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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一八年三月22
第一章 投标须知1、工程综合说明1.1工程名称: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1.2建设单位: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3工程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境内。1.4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约70万元。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质量标准:合格。1.7要求工期:30日历天,具体服从招标人建设要求。2、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2.1本工程招标方式:邀请招标。2.2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本招标工程为一个标段;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的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对招标范围内工程量适当调整的权利。3、资金来源3.1本工程资金来源:自筹100%,已落实。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2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具有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投标时须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投诉人或被反映人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22
4.3投标人须保证委托代理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如开标日期为2017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7年1-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上述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注:外市区投标企业也可提供印有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和参保缴费证明查询途径。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资料,但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4.4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开票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4.5本次招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6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处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5、资格审查方式5.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法采用“资格后审”办法。6、投标有效期6.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7、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7.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元,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方式。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汇出(以投标人汇出资金的银行日期为准,且保证金汇出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收款人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盐城市中行城南支行,开户行账号:540458224529。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各投标人将银行汇票原件、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2
带至开标现场交工作人员核验,未按上述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基本账户许可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注:投标人如未按文件约定提供银行汇票的,直接将保证金汇入招标人账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7.2本工程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并经招标人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7.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撤销投标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的。8、招标文件发售本项目不需报名,请具备主要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http://www.jsyccnxq.gov.cn/)网站下方进入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清单等资料。本招标文件工本费为人民币500元/份,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售后不退。9、招标文件的澄清9.1疑问送达时间:2018年3月20日12:00前。9.2疑问送达地点: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3答疑文件领取:盐城市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http://cgzb.jsyccnxq.gov.cn/)自行下载。9.4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后,须认真研究,及时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实际施工中存在的矛盾提出疑义,若逾期不提的,招标人有权认为投标人已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作出认可。10、现场踏勘10.1现场踏勘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2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境内。10.3现场踏勘的要求:投标人须到现场实际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场地平整、除草、建筑物、道路的保护、22
城管、交警、施工场地布置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将本工程可预见的相关费用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中标价中并包干使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够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10.4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投标报价方式11.1本工程报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报单价和总价。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除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调整工程内容外,一律不调整中标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工程量,投标人在计算综合单价时应充分考虑各分摊费用。12、招标控制价12.1本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为70万元。12.2招标人将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12.3本参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15)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并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确定工程预算价并报价。13、评标办法13.1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推荐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具体评标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14、定标办法14.1本工程由招标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定标办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15、投标文件的递交22
15.1截止时间:2018年3月21日9:30时(北京时间)。15.2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317室(新龙广场D1楼)。16、开标16.1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6.2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6.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议,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书处理。17、本招标文件提供以下第1-6项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式; 2)、授权委托书样式;3)、投标承诺书样式;4)、一号、二号标书封面样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如有)。22
第二章通用条款1、工程概况及现场条件1.1工程概况:见投标须知。1.2现场条件:现场已基本具备开工条件。完善施工用接水、接电及场内外运输、通行道路的建设与维护、施工场地布置费用等由各投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考虑。2、投标费用2.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自身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招标文件的澄清3.1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在领取招标文件一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索取,否则责任自负。3.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将投标疑问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送疑问或未按规定报送投标疑问的,则视为该投标人无疑问。3.3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4、招标文件的修改4.1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以答疑文件或补充通知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或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法律效力。4.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答疑文件或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答疑文件或补充通知中明确)。4.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一份书面文件表述为准。22
