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9 MB
  • 172页

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招标文件

  • 172页
  • 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下载文档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由网友投稿或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盖备案章处:凤台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皖D1建施招2015-0079B招标人: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尚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15年9月 编制说明一、请各投标人接到本招标文件后,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包括补疑、控制价等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封装投标文件,投标时,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好开标及资格审查须提交的证书原件、相关资料等,防止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拒绝接收或被评为废标,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根据《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年版)并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本工程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验收规范、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进行验收,决不允许出现降低质量标准及要求、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否则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四、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意竞标。工程变更、签证程序有严格规定,不要试图通过变更签证或其它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不履约或履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涉及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请投标人务必慎重作出投标报价,防止因报价过低而造成废标。六、投标保证金应尽量提前汇入指定帐户,以保证在规定时间款能到达帐户,否则将影响投标。七、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标书中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八、严格按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实名投诉,投诉须事实清楚、主张明确,严禁虚假、恶意投诉,否则予以处罚。质疑受理单位为招标人或招投标代理机构,投诉受理单位为凤台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受理单位为凤台县监察局。 目录目录-1-第1章招标公告71.招标条件7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73.投标人资格要求84.报名事宜85.联系方式9第2章投标人须知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签字或盖章要求13见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3款131.总则181.1项目概况18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8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8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审查的)181.5费用承担191.6保密191.7语言文字191.8计量单位201.9踏勘现场201.10投标预备会201.11分包(不分包)201.12偏离202.招标文件21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2.2招标文件的澄清212.3招标文件的修改213.投标文件223.1投标文件的组成223.2投标报价223.3投标有效期233.4投标保证金233.5资格审查资料233.6备选投标方案(不采用)243.7投标文件的编制(每个标段独立编制商务标技术标)244.投标24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商务标和技术标按标段分开装订密封)24-5- 4.2投标文件的递交25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5.开标(按标段先后顺序,先开钱庙乡一标,钱庙乡二标,在开杨村镇三标)。255.1开标时间和地点255.2开标程序256.评标266.1评标委员会266.2评标原则266.3评标277.合同授予277.1定标方式277.2中标通知277.3履约担保277.4签订合同27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88.1重新招标288.2不再招标289.纪律和监督28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8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8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1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19.5投诉3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11.电子招标投标(不采用)31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32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32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33附件四:开标记录表34附件五:中标通知书35第3章评标办法(适用于C类项目)36评标办法前附表(备选方案一)361.评标方法402.评审标准(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412.1初步评审标准及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标准41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33.评标程序433.1商务标得分计算433.2初步评审及技术标符合性评审43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43.4评标结果444.特殊情况的处置44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4-5- 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454.3记名投票45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46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46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7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71.一般约定472.发包人义务513.监理人524.承包人535.材料和工程设备5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87.交通运输598.测量放线5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010.进度计划6311.开工和竣工(完工)6412.暂停施工6613.工程质量6714.试验和检验6915.变更7016.价格调整7217.计量与支付7418.竣工验收(验收)7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920.保险8121.不可抗力8222.违约8323.索赔8624.争议的解决87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91.一般约定892.发包人义务893.监理人904.承包人905.材料和工程设备93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37.交通运输948.测量放线94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411.开工和竣工(完工)9512.暂停施工9513.工程质量9514.试验和检验96-5- 15.变更9616.价格调整(固定总价不调整)9717.计量与支付9818.竣工验收(验收)9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920.保险9924.争议的解决99第三节廉政协议书100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102第五节合同附件格式10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04附件二:履约担保(不采用)108附件三:低价风险担保(不采用)109附件四:预付款担保函110第5章工程量清单1111.工程量清单说明1112.投标报价说明111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1351.招标图纸目录1352.图纸136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8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40评审因素索引表142目录143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44(一)投标函144(二)投标函附录14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46三.授权委托书146四.联合体协议书147五.投标保证金148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9七.施工组织设计150八.项目管理机构表156(一)项目机构组成表156(二)主要人员简历表157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58十.资格审查材料159(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59(二)近3年财务状况160-5-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61(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62(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163(六)资格审查自查表164十一.原件的复印件166十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167十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168十四.其它材料170-5- 第一卷128 第1章招标公告凤台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皖D1建施招2015-0079B发布日期:2015年9月9日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凤台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已由安徽省水利厅以皖水农函[2015]1015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上级财政及地方配套,招标人为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尚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一、项目概况:根据《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5—2017)》三年规划,2015年安排在钱庙乡和杨村镇。1、钱庙乡:该乡属西淝河流域,永幸河灌区。本次项目涉及钱庙乡的陈圩、圩西、常郢、张池及刘楼5个村,耕地2.51万亩,受益人口1.78万人。2.杨村镇:该乡属港河流域,永幸河灌区。本次项目涉及杨村镇的邵集、邱庙、曾圩、周圩、港南和韩湖9个行政村,耕地3.15万亩,受益人口2.84万人。二、招标范围本次项目分为三个标段,计划工期90天。投标人可同时投三个标段,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详细标段划分如下:(1)钱庙乡一标(岭头、张池、长郢等村),农沟清淤4.27km;防渗渠25.29km;配套建筑物938座(包括节制闸,放水口,过路涵);砂石道路1.224km。工程造价约507万(2)钱庙乡二标(刘楼村、陈圩村),农沟清淤1.2km;防渗渠26.3km;配套建筑物758座(包括机耕桥,节制闸,放水口,过路涵);砂石道路1.282km。工程造价约562万(2)杨村镇三标,农沟清淤2.38km;防渗渠38.91km;配套建筑物1451座(包括,节制闸,放水口,过路涵);砂石道路1.5km。工程造价约653万128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能力。(2)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3)良好的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4))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能力。