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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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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1、4、5标段招招标标文文件件文文件件招标编号:YMHNZB20170919号招标人:商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监督单位:周口市水利局(盖章)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1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1.总则...............................................................132.招标文件...........................................................143.投标文件...........................................................154.投标...............................................................195.开标...............................................................196.评标...............................................................217.合同授予...........................................................21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29.纪律和监督.........................................................2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第三章评标办法...............................................................2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9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在网上下载)...............................................82第六章图纸(在网上下载).....................................................8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5第一节一般规定.........................................................85第二节施工导流........................................................103第三节土方明挖........................................................106第四节石方明挖........................................................112第五节土石方填筑......................................................119第六节砌体工程........................................................122第七节混凝土工程......................................................127第八节钻孔和灌浆工程..................................................142第九节金属结构及设备安装..............................................149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72 第一章商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商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已由商发改项字【2017】42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商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结余资金及群众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采购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商水县2.2建设规模:详见招标文件2.3总投资:约766万元2.4计划工期:施工标90日历天,管材供货期30天内。2.5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2.6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为6个标段,具体划分为:一标段:水源井(谭庄1眼、邓城1眼)、机电设备及安装(谭庄、邓城、郝岗)、水表及防盗闸阀(谭庄、邓城、郝岗)二标段:入户管材PPR管采购(谭庄、邓城、郝岗)三标段:管材(谭庄供水区)四标段:土建及管网施工(谭庄供水区)五标段:土建及管网施工(邓城、郝岗供水区)六标段:本项目监理标2.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8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标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格要求:1标、4-5标段:(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申请人拟任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申请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信用信息应与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相符,否则不予认可。3 (5)申请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等主要参建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任职,并出具主要参建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主要参建人员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不予认可。(6)企业无不良记录,近二年财务状况良好。(7)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如有行贿犯罪不得参与投标(应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查询日期应是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及之后);(8)委托代理人为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专职投标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社保、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9)申请人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2标、3标段:○1、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格有效,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2、具有PE管材产品生产合格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3、投标产品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4、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并以网上发布为准。○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及时。本标段不接受销售商和代理商投标;○6、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如有行贿犯罪不得参与投标(应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查询日期应是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及之后);○7、委托代理人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专职投标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社保、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6标段:(1)要求申请人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申请人及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与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相符,否则不予认可;(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水利专业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任职,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至少3人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结业证书(其中1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并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如有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不予认可。(4)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如有行贿犯罪不得参与投标(应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查询日期应是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及之后);4 (5)委托代理人为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专职投标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社保、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6)申请人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申请。3.3各申请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提出申请,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段。其他要求:被豫审投报(2017)70号审计报告列为黑名单的投标单位,禁止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投标文件将不被招标人所接收。四、投标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凭CA数字证书报名。五、招标的支付与获取: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17时前(过期后软件不支持下载),在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凭CA数字证书登录,并通过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成功后下载招标文件。六、招标申请文件的递交:6.1纸质招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地点为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窗口)。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作为备份。6.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zktf格式)。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业务操作手册》。6.3本项目评标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其投标。七、联系方式:招标人:商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地址:商水县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0394-5441612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昌建新世界A座14楼13A16室5 联系人:梁静电话:0394-7822306监督部门:周口市水利局监督电话:0394-820152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商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昌建新世界A座14楼13A16室1.1.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梁静电话:0394-78223061.1.4项目名称商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1.1.5建设地点商水县1.1.6建设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施工图纸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1.3.1招标范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工期:90日历天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1.3.3质量要求合格一般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1.4.1能力和信誉财务要求: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无亏损。业绩要求:近3年完成的2个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6 是指相关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并留业主电话备查,下同)。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项目负责人资格: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中级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建造师资格,中级技术职称,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其他要求:1、拟派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具有相应的年检合格的岗位证或资格证书。2、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三人必须持有相应的年检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否接受联合体投√不接受1.4.2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河南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2)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5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3)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4)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5)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1.4.3限制投标的情形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6)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7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勘察,费用自理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1.11分包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投标人要求澄清招2.2.1年月日时分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23日10时30分招标人澄清的截止2.2.3年月日时分时间构成投标文件的其3.1.1他材料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保证金金额:1、标段:3万元(人民币),4标段:3万元(人民币)5标段:1.4万元(人民币)到账截止时间:开标前(投标人应从本公司基本户转出)资审保证金开户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4.1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保证金账号:1标段:4116020101700030010018894标段:4116020101700030010018885标段:411602010170003001001887;行号:313508000025按照《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竞买)保证金统一代收代退办法》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执行。联系电话:0394-传真:0394-8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按照《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竞买)保证金统一代收代退办法》3.4.4还的情形执行。近年财务状况的年3.5.2近3年份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3.5.3近3年目的年份要求是否允许递交备选3.6不允许投标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3.7.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造价人员除外)的CA印章签章。(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CA印章。(3)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的签字、盖章另按如下要求:采用纸质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加盖投标人鲜章、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3.7.3签字、盖章要求章鲜章并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本单位无造价人员,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并加盖其注册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和中介机构资质章、公章。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ZKTF格式,在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2)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壹份,包括加密投标文件1份(.ZKTF格式)、非加密投标文件1份(.nZKTF格式)、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档,能正常读取数据,否则作废标处理。3.7.4投标文件份数(3)采用光盘开评标时,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4)若中标,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叁份给招标人。纸质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由本人以不褪9 色笔迹签字,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盖本人经备案的印章(鲜章),所有要求中标人单位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中标单位公章(鲜章)。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3.7.9装订要求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密封为一袋,并在密封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投标文件的包装和4.1.1封套上写明:密封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KTF格式)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4.2.1投标文件的递交b、投标人因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2)现场递交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标书4份及电子标书光盘1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规定地点。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地点4.2.2网址: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和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投标文件递交人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盖鲜章的复印件1份;投标人的委托4.2.6要求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盖鲜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5.1开标时间和地点CA数字证书在规定解密时间30分钟以内完成解密。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采用电子开标时,5.2开标程序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光盘模式开标:(4)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光盘模式开标;10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评标委员会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7.1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7.3.1履约担保10.1最高限价一标段:1602024元,4标段:1762728元,5标段748161元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2报价唯一(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投标总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大写)必须一致。(3)开标记录中的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和质量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10.3低于成本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30%的投标文件不被接收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10.4中标价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是否授权□是10.5评标委员会√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确定中标人10.6建设资金拨付具体支付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物□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之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0.7价波动引起的价格16款处理。调整□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11 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本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10.8压证施工制度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完工后才能退还。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10.9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其他内容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招标文件(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10.10的解释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投标文件的真实性10.11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要求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申诉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是否实行计算机辅10.12√是□否助评标10.13工资保证金投标人须带齐有关证明、证件和业绩的原件,以便评标委员会需要时核10.14原件要求验。10.15其他要求12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组织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一般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3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2)河南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若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偏离:不允许偏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4 (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数字证书登录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澄清文件在网上公布,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4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上答疑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2.3.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报相关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由以下暗标、明标两部分组成:3.1.1暗标,包括以下内容:15 (1)商务暗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技术暗标:施工组织设计。3.1.2明标,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联合体协议书;(4)项目管理机构;(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资格审查资料;(7)其他材料。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不允许分包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5)款所指的内容。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答疑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在网上递交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特殊情形投标保证金的处理3.4.4.1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情形。16 3.4.4.2投标人涉嫌有违规行为或招标项目在公示期间有投诉的,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完毕后按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意见办理。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省外企业还须提供《河南省省外企业入豫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3.5.6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5.7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5.