半剖视,故由剖视和视图合成的图形中,与粗实线相对称的虚线可以不画,如条图3.3.7-2所示。条图3.3.7-2 3.3.8局部剖视图一般不标注。局部剖视图中的波浪线不应超出物体上被断裂的部分,如条图3.3.8-1所示,也不应与图样上的其他图线(如可见或不可见的轮廓线、轴线等)相重合,如条图3.3.8-2所示。局部剖视图中已用实线清楚表达了的内部结构轮廓线,视图部分相应的虚线可不画,如条图3.3.8-1和条图3.3.8-2所示。 条图3.3.8-1
条图3.3.8-2 3.3.9本条正文图3.3.9中阶梯剖切符号转折处因与对称线重合,故在转角外侧标注字母“B”。图3.3.9中的“B-B”阶梯剖视图按投影方向,应配置在右视图的位置,此外,按水利水电工程图样的习惯,同时也符合“3.3.4”的规定,把“B—B”配置在左视图的位置。3.3.10从剖切范围来划分,旋转剖视和阶梯剖视都属于全剖的范畴,所以“旋转剖视图中剖切符号的标注,与阶梯剖视相同”。3.3.11条文中的“用几个剖切面”,它们可以是平行面和相交面的组合。例如正文图3.3.11-1中的廊道B—B剖视图,它由两个水平剖切面和一个倾斜的正垂面组成,并直接按投影关系绘制而成。复合剖视图也可采用展开画法,此时应标注“×—×展开”,如条图3.3.11为《机标》GB4458.1-84中的一个例图。 条图3.3.11 3.4部面图 3.4.1关于剖面图的名称,过去有的叫剖面,有的叫断面或截面。至今,《建标》GBJ1-86、GBJ104-87中仍将本标准定义的剖面名称,定义为断面;将本标准定义的剖视名称,定义为剖面。本标准定义的剖视和剖面名称与《机标》GB4458.1-84相同,也与1982年颁布的《原水标》相同。对于剖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用“截面”的习惯名称,如“钢筋截面”。3.4.2本条为新增内容。关于剖切符号编号字母(或数字)的注写位置,《原水标》例图中的注写位置符合本条的规定,但条文中无此内容。这次修订时,在参照《建标》GBJ1-86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条。3.4.3移出剖面在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采用得较多,故本条在参照《机标》GB4458.1-84基础上,较详细规定了移出剖面三种标注的情况。3.4.4重合剖面在水利水电工程制图中用得不多,主要在金属结构图中当构件或构件中某部分结构较简单时才采用。这说明,作了重合剖面后应不甚影响原图形的清晰表达,否则就不宜采用。3.4.5本条图3.4.5中剖切线“1-1”、“2-2”可标注在平面图中,也可标注在剖视图A-A中。由于平面图较多地反映了边墙的形状,故标注在平面图中。剖面“1—1”和“2—2”为立视方向的图形,制图时可假想把剖切位置线移到剖视图A-A中,然后按剖切线上表示投影方向的粗实线绘制剖面图“1—1”和“2—2”。3.4.6本条为新增内容。本条规定了纵剖和横剖的定义。条文中的“建筑物轴线”,
也包括建筑物的中心线,如水电站厂房中心线(如条图3.4.6所示),水闸(或船闸)中心线等。 条图3.4.6 3.5详图 3.5.1关于详图的名称,过去有的称细部图或大样图,有的称局部放大图等,本标准统一名称为详图。因为详图的名称较简单明瞭,且含有局部放大之意。3.5.2关于详图的标注形式,本标准所规定的形式为水利水电工程制图中大多数图样中习惯的表达方式,比较简单,也基本上能满足需要。《建标》关于详图的标注规定的比较详细,可参见《房屋建筑制统一标准》GBJ1-86。3.5.3本条中“……它与被放大部分的表达方式无关”是指,若被放大部分为视图,则相应的详图可以画成视图,也可以画成剖视图或剖面图。 3.6规定画法和习惯画法 3.6.1对于剖视图的展开画法,当剖切面为柱面时,其投影方法与“4.2.1”相同;当剖切面由几个相交的平面组成时,其投影方法为:首先将每个剖切平面后边的结构分别向该平面作正投影,然后将这几个平面展开在同一平面内即是。3.6.2本条第(2)款中的“某些次要结构和设备”,是相对该视图或剖视图所要表达的结构和设备而言的。例如正文图3.6.2-2“厂房横剖视图”,若按剖视定义,则应将厂房侧墙上的窗和有关结构都画出,但这将影响桥式起重机、发电机等的表达。因此,往往省略不画。