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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指南(2016年版)交流者: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劳
特别说明贯彻强条的宣贯精神,以“实施指南”为基本素材,围绕强条。为有利于对强条的理解和执行,交流中注重对强条朴素思想、应用注意问题的理解和解释;对超越强条及实施指南(包括由此延伸涉及的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解释,仅供参考;个别理解或解释可能有不妥或片面之处,与大家的认识存在差异,欢迎批评与交流。
2016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未修订标准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新制定与修订标准以颁布标准中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仍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98项、强制性条文614条。
与2010年版《实施指南》相比:维持四大篇:取消了水文预报、工程规划与水力计算、水力机械、混凝土防渗墙、沥青混凝土防渗墙等节内容,取消了单项工程一章,简化了混凝土工程一章,增加了疏浚与吹填一节。1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234
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水文2工程勘测3工程规划4工程设计5机电与金属结构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4工程设计共涉及标准36项,强制性条文185条。共10节: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4-3稳定与强度4-4抗震4-5挡水、蓄水建筑物4-6输水、泄水建筑物4-7水电站建筑物4-8防火4-9安全监测4-10工程管理设计
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4-1-4《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4-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1-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4-1-7《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4-1-8《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4-1-9《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4-1-11《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645-2013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体现了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Ⅰ~Ⅴ等)。建筑物级别:反映对建筑物不同技术和安全要求,依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1~5级)。
建筑物级别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的影响程度,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主要建筑物: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1~5级)。次要建筑物:失事后不至于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且易于修复的建筑物(3~5级)。临时性建筑物:施工期使用、为永久建筑物提供保护或服务的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依据保护对象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自身规模等确定建筑物级别(3~5级,特殊2级)。
【一点说明】先定等后定级。等别确定以后不得轻易改变,级别可随设计工作深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级别,除满足规范规定外,应与工程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保持一致。一个工程一个等别,但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可能会有不同的级别,如与永久结合的施工导流纵向围堰的结合段、导流隧洞的封堵体(包括若衬砌不拆除保留的话相应衬砌混凝土)。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相应自身相应的工程(规模、效益)等别,或结合自身规模(如泵站装机容量、排灌建筑物的引用或过水流量),或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使用年限、失事后果、自身规模(指临时建筑物)确定。
【一点说明】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一般就高不就低,但应区别对待,有时得同时满足两项甚至以上的指标才可就高。依附于其他建筑物并与之形成整体的,其建筑物等级不得低于所依附的建筑物,如坝上非独立式进水口、过(穿)防洪堤和挡潮堤的交叉建筑物、堤上水闸等。高等别低级别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低等别高级别的情况也会存在(如坝高提级产生的现象)。建筑物的提级、降级需经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是等级标准的顶层规范。现行规范中,堤防工程“有级无等”(以防洪标准确定的防洪重现期定级);水闸工程有“等”(单独定等),但没有专门针对水闸的定级(方法)(两个特殊的单项建筑物工程,以结构型式命名)。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a)2.0.2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2确定。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b)2.0.3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2.0.3确定。当提水枢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c)2.0.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表2.0.5
由于灌、排渠沟工程的重要性低于渠首引水枢纽工程,且灌排渠沟多属土方工程,遭受破坏较易修复,所以,当灌、排渠沟工程的灌溉或排水流量与引水枢纽工程的引水流量相同时,灌、排渠沟工程的等别比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低,或至多与后者的工程等别相当。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表2.0.6灌、排建筑物d)2.0.6水闸、渡槽、倒吸虹、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6确定。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值比相应等别的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值高(体现出重要性还是低于引水枢纽工程),但与同级别的灌溉渠道工程分级指标值相同(重要性相同——渠系建筑物)。
灌、排建筑物-----隧洞
灌、排建筑物-----跌水
灌、排建筑物-----渡槽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e)2.0.7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f)2.0.8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检查要点和方法〗(1)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2)在防洪堤或挡潮堤上修建、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的灌排建筑物,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公路或铁路的级别。〖一点说明〗灌排规范主要针对对象为农田、草场和林地的灌溉与排水。就建筑物而言,仅对与灌溉和排水设计有关的部分做了规定,因为水库建筑物等已有规范规定。灌排建筑物级别基本是以流量来分级的(泵站兼顾了装机容量)。
