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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6.4-200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第4部分机动车损坏程度代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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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6.4-2003月A吕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A16《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分为11个部分:第1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代码;第2部分:事故形态代码;—第3部分:事故原因分类与代码;—第4部分:机动车损坏程度代码;—第5部分:当事人责任类型代码;—第6部分:当事人伤害程度代码;—第7部分:人体损伤部位代码;—第8部分:出行目的代码;第9部分:机动车行驶状态代码;第10部分:驾驶机动车人员类型代码;—第11部分:当事机动车保险情况代码。本部分为GA16的第4部分本部分代替GA16.4-199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车辆损坏程度代码》。本部分内容与GA16.4-1992相同。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军、乔燕平、许卉莹、何利利、田虹。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16.4-1992. GA16.4-200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第4部分:机动车损坏程度代码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损坏程度的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事故信息的处理、统计分析。2代码表机动车损坏程度代码见表表1机动车损坏程度代码表代码名称说明1报废指车辆损坏以无法修复或修复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值50%以上的2严重损坏指车辆损坏到需要更换发动机等总成件或需大修的3一般损坏指车辆损坏达到影响安全行驶性能的4轻微损坏指车辆损坏未达到影响安全行驶性能的5无损坏指车辆无损坏的9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