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5.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允许分包的,按本章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或分包单位的相关情况。3.5.10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要求更新或补充本投标人的会员诚信库资料并通过诚信库审核成为投标有效资料,以证实其拟提供本项目审查的资料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要求,供评标委员会评审。3.6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17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周口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要求,形成XML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3.7.5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特别提醒:纸质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不用单独分开装订,技术标正文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大、小标题所用文字采用“宋体”三号“加粗”字(黑色),图表中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常规”字(黑色),字号不限。需设置目录,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段落行间距为单倍行间距。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暗标中,其封面以及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CA签章除外。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3.7.6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3.7.7本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XML清单数据(Excel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通过清单转换工具生成.zktb格式的XML清单数据)。3.7.8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所生成18 的专用格式文件。开标前,投标人应将电子光盘密封提交给招标人。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3.7.9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密封为一袋,并在密封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和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盖鲜章的复印件1份;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原件、盖鲜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或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准19 时参加开标会。5.1.2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废标处理。5.2开标程序5.2.1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按顺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或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的将视为放弃投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进入开标倒计时时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宣布开标纪律;(3)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4)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5.2.2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光盘模式开标。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进入开标倒计时时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宣布开标纪律;(3)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4)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光盘模式开标;(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5.3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5.3.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20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光盘模式进行开评标。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5.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5.1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1 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不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按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没收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三中标候选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7.4.4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计价文件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22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 第三章评标办法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投标函签字盖章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形式评审1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标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投标文件份数须知第3.7.4款规定;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印刷与装订第3.7.5款规定;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资格评审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标准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响应性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评审3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序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4 施工组织设计:35分项目管理机构:15分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40分(总分100分)信用等级:5分其他评分因素:5分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50%+所有投标人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3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序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3分主要施工方法1-4分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1-3分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1-3分施工组织劳动力安排计划1-3分设计评分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1-3分标准确保生产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1-4分(35分)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4分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1-4分施工总进度表和施工网络图0-2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0-2分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管理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机构评分与业绩(7分)书,近3年完成1个类似工程200万(含200标准万)以上的施工业绩得3分,每增加一个类似2工程施工业绩加2分,加满7分为止。(15分)施工员、质检员、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其他主要人员测量员、资料员、预算员齐全8分,缺一项扣(8分)一分。25 1、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的95%-100%(含95%-100%)之标基准价相等者得满分40分,投标报价每高间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当投标报价于评标基准价1%从满分的基础上扣0.5分;投3评分标准投标人的报价不在“招标控制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从满分的基础上(40分)价”的95%-100%(含95%-100%)扣0.5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内插法计之间的,其投标报价为无效报算,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价,无效报价不参与报价得分。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加0.5分;获得省级信用等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或“优秀施近三年企业获奖记录工”的加0.5分;获得“大禹奖”或“鲁班奖”4评分标准的加1分;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0-5分)单位的,一级(水利部颁发)的加1.5分,二(5分)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1分,三级(省辖市或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0.5分。5其他因素投标文件的完整性1-5分评分标准(5分)备注:表中标注■项为选中项。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只能有一个报价;(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26 (7)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8)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0)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1)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采用复合标底法确定评标基准价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100%评标基准价2.2.4评分标准详见本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27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0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29 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同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上进一步明确。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3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末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31 (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延误提交文件,影响了发包人的工期安排,应承担相应责任。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2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33 2.发包人义务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34 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入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5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3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承包人应通过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37 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38 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39 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40 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41 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42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3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5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本工程参建单位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45 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水土保持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项目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项目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46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检查计划认为需要修订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工程完成工作质量保证材料款预付款累计年月其它应收款预付款量付款金扣留扣除扣还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47 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48 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49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50 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51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3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5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52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利(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53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54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55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0{A+【B1(Ft1/Fo1)+B2(Ft2/Fo2)+B3(Ft3/Fo3)+…+Bn(Ftn/Fon)】-1}56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57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58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59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60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61 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2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63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前,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完工人付款申请单。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10.1工程项目竣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64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66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67 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68 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69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70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71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72 24.争议的解决24.l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73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名称)。1.1.2.3承包人:(填入承包人名称)。1.1.2.5分包人:(填入分包人名称)。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3.4单位工程包括以下永久工程:。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年。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澄清会议纪要;(4)经评标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补遗;(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专用合同条款;(8)通用合同条款;(9)技术标准和条款;(10)图纸;(11)招标文件;(12)投标文件;(13)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1.3联络1.3.1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文件送达地点)75 2发包人的义务2.1提供施工用地2.1.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该工程永久占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由发包人协调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间增加的临时占地赔偿及承包人用地措施不当造成的赔偿的,由承包人承担。2.1.2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对3.1.1的补充:①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②确定结算工程量;③签发完工付款证书;④签发最终付款证书;⑤作出变更决定。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补充)4.1.10其他义务(1)施工供电、供水①供电:。②供水:。(2)临时通讯:。(3)弃碴料:按招标人或监理人指定的场地就近堆放,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履约担保(补充)(1)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部采用现金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为防止投标人压价恶性竞标,凡低于最高限价的85%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差额履约保76 证金=×【(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3)差额履约现金担保的使用:当投标人在合同金额内不能完成合同内容时,发包人将无偿动用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实施未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且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动用差额履约现金担保不需要通知承包人。(4)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未动用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发包人将在工程全部完工后的15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回填土料由承包人自行采集、运输、保管,发包人可配合承包人选定料场并负责料场的征用和处理有关赔偿事宜,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泥、条(块)石及砂卵石料承包人自行购买;土石回填料尽可能利用满足设计要求的合格开挖料。5.1.2承包人应在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20天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7.测量放线7.1施工控制网(修改)7.1.1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正式进场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14天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进度计划8.1合同进度计划工程: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工程全部完工。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将编制完善的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8.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9.开工和竣工(完工)9.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1.1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的雨日超过天;(2)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的高温大于天;77 (4)日气温低于℃的严寒大于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由于出现上述异常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9.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及完工日期完工应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1)逾期完工违约金2000元/天;(2)逾期完工违约金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9.3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发包人将不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10.变更10.1变更估价(1)在进度付款或完工结算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0.2变更的估价原则10.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由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台时单价与取费费率等按现行定额标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水利水电部分按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豫水发[2007]20号)标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3.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不给予奖励。10.4暂估价1.4.1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全权负责招标事宜,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工作。11.价格调整1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删去全文,并代之以:鉴于本次招标的合同施工期短,在合同有效期间,因物价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12.计量与支付12.1预付款(补充)本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的10%,支付时间为监理人签发了合同工程“开工令”,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工程师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12.2工程进度付款12.2.1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申请单一式三份。进度付款申请单根据实际发生随进度进行结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8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本条第(2)、(6)项也可在完工结算时办理。12.2.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4)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工程进度款分次支付,第一次完成全部工程量的%,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的合格工程的价款;完成全部工程量的%,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的合格工程的价款;第二次支付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监理向承包人出具的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支付金额的%(包括预付款和第一次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第次支付在竣工决算金额(总价)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发包人按照审计确认的最终价扣除质量保证金、已支付的进度付款和工程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12.3质量保证金12.3.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审计确认的最终价结算金额的5%,本工程最终结算时一次性扣留。