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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双阳区城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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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招标人: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四月 目录第一卷商务文件5第一章招标公告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总则142.招标文件163.投标文件164.投标195.开标206.评标207.合同授予21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9.纪律和监督2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25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26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27附件四:开标记录表28附件五:中标通知书29附件六:中标结果通知书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311.评标方法332.评审标准333.评标程序38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31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2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88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88附件二:履约担保89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9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11.工程量清单说明912.投标报价说明91第二卷图纸112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113第三卷技术标准和要求11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15一、一般规定115二、施工临时设施123三、施工安全措施127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31五、土方明挖136六、土石方填筑工程141七、砌体工程149八、混凝土工程153九、机电设备安装165十、水源井工程184十一、其它技术规范185第四卷投标文件格式186第八章商务投标文件格式187目录18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90(一)投标函190(二)投标函附录19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92二、授权委托书193三、开标一览表194四、投标保证金19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96六、项目管理机构197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99八、资格审查资料200九、其他材料206第九章技术投标文件格式207目录208一、工程基本概况209二、施工总体布置209三、整体工程施工方案209四、施工测量控制209五、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209六、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209七、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209八、质量控制措施209九、安全度汛措施209十、安全生产措施209十一、文明施工技术措施209十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209十三、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209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10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211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212附图一: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213附图二:施工总平面图214 第一卷商务文件108 第一章招标公告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QXZJF2018-0423B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已由长春市双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通过区级政府采购预算表批准招标,项目业主为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工程地点:长春市双阳区。计划工期:2018年5月17日开工,2018年6月30日竣工。招标范围:护坡及河道疏浚(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3%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确认无质量缺陷时付清(不计息)。项目总投资:73.6183万元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独立法人资质,企业须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4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用设备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3.5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应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5】50号)及《关于规范入吉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16】1号)文件要求执行;3.6投标人需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以上所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还须提供“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图纸成本费500元,售出不退。5.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5月15日下午13:00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递交地点: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8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东亚经贸新闻报上同时发布。108 7.联系方式招标人: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联系人:谷先生联系电话:0431-84220917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7室(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431-8553697910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联系人:谷先生联系电话:0431-8422091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431-855369791.1.4项目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1.1.5建设地点长春市双阳区1.1.6现场管理机构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1.1.7设计人长春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1.1.8监理人长春市大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9代建机构无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财政资金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护坡及河道疏浚(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4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17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1.3.3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的合格工程。1.3.4安全要求符合现行水利行业施工安全相关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业绩要求:施工企业业绩和拟任项目经理的业绩须是http://www.jlssljsxx.com网站中己公开的业绩。信誉要求:信用档案已在http:108 //www.jlssljsxx.com网站公开;信用等级依据《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技术负责人资格: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质量员:1人,具有水利工程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1人,应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其他要求:施工投标文件中的拟任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投标文件中要附有效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参加养老保险等信息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þ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þ不组织,详细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组织1.10投标预备会þ不召开□召开1.11分包þ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人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þ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5月15日下午13:00时(北京时间)108 2.2.3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布。2.3.2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6、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8、专职安全员的水利行业主管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9、质检员的水利工程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10、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11、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证件除第6条外需单独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皮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内装原件名称数量等,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如上述证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帐、电汇,下同)或银行保函(提供担保保函的银行,经营范围中应具有“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业务)或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具有工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07135801040002049转入单位名称: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南湖大路支行 108 其他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递交的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入到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并注明投标项目标段名称。以保函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转入、非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的,保证金无效;以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交纳方式,保函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投标单位以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开标当日把银行付款凭证扫描件发到邮箱:cqxz201313@163.com。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2014年~2016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5年(2013年~2017年)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2015年~2017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þ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专职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商务、技术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3.7.5装订要求商务、技术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除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均采用左侧胶装方式,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1密封与包装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要分开制作、装订和密封,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要分开包装,技术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合并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商务投标文件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108 技术投标文件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8室(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þ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8年5月15日下午13:00时开标地点: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8室(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1)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单独持1份附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如参加开标会的须单独持1份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如参加开标会均必须持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分。5.2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吉林省水利水电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指河道治理工程10.2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投标文件、各类证件原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0.3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10.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108 10.5K1、K2、M值(1)K1-下浮调整系数,K1值设置为0、0.5%、1%、1.5%、2%、2.5%、3%;本工程K1值设置为0、0.5%、1%、1.5%、2%;(2)K2-权重系数,K2值设置为0.1、0.2、0.3共3个值;(3)M取值范围为0.85、0.86、0.87、0.88、0.89、0.90、0.91、0.92,本工程M=0.9210.6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交纳,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收取。10.7投标控制价本工程投标控制价:总计人民币73.6183万元,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标处理。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如有不同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108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标段的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108 (l)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适用于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人民投标人民英雄纪念碑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需要自行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适用于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未明确的视为不分包,在合同履行阶段将不得再提出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108 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进行统一解答。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3.1.1.1商务投标文件包括:(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开标一览表;108 (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项目管理机构;(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1.2技术投标文件包括(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l)工程基本概况;(2)施工总体布置;(3)整体工程施工方案;(4)施工测量控制;(5)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7)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8)质量控制措施;(9)安全度汛措施;(10)安全生产措施;(11)文明施工技术措施;(12)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13)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附图表:1、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3、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4、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1(7)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未开标的,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补遗中公布108 。已开标的,招标人要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9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08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专职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图表页除外)印刷,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要分开制作、装订和密封,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要分开包装,技术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合并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108 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第2.3.1项推迟的(以时间后者为准)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如参加)、委托代理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如参加)和技术负责人(如参加)是否到场,验证身份证并签字确认;(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成本费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7)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招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对出席开标会议人员,开标顺序、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以及开标现场公开的其他主要情况有疑义的,开标现场的人员应当场提出。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108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08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换、修改投标文件的;(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2)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的;(3)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4)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5)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2.2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的。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108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3禁止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K1、K2、M值K1、K2、M值取值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招标代理服务费108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投标人管理投标人管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年月日注1: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108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各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招标人:年月日注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108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各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招标人:年月日注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108 附件四: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企业施工资质等级密封情况招标文件成本费交纳情况投标报价(元)修正报价(元)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年月日)质量目标投标人法定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监察:招标人代表:年月日108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08 附件六: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编号:(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0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第八、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证件或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齐全、有效。