3.6.3本条中所规定的简化画法包括两部分内容:“款(1)”指的某些设备的简化画法,可理解为这些设备的图形符号或图例或简图:“款(2)”指的一些细小结构的简化画法,可理解为用这些细小结构的中心线来表示。3.6.4分层画法可理解为分层局部剖切的局部视图。在《机标》中没有这种表达方法,但在土木、水利行业的制图中,采用这种表达方法,《建标》GBJ1-84作为单独一条,其例图如条图3.6.4所示。本标准中的例图(图3.6.4)为混凝土真空模板。 条图3.6.4 3.6.5本条是水利水电工程制图中多年来采用的习惯画法。3.6.6合成视图这种表达方法在其他行业(如机械、建筑)的制图中很少采用,而在水利电工程制图中是多年来采用的习惯表达方法。其优点是在同一个(合成)视图中表达正、反两个视向上的形状和结构,使视图布置格外紧凑。3.6.7本条可简称为“不受剖”,并可简单理解为实心的轴、梁、柱、板等构件沿纵向不受剖。若剖切平面垂直于板面或轴线时,则它们“受剖”,即横向受剖,如条图3.6.7所示。
条图3.6.7 3.6.8、3.6.9折断符号与连接符号在用途上是不同的。应用折断符号将图形断开时,中断处的部分图形可省略不画。应用连接符号将图形断开时,中断部分不能省略,即图形仍应全部绘出,分为两部分来绘制。3.6.10关于构件上小端的画法,若小端为圆角时,则由两切线(延长线)的交点决定小端的高度h,如条图3.6.10所示。 条图3.6.10 3.7曲面画法 3.7.1条文中的“截面法”,系指剖切平面(截面)垂直于建筑物(或构件)轴线(或中心线)所得之横剖面。3.7.2、3.7.3绘制直线面(直母线形成的曲面)上的素线,从理论上说,可等分其导线,过各等分点按投影对应关系在相应的视图中画出素线。对于导线为圆的直线面(如圆柱、圆锥)可等分圆周,如条图3.7.2所示。但在实际制图时不必严格等分圆弧,而可根据理论所提供的规律,大致控制素线的疏密即可。 条图3.7.2 3.7.4扭面渐变段,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常把扭平面、扭锥面、扭柱面通称为扭面或扭曲面。在几何学中则把本标准中的扭平面称为双曲抛物面,扭锥面称为锥状面,扭柱面称为柱状面。与《原水标》比较,这次修订时增加了扭锥面和扭柱面的画法。从几何学分析,空间不在同一平面上的四个点A、B、C、D可以生成扭面,如条图3.7.4-1所示。若把这四个点连成两对交叉直线(AB、BC和AD、BC)时,则生成扭平面;若把A、D两点用曲线相连,则生成扭锥面;若AD和B、C均为曲线,则生成扭柱面;如条图3.7.4-1所示。在水利水电工程中,这些曲线一般设计为圆弧或椭圆弧。在扭面几何学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扭面上素线的绘制方法说明如下:(1)扭平面的导线为交叉直线,可等分两端的导线,用直线连接对应的等分点,即为扭平面上的直素线,如条图3.7.4-2所示。图中画出两组直素线,一组用实线表示,另一组用虚线表示。在正文图
3.7.4-1(a)和图3.7.4-1(b)中,正视图和俯视图为一组对应的直素线,侧视图是另一组直素线。 条图3.7.4-1 条图3.7.4-2 (2)扭锥面上只有一组直素线。在条图3.7.4-1中,这组直素线平行于由AB、DC这对交叉直线所决定的平面,反映在正文图3.7.4-2中,这个平面为倒立投影面。所以,这组直素线均为侧平线,它们的正面投影和水平投影均为铅垂方向的直线,具体绘制时,可进行等分,并由此而作直素线的倒面投影,如条图3.7.4-3所示。 条图3.7.4-3 (3)对于正文图3.7.4-3(a)所示的扭柱面也只有一组直素线,画法与扭锥面相同。对于正文图3.7.4-3(b)所示的中心线为曲线扭柱面,可在水平投影中分别等分曲线(圆弧)ac和a1c1、用直线连接对应的等分点,即可作得其直素线的水平投影,如条图3.7.4-4。正文图3.7.4-3(b)中正面投影中画出一组等距的水平线,这是用水平截面截扭柱面所得的截交线的正面投影;截交线水平投影的画法如条图3.7.4-5所示。也允许用条图3.7.4-5代替正文图3.7.4-3(b)中的平面图,来表示中心线为曲线的扭柱面。显然,这种表达方法较为形象,但制图较繁,不利于提高工效。 条图3.7.4-4
