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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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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邀标文件邀标人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二O一七年十月5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1.2工程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境内。1.3工程规模:约50万元。1.4工程内容: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暂定工程量及范围适当调整的权利。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质量要求: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7工期要求:20日历天,具体日期服从招标人建设工期要求。2、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2.1本工程招标方式:邀请招标2.2本招标工程共一个标段,具体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施工,具体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暂定工程量及范围适当调整的权利。3、资金来源3.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国有资金,其中,政府资金100%,私有资金0%,其他0%。3.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4、投标人资格要求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5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且非法定代表人,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须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投诉人或被反映人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4.3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委托代理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如开标日期为2016年12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6年6-11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上述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注:外市区投标企业也可提供印有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和参保缴费证明查询途径。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资料,但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5、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注册成立分公司,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6、本工程邀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7、投标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处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5、资格审查方式5.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确定投标人。6、投标有效期6.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5 7、投标保证金7.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用信封密封好带至开标现场,交给工作人员核验。7.2非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予以退还;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8、邀标文件下载8.1本项目不需报名,请具备主要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http://www.jsyccnxq.gov.cn/)网站下方进入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清单、图纸等资料。9、现场踏勘9.1现场踏勘时间:2017年11月5日17:00时前。9.2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9.3现场踏勘的要求:投标人均应自行到工地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施工场地布置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程承包价格的情况,并将本工程可预见的相关费用(包括地方矛盾、赶工措施、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克服雨季施工费用、房屋拆除、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延误工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可预见费用包干使用。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够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所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人均不负责任。而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程实施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9.4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报价方式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报价,详见通用条款第5.1款。5 11、招标控制价11.1本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为49.6万元(清淤7元/m³,刷坡4.5元/m)。11.2邀标人将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12、评标办法和评标规则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推荐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具体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详见本邀标文件第四部分。13、定标办法本工程由邀标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定标办法详见本邀标文件第四部分。14、投标文件的编制14.1本次招标投标文件分为一、二号共二个标书,标书的详细编制要求请参见通用条款第7条中的相关内容。15、投标文件递交15.1截止时间:2017年11月6日9:00时止。15.2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317室(新龙广场D1楼)。16、开标16.1时间:2017年11月6日9:00时。16.2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317室(新龙广场D1楼)。16.3本项目邀标人要求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均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17、本邀标文件提供以下第17.1-17.5项附件:5 17.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式; 17.2授权委托书样式;17.3投标承诺书样式;17.4标书封面样式;17.5工程量清单;5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工程现场条件1.1基本具备开工条件。邀标人要求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均应到工程实施现场进行踏勘。完善施工用接水、接电及场内外运输、通行所需的条件等由各投标人自行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要求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自行考虑。2、投标费用2.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邀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邀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3.1投标人应认真检查邀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在领取邀标文件后一日内向代理公司索取,否则责任自负。3.2投标人在收到邀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邀标人提出,如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疑问或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的,则视为该投标人无疑问。3.3投标人对邀标人提供的邀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邀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邀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邀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4、投标报价 4.1投标报价应是投标人在承诺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内为完成邀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招标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其他费用、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地方矛盾协调等全部费用的价格体现。5 4.2除非邀标人对邀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邀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后,邀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4.3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投标报价应根据邀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4.4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4.5投标报价编制时要求各投标人不得改变下列不可竞争费用的项目及费率。4.6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并且精确到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注:投标人自行现场勘察,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到清苗补偿以及所有地方矛盾等相关费用投标单位需自行考虑并纳入到投标报价当中,结算时按投标单价为准不作调整。投标人报价含周边环境清洁费用(含扬尘洒水)和恢复费用,如发现投标人将淤土或垃圾偷倒在城南范围内,招标人将不但要求投标人将偷倒淤土或垃圾重新运出城南,并恢复偷倒处原状,且对投标人处以偷倒土方金额的三倍罚款。5、投标报价方式5.1固定单价报价。本工程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5 ,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邀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基础填报相应的单价并计算合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和邀标人对工期、质量等的要求,并计入综合单价,中标后竣工结算时除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6、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6.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人应根据邀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的单项均需计算并填写综合单价、合价。投标人对邀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异议(包括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疑问),应在收到邀标文件后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疑问送达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邀标人提出。