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L252—2000a)2.1.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1)库容分等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总库容的定义,是指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一般情况下水库的校核洪水位为最高水位,但有些以供水或防洪为主的水库,其最高水位可能不是校核洪水位。如黄河上的万家寨水库,最高正常蓄水位980.0m,而校核洪水位(0.01%)为979.1m,水库总库容按最高蓄水位980.0m确定。
2)防洪分等指标城镇及工矿企业重要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体现也不一样,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规范以:“特别重要、重要、中等、一般”这些概念指标来划分。规范条文说明中给出以城镇非农业人口划分城镇规模、以工矿企业货币指标划分工矿企业规模,区分重要性的方法可参考(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已对防洪分等从保护人口、保护耕地、保护当地经济规模三方面给出了量化指标)。
3)治涝、灌溉分等指标根据有关部门典型调查分析,治涝工程年平均效益一般比防洪工程高60%左右,所以治涝工程分等指标低于防洪工程(如:Ⅰ等工程防洪保护农田面积分等指标为≥500万亩;而相应的治涝面积则为≥200万亩);灌溉工程年均效益大,一旦遭受破坏损失较大,故灌溉工程的分等指标又低于治涝工程(如:Ⅰ等工程灌溉面积分等指标为≥150万亩)。
4)供水分等指标供水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分等。量化指标可参考规范条文说明(与防洪对象量化指标相同。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除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外,还纳入了年供水量指标)。供水工程包括从江河取水工程、区域引水或跨流域调水的总干渠工程;供水对象主要为城镇、工矿企业,也常包括一部分农业灌区。跨水系、跨区域的调水工程应同时考虑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的大小进行分等,详见《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有关规定。
5)水电站分等指标1978年以来,我国水电站分等指标有了较大提高,反映了我国水电站建设技术日益成熟(Ⅰ等工程:64标准—25万kW,78标准—75万kW,2000标准—120万kW)。水电站分等指标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确定。
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b)2.1.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c)SL252-2000第2.2.1条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表2.2.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d)SL252-2000第2.2.2条规定: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e)SL252-2000第2.2.3条规定:水库大坝按2.1.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指标如下水库大坝提级指标表2.2.3注: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
〖摘编说明〗1)主要建筑物的级别与工程等别相对应,分为1、2、3、4、5共五级,次要建筑物的级别比主要建筑物的级别降低0~2级。2)对失事后果十分严重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对下游不造成大的灾害,其主要建筑物可以降低一级。3)当永久性建筑物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非强条)。4)水利水电工程失事对下游的影响,与失事时的水头有很大关系。高坝的结构安全度与低坝应有所差别。
〖检查要点和方法〗1)主要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提高和降低,必须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2)各项设计文件中的建筑物级别应与审查意见和上级批复文件一致。3)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次要建筑物级别不应调整。
〖一点说明〗基于对近些年坝工技术发展的考虑:1)水电工程高、中、低坝的界限高程定位50m、100m(以2006拱坝规范为代表)。2)水电工程水库大坝的提级指标进行了调整(DL5180-2003),相对水利指标,土石坝调增较少(3级:80/70m;2级:100/90m),混凝土坝、浆砌石坝调增较多(3级:120/100m;2级:150/130m)。以上仅限于以水力发电为工程主要任务、执行水电设计规范的工程。
〖案例分析〗(1)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是以灌溉、发电为主的综合性水利枢纽。总库容0.26亿m3,灌溉面积134.3万亩,电站装机容量121.5MW,根据库容和装机容量工程等别为中型,但按灌溉面积为大(2)型,当按各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按最高等别确定,为大(2)型(Ⅱ等)。考虑到总库容较小,水头低,经溃坝分析计算,即使失事对下游不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为降低工程造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枢纽主要建筑物如泄洪闸、河床式电站等,降低一级按3级建筑物设计
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
沙坡头河床电站布置图
沙坡头泄洪闸闸室纵剖面图
〖案例分析〗(2)鸭滨水库,天津市西青区,总库容3150万m3,中型水库,Ⅲ等。(1)地理位置重要(2)天津市防洪圈内(3)调节再生水源围坝提高一级,按2级建筑物设计
海河外环线鸭滨水库独流减河
〖案例分析〗(3)某电站水库库容9.2亿m3,为大(2)型工程,最大坝高103.0m,大坝提高一级,为1级建筑物,溢洪洞为2级建筑物。坝后式电站装机容量2*50MW,独立进水口、引水隧洞和厂房级别根据电站本身装机容量确定为3级。
工程主要建筑物由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左岸副坝和溢洪洞,右岸泄洪兼导流洞及引水发电系统组成。面板堆石坝枢纽布置溢洪洞泄洪兼导流洞引水隧洞厂房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SL252-2000第2.2.6条规定:f)2.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表格如下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表2.2.6
表2.2.6中指标含义为:“保护对象”中特殊要求系指在施工期不允许过水(如土坝)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物;“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在每一施工阶段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阶段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使用年限不叠加计算;“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一栏中,“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为设计水位时所拦蓄的水量。
