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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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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标招标文件招标人:颍东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金晨水利水电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四月-5- 目录第1章招标公告8第2章投标人须知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总则241.1项目概况24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4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241.5费用承担251.6保密251.7语言文字251.8计量单位261.9踏勘现场261.10投标预备会261.11分包261.12偏离262.招标文件272.1招标文件的组成272.2招标文件的澄清272.3招标文件的修改273.投标文件283.1投标文件的组成283.2投标报价283.3投标有效期293.4投标阶段保证金293.5资格审查资料293.6备选投标方案303.7投标文件的编制304.投标30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04.2投标文件的递交31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15.开标315.1开标时间和地点315.2开标程序316.评标326.1评标委员会326.2评标原则336.3评标33-5- 7.合同授予337.1定标方式337.2中标通知337.3履约担保337.4签订合同33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48.1重新招标348.2不再招标349.纪律和监督34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4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5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7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79.5投诉37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7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38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38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39附件四:开标记录表40附件五:中标通知书41附件六:中标结果通知书41第3章评标办法42评标办法前附表421.评标方法462.评审标准462.1初步评审标准及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标准46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83.评标程序483.1初步评审及技术标符合性评审483.2详细评审49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93.4评标结果494.特殊情况的处置50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50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504.3记名投票50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51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51附件三:评标结果公示(格式)52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31.一般约定53-5- 2.发包人义务573.监理人584.承包人595.材料和工程设备63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7.交通运输658.测量放线66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610.进度计划6911.开工和竣工(完工)7012.暂停施工7213.工程质量7314.试验和检验7515.变更7616.价格调整7817.计量与支付8018.竣工验收(验收)83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520.保险8721.不可抗力8822.违约8923.索赔9224.争议的解决9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951.一般约定952.发包人义务953.监理人964.承包人965.材料和工程设备9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87.交通运输998.测量放线9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911.开工和竣工(完工)9912.暂停施工10013.工程质量10014.试验和检验10115.变更10116.价格调整10117.计量与支付102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0218.竣工验收(验收)103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0320.保险103-5- 24.争议的解决104第三节廉政协议书105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107第五节合同附件格式109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09附件二:履约担保113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114第5章工程量清单1151.工程量清单说明1152.投标报价说明115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133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5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249评审因素索引表251目录25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53(一)投标函253(二)投标函附录25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55二.授权委托书255三.联合体协议书256四.投标阶段保证金257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58六.施工组织设计259七.项目管理机构表265(一)项目机构组成表265(二)主要人员简历表266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267九.资格审查材料268(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68(二)近3年财务状况269(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70(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271(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272(六)资格审查自查表273十.原件的复印件276十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277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278十三.其它材料279-5- 第一卷125 第1章招标公告颍东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颍东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投资、省级以下地方配套。招标人为颍东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省金晨水利水电咨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管材及设备等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颍东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涉及口孜镇杜康村、焦庄村、大坝村、钓台村;袁寨镇前楼村、王海居委会、范沟村、袁寨居委会、西康村、赫桥村;新乌江镇周圩村、刘大郢村、乌江居委会、瓦房村、关寺村;插花镇曾桥村共4个乡镇16个行政村,解决新增6.78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问题,其中贫困人口9720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打深井10眼,新建蓄水池3座,新建管理房2处,新建供水泵房3处,配套电气设备3台套,除氟设备1台套,消毒设备4台套,自动化设备3台套,水质检测设备3台套,铺设干支管及入户管道等。2.2标段划分: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本次招标共分为6个标段,其中监理1个标段,土建施工1个标段,管材2个标段,水表闸阀采购1个标段,设备采购及安装1个标段。具体划分如下:125 标段编号标段名称合同编号招标范围标段估算价(不含备用金)1监理标YDNY2017-JL颍东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口孜镇杜康水厂新建、袁寨镇前楼水厂新建、插花镇前于水厂改扩建、新乌江镇李桥水厂改扩建)监理工作95万元2施工标YDNY2017-SG4处水厂(口孜镇杜康水厂新建、袁寨镇前楼水厂新建、插花镇前于水厂改扩建、新乌江镇李桥水厂改扩建)的土建施工,主要内容为:取水工程、配水工程、净水工程、房屋建筑及厂区附属工程等1700万元3管材采购1标YDNY2017-GCCG-012处水厂(口孜镇杜康水厂新建、新乌江镇李桥水厂改扩建)的材料采购,内容包括:供水管材、管件等采购。500万元4管材采购2标YDNY2017-GCCG-022处水厂(袁寨镇前楼水厂新建、插花镇前于水厂改扩建)的材料采购,内容包括:供水管材、管件等采购。465万元5水表闸阀采购标YDNY2017-SBZFCG4处水厂(口孜镇杜康水厂新建、袁寨镇前楼水厂新建、插花镇前于水厂改扩建、新乌江镇李桥水厂改扩建)的水表闸阀等采购220万元125 ,主要内容为:水表、闸阀、水龙头、锁阀等采购。6设备采购标YDNY2017-SBCG4处水厂(口孜镇杜康水厂新建、袁寨镇前楼水厂新建、插花镇前于水厂改扩建、新乌江镇李桥水厂改扩建)的设备采购,内容包括:机电设备、电气设备、消毒设备、除氟设备、水质检测设备等。450万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监理标投标人须具备:(1)独立法人资格;(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近5年至少具有1项(含)以上成功完成过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近5年指2012年4月以来,下同,类似业绩指:单标段中标价5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绩);(4)按《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信用等级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近3年指2014年4月以来,下同)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施工标投标人须具备:(1)独立法人资格;(2)水利水电工125 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近5年至少完成过1个类似工程施工项目(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类似工程指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6)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能力;(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近3年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管材采购标投标人须具备:(1)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的生产厂家;(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PE管材、管件);(3)省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PE管材、管件),如省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明文规定审批权下放的,须具有被下放卫生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近5年类似材料(PE管材管件)供货业绩和经验;(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6)本标段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水表闸阀采购标投标人须具备:(1)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的生产厂家;(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3)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近5年类似设备供货业绩;(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5)不接受代理商投标。125 设备采购标投标人须具备:(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经工商部门核定的类似设备经营范围)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代理商需具有生产制造厂家授权代理证书);(2)以水泵制造(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为投标主体,且须具有其他相应设备生产(制造)厂家的授权代理证书;(3)产品应具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4)具有产品生产(制造、使用)许可证(省、部级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省、部级颁发)、产品认证证书;(5)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履约能力;(6)具有类似设备供货业绩;(7)代理商须具有厂家授权代理证书,且代理商所代理产品必须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自2017年4月28日起可在http://jyzx.fy.gov.cn网站下载招标文件。4.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需在开标前1小时内到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受理大厅窗口交纳招标文件费用并换取收据,未提交收据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09时30分,地点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5室。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125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http://jyzx.fy.gov.cn8.注意事项8.1施工标投标人需在安徽省水利厅备案合格并在《安徽水利信息网》上公示,否则不得参加本次投标。8.2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劳社〔2007〕56号、皖人社发〔2010〕77号)要求,中标人应按信用档案备案时明确的方式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招标人在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已办理后,将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9.联系方式招标人:颍东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东坪路6号联系人:赵鹏鹏杨辉电话/传真:0558-2365579/2365506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金晨水利水电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联系人:孙传辉韦玉玉电话/传真:0551-62128169/62128222125 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颍东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东坪路6号联系人:赵鹏鹏杨辉电话/传真:0558-2365579/2365506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金晨水利水电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联系人:孙传辉韦玉玉电话/传真:0551-62128169/621282221.1.4项目名称颍东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1.1.5建设地点颍东区境内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安徽省阜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1.1.8监理人经招标后确定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投资、省级以下地方配套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计划施工工期:120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3、业绩要求:125 近5年至少完成过1个类似工程施工项目(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类似工程指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4、信誉要求:信用档案已在安徽省水利厅备案;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下同)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5、项目经理资格: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曾导致承包人有不良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不得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6、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7、其他要求:(1)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且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必须是信用档案中已备案的人员;(2)本工程拟派专职人员的具体资格和数量要求:施工员:1人,具有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1人,具有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1人,应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量负责人、终检工程师须具备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条件,(质量负责人和终检工程师可为同一人)。终检工程师须同时具备质检员岗位证书条件。本工程拟派专职人员在满足岗位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同一项目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但兼职的岗位最多不能超过3个,且同一人最多兼职1个岗位。(3)主要管理人员在建工程要求:在安徽省其他在建水利项目承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何一种职务的(具体以《安徽水利信息网》上公示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为准,下同),不得在本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125 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公示范围以外存在拟任或已任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的,投标时应作出承诺,保证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并提供相应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应将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并提供核查联系方式);存在拟任或已在其他工程任管理人员、投标单位未作出承诺并提供相应依据的,一经发现,作无效标处理。评标时,通过百度(Baidu)输入关键字“单位全称+人员姓名”在互联网搜索,网络等媒介上公布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按评标结果公示中公示的工期判定是否有在建项目,未公示工期的,按公示之日起一年计。(4)已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中标签署合同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5费用承担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础,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阜政办秘【2013】68号文件规定收取。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中标价为基准,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收取。 以上费用不单独列出,投标人自行考虑,全部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1.9.1踏勘现场各潜在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不另行组织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18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作为评标参考依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3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疑”专栏上发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3.2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125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2.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3.4.1投标阶段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自带银行汇票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帐户名称: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143备注:1、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汇票形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办理。2、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如无法开具银行汇票,也可采用从其基本账户银行转账(电汇)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确保在此项目约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但投标人还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无法开具银行汇票的证明。3、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如果不是开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的,保证金银行汇票需加盖划付章,标注解付银行,确保能正常解付.4、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由建设银行当即办理解付手续,如不能解付,为无效汇票,视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5、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出具无法开具银行汇票的证明原件,须在交纳招标文件资料费时一同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6、在招标文件约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温馨提示: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现金”字样。125 银行汇票的解付是指持票人持有汇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行收妥后交换到出票行。出票行验证汇票无误后付款的行为。银行汇票如不能正常解付,可能导致不能参与投标、废标等不利情形。为此,我们作出如下温馨提示:一、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2、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第2、3联)是否齐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仅需第2联,汇票号码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于出票日起1个月,看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5、银行经办人是否加盖私章;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此三项若有更改,汇票无效;7、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不能更改;8、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二、银行汇票不能正常解付的情形:1、银行汇票是超出提示付款期;2、银行汇票上的汇票专用章模糊不清;3、银行票面各要素模糊不清,不齐全;4、银行汇票各要素有涂改现象;5、银行汇票若有背书,该票的背书不连续、不完整;6、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未加盖专用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7、其他不能解付情形;注明:银行汇票票面要素不齐全,绝对记载事项不完整或银行汇票出现错行串行的现象,及未加盖划付章的,责任由出票行承担。以上提示仅作为银行汇票不能正常解付的情形,如有其他情形,责任由贵公司承担。银行汇票票面要素不齐全,绝对记载事项不完整的。8、银行咨询电话:0558-2390001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2014年~2016年)125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5年(2012年~2016年)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2014年~2016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或加盖单位章的可不再签署姓名、盖章;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应与其信用档案中的签名真迹一致。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宜采用双面打印、软封面包装;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应分开装订成册。4.1.1密封与包装4.1.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正本和商务标正本应分开包装,技术标副本和商务标副本也应分开包装,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25 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合同编号:)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拆封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注意:(以上各项仅提供格式,其内容与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载明的内容一致,请投标人参照填写。)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5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信用等级为“BBB”的施工企业,开标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开标会,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建造师注册证书)须同时参加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其他单位出具证明无效。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供复核(以下同)。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推荐的2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安徽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的10%,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可为中标价的5%。125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10.2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EXCEL格式;资格审查自查表为EXCEL格式。10.3业绩与经历、人员及反馈意见核实/10.4原件不提交,带至现场备查10.5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10.6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最高限价:17500000元(含暂列金800000元)施工安全措施费、分项报价参考价见补遗,开标前三天公布,潜在投标人在网上自行查询。10.7项目经理的陈述与答辩不要求。10.8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备案样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0.9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10.10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125 10.11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10.12对未中标人进行经济补偿不进行10.13广域网考勤是11电子招标投标否12其他(重要)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国家民生工程,其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必须得到保障,为此,请各位潜在投标人注意:1、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如果中标候选人被质疑或投诉,其应无条件配合业主开展调查工作,无故不配合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2、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如果潜在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疑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或者招标人提出质疑或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联系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3、对于潜在投标人无故、无理质疑或投诉,影响工程进度的,一经查实,招标人将以书面材料报送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议两年内不允许参加阜阳市的招投标事宜。125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5 (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已投标的按无效标处理):(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监理人;(4)为本标段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5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登陆会员系统,网上提出澄清问题。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5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前附表第2.2.3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推迟。2.2.3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前附表第2.3.2款规定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见前附表第2.3.2款。125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阶段保证金;(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9)资格审查资料;(10)原件的复印件;(1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1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手续或承诺;(13)其它材料。注:“(6)施工组织设计”为技术标,其他为商务标。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项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8)项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 3.2.3本项目涉及所有资金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3.2.4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125 3.2.5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阶段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阶段保证金。3.4投标阶段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款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阶段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准确无误。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款至第3.5.5125 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或加盖单位章的可不再签署姓名、盖章;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投标总价封面)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应与其信用档案中的签名真迹一致。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宜采用双面打印、软封面包装;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应分开装订成册。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正本和商务标正本应分开包装,技术标副本和商务标副本也应分开包装,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125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和本章第2.2.2款、第2.3.1款推迟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4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和本章第2.2.2款、第2.3.1款推迟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125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2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评标办法中规定设有权重的,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抽取权重,多个标段的,按标段分别抽取,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首先核验投标人有关人员的身份(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条),然后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数量、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复合的投标人(由投标人代表叫停);(9)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监督人、监察人、招标人代表(若出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对出席开标会议人员、开标顺序、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权重的抽取以及开标现场公布的其他重要情况有疑议的,开标现场的人员应当场提出。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125 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25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6)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4)其它串通投标行为。125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3)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4)投标阶段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阶段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5)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6)中标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主要施工时段2/3以上时间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经理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有3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7)投标人中标后,交由其子公司承担合同施工任务的;(8)项目施工中的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不是由中标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部签订;(9)经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不能中标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在安徽省水利厅备案的除外):(1)聘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125 (1)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不同投标人为完成部分或全部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6)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2)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3)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阶段保证金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9)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基本雷同的;(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9.2.4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类似项目业绩、法定代表人)存在虚假情形;(2)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质检员)的基本情况(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执业单位、个人业绩、社保)存在虚假情形;(3)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存在虚假情形;(4)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5)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行为;(6)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行为;(7)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行为;(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9)其他影响公正评标的弄虚作假行为。存在以上情形,投标人在办理施工企业备案时未被发现,在开标、评标及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查实的,一律视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125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5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125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125 附件四: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序号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阶段保证金投标文件数量投标报价(元)投标报价系数Y质量目标工期对开标过程有无异议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抽取的权重等1、K:;2、…….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序号1、2、3、4、……..备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密封标识检查:□密封标识完好。□其他情况。检查人(签名):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监察人:监督人:招标人代表:年月日说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125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项目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六: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25 第3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11)形式评审其它标准…………2.1.2(16)资格评审其它标准…………2.1.3(14)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标79投标总报价66分项报价合理性7投标人信用等级6投标人公示期限内的不良记录0技术标21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11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的合理性10合计1002.2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分标准表3.4.1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评委的评分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125 评分标准序号评分要素分值评分标准一投标总报价66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备选方案见附件1。二分项报价合理性71输、配水工程1分项报价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所列分项报价与基准价的偏差率在-10%(含)至5%(含)范围内的分项报价得1分,否则不得分。2房屋建筑及厂区附属工程13管网过路过沟工程14供水管道及管件安装工程1临时工程1在投标总报价(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明标价)2%(含)至3%(含)之间得1分,每低于2%或高于3%一个百分点扣0.5分,得分内插,保留一位小数。施工安全措施费1投标人根据施工安全措施编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不低于招标人编制的该分项报价参考价得满分,否则不得分。计日工单价1评委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0.5分。评委认为的其它扣分项(综合考虑基础价格、费率及组价方式等)0评委酌情扣分,最多可扣1分。三投标人信用等级6AAA得6分,AA级得5.5分,A级得5分,其余不得分。四投标人公示期限内的不良记录0每有1个A级不良记录扣1分,每有1个B级不良记录扣0.5分,累计扣分不限。125 五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11除非未编写相关内容,否则最低不低于9.8分1对工程施工重点、技术关键点的理解和认识3准确、深刻、有针对性得3分,较准确、深刻、有针对性的得2.8分,理解和认识一般的得2.7分,明显不合理的、错误的或者未编写的得0分。评委赋分分值不内插。2清水池、深井、供水泵房、供水管网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5方案和措施合理、科学、有针对性得5分,较合理、科学、有针对性的得4.7分,方案和措施一般的得4.5分,无相应施工方案及措施的得0分。评委赋分分值不内插。3质量保证措施1.5得当得1.5分,未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得0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3分。4安全生产保证方案1.5方案完整,措施得当且有针对性,投入有保障得1.5分,无安全生产方案或无保证措施得0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3分。六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的合理性101关键线路及施工进度网络4安排合理、深度满足要求得4分,关键线路明显错误或未编制施工进度网络得0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7分。2进度保证措施2得当得2分,未承诺进度保证措施得0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7分。3施工总平面布置4合理得4分,无施工总平面得0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7分。合计100125 附件1: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方法(1)报价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2)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K+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1-K)。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的A1~A2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去掉n个最高和n个最低投标人投标报价后的其他投标人报价现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随机抽取投标人办法:在最高限价A1~A2范围内的投标人家数M≤5、n=0,现场随机抽取2家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5<M≤10、n=1,现场随机抽取3家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10<M≤20、n=2,现场随机抽取4家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20<M≤30、n=3,30<M≤40、n=4,40<M≤50、n=5,以此类推,凡M>20,现场随机均抽取6家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若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的A1~A2范围内的投标人去掉n个最高和n个最低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其他投标人家数少于或等于需抽取家数时,不需抽取,其他投标人报价均纳入评标基准价复合计算。K值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备选范围(0、0.1、0.2)中随机抽取。A1值:0.99;A2值:0.78;注:投标人报价在A1~A2范围以外的,其投标总报价得分在按偏差率计算的基础上再扣20分。若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不在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的A1~A2范围内,则本次招标流标。若仅一家投标人报价在A1~A2范围内,则对此家投标人进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则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3)投标总报价得分:报价偏差率为-1%时投标总报价得满分;报价偏差率为-1%以上的,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报价偏差率为-1%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得分采取內插法,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评标时才发现的,其投标报价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评委在初步评审、技术评审等环节确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为无效标的其他情况,不再对其进行详细评审,其投标报价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但不参加报价最终得分计算。(5)以上投标人报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评标基准价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均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明标价),均指算术修正前值。125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首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商务标,最后对技术标与商务标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得分进行汇总;技术标评审结束前,商务标得分应保密。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其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信用分值高的优先;若信用分值仍相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及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内容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要求;(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5)只能有一个报价;(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标记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8)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9)投标文件的外观: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10)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相符,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1)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对不符合形式评审标准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认定为无效标:(1)影响整个投标文件的效力;(2)影响涉及资格、实质响应性或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内容的效力或评审;(3)涉及的内容明显影响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或执行;(4)其他明显影响公平评审的情形。2.1.2资格评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25 (1)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2)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3)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7)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9)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10)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是指:按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11)委托代理人与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致;(12)投标人应按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5.1条规定参加开标会;(13)资格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4)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且关键节点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阶段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投标总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投标报价修正:修改总价,同时修改相关分项报价及单价分析表;(10)计算误差:经算术修正最终投标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3%以下,且投标人接受修正价格;(11)第3章评分办法“评分标准”表中纳入响应性评审的分项报价在许可范围内;(1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13)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技术标符合性审查:(1)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内容与标准125 主要评审进度计划、确保各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及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明施工体系及措施、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度汛方案、冬雨季施工措施等;具体标准根据项目要求具体制定。(2)具体方法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采用定性方法,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否定的技术标,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对出现认定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并在评审表空格内用“√”、“×”表示。(3)合格标准技术标各项评审要素必须全部通过。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及技术标符合性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至第3.5.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形式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响应性评审。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形成专门的资格评审章节,并将“资格审查情况表”(复核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自查表”,得出资格审查结论,形成“资格审查情况表”)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3.1.2评标委员会应全面复核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③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④仅该投标人按照不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修正并计算投标报价,其余投标人报价得分不变。⑤完成修正单价和总价后,最后修正投标报价系数。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125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1.4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4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该技术标不合格,不参加商务总得分排名。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每一成员均须按本章第2.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总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总得分: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评标结果公示格式见附件三。125 4.特殊情况的处置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1.1评标委员会应当连续评标,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4.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弃权)。125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25 附件三:评标结果公示(格式)XXX工程施工标评标结果公示(项目代码:)XXX工程于年月日,在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工期:  个日历天,质量:。 标段排序投标人名称经评审报价(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XXX工程招标不合格投标一览表序号标段投标人名称不合格投标备注 本项目列入全省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说明:仅针对纳入考勤的项目)。以上评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www.ahslzb.com.cn)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监察:XXX单位XXX监督:XXX单位XXX监督电话:招标人:代理人:日期:年月日125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25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25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125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125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5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125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12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125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125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125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12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125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125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25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25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25 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25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25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5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25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25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25 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25 15.3.2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25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125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25 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25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25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25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125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25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125 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25 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125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1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125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25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5 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12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125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5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颍东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1.1.2.3承包人:待定。1.1.2.5分包人:无分包人。1.1.2.6监理人:在招标选定并签订监理合同后明确。1.1.4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天起计。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或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协调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用地。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认为施工需要的相应范围。2.8其它义务125 (1)发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2)发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安全度汛的统一协调、指挥。发包方有权对实施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做出删减或调整。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下达监理人指示;2)批复承包方的图纸和设计;3)批准工程进度计划;4)确定延长完工期限;5)审核实际工程量;6)索赔的批准。