各投标人不得对邀标人答疑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定额、暂估材料的单价等进行调整。对施工中发生的所有措施费及可预见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计入总价。6.1.1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拟建工程项目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确定。措施项目费(是指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应根据2014年《费用定额》另外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除合同约定外,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可调整。7、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邀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未按邀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7.1投标文件分为一号(商务标)、二号(资信材料)2个标书。本次招标应编制的投标文件请参见投标须知第14条。5 除电子标书和原件外,其余所有文本标书(一号标书、二号标书)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二号标书中采用“资格后审”的,还须提供项目组人员情况审查评审用的原件材料一份,原件材料不必装订,直接放入二号标书的封袋内即可。7.2一号标书应包括的内容(含但不限于):7.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2.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7.2.3投标承诺书(允许另附一个详细说明);7.2.4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格式),投标报价单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其格式不得作任何改变。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格式)中的项目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备注等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作任何更改变动,否则一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如果投标人认为清单内容有误或遗漏,只能通过答疑的方式由招标人统一修改更正。(附U盘)上述材料均须合订成册。7.3二号标书应包括的内容(但不限于):7.3.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3.2投标人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7.3.3 投标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3.4 投标项目负责人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3.5 投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及复印件;7.3.6符合公告文件要求的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7.3.7邀标文件规定须审查的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由于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7.3.1、7.3.3~7.3.6款必须提供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引起的资格审查不通过责任自负。上述材料复印件均应装订成册,原件直接装入封袋内密封递交。7.4 其它要求:7.4.1邀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应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拓展。5 7.4.2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黑字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7.4.3一号标书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其余投标文件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或签署)。8、投标有效期8.1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有效。8.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邀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9、投标保证金退还9.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以银行转帐或电汇的方式退还至投标人的法人基本帐户。9.2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退还,非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开出后退还。9.2.1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9.2.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9.2.3 中标人未能在邀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9.2.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9.2.5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串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9.2.6中标项目负责人被反映或投诉有在建工程,并经查属实的。1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5 10.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为一号标书、二号标书共2个标书。其中一号标书、二号标书正副本封面须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印(或签署)后密封;一号标书、二号标书应分别装入一号标书封袋、二号标书封袋(封袋大小、数量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标书号。10.2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封袋后都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章。10.3投标文件应标明“正本”或“副本”标志,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标明“正本”或“副本”标志,出现投标文件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1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必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之内,规定的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邀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封存,未按邀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1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邀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装订、密封和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13、开标、评标、定标13.1开标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时,由邀标人核验必须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的身份。开标由邀标人主持,并由投标人代表或邀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有效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请投标人授权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 13.2评标由邀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邀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根据评标办法约定的数量推荐标明顺序的中标候选人。13.3邀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13.4投标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14、评标办法14.1本工程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详见第四部分)。15、废标条款:15.1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名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15.2未按邀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5.3未按邀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5.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邀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15.5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原件而未提供的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15.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邀标文件要求的;15.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邀标文件规定期限的;15.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15.9投标报价超过邀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5 15.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情况的;15.11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邀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的;15.12改变邀标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或暂估价或不可竞争费用的;15.13未按邀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电子投标文件不规范导致电子评标无法进行,严重影响评委评审的;15.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邀标文件要求的;15.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邀标文件要求或邀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的;15.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5.17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15.1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15.19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或本工程邀标文件约定的其它废标情形。凡本邀标文件未明确标明废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邀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凡本邀标文件未明确列出项目及费率的不可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16、投标文件的澄清1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但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6.25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署或加盖印章,签署或加盖印章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17、开、评标秩序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价过程中,投标人违反规定滞留在开标、评标场所、扰乱秩序、影响工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邀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18、授予合同18.1邀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邀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9、其他19.