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人员要求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本单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的合格工程。工程安全符合现行水利行业施工安全相关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超过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0.7款载明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修正:修改总价,同时修改有关分项报价及单价分析表;计算误差:经算术修正最终投标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3%以下,且投标人接受修正报价。澄清、说明或修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修正。投标文件星号单价投标人所报的标有星号的投标单价不大于招标文件星号单价。投标文件临时工程价格投标文件中的临时工程单价不大于该项临时工程招标控制单价,措施项目中总价承包的价格不大于招标文件中标注的限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函投标文件中有针对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响应性承诺,且有违约的经济自罚措施。108 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投标文件:55分技术投标文件部分:45分合计:100分108 附件一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Ⅱ。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信用等级高的优先;信用等级仍相同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的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齐全、有效;(3)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许可证一致;(4)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5)联合体投标(如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报价唯一;(7)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4)投标文件中主要管理人员资格满足招标文件文件要求;(5)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6)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7)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3)工程安全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108 (7)技术标准和要求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8)投标报价修正:修改总价,同时修改有关分项报价及单价分析表;(9)计算误差:经算术修正最终投标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3%以下,且投标人接受修正报价;(10)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修正;(11)投标文件星号单价及临时工程报价满足如下要求:1)星号单价。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注星号单价,星号单价应为工程量较大或占工程投资比例较大的主要项目单价,星号单价设置个数一般不少于2个,不多于10个。投标人所报的标有星号的投标单价不应大于招标文件星号单价,否则视为不响应。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中未附单价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不应标注星号单价。2)临时工程价格。投标文件中的临时工程单价不应大于该项临时工程招标控制单价,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中未附单价的,投标报价不应大于招标文件中该项临时工程价格,否则视为不响应。(12)投标文件中有针对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响应性承诺,且有违约的经济自罚措施。(13)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得分由商务投标文件部分、技术投标文件部分二部分组成,共100分。(一)商务投标文件55分。1.投标报价40分(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S=(1-K1)[A(1-K2)+CK2]S—评标基准价A—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应高于招标部分工程概算批复价格)B—投标控制价下限B=A×MM取值范围为0.85、0.86、0.87、0.88、0.89、0.90、0.91、0.92,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C—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C值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将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B且≤108 A报价)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设N=Int(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个数/5),其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五入,去掉排名靠前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后,再对剩余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平均。K1—下浮调整系数,K1值设置为0、0.5%、1%、1.5%、2%、2.5%、3%共7个值(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实际确定,不得少于5个值,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K2—权重系数,K2值设置为0.1、0.2、0.3共3个值。在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代表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在评标现场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K1、K2值。(2)报价得分计算①当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S时,报价得分为40分;②当投标人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S且高于B(包含B)时,报价得分=40-0.8×[评标基准价一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③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S且低于A(包含A)时,报价得分=40-1.5×[投标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④当投标人报价低于B时,报价得分=40-3×[评标基准价一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⑤投标报价高于A时,按无效标处理。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2.拟投入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素质和能力为1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担任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且验收合格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担任过寒冷地区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且验收合格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的业绩与业绩原件相符的得分,否则不得分。3.项目部组成为1分项目管理团队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安全、财务人员为必须配备人员,其他人员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具有相应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且满足施工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4.企业综合实力5分投标人近5-10年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的得1分,2项及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近5-10年承担过1项寒冷地区类似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的得1分,2项及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企业的业绩与业绩原件相符的得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基本账户银行为本次投标出具合格有效的资信证明得0.5分,没有资信证明或资信证明不合格得0分。108 投标人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截至开标之日均在有效期内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5.投标人信用等级5分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的规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注册并公开企业信息的水利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等级分为5分。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以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评标赋分标准为:(1)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5分。(2)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4分。(3)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3分。(4)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分为1分。(5)信用等级为E级的,信用等级分为0分。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投标人信用等级低的进行评分。6.投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3分企业法人代表参加本招标工程开标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拟投入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拟投入本招标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参加开标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二)技术投标文件45分。1.工程基本概况为1分工程基本概况描述清楚全面得1分,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得0.5分,描述错误或没有描述得0分。2.施工总布置为2分施工总体布置科学合理得0-2分。3.整体工程施工方案为4分施工工序安排合理程度0-2分;施工导流、降水及排水安排布置合理程度0-1分;施工重点分析及解决措施合理程度0-1分。4.施工测量控制为1.5分施工测量控制网(点)布设全面有效、高程点布设满足精度要求1分,网点布设不全或精度不满足要求0.5分,没有控制网点布设0分;施工放样方法正确、控制措施有效0.5分,放样方法不正确或没有放样方法0分。5.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及相应措施为13分施工方法及工艺的先进合理性8分: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合理程度0-4分;施工工艺合理程度0-1.5分;砼分仓分块图和土方施工示意图合理程度0-1.5分;机械设备配备及劳动力安排合理程度0-1分。108 料场规划及土石方平衡2分:料场规划合理程度0-1分;土石方平衡合理程度0-l分。施工强度的均衡性2分:各单元工程施工强度合理程度0-1分;主要单元工程施工强度曲线合理程度0-1分。施工质量控制1分:单元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合理程度0-1分。6.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为8分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程度0-1分;保证工期措施合理有效得0-1分;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有效得0-1分;施工进度日程表准确合理0-1分;主要材料需求计划合理0-1分;劳动力平衡计划合理0-1分;财务资金计划合理0-l分对质量、成本与工期的关系论述清楚0.5分,否则得0分;最优工期分析准确得0.5分,否则得0分。7.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为l分拟投入主要机械设备供需计划安排满足施工进度和强度0-1分。8.质量控制措施为5分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方法可行0-1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检测、试验种类和数量符合规程规范要求0-1分;质量控制责任制健全l分,否则得0分;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符合规定0.5分,否则得0分;质量缺陷补救措施可行0.5分,否则得0分;质量管理目标明确0.5分,否则得0分;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健全灵敏0.5分,否则得0分。9.安全度汛措施为1分安全度汛机构设置合理且责任明确0.5分,否则得0分;主体工程施工安全度汛方案及技术措施切实可行、超标准洪水预案具有可操作性0.5分,否则得0分。10.安全生产措施为3分安全生产机构健全、责任明确1分,否则得0分;安全措施经费满足0.5分,否则得0分;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0.5分,否则得0分;职业健康工作计划0.5分,否则0分;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诺及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0.5分,否则得0分。11.文明施工技术措施为2分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工器具摆放规整0.5分,否则得0分。制定料场、仓库管理办法0.5分,否则得0分。有保证生活区卫生清洁措施0.5分,否则得0分。有保证施工区内农田、农道和消除行车粉尘措施0.5分,否则得0分。12.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为1.5分水土保持措施切实可行0.5分,否则得0分;对影响环境因素识别准确0.5分,否则得0分;保护环境和解决环境影响措施切实有效0.5分,否则得0分。13.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为0.5分108 保修承诺、保修措施、优惠条件符合规定且具体可行0.5分,否则得0分。1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为1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与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现场实际相吻合得1分,基本吻合得0.5分,不吻合得0分。15.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为0.5分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强度、计划工期相符得0-0.5分。除封皮和目录外,技术投标文件不应超过200页。每超过1页扣0.2分,最高扣5分。投标人最后综合得分,为各位评标委员赋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无效,应作为无效标处理:(一)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4.4、3.4.2、9.1、9.2.1、9.2.2、9.2.3、10.8款及第三章评标办法3.1.3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四)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工程业绩提供虚假信息的;(五)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合格的;(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专业、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未指定牵头人及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九)投标文件计划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十)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十一)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08 (十二)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十三)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十四)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成员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3.1.3评标委员会应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需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按无效标处理。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2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特殊情况的处置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1.1评标委员会应当连续评标,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108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4.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弃权)。108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08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10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8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完成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08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108 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108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108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108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108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定。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108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08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108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108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08 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8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108 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08 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清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清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108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08 (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08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问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清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清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清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项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08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问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问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08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08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问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一(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08 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8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清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目_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08 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n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08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清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108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清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108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清。