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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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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2013篇一: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2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2.1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2.2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3基本资料3.1气象与水文3.2社会经济3.3工程地形3.4工程地质4堤线布置及堤型选择4.1堤线布置4.2河堤堤距的确定4.3堤型选择5堤基处理5.1一般规定5.2软弱堤基处理5.3透水堤基处理5.4多层堤基处理5.5岩石堤基的防渗处理6堤身设计6.1一般规定6.2筑堤材料与土堤填筑标准6.3堤顶高程6.4土堤堤顶结构6.5堤坡与戗台6.6护坡与坡面排水6.7防渗与排水设施6.8防洪墙7堤岸防护7.1一般规定7.2坡式护岸7.3坝式护岸7.4墙式护岸7.5其他防护型式8堤防稳定计算8.1渗流及渗透稳定计算8.2抗滑稳定计算8.3沉降计算9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交叉、连接9.1一般规定9.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15 9.3跨堤建筑物、构筑物10堤防工程的加固、改建与扩建10.1加固10.2改建10.3扩建1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11.1一般规定11.2观测设施11.3交通与通信设施11.4防汛抢险设施11.5生产管理与生产设施附录A堤基处理计算附录B设计潮位计算附录C波浪计算附录D堤岸防护计算附录E渗流计算附录F抗滑稳定计算21总则1.0.1我国洪、潮灾害十分严重,堤防是抵御洪、潮水危害的重要工程措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大规模的堤防建设,全国已建堤防总长20余万公里,在历次抗洪、潮灾害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建、加固、扩建及改建堤防工程的任务将日益繁重,而堤防工程设计几十年来无标准可循,与大量的堤防建设需要极不适应。由于缺乏反映堤防自身特点和要求的标准,堤防工程设计难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等要求。因此,制定堤防工程设计的标准,是适应国家堤防建设的需要,也是使堤防工程建设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堤防工程设计水平的必然要求。15 1.0.2我国堤防种类繁多,按抵御水体类别分为河堤、湖堤、海堤;按筑堤材料分为土堤、砌石堤、土石混合堤、钢筋混凝土防洪墙等。工程建设性质又有新建堤防及老堤的加固、扩建、改建之分。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充分考虑我国堤防工程的不同类别及新、老堤建设的具体情况,使本规范有较好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1.0.3堤防工程是防洪、防潮工程的重要设施,在河流、湖泊的综合规划或防洪专业规划中,为实现防洪总体目标,作为防洪体系中的水库、堤防、滞洪区、分洪道等工程措施承担不同的任务,堤防工程设计须按照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进行;城市堤防是城市的基础设施,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须按总体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城市防洪工程又是河流、湖泊、海岸带综合规划或防洪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且是规划防洪的重点。因此,城市防洪工程应以上述两类规划作为依据。15 1.0.4基本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是搞好堤防工程设计的前提,根据各设计阶段不同的精度要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水利工程按基建程序通常规定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和施工详图等设计阶段。堤防工程根据堤防级别、工程规模和主管部门要求,可对各设计阶段适当合并或简化。不同的设计阶段对资料的要求既有相异之处,又有相互联系和各设计阶段通用的地方,在收集、整理和分析资料时,既要注意各设计阶段对资料精度要求,又要通盘考虑,尽可能避免重复,以达到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减少资料收集的工作量。为了保证基本资料完整和可靠性,需要对收集、整理的基本资料进行分析验证工作。1.0.5为确保堤防工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安全运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抵御设计条件下的洪、潮水危害,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稳定、渗流、变形等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基本要求,这是本规范中的堤基处理、堤身设计、堤岸防护等章节中的共性问题。因此,本条对这一共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1.0.6我国堤防工程堤线长,保护范围广,堤防所在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在堤防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以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在总结经验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必要时应进行科学试验。1.0.7本条作了对地震烈度7度及其以上地区的堤防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限定规定。是因为:其一,堤防工程遭遇大洪水机率小,高水位运行时间短,同时又遭遇7度及其以上地震烈度的机率更小;其二,抗震设防措施代价高,根据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只能对特别重要的城市堤段,如保护核电站或重要的城市工业设施的1级堤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抗震设防设计。15 1.0.8堤防工程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部门和专业,主要涉及水利水电、城建、交通、铁道、地质等部门和有关专业。因此,本条作了除满足本规范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2.1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2.1.1堤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而修建的,其自身并无特殊的防洪要求。因此,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主要由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而定。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中,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见表1。如果一个防护区范围较大,当各类防护对象可以分别防护时,按各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由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分别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如果不能分别防护时,为了保证主要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应按本规范规定选取各防护对象中标准较高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堤防工程的级别根据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确定。表1防护对象的等别和防洪标准2.1.2本规范中堤防工程的级别,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决定。为区别不同水体洪水对防护对象的威胁程度,根据《防洪标准》6.4.1条规定,本条作了堤防工程的级别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的原则规定。15 2.1.3根据《防洪标准》3.0.2条:“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的规定,参照沿海各省、区、市的现行等级划分标准(见表2),滨海地区堤防工程较一般乡村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适当提高。程体系中承担的防洪任务来决定的。因此,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需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2.1.5我国堤防工程大部分是土堤或土石混合堤,加高、加固相对比较容易。而水闸、涵洞、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加高、改建比较困难;堤防工程与建筑物的接合部在洪水通过时易出现险情,引起溃决,因此本条对这些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2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2.2.1在堤防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观测资料系列的局限性、河流冲淤变化、主流位置改变、堤顶磨损和风雨侵蚀等,设计堤顶高程需有一定的安全加高值。安全加高值不含施工预留的沉降加高、波浪爬高及壅水高。表2.3.1系参考《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及《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考虑到堤防高度较土坝低,加上堤防加高一般比水利枢纽或土坝容易,所以本规范采用比土坝低一级的数值,既使1级堤防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最大也不超过土坝规定的最大数值。15 2.2.2无粘性土渗透变形的允许坡降是以土的临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的。规范中提出安全系数1.5~2.0。通常流土破坏对堤防工程的危害较大,安全系数取2.0,管涌安全系数的取值小于流土破坏,故取1.5。表2.2.2适用于无粘性土渗流出口无滤层的情况。