SL252-2000第2.2.7条规定:g)2.2.7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注意如下
〖检查要点和方法〗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指标,需“高度”和“库容”同时满足要求,才能确定该项指标符合规定。2)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表2.2.6四项指标中的两项。
〖案例分析〗某水电站装机容量108万kW,Ⅱ等工程,拦河坝为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110m,2级建筑物。施工期采用一次拦断河床导流,工期4年,上游土石围堰高35m,相应库容6500万m3。虽然围堰使用年限超过3年,但保护对象、失事后果和建筑物规模均不满足3级指标要求,故围堰级别定为4级。
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2.1.1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应根据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及其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等别,其等别应按表2.1.1确定。规模巨大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水闸枢纽工程,其等别应经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摘编说明〗水闸具有挡水、泄(引)水的双重功能,以调节水位、控制流量和宣泄洪水为主要目的。水闸枢纽是指以水闸为主的水利枢纽,可以为单一水闸。灌溉工程、排水工程、渠化河道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水电中的水闸,有的可能规模和过流量都较大,但自身不存在等别问题,其级别应根据所述枢纽工程等别和自身重要性确定。最能反映水闸工程规模规模和特点的是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因此,以最大过闸流量作为分等指标之一。
〖检查要点和方法〗1)过闸流量是指拦河闸设计允许的最大过闸流量。2)当按过闸流量大小和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等别不同时,应经综合分析确定。3)堤防或海堤上的水闸应满足堤防工程或海堤工程相关规定要求。
〖案例分析〗1)天津市永定新河河口防潮闸设计、校核流量分别为4640和4820m3/s,根据水闸过闸流量及其防护对象的重要性,防潮闸工程等别属大(2)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
〖案例分析〗2)四川嘉陵江上明台水利枢纽,是一个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供水等任务的综合性水利枢纽工程。总库容5600万m3,河床式电站装机容量45MW,泄洪闸25孔,设计、校核流量分别为16650m3/s和22800m3/s,虽然该拦河闸最大过闸流量大于5000m3/s,但并非水闸枢纽,所以仍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第2.1.1条,根据库容确定该工程等别为Ⅲ等,拦河闸建筑物级别为3级。
4-1-4《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工程包括水电站进水口(含抽水蓄能电站进水口)、灌溉与供水工程进水口、泄洪洞进水口等。按布置型式,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整体布置进水口,是大坝、压力前池、河床式电站厂房、拦河闸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其级别与所在主体建筑物的等别级别相关;另一类为独立布置进水口。
SL285-2003第3.1.1条规定:a)3.1.1整体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分别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站、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进水口功能和规模按表3.1.1确定,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级别还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并按较高者确定。表格如下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表3.1.1
〖检查要点和方法〗1)整体布置进水口应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站、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级别相同。2)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按进水口的功能,采用不同的分项指标确定。3)经论证1~4级进水口建筑物可较表3.1.1确定的级别降低一级;对于特别重要的2~5级进水口,经论证可将进水口建筑物级别提高一级。※进水口的建筑物级别划分实际是等级规范的延伸应用。
4-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a)3.2.1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3~5级,具体按表3.2.1确定。b)3.2.2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c)3.2.4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摘编说明〗(1)永久建筑物级别作为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的依据之一。(2)围堰失事后果按其程度划为重大、较大和较小三级。(3)使用年限系指各施工阶段导流建筑物的运用年限。(4)导流工程的规模用围堰高和堰前库容来衡量,两项指标要同时满足。
〖摘编说明〗(5)导流建筑物划分为三级。3级导流建筑物的指标控制较严,至少需要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6)在不同导流分期,导流建筑物可能有不同级别。(7)同一导流分期的导流建筑物,可能因作用和型式不同,其级别也不一,如上游围堰、下游围堰、纵向围堰就可能采用不同级别。
〖检查要点和方法〗1)只有同时满足表3.2.1中3级导流建筑物一栏两项以上指标,其导流建筑物级别才有条件研究提高到3级的可能性。2)同一导流建筑物的不同部位因作用不同应有差别,如混凝土纵向围堰的中段若与坝体结合,应与纵向围堰的上段、下段,分别拟定不同的级别。
4-1-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a)3.1.1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土墙级别,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3.1.1确定。b)3.1.4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4-1-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摘编说明〗1)水工挡土墙除具有防止土体崩塌的作用外,往往还具有挡水、导水、侧向防渗等多种作用。水工挡土墙设计级别也应随所属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相应确定。2)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挡土墙,其重要性与防洪(挡潮)堤是一样的。一旦失事,其严重后果与防洪(挡潮)堤失事一样。
〖检查要点和方法〗1)在按表3.1.1确定水工挡土墙级别时,应先确定所属水工建筑物的级别。2)挡土墙有主要和次要之分。3)一般情况下,次要建筑物中的挡土墙失事后不致于直接危及主体建筑物的安全,其设计级别可相应降低。但是,处于水工建筑物防渗范围内的岸墙、翼墙等,以及一旦失事将直接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挡土墙,都属于主要建筑物中的挡土墙,其设计级别应与所属主体建筑物的设计级别相同。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
