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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大气污染治理北京市PM2.5初始排污权分配研究-基于总量分配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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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北京市PM2.5初始排污权安排争论基于总量安排模型 一导言自2021年以来,京津冀地区显现大范畴连续性雾霾天气,大气中PM2.5含量多次突破300(依据空气质量标准,超过300为重度污染);对空气污染的治理迫在眉睫,但企业和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环境问题的复杂多变性以及经济进展和环境爱护间的固有冲突,使得以行政命令和收取治污税费为主的传统方式成本较高,经济效率低,无法有效应对当前的污染状况;发达国家市场化的治污方式对解决这种治污困境有很好的成效;早在20世纪70岁月,美国就针对当时的空气污染状况出台了《空气清洁法案》,旨在建立国家大气质量标准并统筹各州的治污情形;他们也遇到了环境治理和经济进展之间的冲突,于是美国逐步引入“补偿政策”“气泡政策”“净得政策”等多种排污权交易的方法,并于90岁月形成公开的市场化交易平台;之后,这一政策在处理空气污染、水污染的多个案例中都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以较低的经济代价掌握了污染;在我国,继20世纪90岁月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又于2001年4月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掌握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争论》合作项目;2007年11月10日,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已经逐步步入正轨;但目前主要的争论和实践都集中在河流流域排污权制度上,较少将排污权用于空气污染治理方面;排污权交易体系可分为5个方面:确认环境产权、确认排污总量、初始排污权安排、建立运营排污权交易市场、对交易进行监管;在这5个步骤中,“初始排污权安排”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依据初始安排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被安排成如干份,依据制度要求安排给一个层级中各个排污主体;在落实总量目标的同时,形成相对排他、可交易和可测量的排污权份额,为之后排污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打好基础;鉴于初始排污权安排的重要作用,本文从今处入手,运用和改进现有的初始排污权安排方法,对北京市的详细情形进行实证分析,考察如何在北京市合理安排初始排污权; 二文献综述排污权制度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吸引了国内外众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深化的争论;由于欧美各国在工业进展的过程中最先遇到各种环境问题,故而也在治理方法的探究上先行一步;国外对排污权问题的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科斯,科斯定理中提出的明晰产权,用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确是制度上、理论上的创新,但由于产权界定困难、交易成本过高等一系列经济和制度问题,它的意义始终限于理论层面,并没有太多的实践价值;直到1968年戴尔斯(Dales)在其著作《污染、产权与价格》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初始排污权并给予其可交易性以缓解环境污染问题的思想,排污权交易理论才逐步在美国得到应用与实践;戴尔斯指出,从政府角度来看,排污权是政府给予排污企业的产权;而基于经济的外部性考虑,这一产权应当进入市场体系进行交易,通过市场化的产权转让体系使得排污总量上达到帕累托最优;1966年克劳克(Crocker)在《空气污染掌握系统结构》中将排污权交易的思想应用于空气污染的治理;克劳克认为这一思想转变了环境领域行政治理的信息需求,政府只需要运算并掌握总的排放量,而不必关怀每一个排污者的成本函数和受害者的损害函数;对市场机制的充分运用,使得排污权定价由市场买卖双方打算,这削减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和环境爱护的总体成效;在戴尔斯和克劳克提出排污权交易体系的理论后,鲍莫尔(Baumol)和奥茨(Oates)于1971年在《环境爱护中标准与价格的使用》一书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论证;该书主要通过数学方法论证了如何设计税收系统完成环境治理目标,这在本质上同排污权交易的论证是相通的;他们的结论是统一的税率可以实现统一的边际成本,进而达成环境治理的目标;在税收体系中,统一税率的确定需要通过不断的迭代试验获得,但在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中,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自然形成市场价格,省去了确定税率的高额成本;1973年泰坦伯格在《排污权交易——污染掌握政策的改革》一书中对排污权交易体系进行了全面论述,并提出了对非匀称型污染物排放交易权的设计;他认为对于混合污染物,单一的交易价格是不够的,必需采纳不同系数依据污染源地理上的远近程度确定不同的交易价格标准;在这些基础理论之上,欧美各国的学者对排污权制度进行了争论,主要集中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上;关于初始排污权的安排,就大多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比较突出的是美国的《清洁空 气法》及其修正案;而各国依据自己的情形,对排污权的初始安排也实行了不同措施:美国SO2削减方案中初始安排采纳拍卖和无偿安排相结合的方法;麻省OTCNOx预算方案采纳适时调整的安排方法;丹麦、英国和挪威的CO2排放权交易采纳的是免费安排为主,辅以拍卖的方法;这些模式对我国的排污权实践都有肯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国外的体会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因而将其照搬应用于我国会有许多问题;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形,国内学者也对排污权的初始安排问题进行了许多争论,依据国内的实际情形,也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安排模型和操作方法;主要的争论成果如下;在排污权交易和安排的经济学原理方面,李寿德、肖江文、陈德湖、赵文会等提出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降低环境管制者治理环境问题的成本,加快环境达标的速度;鲁炜等在对国内外排污权初始安排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结合我国现实进展状态,提出我国应挑选免费安排与公开拍卖相结合的安排模式,该方式实质上类似于目前已经在欧美应用的碳排放额度安排机制;在对垄断和安排效率的争论中,吴亚琼等认为排污权总量的掌握要以合理安排作为核心;从效率和公正两方面,构建初始排污权安排的协商或仲裁机制,分析相关利益方可能的行为和结果,并对结果的经济效率和公正性进行了争论;陈德湖等认为在实施排污权交易时,最大关注焦点在于排污权的初始安排方法,在市场不完全竞争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的交易效率会由于垄断效应而降低;利用多目标决策和群体决策争论的方法,张志耀等提出了排放权总量安排的群体决策方法,李寿德等认为实施排污权的初始安排和交易制度,在实践中第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初始排污权的安排问题;该争论基于经济最优性、公正性和生产连续性原就,构建了排污权初始免费安排的多目标决策模型,并对该模型进行数学说明;排污权总量掌握下的安排争论注意对数学模型的利用,王勤耕等通过引入平权函数、平权排污量和有效环境容量等变量提出了区域排污权的初始安排方法;李爱年等对显性的有偿安排排污权的机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该争论成果认为,初始排污权免费安排中可供挑选的参照基准点大体分为3类,即成本效率安排、现时经济活动量安排和非经济因素安排;古雄伟等在分析大气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了排污权安排的2种初始方式:方案方式和市场方式;在排污费总量均衡的前提下,排污权初始安排的市场方式可以实现方案方式下的整体效益最大化,但这需要大力降低交易成本;赵文会等认为在给定排污总量上限的前提下,安排时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同时考虑其他综合因素,构建出初始安排的极大微小模型,分析出最优解存在的KKT条件,并对模型求解进行了初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