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附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料(如有)。如在处罚期内被限制投标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中标的,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邀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19.2投标须知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通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19.3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19.4本邀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邀标人所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5 1、招标方式1.1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2、投标报价文件编制的依据及要求2.1投标报价范围: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的施工。2.2投标报价文件编制的依据及要求:2.2.1邀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2.2.2招标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3、工期3.1本工程合同工期要求为20日历天,合同工期以中标方投标时承诺工期为准。中标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邀标人将按投标人在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节点工期进行验收,如因中标方原因延误工期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第三次按本专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连续第四次节点工期不满足要求的,邀标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力量进场进行抢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并按3.4条罚款。3.2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应在接到开标通知后三日内与发包人草签施工合同,同时做好开工前准备。开工日期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经邀标人确定的开工令为准。3.35 中标后,中标方应重新编制详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方批准。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施工工程统计表和下个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中标方严格按照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工程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中标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因中标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中标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中标方应当按照开工令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中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4投标人中标后3日内应提交满足邀标文件工期要求且经监理、邀标人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表,并以此作为合同工期履约条款的依据,邀标人将严格对照进度计划表的工期安排督促工程建设,并明确:①中标人将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发生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表约定的节点工期建设,将在限期内整改,赶工到位,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同时接受邀标人以每次5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②在限期未完成的邀标人将直接委托第三方代为赶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接受邀标人以每次10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③拒绝执行上述条款的,建设单位有权清退中标单位,已完工作量不予结算,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有中标单位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工程结算价),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延期一日以人民币2000元计。3.5中标人必须克服任何不利条件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量,如在合同工期内不能完成全部工程量,邀标人将给予中标人该工程竣工结算(政府审定的费用)2%的处罚。4、质量4.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合同质量目标按中标方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为准。如果本工程中标方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中标方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目标。4.2非邀标人原因,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4.35 质量管理:中标人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组织施工,接受邀标人、监理单位的检查。若发生工序、检验批等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邀标人以每次2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发生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邀标人以每次5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发生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邀标人以每次10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另外中标人在执行上述要求的同时,并不免除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继续履行其他合同条款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工期、造价不给予补偿。若未按照邀标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邀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拒不整改的邀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按照70%结算。路面沥青、水稳基层的施工,需经邀标人考察同意使用后方可进场施工。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科学安排施工计划,因此延误工期投标人负全部责任。4.4中标人须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分析报告等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邀标人最终将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对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部位须按相关规定要求报市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出具合格的质量监督证明,否则邀标人不予认可。4.5工程质量应达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中标人应认真按照所有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邀标人、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施工,中标人施工现场应配有压实度、灰剂量、试块标养室等现场检测设备和人员,如没有,则由邀标人在2%质量考核基金中扣款购买齐全。除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邀标人或其代表以及邀标人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还可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建设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人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邀标人及邀标人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有权派出代表对本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跟踪,并参加定期的进度、质量会议,遇有问题应书面向中标人提出。前述监督、检查等以不影响工程施工为前提。确保本工程的质量达到及优于本工程所要求的质量目标,邀标人将确定一质量检测单位对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江苏省及盐城市的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检测,中标人应承诺予以配合。按国家规范检测,中标人相关自检、检测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5、材料设备供应5 5.1本工程所有建筑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组织采购。凡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中标人应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及邀标文件的约定采购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并向邀标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如不符合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中标人应按邀标人要求的时间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若已使用,由中标人负责整改处理,确保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因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2各投标单位所选用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材料符合相关安全、环保等要求。投标单位应按本邀标文件附表《主要材料邀标人推荐品牌一览表》中要求的品牌范围内选用质量最好的材料进行投标,投标时请各投标单位充分考虑相关风险。中标人进场后需向邀标人提供主要材料的样品、型号,供邀标人比较选择确定,以保证选用质优价好的材料用于本项目,同时防止出现以劣充优,以次充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请各投标单位在主材报价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实际情况予以报价。5.3对本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方式,邀标人可采用甲供或甲控方式。其中甲控的设备材料达招标限额的,邀标人可以单独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与中标人一起联合组织公开招标,重新确定设备材料的单价;对限额以下的甲控设备材料,可由邀标人与中标人一起或邀标人单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邀标人对上述材料所确定的采购方式。5.4采用甲供的材料、设备,中标人应提前5天向邀标人提供所需材料、设备的情况,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邀标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由中标人派人和邀标人共同清点,其材料、设备的质量由中标人把关,如甲供的设备材料发生现场保管的,邀标人须给付甲供设备材料总价款1%的现场保管费用。