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08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清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108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清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08 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才能在施后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问10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8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8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108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问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08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清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108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问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问问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108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108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问,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无1.1.2.6监理人:长春市大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期质量保修期)本项目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颁发之日开始计算。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永久工程用地。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承包人临时修建的生产、生活设施用地。2.8其他义务(1)发包人应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账。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08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条约定,作出变更决定;(4)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5)按第17.1款约定,确定结算工程量;(6)按第17.2款约定,确定支付预付款;(7)按第17.3约定,确定工程进度付款;(8)按第17.5.2条约定,确定完工付款证书;(9)按第17.6条约定,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2)施工中所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质量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采用。(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与责任。(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如若发生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纠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发包人将在履约保证金额度内直接支付民工工资。4.3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派驻工程施工期间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除因工作单位调动、职务升降、疾病、亡故、司法处理、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因上述情况需要更换的,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资格,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人员发生变更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人员业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发包人进行的地质勘探工作未能查明的地下溶洞或溶蚀裂缝、软弱带及文物或古迹。108 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提供任何工程设备。(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修建,其中临时房屋按发包人要求建设,费用已计入承包合同价中。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的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为承包人。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材料运输路线及运距只作为投标人参考使用,若因其他原因造成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解决。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的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施工图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工程未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符合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的要求。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30㎜的雨日超过3天;`(2)风速大于10m/s的6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5℃的高温大于3天;(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5)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08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2018年6月30日100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其他情形: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变更部分项目的施工,发包人只变更因该部分项目变更施工工期,除按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外,不另外增加投资。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率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生产厂家、承包人检查验收,由承包人负责保管。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砂、碎石等。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25%,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108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和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不予考虑,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报价中应考虑价格波动因素。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无。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有关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最终结算清单等。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验收程序为:应遵守《水利工程项目验收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08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颁发之日开始计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以及需要投保的临时工程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就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保险条件:/。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8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l)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08 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08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度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呢:(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0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量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1.投标总价。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7.工程单价汇总表。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0.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1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2.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3.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16.工程单价计算表。17.人工费单价汇总表。108 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报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的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附加工程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内容。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10.辅助表格填写:⑴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⑵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⑶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⑷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坍落度、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⑸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⑹108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⑺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⑻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⑼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11)人工费单价表汇总表应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价格填写。108 投标总价工程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总价(大写):元(小写):¥元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字)编制时间:108 工程项目总价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一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12二措施项目12三其他项目12合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星号单价一1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1.1河道清淤500101004001河道清淤(弃2.0km)★m³15368.00011.87元/m³(二)1.2护坡500105001001干砌石★m³1122.000184.36元/m³500114001002格宾石笼m³262.0009500114001001雷诺护垫m³173.000500103007001碎石垫层m³759.0004500103014001无纺布m²3548.000500101002001清基(弃2km)m³127.0001500101002002土方开挖(弃2km)m³2316.000二4第四部分临时工程(一)4.1施工交通工程500114002001山皮石临时道路(4m宽)km0.04018000(二)4.2房屋建筑工程500114002002施工仓库m²100.000200500114002003生活文化副利建筑%1.500(三)4.3其他施工临时工程500114002004.其他施工临时工程%1.000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1环境保护措施2文明施工措施3安全防护措施4小型临时工程5施工企业进退场费6大型施工设备安拆费7……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序号项目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备注一人工   1    2    3    4    5    6    7    8    9     人工小计   二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材料小计   三施工机械   1    2    3    4    5     施工机械小计    总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工程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1建筑工程2安装工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页共页序号工程类别工程单价费(税)率(%)备注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页共页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合计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页共页序号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预算材料量(kg/m3)单价(元/m3)备注水泥砂石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供应价格(元)预算价格(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元)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合计维修费安拆费人工柴油电小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页共页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折旧费维修费安拆费小计人工柴油电小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8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说明注:项目编码应遵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14 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编号:定额单位: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直接费1.1人工费1.2材料费1.3机械使用费2施工管理费3企业利润4税金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14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CQXZJF2018-0423B工程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第页共页序号工种单位单价(元)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14 第二卷图纸214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另附)214 第三卷技术标准和要求21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一、一般规定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工程总体布置及结构型式2、主体工程合同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杏树河入双阳河汇合口段河道治理工程招标编号:CQXZJF2018-0423B招标内容:护坡及河道疏浚(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计划工期:2018年5月17日开工,2018年6月30日完工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3.2条签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在履行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各年度的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定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2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14天前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214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以本部分技术条款4.2~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始施工前28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二部分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三部分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四部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214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4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4.6承包人文件的批准(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材料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214 .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遵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遵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进度计划的实施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安排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安排计划;(5)其它说明。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7.4月、周进度报告214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214 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9验收9.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部分技术条款第9.3条的要求进行。9.2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项目验收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序。(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监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0工程量计量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部分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遵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21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即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3)钢材、钢筋的计量应按施工图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2工程保险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3)人身意外伤害险;(4)第三者责任险;(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214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2条的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 二、施工临时设施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本部分技术条款适用于本合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第3条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部分技术条款第4~15条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4条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5~9条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0~14条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槭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碴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5条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全部责任。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一部分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部分技术条款第4~15条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4施工交通4.1场内施工道路214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5施工供电5.1施工电源(1)施工单位自备电源。(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遵守GB5749-2006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中。(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本工程所需砂石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11混凝土生产系统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214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规范的规定。