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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土方填筑、混凝土工程、预制块护坡工程、砂卵石垫层、草皮护坡等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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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1.1说明1.1.1工程概况本次施工招标为工程(合同编号:)。在对河道进行整治的同时,结合考虑防螺、灭螺,进行血吸虫病的防治等。1.1.2水文气象1.1.3对外交通条件1.1.4天然建材1.1.4.1土料1.1.4.2砂卵石料1.1.4.3块石料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2.1本合同包含的主要承包工程项目1.2.1.1承包人应完成的主体工程主要工程项目包括:(1)土方填筑;55 (2)混凝土工程;(3)预制块护坡工程;(4)砂卵石垫层;(5)草皮护坡;1.2.1.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包括:(1)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作业及仓库临时用房、场内供电供水系统、混凝土生产及原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和汽车停放场等。(2)施工临时道路。(3)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4)承包人认为需要的其它临时设施。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3.1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1.3.2设计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和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5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55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1.3.3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的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1.4.2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期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55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持续时间;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1.4.3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1.4.4临时设施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55 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6)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9)各种仓库(包括炸药、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1.4.5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1.4.6施工图纸(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28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55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14天报送监理人审批。(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4.7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1.5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本标段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材料交货验收5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55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1.6.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5款规定进行更换。(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55 (2)列出该年度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1.7.2月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提供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进行计划,列出计划完成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3)提出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3月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1.7.4进度会议55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理人审批。1.8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55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1.9临时设施1.9.1施工交通(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1.9.2施工供电(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电源接入点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电源接入点55 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1.9.3施工供水(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1.9.4施工照明(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1.9.5施工通信(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1.9.6土料开采加工系统55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料、石料采购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确定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1.9.7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1.9.8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1)机械修配厂;2)钢筋加工厂;3)木材加工厂;4)预制加工厂。(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9.9仓库和堆料场(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55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1.9.10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1)职工宿舍、食堂、医务室、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2)文化娱乐场地及设施;3)治安房屋建筑;4)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1.10施工安全保护1.10.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0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1.10.2劳动保护55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1.10.3照明安全(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的规定。表1-1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4安装区1105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6特殊的维修车间200(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1.10.4接地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1.10.5消防55 (1)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2)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1.10.6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1.10.7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1)标准道路信号;2)报警信号;3)危险信号;4)控制信号;5)安全信号;6)指标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1.10.8安全防护手册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55 (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4)汽车驾驶安全;(5)用电安全;(6)机修作业的安全;(7)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8)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9)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0)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求护程序;(11)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12)信号和告警知识;(13)其它有关规定。1.11环境保护1.11.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11.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11.3施工弃渣的治理55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中冲蚀库岸或淤积库底。1.11.4环境污染的治理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1.11.5场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1.12现场施工测量1.12.1测量基准(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1.12.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55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1.13现场试验1.13.1材料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的21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管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13.2现场工艺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21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1.14保险1.14.