6、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方式如下:6.1工5 程施工结束并通过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可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税金)的60%付款,项目变更减少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增加工程量变更、签证部分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暂不付款;伍佑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委托中介一审,按审定价的70%支付。6.2余款(留足5%的质保金、扣除违约金等)待审计结束后支付。对未出审计报告但已出具核定单的按核定价的80%付款,核定单出具两年以上仍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可按核定价的90%付款。对已出审计报告的可按审计决算价的95%付款;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清。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6.3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注册成立分公司,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6.4中标单位必须承诺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招标人按上述工程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投标人不得提出停工或工期延长的要求,如提出停工或工期延长的要求,招标人可立即中止合同,清退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如因未支付工程款引起的工程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7.1本工程邀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部分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邀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7.2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全费用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7.3发生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事件时,乙方须在事件发生7日内将变更工程量、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拟增加的经济费用说明原由、计取方式及依据书面报送经造价咨询单位及项目管理或监理方签字认可后、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过期不予认可,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7.45 邀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投标前必须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7.5工程变更签证定价的办法:(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盐城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挂牌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的,则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不作调整。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0.1%的,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符合市场价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如有)作相应调整。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偏离市场价的,其增减幅度15%以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作相应调整,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信息》的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相应的措施费,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零星项目(金额5万元以内)机械台班费,大、小挖机、吊车、点工执行市场价,其他机械执行定额。未尽事宜参照盐南管办【2014】45号文件执行。8、安全、文明施工要求8.1中标人必须确保此工程安全(施工场地内及施工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安全问题,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5 8.2中标人在组织施工时需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保持施工场地整洁、交通畅通。服从邀标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主动协调、解决问题,若在施工期间出现因场地清洁、交通不畅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同时还需接受邀标人每次3000元的罚金。8.2.1中标人须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8.2.2中标人未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邀标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邀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未按要求完成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用。8.2.3中标人未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的,须限期改正到位。中标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邀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代为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邀标人可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8.2.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邀标人部分,竣工结算时携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单,按核准的费率计入总造价,未经核定的一律不予计取。8.2.5安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到位,并接受相关部门不时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于相关部门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中标人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由于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相关部门对于本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不能免除中标人对于项目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中标人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8.2.6文明施工5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施工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现场围护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污染道路和环境。招标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中标人的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由于中标人疏于采取文明施工措施所造成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应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的,招标方可从工程款中予以提取。中标人须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竣工验收移交邀标人前,中标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的项目,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中标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中标人施工时,不得对已建道路进行破坏和污染,同时中标人必须对自己施工的各分项工程在合同期间进行保洁管理和安全维护。如导致道路破坏或破损,承包人必须及时修整完好,同时发包人有权按实际恢复工程造价的2倍罚款。9、中标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9.1中标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应按邀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工程师和邀标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工程师和邀标人要求提前35天向邀标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邀标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5 9.2本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到货时,应由邀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邀标人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中标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购买发票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9.3中标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9.4如果邀标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需由发包人采购或进行调整,邀标人应提前通知中标人,或于中标人提交订货书面报告后3天内通知中标人。有关调整变更项目的价款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相应部分扣除。9.5中标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9.6中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等标准要求。10.工程验收10.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中标方应及时向邀标人申请验收,邀标人应当对中标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1)个月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邀标人认为该工程存在缺陷的可书面通知中标方予以纠正,中标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予以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10.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本项目工程竣工后,相关政府部门将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中标人应承诺予以配合。10.3工程质量责任本工程实行质量终生负责制,中标人应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向招标方承担法律责任;邀标人未就竣工验收提出异议并不解除中标人对本工程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1保修5 11.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金的支付、返还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双方约定执行。11.2保修金的提取在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返修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怠于履行该项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保修,所需费用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提取,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补足,但发包人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承包人。