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用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6计量和支付16.1现场试验(1)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2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费用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的临近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运输,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3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214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4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5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6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7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8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9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10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11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12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13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6.14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 三、施工安全措施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本部分技术条款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条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以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事故处理记录。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1996)(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214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2施工安全措施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3条(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者必需的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第四章的规定。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对居住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油料的规定。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遵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2.6接地及避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遵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14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2009年版)第24章。3应急救援措施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提交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若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除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并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214 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并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有明确指令后,再行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第3条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批准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4 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规划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1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2施工环境保护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遵守GB5749-2006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必须遵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国家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在制定的除尘措施,除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214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3生态环境保护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保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水土保持4.1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214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5环境清理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统一按环境规划的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在SL277-2002第7.2.2条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保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纪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5条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保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214 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纪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二部分“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另行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214 五、土方明挖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1)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部分技术条款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214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三部分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四部分第5条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3土方开挖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遵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3.3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遵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4施工期临时排水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214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O.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4条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遵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面坡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7检查和验收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214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7.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部分技术条款第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7.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8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各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量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等),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的全部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21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5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 六、土石方填筑工程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1)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的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防渗体)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坝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填筑料物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完好无损。(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1.3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部分技术条款第3条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4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21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0;(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2料源要求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进行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和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遵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和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2.2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和料。反滤料的级配应遵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和料。(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2.3过度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2.4堆石料(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遵守施工图纸要求。2.5抛投块料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3填筑现场试验3.1一般要求(1)214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各项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3.2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和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等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3.3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采取保护上游坡面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亚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4坝体填筑4.1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一般要求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联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遵守施工图纸要求。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岩石面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等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铺盖地基处理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214 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4.2防渗土料填筑(1)防渗土料填筑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2条至第10.2.6条的有关规定。(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3)心墙或斜墙施工法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身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按SL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施工。4.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1)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遵守施工图纸的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2)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4.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1)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2)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3)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4.5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363-2006第8.2节、第9.3节的规定。4.6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4.7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4.8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214 4.9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13.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4.10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5填筑合理用料5.1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5.2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储存料物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6堤防工程施工6.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6.2筑堤施工(1)堤防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按SL260-1998第5、6章的规定填;(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按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6.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7土工合成材料施工7.1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性能应遵守SL/T225-1998第3.2节的有规定。7.2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代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214 土工合成材料运抵工地后应妥为保存,应将其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7.3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225-1998第5.6.2条至第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黏结剂和黏结面进行加热处理。黏结强度必须遵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黏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黏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方式进行材料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应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所选的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黏(搭)结工作量。7.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施工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渡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进行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的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遵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遵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7.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遵守施工图纸的要求。214 (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8质量检查和验收8.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8.2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13.6.4和第11.6.8条的规定。(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运往坝上的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按本章第13.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8.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按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8.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225-1998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8.5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计量与支付9.1坝体填筑214 (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积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3)粘土新墙、接触黏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黏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度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以每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9.2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皱褶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2土堆石坝体过流保护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坝体修复、基坑排水、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4 七、砌体工程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砌体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擦料以及气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214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2石砌体工程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第1款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2.2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袭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2.4干砌石挡土墙(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浆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部分第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214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2.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3.1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所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14-2004第7.3节至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工程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214 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 八、混凝土工程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1)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普通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部分技术条款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一份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以及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214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3);(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2混凝土生产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2.