信用等级为BBB的潜在投标人,在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二代身份证参加开标会。(5)业绩要求:项目经理近三年必须承担过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的农田水利工程(6)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本单位注册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或本单位持有《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无在建工程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将被否决。4.报名事宜4.1报名时间: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6日17:30分止;4.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已是凤台县“投标企业信息库”的投标人可直接网上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登录凤台县招标采购交易网http://www.ftxztb.cn/FengTai详见“关于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的通知”和“关于对投标单位实行实名制登记的通知”尽快办理入库手续,完成注册审核。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技术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电话 0512-58173200 。张旭电话:18155181579 。)4.3招标文件领取:网上下载(http://www.ftxztb.cn/FengTai)4.4招标文件费用800元/标段,售后不退4.5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4.6开标地点:凤台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大厅。128 5.联系方式.招标人: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尚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凤台县农水路地址:凤台县新城国际1#楼14层邮编:232100邮编:232100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许季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王玉电话:0554---861165818155499115电话:0554-862966913955495534传真:传真:0554-8629669电子邮箱:电子邮箱:86966602@qq.com2015年9月9日128 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凤台县农水路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许季电话:0554-861165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尚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凤台县新城国际1#楼14层项目负责/联系人:王玉电话:0554-8629669手机:139554955341.1.4项目名称凤台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1.1.5建设地点凤台县杨村镇、钱庙乡境内1.1.6现场管理机构凤台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现场管理办公室1.1.7设计人安徽水院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1.8监理人通过招标确定1.1.9代建机构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1.2.1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上级财政1670万元,凤台县地方配套166万元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施工工期:90日历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0月7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1月7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1)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本单位注册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128 或本单位持有《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无在建工程。3、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土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4、其他要求:(1)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以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上注明的单位或劳动合同为准。需提供一年的社保证明。(2)本工程拟派专职人员的具体资格和数量要求:施工员:1人,具有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1人,具有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1人,应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试验员:1人,具有注册试验(检测)员岗位证书;造价人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1人,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专业)/人;质量负责人、终检工程师须具备土木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条件,(质量负责人和终检工程师可为同一人)终检工程师须同时具备质检员岗位证书条件。本工程拟派专职人员在满足岗位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同一项目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但兼职的岗位最多不能超过3个,且同一人最多兼职1个岗位。信誉要求:1、提供由企业注册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被限制投标的证明(近两年)(开具日期距资格审查之日不得超过30天,应提供原件,否则该证明无效)。2、提供由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县级及以上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外地企业在凤台县有已建或在建工程的,须同时提供凤台县人社局出具的证明,方可允许参加工程招投标。(开具日期距资格审查之日不得超过30天,应提供原件,否则该证明无效)。128 3、提供企业注册地县级及以上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告知函。(开具日期距资格审查之日不得超过30天,应提供原件,否则该证明无效)。4、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近三年(2013年1月1日至今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查验原件)。项目经理资格: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本单位注册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或本单位持有《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中。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5已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中标签署合同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9日9时00分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作为评标参考依据。(适用于C类项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答疑材料,补充通知等2.2.3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凤台县招标采购交易网(媒介名称)网址:(http://www.ftxztb.cn/FengTai)上发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如因没有及时查看造成无效投标,责任自负。2.3.2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3.2.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128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捌万(¥80000.00元)元整。(一份投标保证金可以投三个标段)。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且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到招标人指定账户,注明所投“皖D1建施招2015-0079B”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转账银行转讫等业务专用章,于投标截止时间半小时前查询到账,届时未到账者取消投标资格,未注明“皖D1建施招2015-0079B”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转账银行转讫等业务专用章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携带银行交款凭证原件以备核验)。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并送凤台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中心户名:凤台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账号:1304002138000014547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2012年~2014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2012年9月~2015年9月)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2012年9月~2015年9月)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见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3款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四份3.7.5装订要求见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5款4.1.1密封与包装见4.投标第4.1款128 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人地址:凤台县农水路(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招标编号:)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拆封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凤台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大厅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信用等级为“BBB”的施工企业,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参与投标的,开标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参加开标会,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说明:适用于符合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负责人的项目);须同时参加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其他单位出具证明无效。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供复核(以下同)。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3名代表(开标签到表前3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开标顺序:按每标段的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开标(先开钱庙乡一标、再开钱庙乡二标,最后开杨村镇三标)128 由凤台县招投标管理局宣布有效投标保证金家数;在开标与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擅自离场,需保持手机畅通;经代理机构联系通知20分钟内未到达开标现场的,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由监督人员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公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共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现金转帐)。