5、投标报价5.1各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身实力、结合市场行情进行报价。此报价应含材料、人工、机械(含施工用水和电)、劳保、临时工程、安全防护、附属工程、赶工措施、施工便道、材料检测费、运输费、抢工费、利润、税收、地方矛盾(含现状绿化、道路、建(构)筑物破坏、恢复等一切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市场风险等包干系数投标人自己考虑在综合报价内。报价中还包括为完成确保交通和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等,招标人一律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5.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因疏浚、护坡、运输及施工破坏现状道路、驳岸、管道、检查井等现状构筑物设施的一切恢复及矛盾协调费用(含行政审批费用,青苗补偿差价等)及对周围房屋、设备保护和支护的费用。5.3投标人河道疏浚时须清理河道中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杂草、沉船等一切废弃物,费用在固定综合单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5.4本项目淤泥外运必须运出城南新区,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将河道疏浚中清理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杂草、沉船等一切废弃物及施工余土、垃圾的外运和处置费用,结算时不得因实际运距及处置费多少调整中标固定综合单价。6、投标文件的编制与份数6.1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将被拒绝。投标文件共2个标书,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原件一份。6.2一号标书应包括的内容(含但不限于):6.2.1封面;6.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2.3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6.2.4投标承诺书(允许另附一个详细说明);6.2.5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附电子标书一份,软件版)6.2.6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2.7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6.2.8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2.9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6.2.10投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复印件;22
6.2.11符合公告及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注: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合订成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电子标书除外,直接放入标书封袋内)。6.3二号标书应包括的内容(含但不限于):6.3.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6.3.2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6.3.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6.3.4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6.3.5投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6.3.6符合公告及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证明原件;6.4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应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拓展,否则视为无效标书。6.5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黑字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6.6其余投标文件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或签署)。7、投标有效期7.1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有效。7.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标书封面和有实质性内容应加盖章印(或签署)的有关文件须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章印(或签署)后密封。8.2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封袋后都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法人章。8.3投标文件应标明正、副本,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2
9、投标截止时间9.1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派专人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要求投标人登记递交人和递补交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9.2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1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0.1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11、开标、评标、定标11.1开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截至日期)、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并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有效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1.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推荐标明顺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11.3本工程由招标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标,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此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11.4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标书雷同等不规范行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可认定为不规范标书或作废标处理。22
11.5投标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12、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13、废标条款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3.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13.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3.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3.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13.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13.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13.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13.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13.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13.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13.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13.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13.14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3.1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13.1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22
13.17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13.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或本招标文件使用的有关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废标情形。14、投标文件的澄清1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投标文件的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14.2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署或加盖印章,签署或加盖印章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15、开、评标秩序15.1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过程中,投标人违反规定滞留在开标、评标场所、扰乱秩序、影响工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16、授予合同16.1中标人应当中标日起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城南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确认、备案、存档。17、其它17.1投标人应附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料(如果有)。如在处罚期内被限制投标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17.2投标须知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通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17.3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22
第三章专用条款1、招标方式1.1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2、投标报价范围、依据和要求2.1投标报价范围: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的施工。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招标人保留对上述工程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2.2投标报价依据:2.2.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2.2.2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如有);2.3投标报价要求:2.3.1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文件、招标控制价等,依照市场行情、自身综合实力、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等各项因素自主确定不低于成本综合报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标报价一般不予调整。3、工期要求3.1本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每延误一天处罚2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在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节点工期进行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第三次按不少于10000元/次进行处罚,连续第三次节点工期不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力量进场进行抢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并进行相关处罚。4、质量
4.1工程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等级。如本工程承包人达不到承诺的质量目标,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目标。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同时还需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目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工期顺延,则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工期也不予顺延。22