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和粘性土的允许坡降,通过试验确定。2.2.3土堤在设计中需要对安全留有裕度。为避免过大变形,考虑承受各种荷载的准确程度和土料试验分析的误差等因素,所以土堤在不同的运用条件下,按照堤防工程的级别,规定不同的安全系数。表2.2.3所列安全系数适用于瑞典圆弧法,用其他方法采用的安全系数另行论证。在过去十几年,全国各地新建或加固的堤防工程设计中,均参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规定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部分堤防工程设计采用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列如表3。表3部分堤防工程设计采用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来自: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堤防工程设计规范,2013)但堤防堤线长,地质勘探工作不可能做得象土坝那样详细,试验资料的代表性也有限,施工土料不一定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又不易控制,河堤工程运用时还存在受河水冲刷引起塌坡的可能等等。考虑堤防工程的这些特点,本规范所规定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与碾压土石坝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相同。15 堤防工程正常运用条件即为设计条件;非常运用条件是指地震、施工期的运用等。2.2.4在软弱堤基上修筑土堤,其抗滑稳定较差,如要求达到规范的数值,则设计的堤防断面比较大、不经济,因此,本规范对于这类堤防放宽了设计指标。2.2.5表2.2.5所列安全系数适用于剪切强度公式计算。3基本资料3.1气象与水文3.1.1本条除水位、潮位等普遍需要的资料外,其他项目根据设计需要,有针对性地搜集提供。例如:堤身、堤基土质抗冲性能较弱的,需要提供江河流速资料;多泥沙河流需要提供泥沙及河床淤积资料;湖堤、海堤及大江大河堤防,需要提供风浪资料;我国东南部多雨地篇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171-96)1总则1.0.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创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1.0.2本规范适用于l、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1.0.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1.0.41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1.0.5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程工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包括以下设计内容:(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3)工程观测;(4)交通设施;〔5)通信设施;(6)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1.0.6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1.0.7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1.0.8本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2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2.0.1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0.21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2.0.3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可设置地(市)、县、乡三级管理机构,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县(市)及以下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2.0.4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2.0.5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应配备一名群众护堤员,担负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护堤任务。3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3.0.1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规划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依据。3.1工程管理范围3.1.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15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道口、码头等。(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矾等。(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3.1.2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表3.1.2护堤地宽胜数值表(4)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点适当延伸,一般可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15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当扩大护堤地范围。(6)海堤工程的护堤地范围,一般临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100~200m;背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20~50m。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7)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宽度,在保证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方便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区土地利用情况,对表3.1.2中规定的数值进行适当调整。3.1.3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自身的建筑范围外,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控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堤地范围。(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横向宽度应从护岸控导工程的顶缘线和坡脚线起分别向内外侧各延伸30~50m;纵向长度应从工程两端点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15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适当扩大。3.2工程保护范围3.2.1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表3.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3.2.2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4工程观测4.1-般规定4.1.1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下目的:(l)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4.1.2工程观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选定,仪器设备选型,观测设施整体设计与布置,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和工程概算,提出施工安装与观测操作的技术要求等。4.1.3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15 (l)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行工况。(2)工程观测剖面,应重点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化的堤段或建筑物处,尽量做到一种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3)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堤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4.1.4堤防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的地点。4.2工程观测项目4.2.13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l)堤身沉降、位移;(2)水位、潮位;(3)堤身浸润线;(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4.2.23级以上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15 (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平位移;〔4)渗透压力;(5)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6)崩岸险工段士体崩坍情况;〔7)冰情;(8)波浪。4.2.3各专门观测项目,要统一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并作好地质勘探、试验等前期基础工作。各观测项目的选点布置及布设方式,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4.3堤身沉降、位移观测4.3.1堤身沉降量观测,可利用沿堤顶埋设的里程碑或专门埋设的固定测量标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堤段,应适当加密测量标点。4.3.2堤身位移观测断面,应选在堤基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化异常,有潜在滑移危险的堤段。篇三:2014.3.26水利水电设计规范表附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现行标准名录(第三版)-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