条图3.7.4-5 (4)正文图3.7.4-2和图3.7.4-3(a)所示的扭锥面和扭柱面,它们的正视图和俯视图也可用截面法所得之截交线投影来表达,如条图3.7.4-6和条图3.7.4-7所示。这种表达方法较为形象,但不便于制图。 条图3.7.4-6 条图3.7.4-7 3.7.5本标准图3.7.4-3(a)中画出了渐变面四个角上锥面的素线,图3.7.4-3(b)中渐变面四个角上不是变线圆移面的素线,而是圆移面母线(变半径圆)上点的轨迹。3.7.6关于等距平行平面的位置,对球面来说,应平行于投影面;对环面来说,应垂直于环面的旋转轴。在实际制图时,可根据理论所提供的规律,大致控制截交线的疏密即可。 3.8标高图 3.8.1本条中“计曲线”名词引自于《地形图图式(1∶500,1∶1000,1∶2000)》GB7929-87。3.8.2本条中高程数字的字头,必要时也可按“右手法”注写。右手法是指,按本标准第四章“尺寸注法”中线性尺寸数字字头方向的规定来注写。3.8.3示坡线就是坡面上对水平投影面的最大坡度线。当坡面为一般位置平面(即对三个基本投影面都为倾斜位置)时,坡面上示坟线的作法如条图3.8.3(a)所示。条图3.8.3(b)为错误作法。在实际制图时,可根据条图3.8.3(a)所提供的规律,大致控制示坡线的方向。
条图3.8.3 条文中的坡面包括土、石坡面和混凝土等其他建筑材料的坡面。条文中的坡边线,是这次修订时在征求设计院意见基础上定义的名称。过去,有些单位称为边坡线。另外,边坡线、坡脚线、开挖线之间关系也不明确。这次制订本标准时,统一称为坡边线,即“坡面与地面的交线”,“坡边”的含义也较明确,即坡边缘处的线。坡边线不包括坡面与坡面之间的交线。3.8.4正文图3.8.4(a)中左端开挖坡面为圆锥面,绘制其上示坡线时,应通过图中半圆的圆心。正文图3.8.4(b)中的开挖符号“”,绘制时应注意要与岩石的剖面符号“”区别开来。3.8.5对于斜道(例如渠道、溢洪道、道路等)两侧坡面的坡边线,设计单位一般采用横剖面法,即已知横部面两侧斜线的坡度i和斜道的宽度b,来作坡边线。然而,横剖面(如图3.8.5中剖面1—1)两侧斜线的坡度i不是斜道两侧坡面的真实坡度i。真实坡度可通过如下公式计算:i0=式中:i道为斜道的坡度。从式中可看到,两侧坡面的真实坡度大于横剖面两侧斜线的坡度,即i0>il。在土木、水利工程中斜道(尤其对渠道、道路等)的坡度一般均较缓,而横剖面两侧斜线坡度i1,相对来说较陡,例如取i道=10%,i1=1∶1时,则可得。可看到i0很接近i1所以,条文中“在不影响精度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斜道横剖面两侧斜线坡度i代替坡面的坡度i0,绘制近似的坡边线”是满足工程要求的。3.8.6在绘制标高投影的立面图(如正文图3.8.6中土坝下游立面图)时,在马道处往往不符合投形对应关系。例如条图3.8.6中,从土坝平面图可知,在马道处,土坝坡脚线连线次序应为a→b→c→d,对应在立面图中也应为a′→b′→c′→d′。条图3.8.6中比较了正确和错误的连线,所以条文中明确指出“应符合投影对应关系”。所谓“对应关系”,就是连线的次序必须“对应”。
条图3.8.6 3.8.7正文图3.8.7-2的合成视图与3.6.6关于合成视图的定义和规定画法不一样。此处的“合成”可理解为两个视图(例如一个为立面图,一个为剖视图A—A)拼画在一起。但在拼画时,应与平面图保持投形对应关系。 3.9轴测图 3.9.1轴测图有较强的立体感,是工程图中常用的辅助图样。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参考国内外制图标准。本条规定了四种画法。(1)根据习惯画法,在轴测图中Z轴总是竖直放置,X轴和Y轴的位置可以互换。(2)正面斜轴测法中,坐标面XOZ或YOZ中总有一个平行于轴测投影面。当坐标面XOZ平行于轴测投影面时,轴间角之∠XOZ为90°,Y轴与水平线的夹角常采用45°,有时也采用30°或60°,故条文中规定了30°、45°、60°三种角度,以便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3)水平斜轴测法常用于绘制简易鸟瞰图或仅在水平方向有圆形的图形。3.9.3轴测图中必要时才画出不可见部分,这主要指止水片等薄片构件。为了清楚表达止