5、材料设备供应
5.1凡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中标人应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及招标文件的约定采购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并向招标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如不符合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若已使用,由中标人负责整改处理,确保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因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2招标人保留重新确定“暂估价”中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方式,可采用甲供或甲控方式。5.2.1采用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定价并由中标人组织采购的甲控设备材料,中标人应至少提前15天向招标人提供所需设备材料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以便招标人确定并组织市场调研。设备材料采购时,招标人负责设备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标准及采购形式(包括制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询价办法等)的确定,组织开标、评标并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最终确认。中标人负责按招标人确认的设备材料价格与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并组织采购,并按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供货商支付设备材料款,对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5.2.2采用甲供的材料、设备,中标人应提前15天向招标人提供所需材料、设备的情况,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招标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由中标人派人和招标人共同清点,其材料、设备的质量由中标人把关,如甲供的设备材料发生现场保管的,招标人须给付甲供设备材料总价款1%的现场保管费用。6、工程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6.1工程施工结束并通过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可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税金)的60%付款,项目变更减少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增加工程量变更、签证部分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暂不付款;管委会审核或委托中介一审,按审定价的70%支付。22
6.2余款(留足5%的质保金、扣除违约金等)待审计结束后支付。对未出审计报告但已出具核定单的按核定价的80%付款,核定单出具两年以上仍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可按核定价的90%付款。对已出审计报告的可按审计决算价的95%付款;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清。6.3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6.4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开票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7、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颁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7.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8、分包8.1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方必须以主体力量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9、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9.1本工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9.2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和清单的全部内容,无论结算时工程量如何变化,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其中,由中标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进入结算总价。9.3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招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22
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中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约定提出,经招标人项目负责人、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的下浮率执行。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扣除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总价及上述四项的规费及税金)下浮率=1-×100% 预算价(扣除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总价及上述四项的规费及税金)注:上述公式中的预算价是指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即工程的标底价)b、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误差,其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c、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投标前必须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将上述所有因素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9.4合同约定可调整的价格9.4.1施工合同中将约定施工期间材料价格风险由中标人承担,中标后招标人不再调整本工程所用的材料价差。9.4.2竣工结算时若中标人完成了招标人所要求的且为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中标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招标人签证确定。9.4.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该部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签证后进入工程结算总价。9.4.4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在施工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的文件应予以执行,因本工程工期较短,故人工费不予调整。9.4.5工程变更签证定价的办法:(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中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盐城工程造价》没有挂牌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2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的,则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不作调整。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0.1%的,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符合市场价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如有)作相应调整。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偏离市场价的,其增减幅度15%以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作相应调整,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的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相应的措施费,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零星项目(金额5万元以内)机械台班费,大、小挖机、吊车、点工执行市场价,其他机械执行定额。(三)未尽事宜参照盐南管办【2014】45号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中标人应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要求资料齐全,计算准确,要求与审计差距不得超出5%,若中标人的结算与最终审计超出5%,本工程审计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标准执行。10、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0.1中标人必须确保此工程安全(施工场地内及施工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安全问题,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10.2中标人在组织施工时需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保持施工场地整洁、交通畅通。服从招标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主动协调、解决问题,若在施工期间出现因场地清洁、交通不畅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同时还需接受招标人每次3000元的罚金。10.3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施工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现场围护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污染道路和环境。招标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中标人的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由于中标人疏于采取文明施工措施所造成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应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的,招标方可从工程款中予以提取。11、其他11.122