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1)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55 (2)第三者责任险;(3)施工设备险;(4)人身意外伤害险。1.14.2保险责任(1)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险),投保的项目及其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承保理赔的各项工作。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2)施工设备险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5工程量计量方法1.15.1说明(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15.2面积计量的计算55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5.3体积计量的计算(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1.15.4重量计量的计算(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算,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1.16计量和支付1.16.1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摊入各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6.2临时设施建设费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1.16.3退场费55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6.4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7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施工期都有可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55 2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2.1说明2.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围堰填筑;(2)建筑物的基坑排水;(3)围堰的拆除。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的供应;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拆除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积水,保证建筑物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设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结构计算及相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当河流通过的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导流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3)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7.1款和第48.2款的规定办理。55 2.1.3主要提交件2.1.3.1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布置及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导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2)导流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1.3.2施工措施计划在导流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布置和本章第2.2.1条至第2.2.4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1.3.3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建筑物施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2.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防洪标准》GB50201-94;(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本章各项目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2.2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2.2.1本工程施工导流设计标准:5年一遇施工洪水。2.2.2施工导流布置设计根据上述导流标准,按2.1.3(2)规定进行施工导流布置设计。2.3导流围堰2.3.1围堰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2.1.3.1款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建筑物布置和结构设计,对围堰轴线位置及围堰的防渗设施等进行详细设计或复核,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55 2.3.2围堰的施工(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的施工,其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施工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2.3.3围堰拆除(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2.4渡汛安全2.4.1承包者必须编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渡汛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汛前应备足必要的防汛材料、设备与劳力。2.4.2承包者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主动与当地防汛指挥部取得联系,一旦发现有洪水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确保工程施工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使工程能按计划顺利进行。2.5施工排水2.5.1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规划,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2.5.2基坑排水(1)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基坑水的排除,以及基坑内的经常性排水(包括降雨水、堰体及基坑渗漏水和施工废水)。(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设施,并负责其安装、运行和检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备用设备(包括备用电源),以免施工场地造成积水而影响正常施工。2.6质量检查和验收55 本工程围堰建筑物的土方填筑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2.7计量和支付本章工程项目按总价进行支付。(1)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围堰及其防渗处理、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及围堰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施工导流工程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不另行单项支付。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施工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2)承包人拆除围堰,应清除一切有碍永久建筑物运行的施工废弃物和施工垃圾,其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55 3土方填筑3.1说明3.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渠道工程、建筑物的土方填筑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料物平衡;现场生产试验;土料开采、运输;各种土料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5.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1.3主要提交件3.1.3.1土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单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布置图;(2)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土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4)土方平衡计划;(5)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6)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备;(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3.1.3.2地形测量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55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算的原始依据。3.1.3.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2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5.3.3节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监理人。3.1.3.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方填筑工程竣工图;(2)土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3)各土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4)施工期的观测成果;(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5129-2001;(2)《土工试验规程》SL237-99。3.2渠道及建筑物土方填筑3.2.1选定土方填筑料开采区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第3.5.2条提供的料场复查资料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选定土料开采区。3.2.2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平衡55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料开采区,做好土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按本章第5.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3.2.3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选定的料场开采区开挖土料,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以下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并根据本章第3.2.3.1条所获得的试验成果确定填筑施工参数,试验成果报告应报送监理人。3.2.3.1土料的开采、碾压试验(1)土料应时行开采、装料、运输、卸料和碾压试验,并还需进行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碾压试验应进行铺土方式、铺土厚度、碾压机械的类型及重量、碾压遍数、填筑含水量、干密度、渗透系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以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善措施。