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日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和招标人签定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凤台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的10%。开户行:建行凤台县支行帐号:34001636008050187261-0191户名:凤台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水利局机关)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农田水利,农业开发项目10.2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提供电子版。份数:1份;格式:U盘,EXCEL格式。包装要求:电子版和正本包装在一起。10.3业绩业绩要求:项目经理近3年必须承担过一项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的农田水利,农业开发项水利项目企业近3年必须承担过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的农田水利,农业开发项工程。要求业绩不重复。10.4原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及要求提交原件。原件经核验后退回投标人。)128 10.5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约定。10.6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发布时间:投标截止期五个工作日前。发布方式:在凤台县招标采购交易网网上发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如因没有及时查看造成无效投标,责任自负。10.7项目经理的陈述与答辩不要求10.8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备案样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0.9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10.10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为准;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10.11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将在凤台县招标采购交易网(http://www.ftxztb.cn/FengTai)所有投标人有义务自行查询,公示时间为3日。10.12投标人中标后的项目经理不得更换,若更换,需经招标人及凤台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同意。授权委托人可以是项目经理10.13投标人中标后应将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交招投标管理部门留存,待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返还。10.14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算,并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128 10.15投标人应标前核对工程量,若未核对工程量或其它原因而少报、漏报、错报等造成报价降低的,视为投标人对招标人让利,中标后,招标人不对工程量进行任何调整。若中标人的投标单价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将在保持签约合同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单价,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的要求。如中标人拒绝接受调整,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依次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1000元的,发包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承包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发包人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承包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清单子目报价不得为零,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10.16标后投诉或申诉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7部委1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相关规定进行投诉。1、投诉或申诉内容必须事实清楚,主张明确,禁止虚假、恶意投诉。2、投诉人或申诉人必须是开标时到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并提供有效的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法人和授权委托人两人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3、根据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理后的投诉或申诉,由投诉人或申诉人提供证据。4、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查实属虚假、恶意投诉,导致工程延期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5、投标人标前提出的问题属质疑,标后提出的问题属投诉或申诉。标前业务质疑受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标后质疑或投诉或申诉受理人:凤台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电话:0554-8685068 10.17本工程实行标后约谈,严格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执行淮府秘【2015】9号文件。10.18参照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226号)规定,本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128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审查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8 (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不采用。(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已投标的按无效标处理):(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监理人;(4)为本标段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8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不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8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登陆会员系统,网上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前附表第2.2.3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2.2.3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前附表第2.3.2款规定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2.3.2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128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不采用(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不采用(9)资格审查资料;(10)原件的复印件;(1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1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手续或承诺;(13)其它材料。注:“(6)施工组织设计”为技术标,其他为商务标。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项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8)项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 3.2.3本项目涉及所有资金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3.2.4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128 3.2.5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款至第3.5.5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128 3.6备选投标方案(不采用)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每个标段独立编制商务标技术标)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下同),本页正文内容已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或加盖单位章的可不再签署姓名、盖章;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投标总价封面)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应与其信用档案中的签名真迹一致。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宜采用双面打印、软封面包装;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应分开装订成册。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商务标和技术标按标段分开装订密封)4.1.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正本和商务标正本应分开包装,技术标副本和商务标副本也应分开包装,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8 4.1.3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在开标签到登记表上签到,投标人签字确认。4.2.5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不采用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和本章第2.2.2款、第2.3.1款推迟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4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按标段先后顺序,先开钱庙乡一标,钱庙乡二标,在开杨村镇三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和本章第2.2.2款、第2.3.1款推迟的(以时间后者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128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2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评标办法中规定设有权重的,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抽取权重,多个标段的,按标段分别抽取,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首先核验投标人有关人员的身份(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条),然后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数量、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其它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监督人、监察人、招标人代表(若出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2.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28 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网上公布。