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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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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20170130(JQ-2017-373SG)招标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代建单位: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文件编制人:王思招标代理机构文件审核人:谢尚涛(签字并加盖招标师印章)注册编号:CT201334002901二Ο一七年八月 善意提醒一、请各投标人接到本招标文件后,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包括补疑、控制价等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封装投标文件,投标时,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好开标及资格审查须提交的证书原件等相关资料,防止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拒绝接收或被评为废标,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意竞标。工程变更、签证程序有严格规定,不要试图通过变更签证或其它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不履约或履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限制投标行为直至记入“黑名单”。三、政府工程属公共设施,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验收规范、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进行验收,决不允许出现降低质量标准及要求、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否则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四、投标保证金应尽量提前汇入指定帐户,以保证开标当日款能到达帐户,否则将影响投标。五、投标人对疑问提交时间、补遗时间、答疑时间及开标时间等安排如有异议,请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中心并说明原因,如未提出异议的,视同默认招标文件的时间安排。六、请投标人关注临泉人民政府网公共资源栏内关于本项目的澄清答疑等内容。114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第三章评标办法……………………………………………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2第六章图纸(另册)………………………………………126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8第九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意见……147114 第一章招标公告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项目(项目编号J20170130),已由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临泉县水务局组建的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建设地点: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韦寨镇韦寨水厂。货物采购供货地点:上述水厂。2.2项目概况: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站首工程(水厂土建工程、供电工程、附属工程)、铺设干支管道及入户管道、自控设备、配套安装水表、龙头闸阀、水泵、消毒设备、水质化验设备等。2.3计划施工工期90日历天;货物采购标供货期15日历天;设备采购及安装标工期30日历天。2.4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七个标段:(1)监理标段: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实际施工工期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2)施工标段: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的土建工程、供电工程、管网水表龙头闸阀安装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3)管材管件采购标段:采购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的管材及其配套管件。(4)水表龙头闸阀采购标段: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的水表、龙头、闸阀和消防栓、伸缩节等设备的采购。(5)自控、水泵采购及安装标段: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的自控、水泵采购及安装。(6)水质化验设备采购及安装标段: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的水质化验设备采购及安装。(7)消毒设备采购及安装标段: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的消毒设备采购及安装。114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1.1监理标段:(1)独立法人资格;(2)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业绩;(4)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5)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3.1.2施工标段:(1)独立法人资格;(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4)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或已中标项目;有无在建工程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8〕48号)第九条规定,属第(三)项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项目经理属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履行项目负责人网上变更手续;(5)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3.1.3管材管件采购标段:(1)独立法人资格的管材管件生产商;(2)具有省级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含PE管材管件),或在有效期内的部级颁发的或省级政府下放市级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含PE管材管件)(省级政府下放市级发的,投标文件中应附省政府相关部门文件);(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PE管材管件);(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E管材管件供货业绩;(5)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3.1.4水表龙头闸阀采购标段:(1)独立法人资格的水表生产商,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以水表生产商为联合体牵头人,龙头生产商、闸阀生产商为联合体成员;(2)计量器具许可证(水表);(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表供货业绩。(4)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3.1.5自控、水泵采购及安装标段:(1)独立法人资格;(2)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3)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控设备供货安装业绩;(5)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3.1.6水质化验设备采购及安装标段:(1)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经销商(经营范围含水质化验设备);(2)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3.1.7消毒设备采购及安装标段:(1)独立法人资格的消毒设备生产商;(2)省级及以上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下放至市卫生主管部门的需提供网上链接和网上截图);(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消毒设备供货业绩;(4)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3.2本次招标除水表龙头闸阀采购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外,其余114 各标段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投标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潜在投标者,可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图纸。4.2招标文件每标段每份售价600元。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招标文件费用。5.投标文件的提交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临泉县政务新区迎宾大道189号)。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7.1招标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临泉县政务新区迎宾大道189号7.2代建单位: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临泉县城鲖阳东路41号联系人:陈主任李股长电话:0558-65280157.3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临泉县光明南路联系人:王思崔淼淼电话:18226232150二○一七年八月四日114 特别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11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投标人须知正文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2.1代建单位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1.1.3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1.1.5建设地点临泉县1.2资金来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1.3.1招标范围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的土建工程、供电工程、管网安装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1.3.2计划工期计划施工工期:90日历天。其中站首工程(水厂土建工程、供电工程、附属工程)须在开工之日起2个月内完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财务要求:/3、业绩要求:近五年有1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额300万元及以上;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时限由开标日上推5年)。4、信誉要求: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下同)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114 5、其他要求:未被各级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以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承诺为评审依据。如有限制投标,以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公告、处罚决定书为准)。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人员(提供2017年第一季度的社保证明)。2、项目经理资格: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或已中标项目。有无在建工程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8〕48号)第九条规定,属第(三)项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项目经理属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履行项目负责人网上变更手续;3、技术负责人资格: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其他人员要求:施工员:2人,具有施工员岗位证书或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质检员:1人,具有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1人,应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作为评标参考依据。114 2.2.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接受疑问的电子邮箱:ahjinquan@126.com特别提示:提出疑问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得署名。2.1(9)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2.3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一经发布,即视为投标人收到。2.3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2)评标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3.5.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3.6.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柒万元。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接收当面提交的现钞。保证金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网银回单原件或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人应承担在投标截止时间未到账的风险。是否在截止时间到账,以交易中心财务到账记录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后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收款单位: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泉县支行账号:34001711208059067899银行汇款单上注明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标段名称3.7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7.2近年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的年份要求5年(以开标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至基准日前5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3.7.4/11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8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9.3签字盖章要求(1)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盖章。(2)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9.