水片连接处的情况,须用虚线画出其不可见部分,如条文中图3.9.9-1所示。3.9.5条文规定了轴测图中线性尺寸的标注规则。轴测图中尺寸数字的字头方向须参照条文规定书写。当尺寸数字的字头出现向下倾斜时,数字须按水平方向注写,此时,尺寸数字的书写位置应尽量用短线引出,如条文中图3.9.5-1所示,有时为了方便注写,也允许将数字书写在尺寸线中断处或尺寸线一侧,如图3.9.5-2中数字5和15。3.9.6、3.9.8条文规定了圆及圆弧、角虔和高程的尺寸标注规则。图中的尺寸数字的字头方向须参照条文中图3.9.6-1~图3.9.8.1所示书写。3.9.9对止水片等薄片构件,当绘制其连接图时,由于视图(条图3.9.9)不易清晰表达连接处的情况,不便于施工,故常用轴测图来表达并且作为施工主要依据。这时,轴测图中要标注施工时所必需的尺寸。 条图3.9.9止水片 3.9.10对于油、气、水等管路系统,用轴测图能更形象、清楚地表示空间管路系统的走向变化、装配位置和组成部分等整套设备的全貌。在轴测管路图上标注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尺寸,可以起到管路平面图和剖面图的作用。 4尺寸注法 与本章有关的国家标准为:GB44.584-84《机械制图、尺寸注法》;GBJ1-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4.1基本规则 4.1.1本条规定,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图样中的标高、桩号及规划图、总布置图中的尺寸以米为单位,其余情况下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图中不必说明。该点规定是这次《水标》修订的内容,即由过去的“推荐以毫米为单位”,改为“以毫米为单位”。流域规划图以公里为尺寸单位,正文中用“*”加了说明。尺寸以毫米为单位的理由:(1)我国除水利专业外,其他如机械、电工、土木、建筑等专业的制图标准,均以毫米为尺寸单位,且在图纸中不加说明。因此本标准采用以毫米为单位,以求与国内其他标准统一,使标准向通用化发展,便于技术交流。(2)利于国际技术交流。目前,国际制图标准(如ISO/R129-59、ISO/2595-73等)中,均以毫米为尺寸单位。各国标准也正朝着国际通用化的方向发展。(3)水利水电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其中机械、金属结构、电气、厂房、桥梁等均以毫米为尺寸单位,仅水工结构部分习惯用厘米为尺寸单位。为了使同一张(或同一套)图纸中尺寸单位尽量统一,也应该以毫米为尺寸单位。4.1.2(1)本标准对“尺寸线及尺寸数字应尽量标注在图形轮廓线之外”,这点未作规定,其原因是水工结构内部构造多,图形大且线条多,其尺寸不可能全部标注在图形之外。(2)关于尺寸箭头的画法,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采用全箭头(双边箭头)的较多,采用半边箭头的也不少,个别单位也有采用约45°的细短划。由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均无半边箭头,《水标》不宜再增加新型式,故本条中只规定了采用全箭头,必要时可用约45°的细短划表示(多见于厂房图和钢筋图中)。 4.2一般注法 4.2.1线性尺寸的注法:(1)尺寸界线与尺寸线之间必要时才允许倾斜,
尺寸界线尽可能避免与尺寸线相交。其内容虽条文中未作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仍应遵守。(2)国内、外绝大多数制图标准规定“尺寸数字一般注写在尺寸线上方的中部”,采用连续尺寸线,这样便于绘制。但在必要时也可将数字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3)在尺寸界线之间的距离较小时,若所标注的尺寸数字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则尺寸线不能断开,如条图4.2.1(a)所示,若需要将数字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时,则如条图4.2.1(b)所示。 条图4.2.1 4.2.2圆及圆弧尺寸的注法:(1)标注直径和半径时,一律采用“D100、和R20”的形式,不必写出“=”号(即不写成例如D=100的形式)。(2)圆及圆弧,是标注直径还是半径,文中没作规定,一般大于半圆标注直径,等于或小于半圆时则标注半径。