12分包12.1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必须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中标方必须以主体力量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13违约责任13.1发包人或承包人如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其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4其它14.1工程开工时,5 该工程中标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必须天天驻现场。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人员中每少一人参与项目实施,邀标人有权处中标人不少于3万元的处罚,直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中标项目部人员中途如须离开,必须书面申请,未经邀标人同意的,每有一人发生一次上述情况,邀标人有权处每一人不少于5000元处罚,其罚款由邀标人直接从中标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情况发生达3次(含3次)邀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4.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一切地方矛盾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涉。14.3本工程合同签订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现场签字。14.4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工程款汇入企业基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14.5中标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14.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立即中止合同,冻结专户资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发包人使用,其设备租金和材料价值待仲裁机构裁定后,如有剩余,在仲裁生效后7天内支付。①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②自认合同价款比例和时间;③停工或故意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④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⑤要挟发包人给予某种补偿者。14.7中标人施工期间需接受邀标人的管理,合理组织,推进工程建设:①邀标人根据现场进展情况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机械、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中标人自行承担,不服从管理的,邀标人有权处以5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处罚;②中标人应主动与涉及单位做好相互施工配合工作,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若出现相互协调不力、影响施工、相互推诿,需邀标人协调的,每发生一次,邀标人有权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违约罚金。③投标人在中标后须派专人配合邀标人办理相关手续,该人员办理手续期间,服从邀标人工作安排,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中标人未按照邀标人要求办理的,邀标人有权处以5000元的违约处罚。5 14.8中标方应在邀标人确认的完工日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编制竣工决算。14.9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中标人应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要求资料齐全,计算准确,要求与政府审计差距不得超出5%,若中标人的结算与最终审计超出5%,本工程全部审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按照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标准执行。5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至高推荐有排序的3名中标侯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一、招标最低控制价的确定: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K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0%、91%、92%、93%。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二、资格审查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4、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原件;6、符合公告文件要求的养老保险原件。投标人缺少上述原件资料任意一项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三、评标办法(一)符合性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是否存在应予废标的情况。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承诺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条件者予以通过。(二)商务性评审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标书进行商务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且经评审不低于成本。5 2、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3、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最低控制价。4、投标文件未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项目特征描述;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和规费等不能改变的内容(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②规费,③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四、定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对各标段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标明顺序的3名中标候选人,邀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投标人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序。3、对不中标的候选人,邀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五、其它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2、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废标处理。5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 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5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5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2.工程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境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的施工,具体数量及规格等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招标人保留对上述工程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的施工,具体数量及规格等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招标人保留对上述工程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20日历天,具体服从招标人建设要求。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5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5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监察室、财经中心、基建办、招标各执壹份备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5 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承诺书);④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图纸;⑨工程量清单;⑩发包人委托编制的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⑥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有关规定;⑦盐城市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现行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双方按本行业通用规定执行。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5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具体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并协调好相关各方面的关系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用权的职权:/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发包人协调解决的事项。5.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和合同履行。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提供承包人临时设施用地,满足承包人进场的条件要求,开工前3天完成。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及场内外临时道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工作。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2天。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⑹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内办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校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现场签字交接。5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3天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交底。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3天内完成。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双方另行协商。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时明确。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3天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总计划和详细的施工计划及每周计划完成工程量的报表一式三份。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该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价中包干使用。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发包方协助,承包方按规定办理。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实物交接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工程实物交接后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范围内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和保护并承担费用。