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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四、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符合经济法律关系产生条件。(2)主体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客体是厂房出租行为,内容是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甲有权向乙收取租金,同时负有移交厂房供乙使用的义务;乙公司享有厂房使用权,同时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四、案例分析题1.不应替小张还款。因为张某虽然17周岁,但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其父母没有义务替他还款。2.(1)甲服装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虽然李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某有一定过错,对此案应承担连带责任。(2)甲服务店应当如期付款。3.(1)赵某采购电冰箱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委托授权中没有电冰箱的授权。(2)ABC公司可以拒收电冰箱。该越权代理行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后果由代理人自负。4.诉讼时效没有过。由于2009年10月1日唐主动还了1000元,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届满日为2010年10月1日。2010年8月属于该有效期内。5.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保险公司的起诉。2007年11月23日,保险公司依法理赔时,应该知道多付了4万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最晚应于2009年11月23日前追要,2010年1月追要时,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6.(1)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无效。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9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当支持胡某的请求,裁决该厂支付胡某的全部医疗费用。胡某所受伤害应当按按工伤处理。胡某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应照发。7.(1)该制药厂的要求合理。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由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8.(1)有违法之处。劳动合同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该厂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了36小时,而且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也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标准。(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不能未经仲裁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9.①ACD②C③BD④BC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四、案例分析题1.(1)可以解散该企业;(2)由投资人(李某)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应先用该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李某用其个人财产清偿;(4)先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再还所欠税款;最后偿还其他债务。2.先偿还税款8000元及乙的工资5000元、保险费3000元;剩余6.4万元偿还丙,不够偿还2.6万元用甲个人财产偿还。9
3.(1)乙于2月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0000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3)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偿还所欠乙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偿还税款,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企业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4)A企业解散后,投资人甲对其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四人说法没有道理。甲虽然已经退伙,但要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丙对外不能按比例承担责任,必须是连带责任,全额还款。然后在合伙人之间人追偿时,可以按比例进行。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贷款虽然是入伙前借的,但新入伙人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已经分配的剩余财产追回,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足部分,银行可向任何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追偿,被追偿者必须全额还款。然后内部再按合伙协议分担。5.(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用劳务出资。(2)不能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合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丙应当退伙,属于当然退伙。(4)以合伙企业现有的20万财产偿还,不足偿还的30万元债务,由各个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丙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
(6)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1)首先应当以甲企业财产40万元清偿银行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的60万元由ABCD承担连带责任。乙银行可以向ABCD中的任何一位或数位要求清偿全部60万元债务。(2)丙不具有合伙资格,只是被聘用的经营管理员,所以乙银行不能向丙要求清偿。(3)银行可以向D主张清偿,因为退伙人要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代为清偿后,可向ABCE追偿,追偿数额为60万元。因为其已退伙,对内按份责任为零。(4)银行可以向E主张清偿,因为新入伙人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代为清偿后,可向ABC进行追偿,追偿数额为45万元,因为其对内要承担15万元按份责任。7.(1)可以要求甲全部清偿,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可以要求乙全部清偿,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不能要求丙全部清偿,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既往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即只能要求丙偿还5万元。(4)可要求丁全部清偿,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只能要求丁清偿4万元。8.(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公司法9
四、案例分析1.(1)股东张某担任监事是正确的。公司法对执行监事没有要求必须有职工代表。(2)执行监事“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本案中,在前一阶段,张某对于李某等人的行为放任不管,构成了失职,应负相应的责任。(3)执行监事在公司经营发生异常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经营异常,而且由于账目复杂,张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已属必要,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费用。2.(1)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任监事的决议合法,但改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合法,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2)通过增设人力资源部的决议不合法,该项决议是董事会的职权;(3)通过聘用王某为总经理的决议不合法,总经理由董事会而股东会聘用。3.(1)解聘财务负责人甲合法,属于董事会职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不合法,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2)经理丙不能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丁,每年只能转让25%的股份。(3)董事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原公司的股份。4.(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合法,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甲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不应超过本公司已发生股份总额的5%;(3)董事王某同本公司进行交易不合法。经股东大会同意或公司章程规定,方可同本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20万元应上交甲公司。5.(1)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不合法,应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2)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乙召集和主持。9