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工程款汇入企业基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11.2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管理机构名单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工程负责人,并按投标文件要求明确现场管理机构。11.3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矛盾、质量、安全责任。11.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立即中止合同,冻结专户资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发包人使用,其设备租金和材料价值待仲裁机构裁定后,如有剩余,在仲裁生效后7天内支付。①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②自认合同价款比例和时间;③停工或故意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④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⑤要挟发包人给予某种补偿者。11.5承包人施工期间需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合理组织,推进工程建设:11.5.1发包人根据现场进展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不服从管理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处罚;11.5.2承包人应主动与涉及单位做好相互施工配合工作,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若出现相互协调不力、影响施工、相互推诿,需发包人协调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违约罚金。11.5.3承包人在须派专人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该人员办理手续期间,服从发包人工作安排,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的违约处罚。11.6承包人投标时通过工地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河道淤积情况、现场影响施工和报价的其他情况、道路、弃渣弃土出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工期要求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总承包费、风险费、材料损耗、劳务等施工措施增加费、料场及弃渣弃土22
用地的占用布置费用、各项矛盾(含地方矛盾)协调、赶工措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场地清洁整理费用、克服雨天影响(含雨天覆盖)正常施工措施费,以及承包人运输、便道、用水、用电及周边所发生的费用已考虑在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发包人不另增加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现场施工围栏、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便道、便桥、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用等,上述所有列出及未列出但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项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均包干使用,结算时投标文件中列出所有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不再调整。11.7承包人工作,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三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的项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1.8承包人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派专人负责工程所有相关资料的填写、审签、完善工作,服从发包人检查的需要,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11.9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发包人可根据现场考核制度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如未达到发包人要求或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该工程的本期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不付或缓付、少付,并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包括通报和罚款,罚款金额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罚。11.10该工程不允许挂靠、转包或分包现象。若发现,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资格;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此现象,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方无条件退场;或在工程结束后发现此现象,发包人只支付工程审计款的70%。11.10承包人需充分考虑到发包人付款流程时间,不得以进度款未付到为由出现停工、怠工现象。22
11.12工程移交前,承包人需做好看护管理工作,若发生推诿扯皮现象,承包人有权扣除每次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的费用。11.1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需考虑现场房屋拆除、弃渣弃土及河道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不得再要求发包人额外签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费用处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11.14承包人进场后,自备一台指纹考勤机,由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部成员进行考核。12.技术规范12.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按现行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执行。12.2施工工艺按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22
第四章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至高推荐有排序的1-3名中标侯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一、招标最低控制价的确定: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K值为90%,91%,92%,93%,K值在开标时由城南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确定,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对照招标文件资格后审要求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下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4)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6)符合公告及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证明原件;【未提交上述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三、评标办法(一)符合性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是否存在应予废标的情况。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承诺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条件者予以通过。22
(二)商务性评审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标书进行商务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且经评审不低于成本。2、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3、投标文件未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项目特征描述;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和规费等不能改变的内容。四、定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标明顺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邀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投标人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序。3、对不中标的候选人,邀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五、其它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2、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废标处理。22
第五章合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2018年月日22
合同协议书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如有);(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3、承包人项目经理:。4、工程质量符合标准。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工期为30日历天。8、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共页,壹式拾份,甲方伍份(盖章留存壹份,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壹份,工管委办公室存档壹份,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贰份),乙方伍份。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公章)承包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其委托人代理人:日期:2018年月日日期:2018年月日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本节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4章第1节相应条款。59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本节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4章第2节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2.3承包人:1.1.2.5分包人:不允许分包1.1.2.6监理人:1.1.4日期1.1.4日期:工期为30日历天。1.1.4.2开工日期:2018年月日(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1.1.4.4完工日期:2018年月日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1.1.5质量标准及目标:合格1.1.6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元1.1.7项目经理: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备忘录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补充通知书(包括补遗、澄清);(4)投标报价书;(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条款;(8)图纸(如有);59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送达地点:工地办公室。1.7.4承包人须在工程现场配备传真机,上网建立电子邮箱,并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电传号码及E-Mail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在承包人进场后由监理人组织交接;其它工程若承包人需占用河口线范围以外的场地,由承包人自行租用,其费用自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⑴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⑵按第12条规定,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⑶按第11.3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⑷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任何合同价格变动时作出变更决定:⑸按第15.6条规定,批准暂列金的使用;⑹按第23条规定,索赔的批准与支付。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承包人在检查合同或工程施工时,如果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任何错误或其他缺陷,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协调修改,不得继续施工。(2)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3)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对河道两侧既有建筑物进行保护或防护,并适当进行封闭及安全警示。(4)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工程现场提供必要办公用房(一间),面积不小于10平米。监理人可以无偿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以及检验测量试验设备。59
