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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问题探究 【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概念定义,阐述了农田水利的基本特征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资的相关概念,然后分别从投入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以及结构分布三方面介绍了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现状,并对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提出建立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变更土地制度以及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监管机制的合理政策和建议。【关键词】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现状;投资机制19
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加强其建设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稳产高产。与大型水利建设相比,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是规模小,多分布于田间地头,辐射范围窄,投资少,回报率高,对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具有大中型水利设施所不可替代的直接作用。另外,大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效益的发挥也依赖于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配套。因此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得特别重要。湖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综合反映了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然而,从目前状况来看,我省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从而影响了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研究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的现实状况,对解决当前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现状19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抵御农田干旱与洪涝灾害、保障粮食持续增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多次大规模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湖南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全省大中小蓄水工程年末蓄水总量177.4亿立方米;全省年供水总量和各部门实际用水总量均为322.3亿立方米。全省乡村筹办水电站4158个,装机容量512.8万千瓦,有效灌溉面积2745千公顷,旱涝保收面积2243.9千公顷,机电排灌面积1188.9千公顷。全省有水库13321座,总库容量387.8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1656千公顷,占全省总有效灌溉面积的60%,除涝面积384.4千公顷,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877.9千公顷。其中大型水库16座,有效灌面30.1万hm2;中型水库232座,有效灌面53.9万hm2;小型水库13073座,全国有效灌面积81.58万hm2,受灾面积(09年)1825千公顷,旱灾753千公顷,涝洪灾558千公顷,成灾面积626千公顷,旱灾305千公顷,涝洪灾168千公顷。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各个层面的投入不尽相同。一直以来,国家对防洪发电、江河治理、跨流域调水等大型防洪水利建设成绩斐然,近年来对水资源工程的投入也逐渐增多,对水土保持及生态工程、水电及其它专向工程的投入一直较少,投入力度有限。此外,国家在农田水利建设内部的各个项目上的资金投入差别也很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具体可以分为水利灌溉基础设施投入、防洪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管机制。具体如下而言:19
农田水利灌溉基础设施投入方面。湖南省一方面加大了整合资金的力度,按照“规划整合项目,项目整合资金,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类支农涉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灌溉基础设施建设。据初步统计,2011年地方财政共支出3943亿元,省一级通过整合农发、国土、烟水、以工代贩等部门的涉水资金,整合资金达7亿元左右,省级资金的整合为市县两级整合资金起到了促进作用,这几年来市县两级力度也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也不断增大。与此同时,组织受益群众投资投劳,确保配套资金尽量落实到位,项目建设任务按计划完成。截至2011年全省拥有水库13351座,容量4300615万立方米,新建和改造塘坝2640处,各类农田水利设施达到的有效灌溉面积达2745.56千公顷。建国以来的前30年,湖南省灌溉面积平均每年增长8.67万平方米,但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农业有效灌溉面积增长幅度趋缓,平均每年增长2.66万平方米。新增蓄水量8314共万方,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共15万亩。全省中小型灌区加权平均灌溉水利用率仅为0.407,小水库、小塘坝蓄水能力不到原有蓄水量的60%。防洪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方面。2011年湖南省已建成126处重要堤坝,19座大型防洪水库、241座中型防洪水库,防渗整修渠道1787公里,堤防长度达6162公里,覆盖全省41个重点防洪县(区),52个易旱县。中央负责715座小Ⅰ型病险水库,中央财政3年投入32.1亿元,平均每年10.7亿元。地方负责355座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地方投入按省级财政负担50%,市(州)和县(市、区)共同负担50%的比例分摊。同时以12个市(自治州)水情信息分中心为汇集点,建设了355个报汛站,基本实现雨量、水情信息有人看管、无人值守的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30分钟内可将水情信息传递到国家和省级水情中心。19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管机制投入方面。一是政府推进以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为重点的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全省已有129.73万处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起防汛抗旱、综合经营、工程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二是引导和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避免流于形式,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2010年全省122个县均成立了用水户协会,总数超过1100个。三是积极开展“一事一议”,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投资额度实行“民办公助”,不断在议事原则、议事程序、议事方法上对农民进行指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大干农田水利的热情不断高涨;对积极性高的地区,对群众早日受益的项目开口子,提高民办公助比例。 目前,我省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问题日益突出,全省有效灌溉面积仅占设计灌溉面积的58%,小水库、塘坝蓄水能力仅为标准的60%左右,小型机电泵站设备只有50%可以出力,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425。由于地形、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历年水旱灾害频繁。特别是2011年8月以来,全省大部分地区遭受不同程度旱情,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出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还不过关,基础薄弱的现状未根本扭转。因此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湖南农业乃至整个经济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二、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9
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总量不足19
