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76 KB
  • 22页

变配电站设计规范

  • 22页
  • 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下载文档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由网友投稿或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变配电站设计规范  篇一:变电站的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2%,最小不应小于%,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第条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  第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条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主变压器  第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条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条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第条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第条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条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  旁路断路器的接线。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条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条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条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条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条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条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第条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四节控制室   第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第条控制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条控制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控制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二次接线  第条变电所内的下列元件,应在控制室内控制: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6~35kV屋内配电  装置馈电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第条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简单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告信号装置。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控制的简单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第条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六节照明  第条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第条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第条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条在控制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阳光。  第条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第条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条自然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宜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  第条 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行电压相配合。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的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装置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或双星形接线。  第条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倍。  第条电容器装置应装设单独的控制、保护和放电等设备,并应设置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保护。  第条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或需要限制合闸涌流时,应在并联电容器组回路中设置串联电抗器。  第条电容器装置应根据环境条件、设备技术参数及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屋外、半露天或屋内的布置。电容器组的布置,应考虑维护和检修方便。  第八节电缆敷设  第条所区内的电缆,根据具体情况可敷设在地面槽沟、沟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数  电缆亦可直埋。  第条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免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三、便于运行维修;  四、电缆较短。  第条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通道宽度及电缆支架的层间距离,应能满足敷设和更换电缆的要求。  第条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九节远动和通信  第条远动装置应根据审定的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的要求设置或预留位置。  第条遥信、遥测、遥控装置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以及节约投资的要求确定。  第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第条工业企业的变电所,宜装设与该企业中央控制室联系的有关信号。  第条远动通道宜采用载波或有线音频通道。  第条变电所应装设调度通信;工业企业变电所尚应装设与该企业内部的通信;对重要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与当地电话局的通信。  第条远动和通信设备应有可靠的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1h的使用要求。  第十节屋内外配电装置  第条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节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条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节电测量仪表装置  第条第条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节过电压保护  第条变电所过电压保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篇二: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8.3建筑电气  8.3.1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5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4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2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3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  4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5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6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2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  3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4楼板的厚度、建筑物的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2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篇三: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XX)  8.3建筑电气   8.3.1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2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  孔;  4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5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  (XX年版)  第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节对建筑的要求  第3.3.1条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  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条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  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3.3.7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