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2.3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14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2.4普通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按SL352-2006规定执行。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按SL352-2006的规定执行。3模板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物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3.5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214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是否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及时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钢筋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执行。(4)钢筋的气压焊接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按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4.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214 普通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条的规定执行。5.1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条至第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上浇筑混凝土,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条至第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执行。(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5.4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按DL/T5144-2001有关规定执行。(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214 ,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5144-2001条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5.5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49-1994第6.1.1条的规定。(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要求,并遵守SL49-1994第6.1.2条的规定。(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4)面板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5.6二期混凝土施工(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90%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0.18,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执行。5.7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5.8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5.9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5.10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14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49—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按SL49—1994附表A7、A8的规定进行检查,并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5)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6预制混凝土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遵守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遵守本部分技术条款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遵守本技术条款本部分技术条款第4条的有关规定。6.2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钢筋的安装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遵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规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遵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6.3养护、修整和标记214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28天;采用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遵守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遵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6.5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7预应力混凝土7.1材料(1)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遵守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条和第4条的有关规定。(2)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7.2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T14370-2000,以及GB50204-2002第6.2.6条至第6.2.8条的有关规定。7.3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GB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7.4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7.5预应力张拉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7.6灌浆及封锚灌浆及封锚应遵守GB50204-2002第6.5节的有关规定。7.7运输和安装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6.4条的规定进行。7.8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4条有关规定执行。214 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8水下混凝土8.1材料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遵守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1条、第4.1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8.2水下地形测量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14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8.3水下混凝土施工(1)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5-10㎝,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2)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亦不应超过6㎝;坍落度应取15至_18__㎝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мpa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4)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8.4质量检查和验收(1)水下混凝土浇灌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8.1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2)监理人应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8.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3)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9碾压混凝土9.1材料碾压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应遵守SL53—1994第2章的有关规定。9.2模板和钢筋(1)碾压混凝土应采用能适应快速施工和连续施工的模板,并需满足振动碾靠近模板时能正常碾压作业;采用预制混凝土模板作为建筑物内一部分时,应保证模板搭接部分与内部碾压混凝土紧密连接。(2)钢筋应符合本部分技术条款第4条的规定。加筋碾压混凝土的钢筋应铺设在距碾压混凝土层面㎝处,该层面应作为缝面处理。9.3碾压混凝土施工(1)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遵守SL53-1994第3章的有关规定。(2)拌制碾压混凝土应遵守SL53-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3)碾压混凝土运输应遵守SL53-1994第4.3节的有关规定。(4)碾压混凝土卸料和平仓应遵守SL53-1994第4.4节的有关规定。214 (5)碾压混凝土的碾压应遵守SL53-1994第4.5节的有关的规定。(6)碾压混凝土层、缝面处理应遵守SL53-1994第4.7节有关规定。(7)碾压混凝土异种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53-1994第4.8节的规定施工。(8)碾压混凝土养护和防护应遵守SL53-1994第4.9节的规定。(9)碾压混凝土的埋设件施工,应遵守SL53-1994第4.10节有关规定。(10)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应遵守SL53-1994第4.11节的规定。9.4质量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碾压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参照SL53-1994表5.1.1的有关数据选定;(2)碾压混凝土的拌制质量检验应遵守SL53-1994表5.2的规定。(3)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遵守SL53-1994第5.3节、第5.4节的规定。9.5完工验收碾压混凝土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碾压混凝土土建筑物的竣工图;(2)碾压混凝土试验成果分析统计表;(3)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5)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0泵送混凝土10.1一般要求(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项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遵守JGJ10-1995第4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T10-1995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T10-1995第6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JGJ/T10-1995第7章的有关规定。(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0.2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1)泵送混凝土施工的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要求;(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0%;(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选用。11计量和支付11.1模板混凝土浇筑构件使用的模板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面积和每平米单价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11.2钢筋214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力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它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它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应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灌浆)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4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预制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5预应力混凝土(1)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得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6水下混凝土214 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1.7碾压混凝土(1)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4 九、机电设备安装1一般规定1.1应用范围本部分技术条款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机电设备的安装以及机组启动试运行验收等工作。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交付安装的全部永久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以及用于安装的各项材料,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机电设备的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会同机电设备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与承包人正式办理设备交接手续。(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机电设备和材料的接货卸车、清点交接、损伤签证、仓储管理、开箱检验,以及从交货地点至安装现场的运输工作。(3)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应包括零部件加工制作;埋管、埋件与接地线的现场制作安装;二期混凝土浇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后的调试、试验和启动试运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施工安装期和缺陷责任期内的试运行、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4)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安装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检测器具、辅助设备和临时设施等。1.3主要提交件(1)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7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要求。网络图的编制应提供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以及与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计划的接点关系。网络图应标明: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作业持续时间;3)各节点的最早开始及最早完成安装的日期;4)各节点的最迟开始及最迟完成安装的日期;5)各项安装工作开始前要求完成的土建工程面貌;6)附资源配置及其说明(以按月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资源数据)。(2)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编制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主要内容包括:1)安装场地和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说明;2)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及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3)机组的主要部件(包括主要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措施等;4)机电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及试运行工作计划;5)机电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6)、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交的机电设备和材料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需要,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机电设备和材料的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人交货的依据。214 (4)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周、月、年)向监理人提交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安装工程计划的完成形象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施工情况、下阶段安装计划安排,以及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协调解决的问题。1.4引用标准(1)《电力变压器(干式变压器》(GB1094.11-200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3)《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GB/T7409.3-2007)(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7)《电流互感器》(GB1208-2006)(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0)《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GB/T17949.1-2000)(11)《金属封闭母线》(GB/T8349-200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GB50259-1996)(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1996)(17)《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23)《变压器油国家标准》(GB2536-1990)(24)《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GB11023-1989)(25)《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1987)(26)《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578-2008)(27)《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DL489-2006)(2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调节器试验与调整导则》(DL/T1013-2006)(29)《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T583-2006)(30)《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DL/T5344-2006)(31)《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475-2006)(32)《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技术条件》(DL/T978-2005)(3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耐压及绝缘试验导则》(DL/T555-1994)(34)《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DL/T822-2002)(35)《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478-2001)(3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DL/T720-2000)214 (37)《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38)《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DL/T618-1997)(39)《水电厂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DL/T618-1997)(40)《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1997)(41)《微机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624-1997)(42)《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5065-1996)(4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44)《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T5017-2005)(4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46)《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1998)(47)《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044-1997)(48)《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GB/T11805-2008)(4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5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131-2007)(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54)《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公差》(GB/T10183-2005)(55)《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5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5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59)《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1998)(6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1998)(6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1998)(6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1998)(6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64)《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试验验收规程》(GB/T9652.2-1997)(65)《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10969-1996)(66)《L-TSA汽轮机油》(GB11120-1989)(67)《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68)《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69)《水轮机金属蜗壳安装焊接工艺导则》DL/T5070-1997(70)《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组装焊接工艺导则》(DL/T571-1997)(71)《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36-1994)(72)《轴流式水轮机埋件安装工艺导则》(DL/T5037-1994)(7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75)《水利水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76)《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CA161-1997)1.5安装技术文件214 (1)安装技术文件内容1)发包人提供的机电设备布置总图、机电设备安装布置图、机电设计系统图、设备加工图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以下统称施工安装图纸)。