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3.9.5装订要求每份投标文件装订一册。正本和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表页可除外)。不宜活页装订,宜用胶装。否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于因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1.1密封和包装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包装在一起。4.1.2封套上写明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前不得拆封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4.2.1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4.2.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临泉县政务新区迎宾大道189号)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5.2.5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各投标人代表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5人,招标人代表/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委托县公管局在安徽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4 7.3.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的10%。收款单位:临泉县金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账号:2081201021000042558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到位的,合同签订经县交易中心见证后,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未按要求提交到位的,视同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投标限价3779395.98元(含暂列金额10万元)。10.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县公管局对中标候选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及项目总监)在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中进行集中查询,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时,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单独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施工标段)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10.3中标后应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再向发包人提交中标的投标文件三份10.4证件证件:(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2)因年检、资质增项、资质升级或软件升级等原因不能提供证件原件的,或有效期已过但还有效的,需由发证单位出具证明或打印发证单位网站公告截图。(3)对投标文件中的证件复印件要求:原件为A4幅面或小于A4幅面的,复印件为原件大小;原件大于A4幅面的,复印件可缩小为A4幅面。(此要求是为了复印件内容清晰)114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业绩、获奖等的继承性。□√不需提交证件原件。以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复印件应清晰,关键内容可以辨认。否则,投标人应承担因复印件关键内容不可以辨认评委不予认定的责任。□需提交证件原件。见第三章评标办法。(1)以上证件原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不予接收。(2)评标委员会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仅用于检验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复印件。(3)投标文件中有证件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交证件原件,或提交有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应复印件,或证件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复印件内容不一致,其证件原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均不作为评审依据。10.5投标人代表(1)投标人宜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是法定代表人的,携带身份证;是委托代理人的,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未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合法。(2)投标人代表需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投标人代表是委托代理人的,投标文件应附其2017年第一季度的社保证明复印件)。(3)办理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应当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代表。10.6异议和投诉(1)投标人认为本次招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如果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异议答复后,以书面形式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2)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异议:①未按法定时限或规定手续提交的;②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③不符合异议程序和有关规定的。114 被判定无效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其异议无效的理由,记录无效异议一次,并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4)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①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②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③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5)以下形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③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⑤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⑥拒提供虚假资料的;⑦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材料的。10.7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最高投标限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最高投标限价为准(包括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评标办法以第三章评标办法为准;工程量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投标文件内容以投标文件格式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10.8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10.9招标代理服务费114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参照计算,以中标价为基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根据《临泉县2017年度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入库》文件标准收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清。10.10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清单、控制价编制和审核费:以中标价为基准,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收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清。10.11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日。10.12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将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视为中标人收到。10.13投标注意事项投标人对提供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对预中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作出网上披露等处理。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序号序列名称序列内容2-1安全文明要求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工程施工中,投标人要建立专职文明安全施工领导机构,负责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的安排、指导、监督,施工中洒落的树枝、土块、包装材料等废料必须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要求。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至工程竣工移交止)。2-2主要材料要求□主要材料甲供□√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工程量清单中需由中标人安装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提供)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其他:本工程采用商品砼。本工程采用自拌砂浆。2-3现场条件施工区域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包含在投标范围内,其他以现状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招标人要求一览表)项目序列名称序列内容3-1履约要求1、施工单位标后约谈: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采购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可约谈中标人,参加约谈的中标人代表,原则上须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三)承包人进场施工准备;(四)承包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五)监管部门、发包人同步录入项目经理考勤信息。标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招标人商定。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114 、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如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或不配合录入项目经理信息的,监管部门、招标人将按中标人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不良投标行为进行处理,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网上披露其不良行为,限制其进入临泉招投标市场。2、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施工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联系、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单位给予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理。3、对项目管理机构等要求3.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吸收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也不得吸收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工程管理。3.2公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中的班子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须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本项目的举报电话:0558-6528015。施工单位承担公示牌的制作费用。3.3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时,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五大员在工程实施到其职责范围内时必须在岗,因不可抗力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备查。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将通过脸谱考勤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进行考核,也可视情扩大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具体要求如下:(一)建设单位应配备脸谱考勤机、移动存储盘等相关考勤设备。脸谱考勤机原则上安放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密码管理。(二)项目经理须每天考勤1次。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1个日历天。114 (三)项目经理到岗天数以施工现场脸谱考勤机录入的数据为主,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记录为辅,以此计算其在岗天数并作为实施奖罚的依据。(四)因突发事件(如电力部门停电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等)无法进行脸谱考勤的,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五)对项目经理的脸谱考勤始于开工令下达之日,止于工程竣工之日。监管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对未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不在岗的项目经理,每发现1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尽职尽责的或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或拒不执行各类通知、指令的,建设单位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上述两种情形发现3次的,按照项目管理班子不能履约处理,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可上报监管单位要求对其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因人员缺勤导致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经济处罚措施执行施工单位主动提出更换人员的处罚标准。项目开工后,因客观原因中途暂停或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单位证实后,项目经理可不列入脸谱考勤范围。