(5)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检测、验收(如档案、安全、评审、审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等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6)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确保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档案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3套(2套原件,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4套(纸质竣工图3套,另附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工程档案资料需通过市河道整治指挥部和市水利质监站验收。(7)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承包人须承诺不拖欠劳务工资。(8)承包人必须就本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发包人不定期对其帐目的检查和按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同时按规定应在工程所在地纳税。(9)承包人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使用无证、报废车辆上路,严禁超载运输,遵守当地交通规则,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费用。(10)承包人应主动处理好与地方群众的关系,不得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及地方群众的生产生活。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地方矛盾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为:/。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5本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所有人员在岗不少于25天/月,并按投标文件要求明确现场管理机构,参与工程实施。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中每少一人参与项目实施,发包人有权处承包人不少于3万元的处罚,直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中途如需离开,必须书面申请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每有一人发生一次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处每一人不少于5000元处罚,其罚款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情况发生达3次(含3次)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并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同时按本章《附件二: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表》执行。首次计量支付时扣除。本工程质检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59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如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需先报请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报批文件附人员资格及业绩材料,原件核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4.6.5承包人质检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工要求及考核同项目经理。4.6.6承包人现场机构和人员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暂住人口等的管理,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费用。4.6.7承包人的现场人员应挂牌上岗。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负责进场道路的修建和维护。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工程施工安全相关资料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工程(如施工安全、用电安全及排涝围堰等)需要和有关规定编制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2.14承包人在工地配备消防人员和设施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治安联防队,负责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59
9.7.2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搭设工程概况和整治前后效果图公示牌,现场影像资料由承包人收集(满足发包人要求),悬挂施工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现场围护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的文明施工措施是否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由于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采取文明施工措施所造成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应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的,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予以提取。承包人须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的项目,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若发生不安全、不文明施工现象,除限期改正到位,同时发包人有权处以每次不少于2000元罚款。承包人施工时,不得对已建道路进行破坏和污染,同时承包人必须对自己施工的各分项工程在合同期间进行保洁管理和安全维护。承包人施工车辆通行必须服从发包人指定路线通行,违者罚款2000元/车次。如导致道路破坏或破损,承包人必须及时修整完好,同时发包人有权按实际恢复工程造价的2倍罚款。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13]38号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如违反规定,除整改外,发包人有权处以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须充分考虑发包人各种活动(如廉政文化进工地等)需要的现场打扫、清洗、横幅、宣传等费用,如不积极配合,则发包人有权处以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罚款,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59
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3天;(2)10级及以上台风经过本工程引起的灾害;(3)日气温超过35℃的高温大于10天;(4)日气温低于-8℃的严寒大于10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如出现工期延误,发包人将按各阶段考核工期目标在工程款中扣除。当承包人已明显不能满足合同工期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将承包人难以按期完成的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人,由此造成项目发包人的损失及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11.6工期管理11.6.1本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每延误一天处罚2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在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节点工期进行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第三次按不少于10000元/次进行处罚,连续第三次节点工期不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力量进场进行抢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并进行相关处罚。11.6.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应在二日内与发包人草签施工合同,同时做好开工前准备。开工日期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经发包人确定的开工令为准。11.6.359
承包人应重新编制详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方批准。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周的星期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周完成施工工程统计表和下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承包人严格按照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工程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开工令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6.4中标后3日内应提交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且经监理、发包人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表,并以此作为合同工期履约条款的依据,发包人将严格对照进度计划表的工期安排督促工程建设,并明确:①承包人将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发生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表约定的节点工期建设,将在限期内整改,赶工到位,同时接受发包人以每次5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②在限期未完成的发包人将直接委托第三方代为赶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同时接受发包人以每次不少于10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③拒绝执行上述条款的,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已完工作量不予结算,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工程结算价),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延期一日以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计。若承包人开工延期超过十(10)日,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未按期验收,发包人将罚该工程竣工结算(政府审定的建安费用)的2%作为工期延误罚金同时扣除措施费中的赶工费。11.6.5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进度计划时,应按日历天为单位考虑工作量,发包人将对照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以每7个日历天为一个考核周期,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将对照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连续达三个(不含)以上考核期没完成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赶工,发生的费用直接从承包人款项中双倍扣除。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整改。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征迁矛盾,场地不能按时提交;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设备不能按时提交。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59