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日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和招标人签定施工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128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6)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28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情形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下列情形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2)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9.2.2下列情形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3)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4)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5)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6)中标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等主要施工时段2/3以上时间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经理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有3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7)投标人中标后,交由其子公司承担合同施工任务的;(8)项目施工中的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不是由中标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部签订;(9)经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不能中标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注册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9.2.3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28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不同投标人为完成部分或全部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6)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9)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10)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基本雷同的;(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9.2.4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存在虚假情形;(6)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质检员)的基本情况(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执业单位、个人业绩、社保)存在虚假情形;(7)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存在虚假情形;(8)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9)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行为;(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1)其他影响公正评标的弄虚作假行为。128 存在以上情形,投标人在办理施工企业备案时未被发现,在开标、评标及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查实的,一律视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电子招标投标(不采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128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128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128 附件四: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序号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数量投标报价(元)K值质量目标工期对开标有无异议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抽取的权重等1、K:;2、…….备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密封完好。□其他情况。检查人(签名):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监察人:监督人:招标人代表:年月日说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128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项目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28 第3章评标办法(适用于C类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备选方案一)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11)形式评审其它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投标文件内容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投标文件的外观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报价;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相符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1.2(16)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2.1.3(13)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条规定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条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条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条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投标总报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128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70分)投标总报价62分项报价合理性3投标人公示期限内的不良记录0投标人信用等级5商务总得分70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分标准表3.4.1投标人商务得分的计算方法各投标文件商务得分(各评分要素之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128 评分标准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技术标符合性评审1、进度计划关键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度计划符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确保各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措施。3、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及措施各主要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重点是有保证质量的措施。4、质量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人员配备合理。自控体系完整,能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计划,设备数量、配置根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6、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7、文明施工体系及措施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8、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措施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10、冬雨季施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128 商务标评分标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评分标准一投标总报价62说明:2、评标基准价复合产生。参与复合的投标人报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二分项报价合理性3(说明:招标人自行选择占清单估算总价比例较大的分项合价和子目单价进行响应性评审;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应随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一并提前公布。)临时工程1.5临时工程报价在招标人编制的控制价的85%(含)-95%(含)之间。否则不得分。施工安全措施费1.5投标人根据施工安全措施编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不低于招标人编制的该分项报价参考价得满分,否则不得分。评委认为的其它扣分项(综合考虑基础价格、费率及组价方式等)0评委酌情扣分,最多可扣1分。三投标人信用等级5AAA、AA级得5分,A级得4.9分,其余不得分。(说明:具体级差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从0.1-0.2中选择确定)四公示期限内的不良记录0每有1个A级不良记录扣1分,每有1个B级不良记录扣0.5分,累计扣分不限。商务总得分70附件1:128 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方法(1)报价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2)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K+去掉n个最高和n个最低投标人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K)。  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A1~A2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去掉n个最高和n个最低投标人投标报价后的其他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M为投标家数当 M≤5,n=0,当5<M≤10,n=1;当10<M≤20、n=2;当20<M≤30、n=3以此类推,K值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备选范围(0、0.2、0.4)中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为第一投标签到人。(说明:A1值为从备选范围(0.98、0.99、1.0)、A2值从备选范围(0.71、0.72、0.73、0.74、0.75)中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现取值A1=1.0;A2=0.75。注:投标人报价在A1~A2范围以外的,其投标总报价得分在按偏差率计算的基础上再扣20分。若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不在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A1~A2范围内,则本次招标流标。若仅一家投标人报价在A1~A2范围内,则对此家投标人进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则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3)投标总报价得分: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相同时满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评标时才发现的,其投标报价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评委在初步评审、技术评审等环节否决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况,不再对其进行详细评审,其投标报价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但不参加报价最终得分计算。(5)以上投标人报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基准价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均含暂列金和暂估价(明标价),均指算术修正前值。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首先计算所有投标人商务总得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进行初步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商务得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信用分值高的优先;若信用分值仍相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本次的评标标段顺序为:钱庙乡一标,钱庙乡二标,杨村镇三标。