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供货商提供的图纸、安装技术标准、安装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2.安装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1)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和(或)供货商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供货商代表)。2)为保证机电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安全,供货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每项机电设备的上述第(1)项全部安装技术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还应有权根据安装工作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提交补充的安装技术文件。1.6供货商代表(1)供货商代表应参加设备到货的清点检查,在交货验收文件及开箱检验报告上签字见证。若配置的零部件数量不足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供货商代表负责处理。(2)供货商代表应指导承包人的安装作业;参加监理人组织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工作,检查和试验记录应由供货商代表签证。承包人应允许供货商代表进入设备安装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并查阅承包人的安装记录和检测资料。(3)承包人在设备安装中需要调用备品备件,应经监理人审批和供货商代表签认。若备品备件不足,需要补充供货时,应由发包人责成供货商代表解决。(4)定期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作报告。承包人可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补充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1.7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1)供货商产地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供货商产地就地交付的全部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等,应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与供货商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就地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承包人还应对上述设备、材料等的装卸、运输、保管直至运抵工地储存的全过程负责。(2)工地现场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现场交付的全部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应由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现场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1.8机电设备的现场运输和仓储管理(1)承包人在接收机电设备后,应对接收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的到货卸车、损伤签证、沿程保护,吊运入库、现场运输和仓储保管成担责任。(2)对有保温(或恒温)、防潮和防锈蚀等要求的设备、部件和特殊材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3)对露天存放或在安装场地临时存放的设备和部件,应由承包人进行覆盖保护和采取存放场地的排水措施。1.9机电设备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工艺措施报告的要求,统一设置机电设备安装专用场地与设备临时储存场所。(2)21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出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内桥机、桅杆、门机、缆机、电梯等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对混凝土浇筑、供电、供水、供风、试验、修配加工、照明、通信等辅助设施的使用计划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协调解决土建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地和辅助设施的矛盾。(3)安装场地的温度不宜低于5℃,湿度不宜高于85%。主厂房安装场地内的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工位范围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尘、保温及防火等措施,以形成适应于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技术要求的良好环境。(4)机电设备部件的组装和总装配场地在安装全过程都必须保持清洁。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机组各部位进行清扫和检查,不允许残留灰尘、油污、杂物等不洁物。1.10机电设备安装前开箱清点和检查(1)机电设备安装前,应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机电设备的开箱清点和检查,清点检查记录由各方签认。到货设备(包括零部件、材料、安装工器具及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应符合供货清单所列的型号、规格及数量,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2)安装前需要进行检测和试验的设备及部件,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检测和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才可进行安装。1.11机电设备的缺陷处理(1)安装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复查,经共同复查确认设备缺陷属于制造原因,应由供货商负责修复。凡能在现场修复的,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供货商承担。(2)缺陷修复后,承包人应协助供货商编写“设备缺陷检查和修复报告”,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签字后作为机电设备质量验收的附件。1.12机电设备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在完成单项机电设备安装后,经自检合格,应按批准格式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或其它有关单位),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检查、试验和验收报告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验收资料。2一般技术要求2.1安装作业安全(1)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按本技术条款第三部分“施工安全措施”及SL400-2007的规定,编制一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规定;2)机电设备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措施;3)重大设备部件吊装作业安全措施;4)现场用电作业安全措施;5)机修作业安全措施;6)现场焊接作业安全措施;7)高空作业安全措施;8)涂装作业安全措施;9)压缩空气作业安全措施;10)油处理作业安全措施;11)机动车驾驶安全规定;12)安全警示标志;1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14)防火、防爆、防汛及安全措施等。214 (2)承包人应编制“机电设备安装人员作业安全手册”提交监理人批准。作业安全手册应发给安装作业人员人手一册。全部安装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2.2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1)各种计量器具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和标定,全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2)承包人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不合格的器具和仪表应及时更换。3)机组、电气设备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50131-2007、GB/T11805-2008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2.3预埋件埋设(1)预埋件的埋设按本技术规范第22章规定执行。(2)机电设备预埋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共同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2.4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场制作按合同约定在现场制作的设备和零部件,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或)监理人批准的加工图进行制作。并在安装前,由监理人负责检查和验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并签认,才能投入使用。2.5焊接(1)承包人的焊工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当供货合同中规定有特殊焊接要求时,承包人应对焊工进行专项培训与试焊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2)承包人从事焊缝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3)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或供货商技术文件制定的焊接工艺进行。(4)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焊缝,承包人应按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经评定合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签认后,作为设备安装验收资料。2.6安装偏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基础预埋件,以及电缆桥架和管道等支吊架的安装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2.7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所有机电设备均应按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试验。其中主要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承包人在完成每项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后,应按批准的格式和内容编写项目安装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2.8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1)机组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其试验要求应遵守GB8564-2003第12.5节的规定。(2)建筑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应遵照GB50242-2002有关规定。(3)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2.9涂装(1)承包人接收机电设备时,应对设备表面涂装的保护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有损伤部位应由供货商负责处理。(2)需由承包人涂装的设备、管道和附件,其表层的除锈等级和涂装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214 (3)各项设备和附件的涂装颜色应与其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的建筑装饰相协调,并符合设备及附件的标识要求。2.10运行标识全部机电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全厂的运行标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安全标识;(2)设备操作指示;(3)管路识别标示;(4)管路介质流向标识;(5)消防安全标识;(6)人身安全警示;(7)通行安全指示;(8)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标识。3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本节适用于混流式水轮机组、轴流式水轮机组,其它型式的机组可参照执行。3.1水轮机(1)埋入部件1)埋入部件安装应定位准确;基础板、拉紧器等固定件应加固牢靠。2)埋入部件与混凝土结合的外表面应无污染和严重锈蚀、埋入部件的过流面焊缝应磨光,过流表面的粗糙度应遵守GB/T10969-1996的规定,埋入部件与混凝土连接的过流表面应平滑过渡。3)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工艺要求和允许偏差,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1节和DL/T5037-1994的规定。4)座环和金属蜗壳的现场组装、焊接、焊缝检测,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GB/T8564-2003第5.1.3~5.1.9条和DL/T5070-1997的规定。5)混凝土蜗壳的钢衬需经煤油渗漏试验检查,焊缝应无贯穿性裂纹。6)按合同要求进行蜗壳水压试验,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1.10~5.1.12条的要求,制定蜗壳水压试验实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7)蜗壳上游或进水阀上游延伸段与压力钢管凑合节焊接应考虑焊缝的收缩量,以严格控制焊接变形。焊接后的焊缝应按GB/T8564-2003第5.1.9条的要求做焊缝外观检查及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和探伤报告应提交监理人。(2)转轮装配1)转轮装配应遵守GB/T8564-2003第5.2节的规定。2)混流式水轮机分瓣状轮的组装焊接,应遵守DL/T5071-1997的规定。3)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应遵守DL/T5036-1994的规定。(3)导水机构1)导水机构的安装程序、工艺要求和允许偏差,应遵守GB/T8564—2003第5.3.1~5.3.3条的规定。2)导叶接力器(含单导叶接力器)的严密性耐压试验、导叶及接力器安装调整,应遵守GB/T8564—2003第5.5.1~5.5.4条的规定。装有导叶分段关闭装置的导叶接力器,其关闭规律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4)转动部件:水轮机转动部件就位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5.4节的规定。(5)水导、主轴密封及其它附件214 1)水轮机的水导轴承及其(或外)循环油冷却系统设备、主轴工作密封和检修密封、顶盖排水设备和机坑内管路、管件以及自动化元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5.6节的规定。2)水轮机机坑内的环行电动葫芦、通道盖板、支架及扶梯,尾水管排水阀及管道,蜗壳排水阀和排气补气装置及管道等附件的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5.7节的规定。(6)水轮机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GB/T8564-2003附录A.2、GB/T11805-2008、DL/T5071-1997、DL/T5036-1994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3.2发电机(1)机架组合1)焊接式机架或分瓣式承重机架的组合时,应遵守GB/T8564-2003第9.1节的规定。2)上、下机架基础预埋件安装高程和方位,应遵守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2)推力轴瓦研刮1)推力轴瓦和镜板工作面进行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2.1条和第9.2.2条的规定;2)现场研刮的推力轴瓦,应遵守GB/T8564-2003第9.2.3条的规定。(3)定子装配1)在工厂内完成叠片的分瓣定子组装以及组装后的定子圆度,应遵守GB/T8564-2003第9.3.1和9.3.2条的规定。2)现场叠片的定子安装程序,应遵守GB/T8564-2003第9.3.3~9.3.17条的规定;3)定子线圈或线棒嵌装的电气试验,应遵守GB/T8564-2003第14.1~14.2节的规定;4)定子基础预埋件的安装高程和方位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执行;5)定子吊入机坑前,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对定子安装就位、机座混凝土基础,以及电气试验结果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4)转子装配1)转子轮毂与主轴热套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1条的规定;2)转子中心体的检查与调整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2条的规定;3)轮臂的组装和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3条的规定;4)圆盘式结构转子支架的组装和焊接要求,应遵守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5)磁轭冲片和通风槽片的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6条的规定;6)制动环扳装、磁轭冲片、径向磁轭键、测量磁轭圆度等安装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7~9.4.10条的规定;7)磁极挂装,以及磁极挂装前、后的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11~9.4.13条的规定;8)磁极接头连接和励磁引线安装、风扇安装和阻尼环接头连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14~9.4.16条的规定;9)转子吊入机坑前的试验,应遵守GB/T8564-2003第14.4、14.5节的规定。10)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检查确认具备转子就位条件后,才可将转子吊入定子内就位安装,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总体安装1)机架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1条的规定。2)定子安装方位应与发电机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方位相符合。定子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3条的规定。3)转子中心和安装高程的偏差值,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4条的规定;214 4)推力头的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5条的规定;5)各种结构型式的推力轴瓦的调整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6条的规定;6)盘车检查调整机组轴线,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7条的规定;7)发电机导轴承及其油槽、推力轴承的高压油顶起装置和外循环油冷却系统装置、悬吊式机组推力轴承各部位或部件的绝缘电阻测试、制动器及其管路系统、空气冷却器及其管路系统、测温装置和集电环、上部罩等部件及附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2、9.5.8~9.5.15条的规定。8)发电机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与相关设备的连接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连接,并应遵守GBJ149-1990的规定。(6)发电机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附录A.2及第14章、GB50150-2006、GB11805-2008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1条的规定进行。3.3.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1)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设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遵守GB/T8564-2003第8.1节和第8.2节的规定。(2)调速系统压力油罐试验及其管道制作、冲洗、安装及试验,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并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章的规定。(3)调速系统用油牌号和各项指标,应满足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遵守GB11120-1989的规定。(4)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第8.1节、第8.3节和第8.4节、GB50150-2006、DL/T496-2001、GB/T9652.2-1997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1条的规定进行。3.4进水阀及其操作系统(1)进水阀应按施工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进行安装,并应遵守GB/T8564-2003第13.1节和13.2.节的规定;伸缩节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13.3节的规定。(2)进水阀压力油罐试验和压力管路的制作、冲洗和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章的规定;(3)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4)进水阀操作系统用油牌号和各项指标,应遵守GB11120-1989的规定。(5)进水阀、旁通管路及其阀门、管件、承压元件等应按进水阀设计压力作严密性耐压试验。空气阀止水面应作密封试验。上述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6)进水阀及其操作系统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第13章和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3.5励磁系统(1)励磁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GB/T7409.3-2007的规定。(2)励磁系统电缆敷设及盘内配线,应遵守GB50168-2006和GB50171-1992的规定。(3)励磁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附录A.2、GB/T7409.3-2007、DL490-1992、DL/T489-2006、DL/T583-2006、DL/T1013-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4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包括技术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全厂压缩空气系统、透平油系统、绝缘油系统、电站水力监视测量系统等。(1)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按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即将被隐蔽的各项埋设管路、埋件及基础进行检查验收。