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等管理工作,承包人责任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 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在开工后三日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三日内确认。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①因发包方责任引起的,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②因发包方材料设备供货原因引起的,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④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工期顺延;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经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9.2合同工期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工期执行,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通过,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后顺延。9.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工期完成(因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原因引起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除外)合同约定范围的所有工程,以总监和发包人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若承包人不能够按期完成合同约定范围的所有工程,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四、质量与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规范要求应该进行中间验收的所有部位。10.2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合同质量目标按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为准。如果本工程承包人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目标。10.3非发包人原因,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10.4质量管理:5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若发生工序、检验批等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发包人以每次2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发生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发包人以每次5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发生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发包人以每次10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另外承包人在执行上述要求的同时,并不免除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继续履行其他合同条款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造价不给予补偿。若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按照70%结算。承包人须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将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等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承包人最终将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对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部位须按相关规定要求报市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出具合格的质量监督证明,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工程质量应达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所有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施工。除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发包人或其代表以及发包人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还可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建设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有权派出代表对本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跟踪,并参加定期的进度、质量会议,遇有问题应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前述监督、检查等以不影响工程施工为前提。确保本工程的质量达到及优于本工程所要求的质量目标,发包人将确定一质量检测单位对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江苏省及盐城市的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检测,承包人应承诺予以配合。按国家规范检测,承包人相关自检、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路面沥青、水稳基层的施工,需经承包人考察同意后使用方可进场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科学安排,因此延误工期承包人负全部责任。5 五、安全施工具体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承包人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第20.1、20.2、21.1、21.2、22.1、22.2执行。承包人必须确保此工程安全(施工场地内及施工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安全问题,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承包人在组织施工时需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保持施工场地整洁、交通畅通。服从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主动协调、解决问题,若在施工期间出现因场地清洁、交通不畅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需接受发包人每次3000元的罚金。(1)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2)承包人未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邀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未按要求完成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用。(3)承包人未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的,须限期改正到位。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代为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发包人部分,竣工结算时携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单,按核准的费率计入总造价,未经核定的一律不予计取。5 (5)安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到位,并接受相关部门不时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于相关部门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由于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部门对于本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于项目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6)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施工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现场围护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承包方的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由于承包人疏于采取文明施工措施所造成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应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的,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予以提取。承包人须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竣工验收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的项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承包人施工时,不得对已建道路进行破坏和污染,同时承包人必须对自己施工的各分项工程在合同期间进行保洁管理和安全维护。承包人施工车辆通行必须服从发包人指定路线通行,违者罚款2000元/车次。如导致道路破坏或破损,承包人必须及时修整完好,同时发包人有权按实际恢复工程造价的2倍罚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5 11.合同价款及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执行中标的综合单价时的基本约定:11.1.1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中标时的综合单价除约定外不予调整(除本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外),工程量按实结算。11.1.2工程实施过程中《其他项目清单》中发包人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确定,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的质量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有关手续和提供相适应的配套工作,按有关规定应收取和增加的费用在投标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中承包人部分中报价,若承包人未在投标价中报价,视为承包人将此项目费用让利给发包人,中标后发包人不另支付此项费用。11.1.3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执行。(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1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本专用条款第18条及合同中其他约定执行。注:投标人须自行进行现场勘察,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到清苗补偿以及地方矛盾等相关费用投标单位需自行考虑并纳入到投标报价当中,结算时按投标单价为准不作调整。投标人报价含周边环境清洁费用(含扬尘洒水)和恢复费用,如发现投标人将淤土或垃圾偷倒在城南范围内,招标人将不但要求投标人将偷倒淤土或垃圾重新运出城南,并恢复偷倒处原状,且对投标人处以偷倒土方金额的三倍罚款。1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13.工程量确认5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在已完工程量计量结束后一周内向工程师提交。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4.1工程施工结束并通过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可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税金)的60%付款,项目变更减少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增加工程量变更、签证部分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暂不付款;伍佑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委托中介一审,按审定价的70%支付。