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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河道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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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编号:JS2016080招标文件(报备文件)招标人(盖章):国营文成县叶胜林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督机构(盖章):文成县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起草人:招标文件审核人:年月日招标人审核人:招标人(盖章):年月日招标文件联审意见联审人:年月日备案管理部门意见备案机构(盖章):年月日 目录第一卷1第1章招标公告2第2章投标人须知31.总则82.招标文件103.投标文件114投标135.开标136.评标147合同授予15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9.纪律和监督1610.其他内容18第3章评标办法18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4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24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241一般约定242发包人义务253监理人254承包人255材料和工程设备29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97交通运输308测量放线30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010进度计划3011开工和竣工(完工)3012暂停施工3113工程质量3114验收和检验3215变更3216价格调整3217计量与支付3318竣工验收(验收)34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520保险3524争议的解决35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36附件一:合同协议书36 附件二:履约担保37附件三:工程廉政责任书38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40第5章工程量清单42第二卷43第6章图纸43第三卷44第7章技术条款451一般规定452施工临时设施563施工安全措施62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675土方明挖736地基及基础工程787土石方填筑工程848混凝土工程909砌体工程101第四卷105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0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8二、投标诚信承诺书110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1四、授权委托书112五、投标保证金113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4七、施工组织设计126八、项目管理机构133九、资格审查资料135十、原件的复印件139十一、其他材料140 第一卷137 第1章招标公告项目编号:JS2016080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河道治理工程已由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文发改基【2015】79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由省财政补助及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52%:48%,项目法人为王荣伟,招标人为国营文成县叶胜林场,招标代理机构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林区,工程规模:对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林区河道进行治理,新建防洪堤一座,总长266.28米,新建拦水坝两座。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工程等级为V等,堤防工程为五级建筑物。预算造价为:2374246元。招标范围: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会审纪要等为准,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质量要求:合格。工期:120日历天。3.投标人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他条件详见附表。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下载地址及时间: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12日到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wczbtb.com)上的交易公告,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电子图纸。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400元(含制作电子标书技术服务费100元),售后不退。5.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9时30分请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标区。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wczbtb.com)和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www.zjbid.cn)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国营文成县叶胜林场招标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先生联系人:潘铃琴联系电话:13968920005联系电话:15967725699(695699)8.办理交易证按文资管办[2015]5号“关于办理建设项目交易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营文成县叶胜林场2016年7月22日137 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名称:国营文成县叶胜林场招标人地址:文成县叶胜林场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139689200051.1.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文成县大峃镇金茂花苑1—2301室联系人:潘铃琴联系电话:15967725699(695699)1.1.4项目名称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河道治理工程1.1.5建设地点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林区内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所1.1.8监理人/1.2.1资金来源省级资金补助1.2.2出资比例财政出资52%:48%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对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林区河道进行治理,新建防洪堤一座,总长266.28米,新建拦水坝两座。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工程等级为V等,堤防工程为五级建筑物。具体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1.3.3质量要求合格1.3.4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8月12日早上9时30分,地点为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文成县大峃镇西门街50号)。2、开标截止前向招标代理单位提供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有效交易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若非法定代表人或交易证上交易员本人参加投标的还须提供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37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必须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以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为准(投标单位成立时间少于3年,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信誉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被文成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限制期、公示期内(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业绩要求:无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三级聘用资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到本单位),且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安全员:具有上岗证。其他要求:(1)投标人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限制投标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及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期内的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若无限制期,以通报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日6个月计)。(3)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信息平台公示信息的企业,才可参加浙江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8〕13号文的有关规定,招标人还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查询(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3年6月30日以来无行贿犯罪,及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限制期内的不良行为档案)。(4)具有“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上(企业信用报告须由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且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并在有效期内);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þ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组织þ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þ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8月12日9时30分整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þ不允许137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偏离¨允许þ不允许2.3.3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不记名方式,问题同时提交至邮箱422871486@qq.com和1664473822@qq.com。2.3.4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澄清或修改,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http://www.wczbtb.com)上公布。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在2016年8月11日16时前到帐。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万元。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开户名: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201000018961378,开户行: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汇款时,资金用途栏或备注栏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无项目编号的写明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否则后果自负)。3.6备选投标方案□允许þ不允许4.1.1包装要求及份数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同一个包封中,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成县大峃镇西门街50号)开标室5.2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第一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检查,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即当众拆封。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先送达后开标)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转账。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扣除暂列金、备用金后)的10%。履约担保退回:在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10其它内容137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1原件þ提交,且应遵守如下规定:1)“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应装订在纸质投标文件中。评标时应对信息进行复核,以投标截止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信息为准。2)与评标有关的原件应携带至开标现场被查。评标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需要核查原件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前提供,否则视为没有原件而不予认可与评标有关的原件包括: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⑵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⑷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⑸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聘用资质项目经理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⑹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师职称证书;⑺拟派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的上岗证;⑻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⑼项目施工员、质检员合格的在有效期内的上岗证书。