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缺陷或已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1月内退还质量保证金。12.4最终结清(补充)最终结清即第次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单经审计部门审计,按审计部门确认的最终结算金额扣除已付进度付款、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后支付承包人。13.竣工验收验收程序: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准。1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4.1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负责对施工完成的所有工程的保修。15.保险15.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人员工伤事故险、人生意外伤害险等由承包人支付,其费用计入相应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5.2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按规定投保由承包人支付,其费用包含在相应工程单价或总价中,不单列。16.争议的解决16.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79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l)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书及附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_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_日年月_日80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8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在网上下载)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计算工程量。最终计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组成1.投标总价。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4.工程单价汇总表。5.取费费率一览表。6.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计算表。7.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组成表。8.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9.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10.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11.建筑工程单价表。12.安装工程单价表。2.2工程量清单报价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元,其他“单价”、“合价”、“小计”“合计”精确到元后两位数。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82 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相应内容填写。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投标报价参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豫水发〔2007〕20号)。工程量清单没有列出混凝土模板工程数量的,投标报价应将混凝土模板费用摊入混凝土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混凝土单价中未按规定摊入混凝土模板费用的,混凝土模板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其费用;工程量清单列出了混凝土模板工程数量的,投标报价应按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报价。8.辅助表格填写包括以下内容:(1)取费费率一览表。(2)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计算表。(3)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组成表。(4)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5)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6)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7)建筑工程单价表。(8)安装工程单价表。3、其他说明3.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填报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填表说明及格式执行。4、工程量清单从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中利用投标工具导出(.eyzb格式)。83 第六章图纸(在网上下载)8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1.2.1水文气象1.1.2.2工程地质1.1.3施工条件1.1.3.1交通条件1.1.3.2天然建材石料:料场位于,平均运距约km。石渣:料场位于,平均运距约km。砼及砂浆用沙、卵石粗细骨料从采购,平均运距约km。木材、水泥、钢材在当地市场采购。1.2合同项目招标范围及工期要求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本工程划分为个标段。。其它所有承包人为完成承建的上述项目所需的堆料场、施工道路、贮运设备、停放场地、砼系统、风水电系统、材料加工厂等所有临时建筑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的设计与维护)及场地平整、施工临时排水、营地建设等所有临时工程(含临时工程的设计与维护)。1.2.2完工日期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于年月日或以前完成全部工作。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85 1.3.1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闸门和卷扬启闭机安装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1.3.2设计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若监理单位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监理单位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和相应专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和相应专用条款的规定办理。1.3.3图纸的份数监理单位应向承包人提供1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单位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单位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单位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4.1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单位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1.4.2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86 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持续时间;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1.4.3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8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3)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1.4.4临时设施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洞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6)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场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87 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9)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1.4.5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2)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单位指示,提交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1.4.6施工图纸(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单位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14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单位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14天报送监理单位审批。(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1.4.7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单位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递交”、“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单位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单位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署。1.5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5.1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88 (1)材料采购及需求计划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及需求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和5.2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①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②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和5.2款和本《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③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④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4条的规定处理。(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5.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的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1.5.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①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89 ②新购置设备订货协议的副本;③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④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更换。(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1.6进度计划的实施1.6.1旬进度计划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旬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旬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3)提出该旬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6.2旬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旬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1.6.3进度会议(1)监理单位应在每旬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旬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其他承包90 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旬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1)上旬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2)本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3)下旬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单位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6.4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旬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1.7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7.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3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7.2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1)监理单位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2)监理单位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单位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款及相应专用条款规定办理。(3)监理单位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单位进行测试工作。(4)监理单位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1.8临时设施1.8.1施工交通(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91 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的规定办理。1.8.2施工供电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功率自发电源设备。1.8.3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1.8.4施工照明(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9.3条的规定。(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款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1.8.5施工通信(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款规定办理。1.8.6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92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8.7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房(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1)机械修配房(站);2)钢筋加工房;3)木材加工房:(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房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8.8仓库和堆料场(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单位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1.8.9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由承包人自行修建或租用民房。1.9施工安全保护1.9.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1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9.1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1.9.2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93 1.9.3照明安全(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8的规定。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表1—8照明度照明度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LX(勒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LX(勒克司)克司)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1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30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50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250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保养场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350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口过道(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1.9.4接地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1.9.5有害气体的控制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复工。1.9.6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8.7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1.9.7爆破(1)承包人应按本第1.10.1条(1)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审批。94 1.9.8消防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1.9.9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1.9.10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1)标准道路信号;2)报警信号;3)危险信号;4)控制信号;5)安全信号;6)指示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1.9.11安全防护手册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单位。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单位、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4)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5)汽车驾驶安全;(6)用电安全;(7)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8)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95 (9)灌浆作业的安全;(10)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11)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12)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13)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14)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15)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16)机修作业的安全;(1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18)高空作业的安全;(19)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20)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21)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22)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23)信号和告警知识;(24)其它有关规定。1.10环境保护1.10.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4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10.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10.3施工弃渣的治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96 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1.10.4环境污染的治理(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1.10.5场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单位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1.11现场施工测量1.11.1测量基准(1)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5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2)承包人接收监理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单位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3)承包人应以监理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批。1.11.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单位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经项目法人审核、认可,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1.12现场试验1.12.1材料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3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97 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单位。1.13保险1.13.1投保险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其费用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1)工程保险;(2)第三者责任险;(3)人身意外伤害险;(4)人员工伤事故保险;(5)其他保险(包括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险)。1.13.2保险责任(1)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其他保险(包括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4工程量计量方法1.14.1说明(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进行计量。(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14.2重量计量的计算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98 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1.14.3面积计量的计算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4.4体积计量的计算(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单位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单位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1.14.5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15计量和支付1.15.1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负责。1.15.2临时设施建设费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1.15.3保险费由承包人按本章第1.13条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自行投保。1.15.4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15.5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以及按监理人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相应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本合同规定“发包人不另支付费用”的工作,如提供劳务、永久性设备、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完成施工任务,应认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中,上述提供劳务、永久性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99 或完成施工任务不再单独补偿。1.16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单位指示为准。(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5)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的现行技术规范,主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DJ18-78)(试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DJ10-78)100 《土工试验规程》(SD128-8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灌注桩基础技术规程》(YSJ212-92YBJ42-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SDJ51-82)(焊接篇)《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J105-82)《硅酸盐大坝水泥、普通硅酸盐大坝水泥、矿渣大坝水泥》(GB200-80)《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水泥标准(一)普通水泥(二)特种水泥(国家标准局)《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修订本)《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钢筋砼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钢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JGJ42-79)《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L)(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3)《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89)《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钢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1.17抢险101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地震、或其它类似的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承包人应及时尽最大努力指挥他的劳力和设备去抢险,并按监理人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人员和财产受损。