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投标确定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25 (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4.6.6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要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4.6.7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4.6.8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4.6.9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4.6.10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水利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4.6.1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2天,招标人将对以上人员进行脸谱考勤,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席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4.11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外界障碍或不利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本款修改为: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增加费用,但不得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注意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暂估价的设备采购,在中标单位中标后应在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采购。125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注:本表为空则为不提供。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补充以下内容:6.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2)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3)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125 注:1)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本表为空白则说明无提供。(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修建,费用已计入承包合同价中。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为承包人。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为:进场后3天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要求。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20㎜的雨日超过5天;`(2)风速大于10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5℃的高温大于7天;(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7天。125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双方协商确定。(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完工日期逾期交货违约金(元/天)1完工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000(2)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相关验收规定执行。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优良标准要求。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9工程获奖本工程不设奖励。125 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卸车、运输、保管、检验、试验及安装调试等。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监理人确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15.4.3确定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均按15.4.3确定单价。15.4.3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的单价,均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Y),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15.4.4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中列明的项目若发生,则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商定。。16.价格调整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合同不进行价格调整。125 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本条增加:17.1.6以上工程量计量工作发包人均派代表全程参与,经监理人复核,发包方代表审核确认。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删除本款,并代之以: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经审核,发包方根据监理签认工程进度款的95%支付给施工单位。(5%为质量保证金,完工验收一年后按有关规定支付质保金)。最后一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和审计保证金为工程总进度付款的15%,工程审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审计保证审计10%,质保期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删除本款第(2)条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办理直接支付手续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后的28天。17.3.5施工安全措施费管理与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125 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书。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县级自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的有关规定,验收程序为: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的有关规定。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由发包人书面通知。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由发包人书面通知。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由发包人书面通知。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由发包人书面通知。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建设单位;费用承担:建设单位。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1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天起计(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0.保险20.1工程保险125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投保,并包含在项目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20.4第三方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第三方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投保,并包含在项目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125 第三节廉政协议书廉政协议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125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一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二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第四条本责任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25 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目标与要求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25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10、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一份。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25 第五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建设任务:。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125 。(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1.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投标报价系数(Y).%(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万元;技术措施费万元,暂列金额万元,暂估价万元。2.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3.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并购买不少于50人的安全责任险。5.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履约担保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7.合同工期及进度(1)计划工期为天,开工日期,完工日期。(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序号关键项目名称最迟完工日期备注125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2.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价: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3.价格调整(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4.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与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25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约定为:。1.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缺陷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3.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4.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年月日年月日125 附件二:履约担保履 约 担 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25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25 第5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1.5投标报价系数Y,作为施工承包单价变更管理的重要依据。投标报价系数Y计算方法如下:Y=投标总报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100%(Y值以百分数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xx.xx%,投标总报价和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均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明标价)。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1.投标总价、投标报价系数Y。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7.工程单价汇总表。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0.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1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25 12.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3.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16.工程单价计算表。17.人工费单价汇总表。18、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的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10.辅助表格填写:⑴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⑵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⑶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125 ⑷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⑸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⑹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⑺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⑻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⑼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⑽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⑾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⑿施工安全措施费应单独计列,并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具体安全措施列出费用清单。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实施过程中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支付。⒀广域网考勤设备和信息管理等费用(购置及第一年使用费2400元/台,一年后使用费用80元/月·台)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不单独计列。”(说明:仅针对纳入广域网考勤的项目)125 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投标报价系数(Y):.%(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25 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备注:表格中内容可根据新的税制要求按照工程实际需要填写。125 工程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1建筑工程1.1土方开挖工程1.1.1500101xxxxxx1.1.22安装工程2.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1.1500201xxxxxx2.1.2125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工程类别工程单价费(税)率(%)备注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备注:表格中内容可根据新的税制要求按照工程实际需要填写。125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合计备注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预算材料量(kg/m3)单价(元/m3)备注水泥砂石125 125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供应价格(元)预算价格(元)125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格(元)备注125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合计维修费安拆费人工柴油电小计125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折旧费维修费安拆费小计人工柴油电小计125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说明注:项目编码应遵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127 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编号:定额单位: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直接费1.1人工费1.2材料费1.3机械使用费2施工管理费3企业利润4税金合计127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工种单位单价(元)备注129 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名称施工内容及施工条件定额单位单价(元)备注注:1、除“单价(元)”栏由投标人填写外,其余栏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2、此表后应附单价分析表。129 第二卷130 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招标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注:自行下载131 第三卷246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章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见招标公告。1.4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4.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4.2条签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4.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各年度的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定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第1.4.2条1款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1.4.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4.4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7天前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1.4.5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4.4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5承包人文件1.5.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246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第1.5.2条至第1.5.6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1.5.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设计依据、计算资料,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5.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5.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与本章第1.5.5条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5.5施工临时设施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在施工临时设施开工前7天,将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辅助设施设计应包括施工辅助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1)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支洞)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等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2)施工用电负荷、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3)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供水管路和水处理设施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5)施工通信系统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6)施工供风系统设计,以及施工供风系统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7)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8)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合、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9)各附属加工厂(包括混凝土预制件加工厂、钢筋加工厂、木材加工厂、钢管加工厂等)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246 (10)各类仓库(包括由发包人指定的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以及仓库和堆料场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11)现场试验室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2)承包人设计的各项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3)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布置图、工程量及其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4)施工现场的废水及排污处理设施,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5.6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施工方法和措施(包括一份电子文档)提交监理人审批。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的施工文件,应绘制其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上述施工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文件后的2天内批复承包人。1.5.7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拦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6.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前、每季度末的7天前和每月末的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审批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6.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商定计划提前7天内到货。提前超过7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保管费用。3.监理人应提前7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12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交货日期变更246 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4)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全部责任。1.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7.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材料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7.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2.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1.7.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7.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进度计划的实施1.8.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按本章第1.5.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246 )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安排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安排计划;(5)工程资金流计划;(6)其它说明。1.8.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下旬向监理人提交下年度的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8.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8.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3.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8.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9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9.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46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监理人应参加为查明事故原因的试验和抽样检验,试验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9.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承包人提供的合格证书、检测成果和施工安装记录等将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附件。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和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10验收1.10.1发包人的完工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10.2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部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8.3款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1.10.3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10.2条的要求进行。1.10.4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1.10.5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2.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1工程量计量方法246 1.11.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计量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4.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计量,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5.一切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测量。当发现不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测量成果,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重新测量后,由监理人核查确认。6.土石方开挖按自然方计量;土石方填筑按压实方计量。1.11.2重量计量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器,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批准的钢筋表中的直径和长度进行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搭接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材料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该项钢材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均不另行计量。1.11.3面积计量结构物面积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1.4体积计量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设计体积小于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最终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结构物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最终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结构物的工程量进行计量。1.11.5长度计量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所有以延米“m”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12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2.1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遵行顺序水利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应遵行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顺序为: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2.材料与工程设备供货合同中指定的专用技术标准;3.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4.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与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中有关施工安装的补充技术要求;1.12.2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2.3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采用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中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1.12.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8年,在本文本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中已被修改的相关数据和技术要求取代。246 1.13工程保险1.13.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3.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和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4支付列入本章的支付项目均执行总价支付。1.14.1进场费无。1.14.2临时设施建设费本章第1.3.1条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1.14.3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4.4退场费无。1.14.5其它费用除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其他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有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本合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水、施工供电、施工通信、施工照明、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及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与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包括场内的道路、桥涵、停车场及必要的场外临近交通设施等)。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包括其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5.246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槭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碴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包括其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等)。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全部责任。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5.5条1款,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5)施工进度计划等。2.1.3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与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承包人修建的道路应做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以及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2.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供紧急供电之用。除因发包人电源接口和电网停电事故引起的施工供电中断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源接口后承包人的电力设备(包括事故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2.5.2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7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施工供水2.6.1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承包人应进行以下工作:(1)按发包人指定取水点,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100m3/d,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2)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免费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监理人与双方协商确定。246 2.6.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则承包人除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和维修各蓄水池出水口至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外,还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和维修从发包人指定的水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引水、储水和供水设施。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无。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发包人提供砂石料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审批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审批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2施工工厂设施2.12.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各机械修配厂和加工厂,并负责各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全部工作。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246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2.2承包人应在各加工厂开始施工前7天,将加工厂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7天,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规范的规定。4.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可用渣料和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设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2.14弃渣场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弃渣场的设计、施工、维护及管理。承包人应在堆渣场施工前7天,将弃渣场的布置图和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对弃渣场的环境保护采取以下措施:(1)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承包人应做好弃渣场堆渣起坡点的坡脚防护设施,以保护堆渣边坡的稳定。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在承包人进点施工前,按发包人施工基地统一规划,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的全部费用,包括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以及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中包括其所需的测量设备和设施配置、控制网点及其桩位测设等的费用。工程施工期的施工放样,以及检查验收测量等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的计量和支付: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及其试验设备的配置,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承包人在现场进行的材料试验、抽样试验、配合比试验、物理力学试验及其试件取样等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的计量和支付:现场工艺试验的场地及其工艺试验所需使用施工设备、材料和临时设施等的费用,应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应包括试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费用。(3)现场生产性试验的计量和支付: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外,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的费用均包括在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交通(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场内施工道路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和支付。总价中应包括场内施工道路的设计、施工、交通管理、道路养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需要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的临近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运输,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实际启运时,超大、超重件的尺寸和(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46 4.施工供电(1)承包人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从发包人施工电源接口输出端以后,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包括事故备用电源)的设计和施工;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等的全部费用。(2)施工和生活用电量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电价和用电实耗量进行计价支付。5.施工供水(1)承包人施工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承包人从发包人蓄水池出水口引出后的施工供水系统(包括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供水设备的配置、安装、管理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2)施工用水量的支付应按按合同约定的水价和用水实耗量进行计价支付。6.施工供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供风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和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及拆除等的全部费用。7.施工照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照明的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包括照明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设备配置和安装、管理和维护及拆除等的全部费用。8.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设置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费用,包括其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和安装,以及运行管理和维修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应摊入有关工程项目的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砂石料的开采和供应(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砂石料系统,承包人的砂石料系统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应包括砂石料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砂石料加工设备的配置、运输和安装、管理和维护及拆除等全部费用。(2)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砂石料,承包人的砂石料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应包括承包人从发包人指定的砂石料场购取砂石料所需的采购、运输、验收、存放,以及现场承包人料仓的设计、施工、安装、管理和维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10.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总价中应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及其混凝土生产设备(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设施与混凝土温控设施)的配置、安装材料的采购和运输,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各工程项目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所需的费用应摊入混凝土浇筑体的每立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供应混凝土,则承包人从发包人混凝土生产系统出机口取料后的混凝土抽样检验和验收,以及将半成品混凝土运输至浇筑现场的费用(包括混凝土损耗)均摊入混凝土浇筑体的每立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附属加工厂承包人修建附属加工厂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材料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的全部费用。12.仓库和存料场承包人修建仓库或存料场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各仓库或存料场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材料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的全部费用。13.弃渣场承包人修建弃渣场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中包括设备配置、材料采购,以及弃渣场的管理和维护的全部费用。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承包人修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全部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列报,总价中包括其所需的设备配置、材料采购,以及生产和生活建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的全部费用。(2)除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外,未列入本章的承包人其他临时设施项目的建设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各永久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46 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11条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及行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的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各施工工作面的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按监理人指示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标准1.法律法规(1)《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2-20022.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GB2894-1996(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按本章第3.1.3条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246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包括:1.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者必需的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劳动保护法》第条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劳动保护法》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对居住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和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油料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条至第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避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至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1996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必需的安全标志,包括:(1)标准道路标志;(2)报警标志;246 (3)危险标志;(4)控制标志;(5)安全标志;(6)指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提交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3.3.2伤亡事故处理1.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若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除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的安全负责人与各相关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立即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并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并做好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书面记录和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有明确指令后,再行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与3.3款要求进行的、非直接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均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2.本合同各工程项目专项施工的安全措施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与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以及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以外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延误,未能及时按施工图纸要求和(或)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因而增加额外工作量,导致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负责。4.1.3主要提交件246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植被恢复的规划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标准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9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8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规程规范(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必须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246 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审批。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在制定的除尘措施,除遵守SL398-2007第3.4.2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和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保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246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按合本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承包人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按计划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生产垃圾应统一按环境规划的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均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在《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第7.2.2条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保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1.各项施工期环保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保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纪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至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保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施工布置图;246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保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申请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保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保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质量检查纪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均应包括在本技术条款第5章基坑排水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承包人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生产生活用水设施(包括净水设备和装置)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和《工程量清单》所列生产生活用水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生产生活用水设施施工及水处理设备和装置的采购、安装和运行监测等全部费用。3.混凝土生产和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包括在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所列混凝土生产和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各自的相关项目中,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废水处理子项进行支付。该子项中应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运行和水质监测等所需的全部费用。4.机械修理及汽车修理的废油、废水处理设施(或措施)的费用应列入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的“机修车间”项目中,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进行支付。5.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其他零星污水、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均应计入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措施的费用,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中应包括其工程所需的各项监测设备和设施的采购、施工、安装和经常性测试等的费用。7.各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设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费用均包括在各自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列入本章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均应按本章第4.3~4.5节所列项目,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计量支付。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应包括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运行、监测,以及植被种植和养护(包括林草恢复期的维护管理)等的全部费用。第5章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无)第6章土方明挖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覆盖层开挖、以及其他土方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6.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以及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偏离了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到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其增加的开挖量及其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有效工程量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的要求,在高边坡开挖的危险地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6.1.3主要提交件246 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监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编制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等。3.料场规划报告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_7_天,按本章第6.5节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6.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1983;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他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给发包人。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对燃烧后果负责。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遵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干地施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干地进行施工。246 6.3.4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采取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地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6.3.5校核测量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6.3.6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7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8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9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修改图后才能开挖。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10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施工期临时排水6.4.1临时性排水措施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向监理人提交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图纸和文件。6.4.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为保护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实施。6.4.3及时排除地面积水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4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4.5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应提交监理人批准后实施。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O.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料场复查1.复查工作内容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246 土石坝坝体等填筑体采用的各种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坝体或基础的防渗土料,以及其它土料等的开采范围和数量;(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第(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2.复查后的变更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提供的资料和贮量不一致,或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或设计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应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料场变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5.2料场开采规划应遵守SL303-2004第4.4.8条的规定。6.5.3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6.5.4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堆存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至第4.4.10条的规定。6.5.5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环境恢复施工措施计划的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6.6.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确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6.6.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7检查和验收6.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6.7.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上述第1款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第2款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246 进行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各场地平整区域面积以平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每平米(m2)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测量放线标点、清除植被及废弃物处理、推、挖、填、压、找平及运输等的全部费用。