⑽检察机关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⑾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招投标领域适用)及“信用浙江”公示网页打印件(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⑿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外地进浙企业的授权委托人“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⒀财务要求:“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单位成立时间少于3年的,则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10.2投标文件及电子光盘资格审查资料原件:一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伍份副本;刻录有商务标内容的电子光盘二份;电子光盘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副本光盘投标文件的水印码一致)并注明正本、副本10.4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元(¥)þ在开标时公布。10.5成本警戒值成本警戒值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值的需向招标人提交报价与成本警戒值差额部分金额的风险抵押金。10.6安全文明施工费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费用为施工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及安全施工费的合计,在其他费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费用为建安费的2%。137 10.7公示期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栏上发布。公示内容包括合同段推荐中标候选人1名及其最终报价等,公示时间为3日。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8特别说明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资料不真实,按下列论处:1、评标过程发现资料不真实,否决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评标后发现资料不真实,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否决其中标资格;3、将其作弊行为上报有关部门。并作为不良记录公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10.9商务标电子文档制作及书面文档打印说明和相关规定1、商务标评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本工程商务标制作时,如有疑问,可咨询软件公司技术人员:江志威联系电话:15700106241QQ:11609814522、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商务标纸质标书、商务标电子正副光盘;商务标纸质标书与商务标电子正副光盘一起封装。3.投标单位使用投标制作软件打印功能将最后一次刻录(正盘必须使用投标制作软件刻录功能刻录,副盘采用一般刻录软件将正盘里内容复制刻录到副盘中,保证正副盘内容一致)的商务标电子文档内容(投标单位最终投标报价文件)打印成书面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当保证商务标书面投标文件报表的编码标记与商务标电子文档编码标记一致;4、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7-59005075;10.10商务标算术性错误修正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予以签字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违约对待。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由明显的小数点错误除外;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计累计金额为准;4)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10.11注意事项1、本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安排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2、招标文件资料费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以现金形式交纳招标文件成本费400元整(含制作电子标书技术服务费100元),由代理单位收取。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在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栏上发布。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须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妥交易手续。5、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前及时上网关注本工程的动态信息,如有遗漏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6、本项目质监单位为文成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请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7、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提交纸质版副本5份和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10.12监督机构文成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0577-5902816410.13其他1、本工程预算造价为:2374246元2、投标须知的正文与前附表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137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单位总承包的除外。137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3年内有片区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工正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1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137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同、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报应应具有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中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如有);(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137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2.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成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表;(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8)资格审查文件;(9)原件的复印件;(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次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137 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的正本(或扉页)、投标函及其他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或水利造价员)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擦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附属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37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同一个包封中,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单位公章不得以各类专用章,分公司章,办事处等其他形式的非法人印章代替,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和项目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专用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专用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若非法定代表人或交易证上交易员参加投标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予开启。137 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对;(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专用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专用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定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6.3评标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若全部投标文件审查完毕时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但大于1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具有竞争力效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137 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中标资格。7.1.3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7.1.4投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限制投标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7.1.5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规定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三类人员”证书。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B类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C类证书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需提供任职文件。上述五项凡一项检验不合格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7.1.6出现本章7.1.2项~7.1.5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文成县水利局、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137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保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窜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想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太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窜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137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窜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行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上回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4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窜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5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2.6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协议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37 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签向招标人零星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4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招标人风险控制价招标人风险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风险担保金。风险担保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同意后一次性退还。10.6需要补充的内容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章评标办法1依据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37 《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23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平标办法。2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4评标程序和内容4.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包括投标人的投标资格);(3)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审;(4)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及有效投标人;(5)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评审;(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7)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4.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后续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或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2)投标人的资质、人员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3)水利水电施工资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被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并在限制期、公示期(以投标截止日期为准)或通报发文6个月内(以投标截止日上溯);4)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仅限于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投标文件格式的;137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未载明期限的;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条件的;8)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9)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原件核对或提供原件不齐全的;10)未按规定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11)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12)存在串通投标(《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文件)或弄虚作假情况的;13)2013年6月30日来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4)提供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投标函上的报价与投标报价表上的报价不一致,未提供投标函,投标函无投标报价、缺少大写或小写报价,投标函中出现的工程名称或招标人名称同招标文件中载明不一致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开商务标前已做否决投标、废标、无效标处理的。