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对于先评标段的投标文件,其投标人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其后面标段不在参于排名但其投标报价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128 2.评审标准(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2.1初步评审标准及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内容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要求;(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不采用(5)只能有一个报价;(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8)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9)投标文件的外观: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报价;(10)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相符,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1)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对不符合形式评审标准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否决其投标:(1)影响整个投标文件的效力;(2)影响涉及资格、实质响应性或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内容的效力或评审;(3)涉及的内容明显影响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或执行;(4)其他明显影响公平评审的情形。2.1.2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2资格评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8)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1)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128 (1)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是指:按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2)委托代理人与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致;(3)投标人应按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5.1条规定参加开标会;(4)资格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且关键节点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投标总报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投标报价修正:修改总价,同时修改相关分项报价及单价分析表;(10)计算误差:经算术修正最终投标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3%以下,且投标人接受修正价格;(11)第3章评分办法“评分标准”表中纳入响应性评审的分项报价在许可范围内;(1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13)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技术标符合性审查:(1)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内容与标准主要评审进度计划、确保各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及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明施工体系及措施、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度汛方案、冬雨季施工措施等;具体标准根据项目要求具体制定。(2)具体方法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采用定性方法,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否定的技术标,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对出现认定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并在评审表空格内用“√”、“×”表示。(3)合格标准技术标各项评审要素必须全部通过。128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商务标得分计算3.1.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商务总得分。3.1.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1.3投标人商务总得分: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2初步评审及技术标符合性评审3.2.1按商务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进行初步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按照本章第1节评标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2.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至第3.5.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初步评审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形式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响应性评审。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形成专门的资格评审章节,并将“资格审查情况表”(复核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自查表”,得出资格审查结论,形成“资格审查情况表”)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3.2.3评标委员会应全面复核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③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128 ④仅该投标人按照不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修正并计算投标报价,其余投标人报价得分不变;⑤完成修正单价和总价后,最后修正投标报价系数。3.2.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2.5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4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该技术标不合格,不参加商务总得分排名。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评标结果公示格式见附件三。4.特殊情况的处置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1.1评标委员会应当连续评标,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128 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4.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弃权)。128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28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28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28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28 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28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28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128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28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128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28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128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8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128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12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28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128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128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128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28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8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28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28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28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28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28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28 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128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28 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8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128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28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28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8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128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28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128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128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28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8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28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2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知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凤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见施工图纸。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见施工图纸。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1)发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2)……128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2)……4.2履约担保4.2.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无法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可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以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约束质量和履约风险。