3.4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更换。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提出更换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建设单位投标时拟派人员的专业、资质等级、合同业绩(如对项目经理业绩有特别要求的)和技术水平。建设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施工单位重新委派的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按2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的,按0.5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因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不称职或不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也执行上述规定。上述原因引起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予返还。114 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正常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重新录入脸谱。3.5项目资金管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目部的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建设单位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实,施工单位须积极配合。3.6项目班子的工作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施工安排、财务、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调配、各类指令下达等须由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独立完成,一律不得由非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负责。4、进场通知的发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当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达到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的,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施工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书面形式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间各类信息传递的唯一方式。5、开工申请的递交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通知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截止时间前一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1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作为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各类文件传递的固定人员。6、开工申请的审查及开工令的签发6.1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的审查114 监理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节点工期、人员及机械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书承诺,总进度计划中的各段调整不允许影响控制节点的形象进度。对月计划及周计划的合理性应认真把关,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能达到以周保月、以月保节点、以节点计划保总工期的要求。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以此计划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节点形象进度考核。如未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的,则以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为控制性计划。6.2开工令的签发建设单位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审定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的,其中项目管理班子、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已进场在位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监理单位存档一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确认函),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留存。开工令应明确具体的开工日期及工期计算的起点。工期计算起点为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7、实质性开工要求施工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进行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时点起,工序作业开始后,能够连续组织工序流水施工作业,不得出现首个工序开工后,各项准备工作不到位,或施工作业面很少或作业面机械、人数很少或施工作业面无人或等待材料、机械等现象。8、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控制8.1开工令下达前的人员核实: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是否在现场情况进行核实时,如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也无明确的去向或准确的到达现场时间的,视同施工单位单方面违约,立即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并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披露。8.2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的,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可视情对违约单位扣除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并网上通报、限制投标等处理。8.3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114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2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300-1000元/台·天,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罚申请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工程进度控制管理9.1月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应根据总工期、关键节点形象进度控制要求,分解编制月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周进度计划服从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服从总进度计划的原则。进度计划与开工报告一起提交,以后在每月25日前提交。9.2周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应在满足月计划的要求下进行编制,周进度计划于各周日前提交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9.3进度计划的检查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500-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1000-3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控制节点延误的进度必须采取赶工措施在二周内补齐,总工期如按期完成,节点违约金全部返还施工单位。节点延误进度不能在二周内补齐的,节点延误的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视同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违约超过15天,终止合同,由本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量清算,建设单位只按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无权再对下剩已完工程的任何费用要求支付,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引进新的承包人。9.4、总工期目标考核因施工单位责任,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除节点处罚款全部扣除外,每延期一天,扣除施工单位工期违约金不少于0.5万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结算款中扣除。10、质量控制要求:10.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114 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0.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扣除2000元至5000元的违约金;10.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0.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跟踪检查,缺岗的,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10.6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扣除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扣除1000元,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扣款5000元/次;10.7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1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0.8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因质量管理所涉及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11、安全管理11.1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11.2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5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11.3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114 11.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1.5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1.6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的,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同时给予批评教育;11.7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2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12、投资控制管理12.1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2.2建设单位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施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2.3施工单位因投标时技术、组织措施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要求的,在施工中按要求调整技术、组织措施、改变工程用材、方案才能达到质量、安全目标要求时,施工单位不能因此提出调价或增加费用的要求。12.4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见证试验,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12.5未经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最终确定。12.6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3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建设单位,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施工单位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114 3-2材料要求1、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及设备品牌和质量须经招标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如招标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负。2、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本项目的部分材料及设备招标人推荐以下品牌,投标人可选用以下品牌或相当于(优于)以下品牌的其他品牌:本次招标未推荐。3-3其他要求114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1)资质、财务、业绩、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因不良行为受到处理,且在投标限制期限内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投标限制期限内的;(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11)被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1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述,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现场以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经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1.10投标预备会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114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如果投标人在答疑截止前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异议,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则认为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2.2.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时间以网络发布方式进行发放,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可根据情况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以网络发布的形式进行发放。如果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可根据情况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授权委托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表(6)资格审查资料(7)相关材料复印件(8)其它材料3.2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3.3投标报价3.3.