15)投标人未提供光盘;光盘内容不能正常读取;电子标书水印码和纸质商务标水印码不一致的;电子光盘与商务标纸质标书未一起进行封装,投标文件中发现硬盘序列号或预算软件加密锁编号(包括盗版软件)一致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进入商务评审及基准价计算。3.3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1-7)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商务标算术性错误修正方式修正,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2)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费用等有137 大错误,其累计数额超过投标价3%(含3%)的;(投标单位错误额计算方法:根据水利的清标报告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提供的累计错误额,汇总后除以投标总价算出错误率。);3)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最高限价的;5)投标人擅自更改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值、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或单位的。6)投标报价中安全施工费未按浙江水利厅文件(浙水建[2013]81号)规定执行,低于规定费率计取。7)投标报价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为50万元,保险费率按0.5%计入,不得低于2500元。商务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进入有效报价及基准价计算范围。3.4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及有效投标人低于招标人的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且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及商务部分评审均是有效报价范围。最高限价计算:投标时间截止之后,开启商务标之前,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一个下浮率H%。最高限价=(工程预算造价-预留金)(1-H%)+预留金评标基准值C的计算:1)若有效报价数量≥9家时,C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2个最高值和2个最低值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若当9>有效投标报价数量≥5家时,C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若有效投标报价<5家,C为所有通过商务评审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的数值。3)X值在2.0、2.25、2.5、2.75、3.0、3.25、3.5、3.75、4.0中随机抽取确定(在开标会上由招标人代表抽取,并由投标人代表负责监督,投标人代表由投标文件递交表中的最后一家单位担任);4)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3家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效果的,则C为评审区间内的最低投标报价,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①在有效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C对比,计算各投标报价评分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满分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137 计算商务标报价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得分自高到低进行排序。3.5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评分值排名前五名投标人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过程中,有投标人不通过时,需按评分值的高低进行递补,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2)施工组织设计或主要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5)缺少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章节;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7)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或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技术评审结果不影响评标基准值的计算。3.6确定中标候选人经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得分自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应当按此排序推荐商务标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报价偏差值相同时按有效报价较低的排名靠前,若有效报价相同时按递交投标文件先后排序,先递交者排名靠前)。当评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3.7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推荐商务标报价得分最高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137 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符合性审查、技术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和预备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6)其他建议。评标结果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4定标4.1定标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4.2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定标结果报招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4.3定标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查询。4.4按浙政发(2009)2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把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4.5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137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合同条款。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前言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1.1.2.6监理人:。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包括评标过程的澄清文件、补充协议、合同谈判纪要);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清单说明);9)投标辅助资料;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137 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国营文成县叶胜林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或)欲获得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目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定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11)批准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安全负责人)的更换。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承包人4.1承包人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137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临时工程和设施,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须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发包人。如是可回收材料,则折价计算费用。(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14天内为本工程实施设立现场项目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正常运营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2)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包括民房、滩涂养殖、网箱养殖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当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不能按预订计划完成工程进度时,监理人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承包人实施的部分工程调整给其他承包人组织实施,并扣除相应费用。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4.1.5.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利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者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政策处理,以承包人为主,发包人协助。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4.1.10其他义务4.1.10.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3天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4.1.10.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4.1.10.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4.1.10.5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4.1.10.613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涉及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程完成为止。4.1.10.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4.1.10.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施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部或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增加4.1.10.1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a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的安全员;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检查员的签字记录;e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f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g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137 h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增加4.1.10.12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3天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a安全保卫制度;b施工安全制度;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d环境卫生制度;e防火、防爆制度;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g农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h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以下条款:4.5.5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每少一天罚款2000元。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推荐并经发包人评审同意的人选指派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自行退出工地,并承担一切损失。项目负责人中途易人,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若承包人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则承包人必须支付合同价1%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承包人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则承包人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若发包人认为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且承包人须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连续2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4.6.5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天数应不少于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质量员(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安全负责人)每月在工地天数应不少于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例外)。4.6.6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驻工地时间等考核(1)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季平均每月驻工地不得少于22天,每人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严禁同时缺勤,如果同时缺勤,每一天每人扣违约金3000元,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除外。137 (2)质检员、安全员和施工员每季平均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以上,必须报监理人同意。