3.2.4土料运输3.2.4.1运输设备(1)土料入仓应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因施工需要而改用其它方式运输时,承包人应经过论证,并提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2)运输土料的车辆应相对固定,并经常保持车厢、轮胎的清洁,防止残留在车厢和轮胎上的泥土带入料源及填筑区。3.2.4.2运输措施(1)土料运输应与料场开采、装料和填筑面卸料、铺料等工序持续和连贯进行,以免周转过多而导致含水量的过大变化。(2)监理人认为不合格的土料,一律不得入仓。3.2.5填筑3.2.5.1说明55 (1)本节所述的填筑适用于本章第5.1.1条所示渠道及建筑物填筑。(2)施工图纸所示的渠道填筑尺寸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3.2.5.2填筑前的准备(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2)填筑部位的全部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3)填筑的基础,应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以及本技术条款第3.7.3条和第5.7节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填筑。3.2.5.3土料填筑(1)施工参数和压实标准按设计图纸要求与其一致。(2)每一填土层按规定参数施工完毕,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铺筑上一层。在继续铺筑上层新土之前,应对压实层表面残留的、被碾子凸块翻松的半压实土层进行处理(包括含水量的调整),以免形成土层间结合不良的现象。(3)压实土体不应出现漏压虚土层、干松土、弹簧土、剪力破坏和光面等不良现象。监理人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监理人认可为止。(4)铺土面应尽量平起,以免造成过多的接缝。若由于施工需要进行分区填筑时,其横向接缝坡度不得陡于1:3。(5)在接合的坡面上,应配合填筑的上升速度,将表面松土铲除至已压实合格的土层为止。坡面须经刨毛处理。并使含水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然后才能继续铺填新土进行压实。(6)为保持土料正常的填筑含水量,日降雨量大于5mm时,应停止填筑。当风力或日照较强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填筑面上进行洒水润湿,以保持合适的含水量。(7)填筑面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才能复工。55 (8)雨季停工前,填筑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发包人将不再为保护层的铺设及清除另行的费用应包含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9)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按DL/T5129-200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3.2.6质量检查和验收3.2.6.1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按本章第5.2.5.2条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3)料场开采区各种土石方填筑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3.2.6.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在土料场,对土料的含水量和黏土含量进行检查。(2)按本章第5.2.5.3节要求对的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外。(3)对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3.2.6.3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1.3.5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3.2.7计量和支付(1)土方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第5.2.4.1条(2)项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土方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廊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土方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2)土55 料(外运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过程中所需的料场清理、实物采购、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土料(利用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二次转运、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4)本技术条款第3.5.1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外运填筑土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土料填筑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6)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已摊入填筑每立方米(m3)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5 4混凝土工程4.1说明4.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的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等的混凝土工程。46.1.2混凝土工程分类(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砼)(2)预制混凝土4.1.3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砼骨料采购、运输;(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6)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制作、运输和铺砌;(7)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铺砌。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4)《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标准》GBJ107-87;55 (5)《混凝土用水标准》GBJ163-2006;(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BJ18-96;(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范》DL/T5100-1999;(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10)《水利水电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1)《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4.2模板4.2.1说明(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刚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4.2.2材料(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4)钢模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及共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6.3节的有关规定。4.2.3制作55 (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有关的规定。(2)异型模板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4.2.4安装(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有关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4.2.5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4.2.6拆除(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6.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表4.1底模拆模标准55 结构类型结构跨度(m)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板≤250>2,≤875>8100梁、拱、壳≤875>8100悬壁构件≤275>21004.2.7特种模板永久模板、拉模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重量控制应按DL/T5110-2000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4.2.8模板计量和支付混凝土模板包括结构砼模板、桥梁、栏杆、踏步的模板应分摊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4.3普通混凝土4.3.1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普通(钢筋)混凝土工程。4.3.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55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1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5)混凝土的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6)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7)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8)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9)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4.3.3混凝土材料55 4.3.3.1水泥(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4.3.3.2水(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4.4的规定。表4.4物质含量极根项目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pH值>4>4不溶物mg/L<2000<5000可溶物mg/L<5000<10000氯化物(以cl-计)mg/L<1200<3500硫酸盐(以SO42-计)mg/L<2700<2700硫化物(以S2-计)mg/L————4.3.3.3骨料55 (1)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L352-2006有关的规定进行;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L352-2006中的规定。(4)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三级配:分成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L352-2006中的规定。4.3.4配合比4.3.4.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L352-2006有关规定执行。4.3.4.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14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4.3.4.