由于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服务于农业这样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从而决定了该项目的经济效益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单纯依靠建设灌溉排水工程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排水服务难以获得利润,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应纳入财政补助的范围。改革后,投融资形式的转变成为政府减少和退出建设的“借口”。中小型水利工程由于规模小、工程等级低,难以争取到上级的补助,几乎全部要由乡镇一级财政和群众自筹来负担。我国政府对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支出在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中所占的份额从1978年的56.0%下降到了1990年的24.6%,下降了约31个百分点。1996年后,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水利设施的投资,但是其投向主要集中在大江大河的治理。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基金,启动了“民办公助”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融资试点。但是,水利设施财产经过多次村组合并、乡镇合并变动,资产底数长期不清,所有权模糊,资产关系紊乱,水利工程存在着“产权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为继”的问题。近年来国家财政资金修建的水利灌溉工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乡镇管理,土地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承包了的,产权和责任主体很难明确。有些中小型水利设施由几家农户管理,有些由村民小组管理,有些是村集体管理,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维护规则,工程的整修和维护费用无可靠来源。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退出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地位,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归属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农民的分散经营和农田水利设施集体受益之间的矛盾日渐加剧,而且由于中央政府补助的比例较低、农民承担的比重较高,农民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就目前情况来看,湖南省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对资金的需求存在着一定的缺口,限制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保障作用的发挥。湖南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大都已运行三十余年,由于财政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不足,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难以落实,加之缺少必要的维护保养费用,导致农田基础设施老化严重,水利工程效益日益衰减。2、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不平衡(1)项目建设投入的不平衡19
湖南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总的来说是以政府为主体,其他主体虽然占有一部分比例,但作用相对弱小。事实上,这种投入项目的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同时伴随着现行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的影响,导致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未完全根据农村自身发展需求决定。政府倾向于建设看得见、摸得着的基础设施,与组织考核密切相关的水旱灾害防治工程、泵站等基础设施项目,却忽略了对己有水利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对节水技术推广、水体治理等方面缺乏积极性。湖南是水库大省,有各类水库1.3万多座,约占全国水库总数的1/7。部分水库防洪标准不高,安全隐患多,是防洪保安的薄弱环节。将近存在着20%病险水库率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制约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库工程效益也得不到有效发挥。而这种投入项目建设不平衡侵蚀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人为地拉大了农村居民之间的差距。(2)区域投入的不平衡19
如果说投入总量不足,投入项目不平衡,投入效率低下严重制约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那么农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不公平使得本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境遇“雪上加霜”。在中央财政对各地区水利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各地区经济实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对各地方水利投入的多少。从农田水利建设、大江大河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防涝抗旱等角度讲,区位优势好、地方财政富裕或者乡镇集体企业多、经济效益较好的一些地区(就湖南省而言主要是长株潭地区),地方政府或村集体组织有能力提供较为完善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而条件落后,交通不发达、乡镇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呈现短缺的态势。经济发展水平低—财力匾乏—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制约经济发展,如此恶性循环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也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所以要统筹区域经济与水利的共同发展。3、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运营效率低下(1)集体决策的低效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中的主体决策行为决定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数量规模、投入方式及效率。农民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者。就目前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分析,一方面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决策的程度,或者在决策过程中听取农民意见的程度还不高,另一方面农民在基础设施建设决策中缺少表达意识,是影响农民参与基础设施决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决策过程而言,影响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效率的是程序化和透明度。同时基于部分决策人员素质不高、决策体制尚待完善、决策监督不时缺位等原因,决策过程客观存在着程序不科学,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决策的效率较低。(2)资金使用的低效率。19
由于消息不对称、预算不完整和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公共资源支撑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专项资金管理混乱,公共资金被一层层“过滤吸收”,滥用和挪用现象严重,致使建设效率低下,出现了一批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例如2010年12月13日湖南省道县的滨河路二段防洪提发生严重垮塌事故,垮塌全长80米,垮塌宽度10米,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事故的原因除了防洪堤设计不合理,部分填充材料以次充好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防洪堤建设资金被挪用甚至贪污,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 (3)管理维护的低效率。管理维护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保证。作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维管主体的政府,在一些方面存在只建不管的问题,使得部分水库带病运行、泵站设备严重老化、渠道设施损毁严重、防洪大堤没有硬化等现象普遍存在。政府职能的缺位导致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无法有效运作。4、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管理制度不完善(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19