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塌方清理、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以有效自然方(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3.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和支付。4.上述各项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边坡稳定观测、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的全部费用。5.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报监理人复核。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工程量的每m3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7.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设计修改图纸进行计算。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为开采土料或砂砾料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及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第5章“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第13章“土石方填筑工程”、第14章“混凝土工程”、第16章“砌体工程”等相应的项目中。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第7章石方明挖(无)第8章地下洞室开挖(无)第9章支护工程9.1一般规定9.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边坡工程和地下洞室开挖后的围岩永久支护及临时支护。其主要支护结构类型包括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抗滑桩、锚固洞、挡墙、护壁、护坡、护网,以及钢支撑、管棚等的支护和支挡结构,以及用于边坡工程和地下洞室工程支护和支挡结构的组合。9.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开挖后的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及时进行246 支护。2.在地下开挖和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围岩稳定监测措施,对洞室围岩进行变形监测,并及时将监测资料提交监理人。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邻近开挖工程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锚杆、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的配件和材料及有关设备,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支护措施。9.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土石方明挖和地下洞室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支护工程范围及其支护方案选择;(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3)支护结构型式和细部设计;(4)支护用的施工设备清单;(5)各项支护材料试验成果;(6)边坡和地下洞室的围岩稳定监测方法;(7)支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岩石锚杆、预应力岩锚和喷射混凝土的支护时间和完成工程量统计;(2)材料试验成果;(3)质量检查和检测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9.1.4引用标准1.《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2003;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5223—2003;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4.《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377-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87-2007;6.《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326-2005;7.《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199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10.《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面钢筋》GB/T13013-1991;11.《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161-2004;1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J257-2003,13.《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14.《水电水利工程岩壁梁施工规程》DL/T5198-2004;15.《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5083-2004*。9.2锚杆(岩石锚杆)9.2.1锚杆类型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锚喷支护采用以下类型的锚杆:1.水泥砂浆锚杆;2.张拉锚杆;3.水工预应力锚杆;4.缝管式锚杆;5.水胀式锚杆;6.花管注浆锚杆;7.自钻式注浆锚杆。9.2.1材料锚杆材料应遵守SL377-2007第5.1.2条的规定。9.2.2锚杆孔的钻孔246 锚杆孔的钻孔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5.1.1条的规定。9.2.3锚杆的施工和安装本章第9.2.1条所指锚杆类型的施工和安装应遵守SL377-2007第5章有关的规定。9.2.4锚杆的注浆锚杆的注浆应符合SL377-2007第5.2.3条的有关规定。9.2.5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锚杆钻孔规格的抽检:应按监理人指示的抽验范围和数量,对锚杆孔的钻孔孔径、深度和倾斜度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2.锚杆的材质检验应符合SL377-2007第10.1.1条规定。3.锚杆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SL377-2007第10.1.2~10.1.4条规定。锚杆的注浆密实度检测应由监理人根据作业分区和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抽查范围,其抽查比例不得低于锚杆总数的%。4.锚杆验收:承包人应将每批锚杆材质的抽验记录、每项注浆密实度试验记录和成果、锚杆孔钻孔记录、各作业分区的锚杆长度和砂浆密度检测记录等验收资料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进行逐项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支护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9.3预应力锚索9.3.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的预应力锚索包括全长粘结预应力锚索、无粘结预应力锚索、拉力分散型锚索、压力分散型锚索和双重保护无粘结锚索等2.预应力锚索施工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预应力锚索施工前天,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预应力锚索施工工艺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应力锚索施工工艺和方法、锚固张拉的机具、设备和仪表配置、锚索张拉试验大纲等。(2)预应力锚索施工的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在提交预应力锚索施工工艺报告的同时,制定预应力锚索制作安装和岩锚施工的操作规程,报送监理人审批。3.预应力锚索张拉试验(1)预应力锚索施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先进行锚索张拉试验,张拉次序应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试验锚索的数量和位置由监理人确定。(2)进行锚索试验时,应认真记录压力传感器和千斤顶的读数,以及试验锚索不同张拉吨位的伸长值,记录成果应提交监理人。进行试验性张拉时,应有监理人在场。9.3.2材料1.全长粘结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钢绞线应符合GB5224-2003和GB5223-2003的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的要求。2.无粘结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钢绞线应符合JG161-2004的有关规定。3.预应力锚孔灌浆使用的水、水泥、砂和外加剂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规定。4.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锚具应符合GB/T14370-2000的有关规定。9.3.3预应力锚索的造孔和保护1.预应力锚索的造孔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SL46-1994第3.1和3.2节的规定。2.预应力锚索的锚固端应位于稳定的基岩中,若孔深已达到预定施工图纸所示的深度,而仍处于破碎带或断层等软弱岩层时,应延长孔深,继续钻进,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3.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锚索孔道,应按DL/T5083-2004第7.1.3条规定,采用埋管法成孔,其管材可根据混凝土结构的特征、浇筑方法和锚索体结构型式选定。4.在堆积体、崩积层边坡的松散体中钻孔应采取套管跟进保护钻孔。待堆积体、崩积层边坡的松散体中套管保护钻孔钻到设计孔深并用高压风彻底冲洗钻孔后,在套管内放入保护管,才能将套管拔出。9.3.4预应力锚索的制作与安装预应力锚索的制作与安装应遵守SL46-1994第4章的规定。9.3.5锚索的张拉预应力锚索的张拉应遵守SL46-1994第5章的规定。9.3.6预应力锚索的防护246 预应力锚索安装完成后的防护应遵守SL46-1994第6章的规定。9.3.7预应力锚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质量检查:(1)预应力锚索施工的质量检查应按SL46-1994第8.2节的规定进行。(2)每项质量检查的报告和记录,均应由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后作为验收资料。2.验收:(1)预应力锚索验收试验:预应力锚索施工中,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随机抽样进行验收试验,抽样数量不应小于三束。对高边坡预应力锚索的验收试验必须在张拉后及时进行。(2)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将预应力锚索工程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试验成果,以及预应力锚索验收记录和抽样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审查后作为预应力锚索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9.4喷射混凝土9.4.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素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钢纤维(或微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或钢丝网)及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在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开始前天,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上述各项喷射混凝土作业的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9.4.2材料用于喷射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水、外加剂、钢纤维、钢筋(丝)网等应满足SL377-2007第6.1节的有关规定。9.4.3配合比1.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SL377-2007第6.3.1条的规定,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2.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9.4.4配料、拌和及运输1.喷射混凝土的配料应遵守SL377-2007第6.3.1条和第6.3.2条的规定。2.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SL377-2007第6.3.3条的规定:3.运输和存放(1)运输存放混合料,应严防雨淋、滴水及混入大块石等杂物,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2)干混合料应随拌随用。无速凝剂掺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干混合料掺入速凝剂后,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9.4.5喷射混凝土准备工作喷射混凝土的准备工作应遵守SL377-2007第6.4节的规定。9.4.6喷射混凝土施工1.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守SL377-2007第6.5节的规定。2.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应遵守SL377-2007第6.7节的规定,钢纤维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并提交监理人批准。3.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除应遵守SL377-2007第6.7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搅拌混合料时应采用钢纤维播料机往混合料中加钢纤维,搅拌时间不小于180s:(2)钢纤维在混合料中应分布均匀,不得成团;(3)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表面应再喷一层厚度为10mm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9.4.7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1节的规定。9.4.8钢拱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钢拱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2节的规定。9.4.9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3节的规定。246 9.4.10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质量检查:(1)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喷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以及抗压强度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2)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SL377-2007第10.2节的规定。2.验收承包人应为喷射混凝土工程的验收,提供以下验收资料:(1)材料出厂合格证、现场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2)喷射混凝土施工记录,包括喷射混凝土配合比、速凝剂和外加剂掺量、水灰比,以及各工序施工作业时间表。(3)喷射混凝土强度、厚度、黏结力、外观质量等检查报告和检验验收记录;(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9.5地下洞室支护9.5.1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措施计划地下洞室的开挖和支护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本工程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本工程各地下洞室的开挖和支护程序;(2)各地下洞室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方案选择;(3)开挖和支护的安全监测措施;(4)软弱破碎洞段的特殊支护措施。9.5.2地下洞室喷锚混凝土支护1.承包人应在已开挖洞段完成安全清理后,立即根据本章第9.2节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要求,及时钻设全部锚杆,包括用于安全保护的随机锚杆和永久支护的系统锚杆。2.地下洞室的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紧跟开挖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全部锚杆钻设完成后,立即进行喷射混凝土。若安全监测中发现数据异常,监理人认为需要在锚杆钻设前,立即喷射混凝土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地下洞室的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本章第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若需要先喷射混凝土时,其混凝土终凝至开始钻设锚杆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小时;混凝土终凝至下一循环放炮时间不应少于小时。4.地下洞室喷射混凝土均应采用湿喷法。5.地下洞室拱部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不应大于%,边墙不应大于%。9.5.3地下洞室的预应力锚索支护1.地下洞室群围岩稳定加固的预应力锚索(或对穿预应力锚索),应根据开挖过程中对洞室群围岩变形和应力变化规律的监测,及时进行施工。2.承包人提交的地下洞室群开挖和支护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包括洞室群开挖过程的围岩变形和应力监测方法、预应力锚索(或对穿预应力锚索)的施工布置设计,以及洞室群开挖过程的支护程序。9.5.4地下洞室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支护1.对地下洞室围岩岩石破碎软弱地段(特别是断层、破碎带的顶拱、井筒部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超前勘探和围岩稳定的变形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围岩出现危险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支护措施。2.在喷射混凝土覆盖前,监理人应随时对钢丝网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覆盖。3.钢筋网(或钢丝网)支护过程中,监理人应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时,亦应随时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修补、置换或加强,并作好记录,提交监理人。9.5.5地下洞室的钢支撑支护1.地下洞室支护的钢支撑分为型钢钢架和格栅钢架(以下均简称钢支撑)两种类型。2.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超前勘探和围岩变形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作出判断,及时采取钢支撑支护措施。3.当型钢钢架不能确保围岩稳定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固为整体格栅钢架,必要时再增加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等措施,直至洞室围岩完全稳定为止。246 4.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可供随时投入使用的备用钢支撑及其附件。备用数量应经监理人批准。即使这些备用钢支撑和附件最终未投入使用,发包人亦应支付全部钢支撑及其附件的费用,但这些未使用的钢支撑及其附件应属发包人的财产。5.钢支撑应装设在衬砌设计断面以外,如因某种原因侵入到衬砌断面以内时,须经监理人批准。不允许使用木材制作的附件作为永久支撑。6.钢支撑之间应采用钢筋网(或钢丝网)制成挡网,并与钢支撑牢固连接,以防止岩石掉块。在混凝土衬砌施工前,应拆除一定范围的钢筋网(或钢丝网),以保证混凝土衬砌尽量填满空隙。9.5.6地下洞室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质量检查(1)地下洞室支护的锚杆质量检查应按本章第9.2.5条的规定进行;(2)地下洞室支护的预应力锚索质量检查应按本章第9.3.7条的规定进行;(3)地下洞室支护的喷射混凝土质量检查应按本章第9.4.10条的规定进行;(4)地下洞室支护的钢支撑质量检查应按本章第9.5.5条的规定进行。2.验收(1)每项地下洞室支护工程完成后,由监理人负责及时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地下洞室围岩的地质测绘实录;2)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过程的围岩稳定的变形监测资料;3)经监理人签证的上述第1款所列各项地下洞室支护的质量检查记录;4)各项地下洞室的竣工图和有关设计文件;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各项地下洞室的施工缺陷实录及其修复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验收资料。(2)地下洞室支护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合格,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后,作为地下洞室支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附件。9.6岩石边坡支护工程9.6.1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岩石边坡的支护作业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9.2~9.4节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岩石边坡的开挖和支护程序;2.支护材料和支护方案选择;3.安全监测措施;4.岩石边坡的特殊支护措施。9.6.2岩石边坡的锚杆支护1.岩石边坡的支护锚杆,应在边坡自上而下边开挖、边支护的方法进行。每次开挖和支护的边坡分层高度应不大于m。2.每层边坡开挖完成,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按本章第9.2节的有关规定,及时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全部边坡支护锚杆。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对岩石边坡的局部破碎地带随机增设永久性加强锚杆和(或)加设钢筋网。并做好详细记录提交监理人。9.6.3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支护1.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各项材料参照本章第9.3.2条的规定选用。2.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支护前,承包人应修整边坡面和锚固基础达到监理人指示的验收标准。3.预应力锚索支护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锚索及全部附件的产品样本、特性参数、标准、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及其规格性能等资料。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支护。4.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施工安装,应在岩石边坡按台阶自上而下分层开挖过程中进行。承包人应在其下部台阶的坡面开挖完成前,完成上部台阶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和安装,并经监理人验收和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台阶的开挖。5.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监测仪器对246 边坡面进行变形监测,并在岩石边坡逐层开挖的过程中,及时跟踪监测边坡变形,发现检测数据异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保护,并同时报告监理人。9.6.4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支护1.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前,应满足以下条件:(1)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获得的喷射面。应经监理人检查认为边坡开挖面已达到喷射的岩面要求时,才能开始喷射混凝土;(2)对不进行开挖的自然边坡,承包人应将其基岩面整平,并将表面松动岩块、浮渣等覆盖物清理干净后,才能开始喷射混凝土;2.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在全部岩石边坡锚杆钻设完成后,立即进行喷射混凝土。若根据安全监测发现数据异常,监理人认为需要在锚杆钻设前喷射混凝土时,承包人应立即执行。3.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本章第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终凝至下一层放炮时间不应少于小时。4.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回弹率:30º~45º边坡不应大于%;垂直边坡不应大于15%。9.6.5边坡工程支挡结构边坡工程支挡结构包括抗滑桩、边坡衬砌、护坡网络和锚固框架结构等。1.抗滑洞和抗滑桩(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边坡和挡墙基础的抗滑洞桩结构,以及边坡支护工程的抗滑洞桩结构与护坡衬砌或网格框架结构的连接施工;(2)施工作业顺序1)在同一平面上,抗滑桩的施工应分序进行,根据施工安全要求采取间隔跳桩或由两侧向中部推进的施工顺序。各间隔桩的混凝土浇筑完毕天后,方能进行邻桩开挖;邻近同序桩井开挖施工的高差控制应按监理人指示执行;2)每个洞、桩均应连续一次浇筑完成,若分段浇筑,其分缝位置及缝面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3)护壁混凝土表面进行必要的人工凿毛处理,并冲洗干净。(3)抗滑洞桩施工安全1)承包人应在抗滑洞桩施工前天,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的有关规定,提交抗滑洞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动工;2)开挖前,应对洞脸边坡岩体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及排水等工作。必要时在洞脸的上方加设挡石栏栅,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方能开挖洞口;3)桩井的洞口和井口,应做好可靠的锁口;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护壁和排水;4)抗滑桩井台应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切实做好地表和洞井内排水,防止施工用水漫溢、地表水入渗使地下水位升高等可能引起洞井壁或边坡失稳。2.高边坡衬砌与桩井护壁结构(1)高边坡衬砌或边坡上部挡墙浇筑或砌筑前,应做边坡上部与两侧的危石清理及坡面加固和排水工作,必要时在工作面上方加设防护栏栅,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准施工。(2)高陡边坡上部衬砌混凝土,应与一次支护锚杆或加设的插筋可靠连接。已支护的喷混凝土面,应在衬砌前进行凿毛处理。(3)桩井护壁应与挂壁锚杆可靠锚固和连接,井口锁口盘应与基础有效锚固。3.高边坡护坡网格和锚固框架结构(1)护坡网格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均应嵌入坡面1/3以上,其厚度应大于5cm。(2)边坡锚固框架在不施加预应力的节点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设置锚杆,陡坡段除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根据坡比情况及施工稳定需要,沿框架轴线设置非节点锚杆。(3)预应力锚固框架混凝土应尽量与外锚墩结构同时浇筑。9.6.6边坡柔性防护网结构1.边坡柔性防护网结构是由钢丝绳网(或格栅)和(或)固定系统(锚杆、钢筋、支撑绳、缝合绳等)与专用锚垫板等构成防护结构系统。2.边坡柔性防护网结构材料和部件包括钢丝绳网、固定系统(锚杆、拉锚绳、基座和支撑绳)、减压环和钢柱等。246 3.防护网结构的施工安装程序:(1)清除或就地处理坡面防护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浮土及浮石;(2)测量基座位置和锚杆放样,凿孔安装锚杆,进行钢柱基座开挖与混凝土浇筑,(3)基座锚杆与纵横向支撑绳的安装,张拉紧后两端用绳卡与锚杆外露环套固定连接。(4)从上向下铺挂格栅网,在格栅网铺设的同时,将钢丝绳网系统从上向下缝合。(5)安装锚垫板并拧紧螺母来对锚杆施加预应力并张紧格栅。9.6.7岩石边坡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岩石边坡支护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本章第9.2.5条的规定执行。2.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本章第9.3.7条的规定执行。3.岩石边坡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本章第9.4.10条的规定执行。4.岩石边坡支护工程的各项防护结构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参照本技术条款有关结构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9.7完工验收资料各项支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支护工程竣工图;(2)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和岩石边坡支护等的原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现场监测及试验检验记录;(4)预应力锚杆和锚索的施工和施加预应力记录;(5)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8计量和支付9.8.1锚杆的计量和支付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列各种类型的锚杆,以监理人验收合格的锚杆根数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中相应的每根单价进行支付。9.8.2预应力锚索的计量和支付1.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的各类预应力锚索,按其锚索长度和预加应力吨位或按有效根数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以每种类型锚索的每千牛·米单价支付或有效根数单价支付。2.预应力锚索孔的钻孔费用包括在各类预应力锚索的每千牛·米单价或有效根数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在软弱破碎岩层中钻进所需的一切附加的材料、钻进附件与使用其他设备和设施的费用。3.承包人对锚索安装的监测设备和监测工作费用应包括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应力锚索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预应力锚索孔的灌浆,以及锚固段的固结灌浆或超灌量,均按实际灌入水泥干灰重量吨(t)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t)单价支付。5.因承包人原因报废的预应力锚索孔及张拉报废的预应力锚索一律不予以支付。9.8.3喷射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以施喷在开挖面上规定厚度的喷射混凝土,按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m3)的单价支付。2.喷射素混凝土及钢筋网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以喷在开挖面上规定厚度的混凝土,按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进行支付。9.8.4钢筋网(或钢丝网)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所示和(或)监理人指示,按实际使用的重量以每吨(t)为单位计量。计量中应包括为固定钢筋网(或钢丝网)所需用的附加钢筋重量。钢筋网的支付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千克(kg)单价进行支付。9.8.5钢纤维和微纤维的计量和支付1.钢纤维的计量应按量测喷射面积后按实际掺量计算,以每千克(kg)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千克(kg)单价支付。2.微纤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材料费及其他附加费用均计入喷射混凝土单价中。246 9.8.6钢支撑的计量和支付1.钢支撑及其附件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钢支撑及其附件的材料费,以及钢支撑的制作、运输、安装架设和拆除等费用。按本技术条款第9.5.5条的规定未予使用的备用钢支撑及其附件,均应将其材料、加工和运输费用支付给承包人。9.8.7岩石边坡防护结构的计量和支付岩石边坡防护结构的钢筋、型钢、锚杆、预应力锚束、土石方、砌石、混凝土等材料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或)或监理人指示的实际耗用量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的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支挡结构工程的构件制作安装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费用。9.8.8边坡柔性防护网的计量和支付边坡柔性防护网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按实际使用的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米(m2)单价支付。第10章钻孔和灌浆工程10.1一般规定10.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工程建筑物施工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1.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为钻孔和灌浆工程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2.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化学灌浆和劈裂灌浆。(1)水泥灌浆适用范围包括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2)化学灌浆适用范围为水工建筑物工程部位的防渗、堵漏、补强和加固等;(3)土石坝劈裂灌浆为消除土坝坝体隐患、提高坝体防渗能力和稳定性。10.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3.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4.混凝土建筑物部位进行钻孔灌浆作业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保护好建筑物体内的预埋设施。10.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在灌浆作业开始前7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4)质量保证措施;(5)灌浆试验大纲;(6)施工人员配备;(7)施工进度计划及安全措施等。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承包人应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2)钻孔灌浆压水施工记录;(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4)质量检查记录;(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1.4引用标准246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3.《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326—2005。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6.《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8.《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66—8810.2灌浆材料10.2.1一般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统供材料除外)、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到达现场的水泥、外加剂、掺和料和化学灌浆材料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2.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10.2.2水泥灌浆材料和浆液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用的水泥品种。用于回填灌浆、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坝体接缝、接触灌浆和钢衬接触灌浆的水泥材料及浆液应满足SL62-1994第2.1节规定。10.2.3水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2006标准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接缝及接触灌浆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20℃。10.2.4掺合料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黏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SL62-1994第2.1.6条的有关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2.5外加剂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L62-1994第2.1.7条的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均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10.2.6化学灌浆材料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符合本章第10.11节规定的化学灌浆材料。1.帷幕灌浆中的化学灌浆可采用丙烯酸盐类、环氧树脂等类化学材料,材料的选用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2.固结灌浆中可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类化学材料,其性能见下表10.2.6:表10.2.6改性环氧树脂类化学材料性能起始粘度mPa·s抗压强度mPa抗拉强度mPa抗剪强度mPa10.2.7土石坝劈裂灌浆材料:使用的土料应满足本章第10.12.2条规定要求。10.3设备钻孔和灌浆的设备、机具应满足SL62-1994第2.3节规定。10.4钻孔10.4.1坝基灌浆的钻孔1.坝基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满足SL62-1994第3.2节的规定。2.坝基排水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进行。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若排水孔遭堵塞报废,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10.4.2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取芯,并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2.钻孔取芯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完成,所有试验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10.4.3钻孔保护246 承包人应妥善保护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防止流进污水和落入异物,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10.5.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在坝基岩石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2.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裂隙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5.2钻孔冲洗钻孔冲洗应遵守SL62-1994第3.3.1条至第3.3.3条的规定。10.5.3压水试验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压水试验应遵守SL62-1994第3.3.5条至第3.3.9条的规定。10.6灌浆试验10.6.1提交灌浆试验大纲承包人应在灌浆作业开工前7天,编制灌浆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审批。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提交监理人。10.6.2室内浆液试验现场灌浆试验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浆液试验选择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浆液试验的内容包括:(1)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2)浆液密度测定;(3)浆液流变参数;(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5)浆液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6)浆液结石的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10.6.3现场灌浆试验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中等或偏差地段进行灌浆区的灌浆试验,或与永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的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效果。承包人应将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试验资料和灌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10.7制浆1.制浆材料和浆液置备应遵守SL62-1994第2.1.节的规定。2.帷幕和固结灌浆的制浆应遵守SL62-1994第2.2.节的规定。10.8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10.8.1一般要求1.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2.平洞内的帷幕灌浆应在平洞支护(锚杆、混凝土衬砌等)作业完成后进行。3.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应采用自动记录仪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4.岩基固结灌浆应在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若需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10.8.2灌浆方法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的灌浆方法应遵守SL62-1994第3.4节的规定。10.8.3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应遵守SL62-1994第3.5节的规定。10.8.4灌浆结束标准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灌浆结束标准应遵守SL62-1994第3.6节规定。10.8.5灌浆孔封孔灌浆孔封闭灌浆法应遵守SL62-1994第3.7节的规定。10.8.6特殊情况处理246 灌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应遵守SL62-1994第3.8节的规定。10.8.7物探测试1.施工图纸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需要进行物探测试的灌浆孔或检查孔,应由承包人负责委托有物探测试资质的单位按SL326-2005的规定进行灌前、灌后的物探测试工作。物探测试的钻孔、取芯、孔斜测量、灌后扫孔、压水试验、封孔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物探测试的成果应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2.在测试钻孔灌浆前进行的物探测试工作完成后,应由承包人负责对钻孔妥加保护。因保护不善造成钻孔堵塞,承包人应负责处理。3.物探测试钻孔灌浆后,应由承包人进行扫孔、冲洗和压水试验后进行物探测试。4.灌后物探测试孔工作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灌浆孔封孔要求进行封孔,并经监理人检查批准。10.8.8抬动观测1.设有抬动变形观测的部位,其观测孔邻近的灌浆孔段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过程中均应进行观测,并将观测成果提交监理人审查。2.坝基抬动变形允许值为200μm,或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3.抬动变形观测应进行观测记录,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等作业过程中,当变形值接近变形允许值或变形值上升较快时,应及时通知各工序操作人员采取降低压力措施。如施工中发现变形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4.抬动变形观测过程中,应严格防止观测发生碰撞,保证能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观测,确保观测精度。5.灌浆工作结束后,抬动观测孔应进行封孔处理。10.8.9灌浆质量检查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确的灌浆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3.9节规定。10.9地下洞室灌浆10.9.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地下洞室的洞顶回填灌浆和围岩固结灌浆。2.地下洞室的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上达到70%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应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结束7d后进行。3.灌浆结束后,应对往外流浆或往上返浆的灌浆孔进行闭浆待凝,待凝时间按监理人指示的时间控制。4.灌浆时应密切监视衬砌混凝土的变形,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安设变形监测装置,定时进行监测并作好记录。10.9.2回填和固结灌浆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应遵守SL62-1994第4.2节和第4.3节的规定。10.9.3钢衬接触灌浆1.钢衬接触灌浆应遵守SL62-1994第4.4.1条至第4.4.8条的规定施工。2.钢衬接触灌浆结束标准应按SL62-1994第4.4.9条至第4.4.10条的规定进行。10.9.4灌浆质量检查1.回填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4.2.10条至第4.2.12条的规定;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4.3.11条至第4.3.14条的规定。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进行探测钻孔和岩芯检查,孔内浆液结实充填饱满,达到施工图纸要求为合格品,达不到此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3.钢衬接触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4.2.11条的规定。4.地下洞室灌浆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地下洞室灌浆质量检查报告及各项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10.10混凝土坝接缝灌浆10.10.1一般要求1.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施工顺序除应遵守SL62-1994第5.1.2条的规定外,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进行调整后选定,但需经监理人批准。2.混凝土坝的各灌区具备SL62-1994第5.1.3条规定的条件后,方能开始接缝灌浆。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SL62-1994第5.1.4条的规定在混凝土坝体内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测缝计和测温计,并进行定期观测,观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46 4.同一高程的纵缝(或横缝)灌区,其相邻纵缝(或横缝)灌区的灌浆方式应遵守SL62-1994第5.1.5条的规定。5.同一坝缝,其上下层灌区的灌浆方式应遵守SL62-1994第5.1.6条的规定。6.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大吸浆量等情况,承包人应按SL62-1994第5.7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批。10.10.2灌浆系统布置灌浆系统的布置应遵守SL62-1994第5.2节的规定。10.10.3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1.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应遵守SL62-1994第5.3节的规定。2.全部灌浆系统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上述预埋灌浆管、槽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10.10.4灌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每层混凝土浇筑前和浇筑后,对灌浆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各项灌浆设施的维护工作。2.灌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应遵守SL62-1994第5.4节的规定。3.承包人应对灌浆系统进行通水检查、冲洗和复查,通水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处理,承包人并应做好检查和复查记录提交监理人。10.10.5开始灌浆前的准备工作1.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前的准备工作应遵守SL62-1994第5.5节的规定。2.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缝面上安设变形观测装置。并应在灌浆开始前和灌浆过程中作好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10.6灌浆施工1.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及基础接触灌浆的施工应遵守SL62-1994第5.6节的规定。2.进行岸坡接触灌浆时,应按施工图纸和SL62-1994第5.9节规定执行。10.10.7特殊情况处理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及基础接触灌浆施工过程中,遇有外漏、串浆、管路堵塞和灌浆中断等情况时,应按SL62-1994第5.7节的规定进行处理。10.10.8灌浆质量检查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5.8节的规定。10.11化学灌浆10.11.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工程部位进行的化学灌浆(简称化灌),其工程部位包括:(1)灌浆地层的裂隙与孔隙较小,悬浊液型材料不能灌入的区域;(2)灌浆地层的防渗或加固要求较高,悬浊液型材料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部位;(3)渗透水量较大,其它悬浊液型材料不能封堵的部位;(4)混凝土建筑物内部缺陷修复,悬浊液型材料灌浆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部位;(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部位。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根据选定的化灌材料进行现场化灌试验,选择化学灌浆工艺。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化学灌浆的材料和设备,其中包括制浆所需的主剂、固化剂、催化剂、活性剂、缓凝剂和中和剂等。4.承包人应按现场化灌试验的成果,编制本工程化学灌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提交监理人审批。10.11.2化灌材料的选用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选用以下各项化灌材料:(1)防渗止水类;有水玻璃、水溶性聚氨酯、弹性聚氨酯和木质素浆等;(2)加固补强类:环氧树脂、甲基丙烯酸甲脂、非水酯浆等。2.承包人采购的化灌材料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有化灌材料应按生产厂家推荐的方法装运、储存和使用。10.11.3化灌设备246 1.化灌钻孔设备的钻孔孔径和孔深能满足化学灌浆的技术要求。为了减少孔内占浆,应采用小孔径钻具进行钻孔。2.化灌制浆应使用不受化灌浆液侵蚀的专门制浆设备,并易于拆卸和检修。3.化灌泵应满足耐腐蚀要求,灌浆泵性能应与浆液类型和浓度相适应。4.化灌泵的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要求灌浆泵的压力平稳、控制灵活、操作简单、拆洗和检修方便。10.11.4化灌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下列各项试验:1.配合比试验:承包人应按化灌材料生产厂家推荐的配合比进行试验,测定各种材料配合比浆液的有关技术参数和性能,选择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化灌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现场化灌试验: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与实际灌浆区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段进行现场化灌试验,试验的布孔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均应提交监理人审批。试验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现场化灌试验的各项参数。试验完成后,应按监理人指示布设检查孔对灌浆效果进行检查,并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化灌试验成果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现场化灌试验参数、各序孔的单位透水率、单位注入量以及检查孔试验资料等。3.其它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化灌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毒理试验及废浆回收试验,以及化灌材料生产厂家要求进行的其他特殊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11.5化灌施工1.承包人应按现场化灌试验成果选择化灌施工的程序和方法,编制化灌施工的工艺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交监理人审批。工艺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应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2.化灌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3.灌浆压力和灌浆结束标准应按化灌材料的供货说明书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并通过现场化灌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11.6化灌质量检查化灌结束后,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筑物基础防渗、采用压水试验、物样测试或其他方法进行化灌质量检查、补强等的化灌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工艺流程做好施工记录提交监理人。检查合格后,应由承包人编制化灌质量检查报告(包括施工记录和试验成果),作为建筑物基础防渗或建筑物化灌补强的完工验收资料。10.12土石坝劈裂灌浆土石坝劈裂灌浆用于50m以下的均质坝,沿坝体坝轴线方向劈裂后,灌注泥浆形成铅直连续的防渗泥墙,以提高坝体的防渗能力和坝体的稳定性。10.12.1钻孔1.钻孔孔位和孔深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土石坝劈裂灌浆要求,孔位偏差值应不大于10cm;`钻孔应垂直,孔斜度不大于1/200。每个钻孔的孔位和孔深均应作好记录。2.钻孔宜采用带活锥头、孔径42mm~50mm,直接垂击到孔底,再逐步上拔灌浆,锥头留在孔底。10.12.2灌浆材料用于制浆的土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对原型土坝的修复技术要求,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12.3劈裂灌浆施工和质量检查1.劈裂灌浆施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编制劈裂灌浆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才能进行劈裂灌浆试验,试验大纲的内容应包括:(1)坝体劈裂灌浆的布置设计,劈裂灌浆的设计应满足SD266-88第三章第二节的要求;(2)劈裂灌浆灌浆试验参数的选定;(3)劈裂灌浆的施灌程序;(4)劈裂灌浆的坝体变形监测和质量检查方法。2.承包人应通过试验,合理确定劈裂压力和灌浆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劈裂灌浆的施工应遵守SD266-88第四章第一节至第七节的规定。4.承包人应在灌浆过程中监测坝体变形。当坝体变形超过允许值时,应停止灌浆,并按监理人指示调整灌浆工艺再复灌。坝体变形监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46 5.劈裂灌浆完成后,挖坑检查形成的泥墙的完整情况,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检查坑位置,并进行压水试验检查泥墙的防渗效果。压水试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13灌浆工程验收10.13.1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监理人应在钻孔和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技术条款规定的各项施灌工艺标准,以及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灌浆工程的逐项验收。承包人应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0.13.2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灌浆工程的竣工图;(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柱状图和摄影资料;(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14计量和支付10.14.1钻孔1.各种灌浆钻孔,包括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土石坝劈裂灌浆、化学灌浆和排水孔等钻孔(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取岩芯、冲洗、压水试验、孔斜检测等),均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验收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m)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钻孔延米(m)单价支付。其钻孔长度应从钻孔或套管进入覆盖层、混凝土面或岩面开始计算。2.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以计量和支付。10.14.2灌浆1.水泥灌浆(1)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的、直接用于灌浆的干水泥重量以(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灌浆干水泥的每吨(t)单价支付,或按灌浆孔的施灌长度,以米(m)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每米(m)单价支付。(2)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的灌浆面积,以平米(m2)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米(m2)灌浆单价支付。(3)灌浆用水,以及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施工中所用的预埋管、灌浆管、套管、保护管、导向管、止水片(止浆片)及监理人批准的金属埋件等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灌浆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化学灌浆:帷幕化学灌浆(丙烯酸盐类、丙烯酸胺、聚氨脂类)和固结化学灌浆(改性环氧树脂类),分别按施工图纸和(或)监理人验收的化学灌浆材料重量,以公斤(kg)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化学灌浆材料重量,以每公斤(kg)单价支付。3.劈裂灌浆;劈裂灌浆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的灌浆面积,以平米(m2)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米(m2)单价支付。10.14.3压水试验压水试验按实际压水操作的试段数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压水试验项目单价支付。10.14.4管道和金属埋件接缝灌浆及接触灌浆的埋管、止浆片、止水条,以及灌浆槽、排气回浆槽镀锌铁皮盖片、接触灌浆孔的封闭镀锌铁皮等的金属埋件、水泥灌浆的塑料拔管等均不单独计价,其费用包括在各项灌浆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11章基础防渗墙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12.1一般规定1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和沉井等基础工程。12.1.2承包人的责任1.246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2.承包人应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准备、材料供应、提供专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以及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12.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振冲地基1)振冲桩位及施工场地布置图;2)冲填材料级配试验和试桩措施3)主要机械设备选择;4)振冲施工工艺及制桩参数;5)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3)制桩材料成品备件的配置;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6)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3)沉井1)沉井制作和井位施工布置图;2)沉井的浮运、定位和下沉措施;3)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措施;4)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测量放样成果、施工记录、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成果、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12.1.4引用标准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7.《水电水利工程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5214—2005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2.2振冲地基12.2.1一般要求1.振冲地基加固外理的适用范围应符合DL/T5214-2005第3.0.3条的有关规定。2.大型、重要的或地基复杂的工程,在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振冲工艺试验,以验证振冲加固处理的效果。12.2.2材料1.振冲置换法桩体的填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的碎石、卵石、角砾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已风化及易腐蚀、软化的石料。2.振冲密实法每一振冲点所需的填料量,应根据地基土要求的密实程度和振冲点间距,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填料应采用碎石、卵石、角砾、粗(中)砂等性能稳定的硬质材料。3.填料级配应经现场试验确定,禁止使用单级配填料,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46 12.2.3振冲机具设备振冲机具设备的选择应符合DL/T5214-2005第6.2节的有关规定。12.2.4造孔和清孔振冲桩的桩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测定,造孔和清孔应符合DL/T5214-2005第6.3.2条的规定。12.2.5填料和振密填料和振密应符合DL/T5214-2005第6.3.4条和第6.3.5条的有关规定。12.2.6质量检查和验收1.振冲地基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2002第4.9节的有关规定。2.振冲桩基础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振冲桩基础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振冲桩基竣工图和说明书;(2)振冲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振冲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各桩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12.2.7计量和支付1.