4-1-7《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a)3.2.2边坡的级别应根据相关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及边坡与水工建筑物的相互间关系,并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按表3.2.2的规定确定。b)3.2.3若边坡的破坏与两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应分别按照3.2.2条的规定确定边坡级别,并以最高的边坡级别为准。
4-1-7《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摘编说明〗边坡级别两个主要因素:一是与相关建筑物的关系;其二是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对水工建筑物破坏程度分为严重、较严重、不严重和较轻4种情况:严重---相关建筑物完全破坏或功能完全丧失。较严重---相关建筑物较大破坏或功能较大影响,需加固方能使用。不严重---相关建筑物一些破坏或功能一些影响,修复后仍能使用。较轻---影响很小或间接影响。
〖检查要点和方法〗1)“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确定边坡级别。2)一个边坡的破坏可能与两座或多座建筑物的安全有关。应先按建筑物分别确定边坡级别,再选择其中最高级别作为边坡级别。
〖案例分析〗小浪底大坝上游3.65km和2.48km分别发育有1号滑坡和2号滑坡,体积分别为1100万m3和410万m3。研究表明,在正常高水位275.00m情况下,滑坡产生的涌浪仅高0.88m,不会对大坝和左岸进水塔等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且附近也没有居民区。安全监测表明,经不同库水位及水位降落等多种工况条件下运行,两滑坡虽仍处于缓慢的蠕变变形中,没有在近期内发生滑动的明显迹象。若确定的边坡级别太高,治理费用高。因此没有必要将其级别定的过高。
〖一点说明〗1)边坡包括人工边坡和自然边坡。2)水电工程边坡级别划分有别于水利工程:
4-1-8《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修建了数十座大型调水工程,通过总结已建调水工程的经验和教训,编制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该导则内容涉及调水工程设计的各个阶段,主要适用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前期阶段。
南水北调中线渠首陶岔枢纽总干渠长1277km,一期工程多年平均调水95亿m3,渠首设计流量350m3/s。
年引水12亿m3,取水口设计流量48m3/s。总干线44.4km,南干线101.7km,北干线101.7km。5座水泵总扬程636m。
4-1-8《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a)9.2.1调水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供水对象在地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9.2.1综合研究确定。
4-1-8《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b)9.2.2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摘编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中,单纯按供水对象重要性指标确定工程等别,未考虑调水规模,对部分城市存在供水等别偏高的问题。本调水导则,在确定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等别时,除城市重要性指标外,增加了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指标,相互配合使用,确定等别时要求至少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检查要点和方法〗1)水源工程建筑物规模,应按调水的最大规模确定。2)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至少满足两项指标要求。3)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调水工程,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案例分析〗(1)引滦入津向天津市供水,引水流量60m3/s,年引水量10亿m3;为大(1)型,工程等别Ⅰ等(2)引碧入连供水对象是大连市,引水流量15m3/s,年引水量4.7亿m3;为大(2)型,工程等别Ⅱ等。虽然天津市和大连市城市人口均超过100万,供水对象重要性指标均为特别重要,但因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指标不同,引碧入连工程不满足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的规定,故该工程为大(2)型,工程等别Ⅱ等。
4-1-9《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a)3.1.1渠系建筑物的级别,应参照GB50288-99渠道级别划分标准,按表3.1.1确定,且不应低于其所在渠道的工程级别。
〖摘编说明〗灌溉或排水流量是直接反映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规模的指标值。因此,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工程应按灌溉流量或排水流量的大小进行分级。当与铁路或公路、堤防和其他水工建筑物相交或相结合时,应按合建中各建筑物的最高级别确定建筑物级别。
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a)3.1.1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5级,具体按表3.1.1确定。b)3.1.2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1.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c)3.1.4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1.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d)3.1.6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1.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以过水围堰挡水情况作为衡量依据。e)3.2.2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1.1及表3.2.1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4-1-11《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645-2013a)3.0.1围堰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4、5级,具体按表3.0.1确定。b)3.0.2当围堰工程根据表3.0.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c)3.0.4当围堰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结合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d)3.0.5过水围堰应按表3.0.1确定建筑物级别,表中各项指标应以挡水期工况作为衡量依据。
〖摘编说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是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的基础上编制的。各设计阶段的施工导流设计均适用。涉及施工导流建筑物级别强条有5条:3.1.1、3.1.2、3.1.4、3.1.6、3.2.2条。涉及围堰建筑物级别强条有4条:3.0.1、3.0.2、3.0.4、3.0.5条。导流建筑物和围堰建筑物级别划分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的规定一致,详见4-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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