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3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3.4投标货币3.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5投标有效期114 3.5.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5.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络发布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6投标保证金3.6.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者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4)经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7资格审查资料3.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7.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7.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9投标文件的编制3.9.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9.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14 3.9.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9.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除封面外,副本可用正本完整的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封面加盖公章。3.9.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牛皮纸袋可密封一包,也可分别包装。外封包封口处需密封,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后果自负。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1)逾期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9.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9条、4.1条、第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有关对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详见前附表。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14 5.2.1宣布开标会纪律;5.2.2宣布开标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5.2.3由各投标人代表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5.2.4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5.2.5对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文件接收的逆序依次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拟任项目经理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记录在案,5.2.6征求投标人对开标记录(开标记录表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评审的依据,投标人代表应认真审核)和开标的意见;5.2.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2.8开标会结束。5.3询标投标人代表须保持通讯畅通便于联系,需要询标时,投标人代表须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询标区。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6.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及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114 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将在临泉县人民政府网发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视为中标人收到。中标人需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控制价编制审核费、清单编制费、履约担保、农民工保证金等相关费用。未按要求提交到位的,视同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不良行为记录。7.3履约保证金7.3.1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到位的,视同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从中标人账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等方式缴至指定帐户,以实际到帐为准。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全部履约担保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签订合同时间要求:详见前附表。合同签订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交易中心见证。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14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和投诉(1)投标人认为本次招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如果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异议答复后,以书面形式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2)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异议:①未按法定时限或规定手续提交的;②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③不符合异议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被判定无效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其异议无效的理由,记录无效异议一次,并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4)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①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②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③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5)以下形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③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4 ⑤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⑥拒提供虚假资料的;⑦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材料的。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其他内容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不得将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评标的情况透露给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如有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114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资格评审)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3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5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6其他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7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同时具有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合同工程完(竣)工验收鉴定书)8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为准。评标时,评委查询《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如不能上网,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网页截图为评审依据。)9投标人代表需是本公司正式人员(投标人代表是委托代理人的,投标文件应附其2017年第一季度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0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资格审查采用会审制,对某项指标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采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指标是否通过,全部指标通过的,资格审查为合格,以上评审有任何一项未通过的,为资格评审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办法前附表2(形式响应性评审)序号评审因素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9.3项要求2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9.4项要求3投标文件内容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要求(详细评审得分的内容除外)4114 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和确定性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5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6.1项规定。交易中心提交的账户信息应与开户许可证信息一致。6工期和质量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工期和质量,工期和质量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采用会审制,对某项指标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采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指标是否通过,全部指标通过的,为合格,有任何一项未通过的,为形式响应性评审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标评审)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承包工程的工程数量单位须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单位相同。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商务标采用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核对工程量清单。商务标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办法前附表4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投标报价100见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114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份数为M,M≤5的,全部参与计算平均值;5<M≤10的,依排序从高低两端各去掉一个报价后计算平均值;10<M≤20的,依排序从高低两端各去掉三个报价后计算平均值;M>20的,依排序从高的一端去掉M*30%(计算结果取整数部分)个报价,从低的一端去掉M*20%(计算结果取整数部分)个报价后计算平均值。二、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K+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1-K)。K值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备选范围(0、0.1、0.2)中随机抽取。三、报价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四、投标报价得分:报价偏差率为-5%时投标报价得满分;报价偏差率大于-5%的,每大一个百分点扣3分,报价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报价偏差率小于-5%的,每小一个百分点扣1分,报价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得分采取內插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五、以上投标报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基准价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均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均指算术修正前值。114 1、评标方法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检查开标记录表上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就应予以否决。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按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4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投标报价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对投标报价相同的由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抽签确定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按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1、2、3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到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告知投标人,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投标人同意。2.评审标准2.1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2.2形式响应性评审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第前附表2。2.4商务标评审标准:商务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5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评标程序3.1资格后审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1。