振冲加密或振冲置换成桩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实际振冲桩长度以每米(m)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m)单价支付。2.上述每米(m)单价包括施工准备,填料的采购、运输、检验、保管,试桩,造孔、清孔、填料、加密、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所需的全部费用。12.3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2.3.1一般要求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12.3.2混凝土灌注桩施工1.材料(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符合SL174-1996第4.0.3和4.0.4条的规定。(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1条的规定。(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钢号应选用I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2.泥浆制备和处理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符合JGJ94-2008第6.3.1条和第6.3.2条的规定。3.钻孔与沉管施工(1)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3.4条至第6.3.8节的有关规定执行。(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5节有关规定执行。(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5.7条至第6.5.10条有关规定执行。4.成孔与清孔冲击成孔与清孔应符合JGJ94-2008第6.3.13条和第6.3.17条的有关规定。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JGJ94-2008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246 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符合JGJ94-2008第6.3.27条至第6.3.30条的有关规定。7.沉管起拔(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混凝土应先灌到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12.3.3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其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的检查内容包括: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4)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检查。2.灌注桩的成桩检验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2002表5.6.4-1和表5.6.4-2的规定。3.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各桩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3.4计量和支付1.钻孔灌注桩或沉管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桩径和桩长,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混凝土灌注体积,以立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米单价支付。2.灌注桩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含筋量,并经监理人签认的钢筋总用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12.4沉井12.4.1一般要求1.本节所述的沉井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深基础处理的陆地沉井和浮运沉井。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井位,负责复勘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及持力层特征,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应符合GB50202-2002第7.7.1条的规定。3.受沉井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承包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施工。12.4.2材料1.沉井施工采用的水泥、钢筋、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2.1条和第14.4.1条的有关规定。2.沉井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其拌和、运输和浇筑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2条和第14.5.2条、第14.5.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246 3.制作钢沉井的钢材、焊接、连接件和涂层的材料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0.2.2条至第20.2.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4.沉井制作的钢筋材料及其绑焊,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4.1条和第14.4.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12.4.3沉井制作1.陆地沉井制作应在场地清理和井位中轴线测量定位并经监理人验收签认后进行。2.陆地沉井采用分节制作一次下沉的方法时,制作高度应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并不超过12m。当第一节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3.浮运沉井制作的每节高度应不超过7m~8m,其底节高度应小于沉井短边的0.8倍,且不超过12m。4.承包人应对各节沉井进行水密封试验和底板水压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5.单壁或双壁的钢制浮运沉井底节制作,应能自浮于水面,并装有临时底板。底节的外形尺寸加宽量,应不小于沉井总高度的1/50,且不得小于45cm。6.钢制浮运沉井应在加工厂分件加工并编号。单元钢构件加工完毕后,应进行试拼装,并经监理人对连接和焊接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分件运至现场拼装成型。7.采用带临时底板的浮运沉井制作,应对封底与底板之间接触缝部位进行凿毛处理。对有抗渗要求的陆地沉井和沉井体上的穿墙管件及固定模板的对穿螺栓孔等,均应采取抗渗漏措施,底板应易于拆除。8.冬季制作沉井,底节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设计强度,其余各节未达到70%设计强度时。均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12.4.4沉井运输1.采用异地制作浮运沉井滑道下水时,其滑道场地地基允许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并应选择最优的滑道坡度和牵引力,确保沉井入水和浮运的稳定。2.采用浮船或支架平台制作浮运沉井时,浮船和支架平台工作面允许承载力应大于施工图纸规定允许承载力的两倍。3.浮运沉井施工的航运、拖驳、导向、锚定、排水、灌水、起吊及定位等设备,均应在开工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带临时底板的混凝土浮运沉井,应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下水。5.沉井浮运前应探明工作水域的水下地形、障碍物、有效水深和水流速度,选定最优浮运路线。6.浮运沉井的墙顶应设有防水围墙,墙顶应高出水面1.0m以上。7.浮运沉井的临时底板应易于拆除,并配置浮运及定位所需的排水或灌水设备,以保证安全下沉。8.浮运沉井应在白天无风或小风时进行,在深水区或流速大于1.5m/s时,沉井两侧应设置导向船。9.沉井浮运应采用多方向的缆绳牵引和锚锭措施以控制浮运和定位的稳定。10.钢制沉井运输时,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临时支撑以防变形。12.4.5沉井的沉放1.承包人应根据地基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阶段沉井下沉系数的验算。2.承包人应根据沉井类型(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工程规模及挖土方法,选用挖土机械设备(含吸泥机、抓斗等),其机械性能应经现场试运行,其试运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陆地沉井场地应预先清理加固处理,并对重型机械施工可能引起的沉陷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4.陆地沉井或水中筑岛沉井的施工场地地面高程应高出施工期内周围水域最高水位(加浪高)0.5m以上;在基坑中制作时,基坑底面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的最高地下水位高0.5m以上,并应防止积水。5.水中筑岛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或其它材料填筑,不得采用粘性土,不得用冻土填筑,岛侧边坡应确保稳定,并满足抗冲刷要求。6.沉井(陆地沉井或异地制作浮运沉井等)的第一节井筒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下沉或下水。7.陆地沉井下沉时,应按分区、依次、对称、同步的原则抽取第一节沉井下的承垫木并立即在刃脚四周填筑砂砾石。挖土下沉时,应按照分层、均匀、对称的原则出土,确保沉井垂直下沉,不得倾斜。8.沉井在软土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约2m时,应加强对下沉的观察,控制下沉速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沉井平稳就位,并作好记录。9.沉井每下沉1.0m,承包人应检测井位,保证井位平面偏移值不超过25cm,并正交检测井壁倾斜度,其倾斜度偏差应不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10.246 浮运沉井沉到基(河)床后,应根据土层情况选择除土方式,在除土过程中,严格控制井底土面高差,保证沉井不产生倾斜,并详细记录土层变化情况。11.沉井下沉遇到倾斜岩面时,应及时对悬空刃脚进行垫脚或对岩坡爆破处理,并加固形成整体封闭体。遇到大孤石、流沙或淤泥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沉或阻沉,以及水下爆破等有效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12.采用空气幕法或泥浆润滑套减阻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均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要求,对管道及泥浆套进行处理。12.4.6沉井的封底1.沉井下沉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应进行沉降观测,在连续8h内下沉量不大于10mm时,方可封底。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沉井封底,采用干封底施工时应符合GB50202-2002第7.7.5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2)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4)浇筑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应分格对称进行;(5)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3.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2)基底为岩基时,岩面处沉积物及风化岩碎块等应尽量清除干净;(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4)水下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浇筑。当井内有间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量受到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5)导管应采用钢管制作,内壁表面应光滑,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和便于装拆。(6)导管的数量由计算确定,布置时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相互覆盖;(7)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0.25m/h,坡度不应大于1:5;(8)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隔水;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1m;(9)水下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如提前抽水,必须采取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措施。4.封底配制水下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章第12.4.3条的规定。5.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GB50208-2002第3.0.1条的规定。12.4.7质量检查和验收1.沉井工程的质量检查在沉井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1)沉井制作完成后,应按本节第12.4.3条的规定对沉井的平面尺寸和壁厚进行检查。(2)沉井下沉定位后和封底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1)沉井顶底面的中心偏差和倾斜度;2)井位和井深;3)井壁底梁凹槽和隔墙的泥皮清理效果。(3)沉井封底后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对封底时的沉渣厚度、封底材料强度和封底层的厚度进行检查。2.沉井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沉井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沉井工程竣工图和说明书;(2)沉井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沉井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各桩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4.8计量和支付1.钢筋混凝土沉井的计量和支付(1246 )钢筋混凝土沉井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井筒断面形状、井筒壁厚、混凝土强度等,以及监理人签认的沉井实际浇筑体积,以立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米单价支付。(2)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使用的钢筋、钢材和连接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和按监理人签认的用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t)单价支付。2.钢沉井的计量和支付钢沉井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钢沉井整体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t)单价支付。3.沉井封底的计量和支付沉井封底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干封底或水下混凝土浇筑体积,以立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立米单价支付。第13章土石方填筑工程(无)第14章混凝土工程14.1一般规定14.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普通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施工等。2.本章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和温度控制;混凝土养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3.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和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及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施工安装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全部施工作业。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各项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审批。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养护、维修及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施工。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运、安装;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施工。14.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编制一份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和事故处理,以及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246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1992;5.《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7.《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3;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1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1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1996;15.《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2007;16.《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7.《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9.《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20.《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21.《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2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23.《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14.2混凝土生产14.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普通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DL/T5144-2001第5.1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普通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水应遵守DL/T5144-2001第5.5节的规定。4.掺合料普通混凝土掺合料应符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普通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1)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应满足下列规定:二氧化硅含量度≥_%;含水率≤_%;烧失量≤_%;火山灰活性指数≥_%;45μm筛余量≤_%;比表面积≥m2/g密度与均质偏差≤_%;细度筛余量与均值的偏差(百分点)≤。(2)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时,应严格控制配料的称量误差,其误差规定为;水≤_%;(必须严格控制)水泥与硅粉干剂≤_%;各种粒径骨料≤_%;外加剂≤_%。(3)承包人配制硅粉混凝土时,应同步加入减水剂和膨胀剂等外加剂,其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采购硅粉前,应将其供应厂家、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提交监理人。(5)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部位掺加硅粉,硅粉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46 14.2.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符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普通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审批。(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普通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符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按SL352-2006规定执行。(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按SL352-2006的规定执行。14.3模板14.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符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等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规定的允许偏差及结构要求。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0.1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8.建筑结构物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14.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他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__Mpa时,方可拆除模板。246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安装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进场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一旦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及时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3.6模扳的计量和支付1.坝体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包括坝中孔洞模板、坝上道路、桥梁、栏杆、踏步等的模板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普通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的预制模板应按其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规格,以每m2计量,并按《工程理清单》中相应每m2的单价支付。3.混凝土浇筑的曲面模板或结构物表面有平整度要求的模板,应按混凝土接触面的每m2计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每m2单价支付。4.特种模板如异形模板(蜗壳、尾水管),移置模板(针梁模板、钢模台车),滑动模板等应按单项模板工程的总价支付。14.4钢筋和锚筋14.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DL/T5169-2002的规定,钢筋和锚筋的配置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的弯折,以及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按DL/T5169-2002第5.2和5.3节的规定执行。3.钢筋的焊接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执行。4.钢筋的气压焊接作业应按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执行。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按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要求执行。14.4.3锚筋安装锚筋安装应符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4.4钢筋和锚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按DL/T5169-2002第6.2节的要求进行,其中气压焊应符合DL/T5169-2002246 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符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记录,经监理人签字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4.5计量和支付1.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以监理人签认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t)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t)单价支付。2.锚筋:锚筋以根为计量单位,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14.5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普通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和等要求,应按本章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普通混凝土运输普通混凝土运输应符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普通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浇筑前准备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1条至第7.3.4条的规定。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上浇筑混凝土,承包人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6条至第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振捣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按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执行。5.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应符合DL/T5144-2001第7.3.11条有关规定。6.浇筑层厚度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按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规定。7.浇筑施工缝面处理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按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满足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他有温度控制要求部位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参照本条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他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审批。(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符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246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按DL/T5144-2001有关规定执行。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埋管应在混凝土浇筑开始后通水,通水时间由计算确定,一般为10天~15天。混凝土温度与水温之差不超过25℃,通水流量按1m3/h~1.5m3/h控制。当进出口水流温度相差超过10℃,应当每12小时改变一次水流方向。同层冷却区、上下冷却块的梯度温差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冷却时混凝土日降温幅度不应超过1℃。2)后期冷却:坝体应达到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定的灌浆温度和缝面允许张开度时,才允许灌浆。接缝灌浆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10.10节的规定。3)灌浆管路、部件加工和安装,以及止浆片连接与安装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2节和第10.3节的有关规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按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进行保护。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按DL/T5144-2001条8.3节的规定进行温度测量。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4.5.5混凝土防渗面板建筑物施工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49-1994第6.1.1条的规定。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和SL49-1994第6.1.2条的规定。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4.面板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14.5.6二期混凝土施工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审批。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执行。14.5.7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符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4.5.8混凝土中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混凝土中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应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14.5.9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坝内排水孔设施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金属件埋设金属件埋设应符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4.5.10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246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2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过程的质量控制与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条的规定,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对混凝土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验,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面板(堆石坝)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检查应符合SL49—1994附表A5和A6的有关规定。(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按SL49—1994附表A7和A8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应按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数量,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5.完工验收资料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14.5.11计量和支付1.普通混凝土工程量的支付应按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工程量,按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2.施工图纸所示实际开挖边线以外超挖部分回填的混凝土,以及其他为临时性施工措施所需增加的附加混凝土,均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m3,或截面积小于m2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试验检验、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本章各项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等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各项混凝土单价中。6.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计划,其专项试验费用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专项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7.止水、止浆、伸缩缝等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8.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摊入相应的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混凝土中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开口压力灌浆及其所用材料,应按实际消耗的水泥干料用量的吨数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10.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包括坝体与陡坡的接触灌浆)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接缝的单价支付。其灌浆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以及观测和质量检查等费用均包括在接缝灌浆每m2的单价中。246 11.混凝土坝体的冷却水管及其初、中期通水冷却费用包含在相应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混凝土坝体的冷却和保温费用,除温控设施费用按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外,均已包含在相应的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2.多孔混凝土排水管的计量和支付,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实际安装的每延米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延米单价支付。14.6预制混凝土14.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节和第14.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节的有关规定。14.6.2预制构件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14.4节和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规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养护及缺陷修补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天;采用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14.6.5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3.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14.5节的规定执行。14.6.6计量和支付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每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量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承包人为施工需要的架立筋和加工损耗的钢筋不予计量,其费用包括在相应的钢筋或混凝土单价中。3.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按本技术条款第22章的规定执行。14.7预应力混凝土14.7.1材料1.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14.2节和第14.4节的有关规定。2.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14.7.2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246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符合GB/T14370-2000和GB50204-2002第6.2.6条至第6.2.8条的有关规定。14.7.3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14.7.4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14.7.5预应力张拉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14.7.6灌浆及封锚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50204-2002第6.5节的有关规定。14.7.7运输和安装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14.6.4条的规定进行。14.7.8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4.2.4条有关规定执行。(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4.7.9计量和支付1.预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型号、尺寸和实际预应力筋下料用量,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进行支付。2.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张拉项目,以施加预应力的每kN.m(千牛·米)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3.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和常规钢筋的计量和支付按本章第14.6条和第14.4.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4.灌浆所用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费用,均包括在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的单价中。14.8水下混凝土14.8.1材料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14.2.1条和第14.4.1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4.8.2水下地形测量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的天内批复承包人。14.8.3水下混凝土施工1.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2.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亦不应超过㎝;坍落度应取至___㎝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мpa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246 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4.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14.8.4质量检查和验收1.水下混凝土浇灌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第14.8.1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4.8.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2.水下混凝土浇灌质量的检验和验收(1)水下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的检验和验收;(2)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14.8.5计量和支付1.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范围,以灌注混凝土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剖面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2.图纸无法标明的工程量,可按实际灌注到指定位置所发生的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14.9碾压混凝土14.9.1材料碾压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均应符合SL53—1994第2章的有关规定。14.9.2模板和钢筋1.碾压混凝土应采用能适应快速施工和连续施工的模板,并需满足振动碾靠近模板时能正常碾压作业;采用预制混凝土模板作为建筑物内一部分时,应保证模板搭接部分与内部碾压混凝土紧密连接。2.钢筋应符合本章第14.4节的规定。加筋碾压混凝土的钢筋应铺设在距碾压混凝土层面㎝处,该层面应作为缝面处理。14.9.3配合比设计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SL53-1994第3章的有关规定。14.9.4拌制1.拌制碾压混凝土应选用强制式搅拌设备,称量系统应精确、可靠、并应定期鉴定。2.碾压混凝土拌和时间、投料顺序、拌和量,应通过现场拌和均匀性检测确定。3.搅拌设备应配置细骨料的含水率快速测定装置和具有拌和水量的自动调整功能。4.卸料斗的出料口与运输工具之间的自由落差不应大于2m。5.砂浆和灰浆的配料精度及拌和质量与混凝土拌制质量要求相同。14.9.5运输碾压混凝土运输应符合SL53-1994第4.3节的有关规定。14.9.6卸料和平仓碾压混凝土卸料和平仓应符合SL53-1994第4.4节的有关规定。14.9.7碾压碾压混凝土的碾压应符合SL53-1994第4.5节的有关的规定。14.9.8层、缝面处理碾压混凝土层、缝面处理应按SL53-1994第4.7节有关规定处理。14.9.9异种混凝土浇筑碾压混凝土异种混凝土浇筑应符合SL53-1994第4.8节的规定施工。14.9.10养护和防护养护和防护应符合SL53-1994第4.9节的规定。14.9.11埋设件碾压混凝土的埋设件施工,应按SL53-1994第4.10节有关规定执行。14.9.12施工气象条件的限制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应符合SL53-1994第4.11节的规定。14.9.13质量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碾压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按SL53-1994表5.1.1的规定执行;2.碾压混凝土的拌制质量检验(1)碾压混凝土的配料称量的允许偏差值应按SL53-1994表5.2.1的规定执行。246 (2)碾压混凝土拌和物的均匀性检测,应在搅拌机卸料的首尾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大于30kg,并按下述标准进行评定:1)用洗分析法测定粗骨料含量时,两个样品的差值应小于10%;2)用砂浆容重分析法测定砂浆容重时,两个样品的差值应不大于30㎏/m3。(3)从搅拌机口随机取样进行碾压混凝土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按SL53-1994表5.2.3的规定执行。(4)碾压混凝土VC值波动范围,应控制为±5s,当超出控制界限时,应调整碾压混凝土的用水量,并保持水胶比不变。(5)碾压混凝土掺引气剂的含气量,其变化范围为±1%。3.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测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测应按SL53-1994第5.3节的规定检测。4.碾压混凝土质量控制(1)碾压混凝土试件,应在搅拌机口取样成型的15㎝标准立方体试件测得的90d龄期抗压强度,换算成28d龄期的抗压强度,作为碾压混凝土生产质量的评定指标。(2)碾压混凝土抗冻、抗渗检验的合格率不应低于80%。(3)碾压混凝土达到设计龄期后,承包人应按SL53-1994第5.4.6条的规定,钻孔取样。钻孔的部位和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钻孔取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5.完工验收资料碾压混凝土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碾压混凝土土建筑物的竣工图;(2)碾压混凝土试验成果分析统计表;(3)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5)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14.9.14计量和支付1.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定的建筑物轮廓线以内,计算碾压混凝土工程量,以每m3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2.碾压混凝土所用材料(包括水泥、骨料、外加剂)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碾压混凝土生产、铺筑、养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费用均包括在每m3单价中。3.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按该项目的总价支付。4.碾压混凝土采用切缝机切缝、设置诱导缝、铺筑垫层(或砂浆)异种混凝土等所需费用均包括在每m3碾压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碾压混凝土模板分摊在每m3碾压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6.钢筋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4.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14.10混凝土泵送施工14.10.1一般要求1.混凝土泵送施工应有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施工前项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2.混凝土泵送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4.10.2混凝土泵送施工的配合比1.混凝土泵送施工的配合比,除必须满足混凝土设计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可泵性要求;2.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设计配合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3.混凝土泵送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0%;4.混凝土泵送施工的坍落度,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选用;5.混凝土泵送施工的水灰比宜为0.4~0.6;6.混凝土泵送施工的砂率宜为38%~45;7.混凝土泵送施工的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14.10.3混凝土泵送施工的供应符合JGJ10-1995第4章的规定。246 14.10.4混凝土泵送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JGJ/T10-1995第5章的规定。14.10.5混凝土泵送施工的混凝土泵送与浇筑应符合JGJ/T10-1995第6章的规定。14.10.6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JGJ?T10-1995第7章的有关规定。14.10.7计量和支付1.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定的建筑物轮廓线以内,计算混凝土泵送施工的工程量,以每m3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2.混凝土泵送施工的所用材料(包括水泥、骨料、外加剂)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铺筑、养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泵送设施等费用均包括在每m3单价中。第15章沥青混凝土工程(无)第16章砌体工程16.1一般规定16.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和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砌体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交本合同全部砌体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负责砌体工程材料的加工、运输、储存和保管等工作。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砌体建筑物各种石材、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3天,编制一份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批准,其材料试验成果的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砌筑工艺试验(若需要时)。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246 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16.2石砌体工程16.2.1一般规定本章的石砌体工程有浆砌石体(包括浆砌石坝、浆砌石挡土墙和一般浆砌石砌体);干砌石体(包括干砌石护坡和干砌石挡土墙)等。16.2.2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一般石料的材料应符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坝体石料:坝体的石料按外形分为毛石、块石、粗料石,坝体砌石采用的石料应符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骨料(砂)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的规格与质量应满足SD120-1984第二章的要求。3.水泥砌体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第1款的规定。4.水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采用JGJ63-2006的有关规定。5.胶凝材料石砌体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要求如下:(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照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胶凝材料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6)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小骨料混凝土,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提交监理人。16.2.3浆砌石坝砌筑1.坝体与基岩的连接(1)坝体砌筑前应清理砌筑基面,清除基面上的尖角、松动石块和杂物,并将基础面的污垢、油污清洗干净,并排除积水。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2)浇筑坝基垫层混凝土前,应先湿润基岩面,按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等级铺设一层水泥砂浆,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能浇筑垫层混凝土。(3)垫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施工图纸的标准后,才允许进行坝体砌筑。2.坝体砌筑(1)坝体砌筑前,应在坝外将石料逐个检查,要求将表面的泥垢、青苔、油质等冲洗干净,并敲除软弱边角。砌筑时,石料必须保持湿润状态。砌筑基面应经监理人验收后,方能进行坝体砌筑。(2)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SD120-1984表4.2.8条的规定。(3)浆砌石坝采用的胶凝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胶凝材料处于初凝至终凝之间的砌体部位不允许扰动。(4)砌筑坝体的石料应制样进行强度试验,并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物理力学指标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坝细部结构砌筑浆砌石坝细部结构砌筑分别按SD120-1984第4.3.6条至第4.3.11条的规定要求施工。246 4.浆砌石坝水泥砂浆勾缝防渗采用浆砌料石砂浆勾缝防渗的施工应符合SD120-1984附录四的有关规定。16.2.4浆砌石挡土墙砌筑浆砌石挡土墙砌筑应符合GB50503-2002第7.1节的有关规定。16.2.5浆砌石砌体砌筑浆砌石体砌筑应按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施工。16.2.6干砌石砌体砌筑1.一般要求(1)干砌石使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料石和毛石砌筑。(2)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和水锈杂质。(3)干砌石砌体铺砌前,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干砌石基础应先铺设一层厚度为100mm~200mm的砂砾石垫层。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平整夯实,砂砾垫层厚度应均匀,其密实度应大于90%。2.干砌石护坡(1)坡面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4)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3.干砌石挡土墙(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并应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表面砌缝宽度应不超过25mm,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石块填塞紧密。(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铺筑中使每一石块在上下层接触面上都有不少于三个分开的坚实支承点。(4)为增加干砌石挡墙的稳定性,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7石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筑材料质量检查(1)原材料1)石砌体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2条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2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2)胶凝材料胶凝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2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2.浆砌石坝的质量检查(1)浆砌石坝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SD120-1984第4.1.1条和第4.1.3条的规定,对砌筑体的基础开挖面进行测量放样和基础清理质量的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胶凝材料的沉入度或坍落度每一班至少抽查两次。水泥砂浆的沉入度为40mm~60mm;小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为50mm~80mm。(3)浆砌石坝砌体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在坝高1/3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试坑一组,坝高1/3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容重和空隙率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要求。(4)砌体应密实、无架空、漏浆情况,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检验数量和部位,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坝砌体表面砌缝宽度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6.2.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每砌筑10m2抽查一处,每处检查缝长不少于1m。3.浆砌石挡土墙的质量检查应按本章第16.2.4条的要求,进行浆砌石挡土墙砌筑质量的检查:(1246 )外观检查: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以及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和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2)按施工图纸要求排水孔坡度及其阻塞情况检查。(3)料石和毛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和石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分别按GB50203-2002表7.2.3和表7.3.1规定检查方法进行。4.一般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1)应按本章第16.2.5条的规定进行普通浆砌石砌体的外观砌筑质量检查,包括砌筑面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紧密度、缝隙砂浆饱满度、缝宽和错缝情况等。(2)检查料石和毛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垂直度允许偏差,以及石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其检查标准与浆砌石挡土墙的要求相同。5.干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干砌石护坡和干砌石挡土墙的外观检查与本章第16.2.6条的规定内容相同。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每项石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16.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16.3.1说明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包括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2材料1.一般要求(1)用于砖砌体工程的砖为普通烧结砖和烧结多孔砖;(2)用于小砌块砌体工程的混凝土砌块为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3)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持有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2.砖(1)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2)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多孔砖按主要原料分类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按GB13544-2000所规定的规格执行。(3)运输和装卸各类砖块时,不得采用自动翻斗卸车和随意抛卸。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1)混凝土小砌块工程采用的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2)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4.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符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6.3.3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符合GB50203-2002第5章的有关规定。16.3.4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小砌块砌筑应符合JGJ/T14-2004第7.3节至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符合JGJ/T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符合JGJ/T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16.3.5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查1.砖砌体质量检查砖砌体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46 2.小砌块砌体质量检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工程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提交砌体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16.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砖砌体工程,均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轮廓线内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计量,以立米(m3)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米(m3)单价进行支付。2.砌筑砌体工程的胶凝材料,包括砌筑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米(m3)单价内,不另行计量支付。3.砌体建筑物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项目,均应包括在砌体工程项目每立(m3)单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4.砌体工程的止水设施、伸缩缝及埋设件等各种材料的采购、制作和安装,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5.砌体中拉结筋及其它钢筋,应按施工图纸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第17章疏浚和吹填工程(无)第18章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18.1一般规定18.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地面厂房,以及附属房屋建筑物的屋面建筑工程和部分地面建筑工程。2.本章的屋面建筑工程仅根据水利工程的需要,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的防水和保温、隔热工程。3.本章的地面建筑工程仅根据水利工程需要,采用软弱地基和硬基的基础处理及部份地面建筑工程。18.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8.1.1条规定的范围,以及本章技术条款规定的施工技术要求,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并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和验收。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建筑材料,并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承担全部责任。18.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在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开工前7天,提交一份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施工措施计划(1)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的施工程序和方法(2)主要工艺措施(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2.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试验承包人应负责进行以下各项施工工艺的现场试验,并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工艺试验报告,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开始施工。