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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农〔2013〕14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对《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2〕1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3—
附件: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2013年7月19日—13—
附件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等方式,用于支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13—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村、组集体承担项目实施,推动项目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建立项目资产管护机制。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筹资投劳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指导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科学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村、组集体的意见。县级投资评审机构要提前介入,认真开展项目建设事前评审。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以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为抓手加快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财农〔2011〕26号)—13—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县级项目资金统筹力度,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有效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扩大整合范围,巩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项目建设,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以高标准粮田建设为重点区域,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三)按照县域农田水利规划要求,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推进当地水利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四)突出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五)照顾地区平衡,兼顾省直管县,适当向黄淮四市及南阳、开封两市倾斜。第八条—13—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小农水专项资金年度具体补助范围和建设内容,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第九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3—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购买钢筋、水泥、石材、管材等费用。(二)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购置、运送、安装等费用。(三)施工机械作业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四)项目管理费。从中央投资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可用于重点县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支出。从地方投资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上述开支范围外,还可用于重点县项目实地勘察、检查验收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燃料费、过桥过路费;新闻媒体公示费及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资料印刷费;聘请农民监督员的费用等。项目县可从各级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照中央财政不超过1%、省、市、县财政不超过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得重复提取,也不得用于公职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由县级自行解决。第十条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项目立项指南及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竞争立项。第十一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13—
高标准粮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已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土地,优先纳入小农水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直接组织项目实施。第十二条重点县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省直管县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水利厅。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组织县(市、区)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县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各省辖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农田水利规划、高标准粮田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及申请材料和文件,省辖市财政、水利部门对县(市、区)申请的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确保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四条—13—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相关省辖市、县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审得分情况,按从高到低排列名次拟定重点县,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重点县名单、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同时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第十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二)规划指导。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农田水利规划、高标准粮田建设等有关规划和政策制度;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三)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四)集中连片。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五)项目统筹—13—
。市、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及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同时兼顾工程设施及管理设施。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及时进行批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监督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好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地点、标准、规模和内容,确须变更的需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批准。项目招投标结余及奖励资金要用于相邻原项目区扩大效益面积。项目结余资金要在招投标结束后1个月内、奖励资金在资金下达1个月内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的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奖励资金在8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批后实施;80万元以下的报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批后实施,省直管县可直接审批并组织实施。省辖市、直管县审批的文件资料要及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第十七条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度。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13—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要公开透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各省辖市、县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定期上报工程进展和资金支付进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材料。—13—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第二十四条重点县项目建设出现资金使用不规范,建设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监督局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扣减省对项目县的补助资金,直至取消项目县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取消该县当年“红旗渠精神杯”及国家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评选资格。第二十五条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2〕109号)同时废止。—13—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3年7月19日印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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