3.2形式响应性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3.4商务标详细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3.5详细评审3.5.1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114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投标报价修正3.7.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合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和工程量计算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和工程量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单价金额;(4)总价金额与分项金额合计不一致的,以分项金额合计为准。同时出现(2)~(4)中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3.7.2修正的价格(1)修正价格等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投标报价评审采用修正前的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的,修正价格高于修正前的投标报价的,若中标,以修正前的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评审采用低价优先或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修正价格高于修正前的投标报价的,以修正价格为评标价参与排序,若中标,以修正前的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3)投标报价评审采用修正前的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的,修正价格低于修正前的投标报价的,若中标,以修正价格为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评审采用低价优先或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修正价格低于修正前的投标报价的,以修正前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参与排序,若中标,以修正价格为签约合同价。3.8评审复核3.8.1对投标人的价格分、证件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审细则公正评分。114 3.8.2评标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3.8.3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记载。4、评标结果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文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1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4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4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14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4 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114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11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14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114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11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114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4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14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114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114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1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14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14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14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114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14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14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14 15.3.3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114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1)P=PO[A+{B1×—+B2×—+B3×—+…+Bn×—}-1]F01F02F03F0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14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14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14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114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14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14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14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14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114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14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11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4 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114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114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空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根据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商定)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2.2.1代建单位: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天起计(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输配水管道等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或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1)……(2)……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114 (1)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3)……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2)……4.2履约担保4.2.1履约保证金在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成验收后28天内退还。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4.3.11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4.3.12承包人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4.3.13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2)劳务分包人可提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3)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4)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114 (5)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6)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接参与劳务企业工资发放等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7)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8)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3.1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转包:(1)承包人中标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2)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4.3.1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分包:(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5)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6)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7)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单位变更。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的每次支付违约金3114 万元,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0.5万元。4.6.7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4.6.8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4.6.9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办理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在建人员名单撤除手续。4.6.10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水利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4.6.1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1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4.6.12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可同意办理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在建人员名单撤除手续。4.11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114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2)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3)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文明工地114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50㎜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10m/s的6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站首工程30002完工验收5000(2)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相关验收规定执行。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优良标准要求。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114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9工程获奖:/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项目不变更15.3变更程序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采用。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本工程仅对/共计/项主材进行调整,其余材料、人工、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均不做调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非设计变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为:△P=P0-Max(P1,P2)△P:单价调差额;P0:施工当月上述指定造价信息来源对应的信息价;P1:投标人对应投标单价;P2:投标截止日前42天上述指定来源对应的信息价。(注:“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一般填写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如无,则填写就近地区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16.3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114 16.3.1在合同实施期间,有关价格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其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性变化情况,采用不调整价格差额。16.3.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非设计变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为:△P=P0-Max(P1,P2)△P:单价调差额;P0:施工当月上述指定造价信息来源对应的信息价;P1:投标人对应投标单价;P2:投标截止日前42天上述指定来源对应的信息价。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第三次预付款………。………(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114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3工程进度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定合格的工程量价款。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余款在审计后支付。17.3.5施工安全措施费管理与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17.4质量保证金完工验收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按合同价款的5%一次性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政府验收包括:。验收条件为:,验收程序为:。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14 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按相关部门规定。