(4)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若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更换后的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条件若与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相应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并不能免除3.13.4款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且每更换一次技术负责人,承包人需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5)违约金每季度算一次,从工程进度款中索扣(税后)。如工程进度款不足,则直接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6)到场率考核: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制定的考勤制度,服从监理人的考勤。考核结果每月的25日作为工程进度款申请单附件报发包人,并在工程进度款中索扣违约金。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作不定时核查,以掌握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3承包人提供的电力、用水、防台的要求(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生产和生活用水,输送方式和价格,所发生的费用应视为已全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的供应与分配作出配置。承包人应从工程实际需要,根据工地条件及自身设备情况确定从陆上电力主干线接入施工用电或配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案,确保施工用电。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联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3)本项目工程所在区域受台风、季风影响频繁。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抗台、防风、防汛、海上抢险、工程防护、避潮汛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季风和台风及潮流对施工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预案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和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7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无。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2施工测量增加8.2.3款8.2.3原始基面的移交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面测量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资料后,应在28天内进行复核并提交确认报告。如承包人在进行基面测量复核过程中,发现疑义,可邀请发包人和监理人联合进行测量并核签。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施工图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文明工地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文明施工工地。10进度计划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内容更改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⑴重大设计变更对关键项目工期造成影响的。⑵增加合同中关键路线上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的。⑶因发包人政策处理工作没到位而引起的停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13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是指:(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7℃以上;(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10℃以下;(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8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10级;(4)暴雪天气: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5)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2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6)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7)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8)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9)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承包人应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工程,若延期一天罚款人民币500元/天,以此类推,但其最终的累计罚款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率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率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137 14验收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钢筋等。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和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本款增加: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2)~(4)项的改变按15.5款处理,且不构成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15.4.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的,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及出现新增工程量时,施工单位无条件接受变更。变更项目的单价编制采用招标时编制的定额价(开标时公布)的取费标准、编制原则、定额同口径组价,再将此价格下浮X【X=(最高限价-中标价)/最高限价,均不包括暂列金额】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组价时应优先采用投标书中的材料预算价,变更项目中出现的新材料价格参考采购当月的《文成县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计算,都缺项时参考市场采购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材料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137 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10%,分二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履约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6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人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3(1)增加:工程进度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的85%进行支付,其余15%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价后,再支付工程款的10%,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完后一个月内结清。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4)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发包人、监理人审核月进度工程量的85%支付,10%在工程完工时支付,剩余部分扣除保留金(质量保证金)后在竣工验收结算经财政审计审批后按规定支付,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竣工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137 本款增加:17.5.3工程价款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和审计部门的审计。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王荣伟;政府验收包括:文成县水利局、文成县财政局等。验收条件为:,验收程序为:。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37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为1年(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所投的保险。保险费率:不低于3‰保险期限:开工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发包人在接到保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最高不超过投标报价)。20.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度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所列金额投保。20.5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137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个月。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_日年月_日137 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_月_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37 附件三:工程廉政责任书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137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137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137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37 第5章工程量清单另附137 第二卷第6章图纸另附。137 第三卷137 第7章技术条款1一般规定1.1说明1.1.1工程概况该项目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日照1774.4小时,年平均气温在15.7℃左右,元月最低气温零下2℃,七月最高气温37℃,全年无霜期为272天,年均降水1860毫米,较为丰沛,年内雨量分配不均匀,降水都集中在3~10月份,主要为春雨、梅雨和台风雨,且年季变化大。该小流域集雨面积约5.13平方千米,主流长约5.62千米,平均坡降10.30‰。该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较为丰富。地表水主要依赖于自然降雨,降水除蒸发消耗、植物吸收、渗入地下外,形成地表径流,多年平均径流深为1300mm,年平均陆面蒸发量为600mm,干旱指数为0.48。由于降水多集中在汛期,流域内缺少蓄水工程,为减少洪涝灾害,多以排为主,利用甚少。地下水主要为红层孔隙裂隙水,入渗系数0.04-0.06,靠良好的水源涵养植被,使地下水常年不断,流量一般为0.05~0.2升每秒,成为该小流域的主要水源之一,所以小流域旱季水量稳定,水质较好,适宜农业灌溉和人畜饮用。项目区四面环山,为典型丘陵山区地貌,大片耕地集中在村两岸,形成峡谷平地,平地内地势平缓,周围山高坡陡,地形复杂,山坡坡度大多在25°以上。耕地为黑壤土,土层较厚,适于种植;园地为黄棕壤土,山地土层较薄,山坡部分岩石裸露,为侵入岩和次火山岩;小流域河床基岩基本出露。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有关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情况分述如下:1)气象文成位于浙江省南部山区,温州市西南部,飞云江中上游,文成县境属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为14℃-18.5℃,最热月份7月,平均气温28.2℃,极端高度40.8℃,最冷月份1月,平均气温28.2℃,极端低稳零下4.7℃。常年无霜期285天。年降雨量1884.7毫米。南田、百丈景区和石垟、叶胜森林公园夏季平均温度15℃。137 1.1.3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项目位于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村,对外交通陆运主要利用镇、村中的道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2)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无。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对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林区河道进行治理,新建防洪堤一座,总长266.28米,新建拦水坝两座。本合同计划于2016年8月开工,全部工程于2017年1月完工,施工总工期4个月。承包人应完成的永久工程项目包括:河道治理、新建提防、新建拦水坝。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包括:1)施工道路,由承包人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2)施工用水系统;3)施工用电系统;4)料场开采与加工系统;5)临时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6)施工场地使用完的拆除与恢复;7)其他临时设施。1.2.2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发包人负责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及施工场地的征用,按双方协商的时间提供承包人使用。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节第1.3.2款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7 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款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节第1.4.2~1.4.5款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137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节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137 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14天前、每季度末的7天前和每月末的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科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137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节第1.4.3款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柴油、火工材料、排水板、土工布、碎石料、回填料、施工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137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37 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9验收1.9.