施工工艺试验报告的内容包括:246 (1)各种防水卷材的铺贴工艺试验;(2)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防水涂膜材料、基层处理剂与密封防水材料等的材料相容性试验;(3)防水涂膜现场施涂工艺试验;(4)接缝密封防水及其背衬材料的性能与施工工艺试验;(5)补偿收缩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6)钢纤维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7)屋面保温层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施工工艺试验。18.1.4引用标准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6.《建筑用砂》GB/T14684-200118.2屋面建筑工程18.2.1一般规定1.本节所述的范围和内容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工程的各类厂房和辅助房屋建筑的屋面防水和保温、隔热工程,其屋面建筑工程的类型包括:(1)卷材和涂膜防水屋面;(2)刚性防水屋面;(3)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4)屋面的保温和隔热。2.屋面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GB50345-2004第4.3节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3.屋面建筑工程施工时,施工条件及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建筑材料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工程严禁在雨天、雪天施工,五级风及其以上时不得施工。(2)施工环境温度:屋面防水卷材、防水涂膜、防水密封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环境气温均应在5~35℃之间,环境气温高出35℃时不应施工;当环境气温度低于5℃时,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18.2.2卷材、涂膜防水屋面卷材和涂膜防水屋面型式:包括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屋面、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屋面、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屋面、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屋面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屋面。1.材料(1)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应符合GB50345-2004第5.2.1条至第5.2.3条的要求;其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強度应符合GB50345-2004第5.2.5条和5.2.9条的要求。(2)防水涂料及胎体增强材料的质量应符合GB50345-2004表6.2.1至表6.2.4的要求。2.找平层施工屋面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的基层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兼作屋面建筑找坡的找平层,其施工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或)GB50345-2004第5.1.2条的要求和表5.1.3的规定。3.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处理(1)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根据本章第18.1.3条第2款规定的材料相容性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试验证明其与上面覆盖的卷材或涂膜材质相容,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使用。(2)基层处理剂的涂刷应满足GB50345-2004第5.1.4条和5.1.5条的规定。基层处理剂应准确计量,充分搅拌,涂刷均匀,覆盖完全。4.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防水卷材的施工方法。防水卷材铺贴可比较选用冷粘法、自粘法或热粘法;防水涂膜涂刷可比较选用刮涂法或喷涂法。2246 )涂膜防水层的防水涂料配比、涂膜厚度与涂刷遍数应通过工艺试验选定;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审批。3)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18.2.4条规定,完成被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和屋面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附加层的铺设。4)卷材或涂膜防水层的施工作业应在基层处理剂干燥后立即进行。5)在已完工的卷材、涂膜防水层上面未作保护层前,不得在其上面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或直接堆放物品。(2)防水层施工1)卷材防水层施工应符合GB50345-2004第5.1.8条至第5.1.11条的规定。2)涂膜防水层施工应符合GB50345-2004第6.5节至第6.7节的规定。5.屋面保护层施工(1)各种防水卷材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GB50345-2004第5.5.6条和5.6.7条的规定。(2)各种防水涂膜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GB50345-2004第6.3.5条、第6.5.5条、第6.6.5条和第6.7.5条的规定。18.2.3刚性防水屋面包括普通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屋面和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屋面。1.材料(1)刚性防水屋面使用的水泥、钢筋、粗细骨料应符合GB50345-2004第7.2节的规定;钢纤维应符合GB50345-2004第7.7.3条的规定。(2)补偿收缩混凝土使用的膨胀剂,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工艺试验选择。2.刚性防水层施工(1)一般规定1)刚性混凝土找平层施工应符合本章第18.2.2条第2款的规定;2)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前,完成被浇筑混凝土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在浇筑后,完成刚性防水层分隔缝、屋面与垂直墙体之间的留缝,以及其他缝隙的密封材料嵌填。3)刚性防水层分隔缝嵌填密封材料后,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加设保护层。4)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屋面结构缝及其他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保护层的铺设后,按本章第18.2.4条规定做好收头和密封。(2)防水层施工:各种刚性防水屋面的施工应符合GB50345-2004第7.5~7.7节的规定。18.2.4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1.一般规定本节内容适用于卷材、涂膜防水屋面及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防水密封处理。其范围包括屋面找平层分格缝、刚性防水层分格缝、屋面结构变形缝等。2.防水密封材料(1)防水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GB50345-2004第8.2节的规定。(2)防水密封材料的配比应通过工艺试验选定;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防水密封结构的施工(1)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背衬材料。承包人应通过工艺试验选择耐热性好、与密封材料不粘结或粘结力弱的背衬材料,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平接屋面结构变形缝内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填充弹性材料,其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后用卷材封盖;刚性防水层和变形缝两侧墙体交接处,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嵌填防水密封材料。(3)高低屋面结构变形缝缝内除填充弹性材料外,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高墙面固定盖缝卷材处用密封材料封严。(4)屋面细部构造的防水密封处理应应按GB50345-2004第8.4节的规定进行。18.2.5屋面的保温和隔热1.一般规定列入本节的钢筋混凝土屋面保温和隔热层的类型,包括板状材料保温层屋面、整体现喷保温层屋面,以及架空隔热屋面。2.材料(1)板状保温材料的质量应符合GB50345-2004表9.2.1的要求。(2)板状保温材料胶粘剂,包括有机胶粘剂和水泥砂浆胶粘剂,应按本章第18.1.3条第2246 款的规定进行工艺试验,选择与板状保温材料材质相容、粘结性好的胶粘剂。其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现喷硬质聚氨脂泡沫塑料的质量应符合GB50345-2004第9.2.2条的规定。(4)预制钢筋混凝土架空隔热板的强度等级、外观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质量要求及抽样复验数量,应符合GB50204-2002第9章的有关规定。3.保温、隔热层施工(1)保温、隔热层的细部构造应按GB50345-2004第9.4节的规定施工;(2)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按GB50345-2004第9.5.1条的规定施工;(3)整体现喷保温层施工应按GB50345-2004第9.5.2条的规定施工;(4)架空隔热层施工应按GB50345-2004第9.6节的规定施工。18.2.6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8.2.3条和GB50345-2004的规定,对到货的各类卷材、涂料和防水密封等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2)每批材料的抽样检验和验收均应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材料抽样检验单,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签字。2.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并编制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屋面工程布置总图、施工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及相关的图纸和资料;(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5)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验收资料。3.完工验收资料屋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屋面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屋面工程布置总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18.2.7屋面建筑工程的计量与支付1.屋面建筑工程的计量是以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轮廓线范围内面积,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屋面量测计算的面积,以㎡为计量单位,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完成屋面建筑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试验检验与验收,以及材料的加工及其损耗等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屋面建筑工程的每㎡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完成屋面建筑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以及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屋面建筑工程的每㎡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8.3地面建筑工程18.3.1一般要求1.本节所述的范围和内容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房屋建筑地面工程(指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其施工内容包括地基基层铺设和楼层地面铺设。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GB50209-2002有关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GB50209-2002第3.0.9条的规定。4.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设备管道安装等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246 18.3.2基层铺设1.一般要求(1)基层铺设包括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2)基土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GB50209-2002第4.1.2条的有关规定。(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予以稳固。(4)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表4.1.5的规定。2.基土铺设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将其表面的土层置换为填筑和夯实后的均匀基础土层,填土质量要达到以下要求:(1)基土层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8%的土作为填土;(2)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压实系数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但不应小于0.90。填土质量应符合GB50202-2002的有关规定;(3)填土土料应取最优含水量,对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并采用土工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3.垫层铺设(1)灰土垫层应符合GB50209-2002第4.3.1条至第4.3.4条的规定。(2)砂垫层和砂石垫层应符合GB50209-2002第4.4节以及表4.1.5的规定。(3)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应符合GB50209-2002第4.5节的规定。(4)三合土垫层应符合GB50209-2002第4.6节的规定。(5)水泥混凝土垫层应符合GB50209-2002第4.8节的规定。4.找平层(1)找平层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其采用的石料粒径应符合GB50209-2002第4.9.6条的规定;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或符合GB50209-2002第4.9.7条的规定。(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应符合GB50209-2002第4.9.4和4.9.5条的规定。5.隔离层施工应符合GB50209-2002第4.10节的规定。6.填充层施工应符合GB50209-2002第4.11节的规定。18.3..3整体面层铺设1.一般规定(1)整体面层的铺设包括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等的整体面层。(2)整体面层的水泥类基层抗压强度应符合GB50209-2002第5.1.2条的规定。(3)整体面层施工后的养护时间应符合GB50209-2002第5.1.4条的规定。(4)砌筑掺有水泥拌和料的踢脚线应符合GB50209-2002第5.1.5条的规定。。(5)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2.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应符合GB50209-2002第5.2节的规定。3.水泥砂浆面层的施工应符合GB50209-2002第5.3节的规定。4.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应符合GB50209-2002第5.4节的规定。5.防油渗面层的施工应符合GB50209-2002第5.6节的规定。6.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应符合GB50209-2002第5.7节的规定。18.3.4地面工程细部构造1.埋设件(1)地面工程的埋设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本技术条款第22章的规定执行。(2)埋设有管道和地漏的楼面和地面,当其有防水要求时,应在埋设的立管、套管和地漏穿过楼板或地面的节点间,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封堵。(3)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面层和面层的分格条、以及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和管246 沟变形缝相邻处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镶边角铁等构件。2.变形缝(1)地面工程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变形缝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2)变形缝应贯通各层楼地面,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并应满足防火、防水、防虫害和防油渗的要求。(3)不同垫层厚度的交界处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设置变形缝,缝内应填充弹性材料。(4)防冻胀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其纵、横向缩缝均应采用平头缝。18.3.5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第14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地面工程的各项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某项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地面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各层地面和楼面的坡度、厚度、标高、平整度和厚度,以及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偏差等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技术条款的要求。(2)各层地面和楼面及各填筑层的表面对平面的偏差应不大于表18.3.5的规定。表18.3.5各层地面允许偏差表序号层次材料名称允许偏差(mm)1基土土152垫层砂、砂石、碎石、碎砖15灰土、三合土、水泥混凝土103找平层水泥砂浆、水泥混凝土54面层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5、4整体或预制的普通水磨石3整体或预制的高级水磨石2防油渗混凝土5不发火混凝土(防爆)5(3)各层楼地面的面层与基层应结合良好,敲击检查不得有空鼓、裂纹、麻面、起砂等现象。(4)变形缝的位置、尺寸、缝隙值以及材料的填缝质量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8.3.4条第2款的规定。3.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并编制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地面工程布置图、施工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及相关的图纸和资料;(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5)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验收资料。4.完工验收资料地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对地面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地面建筑工程布置总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246 18.3.6计量和支付1.地面和楼面工程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地面或楼面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平米(m2)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米单价进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及其损耗,以及试验检验与验收,以及材料的加工厂及其损耗等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屋面建筑工程施工的每㎡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完成地面建筑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以及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地面建筑工程的每平米(m2)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19章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19.1说明19.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地下和地面压力钢管的直管、弯管、渐变管、岔管和支管及其附件的制造和安装。19.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全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件和涂装材料,并应按本章第19.2节的规定,对上述材料和连接件进行检验和验收。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钢管的制造和安装,包括按本章第19.3至19.10节的规定进行钢管卷制、焊接、试验、运输、安装、涂装、灌浆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3.按合同约定,由其他承包人承担水轮机进水管与压力钢管的对接安装段时,则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该压力钢管段材料、壁厚及其焊接工艺要求。19.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钢管工程开工前7天,编制钢管制造和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钢管加工车间布置;(2)钢管制造、焊接工艺设计;(3)钢管涂装工艺设计;(4)钢管运输和安装措施;(5)钢管水压试验;(按合同约定);(6)钢管接触灌浆施工方法;(7)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2.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按本章第19.1.2条第1款的规定,编制压力钢管材料的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3.材料检验成果报告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2.节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各项材料检验成果。4.车间加工图承包人应在岔管制造前7天,按监理人提供的岔管施工图纸,绘制岔管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审批。5.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4.2条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5.1条的规定,编制钢管水压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报告应提交监理人。7.钢管制造和安装的质量检查记录钢管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钢管制造和安装的质量检查记录。8.涂装工艺措施报告和质量检验成果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8.1条的规定,编制钢管涂装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并按本章第19.8.4条的规定,将涂装质量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246 19.1.4引用标准1.《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3323-20052.《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20053.《焊接工艺规程及评定的一般原则》GB/T19866-20054.《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钢》GB19189-20035.《压力容器用钢板》GB6654-19966.《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19947.《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19898.《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709-19889.《气焊、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198810.《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198811.《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12.《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T297013.《优质碳素结构钢》GB69914.《碳素结构钢》GB70015.《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531316.《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17.《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18.《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19.《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20.《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21.《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3-200522.《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无损检测》JB/T6061-200723.《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无损检测》JB/T6062-200719.2材料和连接件各种钢材、外购连接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每批材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入库验收。19.2.1钢材1.所有钢板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抽样检验。每批钢板抽样数量为2%,且不少于2张(调质钢、厚度大于60mm的钢板及沿厚度方向受拉的钢板应每张检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机抽样,增加附加检验量。发现有不合格者,再加倍抽检。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板厚、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可列为一批。钢板抽样检验项目应包括:表面检查、化学成分(抽检1~2炉)、力学性能(韧性和强度)等,并按JB/T4730.3-2005要求作超声波探伤检查。合格标准为:高强钢Ⅰ~Ⅱ级,低合金钢Ⅱ~Ⅲ级,碳素钢Ⅲ~Ⅳ级。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沿厚度方向受拉的钢板(例如用于岔管加劲肋的钢板),应由承包人增作厚度方向(Z向)拉伸试验(测定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及断面收缩率)及硫含量检测,试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9.2.2焊接材料1.焊接材料品种应与母材和焊接方法相适应,并根据工艺试验成果选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焊接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3.焊接材料在存放和运输过程中,应密封防潮。存放的库房内通风良好,室温不应低于5℃,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0%。19.2.3外购连接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外购连接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19.2.4涂装材料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涂装材料的抽样检验,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2.所有涂料必须用生产厂家的原封容器。涂料必须存放在通风条件良好的专用储室内,并采用严格的防火措施。19.3钢管及其附件制造19.3.1直管、弯管和渐变管的制造1.钢板的划线、切割和坡口加工246 (1)钢管划线及标记应满足SL432-2008第4.1.1~4.1.7条的规定。(2)钢板下料前,应在剖口和焊接坡口的预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按照GB/T2970要求,进行100%超声波检测。根据钢管规格,其检测范围和不允许存在的缺欠应符合SL432-2008第4.1.8条的规定。(3)钢板下料和焊接坡口的加工,应采用机械加工或热切割方法,并应符合SL432-2008第4.1.10条的规定。(4)切割面的熔渣、毛刺和缺口等,应用砂轮磨去,所有板材加工后的边缘不得有裂纹、夹层和夹渣等缺陷。切割时造成的坡口沟槽深度大于2mm时,应按要求进行焊补后磨平。补焊区及其周边20mm内按JB/T6061-2007、JB/T6062-2007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检测。缺欠的验收等级为2级。(5)钢板加工后坡口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985-1988、GB986-1988的规定。(6)坡口加工完毕后,应立即涂刷无毒、无害、不影响焊接质量的坡口防锈涂料。2.卷板钢管管节的钢板卷制,应符合SL432-2008第4.1.12~4.1.13条的规定。3.钢管管节组装或组焊(1)钢管管节组焊应按本章第19.4.3条的规定进行。(2)钢管管节成型后的检查,应符合SL432-2008第4.1.14~4.1.21条的规定。(3)在钢管管节上加焊和拆除卡具、吊耳等附加物时,应注意不伤及母材,以及保证起吊时不损伤钢管和产生过大的局部应力。若对后序工作无不良影响,附加物可不拆除。19.3.2岔管制造1.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9.1.3.条第4款规定提交岔管车间加工图。2.岔管钢板的分块、划线、切割和坡口要求应遵照本章第19.3.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3.岔管钢板的卷制应遵守本章第19.3.1条第2款的规定;球形岔管球壳的压制成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4.岔管的组装或组焊(1)岔管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条的规定。(2)岔管应在车间内进行整体组装或组焊。组装或组焊后的各项尺寸应分别符合SL432-2008第4.2.2和4.2.4条的规定。(3)球形岔管的球壳板曲率及几何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SL432-2008第4.2.3条的规定。(4)岔管组焊后若需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应在车间内进行。若岔管尺寸大于运输界限,应在车间内按结构要求组装成允许的最大部件,再分件运至现场进行总组装。(5)除非经监理人批准,加强梁系(三梁岔的U形梁和腰梁、月牙岔的月牙肋、球岔的环形梁等)本身的连接焊缝及与之相邻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必须在车间内完成。19.3.3附件制造1.伸缩节(1)伸缩节的划线、切割、坡口加工和卷板应遵守本章第19.3.1条第1、2款的有关规定。波纹管式伸缩节应与制造厂家协商确定。(2)伸缩节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条的规定。(3)套筒式伸缩节内、外套管和止水压环制作成型后的直径、弧度、间隙和行程等的极限偏差,应符合SL432-2008第4.2.5~4.2.7条的规定。(4)套筒式伸缩节的止水盘根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5)套筒式伸缩节内套管外壁和外套管内壁的纵缝应磨平,使其与钢管表面同高,盘根滑动范围不得布置横向焊缝。(6)波纹管伸缩节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SL432-2008第4.2.8-4.2.9条的规定。2.明管支座(1)明管支座的制造和加工,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第19.3.1、19.4.3条的规定。(2)滚动、滑动和摇摆支座,应保证组装后各部件不得妨碍支座行动。(3)鞍形支座的弧形承压板允许制造误差与钢管相同。预组装时,应校正其圆度。安排管节时,宜在支座滑动区内错开环缝及纵缝。(4)支座应在车间内进行预组装。3.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1)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的制造和加工,应遵守本章第19.3.1和19.4.3条的规定。246 (2)上述各环的对接焊缝应与钢管纵缝错开200mm以上。加劲环、支承环与钢管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止水环与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为连续焊缝。(3)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止推环的内圈弧度间隙,应符合SL432-2008表4.中的规定。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与钢管外壁的局部间隙,不应大于3mm。(4)直管段的加劲环、止推环和支承环组装的垂直度极限偏差,应符合SL432-2008表9的规定。(5)在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与钢管的连接焊缝和钢管纵缝交叉处,应在加劲环、支承环和止推环内弧侧开半径25mm~50mm的避缝孔。4.水压试验闷头(1)水压试验用的临时闷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和制造。承包人应在闷头制造前天将闷头的布置图、计算书和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审批。(2)闷头上应`设置进人孔、排气孔、进水孔、排水孔和测试仪表的安装孔等。19.4焊接19.4.1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1.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和通过专业部门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担任。19.4.2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1.根据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参照SL36-2006第4.5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2.焊接工艺规程及评定的一般原则应符合GB/T19866-2005的规定。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提交监理人审批。3.焊接工艺评定的试件,其试板钢材和焊接材料应与制造钢管所用的材料相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应符合SL432-2008第6.1.3~6.1.4条的规定。19.4.3生产性施焊1.焊缝分类应符合SL432-2008第6..3.1条的规定。2.焊前清理:所有拟焊面及坡口两侧各10~20mm范围内的氧化皮、铁锈、油污及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每一焊道焊完后也应及时清理,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施焊。3.定位焊:采用已批准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组装和定位焊。定位焊应符合SL432-2008第6.3.8条的规定。4.装配校正:装配中的错边应采用卡具校正,不得用锤击或其它有损钢板的器具校正。5.预热:按工艺要求需要预热的焊件,应按SL432-2008第6.3.10~6.3.15条的规定进行。监理人有权对某些焊接部位提出特殊的预热要求,承包人应遵照执行。6.焊接:除应遵守SL432-2008第6.3.节和SL36-2006第6章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压力钢管的焊接工艺要求:(1)为尽量减少变形和收缩应力,应在施焊前选定定位焊焊点和焊接顺序。从构件受周围约束较大的部位开始焊接,向约束较小的部位推进。(2)双面焊接时(设有垫板者例外),在其单侧焊接后应进行清根并打磨干净,再继续焊另一面。对需预热后焊接的钢板,应在清根前预热。若采用单面焊缝双面成型,应提出相应的焊接措施,并经监理人批准。(3)在制造车间施焊的纵缝和环缝,应尽可能采用埋弧焊。(4)每条焊缝应一次连续焊完,当因故中断焊接时,应采取防裂措施。7.产品焊接试板:(1)管壁纵缝、加强构件(包括支承环及岔管肋梁)的对接焊缝应作产品焊接试板。(2)相同板厚的纵焊缝长每100m作一块产品焊接试板、且每种板厚不少于两块。试板尺寸及试验项目与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相同。(3)试板须在纵缝的延长部位与钢管纵缝同时施焊,试板的厚度和焊接工艺须与管壁相同,可以延长试板长度而不设助焊板。8.后热:后热要求应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并应符合SL36-2006第7章的规定。19.4.4焊缝质量检验1.焊缝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SL432-2008第6.4.1条的规定。2.焊缝内部和表面质量检验采用的无损检测,应符合SL432-2008第6.4.3~6.4.10条的规定。19.4.5焊缝缺陷处理246 1.承包人应根据焊缝质量检验确定的焊缝缺陷,提出缺陷返修的部位和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进行返修,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返修后的焊缝,仍应按本章第19.4.4条规定的焊缝质量检查进行复验。返修和复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同一部位返修次数,: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不宜超过两次、高强钢不宜超过一次,否则应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后实施。19.4.6焊后消应处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焊后消应处理的钢管,应按SL432-2008第7章的规定进行,并将焊缝消应前、后的残余应力测试数据提交监理人。19.5水压试验19.5.1水压试验措施计划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钢管和岔管,承包人应在水压试验前天,编制水压试验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试验内容应包括水压试验工作段范围、试验场地布置、试验设备、检测方法、循环次数、测点布置、试验程序和安全措施等。19.5.2水压试验的工作分段1.明管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2.岔管应在制造厂作整体水压试验。对大型岔管需要在现场组装时,经监理人批准可在现场进行试验。若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19.5.3试验方法1.水压试验的压力、试验程序和方法,以及现场试验结束后的处理措施应按SL432-2008第9章及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2.监理人认为有需要时,承包人应在试验工件上设置应变量测仪器,并及时将记录提交监理人。19.5.4试验成果报告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水压试验成果报告,包括试验过程、测试成果、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其处理措施、评价意见等。19.6钢管运输1.承包人应在按本章第19.1.3.条第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根据钢管各运输部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措施,其内容包括采用的吊装、运输设备;大件运输方法以及防止钢管变形的加固措施等。2.运输成型的管节时,可在管节内加设内支撑,管节运输时,应将钢管安放在鞍形支座或加垫木梁上,以保护管节及其坡口免遭破坏。3.钢索捆扎吊运钢管或瓦片时,应将钢索与钢管或瓦片接触部位加设软垫,并注意在吊运和运输过程中避免损坏涂层。4.超大件钢管的运输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4款的规定执行。19.7钢管现场安装19.7.1安装措施1.承包人按本章第19.1.3第.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钢管安装使用的设备、安装方法、临时工程设施、质量检验程序和安全措施等。2.用于测量高程、里程和安装轴线基准点等安装用的控制点,均应明显、牢固和便于使用,并应保留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才能拆除。19.7.2安装偏差1.钢管的直管、弯管和岔管,以及伸缩节等附件与施工图纸规定的轴线平行度误差应不大于0.2%。2.钢管安装中心的偏差和管口圆度应符合SL432-2008第5.2.1、5.2.3条的规定。3.钢管始装节的里程偏差应符合SL432-2008第5.2.2条的规定。4.明管支座的安装偏差应符合SL432-2008第5.3.1~5.3.3条的规定。5.波纹管伸缩节安装应符合SL432-2008第5.3.6~5.3.8条的规定。19.7.3现场安装的焊接1.在现场焊接钢管环缝前,应校测钢管位置和管口圆度,若发现其安装偏差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正,并经监理人检查认可后,才准施焊。2.定位焊后应尽快焊接安装环缝,每条焊缝应连续完成,不得中断。3.安装环缝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焊工,按同向对称进行焊接;19.7.4观测仪器埋设246 钢管安装时,按合同规定安装的观测仪器,应同时进行安装埋设。安装观测仪器支座的焊接应符合SL432-2008第6.3.9条的规定。19.7.5安装质量检验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4.4条的规定对全部现场安装焊缝进行检验,并按本章第19.4.5条的规定进行缺陷处理。钢管安装的质量检验和缺陷处理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9.8涂装19.8.1涂装工艺措施:承包人应在涂装作业前7天,编制钢管涂装工艺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涂装工艺措施应详细说明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使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涂装缺陷修补措施。19.8.2表面预处理1.钢材表面预处理前,应将钢材表面的焊渣、毛刺、油脂等污物应清除干净。2.表面预处理质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当钢管内壁及明管外壁采用涂料或金属喷涂时,其表面清洁度和表面粗糙度评定应达到SL105-2007第3.3节的规定。19.8.3涂装施工1.涂装施工前,应对预处理质量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施涂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涂料生产厂的规定进行工艺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有涂料生产厂的人员负责指导,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和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2)组焊后的管节、岔管及附件(除安装焊缝外),应在车间内完成涂装;现场安装焊缝及表面涂装损坏部位,应在现场进行涂装。(3)施涂后的钢管应小心存放,保护涂层免受损伤,并防止高温、灼热及不利气候条件的有害影响。2.涂料涂装(1)钢管内壁和明管外壁应涂刷自养护的底漆和面漆。(2)涂料选择应符合施工图纸和SL105-2007第4.2节的规定。(3)涂料涂装施工方法和程序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应满足SL105-2007第4.3.节规定。(4)涂装前,应对不涂装或暂不涂装的部位按SL105-2007第4.3.4条的规定进行遮蔽。(5)涂料涂装后,应在埋管外壁应均匀涂刷一层水泥浆,涂后注意养护。3.金属热喷涂施工(1)金属热喷涂的材料选择应符合SL105-2007第5.2节的规定。(2)金属热喷涂的涂层厚度及涂料配套的选定应符合SL105-2007第5.3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施工应符合SL105-2007第5.4.节的有关规定。19.8.4涂装质量检验和验收1.涂装质量检验(1)涂料涂层质量检验应遵照SL105-2007第4.4节的规定。(2)若监理人检查发现流挂、皱纹、针孔、裂纹、鼓泡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2.金属热喷涂质量检验(1)金属热喷涂质量检验应遵照SL105-2007第5.5节的规定。(2)金属热喷涂复合保护涂层的质量检验应遵照SL105-2007第5.6节的规定。3.涂装验收涂装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钢管的全部涂装面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钢管涂装的上述质量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19.9钢管接触灌浆19.9.1灌浆孔1.制造钢管时,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孔位和结构要求预留灌浆孔。必要时应在钢管外壁加焊补强板。补强板应设有内螺纹,出厂时应在内螺纹上抹油防锈,并加旋孔塞保护螺纹。2.在现场灌浆过程中,若需要在已埋设的钢管上加钻灌浆孔,报告应提交监理人批准。19.9.2灌浆材料1.水泥、水:接触灌浆采用的水泥、水,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0.2.2~10.2.3条的规定。若施工图纸规定需采用细水泥浆液灌浆时,应通过试验选用干磨水泥、湿磨水泥或超细水泥。2.外加剂:应根据钢管接触灌浆工艺的需要选用速凝剂、减水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46 19.9.3制浆钢管接触灌浆的制浆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0.7条的规定执行。19.9.4灌浆设备灌浆设备的选用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0.3节的规定执行。19.9.5灌浆前的准备1.浇注混凝土前,应在补强板上抹油,防止补强板与混凝土黏结,灌不进浆。2.平洞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后,堵塞混凝土中的灌浆孔,不得有渗水进入。然后进行接触灌浆。3.接触灌浆前,采用稍高于灌浆压力的水(其压力不高于钢管抗外压的安全压力),挤开补强板与混凝土间的缝隙。19.9.6接触灌浆施工1.接触灌浆应采用循环灌浆法。浆液水灰比(重量比)根据试验确定,起灌水灰比可采用(1~0.45):1。在规定的灌浆压力下,最大浓度浆液停止吸浆5min后可停灌。2按监理人指示,严格控制进浆压力。承包人应在灌浆孔旁设置变位计,观测钢管变位,防止管壁失稳。灌浆过程中,承包人应随班记录孔位、配比、吸浆量和钢管变形等,灌浆记录应及时提交监理人。3.接触灌浆后,清除灌浆孔中杂物,封焊灌浆孔。堵头封堵及焊缝质量检验应符合SL432-2008第6.4.10条的规定,并磨平过高的余高及飞溅物等残迹,补喷金属涂层或补刷涂料。19.9.7接触灌浆质量检查灌浆结束3~7天后,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用锤击法进行灌浆质量检查,其脱空范围和程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不合格的部位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19.10钢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9.10.1钢管材料的检查和验收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的钢材、焊接材料、外购连接件和涂装材料等均应按本章第19.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19.10.2钢管制造质量的检查和验收钢管管节和附件全部制成后,承包人应在钢管工程开始安装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钢管管节和附件的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各项验收资料:1.钢管管节和附件清单以及制造合格证;2.钢材、焊接材料、外购连接件和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3.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4.焊缝质量检验结果;5.缺陷修整和焊缝缺陷处理记录;6.钢管管节和附件的尺寸及偏差检查记录;7.涂装质量检验记录;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19.10.3钢管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各管段及部件的定位准确性、支撑牢固性等以及每条现场焊缝进行逐条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钢管的现场涂装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钢管的涂装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范围包括焊缝两侧的现场涂装部位和管节出厂前涂装面的损坏部位。不合格的涂装面应进行返修和重新检验,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9.10.4完工验收钢管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完工资料:(1)钢管竣工图;(2)各项材料和连接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和试验报告;(3)钢管制造、安装的质量检查报告;(4)钢管一、二类焊缝焊接工作档案卡(包括焊工名册和代号);(5)水压试验成果;(6)重大缺陷处理报告;(7)钢管接触灌浆质量检查报告;(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246 19.11计量和支付19.11.1钢管及其附件的计量和支付1.钢管及其支座、人孔、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等附件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钢管和附件的每t重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材的采购、运输、保管和验收;钢管及其附件的制造、焊接和热处理、焊缝检验、运输和安装等的全部费用。2.岔管和伸缩节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单体个数(或以重量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或每t单价)进行支付。总价(或单价)中包括钢材和其它材料等的采购、运输、保管和验收,岔管和伸缩节的制造、焊接和焊缝检验、焊后消应处理、岔管和伸缩节的运输和安装等的全部费用。压力钢管、岔管水压试验费用可列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费用内。19.11.2涂装的计量和支付涂装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要求的实际涂装面积,以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涂装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验收、涂装试验和检验、涂装施工、涂层养护等全部费用。19.11.3钢管的接触灌浆的计量和支付钢管接触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灌浆的钢管外壁面积,以每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灌浆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验收、灌浆试验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的全部费用。第20章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20.1一般规定20.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钢结构及其埋件的制作和安装。20.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钢材、压型金属板、外购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并应按本章第20.2节的规定进行材料检验和验收。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包括按本章第20.3~20.6节的规定,进行钢构件的制作和组装、涂装、预拼装;钢构件的运输和存放;钢结构的安装;钢结构工程的质量检查、检验和完工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3.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单项钢结构工程委托承包人进行专项总承包,则承包人应承担该项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全部责任。20.1.3主要提交件1.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制作前7天,按本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制作和安装场地的布置及说明;(2)钢结构制作安装各工序的工艺设计;(3)大型钢构件的运输和吊装方案;(4)大型钢结构的安装方法;(5)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各工种的质量标准和控制措施;(6)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的进度计划;(7)安全保证措施;(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进度计划,在钢结构材料(包括外购件)采购前__7_天,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各项主要材料的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审批。4.若发包人拟将单项钢结构工程交由承包人负责专项总承包时,则承包人应在该单项钢结构工程施工前7天,根据发包人要求的承包合同范围,以及提供的工程设计参数和有关图纸(包括钢结构类型和布置型式、设计荷载、支承形式、材质标准)和其它设计要求,提交钢结构工程的详细设计文件和图纸,提交发包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246 (1)钢结构工程结构布置总图;(2)钢结构工程结构布置详图、各节点、连接缝大样图;(3)与其他构筑物连接详图、预埋件详图;(4)钢结构设计说明书,包括应力分析成果及其计算软件;(5)钢结构外购件产品合格证;(6)主要材料材质证明;(7)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20.1.4引用标准1.《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223-20052.《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4.《圆柱头焊钉》GB10433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6.《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20007.《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9978-19998.《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19899.《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10.《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1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12.《固定式防腐栏杆》GB4053.313.《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14.《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15.《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16.《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203—2007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18.《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12—199919.《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199120.《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19912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2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CECS102:20022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199020.2材料和外购件1.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使用的全部钢材、压型金属板、外购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应由承包人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2.材料和外购件运至目的地后,应由承包人负责验收入库。每批到货的材料和外购件应附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报告等。厂家提供的上述证书及检验报告均应提交监理人。3.材料和外购件的检验方法和数量应按GB50205-2001第4章要求,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在检验记录单上签字。4承包人根据货源情况,要求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提交监理人批准。5.采购的材料和外购件,均需分类存放、按供货商说明书要求妥善保管。20.3钢构件制作和组装20.3.1一般要求1.钢构件制作和组装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钢构件加工详图。2.承包人应编制各工种的工艺规程,在钢构件开始制作前___天提交监理人审批。必要时,应进行主要工种的工艺试验,工艺试验的成果提交监理人。3.在钢构件制作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对构件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监理人批准。4.钢构件制作和组装的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GB50205-2001的有关规定。检验记录提交监理人。20.3.2零部件加工钢零件和部件的切割、矫正和成型、边缘加工、制孔等工序要求应符合GB50205-2001第7.2~7.4和7.6节的规定。20.3.3紧固件和组合件246 1.紧固件(1)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施工图纸有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按GB50205-2001附录B.0.1的内容,进行螺栓实物最小载荷检验,其结果应符合GB3098.1-2000规定。(2)在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中,应按GB50205-2001第6.3节及附录B的有关规定,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复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3)安装高强度螺栓时,如不能自由穿入,则该孔应用铰刀进行修整,修正后的最大孔径应小于1.2倍螺栓直径。2.组合件(1)螺栓球节点1)螺栓球及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褶皱等缺陷;2)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JGJ78-1991表3.1.5的规定;3)封板、锥头、套筒的允许偏差,应符合JGJ78-1991表3.3.3的规定;4)成品球必须对最大的螺孔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JGJ78-1991附录一的规定。(2)焊接球节点1)焊接球加工成半圆球后,应除锈并涂刷可焊性防锈涂料。成品球表面应光滑无裂纹、无折皱;2)焊接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JGJ78-1991表2.0.6的规定;3)焊接球焊缝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其质量应符合GB50205-2001表5.2.4中的二级质量标准,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焊接球焊接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焊接成试件,并按JGJ78-1991附录一的规定进行单向轴心受拉和受压的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3)钢板节点和杆件1)钢板节点和钢管杆件的焊缝质量除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外,均应达到GB50205-2001表5.2.4中的二级质量标准,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2)钢板节点的允许偏差应符合JGJ78-1991表4.0.3的规定;3)钢管杆件与封板或锥头的焊缝应进行抗拉强度检验,其承载力检验系数应满足JGJ78-1991附录一的要求,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4)杆件允许偏差应符合JGJ78-1991表5.0.4的规定。3.专业厂家提供的零、部件(1)若网架结构的组合件及H型钢由专业产品制造厂提供,承包人应事先将订货合同及其技术要求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型号、规格、钢材牌号、订货重量、应用条件和其他特殊要求等。(2)承包人应负责接货验收,验收时应检查专业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其必须的检验报告。钢网架出厂检验及验收标准还应符合JG12—1999的规定;H型钢的焊接、制作及检验应符合YB3301-2005的规定。(3)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负责按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要求,检查和检验其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并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抽样检验。承包人的检查、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均应提交监理人。20.3.4焊接1.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1)在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前,承包人应按JGJ81-2002第5.1.1条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参照JGJ81-2002附录B的格式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2)焊接工艺评定规则应按JGJ81-2002第5.2节的规定执行。若承包人需要改变原已评定的焊接工艺标准时,必须取得监理人同意,并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亦须再次提交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制定本工程专用的焊接工艺规程,并应在焊接工作开始前,提交监理人审批。焊接工艺规程的内容应符合JGJ81-2002第6.1.5条的规定。2.焊工(1)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和焊工施焊的范围等。(2)焊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施焊顺序和方法以及批准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焊接。焊接过程中应随时自控好钢结构制作和安装过程中构件变形。246 3.焊接工艺(1)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JGJ81-2002表6.1.3-1至6.1.3-3的规定。焊接材料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储存,并有专人保管。(2)焊接作业环境应符合JGJ81-2002第6.1.6条的规定。(3)焊接材料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低氢型焊条烘焙后应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油污、锈蚀等。超过保质期的焊接材料、药皮脱落和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的焊剂及熔烧过的渣壳,均禁止使用。(4)焊接使用引弧板、引出板和垫板应符合JGJ81-2002第6.1.7条的规定。(5)每条焊缝应一次焊完,当因故中断后,应清理焊缝表面,并根据工艺要求,对已焊的焊缝局部采取保温缓冷和后热等措施;再次焊接前,应检查焊层表面,确认无裂纹后,方可继续施焊。(6)多层焊焊接应连续施焊,并及时检查清理前一道焊缝,清理合格后再继续施焊;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7)对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焊接预热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JGJ81-2002第6.2节的规定。