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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685-1985氮化铬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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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69.1526GB5685-85氮化铬铁Nirtogen-bearingferrochromium本标准适用于炼钢中作为氮(铬)加入剂用的氮化铬铁。1技术要求1.1牌号和化学成分1.1.1氮化铬铁按冶炼方法和碳含量的不同,分为六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化学成分牌号CrNCSiPS不小于不大于FeNCr3-A3.00.031.5FeNCr3-B5.00.032.5FeNCr6-A3.00.061.560.00.030.04FeNCr6-B5.00.062.5FeNCr10-A3.00.101.5FeNCr10B5.00.102.5注:①A类适用于渗氮后的重熔产品,其含氮量,不包括吸附氮量。②B类适用于固定渗氮合金。③每炉必须测定铬、氮、碳、磷、硫含量。④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给硅含量不大于3.0%的B类产品。1.1.2需方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1.2物理状态1.2.1氮化铬铁的内部及表面不得带有显著的非金属夹杂物。固态渗氮合金的表面及内部不得有明显的熔融状态。1.2.2氮化铬铁应呈块状交货,每块重不得大于15kg,尺寸小于10mm×10mm氮化铬铁块的数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10%。2试验方法2.1取样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GB4010-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有关铬铁的规定进行。2.2制样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按GB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取法》进行。国家标准局1985-12-04发布1986-10-01实施 2.3化学分析氮分铬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GB5687.1~5687.4-85《铬铁化学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3检验规则3.1质量检查和验收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GB3650-83《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要求。3.2组批氮化铬铁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不足100kg的余量,可与同牌号,但含氮量偏差不大于±0.5%的氮化铬铁合批交货。4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3650-83的要求。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吉林铁合金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莉、刘万吉、王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