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55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2)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4.5的规定。表4.5水灰比最大允许值混凝土部位水灰比上、下游水位以上0.60上、下游水位变化区0.55上、下游最低水位以下0.60基础0.60内部0.65受水流冲刷部位0.50(3)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4.6选定。表4.6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圆坍落度(cm)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1~4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3~6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5~94.3.4.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4.3.5混凝土取样试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55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6)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7)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强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4.3.6拌和4.3.6.1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4.3.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DL/T5144-2001有关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4.3.6.3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4.3.6.4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4.7的规定。表4.7混凝土纯拌和时间(s)拌和机进料容量(m3)最大骨料粒径(mm)最少拌和时间自落式拌和机强制式拌和机0.8≤Q≤18090604.3.6.5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4.3.7运输4.3.7.1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55 4.3.7.2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4.3.7.3水工大体积混凝土运输,应优先采用吊罐直接入仓的运输方式。若经监理人批准采用皮带、汽车或泵送等其它运输方式时,应按DL/T5150-2001有关规定执行。4.3.8浇筑4.3.8.1说明(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冷却系统、预埋件和止水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4.3.8.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1)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2)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岩面在混凝土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3)易风化的岩基础及软基,在立模扎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和扰动原状土壤。(4)基岩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厚的水泥砂浆,砂浆水灰比应与混凝土的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施工工艺应保证混凝土与基岩结合良好。4.3.8.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55 (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廊道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在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到保持水平面。(2)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6.4.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3)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4.3.8.4浇筑的间歇时间(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DL/T5144-2001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2)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4.3.8.5浇筑层厚度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4.8的规定。表6.8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允许最大厚度插入式软轴振捣器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表面式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250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150附着式外挂3004.3.8.6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4.3.9混凝土面的修整4.3.9.1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1)有模板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表4.9规定的数据。表4.9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允许偏差顺序项目混凝土结构的部位(mm)55 模板平整度1相邻两面板高差35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5103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10154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205承重模板标高±56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10(2)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1)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2)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4.3.9.2非模板混凝土结构表面的修整(1)各种无模板混凝土表面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见表4.10。(2)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承包人应根据无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和不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钢制修平刀修整和帚处理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并应达到表4.10规定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要求。表4.10无模板混凝土表面允许平整度偏差(1)项目(2)建筑物部位(3)允许平整度偏差(mm)1整平板修整混凝土表面抹平102木模刀修整渐变表面9表面突变103钢质修平刀修整渐变表面8地板抹面,不规则度955 4帚处理施工图纸规定部位85水道无模表面闸门底槛6(3)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保湿。为避免新浇混凝土出现表面干缩裂缝,应及时采取混凝土表面喷雾,或加盖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和降低水分蒸发损失。喷雾时水分不应过量,要求雾滴直径达到40~80μ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浆液,保湿应连续进行。4.3.9.3预留孔混凝土(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预埋件和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混凝土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2)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3)预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4)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黏结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浆充分黏结,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4.3.10养护和表面保护4.3.10.1养护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1)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6~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大体积混凝土的水平施工缝则应养护到浇筑上层混凝土为止;(2)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55 4.3.10.2混凝土表面保护承包人应按DL/T5144-2001有关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4.3.11混凝土表面抗磨和抗冲蚀部位的施工4.3.11.1混凝土表面的不平整度为避免高速水流引起空蚀,施工中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严格控制表面不平整度。(1)进出口结构的混凝土表面要求光滑,与施工图纸所示理论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1.5m。(2)闸门底槛及邻近闸门底槛的混凝土表面要求光滑,与施工图纸所示理论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1.5m。(3)一般过水混凝土凹凸不能超过6mm,凸部应磨平,磨成不大于1:20的斜度,或按施工图纸规定执行。4.4.12止水、排水、伸缩缝4.4.12.1止水、伸缩缝(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2)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3)安装好的止水应加以固定和保护。(4)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本章第4.4.9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4.4.12.2排水设施排水设施的型式、尺寸、位置和材料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4.4.13质量检查和验收4.4.13.1说明55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4.4.13.2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1)水泥检验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2)混合材料检验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3)水质检查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4)骨料质量检验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55 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4.4.13.3混凝土质量的检测(1)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2)坍落度检测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3)强度检测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4.11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表4.11混凝土龄期度件取样表类别28天龄期试件数设计龄期试件数非大体积混凝土每100m3成型试件3个(或每个部位)每200m3成型试件3个(或每个部位)4.4.13.