(8)焊接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焊缝表面,在焊缝部位旁打上焊工工号钢印。(9)焊后有消应处理要求时,其消应处理标准应符合JGJ81-2002第6.5节的规定。4.焊缝质量检查(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验。检查前应根据不同的焊缝质量等级,编制检查程序和方法提交监理人审批;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专业部门签发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3)焊缝抽样检测应符合JGJ81-2002第7.1.5条的规定。(2)外观检验焊缝的外观检验应符合JGJ81-2002第7.2节的规定。(3)无损检测1)当监理人对外观检查结果有怀疑,并认定需要进行表面检测时,承包人应按JB/T6061-2007及JB/T6062-2007的规定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2)按合同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对其内部缺陷作超声波无损检测时,其检测要求应符合JGJ81-2002第7.3.3条的规定;3)焊接球及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的超声波无损检测应符合JG/T203-2007的规定;4)箱形构件隔板电渣焊焊缝的无损检测结果,,除符合JGJ81-2002第7.3.3条的规定外,还应按JG/T203-2007进行焊缝熔透宽度和焊缝偏移检测;5)圆管T、K、Y节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符合JG/T203—2007的规定;6)按合同要求须作射线探伤时,其射线探伤应符合JGJ81-2002第7.3.9条的规定;7)上述无损检测记录应及时提交监理人,当监理人检查发现可疑的部位时,有权指示承包人增加探伤比例和抽查每个焊工的焊缝。(4)焊缝质量检验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验报告,供监理人进行钢构件验收时使用。5.焊缝缺陷处理(1)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承包人提出返修方案,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返修。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本章第20.3.4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当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返修后的焊缝应重新进行检验。(2)不合格的焊缝部位,应按JGJ81-2002第6.6节的规定予以修补至合格为止。20.3.5组装1.钢构件组装前,应进行零、部件的检验,并作好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组装,检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构件在组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工艺装配,当有隐蔽焊缝时,必须先行施焊,并经检验合格后才可覆盖。3.对非密闭的隐蔽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进行涂装后,才可进行组装。246 4.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2-2001表8.4.2的规定;焊接连接制作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C表C.0.2的规定。5.H型钢的焊接应符合GB50202-2001第8.2节的规定。6.顶紧接触面的检查应符合GB50202-2001第8.3.3条的规定。7.钢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2-2001第8.3.4条的规定。8.钢构件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8.4节的规定。9.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第8.5节的规定。10.钢构件组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每项钢构件的组焊进行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20.3.6涂装1.一般要求(1)钢构件的涂装工作应在钢构件组装和涂装材料检验验收合格后进行。(2)大型钢构件的涂装在施涂前天,承包人应编制施涂工艺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工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涂装工艺试验、工艺流程、涂装设备配置、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缺陷修补,以及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等。(3)承包人应具有消防部门批准的防火涂料施工准许证,并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操作人员施工。(4)防火涂料应有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耐火极限检测报告和理化、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并具有消防监督部门颁发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5)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8℃;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6)涂装完成并进行自检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检查,并作好记录。涂装有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补。涂装后的钢构件在运输时,应注意防止涂层损坏。2.防腐涂料涂装(1)防腐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在施工图纸无规定时,其除锈质量应符合GB50205-2001表14.2.1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钢材表面处理后应及时涂刷防腐涂料,以免再度生锈。(2)防腐涂料的涂装遍数、涂层厚度的要求,在施工图纸无规定时,其涂装遍数和涂层厚度应符合GB50205-2001地14.2.2条的规定。(3)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施工图纸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当涂层检验范围的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证明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标准。(4)钢结构安装后,应对运吊过程中的涂层脱落部位及焊缝两侧未涂装部位进行补涂。(5)压型金属板(薄壁型结构)还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2.5条的规定。3.防火涂料涂装(1)防火涂料涂装前,其钢构件表面应按规定完成除锈及防腐底漆的涂装,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防火涂料涂装。(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选用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应遵照CECS200:2006、GB14907-2002、CECS24:1990及GB9978-1999的规定。(3)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厚涂型涂料的涂层厚度,应有80%以上面积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规定的85%。(4)防火涂料涂装时,不应有误涂和漏涂现象,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涂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应剔除。4.涂装验收:在全部钢构件的组装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每项钢构件的涂装进行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0.4钢构件预拼装20.4.1一般要求1.预拼装应在合格的工作平台及装配胎模上进行,以保证小拼单元的精度和互换性。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预拼装单元的结构特性编制详细的预拼装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批。3.预拼装的钢构件,其拼装质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GB50205-2001规定。20.4.2预拼装1.对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的预拼装质量,应满足GB50205-2001第9.2.1条的规定。2.246 对多节柱、梁、桁架、管构件、构件平面总体预拼装时,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D的规定。20.4.3预拼装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预拼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钢构件的质量检查。质量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签认后作为预拼装的验收资料。2.预拼装质量检查合格后,应标注中心线及安装控制基准线等标记。20.5钢结构安装20.5.1钢构件运输和存放1.安装前,承包人应负责将验收后的钢构件运至安装地点。对大型钢构件,应按本章20.1.3条的规定,制订完善的运输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2.钢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干净;底层垫层应有足够的支撑面,堆放方式应防止钢构件被压坏和变形,并应按安装顺序分区存放。20.5.2钢结构安装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钢结构制造安装措施计划,制订各项钢结构安装的施工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批。安装措施方案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钢结构的安装部件(包括标准件、组合件)清单;2)钢结构安装方法的选定;3)安装的起吊设备和辅助安装设施的配置,以及对发包人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计划和要求;4)钢结构安装过程的精度控制以及检测程序和方法;5)焊接和涂装工艺措施;6)钢结构安装的质量检查程序和方法;7)高空作业的安全保证措施。(2)钢结构安装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全部钢结构安装工作面(包括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钢结构安装工作面)进行验收,并对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人全部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进行钢结构的整体安装。(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复核和校测用于安装的基准点和控制点;检查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轴线和基础标高、支座预埋件或预埋螺栓的安装位置,以及基础混凝土强度及基础周围的回填夯实程度等。(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现场的钢构件进行逐项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当钢构件的变形超出允许偏差时,应采取措施校正,并经监理人签认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的连接、焊接、组装、涂装等工序的施工作业应符合本章第20.3节的有关规定。(6)钢构件在运输和吊装过程中的被损坏涂层及安装连接处未涂部位,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0.3.6条的规定进行补涂。(7)需要隐蔽的钢结构部位,在安装完毕后,应由监理人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覆盖隐蔽。2.安装措施(1)钢柱、梁、桁架、网架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日安装的钢结构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2)采用扩大拼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应对容易变形的钢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大型钢构件和组成块体的网架结构,采用单点和多节杆吊安装及高空滑移安装时,其吊点必须通过计算确定,应保证各吊点起升的同步性,并防止构件局部变形和损坏。(4)在室外进行钢结构安装校正时,应考虑焊接变形因素,并根据当地风力、温差、日照等影响,作出相应的调整措施。(5)钢构件的连接接头,应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在焊接和高强度螺栓并用的连接处,应按“先栓后焊”的原则进行。(6)承受荷载的安装定位焊缝,其焊点数量,厚度和长度应进行计算确定。(7)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应遵照本章第20.3.3条第1款的要求执行。(8)利用安装好的钢结构吊装其它物件时,应经监理人批准,确认安全后才可使用。3.单层钢结构安装246 (1)基础和支承面1)钢结构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的标高以及支承构造等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基础顶面或在某个顶面预埋钢板作为柱的支承面时,支承面、地脚螺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0.2.2的规定;3)底座为座浆底板时,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0.2.3的规定;4)在钢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用混凝土薄浆等进行二次浇浆;5)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0.2.4的规定;6)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0.2.5的规定;(2)安装和校正1)施工图纸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小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2)钢屋架、钢桁架、钢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度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0.3.3的规定;3)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0.3.4的规定;4)安装在混凝土柱上的钢桁架、钢梁,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钢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5)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6)钢吊车梁等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中表E.0.2的规定;7)懔条、墙架等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4.钢网架结构安装(1)钢网架结构安装前,应由监理人对下部结构的全部基础和埋件,以及定位轴线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安装。(2)钢网架结构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板的安装应符合GB50205-2001第12.2节的规定。(3)钢网架结构的小拼、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2.3.1、表12.3.2的规定。(4)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为40m及其以上的网架结构,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试验应符合GB50205-2001第12.3.3条的规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5)钢网架结构总拼及钢屋面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分别测量网架结构的挠度值,其实测最大挠度值应不超过GB50205-2001第12.3.4的规定。实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6)钢网架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12.3.6条的规定。(7)钢网架螺栓球节点连接时,在拧紧螺栓后,应将多余的螺孔封堵,并用油腻子将所有连接处填嵌严密,再补刷防腐涂料。(8)钢网架总拼完成后,应对焊接球节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对于大、中跨度钢管网架的拉杆与球的对接焊缝,应抽样进行无损探伤检验。抽样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5.钢屋面板安装(1)钢屋面板安装应在下部钢桁架或钢网架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2)采用压型金属板的钢屋面板安装应满足:1)有涂层或镀层的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视见的裂痕、剥落及明显的凹凸和褶皱,表面应干净;2)压型金属板的现场制作应符合GB50205-2001表13.2.5的规定;3)安装的压型金属屋面板、以及具良好密封性能和外观的泛水板、包角板等均应固定牢固;连接件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压型金属屋面板应在支承构件上可靠搭接,搭接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和GB50018-2002第7.2.5、7.2.7条的规定;5)压型金属屋面板的安装应符合GB50205-2001表13.3.5的规定;6)屋面隔热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在装有隔热材料的两端应固定,并将固定点之间采用的隔热毡材拉紧。防潮层置于建筑物的内侧,面上不得有孔。防潮层的纵向和横向搭接处应粘接或锁缝。位于端部的隔热材料应利用防潮层反折封闭,以防雨水渗入。当隔热材料不能承担自重时,应将其铺设在支承网上。(3)用于屋面结构金属板材的防水密封涂料,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成果,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必要的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246 6.零星钢结构的安装钢梯、钢栏杆、钢平台的安装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斜梯GB4053.2、固定式钢防腐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平台GB4053.4等标准。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20.6钢结构工程验收20.6.1钢结构材料和外购件验收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压型金属板材、外购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均应由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和本章20.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每批材料和外购标准件的验收单均应由监理人签认。20.6.2钢构件验收每项钢构件制造完成后,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工程开始安装前天,向监理人申请对钢构件或其组合件进行检查、验收,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钢构件或其组合件的验收清单;(2)钢构件加工详图;(3)钢构件各项材料和外购标准件的质量合格证件、使用说明书及材质检验报告;(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5)工艺规程;(6)焊缝质量检验资料;(7)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8)钢构件隐蔽部位质量检验记录;(9)涂装检查记录和质量评定资料;(10)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记录和质量评定资料;(11)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验收资料。20.6.3钢结构工程的完工验收钢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可申请对钢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钢结构工程完工项目清单;2.钢结构安装的各项材料和标准件的质量合格证件、使用说明书及检验和复验报告;3.钢结构工程竣工图;4.各项钢构件或其组件的验收资料和文件;5.钢结构工程基础、支承面及隐蔽部位安装的质量检查和检验验收资料;6.各安装工序的检测记录和质量评定资料;7.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质量检查和检验验收资料;8.焊缝质量检查和检验验收资料;9.总拼就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验收记录及质量评定资料;10.钢结构涂装的质量检查和检验验收记录及质量评定资料;11.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12.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20.7计量和支付1.钢结构工程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钢结构制造和安装最终形成的钢结构工程结构物的有效重量,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每t单价中应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存放和保管,以及钢结构的制造、安装、检验和试验与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的全部费用。钢结构制造的损耗和安装所需的附加工程量均分摊在上述每t单价中。涂装工程量应按钢结构实际涂刷面积,以m2或每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或每t单价支付。单价中还应包括涂装材料的采购、运输、存放、涂刷、试验和养护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第21章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无)第22章预埋件埋设22.1一般规定2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范围的各类预埋件埋设工作。主要工作范围包括:246 1.预埋管道(1)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的供水、排水、油、气、水力监测等系统的管道(或套管),以及取水口、测压头等配件。(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水管(或套管)、控制装置导管和风管。(3)建筑给水、消防管道(或套管)及其配件,以及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地面水等排水管道及其配件。(4)各类电缆、电线管道。(5)其他管道。2.预埋固定件(1)水力机械、通风与空调、建筑给排水和消防、电气、控制保护、通信等各类设备和部件的基础及锚钩的预埋固定件。(2)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支、吊架和框架;管道和电缆、母线的支、桥架、风管等的预埋固定件。(3)起重运输设备轨道、阻进器及滑触线等的预埋固定件。(4)其他预埋固定件。3.接地装置埋设全厂接地预埋固定件,包括预留引出的接地连接线。22.1.2承包人责任1.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负责预埋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埋设、检查和试验。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埋设在混凝土、地下、水中、基岩和其他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承包人应对漏埋、错埋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3.承包人在完成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并经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或会同其他承包人)进行预埋件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2.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布置图、设备安装图及预埋件等施工图纸,编制各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一览表和材料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2.由承包人采购的各类预埋件,应向监理人提交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3.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22.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9.《钢焊缝和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10.《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11.《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22.2预埋件埋设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选用的所有预埋件材料及配件,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2.承包人需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使用。3.预埋件埋设前应进行清理,清除其内、外表面被沾染的污物。4.承包人需要局部更改预埋件埋设位置,应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预埋件埋设位置应避免与其他埋件干扰,移位后的埋件位置记录提交监理人。5.用于输送热水的橡胶圈应具有耐温性;用于生活饮用水管道的橡胶材质应符合GB/T17219-1998的要求。22.3预埋管道安装埋设22.3.1管道加工246 1.钢管(1)钢管切割和坡口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GB/T8564-2003第12.1.5条的规定。管口应平整光滑、无裂纹、毛刺等缺陷。(2)热弯钢管时加热应均匀,升温应缓慢。热弯温度及热处理条件可按GB/T8564-2003第12章表36的规定执行。(3)采用有缝钢管加工弯管时,焊缝位置应避开受拉(压)应力较大区,宜将钢管纵缝置于水平与垂直面之间45°处。(4)电缆管道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详见GB50168-2006表5.1.7的规定。(5)电缆管之间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两管口对准、点焊连接牢固、密封良好;连接套管长度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6)输送介质的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最小外径差,当输送压力小于10MPa时,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8%;电缆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10%;(7)采用钢管加工的风管不应采用焊制和褶皱弯头。(8)管道任何位置不应有十字形焊缝及在焊缝处开孔。(9)预埋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管道组接时应对焊面及坡口两侧30mm范围内清除油污、铁锈、毛刺等,焊接后清除管道内外壁焊疤,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凹陷及过烧等缺陷。(10)碳素钢管采用电弧焊焊接、不锈钢管采用氩弧焊焊接;机组的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管道及薄壁口径小的测压管道,采用钢管对口焊接时,应符合GB8564-2003第12.2节的有关规定。2.铸铁管(1)安装铸铁管前,应清除其表面的粘沙、飞刺、沥青块及承插部位的沥青涂层。(2)安装铸铁管接口用的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或老化等缺陷。(3)承插铸铁管的给水与排水管道捻口安装,应分别符合GB50242-2002第9.2.12~9.2.13和10.2.4条的规定。3.塑料管、复合管(1)管道切割、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2)加工后管道端面应平整垂直于轴线,或按相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的切割面,并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接口内外应清理干净。(3)冬季安装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4)塑料管、复合管与金属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连结管件。(5)用硬塑料管作电缆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为管道内径1.1~1.8倍,在插接面上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22.3.2管道安装埋设1.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2.预埋管道安装就位后,可采用支撑固定,防止混凝土浇筑或回填过程中发生变形或位移,钢支撑可留在混凝土内,预埋钢管用支撑焊接固定时,不应烧伤管道内壁。全部临时性支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计入报价。3.埋设在沟槽内的管道,沟槽底面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填平夯实后才能铺设。4.预埋管道管口伸出墙、柱、梁、板面距离,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埋设。5.电气管道的埋设还应符合GB50168-2006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当电气管道终端设置在明装的管道盒或设备上,应采用模板固定管道,以保持正确位置。6.当施工图纸未作规定时:机组排水、排油管道坡度应遵照GB/T8564-2003第12.3.3条执行;生活污水铸铁管、塑料管的坡度应符合GB50242-2002表5.2.2及5.2.3的规定;地下埋设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GB50242-2002表5.3.3的规定。电缆管道坡度不小于0.1%。7.预埋管道尽可能减少拐弯,管线最短。电站和机组测压管应排空、测压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8.配合土建工程,各类管道在穿越墙、板、梁、柱及穿入钢筋混凝土水箱(池)和地下室外壁时,应加设相应的防护套管,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污水肩和防雨帽,并根据需要采用防水材料嵌填密实;有防爆、防火要求的管道,应采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风管与混凝土、砖凤道的连接接口,应顺气流方向插入,并采用密封措施。246 9.管道埋设间断时,应及时暂封管口。22.3.3金属管道焊缝检验和缺陷处理1.全部焊缝应经外观检查,检查不得有熔化金属流到焊缝处未熔化的母材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孤坑和灰渣等缺陷;管缝表面光顺、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并应焊满。2.对有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管道,其检验方法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焊缝磁粉、渗透检验方法和缺陷痕迹的分级还应符合JB/T6061-2007及JB/T6062-2007的有关规定;射线照相和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方法应符合GB/T3323-2005及GB11345-1989的有关规定。焊缝的质量检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不合格焊缝应及时返修,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二次后,应重新制订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返修后应再次检验至合格。4.焊工及焊缝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行业的无损检测管理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22.3.4管道试验1.管道埋设完毕在混凝土工程浇筑(埋设工程回填、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管道试验,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耐压试验前,必要时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充分浸泡后进行试验,浸泡时间为:(1)给水钢管、铸铁管:无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24h;有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48h。(2)胶粘剂连接的管道,水压试验应在粘接完成24h后进行。3.强度耐压试验和严密性耐压试验应遵守施工图纸要求,当施工图纸未作规定时,给水管道(包括钢管、铸铁管、复合管及塑料管等)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50242-2002的规定;机组辅助设备系统管路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T8546-2003第12.5节的有关规定。4.排水、雨水管道等无压管道应作灌水试验。排水管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埋设层地面高度,灌满水持续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水观察5min,检查管道液面不下降为合格;雨水管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埋设管顶部。灌水持续时间1h,以无渗漏为合格;敞口水箱满水试验静止24小时不渗漏为合格。试验过程中发现有泄漏时,应消除缺陷后,重新进行试验。5.冬季进行试验时,应采取保温防冬措施,试验结束后应放空管道内积水。22.3.5管道的冲洗、防腐1.冲洗(1)管道试验前,其管道内壁按施工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冲洗和检查。(2)用水冲洗的管道,应按系统达到的压力和流量进行,直至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输送生活饮用水的管道通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3)输气管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管内空气流速5m/s~10m/s,在气体排出口的白纸上未发现赃物和水分为合格;(4)油系统管道采用与运行相同牌号的油料以循环方式进行冲洗,循环过程中每8h在温度40℃~70℃范围内反复升降油温2次~3次;管道经油循环冲洗后,用200目滤网检查,目测每平方厘米内残存的污物不超过3颗粒为合格。(5)调速器液压操作系统不锈钢管道的冲洗,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附录D中D.1管道的酸洗与钝化的要求进行。2.防腐(1)埋地敷设的管道,外防腐处理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防腐层材质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并按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防腐作业。(3)镀锌钢管、钢管的防腐可按GB50242-2002表9.2.6的规定执行。(4)采用水泥接口的铸铁管安装地点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沥青防腐层。(5)采用橡胶接口的埋设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封闭橡胶接口。22.3.6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1.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应在对应的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进行。2.预埋管道埋设完成后,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或会同其他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46 3.预埋管道交付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预埋管道布置图和埋设竣工图(含管道实际走线图);(2)预埋管道材料及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材料试验报告等;(3)预埋管道安装埋设、试验、冲洗、防腐、保温等施工记录;(4)预埋管道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评定表。22.4固定件埋设22.4.1固定件的加工、安装埋设1.机械加工后的固定件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扭曲;切口应无卷边。2.固定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固定,支垫稳妥。采用焊接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无显著变形和位移;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砖砌或回填土时,固定件应保持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固定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埋设。3.插座箱、接线盒、开关盒、灯头盒等的盒四周应无缝隙,面板紧贴饰面。4.采用二期混凝土预留孔(槽)时,预留孔孔模的埋置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5.电气部分固定件埋设,还应符合施工图纸和GB50168-2006第四章的有关规定;6.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伸缩缝。22.4.2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1.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应在对应的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进行。2.预埋固定件埋设完成后,应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或会同其他承包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预埋固定件埋设竣工图;(2)预埋固定件材料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记录。22.5接地装置埋设22.5.1接地装置的安装与埋设1.接地装置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在土建工程施工进程中进行安装埋设。2.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接,其焊缝长度和质量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GB50169-2006第3.4.1﹀3.4.4条的规定,焊接后应将焊缝清理干净,并作防腐处理。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将埋设的接地装置从建筑物构件及规定的其他地方引出,其延伸位置应作明显标记,并采取防腐与保护措施,以保证后序工作顺利进行。4.引至外部接地连接线的敷设位置,应不妨碍设备检修和巡视;埋设的接地插痤面板应紧贴饰面。5.接地线通过建筑物沉降缝时,伸缩缝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采取专门的过缝处理。6.所有金属设备和构件,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可靠接地。利用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作接地线时,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7.承包人根据实际地形条件,需要修改部分接地装置的布置时,应提交书面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8.接地装置敷设完成后,回填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回填土应分层夯实。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好已敷设的接地装置。在交付验收前造成接地装置的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置。10.接地装置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承包人报请监理人会同、相关的其他承包人,进行检查及验收,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交付验收后才能进行覆盖。22.5.2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1.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应在对应的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进行。2.接地装置埋设完成后,应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或会同其他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接地装置埋设竣工图;(2)接地装置材料及外购件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246 (3)接地装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评定表。22.6完工验收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应分别在机电设备安装前和机组启动验收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分项验收。预埋件埋设的完工验收应列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各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中。22.7计量和支付1.各种预埋管道应按施工图纸所标示的长度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单价,以m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2.各种预埋固定件,应按施工图纸所标示的计算重量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以kg或t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3.接地系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接地装置材料计算重量和工程量清所列项目的单价,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4.上述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单价,已计入全部预埋件及其辅助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预埋件的加工、安装埋设、试验、清洗、防腐、现场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的全部费用。第23章机电设备安装23.1一般规定23.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机电设备的安装以及机组启动试运行等工作。全部安装项目包括: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开关站设备、厂用电系统、照明系统、接地系统、控制保护系统、通信系统、电缆线路工程、厂内起重设备、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2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交付安装的全部永久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以及用于安装的各项材料,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机电设备的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会同机电设备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与承包人正式办理设备交接手续。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机电设备和材料的接货卸车、清点交接、损伤签证、仓储管理、开箱检验,以及从交货地点至安装现场的运输工作。3.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应包括零部件加工制作;埋管、埋件与接地线的现场制作安装;二期混凝土浇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后的调试、试验和启动试运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施工安装期和缺陷责任期内的运转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4.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辅助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上述安装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检测器具、辅助设备和临时设施等。23.1.3主要提交件1.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__7__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审件后__3__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安装工程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依据。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主要控制节点完工日期的要求。网络图的编制应提供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并说明机电设备安装进度与机电设备运输到货时间,以及与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计划的接点关系。网络图应标明:(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作业持续时间;(3)各节点的最早开始及最早完成安装的日期;(4)各节点的最迟开始及最迟完成安装的日期;(5)各项安装工作开始前要求完成的土建工程面貌;(6)附资源配置及其说明(以按月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资源数据)。2.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__7__天,向监理人提交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安装场地和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说明;246 (2)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及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以及安装程序和工艺措施等;(3)机组的主要设备部件(包括主要埋入部件)以及关键安装工序等;(4)机电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及试运行工作计划和安装技术要求;(5)机电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6)检查验收项目和质量标准;(7)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保障;(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和资料。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交的机电设备和材料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需要,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机电设备和材料的供货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人交货的依据。4.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周、月、年)向监理人提交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安装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质量控制情况、安全与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下阶段安装计划安排,以及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协调解决的问题。23.1.4引用标准1.《电力变压器(干式变压器》GB1094.11-20072.《发电/电动机基本技术条件》GB/T20834-2007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5.《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GB/T7409.3-2007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10.《电流互感器》GB1208-200611.《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4.《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7894-200115.《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GB/T17949.1-200016.《金属封闭母线》GB/T8349-2000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GB50259-199621.《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199622.《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23.《发电机断路器通用技术条件》GB/T14824-1993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29《变压器油国家标准》GB2536-199030.《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GB11023-198931.《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198732.《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578-200833.《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T583-200634.《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DL489-200635.《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调节器试验与调整导则》DL/T1013-200636.《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DL/T5344-2006246 37.《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475-200638.《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技术条件》DL/T978-200539.《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DL/T822-200240.《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478-20014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DL/T720-200042.《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4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DL/T618-19974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199745.《微机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624-199746.《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5065-199647.《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电器现场耐压试验导则》DL/T555-19944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49.《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安装、验收规程》DL490-199250.《电力设备局部放电现场测量导则》DL417-199151.《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验收大纲》JB/T524352.《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JJG(电力)01-199453.《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87)电生字第108号54.《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T5017-20055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56.《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199857.《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044-199758.《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2001-19925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YDJ44-198960.《市内电话程控交换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YDJ50-198861.《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CA16162.《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GB/T11805-20086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6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131-200765.《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GB/T15468-20066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拴、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200667.《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68.《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6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7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7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72.《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199873.《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199874.《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199875.《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19987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77.《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GB/T9652.1-199778.《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试验验收规程》GB/T9652.2-199779.《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10969-19968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199081.《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198982.《L-TSA汽轮机油》GB11120-198983.《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84.《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85.《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86.《水轮机金属蜗壳安装焊接工艺导则》DL/T5070-199787.《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组装焊接工艺导则》DL/T5071-1997246 88.《水电厂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维护与检验》DL/T619-199789.《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36-199490.《轴流式水轮机埋件安装工艺导则》DL/T5037-199491.《水轮发电机组出厂检验一般规定》DL443-199192.《水电机组包装、运输和保管规范》JB/T8660-19979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91-20049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95.《水利水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23.1.5安装技术文件1.安装技术文件内容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包括:(1)机电设备布置总图、机电设备安装布置图、机电设计系统图、设备加工图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以下统称施工安装图纸)。(2)本合同相关的技术条款。(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进入合同的供货商技术文件,包括供货合同中指定随设备交货时提交的供货商图纸、安装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安装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5)履行合同中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2.安装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1)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均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__7__天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和(或)供货商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供货商代表)。(2)除供货商随同设备交货时提交的上述技术文件外,监理人和承包人有权根据安装工作需要,通过发包人要求供货商代表提交补充的安装技术文件。23.1.6供货商代表1.供货商代表参加设备到货的清点检查,在交货验收文件及开箱检验报告上签字见证。若配置的零部件数量不足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责成供货商代表负责处理。2.供货商代表按照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指导承包人完成其相关机电设备的安装作业;在发包人统一协调下,参加监理人组织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工作。检查和试验记录应由供货商代表签字见证。承包人应允许供货商代表进入设备安装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并查阅承包人的安装记录和检测资料。3.承包人在设备安装中需要调用备品备件时,经监理人审批和供货商代表签认,划定责任后,才可调用备品备件。若备品备件不足,需要补充供货时,应由发包人责成供货商代表解决。4.定期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作报告。承包人可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补充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23.1.7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1.供货商产地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供货商产地就地交付的全部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等,应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与供货商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就地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承包人还应对上述设备、材料等的装卸、运输、保管直至运抵工地储存的全过程负责。2.工地现场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现场交付的全部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应由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现场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23.1.8机电设备的现场运输和仓储管理1.承包人在接收机电设备后,应对所接收的全部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的全程管理(包括到货卸车、损伤签证、沿程保护,吊运入库、直至安装工地的现场运输)和仓储保管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实行分区、分类储存和保管,并设置明细的出入台帐管理。2.承包人应严格按供货商技术文件中提出的有关包装和装卸的特殊保护要求,仔细进行装卸、运输、保管,防止设备遭受损坏。对有保温(或恒温)、防潮和防锈蚀等要求的设备,设备如因运输、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重置。246 3.对开箱检验后可在露天或安装场地临时存放的设备和部件,应由承包人在开箱检验后应进行覆盖保护和采取存放场地的排水措施。有关设备和部件的检查、保护和仓储管理,由承包人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和承包人设备管理规定执行。23.1.9机电设备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的要求,统一设置机电设备安装专用场地与设备临时储存场所。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出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内桥机、桅杆、门机、缆机、电梯等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对混凝土浇筑、供电、供水、供风、试验、修配加工、照明、通信等辅助设施的使用计划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协调解决土建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地和辅助设施的矛盾。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主要安装场地的环境条件能保证机电设备安装质量不受影响。安装场地的温度不宜低于5℃,湿度不宜高于85%。主厂房安装场地内的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工位范围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尘、保温及防火等措施,以形成适应于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技术要求的良好环境。4.机电设备部件的组装和总装配场地在安装全过程都必须保持清洁。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机组各部位进行清扫和检查,不允许残留灰尘、油污、杂物等不洁物。23.1.10机电设备安装前开箱清点和检查1.机电设备安装前,应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对将要安装的机电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和检查,由承包人负责清点和记录,并由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到货设备(包括零部件、材料、安装工器具及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应符合供货清单所列的型号、规格及数量及相关技术文件。2.