(3)标注圆的直径和圆弧的半径尺寸时,其尺寸线应通过圆心,但不能与圆的中心线重合,尺寸线也不能在轮廓线处转折,如条图4.2.2-1中的(a)、(b)都是不对的。 条图4.2.2-1 (4)标注弧长的尺寸线,从理论上说应为等半径不同圆心的圆弧,如条图4.2.2-2(a)所示;在实际制图时,为了方便,其尺寸线可用异径同心圆弧代替,如条图4.2.2-2(b)所示。 条图4.2.2-2 4.2.3非圆曲线尺寸的注法:对于本条中图4.2.3-3的形式可以在注出曲线方程式的同时,不列出相应的X、Y坐标值表。4.2.5坡度的注法:(1)平面的坡度是用平面上示坡线(即平面上的最大坡度线)的坡度来表示,示坡线的画法,如本标淮正文图4.2.5-3所示。绘制时,允许不一定完全按理论方法画出,但要保证示坡线的倾斜方向与实际相近,更不得相反。(2)当坡面上画出示坡线时,坡度可直接标注在示坡线的长划上,此时不必画出箭头,如正文图4.2.6-3所示。(3)根据管路图(如水力机械图)的特点以及为了与国家标准GB6567.1~6567.5-86《管路系统的图形符号》基本一致,在此条中,规定了管路的坡度表示方法,为了绘图方便,其斜度符号采用直角三角形,画法如条图4.2.5。此符号与国际标准ISO/DIS6412/1.2-1986技术制图——管路的简化表示方法中的相应符号相同。不用箭头的形式,以免与管路的流向相混。 条图4.2.54.2.6标高的注法:
(1)有单位建议,将立面图中的标高符号改为60°的三角形,修订中,考虑到国家标准GBJ1-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标高符号是45°三角形,其次水利水电工程图纸中近10年来,按SDJ209-82标准的要求,标高符号也是采用45°的三角形,已较习惯,不宜改为60°三角形。因此,修订后仍采用45°三角形。也有单位建议将平面图中的标高符号改为与立面图中一致(国家标准GBJ1-86中两者是一致的)。后经几次审查会认为,水利水电工程图纸中,平面图上标高符号较多,三角形符号不够明显,而矩形框易画且明显又符合大家的习惯。因此,平面图中标高符号仍采用矩形框,其长宽比约为2∶1。(2)标高数字一律以米为单位。标高有效数字应注到小数点以后几位,条文中未明确规定。当精度需到毫米(如机电设备安装高程)或图中尺寸单位以毫米计时,则标高数字注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当精度只需到厘米,则注到小数点以后第二位。条文中“零点标高注成±0.000或±0.00”就是这个原因。(3)立面图中的标高符号为等腰三角形,其高约为相应数字离的2/3。平面图中标高符号采用矩形细实线线框,便于绘制,而符号,虽明显,但描图麻烦,故不采用。(4)必要时标高符号可用文字“EL”表示(立面图、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书中均可用)主要是便于计算和文字处理和绘图,国外一些先进标准也有采用。4.2.7桩号的注法:桩号数字一般标注在桩号引出线的一侧或上方,数字的字头朝向可参照本章4.2.1中(4)规定的方向注写。如图4.2.7-1、图4.2.7-2所示。桩号数字的字面朝向起点桩号方向。4.2.8方位角的说法:当方位角采用英文代号加角度表示时,英文代号的意义是;E—东,S—南,W—西、N—北。 4.3简化注法 4.3.2本条中增加了均匀分布的相同构造的图例,如正文图4.3.2-2所示。4.3.5(1)该条为新增加的尺寸简化注法的一种方法。其中,图4.3.5-1说明当各圆孔的定位尺寸都由同一基准出发时,只须画一端箭头,且箭头指向尺寸数值增加的方向,尺寸数字书写在相应的尺寸界线侧,其数值大小都是相对同一基准(0,0)而定。(2)图4.3.5-2中小圆孔中心间的夹角标注方法基本上同图4.3.5-1的标注方法。图中中心轨迹圆及外圆等四个同心圆的直径用了同一条尺寸线(但尺寸起止箭头仍应分别指到被标注的圆周上),然后将各同心圆直径大小分层引出标注,从直径大小上可区分各圆的直径。(3)图4.3.5-3说明用坐标的形式,将各圆孔中心值置的尺寸列出,同时相应列出各圆孔的直径,根据图表中圆孔的编号,即可查出相应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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