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0.5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条件:;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25、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履约要求:114 1、施工单位标后约谈: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可约谈中标人,参加约谈的中标单位代表,原则上须为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如下:(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准备;(四)承包单位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五)监管部门、发包单位同步录入项目经理考勤信息标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招标人商定。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如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或不配合录入项目经理信息的,监管部门、招标人将按中标人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不良投标行为进行处理,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网上披露其不良行为,限制其进入招投标市场。2、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施工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联系、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单位给予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理。3、对项目管理机构等要求3.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吸收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也不得吸收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工程管理。3.2公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中的班子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须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本项目的举报电话:0558-6528015。施工单位承担公示牌的制作费用。3.3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时,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五大员在工程实施到其职责范围内时必须在岗,因不可抗力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备查。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将通过脸谱考勤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进行考核,也可视情扩大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具体要求如下:(一)建设单位应配备脸谱考勤机、移动存储盘等相关考勤设备。脸谱考勤机原则上安放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密码管理。114 (二)项目经理须每天考勤1次。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1个日历天。(三)项目经理到岗天数以施工现场脸谱考勤机录入的数据为主,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记录为辅,以此计算其在岗天数并作为实施奖罚的依据。(四)因突发事件(如电力部门停电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等)无法进行脸谱考勤的,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五)对项目经理的脸谱考勤始于开工令下达之日,止于工程竣工之日。监管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对未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不在岗的项目经理,每发现1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尽职尽责的或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或拒不执行各类通知、指令的,建设单位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上述两种情形发现3次的,按照项目管理班子不能履约处理,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可上报监管单位要求对其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因人员缺勤导致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经济处罚措施执行施工单位主动提出更换人员的处罚标准。项目开工后,因客观原因中途暂停或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单位证实后,项目经理可不列入脸谱考勤范围。3.4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更换。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提出更换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建设单位投标时拟派人员的专业、资质等级、合同业绩(如对项目经理业绩有特别要求的)和技术水平。建设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施工单位重新委派的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按2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的,按0.5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因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不称职或不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也执行上述规定。上述原因引起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予返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正常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重新录入脸谱。3.5项目资金管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目部的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建设单位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实,施工单位须积极配合。3.6项目班子的工作要求11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施工安排、财务、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调配、各类指令下达等须由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独立完成,一律不得由非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负责。4、进场通知的发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当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达到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的,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施工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书面形式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间各类信息传递的唯一方式。5、开工申请的递交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通知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截止时间前一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1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作为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各类文件传递的固定人员。6、开工申请的审查及开工令的签发6.1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的审查监理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节点工期、人员及机械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书承诺,总进度计划中的各段调整不允许影响控制节点的形象进度。对月计划及周计划的合理性应认真把关,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能达到以周保月、以月保节点、以节点计划保总工期的要求。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以此计划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节点形象进度考核。如未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的,则以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为控制性计划。6.2开工令的签发建设单位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审定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的,其中项目管理班子、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已进场在位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监理单位存档一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确认函),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留存。开工令应明确具体的开工日期及工期计算的起点。工期计算起点为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7、实质性开工要求114 施工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进行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时点起,工序作业开始后,能够连续组织工序流水施工作业,不得出现首个工序开工后,各项准备工作不到位,或施工作业面很少或作业面机械、人数很少或施工作业面无人或等待材料、机械等现象。8、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控制8.1开工令下达前的人员核实: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是否在现场情况进行核实时,如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也无明确的去向或准确的到达现场时间的,视同施工单位单方面违约,立即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并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披露。8.2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的,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可视情对违约单位扣除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并网上通报、限制投标等处理。8.3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2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300-1000元/台·天,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罚申请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工程进度控制管理9.1月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应根据总工期、关键节点形象进度控制要求,分解编制月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周进度计划服从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服从总进度计划的原则。进度计划与开工报告一起提交,以后在每月25日前提交。9.2周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应在满足月计划的要求下进行编制,周进度计划于各周日前提交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9.3进度计划的检查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500-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1000-3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控制节点延误的进度必须采取赶工措施在二周内补齐,总工期如按期完成,节点违约金全部返还施工单位。节点延误进度不能在二周内补齐的,节点延误的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视同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违约超过15天,终止合同,由本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量清算,建设单位只按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无权再对下剩已完工程的任何费用要求支付,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引进新的承包人。114 9.4、总工期目标考核因施工单位责任,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除节点处罚款全部扣除外,每延期一天,扣除施工单位工期违约金不少于0.5万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结算款中扣除。10、质量控制要求:10.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0.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扣除2000元至5000元的违约金;10.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0.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跟踪检查,缺岗的,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10.6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扣除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扣除1000元,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扣款5000元/次;10.7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1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0.8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因质量管理所涉及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11、安全管理11.1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11.2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5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11.3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114 11.