安装前需要进行检测、试验的重要或关键设备及部件,应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按照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证明该设备、部件的装配特性及其尺寸以及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能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后,才可进行安装。其检测、试验结果和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在开箱清点和检查中发现设备丢失或损坏,若是由于承包人接收后保管不善所造成,则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置,并承担其费用。供货商代表对承包人的修复或重置工作应给予积极协助。修复或重置后的设备质量检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并经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检查签字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23.1.11设备安装和检验记录承包人在完成机电设备各单元工程(或主要工序)并自检合格后,应按批准的格式及内容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在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或其他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签字后,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验收资料。23.1.12机电设备的缺陷处理1.承包人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并由组织承包人、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复查,经共同复查确认设备缺陷属于制造原因,应由供货商负责修复。2.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的机电设备制造缺陷,凡能在现场修复的,承包人应协助供货商代表制订修复措施。修复工作由供货商自行负责,或委托承包人承担,并由供货商承担全部修复费用。监理人与承包人需为供货商人员的修复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3.缺陷修复后,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编写“设备缺陷检查和修复报告”,经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签字后作为机电设备质量验收的附件。23.1.13安装工器具按合同约定,随同机电设备到货的安装工器具,承包人在完成机电设备安装和试运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在机电设备投运移交时,应将全部安装工器具移交发包人。如有丢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23.2机电设备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23.2.1安装作业安全1.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__7__天,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的规定,编制一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规定;(2)机电设备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措施;(3)重大设备部件吊装作业安全措施;246 (4)现场用电作业安全措施;(5)机修作业安全措施;(6)现场焊接作业安全措施;(7)高空作业安全措施;(8)涂装作业安全措施;(9)压缩空气作业安全措施;(10)油处理作业安全措施;(11)机动车驾驶安全规定;(12)安全标志和报警指示;(1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14)防火、防爆、防汛及安全措施等。2.承包人应根据上述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内容,编制“机电设备安装人员作业安全手册”提交监理人审批。作业安全手册应发安装作业人员人手一册。全部安装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23.2.2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1.计量器具(1)承包人在安装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和标定。(2)承包人应保证全部计量器具在其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等级。(3)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测复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当发现不合格的器具和仪表应及时更换。2.机组、电气设备的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机组、电气设备采用的监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50131-2007、GB/T11805-2008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承包人应将检验记录及控制、保护整定值提交监理人。23.2.3预埋件埋设的要求1.预埋件埋设的要求按本技术规范第22章规定执行。2.由承包人埋设的机电设备预埋件,埋设完成后应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按照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和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双方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3.由发包人委托其他承包人埋设的机电设备预埋件,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其他承包人共同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和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经有关各方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后序工作。若共同检查发现埋设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责成其他承包人返工。23.2.4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场制作1.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制作的容器、保护网,电缆架和支撑杆件等设备和零部件,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或)监理人批准的加工图进行制作。2.承包人现场制作的设备和零部件,应在安装或投入使用前,由监理人负责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提交现场制作记录、焊接及检测和强度耐压试验等有关资料。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23.2.5焊接1.承包人参加焊接主要机电设备的焊工必须通过焊接工艺考试合格,并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当供货合同中规定有特殊焊接要求时,承包人应对焊工进行专项培训与试焊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2.承包人从事焊缝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焊缝质量评定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3.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后制订的焊接工艺进行;对有特殊焊接要求的设备和部件,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指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所有焊缝尺寸及焊接材料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4.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焊缝,承包人应按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经评定合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设备安装验收资料。23.2.6安装偏差246 1.设备基础预埋件或其预留孔以及埋管的接入和引出管口中心、方位和高程的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2.机电设备的安装偏差,除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中指定的专用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3.管道及其附件;电气盘柜、电缆桥架和支吊架等安装的允许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范围内。23.2.7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和检查验收1.所有电气设备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电气设备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调试、试验、和检查验收。其中主要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承包人在完成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应按批准的表格格式及内容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与供货商代表共同确认后,才能进行后序的安装作业。2.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分系统调试、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等所需进行的各项电气试验项目及内容,见机电设备相应章节中的“安装技术要求”。23.2.8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1.机组设备及附件的强度耐压试验、严密性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及持续时间见GB/T8564-2003第4.11~4.12节的规定。2.建筑、消防给水排水系统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应遵照GB50242-2002、GB50268-2008有关规定。3.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安装。23.2.9涂装1.承包人接收机电设备时,应会同供货商代表对按合同约定在设备表面涂装的保护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有损伤部位应要求供货商负责补涂,或由供货商提供相同的涂装材料由承包人进行补涂。2.由承包人负责涂装的机电设备和装置、盘柜与水、气、油等各种管道、管件、支吊架等,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相应规范的要求进行涂装。其设备与装置性材料表层的除锈等级、防腐要求、涂料材质及涂层厚度等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涂装完成后,应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进行检查和验收。3.除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标准对涂装颜色有特殊规定外,其他各项设备和装置的涂装颜色应与其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的建筑装饰相协调,并符合设备及附件的标识要求。对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有建筑装饰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涂装颜色进行设备的涂装。4.机电设备和装置的现场涂装作业应由经现场考核合格的涂装工进行。5.现场涂装的涂层应均匀光滑,且无气泡、皱皮,流挂、漏涂等缺陷。23.2.10运行标识全部机电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全厂机电设备的运行标识的安装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安全标识;(2)设备操作指示;(3)管路识别标示;(4)管路介质流向标识;(5)消防安全标识;(6)人身安全警示;(7)通行安全指示;(8)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标识。23.3水轮发电机组、水泵电动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本节适用于混流式水轮机组、轴流式水轮机组,其他型式的机组可参照执行。23.3.1水轮机1.埋入部件(1)埋入部件安装应定位准确;基础板、拉紧器等固定件应加固牢靠。(2)埋入部件与混凝土结合的外表面应无污染和严重锈蚀、埋入部件的过流面焊缝应磨光,过流表面的粗糙度应符合GB/T10969-1996的规定,埋入部件与混凝土连接的过流表面应平滑过渡。(3)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工艺要求和允许偏差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和GB/T8564-2003第5.1246 节和DL/T5037-1994的要求。(4)分瓣结构的埋入部件,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1节的规定进行组合及安装。(5)座环和金属蜗壳的现场组装、焊接、焊缝检测及热处理,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GB/T8564-2003第5.1.3~5.1.9条和DL/T5070-1997的规定。(6)混凝土蜗壳的钢衬需经煤油渗漏试验检查,焊缝应无贯穿性裂纹。(7)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蜗壳水压试验,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和GB/T8564-2003第5.1.10~5.1.12条的要求,制定“蜗壳水压试验实施方案及工艺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8)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蜗壳上游延伸段(无进水阀)或进水阀上游延伸段与压力钢管凑合节焊接时应考虑焊缝的收缩量,严格控制焊接变形,以保证其连接面的垂直度及同轴度。焊接后的焊缝应按设计要求作无损探伤检查;设计无规定时,应按GB/T8564-2003第5.1.9条a)、b)的要求检查。检查记录和探伤报告应提交监理人。(9)上述埋入部件被混凝土覆盖前,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检验记录。经各方签字确认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章的有关规定浇筑二期混凝土,并作混凝土取样试验和记录。联合检验记录及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转轮(1)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2节和DL/T5071-1997的规定进行分瓣转轮的焊接、焊缝检测、热处理、磨光及止漏环的组装。组装完成后应进行转轮静平衡试验。(2)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均应遵照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2节和DL/T5036-1994的规定执行。3.导水机构(1)经预装后再安装或不预装而直接安装的导水机构,其安装程序、工艺要求和允许偏差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3.1~5.3.3条的规定。(2)导叶接力器(含单导叶接力器)的严密性耐压试验、接力器安装水平偏差、接力器的活塞移动平稳灵活性、活塞行程偏差和压紧行程值,以及导叶止推环轴向间隙值、导叶转动灵活性、导叶最大开度、导叶立面和端面间隙值,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5.1~5.5.4条的规定。装有导叶分段关闭装置的导叶接力器,其关闭规律、分段关闭时间及拐点位置等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4.转动部件水轮机转动部件吊入机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对主轴和转轮吊入机坑的临时放置高程、主轴与转轮连接螺栓的伸长量、转轮的中心和主轴的垂直度、转轮安装的最终高程、各止漏环间隙或叶片与转轮室等转动部分的间隙、受油器和操作油管的安装等安装技术数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水轮机转动部件具备吊装条件才能将其吊入机坑就位安装。转动部件的就位安装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4节的规定。5.水导、主轴密封及其他附件(1)水轮机的水导轴承及其(或外)循环油冷却系统设备、主轴工作密封和检修密封、顶盖排水设备和机坑内管路、管件以及自动化元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6节的规定。(2)水轮机机坑内的环行电动葫芦、通道盖板、支架及扶梯,尾水管排水阀及管道,蜗壳排水阀和排气补气装置及管道等附件的安装工艺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7节的规定。6.检查、试验和验收水轮机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GB/T8564-2003附录A.2和GB/T11805-2008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3.2发电机1.机架组装(1)焊接式机架或分瓣式承重机架组装时,应检查其中心体与支臂组装焊缝的外观质量和无损探伤,还应检查其上组合面的水平度或推力轴承安装面的平面度等组装尺寸。检查结果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1.2、9.1.3条的规定。246 (2)上、下机架基础预埋件安装高程与方位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2.推力轴瓦检查与研刮(1)在推力轴承安装前,应对推力轴瓦和镜板工作面进行检查。推力轴瓦瓦面应无裂纹、夹渣及密集气孔等缺陷。轴瓦的瓦面材料与金属底坯的局部脱壳面积累计不应超过瓦面总面积的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复测检查。(2)镜板工作面应无伤痕和锈蚀,其粗糙度和硬度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还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检查两平面的平行度和工作面的平面度。(3)规定承包人在现场研刮的推力轴瓦,经研刮后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2.3条的规定。3.定子装配(1)对在工厂内完成叠片的分瓣定子组装以及定子圆度,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3.1和9.3.2条的规定。(2)现场叠片的定子机座组装、调整和焊接、定位筋安装、焊接和下齿压板安装、铁心叠片、压紧和磁化试验,以及上齿压板安装等安装程序和工艺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3.3~9.3.9条的规定。(3)定子铁心组装后,承包人应检查铁心圆度和高度、铁心上端槽口波浪度以及线槽的宽度和深度。其检查结果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3.10条的规定。(4)定子线圈或线棒嵌装前的检查、嵌装工艺以及嵌装前、后的电气试验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3.12~9.3.14条和第14.1~14.3节的规定。(5)定子线圈或线棒接头焊接的加热方法与焊接工艺和接头绝缘的包扎工艺以及汇流母线安装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3.15~9.3.17条的规定。(6)定子基础预埋件的安装高程和方位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7)定子装配完成后吊入机坑前,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对定子的中心、安装方位、铁芯水平中心高程、机座混凝土基础承载条件、基础安装面高程和基础螺栓连接以及电气试验结果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确认定子具备吊装条件后,才准许承包人将定子吊入机坑就位安装。承包人应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经各方签证后提交监理人。4.转子装配(1)在现场进行转子轮毂与主轴热套作业时,承包人应检查轮毂与主轴热套的配合尺寸、轮毂的膨胀量和水平度以及主轴的垂直度,采用的加热方法和套装工艺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4.1条的规定。(2)转子中心体与其圆盘式扇形支架或轮臂的组装支撑、安装与焊接工艺、焊缝的外观质量和无损探伤、轮臂或立筋板的外缘圆度或外平面半径、垂直度和挂装高程以及制动环板连接面的平面度等安装程序和允许偏差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4.2~9.4.5条的规定。(3)磁轭冲片叠装前,承包人应对其和通风槽片进行检查,两者表面均应平整,无毛刺、油污、锈蚀。如在工厂内未对磁轭冲片按质量分组时,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4.6条的要求进行过秤、分组、测量和记录厚度,并计算列出磁轭堆积配重表。通风槽片也应参加配重。(4)制动环扳安装、磁轭冲片的叠装、径向磁轭键安装、测量磁轭圆度等安装程序、工艺要求与允许偏差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4.7~9.4.10条的规定。其中径向磁轭键热打键的紧量和冷打键产生的相对位移值必须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保证转子的整体紧固性。(5)磁极挂装前检查、磁极挂装至磁极挂装后检查转子圆度和转子的整体偏心值检查;磁极接头连接与接头绝缘包扎、励磁引线排列固定;阻尼环接头连接及其对接地导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风扇安装紧固以及转子整体清扫和喷漆等安装工艺要求、允许偏差以及转子吊入机坑前的检查试验项目等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4.11~9.4.17条及第14.4、14.5节的规定。(6)在转子装配完成后吊入定子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确认具备转子吊装条件后,才准许承包人将转子吊入定子内就位安装。承包人还应在转子吊起时和吊入定子前在磁轭下部检查测量转子的挠度值。承包人应做好联合检查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5.总体安装(1)机架安装定位的中心、高程、方位及水平度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5.1条的规定。(2)定子安装方位应与发电机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方位相符合。定子中心按水轮机实测合格的中心线对中找正。定子中心和安装高程的偏差值应控制在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5.3246 条规定的允许范围内。(3)转子安装高程应与定子相一致。转子中心和安装高程的偏差值应控制在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5.4条规定的允许范围内。(4)推力头安装前应调整镜板的高程和水平。其高程应考虑承重机架荷载运行时的挠度设计值和弹性推力轴承的压缩量;在推力瓦面不涂润滑油的条件下检测其水平偏差。在现场进行推力头热套作业时,其采用的加热温度和套装工艺以及推力头与大轴连接螺栓的预紧力等安装工艺和允许偏差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5.5条的规定。(5)推力轴瓦应在大轴处于垂直、镜板的高程和水平调整合格,以及转子和转轮均处于中心位置时进行调整。对于各种结构型式的推力轴瓦的调整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5.6条的规定。(6)当推力轴承采用刚性支撑结构及推力轴承采用弹性油箱支撑结构,盘车检查调整机组轴线时。机组轴线各部位的允许偏差均应控制在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5.7条规定的允许范围内。(7)发电机导轴承及其油槽、推力轴承的高压油顶起装置和外循环油冷却系统装置、悬吊式机组推力轴承各部位或部件的绝缘电阻测试、制动器及其管路系统、空气冷却器及其管路系统、测温装置和集电环、上部罩等部件及附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9.5.2、9.5.8~9.5.15条的规定。(8)发电机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与相关设备的连接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GBJ149-1990的规定。6.检查、试验和验收发电机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附录A.2及第14章、GB50150-2006、GB11805-2008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3.3.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1.调速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8.1~8.2节的规定。2.调速系统压力油罐试验;管道制作、冲洗、安装及试验,应遵照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4.11节的规定执行。3.调速系统用油牌号和各项指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11120-1989的规定。4.检查、试验和验收调速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附录A.2、DL/T496-2001、GB/T9652.2-1997、GB50150-2006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3.4进水阀及其操作系统1.进水阀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GB/T8564-2003第13.1.4和13.2..3条的规定。2.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进水阀上游延伸段与压力钢管凑合节的焊接工作,其焊接要求详见第23.3.1条第1款(8)的规定。3.进水阀压力油罐试验和压力管路的制作、冲洗、安装及试验,应遵照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4.11节的规定执行。4.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5.进水阀操作系统用油牌号和各项指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11120-1989的规定。6.进水阀、旁通管路及其阀门、管件、承压元件等应按进水阀设计压力作严密性耐压试验。空气阀止水面应作密封试验。7.检查、试验和验收进水阀及其操作系统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附录A.2和GB50150-2006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3.5励磁系统设备1.励磁系统设备安装应在厂房内建筑施工全部完工,室内湿度达到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规定的环境要求,且盘、柜的安装工位已清理干净才可进行安装。2.励磁系统的安装,除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GB/T8564-2003、DL490-1992246 和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3.励磁系统电缆敷设及盘内配线,应符合GB50168-2006和GB50171-1992的要求。4.检查、试验和验收励磁系统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附录A.2、DL490-1992、DL/T489-2006、DL/T1013-2006、GB50171-1992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4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包括技术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全厂压缩空气系统、透平油系统、绝缘油系统、电站水力监视测量系统等。1.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按第23.2.3条的规定,对即将被隐蔽的各项埋设管路、埋件及基础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经检查确认试验合格,并经有关各方共同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覆盖。2.承包人开始安装每项辅助设备系统前,应根据供货商提交的辅助设备清单,检查以下各项内容:(1)运抵安装现场的各项辅助设备及其安装零配件应齐全,若发现已验收的设备和零配件中,又有重遭损坏或缺失时,应及时报告监理人,由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查清原因,协商补救措施。需要采用代用件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各项辅助设备均应具有供货商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所有各项辅助设备的各种仪表、压力容器等均已由合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和率定,并已提供了合格的检测证明。3.由承包人在现场配置的各种容器、管道和管件,设备基础等必须严格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配料及制作加工。其制作、焊接、内壁处理、安装、试验和防腐等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GB50235-1997、GB50236-1998、GB/T8564—2003第4.11节的要求;仪表管道的安装还应符合GB50131-2007的规定。4.辅助设备各系统所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5.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中的钢管对口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焊接工艺;管道外径D≤50mm的对口焊接宜采用全氩弧焊。6.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7.设备与电动机联轴器的径向位移、端面间隙、轴线倾斜等均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275-1998、GB50231-1998的规定。8.各项辅助设备电气装置的安装应遵守GB50254-1996的规定。9.机组轴承与调速系统、进水阀使用的透平油,以及主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核对牌号。透平油的各项质量指标应符合GB11120-1989的规定;绝缘油的各项质量指标及对混合油的要求应符合GB50150-2006第19.0.1~19.0.3条的规定。10.油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做好设备测试前的滤油、验油和充油工作,保证透平油与绝缘油的充油质量满足GB11120-1989、GB2536-1990和GB50150-2006的规定。11.检查、试验和验收(1)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各系统安装后应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转,检查各系统运行应正常,各设备应无有害振动和不良燥声。(2)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5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安装23.5.1.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1.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7-1990、GB50171-1992的规定进行安装。2.发电机断路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所有部位、附件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绝缘部件应无裂缝、无剥落或破损,绝缘应良好。3.基础及所有组件就位正确、安装牢固、接地可靠。组件按规定编号顺序进行组装,并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选用吊装器具、吊点以及吊装程序。4.与封闭母线连接时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5.导电接触面无氧化层,清洗干净。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的联动应正常。246 6.调整后操作机构的联合动作的各项参数,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7.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8.检查、试验和验收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50-2006、GBJ147-1990、GB50171-1992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5.2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1.母线(1)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及GBJ149-1990、GB/T8349-2000、GB50169-2006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2)封闭母线应进行外观检查。各段标志(母线编号等标志)应清晰、正确。附件齐全,外壳无变形,内部无损伤,母线无裂纹、夹杂物及变形等缺陷。(3)封闭母线在搬运、安装过程中不得用裸钢丝绳起吊和绑扎,严防任何机械损伤。外壳内和绝缘子必须擦拭干净,外壳内不得有任何遗留物。(4)支座必须安装牢固,母线应严格按照安装分段图、相序、编号、方向和标志正确放置,纵向间隙应分配均匀,母线与外壳的同心度,误差不超过±5mm。(5)封闭母线螺栓连接面应镀银,并不得任意挫磨。所有螺栓应采用力矩扳手紧固,以保证接触面的压力或结合面密封良好。(6)封闭母线外壳和导体的焊接应符合GB/T8349-2000第7.10节的规定。(7)封闭母线的外壳及支持结构的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8)整套母线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彻底清扫、涂装。2.励磁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及各类组合柜(1)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及GBJ147-1990、GBJ148-1990、GB50171-1992的有关规定进行。(2)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齐全,无锈蚀、无损坏,绝缘良好。(3)基础埋件应正确。(4)与封闭母线连接后,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软连接部分不得有折损、表面凹陷及锈蚀。(5)互感器的变比分接头位置和极性应正确。(6)二次接线端子应连接牢固,绝缘良好,标志清晰。(7)接地可靠、良好。3.检查、试验和验收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71-1992、GB50169-2006、GB/T8349-2000、GB1208-2006、GB50150-2006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6电力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1.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及以下有关规范规定。2.承包人应按GBJ148-1990第2.4.1~2.4.5条要求,对变压器器身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必须用合格的变压器油进行冲洗,并清洗油箱底部,不得有遗留杂物。3.变压器干燥条件应符合GBJ148-1990第2.5节的要求。4.变压器的高压侧和GIS高压开关的连接、以及低压侧和母线的连接,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对消除相互连接中心线偏差的要求,进行调整至合格为止。5.本体及冷却装置、储油柜、套管等附件的就位安装,应满足GBJ148-1990第2.6节的要求。6.变压器绝缘油的注油,应采用检验合格的绝缘油。对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进行真空处理后才能进行真空注油。真空注油工作不应在雨天或雾天进行。7.承包人应按GBJ148-1990第2.8.1~2.8.3条的规定进行热油循环补油。注油完毕后,应在施加电压前,对不同电压等级的变压器进行静置。8.变压器安装完毕后,应对变压器进行整体密封试验,其试验值和承压时间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变压器及附件应无渗漏。9.检查、试验和验收:246 变压器及其中性点设备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J148-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GB1094.11-2007等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7开关站设备安装23.7.1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1.设备基础或预埋垫板的定位尺寸、高程及水平误差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场地应有防潮、防尘措施。2.GIS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所有设备及附件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和锈蚀。绝缘部件应无裂缝、剥落和破损等缺陷,绝缘应良好。3.断路器导电接触面需清洗干净,应无氧化层。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的联动应正常。4.调整后断路器操作机构联合动作的各项参数,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5.GIS各元件的装配必须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图样、编号和程序进行,编号不得混淆,接线与图样相符。(1)所有管接头的密封应良好。(2)机械闭锁及电气闭锁和联锁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多次试验,以保证其使用功能的准确性,每次试验均应做好记录。(3)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加热器、照明、SF6气体检查装置及调节设备等辅助设备使用功能应准确,并做好记录。(4)SF6气体的管理和充注应严格遵循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和GBJ147-1990第5.3节的要求进行。气体应作含水量检验,有条件时应进行抽样作全分析。并向监理人提交检验和分析报告。(5)各间隔的接地连线应清晰可见,连接牢固,GIS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连接应牢固、可靠。6.检查、试验和验收GIS全封闭组合电器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11023-1989、GBJ147-1990、GBJ148-1990、GB50150-2006、DL/T555-1994、DL/T618-1997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7.2气体绝缘输电管道母线(GIL)1.法兰连接结构GIL安装(1)设备安装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及GBJ147-1990、GBJ149-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T8905-1996、DL/T978的规定。(2)GIL基础/支架的安装,应就位正确、固定牢固。(3)严格按照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进行就位和组装,检查并清洁整个管道内壁,清洁完成后,在导体触头上和O型密封圈涂润滑脂。(4)在法兰对角孔上,将导向杆,插入对接,紧固螺栓到预定力矩。随后,安装基础座上的导向限制块或固定支座的固定螺栓。(5)完成一个完整气隔段安装后,抽真空并充SF6气体,并检测泄漏。(6)GIL外壳接地方式采用全连式多点接地。短路排与明敷地面接地铜排采用铜铝过渡方式相连,接地铜排与全厂接地网相接。短路排处及所有钢支撑座均可靠接地。(7)未在工厂进行试验的压力释放阀,到现场后应进行试验与调整。(8)GIL与其它相关设备的接口部位应按规定作好防护措施。2.焊接连接结构GIL安装现场对口焊接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承包人应参与配合,并进行以下辅助工作:(1)埋设在混凝土内的GIL设备基础埋件;(2)安装GIL专用接地铜母线、该铜母线与电站接地系统的连接;(3)现地信号汇接箱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连接。3.检查、试验和验收GIL管道母线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和GB11023-1989、GB50150-2006、GB/T6461、DL/T555-1994、DL/T618-1997、DL/T978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7.3高压电缆1246 .电缆托、支架的安装,电缆敷设及电缆终端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并符合GB50168-2006规定。2.电缆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显著变形,全长应有良好的接地。3.电缆敷设和配线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及GB50168-2006第5章的规定。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8-2006第5.1节的规定。4.在复杂的条件下用机构敷设大截面电缆时,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敷设方法、线盘架设位置、电缆牵引方向,校核牵引力和侧压力,配备敷设人员和机具。5.电缆终端安装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50168-2006第6.2节的要求,电缆终端、接头均不应有渗漏。6.检查、试验和验收高压电缆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承包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8-2006、GB50150-2006等的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7.4敞开式电气设备1.断路器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及本章第23.5.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2.隔离开关(1)隔离开关及其操作设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7-1990规定进行安装。(2)隔离开关的组装,隔离开关的相间距离的误差、支柱绝缘子垂直度、传动装置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7-1990规定,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3)安装完成后,隔离开关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相间距离及分闸时触头打开角度和距离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4)操动机构、传动装置、辅助开关及闭锁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指示正确,无渗漏。隔离开关触头及操动机构的金属传动部件应有防锈措施。3.电容式电压互感器(1)互感器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8-1990规定进行安装。(2)互感器必须根据产品成套供应的组件编号进行安装。各组件连接接触面应无氧化层,并涂以电力复合脂。(3)起吊分压电容器及电磁单元时,必须利用电磁单元油箱上的吊耳起吊。互感器与基础紧固,应注意防止电容分压器各单元之间,因螺栓局部过紧造成底盖变形,引起绝缘油渗漏。互感器整体倾斜度不得大于高度的2‰。4.避雷器(1)避雷器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7-1990规定进行安装。(2)避雷器各元件分件,组装编号;避雷器垂直度应与设备供货商技术文件相符。(3)每台避雷器的支撑绝缘子应受力均匀,并注意放好绝缘套及绝缘垫。(4)避雷器各连接处接触面去除氧化膜,涂敷电力复合脂,接触良好。(5)均压环安装应水平。(6)放电记录器密封良好,运作可靠,安装位置一致。5.软导线安装(1)软导线安装长度采用麻绳实际量取,其弧垂度允许偏差小于10%,并符合室外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距离要求。(2)导线与线夹采用液压压接,压接前先清洗线夹内表面。软导线穿管部分用钢丝刷清理干净氧化层,用清洗剂清洗后涂敷电力复合脂。(3)插入线夹铝管内的铝导线,注意线夹方向及加工面和导线的弯曲方向。选择合适的模具进行压接,施压时相邻两模应重叠5mm。首次模压后,检查对边尺寸应符合标准,飞边应修平、磨光。(4)导线与设备连接后用0.05mm塞尺检查,塞入深度应小于6mm。(5)导线与设备连接后导线弧垂、驰度要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6.硬母线安装(1)母线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9-1990规定进行安装。(2)母线加工制作的对接焊口距母线支持器夹板边缘距离弯曲度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9-1990规定,管子切断的管口应平整,且与轴线垂直。坡口应用机械加工,坡口应光滑、均匀,无毛刺。246 (3)母线在支柱绝缘子上固定时,固定金具与支柱绝缘子间的固定应平整牢固,不应使其所支持的母线受到额外应力。固定金具或其它支持金具不应成闭合磁路。(4)管形母线安装在滑动式支持器上时,支持器的轴座与管母线之间应有1~2mm的间隙。母线终端应有防晕装置。(5)同相管段轴线应处于一个垂直面上,三相母线管段轴线应互相平行。7.检查、试验和验收敞开式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其中高压、超高压设备耐电压试验及局部试验的试验记录应由承包人负责汇总)。23.7.5并联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1.电抗器安装应符合GBJ148-1990规定,并参照本章第23.6节的要求.。2.检查、试验和验收并联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J148-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8厂用电系统安装23.8.1厂用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安装1.厂用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J148-1990的规定。2.检查、试验和验收厂用变压器系统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J148-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8.2柴油发电机组1.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规定。2.检查、试验和验收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供货商技术文件、施工安装图纸和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68-2006、GB50169-2006、GB50170-2006、GB50171-1992、GB50150-2006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8.3高、低压开关柜、1.高、低压开关柜的安装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7-1990、GBJ149-1990、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定。2.屏、柜及端子箱基础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并与接地网可靠连接。3.检查、试验和验收高、低压开关柜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J147-1990、GBJ149-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9照明系统安装1.照明管路的埋设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埋设位置正确,电缆导管的安装详见本技术规范第22.3节的规定。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金属导管按规范规定作防腐处理,所有管口应采取保护措施。2.配线前,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作好记录。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编号应清晰,正确。3.检查、试验和验收照明系统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9-2006、GB50303-2002、GB50259-1996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0接地系统安装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负责设备接地及有关接地装置的敷设和连接以及接地体、接地连接件制作。246 2.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及GB50169-2006对接地的要求,在接地装置埋设部分隐蔽前,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所有接地装置的埋设质量,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修复,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签证后,才能进行后序工作。3.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电气设备、设备支架、构架、基础和辅助装置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以及金属结构、金属管路等接地的所有明敷接地线及接地引线的敷设和连接。4.承包人在.完成全部机电设备的接地连接后,应会同监理人按照施工安装图纸的接地要求,对全部设备的接地进行复查验收,并做好复查验收记录。5.承包人应负责对已完工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等进行初步测试,如测试值不能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时,则应报告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会同有关方面采取其他措施,直至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为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交“接地系统初步测试报告”。6.检查、试验和验收按合同约定,在全厂接地系统施工完成后,应由承包人负责并报请监理人并有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按照施工安装图纸和GB/T17949.1-2000、DL/T475-2006、GB50169-2006的规定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对全厂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以及接地网的连通等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验收,并做好全厂接地系统的完善工作,以保证接地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承包人应做好检验记录,编写“全厂接地系统测试报告”一并提交监理人。23.11控制保护系统安装23.11.1计算机监控系统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进行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其内容包括:主计算机及服务器、运行人员操作台和操作员工作站、模拟屏、网络和通信设备、音响报警和语音自动告警系统设备、工程师/培训站、GPS(卫星同步时钟系统)设备、现地控制单元屏柜、电源柜等,以及与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有关的电缆和光缆敷设、电缆接线和光纤熔接工作.。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标准,除应遵守国家和计算机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外,还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GB50171-1992、GB50168-2006、DL/T5065-1996、DL/T578-2008和电站运行的要求。2.检查、试验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外部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验证试验,配合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系统的调试、校正和测试等工作。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的现场试验应满足GB50150-2006、DL/T822-2002要求以及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的要求。23.11.2机组状态监测系统1.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的安装工作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进行机组状态监测系统设备的安装。安装工作内容包括:各类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和上位机设备等,以及与机组状态监测系统设备有关的电缆和光缆敷设、电缆接线和光纤熔接工作。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的安装还应符合GB50171-1992、GB50168-2006等的规定。2.各类传感器尤其是监测机组振动、摆度、行程和压力/压力脉动传感器的安装支架,制作和安装时必须使其具有足够的刚度,以保证传感器的稳定运行。3.检查、试验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现场试验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承包人应配合进行系统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等工作。现场试验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讯功能测试和系统性能测试等。23.11.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屏(柜)的安装、电缆和光缆的敷设、光纤熔接、屏侧电缆接线和相关设备的二次回路接线等工作。继电保护设备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还应符合GB50171-1992、GB50168-2006、DL/T478-2001、DL/T619-1997、DL/T623-1997、DL/T624-1997及DL/T720-2000等的规定。2.检查和试验:(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验证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等工作。(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现场试验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安装代表共同进行装置测试和调整、定值设定、模拟试验、电流电压试验、单机调试和联调、性能试验等工作。246 (3)与电力系统有关的线路、母线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试和整定,以及保护通道试验工作应接受电力系统试验部门监督指导。23.11.4直流电源系统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和GB50171-1992、GB50168-2006、GB50172-1992和DL/T724-2000的规定,进行直流系统设备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蓄电池组、充电柜、直流配电屏(柜)等的安装和直流配电系统的电缆敷设和接线工作。2.检查和试验(1)承包人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直流电源设备的外部输入/输出接线正确性验证试验、耐压及绝缘试验等。(2)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系统的调试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应进行的项目包括:绝缘监察及信号报警试验、蓄电池组容量试验、充电装置稳流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稳压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纹波系数测量、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微机控制自动转换程序试验等。(3)直流电源设备的现场试验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DL/T724-2000、GB50150-2006规定的试验要求。23.11.5工业电视系统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和GB50198-1994和GBJ115-1987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电缆和光缆的敷设、电缆接线、光纤熔接等工作。2.检查和试验:工业电视系统的现场试验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承包人应配合进行摄像机单体调试、系统调试、联动控制功能试验、网络功能试验等工作。23.11.6管理信息系统1.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在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下,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提供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文件,进行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数据服务器、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网管工作站、网络交换机、路由器和防火墙等,以及与管理信息系统设备有关的电缆和光缆敷设、电缆接线和光纤熔接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还应符合GB50171-1992、GB50168-2006等的规定。2.检查和试验:现场试验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承包人配合进行以下各项现场试验工作:(1)操作试验:包括画面显示及修改、数据库数据修改、自诊断核实、与实时系统的数据通信试验。(2)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完备性、可维护性、系统资源利用率的检测。23.11.7通风空调监控系统1.通风空调监控系统在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下,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上位机、通风空调现地控制箱(柜)、网络和通信设备、温湿度各类传感器等,以及与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有关的电缆和光缆敷设、电缆接线和光纤熔接工作。通风空调监控系统的安装还应符合GB50171-1992、GB50168-2006等规定。2.检查、试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的现场试验由承包人配合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系统的调试、调整、校正和测试等。现场试验的工作内容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讯功能测试、系统性能测试等。23.11.8其他二次回路设备其他二次回路设备主要包括机组附属设备、机械辅助设备的控制系统设备及其他控制柜、控制箱、端子箱等。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71-1992、GB50168-2006的规定,进行机组附属设备及机械辅助设备的控制系统设备即控制柜、控制箱、测量柜、计量柜、端子箱等和其他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的控制柜、控制箱、端子箱等的安装,以及电缆敷设和接线工作。2.检查、试验其他二次回路设备的现场试验应满足GB50150-2006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设备供货合同以及设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试验项目。现场试验项目应包括输入/输出正确性验证试验、电源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模拟量零漂和精度检查、连续通电试验等。23.11.9检查、试验和验收电气二次设备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安装、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71-1992、GB50172-1992、246 GB50168-2006、DL/T822-2002、DL/T724-2000等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2通信系统安装通信系统设备包括系统通信设备及厂内通信设备。1.通信设备应由承包人按照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进行安装。通信设备安装技术标准,除必须遵守国家和通信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外,还应满足电力系统或电信系统的有关部门提出的接入系统要求。2.承包人应在通信设备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光纤通信系统设备、系统调度交换系统设备、厂内生产调度交换系统设备、厂内生产管理交换系统设备等的安装工作,包括:通信设备机柜、电源柜、配线柜(箱)、电话分线盒、插座和电话机、维护管理工作站等的安装、通信电缆和光缆的敷设、电缆接线、光纤熔接等。3.检查、试验和验收(1)承包人应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通信设备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设备内部接线检查、现场安装及外部接线检查。(2)通信系统现场试验由供货商代表负责,承包人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工作。调试和测试的现场试验项目应符合各设备订货合同要求以及有关标准要求。(3)承包人应会同供货商代表承担与电力系统、电信公网的联合调试工作。联合调试的工作内容包括设备通电试验、系统性能测试、系统功能检查等。(4)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安装、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DL/T5344-2006、YD5079-2005、YD/T5017-2005、YD5077-1998、YD5044-1997、GB50172-1992、GB50171-1992、GB50374-2006、GB50168-2006、GB50169-200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3电缆线路安装1.在电缆和光缆敷设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编制电缆统计清册,提交监理人。2.电缆管及桥架、支架的加工、安装;电缆敷设及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除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和GB50168-2006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电缆桥架、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美观整齐,全长应有良好的接地。3.电缆敷设和配线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及GB50168-2006第5章的规定。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8-2006第5.1节的规定。4.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直埋电缆及电缆埋管在回填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分层夯实。5.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50168-2006第6.2节的要求,电缆终端、接头及充油电缆供油管路均不应有渗漏。6.盘、柜安装及电气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171-1992有关规定;导线及电气元件间连接应牢固可靠。7.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和铠装电缆的屏蔽层,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的接地点、接地方式进行可靠接地。9.布放光缆及光钎熔接应经严密组织并有专人指挥,按光钎按供货商规定的工艺方法、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熔接。光缆布放完毕并检查光钎良好。10.检查、试验和验收电缆线路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8-2006、GB50169-2006的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4厂内起重设备安装23.14.1桥式起重机1.桥式起重机安装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T10183-2005的规定执行。2.桥机轨道安装前,应作钢轨外形及尺寸检查,发现有超值弯曲、扭曲等变形时应进行校正,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才可安装。吊装轨道前,应测量和标定轨道安装基准中心线和安装高程,并核对检查轨道基础、吊车梁和安装埋件。246 3.轨道安装应符合施工图纸和GB50278-1998第三章的要求;轨道必须可靠接地。4.