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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建管一体化”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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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建管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建设管理力量不足、建后管护难落实等问题.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X政办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坚持“竞争立项、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统一标准、注重形象、限时完成”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有效推进。  第三条规范建设管理,加强规划引领,提升建设标准。依据有关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农村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建设项目范围及工程类型。 -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范围为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分五种工程类型:  (一)水库、山塘综合整治工程;  (二)灌区改造工程(堰坝工程、渠系改造工程、排涝沟改造工程、机耕路、生产桥);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水稻田管道灌溉工程),单个项目实施面积原则控制在50亩以上1000亩以下(极具推广价值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安排水源有保障对区域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农村河道整治工程;  (五)低丘红壤改造工程。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XX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规划、项目审查、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工作。项目设计由县水利局统一委托。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对象:  1.行政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新型主体。  (二)项目申报内容:以单项工程为单元,申报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管责任等。 -  (三)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乡镇(街道)部门,由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水利部门。  (四)项目申报原则。  1.申报自愿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申报一律坚持以项目单位自愿为原则。  2.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需要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突出产业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与农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根据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安排工程布局,根据产业特点安排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民办公助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应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5.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民主议事、筹资筹劳等全过程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村两委会议的相关材料; -  3.无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承诺书,由乡镇(街道)确认并盖章;  4.若为新型主体申报则需提供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5.工程建后管理人员和方案,加盖项目业主公章(指渠系项目和高效节水项目);  6.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查及立项  县水利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县水利局审核后,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计划。  第八条项目变更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立项计划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所属乡镇(街道)上报变更申请,报县水利部门审核并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变更项目。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利、财政联文下达的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预算、财审、监理、第三方检测、结算审计等根据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由乡镇(街道)委托,相关费用业主自理(乡镇可从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中代扣)。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模式。  (一)水库、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涉及公共安全,按XX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二)灌区改造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村河道整治等工程,采取“先建后补”、“建管一体化”等方式实施。  1.“建管一体化”是指项目主体直接申报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和建后管护。项目主体由各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  2.“先建后补”是指项目先立项,后建设、验收、审计,最后补助。  第十二条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应按《XX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X政办发〔2017〕16号)、《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权力监督制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16〕73号)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权责;乡镇(街道)与项目实施村和施工单位层层签订工程质量与安全承诺书。业主、设计等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补助原则及范围标准  (一)水库、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实行全额补助;  (二)灌区改造工程、农村河道整治工程、低丘红壤改造工程,按照“群众主体、民办公助、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实行补助。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1.补助的建安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含塘坝、蓄水池、泵站等)、灌溉工程(含喷灌系统、微灌系统、滴灌系统、管灌系统、智能化喷微灌系统、施肥设施及控制柜、水渠等)、配套设施(含量水设施、土壤墒情系统及其他相关设施)等;输电线路工程不列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按实际建安投资70%的比例予以补助。  水稻田管道灌溉工程按实际建安投资100%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项目通过峻工验收、结算审核后,由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 -的形式按有关规定拨付给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给项目业主。第十七条为保证项目的实施,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并验收合格的(不可抗力除外),超出规定时间1月内完成建设的,按项目补助额度的5%进行扣减,超出规定时间1月外完成建设的,按项目补助额度的10%进行扣减。  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的,取消建设计划,不予拨付项目资金,造成的损失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第五章建后管护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工作,落实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来源,确保工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护到位,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配合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水利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等监督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强化质量、安全、资金等管理。同时,要广泛利用媒体报刊,宣传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政策、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成效。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作为主管单位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安全监督。受益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成立质量监督小组(或村监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