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本章第4.4.8.2的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3)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4.4.9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55 4.10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4.4.10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5)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第4.4.12条的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施和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4.4.13.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4.4.13.6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处理。4.4.13.7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4.2条(4)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4.4.14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4.4.13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3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55 (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止水、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5)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5预制混凝土4.5.1说明本规定适用于预制混凝土块护坡等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铺砌工程。4.5.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21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4.5.3材料55 (1)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4.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4.4.3条~第4.4.7条的有关规定。4.5.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3)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204-92第2.3.10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2)拆除模板时,砼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1)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10mm,横断面允许误差±5mm;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3)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4.5.5养护及缺陷修补(1)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14天,并满足本章第4.4.10条有关规定,有用蒸汽养护时应符合GB50204-92第5.1.4条规定。(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4.4.9条的规定。(3)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0204第5.1.6条的规定。55 (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4.5.6运输、堆放(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在铺砌完成后继续养护。4.5.7铺砌和砂浆勾缝(1)承包人应采用退铺法依次铺砌预制块,铺砌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砂浆勾平缝。(2)砂浆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如需改变砂浆的配合比,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3)砂浆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并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为±2%,砂为±5%,水为±1%。(4)砂浆拌和过程中应保持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5)砂浆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6)砂浆应随拌随用,其允许的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砂浆不得使用。4.5.8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铺砌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4.5.3条的规定执行。55 (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4.4.5条有关规定执行;2)按本章第4.5.4款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3)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4.5.6款(4)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铺砌质量的检查。(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5.2款(3)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4.5.9计量和支付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铺砌和勾缝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55 5砂卵石垫层5.1本规定适用于砂卵石垫层铺筑。5.2砂卵石垫层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对垫层的铺筑位置和铺设厚度进行测量放样、铺填。具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铺筑前,应有足够的备料,每间隔一段距离须设样桩一排。(2)铺筑应自底部向上逐段铺填,不得从高处顺坡向下倾倒。(3)雪天应停止铺筑,雪后复工应防止冰块冻土积雪混入料内。5.3砂卵石料应具有设计要求的透水性,宜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的砂砾石料。含泥量不得大于3%,云母含量不得大于2%,比重大于2.5t/m3,不得含有泥团,树叶,草根等杂质。5.4铺设砂卵石垫层时,须在坝体坡面或建基面施工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5.5砂卵石垫层的施工应按反滤材料的铺筑规定施工。5.6砂卵石垫层在铺筑过程中,应对铺筑厚度、施工方法、接头、防护等措施进行检查。5.7砂卵石料到工地后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料应堆存在干净场地上,严防泥土杂物混入,并标明数量、检验结果等。5.8砂卵石垫层,其支付项目按工程量报价表中相应项规定的每m3单价支付,砂卵石垫层数量按施工详图及监理人核定的体积以m3计。砂卵石垫层施工所包含的材料及其相关的所有费用已计入每m3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5 6草皮护坡6.1本规定适合本工程背水坡种草护坡,包括整坡、松土除杂、撒种覆盖和施水肥、养护等种草全过程施工。6.2种草护坡应选用生长快、耐旱、耐高温、耐水淹、耐贫瘠、耐酸性、耐碱性,能安全越冬的草种。同时要求护坡草坪根系发达、强劲,密集交叉,覆盖性好。6.3护坡种草应根据不同的坡面情况,不同的草种采用不同的种植方法,一般有植苗法和播种法两种,植苗法可采用穴植法、沟植法,苗木可采用裸根苗或带坨苗;播种法可采用穴播、条播、撒播、飞播等方法。本工程设计采用撒播法,推荐采用国家专利技术《草坪培植床》种草。6.4草易退化,大部分草种寿命短,为防止退化,宜采用多草种混播。6.5种草护坡要求种草的位置符合各类草种所需的立地条件,种草密度达到设计要求,采用固土能力较强的优良草种。要求当年出苗率与成活率在8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在70%以上。种草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6453.2-1996)第二篇《水土保持种草》有关规定。6.6量测与支付本工程种草护坡以m2为计量单位。除监理人另作规定外,支付测量按施工详图规定需完成的种草护坡范围进行工程量计算,并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规定的相应项每m2单价进行支付。承包人应负责播种后和幼苗期间草地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直至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期限。其费用包在上述支付单价中,不另行支付。7混凝土预制块护坡55 7.1说明本章规定适用于防洪堤迎水坡护坡工程。本工程护坡采用厚0.10m和0.12m(湖堤)预制混凝土正六边形铺筑,混凝土标号采用C15,级配采用二级配。7.2预制护坡施工(1)预制混凝土正六角块的生产、运输、堆放按本技术条款5.5节的规定进行。(2)铺筑混凝土预制块采用M10水泥砂浆。每延长15m为一个控制断面,平整度小于±5mm,砂浆缝隙控制在10mm,均匀平整。(3)护坡表面勾凸缝,勾缝采用M10水泥砂浆,应符合有关规定。(4)护坡坡面设变形缝,垂直堤轴线方向缝距15m,平行于堤轴线方向缝距结合阻滑齿槽设置,缝内填充沥青杉板。(5)预制块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有裂缝、破损等质量问题者,严禁使用。(6)保证砂卵石垫层的平整和压实紧密,预制块铺筑前,应按施工详图的要求确定带排水孔预制块的位置,先铺设土工布(起反滤作用)。(7)预制块铺筑时,应先做好坡脚C15混凝土护坡基座,而后自下而上铺设,段长一般可取15m,铺筑时要轻拿轻放,间距均匀顺直,摆放要稳固整齐。(8)预制块铺筑完成后,要进行各分段间C15混凝土封边施工。(9)预制块铺筑完成后,应符合设计坡度,保持平整度,平整度允许偏差1cm,纵横缝允许偏差1.5cm。7.3计量和支付55 (1)预制块护坡以施工图纸所示的范围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范围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每立方米(m3)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摸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浇筑、预制块运输、铺筑和勾缝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的一切费用。(2)护坡封边、变形缝嵌缝材料和表面M10水泥沙浆勾凸缝等费用应包括在上述单价内,不单独支付。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