因客观原因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计日工支付。由于承包人疏忽造成对人员和财产的全部损害及相应增加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发包人不另支付费用。102 第二节施工导流2.1说明2.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的以下工作内容(但不限于):(1)坝址区的导流;(2)围堰工程(需要时);(3)安全渡汛的过水与防护工程;(4)所有工作面的基坑排水;(5)影响永久运行导流建筑物的拆除。施工期间上述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以及运行、检查维修、事故处理等都属于本章范围。2.1.2承包人必须负责引导与控制河道水流,并按照本合同不同部位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排干基坑和其他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只有在承包人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个别单项工程项目可以在水下施工作业。承包人应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设施、劳力和器材来修建和保养所有的导流建筑物及防护工程,并安装维修和操作所有必要的水泵和其他设备。2.1.3投标方提供的推荐方案的施工导流设计流量及其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应遵照国颁《防洪标准》(GB50201-94)规范的有关规定。导流设施、防护工程、排水设施和施工期过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施,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和章节的规定。2.1.4本章承包的工程项目为总价承包合同。投标方必须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列出本项工程的合价,并应包括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各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劳力及有关辅助作业的费用。同时包括施工期安全渡汛及水文气象预报所需的费用。2.1.5承包人递交设计图纸及文件承包人必须按本卷所规定的日期,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施工导流的施工详图和设计文件。施工详图所包含的图纸和文件应有:导流设计与安全渡汛的洪水标准,完整的导流布置详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设计书及其施工详图;截流设计与截流措施有关图纸;基坑抽水和抽水系统计算和设计书及其布置详图;导流与安全渡汛规划;材料及设备来源和数量;导流与渡汛控制性进度表及其相应的施工措施说明;工程量汇总表等等。上述由承包人递交的施工详图,均须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方可递交监理工程师批准。2.1.6承包人对施工导流设施的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天然来水流量超过本工程导流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必须拟定应急措施,尽量减少失事损失。由于建筑物的失事或损害而进行的修补及应急措施的费用,必须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类似单价,由发包人支付。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量报价表中没有合适的单价,则其费用应按有关工程单价编制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另议并报发包人批准执行。在发生不可预测的103 自然灾害或超标洪水时,由于承包人无所作为或措施不当,导致灾害损失扩大,应追究承包人的责任。(2)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本工程导流设计洪水标准,而出现永久建筑物失事或破坏,或临时建筑物失事,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及其应急抢救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而不应增加发包人的支付费用。(3)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于汛前28天前提出该年渡汛措施报告,递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并主动同当地防汛指挥部加强联系和协调,听取他们的意见,服从当地或水利部防汛总指挥部的领导。2.1.7可利用数据本卷第一章给出了某些水文数据,使用这些数据是承包人的责任,不应该认为这些数据是十分完整的。因此不妨碍承包人为完成其工作收集其它数据,也不应该减轻承包人对其负责的导流工程的合理性、安全性及维护应负的责任。2.2施工导流2.1.1设计洪水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2.2.2投标方提供的推荐方案(1)投标方在编制投标书时,必须提出可供发包人选择的推荐方案,并按推荐方案提出施工导流与基坑排水等的总工程量与合价,以及对工期的影响等,投标方还必须闸明这些建议对工程建设的利弊。供发包人考虑,并在评标过程中评议投标方推荐的方案。(2)投标方对其推荐方案必须提出全套施工导流设计,包括施工导流布置、导流及渡汛规划、导流建筑物结构设计水力学试验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控制性进度表、总价等等。上述文件必须充分满足评议推荐方案的要求。(3)投标方推荐的施工导流设计方案或导流建筑物的结构型式,还必须满足以下规定:①不得改变本合同工程施工图图示的工程枢纽布置;②不得延误本合同规定的施工期;③确保施工期安全渡汛。2.3围堰的设计和施工(需要时)2.3.1本节包括(但不限于)坝址处围堰。2.3.2在整个导流系统中所有围堰的设计以及施工实施的方案均由承包人进行详细设计,并将整套施工详图与施工措施文件递交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要对围堰的设计、施工、质量维护和拆除负完全责任。2.3.3围堰的上升速度必须满足安全度汛的形象面貌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抢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3.4为保证围堰工程质量,承包人在施工之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各围堰所需的施工规范,并104 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2.4施工排水2.4.1承包人必须承担本合同中所有施工排水系统(包括各种施工现场的排水)的设计和实施,并包括围堰截流合拢闭气和围堰过水后的基坑积水以及基坑经常性的降雨、堰体与基础的渗漏水、施工过程中的废水等的排除。2.4.2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期间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使施工基坑始终处于无水状态,不使工程施工受积水的影响,或造成工程的停工。2.4.3承包人所设计的全套基坑排水系统,应附有说明书与附图,其中包括设备的数量、型号、装置、布置部位,以及有关疏导措施等,并递交监理工程师审阅备查。2.5安全渡汛2.5.1承包人必须编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渡汛规划报告与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付之实施,汛前应备足必要的防汛材料、设备与劳力。承包人还必须按第2.1.6、(3)款规定执行。2.5.2承包人还必须在工程月报上将安全渡汛所准备的材料、设备、交通等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全面汇报。2.6导流建筑物的拆除与清理2.6.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或通知,对有碍永久建筑物运行的导流建筑物(如围堰等)进行拆除。2.6.2导流建筑物的拆除废碴必须运到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域堆放,残渣也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清理干净;承包人不得借故拖延或另行索取费用。2.7计量及支付2.7.1除另有规定外,本工程施工导流、围堰、安全渡汛、气象预报、导流建筑物的拆除与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105 第三节土方明挖3.1说明3.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到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公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1.9.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3.1.3主要提交件3.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1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2)开挖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106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等。3.1.3.2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3.1.3.3完工验收资料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3.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3.2.1植被清理(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在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107 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豫。(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3.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及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3.3土方开挖3.3.1土方定义(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砂土、粘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3.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3.3.3旱地施工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3.3.4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3.3.5校核测量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测。3.3.6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108 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3.3.7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内形成积水。3.3.8弃土的堆置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有可靠的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措施。3.3.9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3.3.10边坡面渗水排除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3.3.11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3.3.12开挖线的变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3.3.13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并做好记录。3.4施工期临时排水3.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3.4.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为保护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3.4.3及时排除地面积水109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3.4.4保护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3.5土料场本工程不需土料。3.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3.6.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按本章第3.1.3.1款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主体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3.6.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6.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3.7质量检查和验收3.7.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7.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3.7.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7.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110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3.7.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3.8计量和支付(1)主体工程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2)所有临时工程所涉及土方明挖的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临时工程项目总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3)主体工程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的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及项目法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办理。(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111 第四节石方明挖4.1说明4.1.1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所有临时工程及其它等范围的石方开挖(含砼拆除、条块石拆除),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碴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2)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第三章“土方明挖”和有关规定执行。4.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明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4)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或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分别堆放可利用的石碴和废弃渣。4.1.3主要提交件4.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1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5)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排水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等。112 4.1.3.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4.1.3.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2)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4.1.3.4完工验收资料石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3)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4.2钻孔与爆破4.2.1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本技术条款第1.9.7条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对装药量的控制检查),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应经安检员检查签认后才准进行爆破。(2)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3)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对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以113 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4)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和闸栅电流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减少飞石或滚石影响其它工程部位的施工。4.2.2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4.2.3控制爆破(1)本章第4.1.1(1)项所列各项主体工程的石方明挖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的钻爆作业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各项工程采用的控制爆破技术方案和设计参数。(2)为使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3)各项石方明挖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控制爆破试验,以选择合理的钻爆孔布置和线装药密度等参数。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4)建筑物基础开挖时,钻孔施工不应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紧邻设计的建基面或边坡面以及防护目标地带的开挖,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5)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的开挖方法,其上部开挖的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开挖保护层时,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法,钻孔均不得钻入建基面岩体。(6)在新浇筑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爆破作业,必须按SL47-94第3.7节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爆破方案设计和现场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振动监测,有关试验和监测内容应遵照SL47-94第3.2节规定。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书面报送监测数据及分析资料。(7)若爆破监测表明,承包人的爆破作业可能对开挖部位的边坡和基础、灌浆、喷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产生不利影响时,承包人应改变其爆破参数,以防损坏,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8)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和对岩体保护层进行的分层爆破,应按SL47-94第3.6.1条至3.6.3条的规定执行。(9)采用预裂爆破技术的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孔壁表层不应产生明显的爆破裂隙,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应控制在SL47-94第3.4.1条的规定范围内。(10)与预裂面相邻的松动爆破孔,应严格控制其爆破参数,避免对保留岩体造成破坏,或使其间留114 下不应有的岩体而造成施工困难。(11)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岩体保护层或无岩体保护层一次爆破法,保护层一次爆破法应符合SL47-94第3.6.4条的规定。(12)齿槽、沟槽等的开挖,亦应专门设计并进行爆破试验。4.3石方开挖4.3.1石方定义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4.1.1条(1)项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明挖的范围,砼拆除和条块石拆除亦属于石方开挖的范围。4.3.2边坡开挖(1)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设计开挖线以内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确有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微量炸药爆破。(2)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分层)开挖,梯段(或分层)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如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3)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4)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采取排水或堵水等措施。(5)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的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6)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由于未能预见的地质原因产生的滑坡或塌方,经监理人确认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处理。(7)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4.3.3基础开挖(1)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中施工。(2)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115 (3)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4)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的尖角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5)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6)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或埋设灌浆管等,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8)开挖面不允许欠挖,应严格控制平整度。(9)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4.4施工期临时排水4.4.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4.4.2利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排水在建筑物永久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永久边坡大规模开挖前先开挖好永久边坡上部的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4.4.3边坡面排水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脚的稳定。4.4.4设置集水坑(槽)排水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116 4.4.5防止施工排水污染河流施工排水应注意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污水处理。4.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4.5.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若需将渣料使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并应经监理人批准。4.5.2堆渣场地清理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必要的平整处理,渣料堆筑应分层进行,并应保证能顺利取用这些渣料。4.5.3有序堆放渣料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承包人还应注意保持渣料堆体周边的边坡稳定,并作好堆渣体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4.5.4合理利用石碴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4.6质量检查和验收4.6.1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4.6.1.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3)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4.6.1.2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4.6.1.3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17 (1)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2)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4.6.2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4.6.2.1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4.3.3条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4.6.2.2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2)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测岩石基础波速或静弹性模量值。4.6.2.3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4.7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4.1.3.4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4.8计量和支付(1)石方明挖,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以每立方米为单位计算石方明挖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石方明挖的开挖、开挖前后坡清理、地基清理及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爆破作业、安全防护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2)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括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3)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118 第五节土石方填筑5.1说明5.1.