13.1.1本工程质量验收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标规范》DB32/T2334-2013。非水利工程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标准。13.7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按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有关规定执行。13.7.7工程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等级。如本工程承包人达不到承诺的质量目标,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目标。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同时还需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目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工期顺延,则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工期也不予顺延。13.8质量管理:承包人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若发生工序、检验批等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发包人以每次2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发生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发包人以每次5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发生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接受发包人以每次10000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另外承包人在执行上述要求的同时,并不免除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继续履行其他合同条款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造价不给予补偿。若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按照70%结算。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科学安排施工计划,因此延误工期承包人负全部责任。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14.1.5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到场后由监理和承包人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和管护工作。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全部试块、试件及材料。14.1.7监理人按照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为试验和检测总量15%,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结果可用于承包人质量数据统计。59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由发包人与监理人现场确定。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价格调整范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3.1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税金)的60%,项目变更减少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增加工程量变更、签证部分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暂不付款;经由管委会内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按审定价的70%支付工程款。17.3.3.2余款(留足5%的质保金、扣除违约金等)待政府审计结束后支付。对未出政府审计报告但已出具政府审计核定单的按核定价的80%付款,政府审计核定单出具两年以上仍未出具政府审计报告的可按核定价的90%付款。对已出政府审计报告的可按审计决算价的95%付款;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清。17.3.3.3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17.3.3.4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开票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59
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四份。17.6.2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本工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和清单的全部内容,无论结算时工程量如何变化,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其中,由中标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进入结算总价。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招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中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约定提出,经招标人项目负责人、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的下浮率执行。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扣除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总价及上述四项的规费及税金)下浮率=1-×100% 预算价(扣除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59
暂估材料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总价及上述四项的规费及税金)注:上述公式中的预算价是指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即工程的标底价)b、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误差,其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c、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投标前必须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将上述所有因素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7.6.3合同约定可调整的价格17.6.3.1施工合同中将约定施工期间材料价格风险由中标人承担,中标后招标人不再调整本工程所用的材料价差。17.3.3.2竣工结算时若中标人完成了招标人所要求的且为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中标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招标人签证确定。17.3.3.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该部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签证后进入工程结算总价。17.3.3.4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在施工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的文件应予以执行,因本工程工期较短,故人工费不予调整。工程变更签证定价的办法:(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中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盐城工程造价》没有挂牌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的,则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不作调整。59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5%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0.1%的,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符合市场价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如有)作相应调整。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偏离市场价的,其增减幅度15%以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作相应调整,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的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相应的措施费,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零星项目(金额5万元以内)机械台班费,大、小挖机、吊车、点工执行市场价,其他机械执行定额。(三)未尽事宜参照盐南管办【2014】45号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中标人应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要求资料齐全,计算准确,要求与审计差距不得超出5%,若中标人的结算与最终审计超出5%,本工程审计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标准执行。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完工结算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验收分类、条件、程序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水下工程验收。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验收。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7.4本工程需通过市河道整治指挥部的验收。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组织;费用承担:承包人报价中自行考虑此费用。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59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颁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19.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保险投保人:承包人自行决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单价或总价中。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单价或总价中。20.3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单价或总价中。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单价或总价中。20.5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24争议的解决24.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⑴提交/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办事处)仲裁;⑵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5应执行的有关部门规定1、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中标单位人员在岗情况检查考核办法59