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其资金投入来源多元化。从国家到地方并没有建立一个健全的融资制度。地方政府重视大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忽视了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村集体、村干部没有针对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渠道做一规划和管理。地方企业只顾自己发展,没有投入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意愿和积极性。税费改革至今,县乡政府的制度外筹资渠道消失,自身创收能力下降,对地方公共品的供给能力减弱。税费改革后农户对土地产出具有完全的占有权,农户在土地上的投资行为与其从土地经营中能获得的收益高低密切相关。农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使不同农户对与土地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公共品需求出现差异并逐步加大,投入意愿及强度也出现差异,使得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出现了滑坡。同时由于主要用于村内中小型农田水利的每年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村提留和乡统筹也被取缔,造成地方财政十分困窘而中央财政又没有采取相应的财政措施来填补地方财政的空缺,以致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形势更加严峻。(2)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收益机制不合理19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属于准公共物品,但建造、维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目前财政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总投入的不足,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收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向使用者收取的水费(使用者付费),二是利用农业基础设施从事其它多元化经营所取得的收益。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投资收益机制,既可以维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又可以促进其发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收益机制不够合理,将会影响水利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发挥。当前湖南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大部分的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费用是从收取的费用中支付的,但是部分地区收缴水费缺乏力度,连供水工程的简单运行都很难维持,无法提取折旧费、大修费,以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工作不到位,使工程老化失修,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大幅度降低,灌溉效益低下,形成了灌区靠吃工程过日子的恶性循环局面。(3)“一事一议”制度难以有效实行19
“一事一议”制是指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的筹集、使用、监督管理的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人均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农户对农业基础设施的需求数量、种类和质量都存在较大差别,从而加大了“一事一议”制实行的难度。从目前情况看,湖南省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上“一事一议”面临很大的局限,突出表现为“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则,所议事项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应有本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但由于外出打工人数众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本达不到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若要开会,往往以村级干部会代替,但这种会在程序上不合法,村民会以此为理由抵制会议结果。另外,所议之事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然而一个行政村中,不同位置的村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倾向是不同的,所议之事难以统一,即使有时可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规则确定所议事项,赞成的村民愿意交钱,不赞成的村民不愿交钱,所议之事也无法付之行动。另外,“一事一议”中15元的筹资上限也限制了集体的筹资总额,导致许多农田水利设施无法正常投入和运行。三、加强湖南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的建议1、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创新投资模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在公共产品属性、自然垄断性、外部经济性和投资资金聚集性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异较大,这就需要通过集体选择来为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尽管政府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但事实上集体选择并不止意味着政府选择,集体选择也可以以非政府组织即市场组织或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出现。这是由大部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和目前我国政府提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范围过宽,提供形式过于单一的客观状况决定的。因此构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机制,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导市场供给和自愿供给,实现投入主体的多元化。(1)加强政府在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资金投入强度,增设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9
政府既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受益主体,也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主体。国内农田水利建设历史和国外农田水利建设经验表明,国家应在农田水利建设中承担一定的建设任务,应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人力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效益表明,完全靠受益农户自建自营水利设施,难以获益,需要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因此,国家要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第一,增加资金投入总量。在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预算资金供给额的同时逐步建立投资稳定增长的渠道和机制,重新调整县乡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职能定位,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在欠发达地区财政支农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确保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支农投入成为这些地区政府财政支农投入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的主体。第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支农资金。政府应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土整治资金、以工代贩资金、扶贫资金和水利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部分捆绑使用,采取资金分部门按原渠道管理,项目建设内容按水利总体规划进行的办法,明确整合主体是县政府,明确整合平台是综合规划,明确整合程序是“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区域集中、各投其资、促进发展、各记其功”,同时坚持以资金整合为纽带,加强统筹协调,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9