14.2余款(留足5%的质保金、扣除违约金等)待审计结束后支付。对未出审计报告但已出具核定单的按核定价的80%付款,核定单出具两年以上仍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可按核定价的90%付款。对已出审计报告的可按审计决算价的95%付款;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清。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14.3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注册成立分公司,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14.4中标单位必须承诺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招标人按上述工程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投标人不得提出停工或工期延长的要求,如提出停工或工期延长的要求,招标人可立即中止合同,清退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如因未支付工程款引起的工程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七、材料设备供应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价差、价差的规费及税金。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调换或重新购置的经济损失。5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所发生的二次倒运费由发包人承担。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结算时此甲供材料的施工损耗按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中的规定的损耗执行,合理节约归承包人,超额按发包人的采购价在工程款中扣减。甲供材料用量(含损耗)如超出《计价表》中的规定的损耗用量,应从工程总价中扣除,按其超出部分材料用量乘以发包人采购价后扣除。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邀标文件中确定的由发包人甲供(或甲控)的材料外,其它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采购,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邀标文件要求采购,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如不符合质量及相关规定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6.2邀标文件中确定的特种材料由发包人甲供或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采购。甲供或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采购的材料依法组织采购。需发包人依法定质定价的材料,不需公开招标的,须在材料计划进场时间前15天书面告知;需要公开招标的,须在材料计划进场时间前35天书面告知。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事宜,均由承包人承担。16.3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应按邀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3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八、工程变更5 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确定后,承包人按书面文件要求实施。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竣工验收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图。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该项工作将在监理工作交底中明确。17.3、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17.3.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17.3.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申请报告。17.3.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17.3.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审核签字;17.3.5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17.3.6主要材料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17.3.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7.45 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天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质量监督部门人员、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建设局派驻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管委会审计室审计人员(供电管沟需供电部门人员、交通工程需交警部门人员)。17.5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17.6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17.6.1由发包人派驻的现场负责人主持竣工验收;17.6.2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在合同期内的建设质量状况、质量控制情况、资料归档情况;17.6.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①检查工程实体及外观质量;②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③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检查;17.7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结论,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单位盖章;17.8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组将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7.9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验收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但各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各单位公章。18.结算18.1本工程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单价不作调整(但邀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18.2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全费用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18.35 发生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事件时,乙方须在事件发生7日内将变更工程量、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拟增加的经济费用说明原由、计取方式及依据书面报送经造价咨询单位及项目管理或监理方签字认可后、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过期不予认可,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8.4邀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投标前必须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8.5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挂表计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8.6工程变更签证定价的办法:(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盐城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挂牌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的,则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不作调整。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0.1%的,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符合市场价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如有)作相应调整。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偏离市场价的,其增减幅度15%以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作相应调整,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信息》的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相应的措施费,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零星项目(金额5万元以内)机械台班费,大、小挖机、吊车、点工执行市场价,其他机械执行定额。5 未尽事宜参照盐南管办【2014】45号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中标人应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要求资料齐全,计算准确,要求与政府审计差距不得超出5%,若中标人的结算与最终审计超出5%,本工程全部审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按照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标准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能按照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行付款,中标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发包人要求质量确保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若验收不合格者,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及目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承包人还将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施工中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承担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20.争议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办事处)仲裁;5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定时、不定时的对工程进行巡查,及时更换、维修破损的设施,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更换、维修破损的设施而发生的因为缺陷所造成的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对缺陷问题限期修复,如承包人不能及时修复,发包人可指定单位修复,直接扣罚相关费用,并处以2倍罚款,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未接到通知,不排除其应承担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但未履行工程移交手续,一切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十二.工程移交验收1、进行工程移交验收的条件:(1)缺陷责任期满后在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工程移交报告;(2)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收,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复查,并已提出工程移交评估报告;2、发包人收到工程移交验收报告15天内组织工程移交验收,参加工程移交验收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城乡建设局派驻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管委会审计室审计人员。