主要内容: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进行在岗情况检查考核。详见本章附件一。26补充条款26.1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工程款汇入企业基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26.2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管理机构名单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工程负责人,并按投标文件要求明确现场管理机构。26.3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矛盾、质量、安全责任。26.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立即中止合同,冻结专户资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发包人使用,其设备租金和材料价值待仲裁机构裁定后,如有剩余,在仲裁生效后7天内支付。①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②自认合同价款比例和时间;③停工或故意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④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⑤要挟发包人给予某种补偿者。26.5承包人施工期间需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合理组织,推进工程建设:26.5.1发包人根据现场进展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不服从管理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处罚;26.5.2承包人应主动与涉及单位做好相互施工配合工作,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若出现相互协调不力、影响施工、相互推诿,需发包人协调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违约罚金。26.5.3承包人在须派专人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该人员办理手续期间,服从发包人工作安排,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的违约处罚。26.6承包人投标时通过工地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河道淤积情况、现场影响施工和报价的其他情况、道路、弃渣弃土出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工期要求59
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总承包费、风险费、材料损耗、劳务等施工措施增加费、料场及弃渣弃土用地的占用布置费用、各项矛盾(含地方矛盾)协调、赶工措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场地清洁整理费用、克服雨天影响(含雨天覆盖)正常施工措施费,以及承包人运输、便道、用水、用电及周边所发生的费用已考虑在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发包人不另增加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现场施工围栏、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便道、便桥、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用等,上述所有列出及未列出但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项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均包干使用,结算时投标文件中列出所有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不再调整。26.7承包人工作,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三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的项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6.8承包人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派专人负责工程所有相关资料的填写、审签、完善工作,服从发包人检查的需要,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26.9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发包人可根据现场考核制度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如未达到发包人要求或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该工程的本期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不付或缓付、少付,并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包括通报和罚款,罚款金额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罚。26.1059
该工程不允许挂靠、转包或分包现象。若发现,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资格;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此现象,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方无条件退场;或在工程结束后发现此现象,发包人只支付工程审计款的70%。26.10承包人需充分考虑到发包人付款流程时间,不得以进度款未付到为由出现停工、怠工现象。26.12工程移交前,承包人需做好看护管理工作,若发生推诿扯皮现象,承包人有权扣除每次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的费用。26.1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需考虑现场房屋拆除、弃渣弃土及河道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不得再要求发包人额外签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费用处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26.14承包人进场后,自备一台指纹考勤机,由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部成员进行考核。59
附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日期:年月日59
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9
投标承诺书(招标人):1、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贵方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后,决定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愿以人民币(大写)元角分(¥:元)的总价承包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立即开工,并确保在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项目。3、本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我方保证本工程质量目标为。4、本次投标,我方将派出(项目负责人姓名)作为本工程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我方承诺: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用于评审的所有证书、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方除无条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自愿放弃自本项目投标之日起六个月在盐城市区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资格。7、我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盐城市现行各项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如有违反,我方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8、你方的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日期:年月日59
承包人人员在岗情况检查考核办法为加强在本区内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建设中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决定对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办法如下:一、检查对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质检(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二、在岗要求1、在建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质检(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及时到位,并认真履行职责。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上述相关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法人要认真核查把关,并报市水利招标办备案后核准。变更后的人员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均不得更换为工程所在地区新聘用人员。2、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工地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离开工地时间每月不得超过5天。质检(技术)负责人在工地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除特殊情况,同单位人员被检查对象不得同时离开工地。3、需施工单位出席的工地例会等会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不应缺席。不得由工程所在地新聘用人员代表施工单位出席会议。4、施工、监理文件资料应由相关人员在岗签署,不得由别人代签。三、检查办法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质检(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离开和到达工地需向项目法人报告,项目法人应做好书面记录。2、检查施工文件,发现应签未签或由别人代签的以不在岗论处。四、缺勤处理按照招标文件相关约定处理五、其它要求59
按照城南新区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施工单位、监理人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城南新区建设二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早上6:00到岗接受考勤等,否则按照离岗处理),施工单位进场后自备1台指纹考勤机,用于日常考勤,工程款支付时,需附考勤记录,并对无故缺勤的处罚在支付工程款时进行扣除。59
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表(一)序号履约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违约罚金备注1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质检负责人、安全员等承包人员每月在工时间不应少于25天每月一次500元/人天2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离开工地需书面请假,并由本人签字随机检查1000元/人次3项目经理离开工程所在地应向发包人报备随机检查1000元/人次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执行4进场通知后7天内报送现场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报送日2000元/每延迟7天批准后发文成立项目部(与投标文件一致可不经批准)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变更需交纳罚金批准日3万、1万/人不论何种原因6按人员按排报告中明确的签署文件权限签署文件随机检查未签1000元/次代签5000元/次7质量、安全、档案、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及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主体工程开工前发文、上墙随机检查2000元8发包人或监理召开的工地会议,项目经理不应缺度,不得由临时聘用人员代表出席随机检查2000元/次9工程开工7天前或开工通知后7天内报批施工组织设计报送日2000元/每延迟7天含总布置、施工方案,组织机构与职责,工期、质量、安全、档案管理等10各分部工程开工7天前报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应具有针对性)报送日2000元/每延迟7天含临时工程,内容有方案及质量、工期、安全保证措施11工程开工7天前报批试验、检测方案(含沉降)报送日2000元/每延迟7天含人员、设备、外送机构,测试项目、方法、频次等内容12原材料、配合比试验,半成品及设备及时报验;砼试块、桩基及时试验检测随机检查未测试、未报或频次不足,2000元/项次13测量放样资料及时报验,沉降、扬压力等观测记录及时整理随机检查1000元/次14分部工程开工申请随机检查2000元/项次说明开工所具备的条件15隐蔽工程验收后覆盖施工,砼浇筑申请单批准后开仓随机检查2000元/项次不论砼多少59
