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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县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本市财政局、水务局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区(县)级行政单位。第三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绩效情况。(二)权责统一。采取自评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市对区(县)考评,重点区(县)自评。(三)突出重点。重点对项目建设与管理、资金投入与整合等方面进行考评。(四)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8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第二章考评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考评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三)各级财政、水务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四)区(县)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五)项目监理单位、质监部门出具的报告及鉴定结论;(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绩效考评主要内容: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推进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验收以及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区县资金投入与整合、资金监管等情况。8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水务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市财政局、水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二)制定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三)对世界工作进行自评,对区(县)进行绩效考评;(四)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五)加强对区(县)绩效考评工作指导。第九条区(县)财政局、水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本区(县)考评工作;(二)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水务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及考评报告。第十条重点县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分为年度考评、日常考评和专项考评。年度考评: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8
日常考评:各级财政、水务部门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到位、效益等情况,定期进行考评。专项考评:对特定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一条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水务局,并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绩效考评表》(表式附后,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市财政局、水务局于3月31日前完成对区(县)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日常考评和专项考评工作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总结三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下达考评通知。(二)组织实施阶段1、资料考评。考评小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2、现场考评。考评小组赴现场采取踏勘、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等。3、上报绩效考评资料。被考评项目单位根据预期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三)分析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8
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考评档案。第十三条各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对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第四章考评结果运用第十四条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五条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以后该区(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和是否继续成为重点县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水务局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上海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8
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区县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8
附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区县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区(县)考评内容考评指标考评说明区县自评市级考评备注(一)项目组织(16分)1、组织领导(6分)1、制定了全区(县)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2、全区(县)农田水利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大批准,得2分。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2、统计与总结(4分)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3、信息与宣传(6分)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超过2条并获市财政局或水务局采用,得4分。2、在区(县)级及以上媒体有报道超过2次,得2分。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二)项目管理(34分)4、申报材料(8分)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2、项目申报材料经市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6分、4分、2分。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5、工程建设(14分)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70%、60%,分别得14分、12分、10分、8分和6分;60%以下不得分。2、建设计划调整未上报的,不得分(计划调整上报,经市财政、水务部门批准的除外)。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6、项目验收(4分)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得4分。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分。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8
7、管护机制建设(6分)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三)资金管理(30分)8、县级资金投入(6分)1、区(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2、区(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10%以上,得2分。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9、县级资金整合(14分)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10、资金监管(10分)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四)实施效果(20分)11、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0分)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5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2分、新增和改善节水灌溉面积2分、新增和改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分、提高圩区防洪除涝能力2分、建立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12、增加农业生产能力(10分)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总分(100分)注: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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