3、工程移交验收标准:工程移交验收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4、工程移交验收程序及内容:(1)由发包人派驻的现场负责人主持移交验收;5 (1)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建设质量状况、工程养护、维修情况;(2)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①检查工程实体及外观质量;②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③资料核查;1、对工程移交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工程移交综合验收结论,填写《工程移交验收证书》,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单位盖章;2、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组将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工程移交验收;3、当在工程移交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验收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工程移交验收证书》,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但各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组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各单位公章;4、当工程移交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工程移交验收。十三.其他21.工程分包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必须统一进入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承包人必须以主体力量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并接受发包人考核。分包施工单位为:经发包人同意的合格的分包商。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2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5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2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3.保险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按以下第(2)种方式执行:⑴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⑵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4.担保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但保金额及方式为:/⑷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25.合同份数25.1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监察室、财经中心、基建办、招标各执壹份备案。26.补充条款26.1该工程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参与工程实施。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人员中每少一人参与项目实施,发包人有权处发包人不少于3万元的处罚,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中标项目部人员中途如须离开,必须书面申请,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每有一人发生一次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处每一人不少于0.5万元处罚。5 其罚款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情况发生达3次(含3次)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26.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一切地方矛盾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方无涉。26.3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工程款汇入企业基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26.4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工程负责人,并按投标文件要求明确现场管理机构。26.5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26.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立即中止合同,冻结专户资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发包人使用,其设备租金和材料价值待仲裁机构裁定后,如有剩余,在仲裁生效后7天内支付。①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②自认合同价款比例和时间;③停工或故意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④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⑤要挟发包人给予某种补偿者。26.7承包人施工期间需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合理组织,推进工程建设:26.7.1发包人根据现场进展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不服从管理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处罚;26.7.2承包人应主动与涉及单位做好相互施工配合工作,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若出现相互协调不力、影响施工、相互推诿,需发包人协调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违约罚金。26.7.35 承包人在中标后须派专人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该人员办理手续期间,服从发包人工作安排,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的违约处罚。26.8承包人投标时通过工地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总承包费、风险费、材料损耗、劳务等施工措施增加费、料场用地的占用布置费用、各项矛盾(含地方矛盾)协调、赶工措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场地清洁整理费用、克服雨天影响(含雨天覆盖)正常施工措施费,以及承包人运输、便道、用水、用电及周边所发生的费用投标时已考虑在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发包人不另增加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现场施工围栏、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便道、便桥、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用等,上述所有列出及未列出但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项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均包干使用,结算时投标文件中列出所有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不再调整。26.9承包人工作,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十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施工工程统计表和下个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5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的项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7、承包人在中标后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派专人负责工程所有相关资料的填写、审签、完善工作,服从发包人检查的需要,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28、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发包人可根据现场考核制度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如未达到发包人要求或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该工程的本期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不付或缓付、少付,并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包括通报和罚款,罚款金额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罚。29、该工程不允许挂靠、转包或分包现象。若发现,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资格;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此现象,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方无条件退场;或在工程结束后发现此现象,发包人只支付工程审计款的70%。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中标人应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要求资料齐全,计算准确,要求与政府审计差距不得超出5%,若中标人的结算与最终审计超出5%,本工程全部审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按照苏价服【2014】383标准执行。31.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确定。5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伍佑街道境内实施取水口范围内河道清淤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5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5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 邀标文件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日期:年月日授权委托书5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须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于此。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投标承诺书5 (邀标人):1、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的邀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贵方邀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后,决定无保留地接受邀标文件所有条款,愿以人民币总价(大写)元(小写)元(其中清淤元/m³,刷坡元/m)承包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立即开工,并确保在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项目。3、本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我方保证本工程质量目标为。4、本次投标,我方将派出(项目负责人姓名)作为本工程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我方承诺: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用于评审的所有证书、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方除无条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自愿放弃自本项目投标之日起六个月在盐城市区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资格。7、我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盐城市现行各项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如有违反,我方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8、你方的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日期:年月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