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的以下工作内容:(1)建筑物开挖、填筑前后全过程的测量;(2)所需填筑料的开采、运输、堆存;(3)填筑料的现场碾压试验;(4)有关建筑物各种材料的填筑施工;(5)监督、质量控制与检查;(6)监理单位指示的有关工作。5.1.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详图以及技术规范的尺寸、高程及质量标准,实施有关建筑物的填筑。5.1.3施工时除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设计技术要求外,尚须遵守第一章所列出的有关规范。5.2测量5.2.1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应将设计阶段所使用及测设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起始标点及其地形图等有关测量资料向承包人交底。并进行复测校验。对精度不够或妨碍施工及受爆破影响者,均应重新测设。5.2.2平面控制测设精度:本工程为三等工程,主要建筑物为三级,其首级控制网按一级小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精度要求;高程控制点,其精度须符合三等水准精度。5.2.3施工前应测定原始断面,放定建筑物的开挖边线。其施工桩号应与设计桩号一致。5.2.4在清基完成后,应测绘基础(含边坡)的地形(建基面)图,放定填筑建筑物的起坡边线。5.2.5施工中所有测量原始资料应妥善保存,计算成果和绘制图(表),应及时整理编制成册归档。工程完毕后,交付发包人。5.3料场5.3.1本工程主要使用:砂砾石、粘土、泥岩石碴料及块石料。5.3.2为降低工程造价,填筑料应充分利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开挖料。不能直接上料时,应设置堆料场地,以确保填料质量。5.3.3料场的规划应注意料场实际可开采量,注意施工、运输等损失,使料场开采量留有足够的余地,保证填筑需用数量。5.4填筑施工5.4.1填筑必须在基础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经建设单位质检、设计、监理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119 5.4.2各部位的填筑必须按设计断面进行。填方坡面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超填30~50cm,以保证削坡达到设计指标,利于坡面的稳定性。5.4.3必须严格控制碾压参数。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等应符合施工规定。压实检查(由质检、监理)合格后始准铺筑上层新料。5.4.4分段填筑时,各段料层之间应设立标志,防止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分段应错开,错距满足设计要求。5.4.5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保证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测量标志。5.4.6由于施工、气候因素而停工的填方层面应加以保护,复工时必须仔细清理,并经质检、监理验收合格后始准填筑上料,作好记录备查。停工和复工指令,由监理单位确定。5.4.7填筑碴料中不得含有树根、草皮、泥团等有害物质,碴料填筑施工参数必须通过现场碾压试验确定。经设计确定的填料铺筑厚度、碾压遍数、碾压后的干容重、填料含水量、粒径及级配控制等,不得任意变动。5.5质量控制与检查5.5.1基础(含边坡)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和要求。5.5.2填筑料的性质(能)、含水量、级配、粒径是否在设计范围内。5.5.3各填筑部位填料质量状况,铺料厚度、碾压参数、碾压机具等。5.5.4压实检查项目与取样试验,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5.5.5填筑施工中应定期检查各类施工机具、试验设备,确保其机具、设备正常工作。5.5.6雨季施工时,检查施工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雨后复工回填面是否合格。5.6监督和验收5.6.1承包人应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填筑中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应密切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5.6.2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应按本章各节和《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和办法执行。5.6.3经监理单位检查后,认为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缺陷部分进行返工,修理和补强。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其返工、修理和补强的一切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5.6.4除承包人的日常质检工作外,在必要时,监理单位可对有怀疑部位和为质检进行的试验项目进行复查,监理单位可指令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试验,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试验成果资料。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增加额外支付。5.7量测及支付120 5.7.1填筑工程量应以全部竣工时实际量测(根据平面和纵横剖面图)所得的体积计算,以m3为计量单位。上述实测体积应是经过施工期间机械及人工压实后的压实成品方。5.7.2符合设计要求的各种材料的填筑,经验收合格,应按工程量报价表所列相应单价支付。各种材料填筑单价中已包括自料场采购、加工、装料、运料、卸料、铺筑、压实、质检试验以及现场试验等全套工序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全部费用。5.7.3所有临时工程所涉及土石方填筑的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121 第六节砌体工程6.1说明6.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的各类砌体砌筑的施工实施。6.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6.2条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6.1.3施工措施计划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1)施工平面布置图;(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4)场地排水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6.1.4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6.1.5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6.1.6完工验收资料122 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砌体工程竣工图;(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5)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6.1.7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6.2材料6.2.1砌石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单位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单位批准。砌石材质应坚定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6.2.2砂、砾石(1)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2)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6.2.3水泥和水(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卷第四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2)应按本卷第七章有关条款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6.2.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单位批准。(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123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不得采用人工拌和。(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6-1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表6-1允许间歇时间(min)砌筑时气温(℃)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20~309012010~201351805~10195—6.3浆砌石砌筑6.3.1一般要求(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9.1.6中的规定。6.3.2料石砌体(1)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座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2)料石各面加工的允许偏差应按表6-2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加工。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表6-2允许偏差(mm)料石种类宽度、厚度长度细料石、半细料石±3±5粗料石±5±7毛料石±10±15(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124 (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m。(5)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应不大于2m。6.3.3浆砌石挡墙(1)砌体与基岩的连接①砌筑前应对砌筑基面进行清理,清除基面尖角、松动石块和杂物,并将基础面的泥垢、油污清理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单位检查认为砌基面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后,方能继续施工。②浇筑墙基垫层混凝土,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及厚度浇筑垫层混凝土。③垫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2.5MP后,才允许进行上层砌石工作。(2)墙体砌筑①采用胶凝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砌体砌浆处于初凝至终凝之间的砌体不允许扰动。②砌筑墙体石料应制样进行强度试验,并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石料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要求。③墙体面石与腹石砌筑应同步上升,应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④砂浆砌石体砌筑应先铺砂浆后砌石,砌筑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平整:同一层面应大致砌平,相邻砌石块高差应小于20~30mm。稳定:石块安置必须自身稳定,大面朝下,适当摇动或敲击,使其平稳。密实:严禁石块直接接触,座浆及竖缝砂浆填塞应饱满密实,铺浆应均匀,竖缝填塞砂浆后应插捣至表面泛浆为止。错缝:同一砌筑层内,相邻石块应错缝砌筑,不得存在顺流向通缝。上下相邻砌筑的石块,也应错缝搭接,避免竖向通缝,必要时,可每隔一定距离,立置丁石。⑤砂浆砌条石,其砌体平缝宽度为15~20mm,竖缝宽度20~30mm,并应采用砂浆勾缝防渗。⑥小骨料混凝土砌石块体,其砌体的平缝铺料应均匀,防止缝间被大量骨料架空,其水平缝和竖缝宽度均为80~100mm。⑦竖缝中充填的混凝土,开始与周围石块表面齐平,振捣后略有下沉,待上层平缝铺料时一并填满。⑧竖缝振捣,应以达到不冒气泡且开始泛浆为适度,相邻两振点的距离应不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约250mm左右),注意防止漏振。⑨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6.3.4养护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小时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125 6.3.5水泥砂浆抹面(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抹面,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2)砂浆应采用4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3)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4)砂浆抹面前,砌体须保持湿润。(5)当抹面砂浆初凝后,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保持湿润。6.4质量检查和验收6.4.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单位。(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①砌石工程所用的料石应按监理单位批示和本章第6.2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②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单位批示及本章第6.2.2~6.2.4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6.4.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查(1)应按监理单位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4)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6.4.3浆砌料石砌体质量检查(1)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2)排水孔的坡度和阴塞情况检查。(3)料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7.1.6的规定执行。6.4.4砌体工程验收(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6.4.1款和第6.4.2款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3)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0条的规定,向监理126 单位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6.1.6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完工验收资料。6.5计量和支付6.5.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6.5.2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m3单价中。6.5.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已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m3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第七节混凝土工程127 7.1说明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所有主体工程永久建筑物以及有关临时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包括模板的原材料供应、贮存、设计、制作、安装、支撑以及保养、拆除;钢(锚)筋的供应、贮存、加工、绑扎;混凝土的材料供应、贮存、运输、浇筑、温控、修补、装修以及伸缩缝与埋设件。上述全部实施作业必须遵照水电部颁发(SDJ207-82)规范的规定执行。7.2模板7.2.1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承包人要求采用特种模板时,在制作模板之前10天内应向监理单位递交模板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表7-1序号偏差名称允许偏差(mm)一、木模1小型模板:长和宽±32大型模板:(长宽大于3m):长和宽±53模板表面平整(未经刨光):相邻两面高差14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55面板缝隙2二、钢模6模板长和宽±27模板面局部不平(2m直尺检查)28连接配件的孔眼位置±17.2.2允许误差除监理单位作特殊规定外,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一般不应超过表7-1所列规定。7.2.3材料及制作(1)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种类、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及周转次数确定。承包人应优先选用钢、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木组合等材料,尽量少用木材。(2)模板材料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腐蚀、严重曲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木材须提前备料、干燥后使用,湿度宜为18~23%。木面板宜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料。(3)钢模面板其连接缝尽可能光滑紧密,不允许带凹坑、雏折或其它表面缺陷。面板及活动部分应涂防锈的保护涂料,其他部分应涂防锈漆。(4)模板的金属支撑支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下节的有关规定。7.2.4模板在使用之后和浇筑混凝土之前清洗干净。为防锈或为加速拆模而涂在模板的侧面上的涂料,应为矿物油或一种不会使混凝土留有污点的油剂。涂刷作业必须不得污染而影响混凝土和钢筋的质量。否则,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理。128 7.2.5安装(1)模板安装,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复。(2)模板的钢拉条不应弯曲,直径要能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拉条与锚环的连接必须牢固。预埋在下层混凝土的锚固件(螺栓、钢筋环等),在承受荷载时,必须有足够的锚固强度。(3)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的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4)模板及支架上,严禁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5)除监理单位另作特殊规定外,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不得超下列表7-2、7-3规定值: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7-2单位:(mm)混凝土结构的部位序号偏差项目外露表面隐蔽内面模板平整度1相邻两面板高差35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5103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10154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205承重模板高±56预留孔、洞尺寸位置10混凝土梁、柱、基础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7-3序号偏差名称允许偏差(mm)相邻两板表面的高低差(1)刨光模板11(2)不刨光模板3(1)刨光模板52(2)不刨光模板8平面模板表面的最大局部不平(2m直尺检查)全高竖向偏差3(1)基础15(2)柱或墙84横截面内部尺寸设计尺寸的偏差+4、-3轴线对设计位置的位移(1)独立基础±5(2)其他基础±105(3)柱或墙±8(4)梁±10129 6有装配式构件支承面标高的偏差+2、-57楼层标高107.2.6拆除(1)拆除模板的期限,除已征得监理单位的同意外,一般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kgf/cm2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b、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A)悬臂板、梁跨度<2米70%;跨度>2米100%;(B)其它梁、板、拱跨度<2米50%;跨度2-8米70%;跨度>8米100%;(2)拆模作业必须专门工具,按适当的施工程序十分小心地进行,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7.2.7费用(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如果在《工程量清单》列出了模板工程量,发包人应单独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3钢筋7.3.1本章规定适用于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业的施工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详图或监理单位通知,提供并制作和架设工程所需的全部钢筋,本合同工程量报价中钢筋单价包括了按本章规定购运钢筋,实施整个钢筋作业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劳动力费用及其有关的辅助作业费用,钢筋作业必须遵照水利电力部颁布(SDJ207-82)规范的规定执行。7.3.2材料及制作130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应符合施工详图规定;如因某种原因,承包人要求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施工详图规定的钢筋,必须征得监理单位的同意。(2)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7-4的规定:表7-4序号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1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102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5厂房构件203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30大体积混凝土4钢筋转角的偏差3(3)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片等清除干净。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7.3.3架设(1)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大小的尺寸均应符合施工详图的规定。其偏差不得超过7-5的规定。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表7-5序号偏差名称允许偏差1钢筋长度方向的偏差±1/2净保护层厚度同一排受力钢筋间距的逐步偏差2(1)柱及梁中±0.5钢筋直径(2)板、墙中±0.1排距3同一排分布钢筋间距的偏差±0.1间距4双排钢筋,其排与排间距的偏差±0.1间距5梁与柱中钢箍间距的偏差±0.1箍筋间距6保护层厚度的局部偏差±1/4净保护层厚(2)在已经架设好的钢筋工程中,不应沾有泥土、有害的铁锈、松散的铁屑、油漆、油脂等其它外来的物质。(3)现场焊接绑扎的钢筋网,其钢筋交叉的连接,应按施工详图规定执行。如图中未作规定,且钢筋直径在25mm以下时,则除楼板和墙内靠近外围两行钢筋之相交点应逐点扎牢外,其余按50%的交叉点进行绑扎。(4)为了保证混凝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和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结构物设计强度的混凝131 土垫块。垫块应埋设铁丝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在各排钢筋支撑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位置准确。(5)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厚度除监理单位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7-6的要求。表7-6序号结构类型保护层厚度(mm)厚度为100mm及小于100mm101墙和板厚度大于100mm152梁和柱25有垫层353基础无垫层704轻混凝土的板和墙155箍筋和横向钢筋156分布钢筋(板和墙中)10(6)钢筋架设完毕后须经自己检查,符合施工详图要求后,报请监理单位检验签证方能浇筑混凝土。如架设有误,连同已浇筑的混凝土,监理单位可令清除返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7.3.4接头(1)钢筋的接头应遵照水利电力部颁布(SDJ207-82)规范的规定执行。(2)钢筋的接头应采用闪光对头焊接,当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接时,宜采用电孤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钢筋接头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其钢筋接头不得采用绑扎接头。(3)对于直径为10mm以上的热扎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邦条电孤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Ⅰ级钢筋的搭接和邦条的焊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对于二、三级钢筋和5号钢筋,其搭接和邦条的焊接长度不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b、邦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主筋为Ⅰ级钢筋时,不小于主截面面积的1.2倍,当主筋为二、三级钢筋和5号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积的1.5倍。并邦条宜采用与主钢号、同直径的钢筋制成。c、搭接焊接的两根搭接钢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7.3.5量测及支付钢筋的支付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数量按施工详图图示或监理单位通知修正的钢筋表为基础,并将钢筋长度折算为重量。施工详图钢筋中所列数量,已计入绑扎钢筋的搭接长度。各种钢筋分别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7.4伸缩缝及其埋设件7.4.1本节规定适用于永久混凝土建筑伸缩缝止水设施的施工实施,工程量报价中的有关各项单价包132 括了除混凝土浇筑以外,按本节规定完成伸缩缝结构设施的材料、安装或埋设,以及为此必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劳动力费用及其有关的辅助作业费用。伸缩缝及其埋件的施工实施必须遵照水电部《SDJ207-82》规范规定执行。7.4.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监理单位递交伸缩缝止水材料生产厂家,产品说明及其样品、以及安装或埋设止水片的施工措施设计,并在竣工后递交实际施工实施的竣工图。7.4.3伸缩缝止水材料(1)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尺寸及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详图规定,如有更改须征求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2)金属止水铜片厚度为1.4mm,宽为50cm,其拉伸强度和伸长率应符合规定要求。表面应光滑平整,并有光泽,其浮皮、锈污、油漆、油渣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3)塑料止水片型式,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拉伸强度、伸长率、硬度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其拉伸试验应按国家标准《GB1040-70》规定进行。(4)沥青应满足材质要求,可采用胜利60号、茂名60号;填充料及配比,承包人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符合设计要求。7.4.4安装(1)止水铜片搭接按其不同厚度分别根据施工详图的规定,采取折迭咬或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20mm,咬接或搭接应采取双面焊。焊接作业必须在递交试焊样品送请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施焊。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铜片与塑料片或橡胶片接头,应采用铆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2)伸缩缝的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如有蜂窝麻面,应填平,外露铁件应割除。