第三,明确投入重点,加强投资管理。要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优先解决突出问题,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首先是在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要重点对斗渠、农渠和难以实施承包租赁塘坝的资金支持,对机井和适宜承包租赁塘坝的建设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其次是在资金投入的地区选择上,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内财政运转困难的县和乡。确保中央和省级建设资金占资金需求总量的50%以上。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筹资和管理制度,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向改革要效益。(2)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因地制宜地推行产权改革首先因地制宜地实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改革。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实行分类指导,多种形式并举: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哪种形式效果好,群众能接受就采取哪种形式。中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要纳入依法治水的轨道。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的水利项目都要服从水行政土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其次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流转制度。允许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合法的进行转包、转让、转租等,力争使农田水利设施资源实现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其使用率。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制度改革后,水资源供给的单位或个人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其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人化。为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而努力改善供水的设施环境,加强经营管理。19
然后进一步强化对水资源的管理,逐步完善农田水利基建项目库。对每年各级政府各农业部门急需解决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组织规划,合理布局,按轻重缓急别类排序,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开发有效利用水资源,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打井审批制度,对水利工程实施单位加强监管,施行过程中实行全程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真正做到建一处成一处,使水利工程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最后加强政府对产权改革的资金引导。对适宜实行市场化供给的机井和塘坝,为保证其产权改革顺利进行,保证经营者能够获利,政府和受益农户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和劳务支持。(3)积极建立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参与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示招标。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参与竞争,使私人成为投入主体,有利于降低水利基础设施生产成本,提高资源的有效使用率。同时公示制度有利于关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预算情况的公开,能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便于社会监督。民营化。根据公共管理学原理,民营化是指政府利用市场或私人部门来执行公共项目,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及输送的过程。由于民营化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具有示范效果等优点,可以通过民营化的方式由市场来提供部分水利基础设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可以将有关自来水供应等基础工程,以发放特许经营证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提供。19
重视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建立政府补贴或奖励制度,通过政府的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民主议事,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组织农民通过合作社的方式来提供所需基础设施,利用农民用水协会参与投入的形式来完成投资小,见效快的水利基础设施,不但可以节省大量涉农资金,还能加强村民间的凝聚力,有利于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自身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2、变更土地制度,促进农田水利发展土地分散弱化了农户投资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和能力。因此,需要通过调整现有的承包制度来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放开承包经营权,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农户投资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和能力。第一,继续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积极放开土地的经营权,健全土地流转法规,鼓励土地流转。允许农户通过重新划分承包地块的方式,将土地集中起来,这样可以减少农田水利建设的利益相关者,进而大大降低合作成本,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契约,促进土地正常合理流转。扩大农户士地的经营规模,降低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效益的外溢性。因此,为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需要,国家应允许类似于划片承包这种农民自愿的重新划分土地的行为。19
第二,采用逐级补贴的方式来弥补土地级差收益,促进农地流转。可适当考虑按照地块的常量作物产量来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和良种补贴资金。可考虑根据农民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米实行“多贡献多补贴”,消除土地极差收益对地块流转集中的影响。3、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监管机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全部管理工作的关键。对我省目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绩效评价机制严重缺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积极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工作的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绩效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1)逐步完善农村基建资金拨付管理责任制资金拨付应该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达到设计所需。严格执行“拨款管理责任制”,预算确定后对各项基建资金要做到规划早制定,项目早落实,资金早分配,效益早发挥。对于防洪抗旱、水污染治理等季节性、时效性、敏感性强的资金,对于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基建项目资金,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2)强化农田水利基建资金拨付使用跟踪制度19
定期调度、认真分析、及时通报财政基建预算执行情况。防止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确保项目资金用到实处、用出成效。对于多头开户、虚报进度冒领资金,挤占、挪用或转移专项资金的部门,严格采取缓拨、停拨、收回资金等相应处罚措施,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3)建立农田水利基建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机制是检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试金石”。要认真设定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确保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要严密设定绩效考核评价的程序标准,确保考核报告准确全面;要严格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确保绩效考核有力有用。只有建立农田水利基建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机制,才能确保建设资金监督全力一位、监管无缝隙。参考文献:[1]唐忠,李众敏.改革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主体缺失的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5(2).[2]杨向阳.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5(4).[3]钟玉秀.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水利发展研究,2008(8).[4]孙东乐,朱永华.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J].民营科技,2009(2).[5]吴安,路广利.中国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J].现代商业,2009(18).[6]詹逸翰.广东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南方农村,20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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