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表(二)序号履约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违约罚金备注16工序质量及时报验随机检查1000元/项次17设备到工及时收集相关资料随机检查1000元/项次18施工记录内容全面、及时随机检查有缺陷1000~2000元19各种检查的整改通知应在14日内整改到位并答复随机检查2000元/项次20单元工程具备评定条件后15天内进行质量评定随机检查1000元/项次21施工日志详细记录在工人员、施工内容、各种活动和事件内容,每天一记随机检查有缺陷1000~2000元/次22工期延后达7天应有调整计划及赶工措施随机检查2000元/次23应急救援、度汛预案及时制定制定随机检查1000元24分部工程开工前现场安全管理方案已制定并落实到位随机检查有欠缺1000~200025现场人员全部接受安全教育,特岗人员持证上岗随机检查有欠缺1000~200026现场施工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要求随机检查有欠缺1000~200027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记录详实。随机检查2000/次28按规定内容及时报送月报随机检查1000元/月29每旬均有图片资料(每月一印),大型工程有音像资料随机检查1000元30工程通水后3个月内提交已完工程完工结算资料完工计量5000元/每延迟10天31工程通水后3个月内提交已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完工计量5000元/每延迟10天32工程通水后3个月内提交整理后的工程档案资料完工计量5000元/每延迟10天59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本节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4章第3节相应条款。59
工程廉政合同(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甲方: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本项目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合同(合同名称)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承包人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不合规定的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乙方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59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乙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施工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五)乙方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人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甲方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二)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督查部门双方约定:自愿接受发包人及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部门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本合同共页,壹式拾份,甲方伍份(盖章留存壹份,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壹份,工管委办公室存档壹份,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贰份),乙方伍份。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59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59
廉政合同(二)(承包人与监理人)甲方:乙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本项目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合同的监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监理、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业主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对乙方承建的施工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友不准从事与其监理业务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无正当理由拖延签发工程量清单、资金支付,损害乙方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59
(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监理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五)乙方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友安排工作或劳务。(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条款,不准与甲方串通,损害业主的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二)乙方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督查部门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发包人及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部门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双方上级主管督查部门依据事实裁定。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2、本合同共页,壹式拾份,甲方伍份(盖章留存壹份,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壹份,工管委办公室存档壹份,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贰份),乙方伍份。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59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59
资金安全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甲方: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确保实现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建设“三个安全”目标,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资金安全合同。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等。(三)对乙方申报的经济合同结算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甲方不为乙方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五)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对设备厂商合同专项资金安全的监督。(六)发现乙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资金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督促乙方纠正,必要时停止资金支付,并向双方的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通报。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从甲方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承接的本工程合同,专款专用。(二)乙方从甲方取得的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三)乙方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四)乙方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必须真实、合理并依据充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内部相互牵制的审批流程操作,报销凭证要合法合理。(五)专项资金支出结算原则用银行转账,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六)乙方施工过程中如使用农民工的,要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甲方收到对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暂扣部分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乙方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返还。59
(七)乙方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八)乙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开设专门账户,并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九)乙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甲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二)乙方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三)甲、乙双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支出具体情况透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受害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五条:2、本合同共页,壹式拾份,甲方伍份(盖章留存壹份,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壹份,工管委办公室存档壹份,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贰份),乙方伍份。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59
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甲方: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在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如下: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9
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均分别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共页,壹式拾份,甲方伍份(盖章留存壹份,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壹份,工管委办公室存档壹份,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贰份),乙方伍份。。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59
三河子东段(铁军路-串场河)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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