7.4.5量测及支付伸缩缝止水工程费用已列入砼单价之中。7.5现浇混凝土7.5.1说明(1)本节规定适用本工程永久建筑物的就地现浇混凝土,以及有关临时工程的原料及其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及修饰、保护及养护、温控、质量保证等施工实施。工程量报价表中的有关各项单价,包括了按本节规定完成上述混凝土工程施工实施的整个流程作业(包括模板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费用及其有关辅助作业费用。(2)现浇混凝土的施工实施,必须遵照水利电力部颁布《SDJ207-82》规范规定及《SDJ21-78》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混凝土的试验,应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执行;骨料勘察,应按水利电力部颁《SDJ17-78》规范规定执行;粗骨料力学性能的要求和检验,按国家建筑工程总局标准《JGJ53133 -79》规范规定执行。7.5.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1)承包人在每个浇筑块浇筑之前必须向监理单位递交一次浇筑的分层浇筑程序详图(“一次浇筑”系指在设计指定的结构形状、尺寸和施工缝之间的界限内,一次连续浇筑的部分混凝土)。如果因承包人施工方面的原因,要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需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以征得监理单位的同意。(2)承包人必须按本卷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提供图纸、文件、试验样品和试验成果及其分析报告。凡须根据试验成果施工实施者,应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这些成果才能在混凝土工程中得以实施。(3)在混凝土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其内容包括:每一构件、块体的混凝土数量、使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混凝土配合比;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讫时间、施工期发生的质量事故,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的情况,模板和钢筋的情况;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浇筑温度、各部位拆模的日期;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及其分析;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和处理意见等等。(4)在整个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必须根据监理单位的通知整理并提供竣工资料。7.5.3水泥(1)水泥品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2)选用的水泥应与混凝土设计标号相适应。(3)水泥供应,由发包人统购。7.5.4外加剂(1)为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混凝土的质量,合理降低水泥用量必须在混凝土中掺加适量的外加剂。任何外加剂(诸如加气剂、早强剂、减水剂、缓凝剂、速凝剂等等)的使用及其掺加用量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承包人在使用之前必须将每一种混凝土外加剂的名称、来源、样品、提供鉴定外加剂品质的其他资料,以及掺量试验成果报告递交监理单位,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2)外加剂必须与水混合搅拌均匀,配成一定浓度的溶液。各种成分用量应准确,含有大量固体的外加剂(如含石灰的减水剂),其溶液应通过0.6mm孔眼的筛子过滤。(3)加气剂。凡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加气剂,并严格限制水灰比。混凝土所含量宜采用表7-7所列数值。表7-7骨料最大粒径(mm)总加气量(以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比计)134 2064058041503(4)早强剂。工业用氯化钙只宜用于素混凝土中,其掺量不应超过3%。在钢筋混凝土中应掺用非氯盐早强剂,以免氯化钙腐蚀钢筋。使用早强剂后混凝土初凝加快,故应尽量缩短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时间,并应特别注意洒水养护。保护混凝土表面湿润。7.5.5水(1)凡适于饮用的水,均可用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2)拌制和养护混凝土也可使用天然矿化水,但其化学成份应符合表7-8的规定。表7-8混凝土和水下钢筋水位变化区和水上水的化学成份单位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总含盐量不超过MG/L35005000硫酸根离子含量不超过—27002700氯离子含量不超过—300300PH值不小于—447.5.6骨料(1)骨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骨料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对其中不符合规定质量、级配及清洁度要求的骨料,监理单位有权禁止使用。(2)砂。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细度模数宜在2.4至2.8范围内,天然砂料的粒径宜分成两级。其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9规定。但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则必须另作专门试验论证。表7-9项目指标(1)含泥量系指粒径小于0.08细屑,淤泥和天然砂中含泥量(%)<3粘土的总量。其中粘土含量(%)<1(2)不应含有粘土团粒。坚固性(%)<10系指硫酸纳溶液五次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云母含量(%)<23比重(t/m)>2.503轻物质含量(%)<1视比重小于2.0g/cm硫化物及硫盐含量,<1按重量(折算SO3)(%)135 如深于标准色,应配成砂浆有机质含量浅于标准色进行强度对比试验(3)粗骨料。粗骨料也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其力学性能应符合《JGJ53-79》规范规定。粗骨料的粒径分级可由5-20mm,20-40mm,40-80mm三级,其粗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10规定。表7-10项目指标备注D20、D40粒径级<1含泥量(%)D80、D150(或120)粒径各粒径级均不应含粘土团块级<0.5<5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坚固性(%)<12无抗冻要求的混凝土硫酸盐及硫化物含量,<0.5按重量折算成SO3(%)如深于标准色,应进行有机质含量浅于标准色混凝土强度对双试验3比重(t/m)>2.55吸水率(%)<2.57.5.7原材料的贮存(1)水泥的运输、保管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b、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c、应专设足够数量和容量的仓库和贮罐水泥。水泥仓库宜设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排水、通风措施。d、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e、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f、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三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g、避免水泥的散失浪费,注意环境保护。(2)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溶液状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搅拌均匀。(3)骨料的堆存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a、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b、不同粒径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c、应尽量减少转运次数。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宜大于3m,超过时应设置缓降设备。d、骨料堆存时,不宜堆成斜坡或锥体,以防产生分离。136 e、骨料贮仓应有足够的数量和容积,并应维持一定的堆料厚度。砂仓的容积、数量还应满足砂料脱水的要求。f、应避免泥土混入骨料和骨料的严重破碎。7.5.8配合比的选定(1)不同结构部位的混凝土,根据设计要求,应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要求,并同时满足施工和易性的要求。承包人在选用配合比时必须考虑采用适当的措施,合理降低水泥用量。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2)混凝土的水灰比应以骨料在饱和面干状态下的混凝土单位用水量对单位胶凝材料用量的比值为准,单位用水量应计入外加剂溶液的重量,单位胶凝材料用量为每m3混凝土中混合材料重量的总量,水灰比应根据不同结构部位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由试验确定,其最大值不应超过水利电力部颁布(SDJ207-82)规范的有关规定。(3)粗骨料级配及砂率的选用,应考虑骨料生产的平衡,混凝土和易性及最小单位用水量等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确定。(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与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当使用振捣器时,混凝土在浇筑地点坍落一般可参照以下规定:对于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3-5cm;对于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5-7cm;对于配筋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7-9cm。(5)承包人必须根据本章上文规定的配合比设计,将选用的各项指标及其试验成果经施工总工程师签署后递交监理单位批准。在施工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配合比设计改变时,仍须重新向监理单位递交上述文件。7.5.9拌和与运输(1)施工前,承包人必须结合工程混凝土配合比情况,检查拌和设备的性能。如发现不相适应时,则应适当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以致更换设备。在整个混凝土生产运行过程中,拌和设备也须经常进行检验,包括混凝土拌和物的均匀性,适宜的拌和时间、衡器的准确性、机器及叶片的磨损程度等。(2)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由试验确定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入机拌和量不应超过厂家所规定的拌和机容量的10%。水泥、混合材料和骨料均应以重量计,水与外加剂溶液可按重量折算成体积。称量偏差不应超下列规定数值:水泥、混合材料±1%砂石±2%水、外加剂溶液±1%137 (3)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骨料含水率稳定。砂的含水率应控制在6%以内。掺用混合材料时,可以湿掺也可以干掺,但必须保证掺和均匀。使用外加剂溶液均匀地配入拌和用水中。(4)拌和机必须按其铭牌定转速运行;生产的混凝土必须拌和均匀。拌和程序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不应拌和过度,以致为维持所需坍落度而添加用水量,但最少纯拌和时间不得小于2.5min。(5)选用的混凝土运输设备和运输能力,应与拌和、浇筑能力、仓面具体情况及钢筋、模板吊运的需要相适应,以保证混凝土的运输质量,充分发挥设备效率。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应使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及过多降坍落度等现象。混凝土自由下落高度不大于2m,否则应增设缓降设施。(6)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并减少转运次数,运输时间不宜超过表7-11所规定:表7-11气温混凝土运输时间(min)20-303010-20455-1060(7)混凝土泵或其他运输方式时必须遵守水利电力部(SDJ207-82)规范有关规定。不论采取何种运输设备,倘因停歇时间过久,混凝土已经初凝,则必须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混凝土在运输中加水入仓。7.5.10浇筑及其准备(1)在不适宜气候条件下,无法正常进行浇筑作业时,不应进行混凝土施工。所有混凝土施工均应在旱地进行。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直到硬化之前其表面不应经受流水作用。(2)混凝土结构物的地基必须验收合格,并征得监理单位同意,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并冲洗干净、排净积水。在浇筑混凝土前,岩基应保持洁净和湿润。对于出露凝灰岩夹层和泥化破碎带的地基,须按监理单位对该地基处理作出规定实施后,才能验基作浇筑准备。(3)在浇筑混凝土前,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单位检查有关浇筑准备工作,包括地基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及止水设施是否按施工详图规定执行。承包人必须对此做好记录。只有征得监理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开始浇筑作业。(4)基岩面的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的水泥砂浆。砂浆的水灰比较138 混凝土的水灰比减少0.03-0.05。铺设的砂浆面积应与混凝土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工艺必须保证新浇混凝土能与基岩或老混凝土结合良好。(5)混凝土浇筑作业,应按监理单位同意的厚度、次序、方向分层进行。在竖井等周边浇筑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在倾斜面上浇筑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浇筑面应保持水平。混凝土浇筑采用简易滑模施工。(6)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拌和能力、运输距离、浇筑速度、气温及振捣器的性能等因素确定。浇入仓面的混凝土应随浇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迭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7)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拌制好的混凝土不得重新拌和。凡已变硬而不能保证正常浇筑作业的混凝土必须清除废弃。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8)混凝土在浇筑时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混凝土浇筑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9)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遵守下列规定:a、已浇好的混凝土强度当未到达25kg/cm3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b、混凝土表面应用压力水、风枪和刷毛机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嗣后按规定处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10)混凝土浇筑期间,如果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清除,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11)浇筑混凝土应使振捣器捣实到可能的最大密度。每一位置的振捣时间以混凝土不再显著下沉,不出现气泡,并开始泛浆时为准。应避免振捣过度,振捣操作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振捣器距模板垂直距离不应小于振捣器有效半径的1/2,并不得触动钢筋及预埋件。浇筑的第一层混凝土以及在两罐混凝土卸料后的接触处应加强平仓振捣。凡无法使用振捣器的部位,应辅助以人工捣固。(12)结构物设计顶面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使其平整,高程应符合施工详图的规定。7.5.11修补及整饰(1)混凝土表面的所有缺陷应进行修补。立模浇筑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完成修补。任何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了的有缺陷的混凝土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并须有详细的记载。修补时应先予清除洗净,再用砂浆、混凝土或规定的填补整饰。填补部分加强养护,使之与周围外露混凝土表面融为一体,颜色接近,无明显迹痕,不应有收缩缝。(2)混凝土浇筑成型后的平整度应符合施工详图或监理单位的规定。(3)混凝土表面有抹面、油漆等特殊整饰要求时,应严格按施工详图或监理单位的规定执行。139 7.5.12养护(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因洒水而不损坏时,就应采取养护措施,使混凝土表面经常保持湿润状态。(2)混凝土表面一般应在浇筑完毕后12-18h可开始养护,但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情况下应提前养护。早期混凝土表面应用水经常保持饱和并用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曝晒。(3)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小于表7-12规定。重要部位和利用后期强度的混凝土,以及炎热或干燥气候情况下,应延长养护时间,一般不得小于28天。表7-12混凝土用水泥品种养护时间(d)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14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21矿碴硅酸水泥等(4)所有混凝土工程在最终验收之前,除本款上文规定的养护外,都必须由承包人加以维护和保护。浇筑块的棱角和突出部分更应加强保护。7.5.13温控为加强混凝土表面保护,模板拆除时间应满足本卷上文规定外,还应根据混凝土的内外温差来决定。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在气温较低季节,如果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时间,否则须在拆模后立即采取其他表面保温措施。7.5.14质量保证(1)为保证混凝土质量达到施工详图和监理单位规定的设计要求,承包人必须对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及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主要工艺实施及硬化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控制和检查,监理单位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通过取样自行试验,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给予一切必要的帮助,而不得为之增加发包人的支付。不论监理单位是否进行此类试验,将一概不能代替承包人理当按本款下文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混凝土质量控制和检查实施。(2)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3)配制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有厂家出厂合格证,否则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过长,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同样的质量试验鉴定,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的外加剂。(4)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否则不得采用。(5)骨料质量检查应按下文规定进行。在拌和场应检查砂石。小石的含水量、砂的细度模数,以及骨料的含泥量、超逊径。砂、小石的含水140 率变化每班应检查二次,宜分别控制在±0.5%、±0.2%之内。当气温变化较大,雨后骨料贮料条件突变等情况下,每两小时应检查一次。砂子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如超过±0.2%时,则须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每班检查一次。每月应对骨料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检查。(6)为检查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每班至少对骨料应抽样两次检查拌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7)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查,每班应在机口进行四次,在仓面进行两次,除此外,在取样成型时,应同时测定坍落度,其值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8)现场混凝土质量检验以抗压强度为主,每一浇筑块内同一标号混凝土试件的数符合表7-13规定。如果每一浇筑块混凝土方量不足以下规定数字时,也应取样成型一组试件。表7-13规定所述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试件必须在机口随机取样成型,不得任意挑选,除此以外,也须在浇筑地点取一定数量的试件,以资比较:表7-13混凝土类别28天龄期试件数设计龄期试件数33大体积混凝土每500m成型试件3个每1000m成型试件3个33非大体积混凝土每100m成型试件3个每200m成型试件3个注:对于抗拉强度,28天龄期每200m3成型试件3个。(9)对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资料,以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成果,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对原始资料的统计方法及质量评定标准必须按水利电力部颁布(SDJ207-82)规范规定执行。(10)承包人必须设立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专门机构,拟定必须制度,在混凝土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及时整理上述规定的各项试验成果,并按月报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查明原因,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并提出相应措施,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如需凿除返工重浇,则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7.5.16量测及支付(1)混凝土的支付以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和项目法人及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混凝土计量中不扣除体积小于0.1m3构件所占的空间。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砼配合比试验、温控等所有本章所规定的费用,均包括在每m3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2)混凝土单价中不包括埋设件、管路及观测仪器等埋设费用。141 (3)止水、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相应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清除监理人认为与岩面结合不牢的喷混凝土,或者其后要求作的任何开挖和表面处理工作,其费用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也应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第八节钻孔和灌浆工程142 8.1说明8.1.1本章规定适用于坝基防渗帷幕灌浆孔、检查孔以及施工勘测孔、观测孔的钻进,必要的采取岩芯、压力冲洗,压水试验和帷幕灌浆试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实施;钻孔作业及全部压力灌浆作业的实施,必须遵照《水利电力部SL62-94》规范之规定执行。坝体劈裂灌浆必须遵造《土坝坝体灌浆规范》SD266-88规范之规定执行。8.1.2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有钻孔与灌浆的各项单价所包含的费用,见下述条款之规定,而实际灌浆及钻孔作业中,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监理工程师随时有可能改变部分或全部灌浆孔布置及增减孔距、孔深。承包人不应因此而要求改变工程量报价表中的单价。对孔深变化较大孔位,其单价的调整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另行商定。8.1.3在大坝帷幕灌浆正式开工前,承包人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灌浆试验,确定坝基岩体的可灌性、灌浆压力等参数,以保证大坝帷幕灌浆防渗质量。8.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和文件8.2.1在灌浆作业开工前10天,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对灌浆试验成果的审查意见和本章的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灌浆的施工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1)灌浆工程平面布置图;(2)灌浆工序、工艺和设备;(3)灌浆材料;(4)灌浆压力;(5)质量控制;(6)施工进度等。上述图纸文件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钻孔和灌浆均不得实施。8.2.2承包人在灌浆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变化时,必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以便修改部分灌浆设计。8.2.3在整个钻孔与灌浆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作好记录和成果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阅。记录内容包括钻孔、冲洗、压水、灌浆以及必要的采取岩芯和观测记录。成果资料包括采取岩芯钻孔的柱状图、所有钻孔的孔斜投影图、帷幕灌浆平面图及综合剖面图、所有灌浆孔的单位吸水量及单位耗灰量的递减曲线和频率曲线、灌浆材料试验成果以及工程照片的岩芯实物等。8.2.4钻孔及灌浆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竣工资料,其内容除原始记录和成果资料外,还应包括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竣工报告等。8.3灌浆材料及设备8.3.1灌浆材料143 (1)灌浆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大坝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425#。灌浆所用水泥应保持新鲜,受潮结块的不得使用。水泥出库使用前应对质量作出监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灌浆用砂应为质地坚硬的天然砂或机制砂,要求不含土团、硫化物和有机物,粒径不大于2.5mm,细度模数不大于2。(3)灌浆用水应符合拌制砼用水的要求。(4)承包人应通过试验论证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采用下述掺合料:a、粘性土:塑性指数不宜小于14,粘粒(粒径小于0.005mm)含量不低于25%,含砂量不大于5%,有机物含量不大于3%。b、粉煤灰、烧失量不超过12%,干灰含水量不超过1%,SO3含量不超过3.5%(系指水泥和粉煤灰总量中的含量),0.08mm方孔筛余量不超过12%。掺入水泥浆后应具有能起胶结反应、本身能硬化的性质,其细度要求同水泥。(5)根据灌浆要求,承包人可选用下列外加剂,其最优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a、速凝剂:硫酸钠、三乙醇胺、氯化钙、水玻璃等。b、减水剂:苇液废浆、铬木素、磷酸钠、焦磷酸钠。c、铅粉、膨胀土及高塑性粘土。(6)除了监理工程师另作规定外,一般使用普通搅拌机,水泥浆液的搅拌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水泥浆液自制备至用完的时间不超过初凝时间(2.5~3小时)。8.3.2钻孔及灌浆设备(1)岩石钻孔应优先选用回转式钻机。钻孔时,宜优先选用金刚石或硬质合金钻头。钻浅孔而不需要取岩芯时,可采用风动式钻机。(2)搅拌机在灌浆过程中要保证能迅速、均匀、有效地搅拌灰浆,并在规定压力下连续不断地供应灰浆。(3)灌浆机应优先选用多缸活塞式,并有足够的排浆量,能在浆液最浓时正常工作。