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节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阶段验收本工程不需要阶段验收。137 1.9.3工程完工验收(1)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完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完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工程完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完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节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137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14年8月,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节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137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节《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凭保险单及发票支付,但最高不超过承包人投标时列报相应保险费的总额。(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节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7 2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施工排水、砂石料开采加工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  ⑴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⑵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节第2.4~2.15条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节第2.4条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⑷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5~2.9条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⑸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10~2.14条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开采加工系统、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⑹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15条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款,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节第2.4~2.15条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⑴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⑵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⑶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⑷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  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⑵《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137 2.2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码头、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  ⑴施工用电可就近采用电网电(电网接入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电网接入所必须的设备及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施工用电由承包人根据当地情况,并考虑价格风险因素自行确定电价,由承包人与当地供电部门结算(包括线损等),在合同实施期内不作调整。同时,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  ⑵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⑶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2.6施工供水  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⑵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137 ⑶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⑷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  ⑴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码头、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⑵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现场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⑵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或自行外购解决)。(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137 2.10.2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发包人不提供砂石料。2.10.3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的选择、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场采购计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料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2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  ⑴137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⑵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⑵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6.2现场试验  ⑴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其他临时工程项目的总价支付。  ⑵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⑶现场生产性试验137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  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⑵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⑶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8施工通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1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2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37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文明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监控及施工安全的防控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本规程》(SL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3.2款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积极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创建标化工地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13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节第3.2.1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3.2文明施工措施3.2.1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节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文明、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档、彩条布围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现场地面整治及创建标化工地的措施计划等。3.2.2六牌一图(1)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文明、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应设在项目部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3.2.3现场标牌(1)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地,规格建议为宽120厘米,高90厘米。137 (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2.4围护设施(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3.3施工安全措施3.3.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节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3.3.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3.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人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3.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3.5照明安全137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3.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3.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3.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3.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3.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137 3.3.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3.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4应急救援措施3.4.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4.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4.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137 3.5计量和支付承包人按本节第3.2款、第3.3款、第3.4款要求进行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安全施工费用总价形式专项列报。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137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l)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137 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援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砂石料开采加工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2)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3)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砂石料加工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6)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37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13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检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137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节第4.2~4.5条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节“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137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5土方明挖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合沙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5.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137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5.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5.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5.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137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5.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款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5.3土方开挖5.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5.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5.3.3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5.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5.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5.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5.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5.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137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5.4施工期临时排水5.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5.