(2)由承包人在现场配置的各种容器、管道和管件,设备基础等制作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并遵守GB50235-1997、GB50236-1998、GB/T8564—2003第12章的规定。(3)214 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中的钢管对口焊接,应采用氩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焊接工艺;管道外径D≤50mm的对口焊接采用全氩弧焊。(4)设备与电动机联轴器的径向位移、端面间隙、轴线倾斜等均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并遵守GB50275-1998、GB50231-1998的规定。辅助设备各系统所有设备的安装应遵守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5)各项辅助设备电气装置的安装,应遵守GB50254-1996的规定。(6)透平油的各项质量指标,应遵守GB11120-1989的规定;绝缘油的各项质量指标及对混合油的要求,应遵守GB50150-2006第19.0.1~19.0.3条的规定。(7)油系统的滤油、验油和充油工作,应遵守GB11120-1989、GB2536-1990和GB50150-2006的规定。(8)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各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各系统运行应正常,各项参数满足设计要求,设备无有害振动和不良噪声。5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安装5.1.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1)安装前应检查所有部位和附件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绝缘部件应无裂缝、无剥落或破损,绝缘应良好。基础及所有组件就位正确、安装牢固、接地可靠。(2)组件按规定编号顺序进行组装,并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选用吊装器具、吊点以及吊装程序。(3)与封闭母线连接时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4)导电接触面无氧化层,清洗干净。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的联动应正常。(5)调整后操作机构的联合动作的各项参数,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6)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50-2006、GBJ147-1990、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1条的规定进行。5.2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1)母线1)各段标志(母线编号等标志)应清晰、正确。附件齐全,外壳无变形、折皱、夹杂物及变形等缺陷;2)硬母线的加工,应遵守GBJ149-1990第2.2节的规定;3)母线在支柱绝缘子上固定时,固定金具与支柱绝缘子的固定应平整牢固,不应使母线受到额外应力。4)管形母线安装在滑动式支持器上时,支持器的轴线与管形母线间应有1-2mm间隙,母线终端应有防晕措施。5)硬母线的安装,还应遵守GBJ149-1990第2.3节的有关规定。其中封闭母线的安装,应遵守GB/T8349-2000第7.10节的规定。(2)励磁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及各类组合柜1)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齐全,无锈蚀、无损坏,绝缘良好。2)基础埋件应正确。3)与母线的连接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软连接部分不得有折损、表面凹陷及锈蚀。4)互感器的变比分接头位置和极性应正确。5)二次接线端子应连接牢固,绝缘良好,标志清晰。(3)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71-1992、GB50169-2006、GB/T8349-2000、GB1208-2006、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1条的规定进行。214 6电力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1)承包人应按GBJ148-1990第2.4.1~2.4.5条要求,对变压器器身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必须用合格的变压器油进行冲洗,并清洗油箱底部,不得有遗留杂物。(2)变压器干燥条件,应遵守GBJ148-1990第2.5节的要求。(3)变压器的高压侧和高压开关(或架空线)的连接、以及低压侧和母线的连接,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对消除相互连接中心线偏差的要求,进行调整至合格为止。(4)变压器本体及附件的就位安装,应遵守GBJ148-1990第2.6节的规定。(5)对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应做真空处理后进行真空注油。(6)承包人应按GBJ148-1990第2.8.1~2.8.3条的规定进行热油循环补油和静置。(7)变压器整体密封试验,应遵守GBJ148-1990第2.9.1条得规定。(8)变压器中性点设备安装,应遵守本章第23.14.1条的规定。(9)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GB1094.11-2007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7开关站及其进(出)线设备安装7.1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1)GIS各元件的装配必须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图样、编号和程序进行,编号不得混淆,接线与图样相符。(2)机械闭锁及电气闭锁和联锁应进行多次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做好记录。(3)GIS设备的安装和调整,应遵守GBJ147-1990第5.2节的规定。(4)SF6气体的管理和充注,应遵守GBJ147-1990第5.3节的规定。(5)各间隔的接地连线,以及GIS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连接应牢固、可靠。(6)GIS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50-2006、GBJ147-1990、GB11023-1989、、DL/T555-1994、DL/T618-1997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7.2气体绝缘输电管道母线(GIL)(1)法兰连接结构1)法兰连接结构的就位和组装,应清洁整个管道内壁,并在导体触头上和O型密封圈涂润滑脂。2)在法兰对角孔上,将导向杆插入对接后,将螺栓紧固到预定力矩。随后安装基础座上的导向限制块或固定支座的固定螺栓。3)完成一个完整气隔段安装后,抽真空并充SF6气体,并检测泄漏。4)GIL外壳接地方式采用全连式多点接地。短路排与明敷地面接地铜排采用铜铝过渡方式相连,接地铜排与全厂接地网相接。短路排处及所有钢支撑座均可靠接地。5)未在工厂进行试验的压力释放阀,到现场后应进行试验与调整。(2)焊接连接结构,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以下对口焊接的辅助工作:1)埋设在混凝土内的GIL设备基础埋件;2)安装GIL专用接地铜母线、该铜母线与电站接地系统的连接;3)现地信号汇接箱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连接。(3)GIL管道母线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11023-1989、GB50150-2006、GB/T6461、DL/T555-2004、DL/T618-1997、DL/T978-2005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7.3高压电缆(1)电缆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显著变形,全长应有良好的接地。(2)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GB214 50168-2006第5.1节规定的限值。(3)在复杂的条件下用机械敷设大截面电缆时,应编制施工措施,确定敷设方法、线盘架设位置、电缆牵引方向,校核牵引力和侧压力,配备敷设人员和机具。(4)电缆终端安装,应遵守GB50168-2006第6.2节的要求,电缆终端、接头均不应有渗漏。(5)高压电缆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68-2006、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7.4敞开式电气设备(1)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本部分技术条款第5.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2)隔离开关1)隔离开关的组装,其相间距离的误差、支柱绝缘子垂直度、传动装置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7-1990规定,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2)隔离开关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相间距离及分闸时触头打开角度和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3)操动机构、传动装置、辅助开关及闭锁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指示正确,无渗漏。隔离开关触头及操动机构的金属传动部件应有防锈措施。(3)电容式电压互感器1)互感器必须根据产品成套供应的组件编号进行安装。各组件连接接触面应无氧化层,并涂以电力复合脂。2)起吊分压电容器及电磁单元时,必须利用电磁单元油箱上的吊耳起吊。互感器与基础紧固应因螺栓局部过紧造成底盖变形,引起绝缘油渗漏。3)互感器整体倾斜度不得大于高度的2‰。(4)互感器安装,还应遵守GBJ148-1990的规定装。4.避雷器1)避雷器各元件分件,组装编号;避雷器垂直度应与设备供货商技术文件相符。2)每台避雷器的支撑绝缘子应受力均匀,并注意放好绝缘套及绝缘垫。3)避雷器各连接处接触面去除氧化膜,涂敷电力复合脂,接触良好。4)避雷器,还应遵守GBJ147-1990的规定。(5)软导线1)软导线安装长度采用麻绳实际量取,其弧垂度允许偏差小于10%,并符合室外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距离要求。2)导线与线夹采用液压压接,压接前先清洗线夹内表面。软导线穿管部分用钢丝刷清理干净氧化层,用清洗剂清洗后涂敷电力复合脂。3)插入线夹铝管内的铝导线,注意线夹方向及加工面和导线的弯曲方向。选择合适的模具进行压接,施压时相邻两模应重叠5mm。首次模压后,检查对边尺寸应遵守标准,飞边应修平、磨光。4)导线与设备连接后用0.05mm塞尺检查,塞入深度应小于6mm。5)导线与设备连接后导线弧垂、驰度要遵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6)硬母线安装的安装应遵守GBJ149-1990第2.3节及参照本章第23.5.2条有关规定。(7)敞开式电气的设备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规定进行。7.5高压并联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1)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应遵守GBJ148-1990及参照本章第23.6节的有关规定。214 (2)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8-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8厂用电系统安装8.1厂用变压器厂用变压器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遵守GBJ148-1990、GB1094.11-2007、GB50150-2006GB50169-2006和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8.2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68-2006、GB50169-2006、GB50170-2006、GB50171-1992和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8.3高、低压开关柜、(1)屏、柜及端子箱基础应按施工图纸要求与接地网可靠连接。(2)高、低压开关柜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9-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9照明系统安装(1)照明管路的埋设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埋设,电缆导管的安装详见本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2009年版)第二十二章第22.3节。(2)配线前,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清晰,接地可靠。(3)照明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303-2002、GB50259-199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0接地系统安装(1)承包人应负责接地体、接地连接件制作和接地装置的敷设。(2)接地装置埋设部分隐蔽前,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埋设质量,做好中间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修复。(3)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电气设备、构架、基础和辅助装置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以及所有明敷接地线及接地引线的敷设和连接。(4)承包人在.完成全部机电设备的接地连接后,应会同监理人按照施工安装图纸的接地要求,对全部设备的接地进行复查验收,并做好复查验收记录。(5)已完工的接地系统接地系统应进行初步测试,如测试值不能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时,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及有关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并提交“接地系统初步测试报告”。(6)接地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17949.1-2000、DL/T475-2006、GB50169-200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1控制保护系统安装11.1计算机监控系统(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在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下,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主计算机及服务器、运行人员操作台和操作员工作站、模拟屏、网络和通信设备、音响报警和语音自动告警系统设备、工程师/培训站、GPS(卫星同步时钟系统)设备、现地控制单元屏柜、电源柜等。(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外部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验证试验,以及系统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等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应遵守GB50150-2006、DL/T822-2002的规定。(3)214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DL/T5065-1996、DL/T578-2008的规定和电站运行要求。。11.2机组状态监测系统(1)机组状态监测系统应在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下,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工作内容包括:各类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和上位机设备等,以及电缆和光缆敷设、电缆接线和光纤熔接工作。(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机组状态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现场试验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讯功能测试和系统性能测试等。(3)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的规定。11.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1)承包人应负责全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屏(柜)的安装、电缆和光缆的敷设、光纤熔接、屏侧电缆接线和相关设备的二次回路接线等工作。(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验证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等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装置测试和调整、定值设定、模拟试验、电流电压试验、单机调试和联调、性能试验等。(3)继电保护设备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和试验,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DL/T478-2001、DL/T619-1997、DL/T623-1997、DL/T624-1997和DL/T720-2000的规定。11.4直流系统设备(1)直流系统设备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蓄电池组、充电柜、直流配电屏(柜)的安装及直流配电系统的电缆敷设和接线工作。(2)承包人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直流电源设备的外部输入/输出接线正确性验证试验、耐压及绝缘试验等。(3)承包人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的调试和现场试验,试验项目包括绝缘监察及信号报警试验、蓄电池组容量试验、充电装置稳流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稳压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纹波系数测量、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微机控制自动转换程序试验等。(4)直流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试验,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GB50172-1992、GB50150-2006和DL/T724-2000的规定。11.5工业电视系统(1)工业电视系统的安装包括电视系统设备安装、电缆和光缆的敷设、电缆接线、光纤熔接等工作。(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工业电视系统的现场试验,其工作内容包括摄像机单体调试、系统调试、联动控制功能试验、网络功能试验等。(3)工业电视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98-1994和GBJ115-1987的规定。11.6管理信息系统(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下,进行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数据服务器、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网管工作站、网络交换机、防火墙等。(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负责进行画面显示及修改、数据库数据修改、自诊断核实、与实时系统的数据通信试验,并进行管理系统的检测等现场试验工作。(3)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的规定。11.7通风空调监控系统(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负责指导下,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其工作内容包括:上位机、通风空调现地控制箱(柜)、网络和通信设备、温湿度各类传感器等。(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的调试、调整、校正和测试等。现场试验的工作内容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讯功能测试、系统性能测试等。214 (3)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的规定。11.8其它二次回路设备(1)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安装包括机组附属设备、机械辅助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控制柜、控制箱、计量柜、端子箱等。(2)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现场试验应包括输入/输出正确性验证试验、电源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模拟量零漂和精度检查、连续通电试验等的试验项目。(3)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安装、试验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和GB50150-2006等规范规定。11.9控制保护系统的联调和验收控制保护系统各单元工程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和验收,应按GB50171-1992、GB50172-1992、GB50168-2006、DL/T822-2002、DL/T724-2000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德规定进行。12通信系统安装(1)通信设备设备的安装,还应满足电力系统和(或)电信系统的接入系统要求。(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通信设备的安装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通信设备机柜、电源柜、配线柜(箱)、电话分线盒、插座和电话机、维护管理工作站等。(3)承包人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通信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包括与电力系统、电信公网的联合调试工作。其调试和测试项目包括设备通电试验、系统性能测试、系统功能检查等。(4)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各单元工程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和验收,应按DL/T5344-2006、YD5079-2005、YD/T5017-2005、YD5077-1998、YD5044-1997、GB50172-1992、GB50171-1992、GB50374-2006、GB50168-2006和GB50169-200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3电缆线路安装(1)电缆线路安装前,承包人应编制电缆统计清册和敷设路径图,提交监理人。(2)电缆管及桥架、支架应安装牢固、整齐,接地良好。(3)电缆配线和敷设以及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应遵守GB50168-2006第5章和第6.2节的规定。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8-2006第5.1节的规定。(4)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及电缆接头处、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5)屏蔽电缆的屏蔽和铠装电缆的屏蔽层,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的接地方式可靠接地。(6)布放光缆及光钎熔接应光钎供货商规定的工艺方法、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熔接。(7)电缆线路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68-2006、GB50169-200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4厂内起重设备安装14.1桥式起重机(1)桥机轨道安装前,应测量和标定轨道安装基准中心线和安装高程,并核对检查轨道基础、吊车梁和安装埋件。轨道两端的车挡应在定位准确,同跨同端的两个车挡与缓冲器应接触良好,轨道必须可靠接地。(2)滑接线支架的水平高程应定位准确,并与埋件焊接牢固。(3)桥机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清理各部位的锈蚀、脏斑、尘土等杂物,修补设备涂料。转动部件应重新注入润滑油、脂。214 (4)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编制桥机负荷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大纲内容包括提供负荷试验设施、试验前检查,空载试验以及静、动负荷试验和多机联动试验等。