灌浆管应能承受最大灌浆压力,管径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灌浆机与灌浆孔管都应装有压力表,压力表在使用前应检验其准确性,其允许误差不应大于5%。8.4钻孔8.4.1因地质工作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勘测孔的钻进,并需对岩芯进行描述。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勘测孔的钻孔记录,并按本章第8.4.3条款规定保存好全部钻孔岩芯。8.4.2承包人应按有关勘探规程的规定采取钻孔岩芯,并对岩芯进行描述的钻孔,承包人都应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全部钻孔钻进的准确记录,并提供有144 盖的木质岩芯等,完好地保存全部钻孔岩芯。岩芯应按其钻孔内提取时的正确顺序、依次排列在木箱内,并标明编号、孔深及岩芯获得率,送到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方妥加保存。如由于承包人在钻孔实施中过失,造成岩芯损失,致使钻孔的岩芯获得率低于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值,则该钻孔应视废孔,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8.4.3所有钻孔应统一编号,并注明施工次序。钻孔开孔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实际孔位应有记录。8.4.4灌浆孔的直径,在保证灌浆质量的前提下,宜优先选用小口径。8.4.5钻孔的终孔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每段结束后,孔内残留岩芯和沉淀不应超过20cm。8.4.6钻孔过程中必须进行孔向测量,如发现偏斜超过要求时,应及时纠正。对于孔深超过20m的孔,应特别注意控制上部20m范围内的偏斜。终孔段必须测斜。8.4.7垂直的或顶角小于5°的帷幕孔,其孔向的偏差值不得大于表8-1中的规定:表8-1孔深(m)2030405060最大允许偏差值(m)0.250.500.801.151.50经孔斜资料分析,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部位,应结合单位吸水量和灌浆单耗等全面分析,认为将影响帷幕质量时,应采取补救措施。8.4.8帷幕浆钻孔应使用回转式钻机钻进,不允许使用冲击钻。钻孔和灌浆必须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钻孔孔径、孔向偏差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施工详图及(SL62-94)规范的有关规定。从钻孔结束直至进行灌浆前,孔口均应妥加保护。凡因施工失误或不合质量要求而需重新钻进时,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8.4.9灌浆后为了了解灌浆效果,承包人应完成必需的检查孔。除非监理工程师另作规定,应按帷幕灌浆孔总数的10%布置。检查孔应用回转式钻机完成,孔径为110~130mm,并需采取岩芯和对岩芯进行描述。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4.1条款规定,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全部检查孔钻进的准确钻孔记录及保存好的全部钻孔岩芯。8.4.10钻孔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孔内各种情况,如涌水、漏水、断层、洞穴、破碎、换层、掉块等进行详细记录,作为分析钻孔情况的依据,并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监理工程师。8.4.11钻孔穿过松软岩层或遇有塌孔掉块时,应先进行灌浆处理,然后再继续钻进,如发现集中漏水,应立即停钻,查明漏水部位、原因,处理后,再行钻进。8.4.12钻孔结束待灌或灌浆结束待加深时,孔口均应妥加保护。8.5钻孔冲洗与压水试验8.5.1灌浆孔在灌浆前应进行孔壁冲洗与裂隙冲洗,以提高灌浆效果。145 8.5.2孔壁冲洗可采用风水联合冲洗或由导管通入大流量水流从孔底向孔外冲洗的方法,直至回水澄清10min为止。8.5.3帷幕灌浆孔裂隙冲洗,可根据不同地质条件选用压水冲洗、脉冲冲洗、风水联合冲洗等方法,直至回水澄清,延续10min即可结束,但总的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0min。冲洗压力不宜大于本段灌浆压力的80%。8.5.4帷幕灌浆孔的压水试验应在岩石裂隙冲洗结束后进行,试验孔数不少于总孔数的20%。先导孔必须逐段做压水试验。其它孔段如何安排,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以多做一些为宜。压水试验的压力值应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为便于成果分析对比,所采用的压力标准应尽量一致。压水试验总压力值一般宜采用1MPa;当灌浆压力小于1MPa,宜用0.3MPa。8.5.5帷幕灌浆孔压水试验吸水量的稳定标准:将压力调到规定数值并保持稳定后,每5min(或10min)测读一次压入流量。当试验成果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试验工作即可结束,以最终流量读数作为计算流量。(1)当流量大于51/min时,连续四次读数,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小于最终值的10%。(2)当流量小于51/min时,连续四次读数,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小于最终值的20%。(3)连续四次读数,流量均小于0.51/min。8.5.6检查孔均需进行压水试验,其稳定标准及压力与灌浆孔的压水试验要求相同。8.6灌浆8.6.1灌浆孔的灌浆可采用下列方法:(1)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2)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3)综合灌浆法;(4)全孔一次灌浆法。一般应优先选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8.6.2帷幕灌浆时,每一个灌浆段的长度,一般宜采用5m;如遇特殊情况,可视需要适当缩短或加长,但段长不得大于10m。8.6.3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时,孔口无涌水的孔段,在灌浆结束后,一般可不待凝,但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则宜待凝,其待凝时间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8.6.4帷幕灌浆应优先采用孔内循环法灌浆,其射浆管距离孔底不宜大于0.5m。146 8.6.5灌浆压力、压力表安装部位及读数方法,应符合设计规定。8.6.6灌浆应在较短时间内达到设计压力。如开始时由于吸浆量大等原因,不能立即达到设计压力,则应保证在正常操作的条件下,尽快达到设计压力。8.6.7灌浆浆液的浓度,应遵循由稀到浓的原则,逐级改变。浆液的水灰比可采用5:1、3:1、2:1、1:1、0.8:1、0.6:1、0.5:1(重量比)七个比级。开灌水灰比一般可用5:1。8.6.8灌浆时,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吸浆量均匀减少时,或当吸浆量不变,压力均匀升高时,灌浆工作应持续下去,不得改变水灰比。8.6.9帷幕灌浆中,当某一级水灰比浆液的灌入量已达400l以上,而灌浆压力及吸浆量均无改变或改变不显著时,应改浓一级灌注。8.6.10帷幕灌浆,当其注入量大于30l/min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越级变浓。灌浆时,当改变浆液水灰比后,如灌浆压力突增或吸浆量突减,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灌浆过程中,应每隔一定时间测定浆液比重。灌浆结束时,亦应测定浆液比重,并作记录。8.6.11当采用最大浓度浆液施灌,吸浆量很大而不见减少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采用间歇灌浆法,同时考虑加砂。如因加入掺合料而使吸浆量突减,则应停止使用掺合料。8.6.12除设计另有规定外,灌浆压力一般应按表8-2控制:灌浆压力表表8-2段长0~1.51.5~55~1010~1515~2020~2525~3030~3535~40>40(m)压力0.2~0.50.511.522.533.544(MPa)8.6.13帷幕灌浆,在设计规定的压力下,如灌浆段吸浆量不大于0.4l/min,继续灌注60min(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时采用30min),灌浆工作即可结束。如灌浆接近结束而发生回浆变浓,不能达到结束标准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措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结束标准。8.6.14帷幕灌浆孔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或综合灌浆法时,在全孔灌浆结束后,宜将全孔作为一段或分为数段进行复灌,其施工工艺与要求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8.6.15全孔灌浆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做好封填工作。封填前,应尽量将孔内污物冲洗干净,并测量孔深。封孔,应采用机械封孔,排除孔内稀浆,将全孔封填密实。孔深小于5m者,排除孔内积水后,可直接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封填。8.6.16灌浆工作必须连续,若因故中断,必须马上处理,尽早恢复灌浆;如果中断超过30min,则应147 进行钻孔冲洗;如冲洗无效,则应扫孔。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进行灌注,吸浆量与中断前相近,即可改用中断前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如吸浆量较中断前的减少不多,则浆液应逐级加浓继续灌注;如恢复灌浆后吸浆量急剧减少,且在极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则该灌浆段应视为不合格。在灌浆过程中如发现冒浆、串浆、回浆变浓等其他特殊情况,除按《水利电力部SL62-94》规范中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将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通知监理工程师。8.7质量保证8.7.1灌浆质量保证应严格执行《SL62-94》规范有关工程质量检查之规定以及设计技术要求。如果检查结果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拟定有效的处理方案,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实施。8.8量测支付8.8.1钻孔之计量,凡属勘测孔、观测孔的钻进支付,支付量测应按照施工详图和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合格钻进长度进行钻进量计算。8.8.2帷幕灌浆及其检查孔之钻进量测以延m计;钻孔的支付量测按施工详图和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实际合格的钻进长度计量。8.8.3上述各款所规定的钻孔,承包人在钻进实施中因坍孔、掉钻等原因而使钻孔成为不能使用、或不合格的废孔,则一概不能列入支付工程量中。必须采用岩芯的钻孔,如果其岩芯获取率低于规定值,则应视为废孔,也不得列入支付工程量。8.8.4上述8.8.1和8.8.2款所规定之单价包括所完成之钻机安装、钻孔冲洗、试验及其保护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劳力费用及其有关的辅助作业费用。其中必须采取岩芯的钻孔,还包括了采取岩芯等的有关费用。8.8.5帷幕灌浆应按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以延m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每m灌浆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为实施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包括压水试验、芯样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在施工实施中因埋设、安装不当或水泥浆配制不当而被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的管材、埋件、水泥等,不应列入支付工程量。承包人在施工实施中因堵漏不当而造成的浆液损失,以及中断灌浆造成的不合格孔,也不得列入支付工程量中。148 第九节金属结构及设备安装9.1说明本章规定适用于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启闭机设备的安装。全部安装项目包括、启闭机机械和电气设备、全部安装项目的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安装工作还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项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及试运转所必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安装。9.1.1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本次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内的金属结构及设备全部由承包人提供。9.1.2承包人责任(1)设备的交货验收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完工后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合同设备,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设备清单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应参加设备制造合同的出厂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一起在验收文件上签字。(2)设备的安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中标标段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并应负责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安装和检测器具,以及负责完工验收前的维护工作。(3)设备的保修责任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施工安装期维护保养和本合同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9.1.3主要提交件9.1.3.1安装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安装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安装场地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2)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3)折臂闸板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4)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5)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149 (6)折臂闸板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7)安装进行计划;(8)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9.1.3.2承包人要求的设备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5.1条的规定,提交一份由于设备安装进度需要的设备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1.3.3完工验收资料各项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完工项目清单;(2)安装竣工图;(3)安装用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4)安装焊缝的工艺评定和检验报告;(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的抗滑系数复验和安装检查报告;(6)折臂闸板和启闭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转记录;(7)折臂闸板、启闭机单项质量检查验收证书;(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9.1.3.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3)《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89;(4)《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5)《钢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6)《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7)《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8)《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9)《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9.2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9.2.1一般要求150 (1)本合同各项目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1)设备总图、部件总图、重要的零件图等施工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书;2)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3)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4)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2)安装使用的基准线,应能控制门槽的总尺寸、埋件各部位构件的安装尺寸和安装精确度。为设置安装基准线用的基准点应牢固、可靠、便于使用,并应保留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拆除。(3)安装检测必须选用满足精度要求,并经国家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的仪器设备。(4)承包人在安装工作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9.2.2设备起吊和运输9.2.2.1起吊和运输措施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文件规定,根据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起吊和运输方案,其内容包括采用的起重和运输设备、大件起吊和运输方法以及防止吊运过程中构件变形和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9.2.2.2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9.2.3安装前的检查和清理9.2.3.1安装前的检查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各项设备安装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部位的情况、设备构件以及零部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重要构件和部件应通过预拼装进行检查。埋件埋设部位一、二期混凝土结合面是否已进行凿毛处理并冲洗干净;预留插筋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按施工图纸逐项检查各安装设备的完整性。逐项检查设备的构件、零部件的损坏和变形情况。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缺件、构件损坏和变形等情况,承包人应书面报送监理人,并负责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修复和补齐处理。9.2.3.2清理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清151 理和保养。9.2.4焊接9.2.4.1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的焊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书。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II级或II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9.2.4.2焊接材料(1)承包人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符合DL/T5018-94第4.3.6条的规定。9.2.4.3焊接工艺评定(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应按DL/T501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包人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送监理人审批。若承包人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人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DL/T5018-94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人。9.2.4.4焊接质量检验(1)所有焊缝均应按DL/T5018-94第4.4.1条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2)焊缝的无损探伤应按DL/T5018-94第4.4.3条至第4.4.7条的规定进行。(3)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查率,除应符合DL/T5018-94第4.4.4条的规定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抽查容易发生缺陷的部位,并应抽查到每个焊工的施焊部位。9.2.4.5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按DL/T5018-94第4.5节的规定进行。9.2.4.6消除应力处理监理人根据设备结构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重要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并按监理人指示,制定消除应力的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9.2.5螺栓连接(1)承包人采购的螺栓连接副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152 (2)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防止锈蚀和损伤。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做好专用标记,以防与普通螺栓相互混用。(3)钢构件连接用普通螺栓的最终合适紧度为螺栓拧断力矩的50%~60%,并应使所有螺栓拧紧力矩保持均匀。(4)钢构件摩擦面安装前应复验构件制造厂所附试件的抗滑系数,合格后方能使用。抗滑系数应按JGJ82-91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复验,抗滑系数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5)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扭矩系数平均值和标准偏差;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出厂批号复验紧固轴力平均值和变异系数,复验结果均应符合JGJ82-91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应符合JGJ82-91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7)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安装完毕后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规定。9.2.6涂装9.2.6.1涂装范围(1)施工图纸明确规定由本合同承包人完成的涂装部位。(2)现场安装焊缝两侧未涂装的钢材表面。(3)承包人在接受所移交的设备时,对全部设备表面涂装情况进行检查后,所发现的损坏部位。上述检查结果应报送监理人,需要修复的涂装损坏部位须经监理人确认。(4)安装施工中设备表面涂装损坏的部位。9.2.6.2涂装材料承包人采购的涂装材料,其品种、性能和颜色应与制造厂所使用的涂装材料一致。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他代用材料时,须进行试涂,证明其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使用。9.2.6.3涂装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在涂装施工开始前14天,应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提交现场涂装的工艺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工艺措施应说明环境条件及保证措施,表面预处理措施,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采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损坏的修补措施等。9.2.6.4表面预处理(1)涂装前,应将涂装部位的铁锈、氧化皮、油污、焊渣、灰尘、水分等污物清除干净。闸门表面的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18-94第7.1.3条和第7.1.4条规定的标准;门架、机架等主要结构件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19-94第3.5.2条规定的标准。(2)涂装开始时,若检查发现钢材表面出现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153 (3)当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材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时,不得进行表面预处理。9.2.6.5涂装施工(1)经预处理合格的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底漆(或喷涂金属)。在潮湿气候条件下,底漆涂装应在4h内(金属喷涂2h内)完成;在晴天或较好的气候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12h(金属喷涂为8h)。(2)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涂装材料和工艺进行涂装作业,涂装的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的间隔时间和涂装材料的配方等,均应满足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3)涂装时的工作环境与表面预处理要求相同,若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中另有规定时,则应按其要求施工。9.2.6.6涂装质量检验(1)漆膜涂装的外观检查、湿膜和干膜厚度测定、附着力和针孔检查应按SL105-95第3.4节的要求进行。(2)金属喷涂的外观检查和厚度测定以及结合性能检查应按SL105-95第4.5节的要求进行。9.2.2.7埋件安装(1)本合同项目的埋件安装包括启闭机机械和电气设备基础埋件等。(2)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以下各项条款的规定,进行埋件的安装施工。(3)埋件就位调整完毕,应与一期混凝土中的预留锚栓或锚板焊牢。(4)埋件上所有不锈钢材料的焊接接头,必须使用相应的不锈钢焊条进行焊接。(5)埋件所有工作面上的连接焊缝,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浇注二期混凝土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6)埋件安装完毕后,应对所有的工作表面进行清理,并对埋件的最终安装精度进行复测,作好记录报监理人。9.3折臂闸板的安装9.3.1折臂闸板闸门的安装9.3.1.1安装技术要求(1)折臂闸板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2)折臂闸板的埋设件安装,应符合《水闸施工规范》(SL27-91)的规定。(3)折臂闸板主支面经过测量校正合格后方能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9.3.1.2折臂闸板的试验154 折臂闸板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平面闸门进行试验和检查。折臂闸板的试验项目包括:(1)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折臂闸板运行由无卡阻现象,应逐孔、逐扇进行配合操作试验,并确保操作100%可靠。是否达到设计要求。(2)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本项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9.4螺杆启闭机的安装9.4.1安装技术要求(1)承包人应按制造厂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调节和试运转。安装好的启闭机,其机械和电气设备等的各项性能应符合施工图纸及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2)安装启闭机的基础建筑物,必须稳固安全。