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5.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5.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5.5.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137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5.5.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5.6检查和验收5.6.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5.6.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项第(1)目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目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5.6.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7 5.7计量和支付(1)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承包人完成本章第5.2.1项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地基及基础工程6.1—般规定6.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桩等基础工程。6.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6.1.3主要提交件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37 (1)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2)预制桩:1)预制桩制作和施工场地布置图;2)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3)预制桩的运输、定位和施工工艺;4)主要机械设备选择;;5)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6.1.4引用标准(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7)《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9)《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6.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6.2.1一般要求(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137 (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6.2.2混凝土灌注桩施工(1)材料: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2节的规定。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3节的有关规定。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2.5条的规定。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钢号应选用I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2)泥浆制备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3.1和6.3.2条的规定。(3)钻孔与沉管施工:l)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3.4~6.3.8条的有关规定;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5节有关规定;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5.7~6.5.10条有关规定。(4)冲击成孔与清孔冲击成孔与清孔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3.13~6.3.17条的有关规定。(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137 2008)第6.3.27~6.3.30条的有关规定。(7)沉管起拔: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应先灌注部分混凝土至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6.2.3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将其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l)灌注桩桩位的检查;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6.4-1和表5.6.4-2规定。6.2.4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l)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137 (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6.3混凝土预制桩6.3.1一般要求(1)混凝土预制桩的预制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设沉淀池、排水沟渠等设施。混凝土预制桩制作完成后,作为隔离桩使用的塑料薄膜、油毡等,不得随意丢弃,应收集并集中进行处理。(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合适的成桩施工机具设备。(3)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6.3.2预制桩制作(l)制桩模板宜采用钢模板,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应平整,尺寸应准确。(2)预制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1.4条的有关规定。(3)锤击预制桩的骨料粒径宜为5~40mm。(4)混凝土预制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制作允许偏差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1.10条的有关规定。6.3.3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2节的有关规定。6.3.4预制桩的接桩预制桩的接桩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3节的有关规定。6.3.5锤击沉桩锤击沉桩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节的有关规定。6.3.6静压沉桩静压沉桩应遵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节的有关规定。6.3.7质量检查和验收静力压桩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2节的有关规定。137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3节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4节的有关规定。6.3.8完工验收混凝土预制桩基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l)预制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2)预制桩基工程材料、钢筋骨架试验成果报告;(3)预制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6.4计量和支付6.4.1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钻孔灌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试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造孔、清孔、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和、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6.4.2预制桩(1)预制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地质复勘、检验试验、预制桩制作、运输、清基、修建施工平台等工作和操作损耗等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预制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137 7土石方填筑工程7.1一般规定7.1.1应用范围(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护岸回填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回填料开采、堆放、运输、填筑及碾压等。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回填区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4)土石回填完成后,采用推土机、铲运机进行整平。(5)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7.1.3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_14_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回填区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137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_14_天,承包人应根据本节第13.2款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节13.3款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7.1.4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2012);(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551—2012)。7.2料源要求7.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2013第8.2.3条的规定。7.2.2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2)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7 7.3填筑现场试验7.3.1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项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7.3.2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7.3.3垫层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7.4填筑合理用料7.4.1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7.4.2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137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7.5堤防工程施工7.5.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3章的规定。7.5.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9章的规定。7.5.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7.6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7.6.1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7.6.2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7.6.3拼接137 (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第5.6.2-5.6.5条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7.6.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137 (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7.6.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7.7质量检查和验收7.7.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7.7.2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1)堤防工程填筑质量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项的规定。(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2014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7.7.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225—1998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7.7.4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37 (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现场试验成果;(3)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8计量和支付7.8.1堤体填筑(1)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土方填筑应计入设计(永久)沉降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7.8.2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工程8.1一般规定8.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137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模板、钢模板等。8.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8.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8.1.4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5—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13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T50146—2014);(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士用钢纹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7);(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8.2混凝土生产8.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8.2.2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37 8.2.3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前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8.2.4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的规定。8.3模板8.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5章的有关规定。8.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37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8.0.9条的规定。