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4.3.11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128 4.3.12承包人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4.3.13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2)劳务分包人可提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3)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4)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5)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6)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接参与劳务企业工资发放等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7)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8)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3.1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转包:(1)承包人中标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2)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4.3.1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分包:(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5)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6)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7)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128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4.6.6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4.6.7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4.6.8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4.6.9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4.6.10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水利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4.6.1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说明:施工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对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致)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0天。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4.6.12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可同意办理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在建人员名单撤除手续。4.11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有关规定。128 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2)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3)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128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满足施工要求。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图纸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渠道、桥涵施工。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28 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的雨日超过天;`(2)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的高温大于天;(4)日气温低于℃的严寒大于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开工……完工(2)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相关人员共同参与。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按规范要求;优良标准为:按规范要求128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方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9工程获奖(不采用)工程获得地厅级优质工程奖的,按完工结算价的1%给予承包人奖励,但最多不高于30万元;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按完工结算价的1.5%给予承包人奖励,但最多不高于5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高级别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本条款改为: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已的与工程建设相匹配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第三方检测。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15.4.3确定单价。15.3变更程序15.3.3变更指示本款增加以下内容:(3)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发包人应按照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水基〔2011〕332号)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合同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和经授权委托审批的较大设计变更以及合同变更,应经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决定,并以正式文件批复。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合同变更无效,相应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212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均按15.4.3确定单价。15.4.3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的单价,均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Y),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15.4.4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中列明的项目若发生,则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6.价格调整(固定总价不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淮南市标准建设定额站。价格调整的项目:本工程仅对/共计/项主材进行调整,其余材料、人工、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均不做调整。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为:△P=P0-Max(P1,P2)△P:单价调差额;P0:施工当月上述指定造价信息来源对应的信息价;P1:投标人对应投标单价;P2:投标截止日前42天上述指定来源对应的信息价。(注:“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一般填写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如无,则填写就近地区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16.3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16.3.1在合同实施期间,有关价格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其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性变化情况,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3.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128 价格调整的项目:燃油、……。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为:△P=P0-Max(P1,P2)△P:单价调差额;P0:施工当月上述指定造价信息来源对应的信息价;P1:投标人对应投标单价;P2:投标截止日前42天上述指定来源对应的信息价。(说明:“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一般填写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如无,则填写就近地区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量依据为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联合测量成果,经计算若工程量变化超过设计工程量5%,则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机构测量,其测量结果做为计量依据。17.2预付款(无)17.3工程进度付款工程总价款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总价款为准。按月进度支付,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量的8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确认的总价款的9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且无质量(或遗留)问题的15个工作日内余款一次付清。均无息。17.3.5施工安全措施费管理与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17.4质量保证金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128 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相应工程完工、资料齐备,验收程序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程序。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合同工程竣工证书注明的完工之日起1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投保,并包含在项目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第三方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投保,并包含在项目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8 第三节廉政协议书廉政协议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128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一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二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第四条本责任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28 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目标与要求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28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10、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一份。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28 第五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建设任务:。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128 。(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1.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投标报价系数(Y).%(保留两位小数),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万元;技术措施费万元,暂列金额万元,暂估价万元。