(3)董事会的解决方案不合法。如果甲能补足,则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不合法,增加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应替山东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分公司不是法人,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6.(1)发行主体不具备发行债券条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开债券,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可以长城公司净资产只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符合发行条件。(2)批准机关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发行公司债权要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长城有限公司自行发售。7.(1)公司亏损占实收股本总额的1/4,不够法定的1/3,没有必要召开。同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提议,而非董事长提议。(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且该通知不允许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董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3)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因而无效。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4)侵犯了小股东的平等权、知情权及参与公司管理等权利。第五章破产法四、案例分析1.(1)破产财产330万元。即250+80的数额;(2)首先偿还担保债权,即银行贷款60万元;然后,优先支付破产费用20万元、共益债务10万元;支付所欠工资及保险费55万元;支付税金35万元。剩余150万元,偿还其他普通债权250万元(56+84+110)。(3)甲可获得33.6万元,即56×150/250﹦33.6万元2.不属于9
乙企业的破产财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发运,但买受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本案中乙并未收到货物,而且也未付款。3.(1)破产财产为1100万元,B公司可以主张抵销债务170万元,即300+70+100+180-170+450﹦930(2)首先支付担保债权,即A银行本息260万元;然后,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共益债务10万元,支付工资、保险费80万元,支付税款150万元,剩余破产财产390万元用于支付其他普通债权780万元(350+180+250)。(3)D公司可获得75.48万元,即180×390/930﹦75.48。4.(1)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中止。(2)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3)依法应当追加,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4)管理人应依法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计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是5770万元。即:5600+90+80=5770。首先偿付担保债权,即工行贷款500万元、建行贷款420万元、丙公司货款180万元;其次,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保险费180万元,税款220万元。剩余财产4230万元(5770-500-420-180-40-180-220=4230),用于按比例支付其他普通债权9500万元。即:11000-500-420-180-180-220=9500。(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破产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7)乙可获得的清偿额为180.33万元,即405×4230/9500﹦180.33。第六章合同法四、案例分析1.(1)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某建筑公司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的信函符合合同法要约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是要约,不是要约邀请。(2)合同成立。某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的信函是要约,在该要约中为乙水泥厂指定以送货的行为作为承诺的方式,当乙水泥厂按照要求把水泥送达某建筑公司处时,即为承诺到达要约人,如没有特别约定,合同即成立。某建筑公司应当履约。9
2.(1)由马某承担运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2)不能拒付货款。财产的风险随交付转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马某自付。同时,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3)不能同时适用。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3.(1)要约邀请。甲公司发出的电报是邀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要约的构成要件。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要约。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厂、丙厂发出的电报符合要约的法律规定,是要约。(3)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并未对丙厂的要约做出承诺,因此,甲公司与丙厂之间根本没有合同法律关系,更谈不上违约。4.(1)定金条款部分有效。总货款为10万元,定金不得超过2万元,本案中为3万元。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2)乙公司不用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并且,乙公司及时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因此,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丁工厂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责任。5.(1)抵押合同从5月8日生效,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日生效。(2)无效。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告知受让人,并通知债权人。本案中养殖场即未告知受让人也未通知债权,所以转让行为无效。(3)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6.(1)乡政府不能做保证人,保证合同无效。(2)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但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3)林场应找林业专业户追要货款。9
7.(1)由甲承担损失。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随交付转移,但另有约定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了由甲保留所有权,所以,由甲承担灭失的风险。(2)小牛的所有权归甲,双方约定由甲保留牛的所有权,未付清款之前,所有权未转移,所以小牛归甲。(3)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8.(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9.(1)甲公司可单方通知乙厂中止履行合同。甲公司此时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2)丙公司拒绝甲公司要求合法。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3)甲公司与乙厂的债务可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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