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1.5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1.6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的,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同时给予批评教育;11.7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2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12、投资控制管理12.1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2.2建设单位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施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2.3施工单位因投标时技术、组织措施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要求的,在施工中按要求调整技术、组织措施、改变工程用材、方案才能达到质量、安全目标要求时,施工单位不能因此提出调价或增加费用的要求。12.4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见证试验,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12.5未经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最终确定。12.6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3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建设单位,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施工单位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13、入户水表井池安装入户水表井池预制单位将预制的入户水表井池运到水厂厂区后,施工承包人参与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验收,验收后即移交给施工承包人管理、施工承包人安装。如有损毁,由施工承包人负责。114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空格由发包人和代建单位与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填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代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暂列金额元,暂估价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委托人执份,承包人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4 发包人:(盖单位章)代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4 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代建单位:承包人: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目标与要求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114 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10、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一份。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发包人(盖章):代建单位(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14 第五节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代建单位: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责任书。(1)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2)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114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1)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4)本责任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甲方(盖章):代建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1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格式自拟:(表格不足部分可使用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印发的相关表格)1.投标总价。2.工程项目总价表。3.工程单价汇总表。4.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5.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6.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7.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9.工程单价计算表。10.人工费单价汇总表。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114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的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辅助表格填写:⑴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⑵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⑶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⑷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⑸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⑹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⑺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⑻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⑼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⑽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114 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签字或盖章)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编制日期:114 施工标分组工程量清单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四批)施工标组号项目分组名称金额(元)备注1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2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3临时工程临时交通、临时道路、施工临时用电等4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以上合计(A)暂列金额(B)100000.00投标总报价(A+B)114 施工标分组工程量清单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四批)施工标组号:1分组名称: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元)(元)1田桥街道办事处王楼水厂改扩建单价承包1.1取水工程1.1.1深井工程(260m)眼1含井台、打井、电测、下井管、滤料回填、粘土球回填、抽水实验、水质化验等;机井结构详见招标图1.2输、配水工程1.2.1阀门井、水表井制作及安装1.2.1.1DN80以下阀门井制作及安装座32详见招标图1.2.1.2DN100~DN300阀门井制作及安装座6详见招标图1.2.1.3DN80~DN25水表井制作及安装座22详见招标图1.2.1.4DN100~DN300水表井制作及安装座1详见招标图1.2.1.5消防龙头井制作及安装座7详见招标图1.2.1.6泄水阀井制作及安装座20详见招标图1.2.1.7空气阀井制作及安装座6详见招标图1.2.2C20砼入户水表井预制及安装套2184详见招标图1.2.3学校水槽套2详见招标图1.2.4井房、清水池、泵房等进、出水管等购置及安装含安装所需的所有管件、配件等1.2.4.1厂区井房-清水池输水管m50DN200(7mm厚、不锈钢无缝钢管SUS304)1.2.4.2清水池出水管m38DN250(7mm厚、不锈钢无缝钢管SUS304)1.2.4.3水源井放空管m15DN160(PE100)、含法兰等配件购置安装114 1.2.4.4供水泵房出水管m5DN250(7mm厚、不锈钢无缝钢管SUS304)1.2.4.5取水旋塞个2DN251.2.4.6DN25钢管m4DN251.2.4.7化粪池排水管m50dn200PVC-U1.2.4.8清水池溢水管m4PE管(DN250)、安装1.2.4.9水塔进出水管m75DN150(7mm厚、不锈钢无缝钢管SUS304)1.3净水工程1.3.1400m3清水池座1含清水池和溢水槽的土方、砖砌体、砼及钢筋砼、预埋件制作安装等招标图中所有设施,另含水池顶板试水试验、水池满水试验等费用1.4房屋建筑及厂区附属工程含所有房屋建筑防雷接地、水电设施采购及安装、满铺防滑地板砖、门窗等1.4.1管理房m2293.30详见招标图1.4.2消毒间、仓库m2100.14详见招标图1.4.3供水泵房m270.43详见招标图1.4.4配电房m235.22详见招标图1.4.5厂区外井房m217.981座,详见招标图1.4.65m铁艺大门扇1详见招标图1.4.7厂区砖砌围墙m140详见招标图1.4.8铁艺围墙m35含厂区及厂区外井房1.4.9形象墙项1详见招标图1.4.10场区平整m31149厂区抬高约65cm,外购土方1.4.11化粪池座1图集02S701(2号砖砌化粪池)1.4.12厂外井铁艺大门2m扇1详见招标图1.4.13厂外井砖砌围墙m31详见招标图1.4.14围墙拆除项11.4.15砼地坪拆除项1114 1.4.16现有管理房、围墙粉刷项1管理房3间1.4.17水厂内供水设施拆除项1配电柜、变压器、厂区内配水管等拆移至农饮管理站1.5交通及排水工程1.5.1厂区砼道路(15cm)m2756C30砼、见招标图1.5.2进厂砼道路(20cm)m230C30砼、见招标图1.5.3灰土路基(20cm)m278610%灰土、见招标图1.5.4雨水集水口个6详见招标图1.5.5厂区排水管m100d=300砼涵管1.5.6砼路牙石m721.6管网过路过沟及其他工程1.6.1管网过路工程含4.5mm厚镀锌套管、保温材料等1.6.1.1dn25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101.6.1.2dn20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101.6.1.3dn11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81.6.1.4dn9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261.6.1.5dn75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81.6.1.6dn63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661.6.1.7dn5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1061.6.1.8dn32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301.6.2管网过沟工程含4.5mm厚镀锌套管、支墩等1.6.2.1dn63以下供水管道过沟m271.6.2.2dn63~dn110以下供水管道过沟m481.6.2.3dn110以上供水管道过沟m201.7阀门、水表安装工程1.7.1阀门安装1.7.1.1DN25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250)个4含附件安装114 1.7.1.2DN20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200)个2含附件安装1.7.1.3DN15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160)个1水塔进水管闸阀,含附件安装1.7.1.4DN10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110)个3含附件安装1.7.1.5DN8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90)个7含附件安装1.7.1.6DN65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75)个6含附件安装1.7.1.7DN50阀门(Dn63)个25含附件安装1.7.1.8DN40阀门(Dn50)个35含附件安装1.7.1.9DN25阀门(Dn32)个3含附件安装1.7.2水表、龙头安装1.7.2.1DN250水表(Dn250)个1含附件安装1.7.2.2DN65水表(Dn75)个2含附件安装1.7.2.3DN50水表(Dn63)个9含附件安装1.7.2.4DN40水表(Dn50)个11含附件安装1.7.2.5DN15水表个2184含闸阀、锁前阀等附件安装1.7.2.6DN15水龙头个2214含附件安装1.7.2.7消火栓安装套4含附件安装1.7.2.8消防水龙头安装套7含附件安装1.8供水管道及管件安装工程1.8.1Dn250PE塑料管m54含管道开挖回填(回填压实度0.92)、路面、水泥地坪拆除恢复及管材管件安装1.8.2Dn200PE塑料管m13681.8.3Dn160PE塑料管m9991.8.4Dn110PE塑料管m3871.8.5Dn90PE塑料管m43291.8.6Dn75PE塑料管m6031.8.7Dn63PE塑料管m55441.8.8Dn50PE塑料管m121771.8.9Dn32PE塑料管m44900114 1.8.10Dn20PE塑料管m306271.9管道试压、冲洗消毒1.9.1Dn100以内管道试压100m104.81.9.2Dn100-Dn200以内管道试压100m27.51.9.3Dn200-Dn300以内管道试压100m0.541.9.4Dn100以内管道消毒冲洗100m104.81.9.5Dn100-Dn200以内管道消毒冲洗100m27.51.9.6Dn200-Dn300以内管道消毒冲洗100m0.541.10变电站设备购置及安装1.10.1变压器台1S13-100/10,含高压线路调整1.10.2变压器拆除台1S13-50/101.10.2.1控制保护设备购置及安装1.10.2.2真空断路器组1ZW43-12G/630-12.51.10.2.3跌落式熔断器组2XS-12F1.10.2.4计量箱只1JLSZVW8-10G1.10.2.5避雷器组2YH5WS-12.7/501.10.2.6预收费传感装置组11.10.3其他1.10.3.1C30砼地坪厚15cmm26含20cm厚灰土1.10.3.21.5米高塑钢栅栏采购及安装m101.11其他工程1.11.1空气阀安装个131.11.2泄水阀安装个20DN401.11.3吊车轨道购置及安装项1预埋20#工字钢、见招标图1.11.4保温材料购置及安装m2621高压聚乙烯保温管114 1.11.5消毒间排气扇购置及安装台2隔墙型1.11.6水户门牌安装项12184户1.11.7埋地桩标识桩预制及安装(DN50以上管网每100m安装1根,转弯处加1根计算)根2551.11.8厂区室外照明路灯采购及安装座6合计元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114 