(5)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负荷试验,比邀请当地特种设备质监部门参加。承包人应在负荷试验后,编制桥机负荷试验报告,经各方签认后,提交监理人。(6)桥机的机械、电气设备及轨道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278-1998、GB/T10183-2005和GB50256-1996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4.2单梁电动葫芦安装单梁电动葫芦的葫芦设备、电气控制设备、轨道、车挡等的安装及其检查、试验和验收参照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4.1条的有关部分规定执行。15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安装(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以下通风及空调系统的制作和安装:1)各类金属、非金属风管风管、钢板预埋风管的制作和安装;2)风管部件与消声器的制作和安装;3)各类风机和空调设备的安装;4)空调制冷设备、空调水系统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5)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防腐与绝热措施等。(2)通风及空调设备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消防设备还应持有消防产品合格证。(3)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施工图纸、本部分技术条款第2.8条要求进行耐压试验。(4)制冷设备应进行各项严密性耐压试验和试运行。对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5)消防产品安装前,应进行电气试验,对有消防电要求的防火阀、排烟阀等,应进行逐台通电试验,试验合格才能安装。(6)在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调试及试运行前,承包人应编制系统调试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系统调试方案的内容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行、系统无负荷联合试运行、风管的渗漏检查、水管的试压检漏,以及系统的综合能效调试等。调试结束后,承包人提交系统调试成果报告。(7)对已安装完成的防火、防烟和排烟系统,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对每个系统进行分步试验以及其它项目的试验。在完成每个系统试验后,应按消防控制系统的要求,进行消防系统的调试。调试结束后,承包人提交消防系统调试成果报告。(8)通风空调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242-2002、GB50243-2002、GB50274-1998、GB50275-1998、GB50235-1997、GB50231-1998、JGJ141-2004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其中有关消防系统的调试成果报告应经消防主管部门签证。16建筑给排水系统安装(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负责建筑给排水系统设备及附件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给排水构筑物施工,还应遵守GB50141-2008的规定。(2)管道防腐、保温要求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50242-2002的规定。(3)生活给水管道在系统安装后应进行冲洗,生活饮用水的输送管道,应遵守GB5749-2006的规定。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施工安装图纸GB50242-2002的规定进行试压和检漏;安装在主管道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或严密性耐压试验。(4)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214 (5)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试验要求可参照本技术条款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2009年版)第22章第22.3.4条得有关规定。(6)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在调试阶段不得随意排放,经水质处理达到标准后,才能排放。(7)给排水管道和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242-2002、GB50141-2008、GB50275-1998、GB50231-1998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7消防系统安装17.1消防给水系统(1)本系统安装工作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其配套设备,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消防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消防设备均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并由当地消防认可的合格产品。(4)消防产品应进行外观检测及电气试验。对有消防电气控制要求设备应逐台通电试验。(5)承包人应负责消防给水系统的调试,调试方案应经监理人批准。消防给水管道应进行耐压试验;室内消火栓应进行试射试验。(6)消防给水系统,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共同进行联动试验和消防给水系统安装验收,并由承包人编写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7)消防给水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41-2008、GB50231-1998、GB50275-1998、GB50261-2005、GB50268-2008、DL5027-1993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7.2气体灭火系统(1)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灭火剂储存器、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阀驱动装置、灭火剂输送管、喷嘴和其它附件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2)气体灭火系统组件、管路及其附件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单位和人员应持有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输气管道按有关规范规定,应进行耐压试验。(4)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进行气体不灭火系统的调试和联动试验,并由承包人编制联动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5)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263-2007的规定、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规定进行。17.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监控及联动控制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作项目包括自动报警装置和操作管理站等。(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共同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以及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防火系统、防烟和排烟系统等联动调试。联动调试项目包括通电试验、联动试验、系统功能测试等。(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66-2007、GB50263-2007、GB50261-2005、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部分技术条款第1.12条的规定进行。17.4电缆防火封堵(1)防火封堵应遵守GB50168-2006第7节的有关规定。防火封堵材料应采用遵守现行行业标准GA161-1997的规定。(2)电缆防火封堵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共同进行电缆防火封堵的验收。并由承包人编写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17.5消防系统的联合检查和试验验收214 (1)消防系统的各单元系统全部安装和调试完成后,承包人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联合检查和验收。(2)联合检查和试验项目包括雨淋阀动作和变压器、贮油罐水喷雾试验;气体灭火系统模拟动作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防火、防烟排烟系统的模拟联动试验等。(3)承包人应负责编制消防系统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并经有关各方签字后,作为消防系统安装的完工验收资料。18机组启动试运行18.1承包人的启动试运行职责(1)参加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即试运行工作组的工作。负责编写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大纲等有关技术文件,并实施机组启动试验、试运行和检修工作。(2)参加由试运行工作组组织的机组启动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做好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或配合供货商代表、按供货商提供的机组调试程序、DL/T507-2002、GB/T8564-2003、SL223-2008以及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启动实验大纲和计划安排,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工作。(4)编写机组启动试验简报。(5)编写机组启动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提交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18.2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检查(1)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经试运行工作组检查机组已具备启动验收条件,确认引水、尾水系统及机组设备均已完成了规定的各项试验、验收工作,证明已能满足试运行需要。(2)试运行的各项安全措施均已按试运行试验文件的要求落实到位。18.3机组启动试运行(1)遵照本章第23.18.1条的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工作:1)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2)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和并列及负荷试验;3)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以及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4)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其运行要求应遵守SL223-2008第6.5.5条的规定。(2)上述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全部完成后,应由承包人编写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提交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19完工验收机电设备安装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完工验收,并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机电设备安装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2)安装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3)安装用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重要组件焊接工艺报告;5)各项机电设备和单元工程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记录;6)机电设备缺陷、修复及检验记录;7)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报告;8)质量事故处理报告;9)机组及其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清册(包括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10)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项目清单;214 11)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20计量和支付(1)本部分技术条款第3~17条各项设备的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设备数量已相应的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上款所述《工程量清单》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按批准的安装进度计划对总价项目进行分解,分解结果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合同支付的依据。(3)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采购的装置性材料及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装置性材料的有效数量以相应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承包人为本合同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所进行的开箱检查、验收、清扫、仓储保管、安装现场运输、主体设备及随机成套供应的管路与附件安装、涂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移交生产前的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部另行支付。(5)除本合同转项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外,承包人为完成机电设备安装而修建的其它临时工程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 十、水源井工程1说明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水源井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钻井、井壁管采购及安装、滤料、洗井、抽水试验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2.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井壁管、滤水管、砂砾石滤料、验收、运输和保管,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设备安装作业。1.3主要提交件1.3.1施工措施计划在钻井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布置图;(2)钻井程序和方法;(3)材料或设备采购计划;(4)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7)环境保护措施。1.3.2材料或设备资料材料或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将材料或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报送监理人。1.3.3完工验收资料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工程竣工图;(2)钻井原始记录资料;(3)洗井、抽水试验资料;(4)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报告;(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1)《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2)《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3)《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若上述标准和规程规范颁布最新版,承包人应执行最新版本。214 十一、其它技术规范其它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规程规范及设计图纸执行214 第四卷投标文件格式214 第八章商务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商务投标文件合同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14 评标要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内容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PP~PP~PP~PP~PP~PP~PP~PP~PP~PP~PP~P214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项目管理机构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资料21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214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本项目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颁发之日开始计算。4分包4.3.4本工程不允许分包。5履约担保4.2无6误期违约金额11.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1000元/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期提前11.6承包人提前竣工,不奖励。8质量标准13.1.1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的合格工程。9价格调整16.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报价中应考虑价格波动因素。10质量保留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21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14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214 三、开标一览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名称企业施工资质等级投标报价(元)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年月日)质量目标注: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2、本“开标一览表”另出一份单独用小信封密封、送达,为开标时唱标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14 四、投标保证金致(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递交了[工程名称]标段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万元做为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21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格式编写214 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21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主要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2、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应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工资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人员应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复印件;4、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214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214 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开户许可证,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2、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21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近3年指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1.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2014年2015年2016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附2014-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14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214 (三)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5年指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复印件;3、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214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比例)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3、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214 (五)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附相关材料复印件。214 九、其他材料1、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214 第九章技术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技术投标文件合同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14 评标要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内容技术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PP~PP~PP~PP~PP~PP~PP~PP~PP~PP~P214 目录一、工程基本概况二、施工总体布置三、整体工程施工方案四、施工测量控制五、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六、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七、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八、质量控制措施九、安全度汛措施十、安全生产措施十一、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十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十三、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技术投标文件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图一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附图二施工总平面图214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214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己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214 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214 附图一: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采用横道图表示。214 附图二: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