轨道两端的车挡应在安装设备起吊前安装牢靠,定位准确;如定位偏差超标时应调整合格,同跨同端的两个车挡与缓冲器应接触良好,以保证桥机行走安全。5.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桥机滑接线支架的加工、防腐处理及安装。滑接线支架的水平高程应定位准确,并与埋件焊接牢固。6.桥机的电源滑接线和滑接器、配线,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的安装应按供货商的技术文件及GB50256-1996的规定执行。桥机上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可靠接地。7.桥机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全面清理桥机各部件上的锈蚀、脏斑、尘土等杂物,并补涂设备表面涂装。转动部件应重新注入润滑油、脂,并按GB/T1231-2006的规定复核高强度螺栓连接副。8.按合同约定,桥机负荷试验用的试块及其吊篮由承包人负责筹措和制作。试块吊篮应能安全承受桥机最大试验负荷所需的最大重量。9.检查、试验和验收桥机安装、调试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50278-1998、GB50256-1996的要求编制桥机负荷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审批。负荷试验内容应包括试运转前设备的全面检查,空负荷试验,静、动负荷试验和并车联动试验等。负荷试验前、后,承包人报请监理人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和供货商代表共同对桥机机械部分的各构件连接、焊接质量、钢丝绳紧固锁定、制动系统动作可靠性和桥机主梁上拱度以及电气部分的各项试验结果等进行联合检查和验收,并按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经各方签字确认桥机已具备负荷试验条件后,承包人可按监理人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桥机现场负荷试验。承包人还必须约请当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派员指导和监督桥机现场负荷试验工作。负荷试验完成合格,承包人应做好联合检查验收记录和编写桥机现场负荷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当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签发桥机现场负荷试验合格证和桥机运行许可证,提交承包人。23.14.2单梁电动葫芦安装单梁电动葫芦的葫芦设备、电气控制设备、轨道、车挡等的安装及其检查、试验和验收可参照本章第23.14.1条的有关部分规定执行。23.15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安装23.15.1一般规定1.本系统安装工作内容包括:各类金属风管、非金属风管、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各类风机和空调设备、空调制冷设备、空调水系统设备及其管路、管件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以及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防腐与绝热措施的施工。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通风及空气调节设备和部件的安装、调整和试验。3.本合同采购的各项通风及空调设备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消防设备还需持有相应的消防产品合格证,并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23.15.2安装技术要求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及GB50242-2002、GB50243-2002、GB50274-1998、GB50275-1998、GB50235-1997、JGJ141-2004的要求,按合同约定,负责以下通风及空气调节设备和部件的采购、制作和安装:(1)各类金属与非金属风管、钢板预埋风管;(2)风管部件与消声器;(3)各类风机和空调设备;(4)空调制冷系统及其水系统(5)通风及空调设备系统的防腐与绝热保护措施等。23.15.3检查、试验和验收1.现场检查(1)所有消防产品的试验合格证必须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应具有该类产品由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抽查的检测证明。(2)消防产品安装前,除进行外观检测外,还应进行电气试验,特别对有消防电气控制要求的所有防火阀、排烟阀、雨淋阀等,进行逐台通电试验,试验合格才能安装。2.系统调试(1246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前,承包人应编制调试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调试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调试报告及相关资料。(2)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安装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和检验合格后,应进行以下的试运行及调试测定工作:1)设备单机试运转;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3)风管的渗漏检查;水管的试压、检漏;4)空调系统综合能效的调试。(3)防烟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消防规范的规定。3.制冷设备应进行各项严密性耐水压试验和试运行。对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4.局部埋地或隐蔽铺设的空调工程水系统管道,在隐蔽前应进行严密性耐水压试验。5.防火、防烟排烟系统调试对已安装形成的通风空调防火、防烟排烟系统,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对每个系统进行分步试验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试验。6.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耐压试验,并经监理人检验签证。7.现场检查及系统调试完成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组织主要设备供货商代表,按照通风空调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和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对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进行联合检查、试验和验收。其中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联的防火、防烟排烟系统还应经过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和签证。23.16建筑给排水系统安装23.16.1一般规定1.本系统安装工作内容包括:生活给排水系统的设备及附件、管道、管件、卫生器具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设备及附件、管道、管件等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以及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防腐与防潮措施的施工。2.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建筑给排水系设备、部件的安装和调试。3.施工安装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集时,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指定的标准图集号,自行置备标准图集。23.16.2安装技术要求1.给水管道和和给排水设备的安装应遵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GB50242-2002、GB8923-1988、GBJ141-1990等的规定。2.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设备材质必须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污水设备在初期调试阶段出水达标前不得随意排放,待10~20天后经检验处理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对外排放。23.16.3检查、试验和验收1.建筑给排水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242-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2.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GB50242-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压和检漏。3.所有给、排水管道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均应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冲洗。其中给水管道清洗前,承包人应提交给水管道布置示意图供监理人检查。管道冲洗和清洗后应做成果记录,并提交监理人。4.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或严密性耐压试验。5.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6.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7.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8.检查、试验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和主要供货商代表按建筑给排水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共同对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7消防系统安装23.17.1消防给水系统1.一般规定(1246 )本系统安装工作包括:消防水池配套设备、消防水泵及其接合器、管道及配件、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2)消防给水系统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还应符合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必须具有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消防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和调试。(4)所有与消防相关的设备应选用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并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和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2.安装技术要求(1)消防给水系统各项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除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42-2002、GBJ141-1990、GB50231-1998、GB50275-1998、GB50261-2005,DL5027-1993,以及有关标准图集的规定。(2)消防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按本章相关规定执行。消防产品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测及电气试验。特别对有消防电气控制要求设备应逐台通电试验,试验合格才能安装。(3)系统调试1)系统调试前,承包人应编制调试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批;2)消防给水管道的强度耐压试验,必须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规定,试验应经监理人验收、签证;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试射试验达到合格,并经监理人验收、签证;4)消防给水系统调试(包括联动试验)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固定式自动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按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调试。3.检查、试验和验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按照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消防相关的规范标准、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共同对消防给水系统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7.2气体灭火系统1.一般规定(1)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项目包括灭火剂储存器、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阀驱动装置、灭火剂输送管、喷嘴和其它附件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2)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还应满足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或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进行安装和调试。承包人(或供货商代表)必须具有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4)系统组件、管路及其附件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系统中采用不能复验的产品,应提交同批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2.安装技术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各项设备、系统组件及其附件的安装,除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63-2007第5~7章的规定。3.检查、试验和验收(1)输气管道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耐压试验。(2)系统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成和自检合格后单独进行。在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设备调试完成后再进行联动调试。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技术培训和具有消防产品安装调试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的人员担任。(3)单项调试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按照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263-2007等消防相关的规范标准、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7.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监控及联动控制系统)1.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和和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还应满足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246 )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其安装项目包括设备机柜、模块箱、端子箱、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控制模块、监视模块、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操作管理工作站等的安装和接线、电缆和光缆的敷设等。2.安装技术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除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166-2007、GB50171-1992、GB50168-2006、GB50169-2006、GB50263-2007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3.检查、试验和验收(1)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试验,除应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外,还应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防火、防烟排烟系统的防火阀、排烟阀、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电梯等联动调试或模拟联动调试工作。(2)现场联合调试项目包括设备通电试验、联动试验、系统功能测试等。(3)调试完毕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按照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消防相关的规范标准、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共同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7.4电缆防火封堵1.一般规定防火封堵材料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的要求,并具有防火消防产品准销证的产品。2.电缆防火封堵施工电缆防火封堵的涂料涂刷、有机堵料施工,以及电缆孔洞、电缆竖井、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母线(槽)贯穿孔洞等的封堵施工应遵守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及GB50168-2006第7节的有关规定。3.检查、试验和验收电缆防火封堵完成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按照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8-2006规范标准的规定、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23.17.5消防系统的检查、试验和监督验收消防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和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和主要供货商代表,并由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共同按照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消防相关的规范和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第23.1.11条的要求进行联合检查、试验和监督验收。主要试验项目包括雨淋阀动作试验和变压器、贮油罐水喷雾试验;气体灭火系统模拟动作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防火、防烟排烟系统的模拟联动试验以及消防规范规定其它项目的试验。承包人应做好联合检查、试验和监督验收记录并经各方签证,以及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签发电站消防系统设备安装合格证和运行许可证,均提交监理人。23.18机组启动验收23.18.1启动试运行组织根据SL223-2008第6.5.3条的规定,机组启动验收前,发包人应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组织工作。23.18.2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按照SL223-2008第6.5.4条的规定,进行的主要工作有:1.审查批准承包人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2.对机组运行有关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等应进行全面清查。3.依次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机组并列及负荷试验及消缺处理情况。4.审查承包人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情况报告。机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要求,应符合SL223-2008第6.5.5条的规定,23.18.3机组启动验收组织1.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并根据SL223-2008第6.5.2~6.5.3条的规定。246 23.18.4技术预验收1.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技术预验收。2.技术预验收具备的条件应符合SL223-2008第6.5.7条的规定。3.技术预验收包括的主要内容应符合SL223-2008第6.5.8条的规定23.18.5机组启动验收1.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SL223-2008第6.5.9条的条件。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SL223-2008第6.5.10条的内容。3.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4.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SL223-2008第6.5.12条附录J。鉴定书应作为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5.机组起动试运行各阶段的检查、试验成果均由试运行指挥部工作机构负责编写,以报告形式报送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6.机组起动试运行的全部试验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编写机组起动试运行工作报告,报送启动验收委员会。23.19完工验收1.机组启动验收结束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__3__天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人。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核后,要求承包人继续修复尚存的缺陷,或需要承包人提交补充竣工验收资料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提交。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确认本机电安装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___天内进行验收。2.承包人应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完工项目清单;(2)随设备到货的技术文件;(3)安装竣工图(包括设计系统图、工程施工图、局部详图及施工说明等);(4)设计单位修改文件;(5)安装用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6)安装焊缝的工艺评定报告及检验报告;(7)机电安装工程单元工程安装检查验收记录表和安装质量评定记录;(8)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安装试验记录;(9)机电设备缺陷、修复及检验记录;(10)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检查、试验记录;(11)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调试报告;(12)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自评报告;(1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14)机组设备及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清册(包括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15)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项目清单;(16)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1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3.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完工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应给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3.20计量和支付1.列入本合同总价计量支付的项目包括:(1)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部分1)按“机组台套”为计量支付单位的机组的主机设备;2)按“机组或设备台套”为计量支付单位的机组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3)按“机组或设备台套”为计量支付单位的进水阀及其操作系统;4)按“机组或设备台套”为计量支付单位的励磁系统。(2)以本章第23.4节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以节为计量支付单位。(3)以本章第23.5~23.13节电气设备,以节为计量支付单位。(4)以本章第23.14节厂内起重设备以节为计量支付单位。246 (5)以本章第23.15~23.17节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以节为计量支付单位。2.总价项目的项目计量和支付规则(1)总价项目的支付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按分解表支付。(2)除合同约定的变更引起原合同的安装设备、材料及安装工作量的增减,需要变更项目总价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设备、材料及安装工作量的增减均不予变更项目总价。(3)发包人应按本章第23.21节附表1“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所列的各项机电设备,应以上述各台套为计量分项,列出该分项全部拟交付安装的机电设备及附件(不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装置性材料和永久性材料)。(4)以“台套”为计量单位进行报价的总价项目,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列出安装该项目的全部施工设备和材料清单。材料总量中应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材料及承包人安装机电设备所需的各种消耗性材料。(5)除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和装置性材料外,其他由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配置的永久性和装置性材料,以及承包人安装机电设备所需的各种消耗性材料,均应计入各台套分项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承包人填报的项目总价应包括完成该项目全部安装作业所需的人工费(含社会养老保险)、材料费、施工安装机械使用费、场内运输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的全部费用。(7)承包人按本技术条款要求,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各项设备和系统所进行的检测、试验和检查验收以及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除本合同专项列入工作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和辅助设施外,承包人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所必需增加设置的临时工程和辅助设施,均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承包人报送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应按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网络进度计划规定的控制性节点进行分解;并应由监理人按网络节点计划和检查承包人完成安装工作的实物面貌和工作量符合项目支付的要求时,才予以支付。23.21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附表1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编号机电设备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主要技术特性主要设备(部件)特征供货商说明:(1)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由发包人(招标人)负责填写;(2)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的填写范围应包括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要求承包人安装的全部机电设备及附件;(3)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的编目顺序,应按发包人纳入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的设备内容,参照本章第23.3~23.17节的顺序,按节为单元编列;(4)主要技术特性:1)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应包含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和必要的电站参数等;2)其他机电设备应包含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参数等;(5)主要设备(部件)特征1)机组设备(部件)特征:应包含结构型式、组装方式、外形尺寸和吊装重量等;2)其他机电设备特征:需要特殊说明的新型设备的特征和安装要求等。第24章工程安全监测(无)第25章给水管道安装技术要求25.1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硬聚氯乙烯给水管安装图集》(皖99S202)246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44)及(S145)25.5给水管道安装25.5.1工程范围从材料仓库至工地现场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程协调(青苗补偿等)费一次性包干使用。25.5.2简要说明管道安装工作包括管沟开挖、准备工作、管路组合、闸门安装和管件安装、管路敷设以及管沟回填,管路试验、消毒、稻场砼破除和修复、穿路和穿桥费用,其中穿路为托管或顶管施工、并采用镀锌钢管包套,穿桥采用镀锌钢管包套等工作。管道安装单价含以上费用。本工程综合协调费用一次性包干使用。25.5.3管道的铺设与安装(1)铺管前的准备工作,管材的运输及堆放:搬运时不能摔扔和剧烈撞击,不能日晒,堆放应放在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和棚内,不应露天存放,更不许曝晒;凡存放在低于0℃的环境中的管材,使用前应在室温下存放一昼夜。距离热源不应少于1.0m。(2)管材的现场外观检查:外壁光滑、平整、内壁平整、不允许有砂眼、裂口及明显的波纹、凹陷、杂质、颜色不匀、分解变色浅等。同一截面的壁厚偏差不得超过14%,管材两端应与轴线垂直。管件、阀门的检查:管件应齐全,管封、填料应满足要求;阀体应完好无裂纹,启闭灵活,同时记录启闭转数和方向。(3)下管前的准备工作先将所需管材,管件安装要求的种类、口径运至大致相应的位置。管道摆放要考虑不堵塞道路,不影响沟槽安全,下管排管方便等因素;(4)下管的基本要求:先检查管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要保证管体平稳下到沟底,不得发生碰撞和滚落。方法要简单、要易于操作,安全可靠。(5)铺管和接口铺管的一般要求:铺管横平竖直,管道铺设或安装工作中断时,应用塞子等临时堵塞管口,不得敞口搁置。管道铺设完毕应立即将其两侧及上方回填土且夯实。(6)管路连接注意事项1)管道系统安装前,应对材料的外观和接头配合的公差进行仔细的检查,必须清除管材及管件内外的污垢和杂物;施工中清理管口表面时,不得带载有油污和水分的手套。2)塑料管与金属配件,阀门等的连接应采用转换头连接或法兰连接。3)管道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等有机污染物与硬聚氯乙烯管材、管件接触。4)塑料管与金属管配件连接采用螺纹时,必须采用注射成型的螺纹塑料管件。5)硬聚氯乙烯管与铸铁管、钢管相连时,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也可采用双承橡胶圈接头、接头卡子等连接,当与阀门等管件连接时,应先将硬聚氯乙烯管用专用接头接在铸铁管或钢管后,再通过法兰与这些管件相连接。25.5.4管道附件的安装(1)阀门与三通安装为了保证输配水管道正常工作,在管道上安装必要的阀门。本工程阀门为闸阀和蝶阀,安装在大于DN80(含DN80)管道上的闸阀为法兰连接,其余均为螺纹连接。所有阀门均安装在阀门井或水表井中;管道与阀门和三通连接时,阀门和三通下应设置支墩。支墩与管道之间应设橡胶垫片,以防止管道破坏。管径小于40mm的阀门可不设止推支墩。25.5.5给水管道的试压(1)管道试压的目的和方法:管道试压的目的是检验管体和接口的强度和严密性程度,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要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是测定管道的压力降;严密性试验是测定渗水量。(2)管道试压前,每根管道至少有二处管顶以上回填土厚度不应少于0.5m,以防止试压管道系统产生推移,(3)强度试验:将已灌水浸泡后的管道进行打压试验。先打开进水阀门,然后关闭放空阀;用手压泵加压,当管内压力逐步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停止加压,稳压1个小时,检查管道和接口有无渗漏。如无渗漏再将管内压力提高到试验压力。观测15分钟,若压力降值不超过0.05MPa,即为合格。(4)严密性耐压试验(渗水量试验):进行强度试验后,再进行严密性试验;将试验管段压力加到试验压力,关闭手压泵及阀门,记录下降0.1Mpa所需的时间,再开启手压泵及阀门,将压力提高到试验压力,关闭手压泵,立即开放阀门,向量水槽内放水,记录下降0.1Mp246 a所需的时间,同时量出放入量水槽内的水量,计算后对照标准,检验管道的严密性是否合格。25.5.6管道的冲洗和消毒(1)管道的冲洗1)冲洗的目的及标准:冲洗管内的污泥、脏水和杂物,使排出水与冲洗水的色度与透明度相同,即认为合格。2)注意事项:冲洗管内的污泥、脏水和杂物时,应在施工后进行;冲洗水的流速不小于1.0米/秒;应选在夜间进行冲洗。若排水口设在管道中间,应从两端分别通水冲洗。冲洗含氯水应在管道液氯消毒的同时进行;将管道中高浓度的含氯水放掉,注入冲洗水,水的流速可低一点,分析和化验冲出水的水质,使排出水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即为合格。。3)、冲洗水的来源:冲洗水可利用井水冲洗。(2)管道的消毒1)液氯(漂白粉溶剂)消毒法:管道去污冲洗后,将管道放空。将一定量的漂白粉溶解后,取上清液,用手摇泵或水泵将漂白粉清液注入管道内。同时开启管网中阀门少许,让清水与漂白粉液体流经全部需消毒的管道。当这部分水从末端流出时,关闭出水阀门,使管道内充满全部含有漂白粉水,然后关闭所有阀门,浸泡24小时后放空。2)干漂白粉消毒法:管道冲洗后,将管道放空。将一定量漂白粉置于管道进口端内,边溶边消毒,然后浸泡24小时后放空。3)管道消毒注意事项:漂白粉不得受热,受潮,日晒和火烤,漂白粉罐需密封,漂白粉在搬运与使用时不得与皮肤接触;4)漂白粉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漂白粉纯度的含氯量25%为标准,高于或低于25%时,应按实际纯度折合漂白粉使用量,当漂白粉含氯量过低失效时,不宜使用。5)溶解漂白粉时,应先压碎硬块,再在小容器中溶解成糊状,直到残渣不能溶解为止,再用水冲入大桶内搅拌后投加;加注漂白粉液消毒前,管道一定要经过清除污物的冲洗,漂白粉的加注可采用水射器抽吸的形式,向管道内充水的同时,用水射器抽吸漂白粉液;当检验出水口中已有漂白粉后,其含氯量不低于20mg/L时,才能停止加氯。管道经漂白粉消毒浸泡后,要对管道进行冲洗。6)凡患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担任冲洗,消毒工作。第26章供水工程的试运行及竣工验收26.1试运行工程按审批的项目全部完成后,每个独立的供水系统至少应经过15~20d的试运行期。26.1.1管道消毒冲洗试运行前,按2.3.8条款进行冲洗和消毒工作。26.1.2试运行整个供水系统投入运行后,记录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并定时检验水塔的出水浊度及水质情况;投入试运行72小时后,对村庄内最不利点用户进行供水流量和水压的观测和水质的检验。26.1.3试运行的目的在于检验供水系统能否投入商业运行。试运行委员会全面负责试运行工作,承包方负责设备操作、运行及维修等工作。试运行合格后,试运行委员会签发运行合格证明书,同时安装工程质量保证期开始。在试运行中所发现的不合格或缺陷,由承包方负责处理,直至工程师签署补充合格证书,由此产生的处理费及延误工期由承包方负担。26.1.4工程质量保证期供水系统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在保证期内,由于工程缺陷或不妥善等原因需要修理、改善、返工,其材料及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需要修理、改善、返工,其材料及费用根据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承包方拒绝修理、改善、返工,其所需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6.2竣工验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承包单位可向发包方提出竣工报告,要求验收:(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并通过各项检查、试验和验收。(2)竣工资料已按规定递送,并经监理审定认可。(3)竣工清场已符合规定。在验收时,应按本合同必须遵守执行的现行主要技术规范对工程进行各项检查。竣工验收时,承包方应提交以下资料:246 (1)变更设计证明文件;(2)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3)安装技术记录;(4)调试试验记录及其他记录;(5)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第27章土方填筑工程27.1承包方的责任(1)承包方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土方填筑工作。(2)承包方应结合本工程土方的统一规划,对开挖和填筑的土方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土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27.2填筑一般要求(1)承包方在土方填筑前,必须清理地基,将树根、杂物等全面清除;填筑面清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2)对地质勘探孔应逐一检查,进行处理。(3)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处理、隐蔽工程和基坑清理等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合格的填筑面应及时填筑,以防造成破坏。(4)建筑物周边的回填土宜用人工和小型机具夯压密实,压实后的干重度不小于15.5kN/m3,同时压实度应不小于0.95。(5)土方填筑应采用接近最优含水量的土料,应在料场严格控制上坝供土料的含水量。当料场土料或利用方土料的含水量超出最优含水量范围时,承包方应根据土料开挖方式、装运卸流程以及气象等条件对土料含水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翻晒或加水等,使其含水量满足要求后,再进行填筑。(6)必须严格控制铺土厚度及土块粒径。人工夯实每层不超过20cm,土块粒径不大于5cm;机械压实每层不超过30cm,土块粒径不大于8cm;每层压实后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铺筑上层土料。(7)由于气候、施工等原因停工的填筑工作面应加以保护,复工时必须仔细清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准填土,并作记录备查。(8)如填土出现“弹簧”、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力破坏现象时,应根据情况认真处理,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9)雨前碾压应注意保持填筑面平整,以防雨水下渗和避免积水。下雨或雨后不允许践踏填筑面,雨后填筑面应凉晒或加以处理,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10)负温下施工,压实土料的温度必须在-1.0℃以上,但在风速大于10m/s时应停止施工。(11)填土中严禁有冰雪或冻土块。如因冰雪停工,复工前需将表面积雪清理干净,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27.3填筑质量控制(1)承包方必须对质量负责,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初检、复检、终检制度。并要无条件接受发包方和监理人的检查和监督,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或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承包方承担。(2)承包方的质量检查部门对所有取样检查部位的平面位置、高程和检查结果等均应如实记录,并逐班逐日填写质量报并表报送监理人。质检资料必须妥善保存,防止丢失,严禁涂改和销毁。(3)在施工过程中,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应现场做出处理决定,并须由承包方的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原始记录。(4)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人员应会同质检人员查清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及时处理,并向发包方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5)承包方的质量检查部门在发包方验收小组和监理人的指导下,参加施工期间的分部验收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工程质量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27.4质量检查和验收2.3.4.1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2)对土料的含水量进行检查;246 (3)除按本章要求对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4)对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2.3.4.2完工验收土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方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27.5计量和支付(1)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及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土料填筑的每m3单价支付。(2)各种土料填筑的每m3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试验、开挖、运输、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第28章构筑物工程28.1材料(1)砖:本节规定适用普通砖,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选用砖的品种和标号。(2)水泥①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构筑物、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②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检,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③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④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3)砂砂浆用的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含泥量应满足GB50203-2002第4.0.2条款的规定。砂的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4)水①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②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③水的PH值、不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28-1的规定。物质含量极限表表28-1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PH值>4>4>4不溶物mg/L<2000<2000<5000可溶物mg/L<2000<5000<10000氯化物(以C1-计)mg/L<500①<1200<3500硫酸盐(以SO计)mg/L<600<2700<2700硫化物(以S计)mg/L<100--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的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350mg/L。④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小于7天。⑤砂浆应满足下列要求:a、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b、符合表4-2规定的砂浆稠度要求;c、保水性能好(分层度不应大于20mm);d、拌和均匀。e、砂浆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若需改变砂浆的材料组成,应重新试验并报监理人批准。246 f、砂浆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季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精度控制在±2%以内;砂、石灰膏、黏土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灰粉等的配料精度控制在±5%以内。g、为使砂浆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有机塑化剂,不得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h、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和,拌和时间从投料完算起应不少于2min。i、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最高气温大于30℃,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⑥砌砖的砂浆稠度,应按表28-2的规定执行。砌砖的砂浆稠度表28-2序号砌体种类砂浆稠度(mm)1普通砖砌体70~902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60~803空斗墙、简拱50~70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28.3砌砖体砌筑28.3.1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普通砖含水率为10%~15%,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28.3.2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28.3.3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GB50203-2002第4.18条规定的限值。28.3.4烧结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实心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28.3.5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28.3.6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烧结实普通砖砌体的斜挂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28.3.7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28.3.8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应为整砖丁砌层。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以上以及砌砖体的挑出层中,也应采用整砖丁砌层砌筑。28.3.9施工需要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界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顶部设置过梁。28.5冬季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0C时,且最低气温低于-30C时,砌体工程施工应按GB50203-2002第10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28.6养护(1)外露面砌体,养护期内应避免雨淋或暴晒;(2)砖砌体完工后应至少洒水养护3天。28.7质量检查和验收28.7.1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①砂浆的强度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同品种、同标号砂浆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砂浆强度的标准值。b、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砂浆强度的标准值。c、砖砌体砂浆饱满度的检查应符合规范规定。②砌砖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246 a、砌砖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b、砌砖体接槎处应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10个。c、预埋拉结筋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d、留置构造柱位置应正确,残留砂浆清理干净。e、清水面墙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③砌砖体尺寸、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3-2002表5.2.5和表5.3.3的规定。(2)装饰工程质量检查①屋面工程所用的各项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质量标准②找平层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5mm,并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③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做到封固严密,不得开缝;④屋面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排水系统畅通,屋面无渗漏和积水现象。(3)地面工程检查①房建工程施工前进行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②房建工程施工中按要求对房建工程的各种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③地面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厚度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10%。④地面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⑤地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地表面相应尺寸的0.2%,但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0mm。⑥地面和各填筑层的表面对平面的偏差应不大于表28-5的规定。地面允许偏差表表28-5序号层次材料名称允许偏差(mm)1基土土152垫层砂、砂石、碎(卵)石15灰土、三合土、水泥混凝土103找平层用水泥砂浆作结合层铺设隔离层、填充层54面层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428.7.2验收(1)砌体工程验收①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②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4.3节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③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1.3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2)屋面工程验收①隐蔽部位验收。在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屋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质量,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逐层进行验收,监理人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层施工。验收记录应妥为保存,完工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②完工验收。屋面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屋面工程完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完工资料。(3)地面工程验收①隐蔽部位的验收。在地面工程填筑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层各层和面层的施工质量,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逐层进行验收,监理人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施工。验收记录应妥为保存,工程完工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②完工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地面工程完工验收,并按有规定提交完工资料。246 28.7.3计量和支付(1)构筑物计量和支付①构筑物包括阀门井、水表井、调压井、消防栓井等,计量以座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座单价进行支付。它包括砌体所用的砖、水泥、砂外加剂的采购、运输保管。②单价包括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座单价中。(2)房屋建筑工程计量和支付①房建工程的计量单位为m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监理人批准认可的合格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2单价进行支付。②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包括各项材料(水泥、砂石骨料、沥青、填充材料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试验、施工、安装、埋设、养护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246 第四卷246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277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合同编号:()投标人:年月日277 评审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277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阶段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表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原件的复印件十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十三、其它材料注:“六、施工组织设计”为技术标,其他为商务标。27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报价系数(Y).%(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阶段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同意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技术条款施工,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我方补充承诺如下:(1)监察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因本项目监管需要可对本公司在安徽省水利厅备案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即单位基本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2)投标阶段如我方出现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9.2.1~9.2.4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我方同意你方对我方递交的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7.(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网   址: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   年月日277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工期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4分包5技术负责人姓名: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7质检员姓名:……………………27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277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77 四.投标阶段保证金注:附保证金汇出银行汇款票据的复印件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77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格式编写。277 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等,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 称备注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4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7金属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8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10工程质量管理方案11安全生产保证方案12防汛渡汛13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1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5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6有关施工建议注:安全生产保证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保证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安全生产目标等;(2)明确工程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投入,包括费用和主要防护设施等。277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277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277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277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277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277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27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应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77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277 九.资格审查材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277 (二)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年月至年月)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  称单 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3.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277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5年指年月至年月)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277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277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3年指年月至年月)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277 (六)资格审查自查表资格审查自查表投标人名称: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投标人自查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要素摘录结果1营业执照有效/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资质证书及等级有效,/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    6信誉    7联合体协议书    8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明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9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授权委托书有效是否备案是/ 10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建造师证 / 学历证明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职称证 / 类似业绩是否备案是/ 11技术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职称证 / 类似业绩是否备案是/ 12质量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职称证 / 类似业绩是否备案是/ 277 13终检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职称证 /类似业绩是否备案是/14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职称证是否备案是/ 15施工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是否备案是/ 16质检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是否备案是/ 17试验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是否备案是/ 18造价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是否备案是/ 277 19财务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职称证 / 是否备案是/  ……     资格审查总体结论  注:1、“结果”栏中打“√”表示合格,打“×”表示不合格,“资格审查总体结论”用“合格”或“不合格”表示。2、此表投标时应按要求递交电子版。3、应附上述拟投入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本表中的审查要素可以根据项目具体要求适当调整。)277 十.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若要求)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第三方证明等能有效证明该人员业绩的材料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若要求)拟投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法律文书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其它注:1、以上所提供资料涉及有效期的均需在相应有效期内;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证件在年检的应由发证单位出具证明,否则视为无效。277 十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签名备注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质量负责人4终检工程师5安全负责人6财务负责人…………注:表中人员必须本人亲自签名。277 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一、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劳社〔2007〕56号、皖人社发〔2010〕77号)要求,施工标中标人应按信用档案备案时明确的方式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二、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办理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尚未办理的,投标时附下列承诺,合同签署前办理。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格式)致:(招标人名称)我方将对(合同编号)进行投标。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劳社〔2007〕56号))和《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7号)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愿按有关规定接受任何处罚。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277 十三.其它材料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