2.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3.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4.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履约担保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7.低价风险担保金(仅适用于选择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C类项目)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本合同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其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低价风险担保退还承包人。8.合同工期及进度(1)计划工期为天,开工日期,完工日期。(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128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序号关键项目名称最迟完工日期备注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2.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价: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3.价格调整(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128 1.预付款无工程预付款2.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缺陷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4.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5.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年月日年月日128 附件二:履约担保(不采用)履 约 担 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28 附件三:低价风险担保(不采用)低价风险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因承包人中标价偏低,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28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不采用)(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28 第5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1.5材料单价以《淮南工程造价(月刊2015/7)》为主,其余参照市场价。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选用)1.投标总价、投标报价系数Y。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7.工程单价汇总表。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0.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1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2.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3.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28 1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16.工程单价计算表。17.人工费单价汇总表。18、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的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10.辅助表格填写:⑴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⑵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⑶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⑷12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⑸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⑹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⑺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⑻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⑼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⑽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⑾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⑿施工安全措施费应单独计列,并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具体安全措施列出费用清单。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实施过程中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支付。⒀广域网考勤设备和信息管理等费用(购置及第一年使用费2400元/台,一年后使用费用80元/月·台)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不单独计列。”(说明:仅针对纳入广域网考勤的项目)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算,并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见下表。128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中标金额(万元)工程招标收费率计算方法100以下1.0%招标代理服务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100~5000.7%500~10000.55%1000~50000.35%5000~100000.2%10000~500000.05%50000~1000000.035%100000~5000000.008%500000~10000000.006%1000000以上0.004%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450万元⒂参照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226号)规定,本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下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收费项目中标价收费标准(元)备注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收费200万元以下2400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如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600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6000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8500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12000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150005000万元以上20000128 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投标报价系数(Y):.%(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28 工程项目总价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一级xx项目2一级xx项目xx措施项目xx其它项目合计128 分项报价合理性评审汇总表序号分项工程名称分项总金额(元)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备注12……n-1施工安全措施费n临时工程占投标总报价(不含暂列金、暂估价/明标价)的比例%注:仅做评标时参考,若此表与对应清单不一致的,以清单为准。(说明:表中仅填写纳入分项报价合理性评审的分项报价和子目单价。)128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1一级xx项目1.1二级xx项目1.1.1三级xx项目50xxxxxxxxxx最末一级项目1.1.22一级xx项目2.1二级xx项目2.1.1三级xx项目50xxxxxxxxxx最末一级项目2.1.2合计注:1、项目编码应遵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最末一级项目应涵盖具体内容(如:土方开挖涵盖开挖和运输两项目)。128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合计128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合计128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128 工程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1建筑工程1.1土方开挖工程1.1.1500101xxxxxx1.1.22安装工程2.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1.1500201xxxxxx2.1.2128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工程类别工程单价费(税)率(%)备注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128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合计备注12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预算材料量(kg/m3)单价(元/m3)备注水泥砂石128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供应价格(元)预算价格(元)128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格(元)备注128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合计维修费安拆费人工柴油电小计128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折旧费维修费安拆费小计人工柴油电小计128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说明注:项目编码应遵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130 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编号:定额单位: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直接费1.1人工费1.2材料费1.3机械使用费2施工管理费3企业利润4税金合计130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工种单位单价(元)备注132 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序号项目名称施工内容及施工条件定额单位单价(元)备注注:1、除“单价(元)”栏由投标人填写外,其余栏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2、此表后应附单价分析表。132 第二卷135 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1.招标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135 2.图纸招标图纸随招标文件一同下载。135 第三卷137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说明:本章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并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编制。137 第四卷138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69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合同编号:()投标人:年月日169 评审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169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表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原件的复印件十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十三、其它材料注:“六、施工组织设计”为技术标,其他为商务标。16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报价系数(Y).