施工标分组工程量清单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四批)施工标组号:2分组名称: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元)(元)2韦寨镇韦寨水厂管网延伸单价承包2.1取水工程2.1.1深井工程(300m)眼1含井台、打井、电测、下井管、滤料回填、粘土球回填、抽水实验、水质化验等;机井结构详见招标图2.2输、配水工程2.2.1阀门井、水表井制作及安装2.2.1.1DN100~DN300阀门井制作及安装座1详见招标图2.2.1.2DN80~DN25水表井制作及安装座9详见招标图2.2.1.3DN100~DN300水表井制作及安装座2详见招标图2.2.1.4消防龙头井制作及安装座8详见招标图2.2.1.5泄水阀井制作及安装座9详见招标图2.2.1.6空气阀井制作及安装座4详见招标图2.2.2C20砼入户水表井预制及安装套485详见招标图2.2.3井房、清水池、泵房等进、出水管等购置及安装含安装所需的所有管件、配件等2.2.3.1水源井放空管m15DN160(PE100)、含法兰等配件购置安装2.2.3.2取水旋塞个1DN252.2.3.3DN25钢管m2DN252.3房屋建筑及厂区附属工程含所有房屋建筑防雷接地、水电设施采购及安装、满铺防滑地板砖、门窗等2.3.1厂区外井房m217.981座,详见招标图2.3.2厂外井铁艺大门2m扇1详见招标图114 2.3.3厂外井砖砌围墙m31详见招标图2.3.4水厂内供水设施拆除项1配电柜、变压器、厂区内配水管等拆移至农饮管理站2.4管网过路过沟及其他工程2.4.1管网过路工程含4.5mm厚镀锌套管、保温材料等2.4.1.1dn20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5.52.4.1.2dn11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222.4.1.3dn9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112.4.1.4dn75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5.52.4.1.5dn63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332.4.1.6dn50供水管道过路拉管m112.4.2管网过沟工程含4.5mm厚镀锌套管、支墩等2.4.2.1dn63以下供水管道过沟m92.4.2.2dn63~dn110以下供水管道过沟m682.4.2.3dn110以上供水管道过沟m742.5阀门、水表安装工程2.5.1阀门安装2.5.1.1DN25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250)个2含附件安装2.5.1.2DN20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200)个0含附件安装2.5.1.3DN15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160)个4水塔进水管闸阀,含附件安装2.5.1.4DN10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110)个4含附件安装2.5.1.5DN80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90)个4含附件安装2.5.1.6DN65法兰阀门(铸铁、暗杆)(Dn75)个5含附件安装2.5.1.7DN50阀门(Dn63)个16含附件安装2.5.1.8DN40阀门(Dn50)个9含附件安装2.5.2水表、龙头安装2.5.2.1DN250水表(Dn250)个1含附件安装2.5.2.2DN80水表(Dn90)个1含附件安装2.5.2.3DN65水表(Dn75)个1含附件安装2.5.2.4DN50水表(Dn63)个5含附件安装114 2.5.2.5DN40水表(Dn50)个3含附件安装2.5.2.6DN15水表个485含闸阀、锁前阀等附件安装2.5.2.7DN15水龙头个485含附件安装2.5.2.8消火栓安装套8含附件安装2.6供水管道及管件安装工程2.6.1Dn250PE塑料管m99含管道开挖回填(回填压实度0.92)、路面、水泥地坪拆除恢复及管材管件安装2.6.2Dn200PE塑料管m5582.6.3Dn160PE塑料管m12332.6.4Dn110PE塑料管m19892.6.5Dn90PE塑料管m5672.6.6Dn75PE塑料管m4862.6.7Dn63PE塑料管m18452.6.8Dn50PE塑料管m30152.6.9Dn32PE塑料管m79002.6.10Dn20PE塑料管m67952.7管道试压、冲洗消毒2.7.1Dn100以内管道试压100m59.12.7.2Dn100-Dn200以内管道试压100m37.82.7.3Dn200-Dn300以内管道试压100m1.002.7.4Dn100以内管道消毒冲洗100m59.12.7.5Dn100-Dn200以内管道消毒冲洗100m37.82.7.6Dn200-Dn300以内管道消毒冲洗100m1.002.80变电站设备购置及安装2.8.1变压器台2S13-80/10,含高压线路调整2.8.2变压器拆除台1S11-50/102.8.2.1控制保护设备购置及安装2.8.2.2真空断路器组2ZW43-12G/630-12.52.8.2.3跌落式熔断器组4XS-12F2.8.2.4计量箱只2JLSZVW8-10G2.8.2.5避雷器组4YH5WS-12.7/50114 2.8.2.6预收费传感装置组12.8.310kV线路(设备购置及安装)km0.5导线型号为JKLYJ-70含所需电杆和绝缘子、金具2.8.4其他2.8.4.1C30砼地坪厚15cmm262.8.4.21.5米高塑钢栅栏采购及安装m102.90其他工程2.91空气阀安装个42.9.2泄水阀安装个9DN403.91保温材料购置及安装m582高压聚乙烯保温管2.9.3消毒间排气扇购置及安装台2隔墙型4.91水户门牌安装项1485户2.9.4埋地桩标识桩预制及安装(DN50以上管网每100m安装1根,转弯处加1根计算)根90合计元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114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1.招标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2.图纸招标图纸在《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11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13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临泉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四批)施工投标文件项目编号:J20170130(JQ-2017-373SG)投标人:年月日136 目录一、投标函二、授权委托书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管理机构表六、资格审查资料七、评审所需证件的复印件八、其它材料136 一.投标函(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后,我方承诺按本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条款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的投标报价是(大写)(其中:暂列金元)。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日历天的工期和招标文件或业主开工令的要求如期开工、竣工并移交整个合同工程。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通用条款规定的合同签订、开工时间、人员进驻、人员到岗、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时间数量、节点计划、工程进度、合同工期、违约责任条款等全部内容我方全部认可并无条件执行。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后使用。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我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以及及时进场施工,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其它各项承诺。9、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向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交纳相关费用。10、我方承诺:(1)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任何一种情形。(2)我公司理解并接受对于限制投标的规定,不仅限于临泉县区域范围内。(3)我方已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4)一旦我方中标,保证项目所有税收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有虚假承诺,将视为弄虚作假,并自愿接受给予我方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11、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136 12、除非另外达成协议,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3、我方随本投标文件提交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14、我方声明:我方未被各级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投标期内。15、(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 址:网 址: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36 (二)投标承诺函(招标人名称):我方参与工程投标,现承诺如下:一、我方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所有行为均是公司合法行为,不存在他人挂靠投标、向他人出借资质证书投标现象。二、一旦我方中标,将在现场设立全部由我方人员组成的施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人员全部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到位驻场施工。三、我方安排专职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技术负责人为,以上人员绝不中途更换。四、我方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除劳务进行必要的分包外,绝不转包中标项目和违法分包中标项目。五、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现场或到现场后出勤天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天数超过规定、工程节点进度、工期、劳动力、机械设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我方愿意承担招标人及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任何处罚。六、我方中标后,严格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合同的签署。七、拟任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已中标项目。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本工程拟派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本工程拟派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136 投标函附件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我单位参加本次投标,郑重承诺如下:1、本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同意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2、本次投标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情形,若经查证属实,同意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工程清单计价为我公司人员编制。4、本次投标拟任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如不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同意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本次招标如我单位为中标候选人,除不可抗力外,决不因任何其它原因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我单位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进行签订合同,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7、我单位若达不到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参与投标的,同意视为弄虚作假进行处理。8、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一定期限内不参与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136 二.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同投标有效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年月日附: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136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编写。136 四.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主要施工方法(3)物资资源计划(4)机械设备配置(5)劳动力计划(6)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7)安全生产管理与措施(8)保证工期措施及施工进度计划(9)文明施工措施(10)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及保证措施(11)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与针对性(12)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措施(13)冬雨季施工措施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136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36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36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36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136 五.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13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其它主要人员,相关材料复印件附后。136 六.资格审查材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附后。136 (二)近5年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情况表(以开标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至基准日前5年)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竣)工证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附后。136 七、评审所需证件的复印件序号材料名称投标文件中的页码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5拟任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6拟任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7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8施工员岗位证书9安全管理人员证书10质量管理人员证书11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社保证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竣)工证书)13评审用的其他材料136 八.其它材料136 第九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招标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招标文件,我方已审核确认。(单位盖章)年月日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招标文件,由我方编制,已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单位盖章)年月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单位盖章)年月日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