8.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8.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9.0.1条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137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8.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8.4钢筋8.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8.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5.2节、第5.3规定。137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7章的规定。8.4.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8.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款的规定执行。8.5.1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8.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137 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8.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8.5.4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137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8.5.5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8.5.6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项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项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37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6预制混凝土8.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款、第14.5款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3款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款的有关规定。8.6.2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水工混泥土施工技术》(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137 (4)预制混凝上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8.6.3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____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8.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8.6.5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款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8.7计量和支付8.7.1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使用构成永久结构的预制砼模板时,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8.7.2钢筋及锚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7 8.7.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7.4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7 9砌体工程9.1一般规定9.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永久生活建筑、挡墙、护坡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9.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9.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9.1.4引用标准137 (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11);(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10)《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DB13(J)/T46-2004);(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9.2石砌体工程9.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项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9.2.2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137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9.2.3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7章的规定。9.2.4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9.3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7 第四卷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37 文成县叶胜林场胜坑河道治理工程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137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投标诚信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另递交一份)四、授权委托书(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另递交一份)五、投标保证金六、工程量清单(1)投标总价;(2)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3)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6)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7)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8)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9)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10)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1)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12)单价计算表;(13)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七、施工组织设计八、项目管理机构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原件的复印件十一、其他材料13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120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负责人为。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子信箱: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37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2工期1.1.4.3个月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4分包4.35投标有效期/…………………………………………137 二、投标诚信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1、拟派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程。2、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本地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结果为准)。3、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日期为准)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4、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人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37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37 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应在本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137 五、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已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或风险担保金的,我方承担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137 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合同编号:(招标项目合同号)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水利造价师(或浙江省水利造价员)及注册证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137 投标总价工程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编制时间:137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合计注:不允许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增加优惠一栏,优惠应优惠在单价中(或如有优惠,应说明优惠方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37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37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37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37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37 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单价组合137 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备注137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元)材料补差备注137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补差人工(工日)汽油(kg)柴油(kg)电(度)风(m3)水(t)煤(kg)木柴(kg)小计(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137 单价计算表单价序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施工措施定额单位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直接工程费小计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人工补差材料补差税金合计单价137 七、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等。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称备注1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2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3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4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工程质量管理方案6安全生产管理方案7防汛度汛8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9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0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1有关施工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人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人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人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13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件一:拟投人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37 附件二:拟投人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生产能力用途备注137 附件三:拟投人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人劳动力情况137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37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37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137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13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137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人)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人)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人)账号技工(人)最近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经营范围年年年年年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37 (二)近年财务状况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项目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137 (三)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年指2012年08月01日至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提供。137 (四)资格审查自审表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1企业部分2项目管理机构部分137 十、原件的复印件⑴需要提交的原件清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⑵投标人须将上述原件的复印件及其它认为必须的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139 十一、其他材料(1)承诺书(2)其他材料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