%(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同意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说明:低价风险担保仅适用于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C类项目);(4)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技术条款施工,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同意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7.(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网   址: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   年月日169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工期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4分包5技术负责人姓名: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7质检员姓名:……………………16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同投标有效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69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采用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169 五.投标保证金注:附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汇款票据的复印件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69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格式编写。169 七.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等,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 称备注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4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7金属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8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10工程质量管理方案11安全生产保证方案12防汛渡汛13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1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5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6有关施工建议注:安全生产保证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保证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安全生产目标等;(2)明确工程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投入,包括费用和主要防护设施等。169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169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69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69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69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169 八.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16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69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分包)分包人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169 十.资格审查材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69 (二)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年月至年月)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  称单 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3.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69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5年指年月至年月)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69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69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3年指年月至年月)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69 (六)资格审查自查表资格审查自查表投标人名称: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投标人自查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要素摘录结果1营业执照有效/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资质证书及等级有效,/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    6信誉    7联合体协议书    8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明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9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授权委托书有效10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建造师证 / 学历证明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职称证 / 类似业绩11技术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职称证 / 类似业绩12质量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职称证 / 13终检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职称证 /169 14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职称证15施工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16质检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17试验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18造价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岗位证书 / 职称证 / 19财务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证明 / 职称证 /  ……     资格审查总体结论  注:“结果”栏中打“√”表示合格,打“×”表示不合格,“资格审查总体结论”用“合格”或“不合格”表示。(说明:本表中的审查要素可以根据项目具体要求适当调整。)169 十一.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注册地省级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诚信证明仅针对安徽省外单位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核实的业绩单位获奖材料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保证明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若要求)、社保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业绩证明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第三方证明等能有效证明该人员业绩的材料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若要求)、社保证明拟投入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社保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法律文书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认证体系证书其它注:1、以上所提供资料涉及有效期的均需在相应有效期内;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证件在年检或系统升级不能提交证件原件的应由发证单位出具证明,否则视为证件无效。3、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信息已在安徽省水利厅备案的,相关信息可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网址:http://xy.ahsl.gov.cn)中查询,作为评标依据,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身份证外,其它原件与复印件不需提交。投标人现场提供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与省信用平台公示的市场信用信息不一致时,以公示的市场信用信息为准。4、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中配置的人员,若其信用档案中相关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原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核实,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未提交或未经核实的,按过期处理。169 十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签名备注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质量负责人4终检工程师5安全负责人6财务负责人…………注:表中人员必须本人亲自签名。169 十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一、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劳社〔2007〕56号、皖人社发〔2010〕77号)要求,施工标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合同签订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1)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施工企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省外企业暂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2)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省信用平台集中发布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情况,施工企业应将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材料报经省基建局在省信用平台公示后,方可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招标人应认真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可在我省所有承建项目完工验收合格6个月并经过财务审计后申请退还;按承建项目办理的,可在该承建项目完工验收合格6个月并经过财务审计后申请退还。施工企业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时,须向省基建局提交验收鉴定书和审计报告,省基建局核实并在省信用平台公示15个工作日后,办理相关手续。二、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按上述第1种方式办理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尚未办理的,投标时附下列承诺,合同签订前办理。169 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格式)致:(招标人名称)我方将对(合同编号)进行投标。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劳社〔2007〕56号))和《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7号)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合同签订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同意发包人对我方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并愿按有关规定接受任何处罚。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169 十四.其它材料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