机座和基础构件的混凝土,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浇筑,在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设计强度时,不准折除和改变启闭机的临时支撑,更不得进行调试和试运转。(3)启闭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按DL/T5019—94第5.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4)启闭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纸及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全部电气设备应可靠接地。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承包人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已损坏的保护油漆,并根据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灌注润滑脂。启闭机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试验:(1)电气设备的试验要求按DL/T5019-94第5.3.1条的规定执行。对采用PLC控制的电气控制设备应首先对程序软件进行模拟信号调试正常无误后,再进行联机调试。(2)空载试验。空载试验是在启闭机不与闸门连接的情况下进行的空载运行试验。空载试验应符合施工图纸和DL/T5019-94第5.3.2条的各项规定。(3)带荷载试验。带荷载试验是在启闭机与闸门连接后,在设计操作水头的情况下进行的启闭试验,带荷载试验应针对不同性质闸门的启闭机分别按DL/T5019-94第5.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4)承包人在进行动水启闭工况的带荷载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9.5质量检查和验收9.5.1埋件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埋件安装前,应对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进行复核检查,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2)埋件安装就位并固定后,应在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前,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测量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测量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55 (3)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后,应重新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共同对埋件进行中间验收,其验收的记录应作为闸门及启闭机单项验收的资料。若经检查发现埋件的安装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其处理的措施和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9.5.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在折臂闸板及启闭机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节至第9.4节规定的安装技术条件,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项目的焊接质量、涂装质量、安装偏差以及试验和试运转成果等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并作好记录。安装质量评定记录经监理人签认后,作为本合同项目验收的资料。(2)折臂闸板及启闭机安装完成,并经试验和试运转合格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申请对闸门启闭机进行各项设备的验收。验收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1)折臂闸板、启闭机的设备清单;2)安装质量的检查和评定记录;3)埋件质量检验的中间验收记录;4)折臂闸板试验检测成果和启闭机试运转记录。(3)折臂闸板及启闭机验收后,在尚未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仍负责对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9.5.3完工验收全部折臂闸板及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9.1.3.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9.6计量和支付(1)本章规定闸门门叶及埋件的安装项目采用单价不变承包方式,各安装项目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工程量(以吨为单位)与相应单价的乘积进行计量和支付。(2)本章规定的启闭机及附件安装项目采用总价不变承包方式,安装项目以台/套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3)单价或总价承包中已包括所有所对应安装设备(包括附属设备)的出厂验收、接货、保管、运输、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15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7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158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材料15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拾(亿)亿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派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建造师证号:)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160 (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三)投标函附录161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1.1.4.54分包4.3.416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附在“六、项目管理机构”的(三)安全考核合格证处。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63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164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表由下列内容组成:1.投标总价。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4.工程单价汇总表。5.取费费率一览表。6.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计算表。7.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组成表。8.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9.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10.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11.建筑工程单价表。12.安装工程单价表。165 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166 工程项目总价表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组号项目分组名称报价金额(元)备注1建筑工程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3金属机构设备及安装工程4临时工程合计(A)暂列金额(B)投标总报价(A)+(B)167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组号:01分组名称:建筑工程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合计168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组号:02分组名称: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价(元)合价(元)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小计设备费安装费小计合计169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组号:03分组名称:金属机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价(元)合价(元)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小计设备费安装费小计合计170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组号:04分组名称:施工临时工程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合计171 工程单价汇总表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单位:元其中序单单号名称位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172 取费费率一览表投标人应按下表格式填报单价分析表中各项取费费率,“项目类别”应单独列报。取费费率一览表(格式)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费率(%)序号项目类别其它备注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直接费(%)(%)(%)(%)(%)1土石方工程2砼工程3砌石工程4其它工程5安装工程…..……..173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计算表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计算表(格式)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混凝土(沙预算量单价水泥强编号浆)标号度等级级配水泥掺和料砂石子外加剂水备注(元)(kg)(kg)(m³)(m³)(kg)(kg)174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组成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组成表(格式)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价格(元)单位每吨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毛重运费运至工(t)(元)原价运杂地分仓采购及保险费预算费保管费价格库价格主要材料价格表所填的单价应与工程单价分析表的单价一致,主要材料价格表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175 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格式)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单位:元/台时其中序号名称及规格台时费修理及动力燃折旧费替换设安拆费人工费料费备费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176 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格式)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地区类别定额人工等级序号项目计算式单价(元/工时)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总价承包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177 项目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编号分项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合计元建筑工程单价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建筑工程单价表(格式)定额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定额单位:施工方法: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78 合计安装工程单价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安装工程单价表(格式)定额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定额单位:施工方法: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79 合计五、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称备注180 1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2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3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土石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4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5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6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7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8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9计划等)10工程质量管理方案11安全生产管理方案12防汛度汛13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1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5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6有关施工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配备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181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型号国别制造额定功率生产用于施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备注规格产地年份(KW)能力工部位182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己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83 附表三:拟配备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84 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85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8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2用途面积(m)位置需用时间187 六、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职务姓名职称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其他注: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清单(须社保部门盖章,下同);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清单。所有扫描件利用投标工具从会员库中挑选。188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养老保险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建造师注册编号学历所学专业参加工作年限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主要业绩类似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担任职务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万元)联系电话注: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清单(须社保部门盖章,下同)、管理过的项目业绩证明(若有要求)的扫描件。所有扫描件利用投标工具从会员库中挑选。189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职称职务合格证类型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注: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扫描件。所有扫描件利用投标工具从会员库中挑选。190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项目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所有扫描件在“九、其他材料中(六)、其他”处附。191 八、资格审查资料说明:1、投标文件中附的所有证明、证件和业绩应完整、有效,能满足评审的需要。2、“六、项目管理机构”及“八、资格审查资料”中相同的资料可不重复提供。3、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19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邮政编注册地址码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万元)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还须提供《河南省省外企业入豫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扫描件。所有扫描件利用投标工具从会员库中挑选。19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近年财务状况表年度说明查看****年注: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扫描件。所有扫描件利用投标工具从会员库中挑选。194 水利工程(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建设规模合同价格(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附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扫描件。2、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扫描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扫描件。3、所有扫描件利用投标工具从会员库中挑选。195 水利工程九、其他材料(一)签字盖章齐全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的扫描件196 水利工程(二)信誉要求注:投标人承诺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197 水利工程(三)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1)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2)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3)如近三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三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处理结果或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进展情况12345678„„注:(1)“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2)“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3)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198 水利工程(四)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说明:(1)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2)如近三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三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处理结果或序号投诉事由受理机关进展情况12345678„„注: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199 水利工程(五)项目负责人承诺200 水利工程(六)其他注: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拟分包需提供的资料(若需要)。商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水表及防盗闸阀、水源井工程量清单1标段谭庄供水区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量清单单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位安装设备安装设备费费费费贰机电设备及安装一水源井取水设施潜水泵1(含泵管、电缆、压力表、首部200QJ50-90/6台1连接总成等配件)VV220.6/1KV4×2潜水泵电源线m60025潜水泵启动柜330kw台1(安置在控制室)二二次加压设备加压泵组1(含电缆、进出口总成、泵座等80DL*3台3配件)三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附属线路102Kw(断电自动1台1及配件启动)四水厂消毒设备1次氯酸钠消毒设备套12DE20ABS加药管道连接项1201 水利工程邓城供水区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量清单单价(元)合计(元)单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设备安装位设备费费费费贰机电设备及安装一水源井取水设施潜水泵1(含泵管、电缆、压力表、首部200QJ50-90/6台1连接总成等配件)VV220.6/1KV4×2潜水泵电源线m60025潜水泵启动柜330kw台1(安置在控制室)二二次加压设备加压泵组1(含电缆、进出口总成、泵座等80DL*3台3配件)变频柜11拖2+1拖1套1(安置在控制室)三水厂水质化验室设备1便携式水质监测设备日常九项检测套1四变压器5500055001变压器、附属线路及配件250KVA套1550005500550005500郝岗供水区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量清单单价(元)合计(元)单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设备安装位设备费费费费贰机电设备及安装一水厂水质化验室设备1便携式水质监测设备日常九项检测套1谭庄、邓城、郝岗机电设备及安装合计水表及防盗闸阀购置工程量清单单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位入村水表(防滴漏水表)LXSJ-50个9元/入户水表(防滴漏水表)LXSJ-153928块202 水利工程入户防盗闸阀个3928水表及防盗闸阀合计水源井工程量清单单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位一水源井工程(一)打井(2眼,井深450m*2)米900(二)洗井眼2(三)水质化验费眼2(四)临时工程项1水源井工程合计总合计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土建及管网施工4标谭庄供水区建筑工程量清单单价合计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元)(元)壹建筑工程一水源工程(一)井房2⑴井房m17.05⑵井房防盗门扇1(二)水源井连接管道⑴厂外水源井连接管Φ140PEm600203 水利工程管件(三通、四通、堵头、弯头、管件按管网材料41190的10%计,安装费按管件材⑵直节、法兰等)材料费、安装费料费12%计二供水厂工程(一)水厂进口连接井(1座)3⑴碎石垫层m2.73⑵M7.5浆砌砖m18.62⑶1:2水泥砂浆抹面m55.43⑷C20砼盖板预制及安装m1.92⑸钢筋制作安装t0.16⑹连接钢管项1软密封无泄露,不锈⑺闸阀(≥Dg200)个5钢杆、球墨铸铁阀体(8)蝶阀(Dg110-Dg160)钢制蝶阀个9三管网工程(一)土方工程3⑴骨干土方开挖m167853村内土方开挖m262433⑵骨干土方回填m167853村内土方回填m26243(二)管道工程1管道⑴阀门63软密封无泄露,不锈闸阀(≥Dg200)个1钢杆、球墨铸铁阀体蝶阀(Dg110-Dg160)钢制蝶阀个6球阀(Dg90)PVC球阀个6球阀(≤Dg75)PVC球阀个50⑵排空阀PVC球阀个37⑶入村水表(防滴漏水表)(安装费)LXSJ-50个6⑷入户水表(防滴漏水表)(安装费)LXSJ-15个2445⑸入户防盗闸阀(安装费)个2445⑹入户闸阀个2445⑺水表池及盖板个2445(8)聚乙烯管(安装费)De32PE80m24986De50PE100m30886De63PE100m5335De75PE100m4401De90PE100m3505De110PE100m1910De160PE100m3630De200PE100m7800204 水利工程De250PE100m1000管件(三通、四通、堵头、弯头、管件按管网材料2888901的10%计,安装费按管件(9)直节、法兰等)材料费、安装费材料费12%计2过河钢管(钢塑管)DN80×4.0m120DN200×5.5m543过路顶管DN90以下m180DN90-DN200m2004阀门井阀门井(深1.5m)内径1200mm个13.00阀门井(深1.0m)内径800mm个875管网标志牌0.15x0.15x0.8m个11436混凝土路面凿除m27.037C20混凝土路面恢复m25.2(三)入户工程入户工程1(含入户管、水龙头、阀门、夹子等户2445一套及安装)(含管件)建四临时工程安%1.50%五环境保护临时措施2防尘网m29538合计商水县2017年整合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土建及管网施工5标邓城供水区建筑工程量清单单价合计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元)(元)壹建筑工程一水源工程(一)井房205 水利工程2⑴井房m17.05⑵井房防盗门扇1(二)水源井连接管道⑴厂外水源井连接管Φ140PEm600管件(三通、四通、堵头、弯头、管件按管网材料41190的10%计,安装费按管件⑵直节、法兰等)材料费、安装费材料费12%计二供水厂工程(一)水厂进口连接井(1座)3⑴碎石垫层m3.143⑵M7.5浆砌砖m19.662⑶1:2水泥砂浆抹面m67.53⑷C20砼盖板预制及安装m2.08⑸钢筋制作安装t0.17⑹连接钢管项1软密封无泄露,不⑺闸阀(≥Dg200)锈钢杆、球墨铸铁个5阀体(8)蝶阀(Dg110-Dg160)钢制蝶阀个9三管网工程(一)土方工程3⑴骨干土方开挖m5643村内土方开挖m88653⑵骨干土方回填m5643村内土方回填m8865(二)管道工程1管道⑴阀门球阀(≤Dg75)PVC球阀个9⑵排空阀PVC球阀个20⑶入村水表(防滴漏水表)(安装费)LXSJ-50个2⑷入户水表(防滴漏水表)(安装费)LXSJ-15个685⑸入户防盗闸阀(安装费)个685⑹入户闸阀个685⑺水表池及盖板个685(8)聚乙烯管(安装费)De32PE80m9448De50PE100m8536De63PE100m2229De75PE100m1950De160PE100m20管件(三通、四通、堵头、弯头、管件按管网材料338424的10%计,安装费按管件(9)直节、法兰等)材料费、安装费材料费12%计2过路顶管DN90以下m300206 水利工程3阀门井阀门井(深1.0m)内径800mm个294管网标志牌0.15x0.15x0.8m个1335混凝土路面凿除m9.036C20混凝土路面恢复m8.4(三)入户工程入户工程1(含入户管、水龙头、阀门、夹子等户685一套及安装)(含管件)建四临时工程安%1.50%五环境保护临时措施防尘网m26935合计郝岗供水区建筑工程量清单单价合计序号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元)(元)壹建筑工程一管网工程(一)土方工程3⑴骨干土方开挖m21203村内土方开挖m85503⑵骨干土方回填m21203村内土方回填m8550(二)管道工程1管道⑴阀门12蝶阀(Dg110-Dg160)钢制蝶阀个1球阀(Dg90)PVC球阀个2球阀(≤Dg75)PVC球阀个9⑵排空阀PVC球阀个10⑶入村水表(防滴漏水表)LXSJ-50个1⑷入户水表(防滴漏水表)LXSJ-15个798⑸入户防盗闸阀个798⑹入户闸阀个798⑺水表池及盖板个798(8)聚乙烯管(安装费)De32PE80m14700De50PE100m3590De63PE100m1765De75PE100m1320De90PE100m730207 水利工程De110PE100m1600管件(三通、四通、堵头、弯头、管件按管网材料2888901的10%计,安装费按管(9)直节、法兰等)材料费、安装费件材料费12%计2过路顶管DN90以下m30DN90-DN200m203阀门井阀门井(深1.5m)内径1200mm个3阀门井(深1.0m)内径800mm个194管网标志牌0.15x0.15x0.8m个1835混凝土路面凿除m4.536C20混凝土路面恢复m4.2(三)入户工程入户工程1(含入户管、水龙头、阀门、夹子等户798一套及安装)(含管件)建四临时工程安%1.50%五环境保护临时措施防尘网m25612合计总计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