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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项目周边河道清淤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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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项目周边河道清淤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NBITC-20165033备案单位: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招标人: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代建单位: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育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限公司二○一六年七月3 目录第一卷1第1章招标公告21招标条件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3投标人资格要求24招标文件的获取35投标文件的递交36发布公告的媒介37联系方式3第2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91总则102招标文件133投标文件144投标155开标166评标177合同授予17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89纪律和监督1910其他内容20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1依据292评标原则293评标组织294评标的程序和内容29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351一般约定352发包人义务393监理人404承包人415材料和工程设备45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67交通运输478测量放线47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810进度计划5111开工和竣工(完工)5212暂停施工5313工程质量5514试验和检验573 15变更5816价格调整6017计量与支付6218工程验收65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820保险6921不可抗力7022违约7223索赔7424争议的解决75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771一般约定772发包人义务783监理人784承包人785材料和工程设备79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97交通运输798测量放线7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010进度计划8011开工和竣工(完工)8012暂停施工8113工程质量8114试验和检验8115变更8116价格调整8317计量与支付8418工程验收85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520保险8522违约8624争议的解决86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87第5章工程量清单95第二卷103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104第三卷105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061一般规定1061.1工程说明106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06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06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06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71.6承包人提供的设备1073 1.7进度计划的实施108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091.9验收1091.10工程量计算112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21.12工程保险113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3施工安全措施1143.1一般规定1143.2文明施工措施1153.3施工安全措施1163.4应急救援措施1173.5计量和支付118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194.1一般规定1194.2施工环境保护1204.3生态环境保护1224.4水土保持1234.5环境清理123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1244.7计量和支付12417疏浚工程12617.1一般规定12617.2疏浚工程施工12717.3挖泥船疏浚12717.6质量检查和验收12917.7计量和支付130第四卷131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32评审因素索引表13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36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38二、授权委托书139三、联合体协议书140四、投标保证金141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2六、施工组织设计157七、项目管理机构表163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65九、资格审查资料166十、原件的复印件170十一、其他材料1713 第一卷34 第1章招标公告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项目周边河道清淤工程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项目周边河道清淤工程项目已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改审批函[2012]137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拆迁补偿费、市财政资金、市财力资金,招标人为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代建单位为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育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宁波市国际招标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以东、望春路以南、蓝天路以北、丽园北路以西地块。招标范围:河道清淤7000立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872021元。计划工期:12日历天。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1)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经检察院查询近3年(本招标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含公告发布当日》起)无行贿犯罪记录。(3)投标人应未被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60周岁以下)贰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及以上(不含临时建造师),并具有年检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5)拟派项目负责人经检察院查询近3年(本招标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含公告发布当日》起)无行贿犯罪记录。(6)项目负责人应未被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7)(市政资质)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须具有 C 级及以上信用等级。(8)(水利资质)投标人必须经浙江省水利厅网站“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备案登记且网上公示(符合《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文件规定)。(9)34 (水利资质)根据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号文规定,有意向参加本工程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10)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11)信誉要求: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无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内。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08月03日下午16:00,在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报名购买招标文件。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4.2招标文件售价为每本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招标代理机构只出售电子文本形式的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可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购买或进行网上购买,如需网上购买,请另付50元人民币信息服务费,并请按下述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采购编号)。户名: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帐号94090154800000191网上购买标书流程:进入“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nbbidding.com/a/),点击招标公告栏目的“MORE”,在“标题”栏里找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点击公告标题进入对应项目的招标公告界面,再点击“网上购买标书申请”按钮,进入购买申请界面,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温馨提示:投标人付款后应及时将汇款底单按上述号码直接传真至我公司财务处专职标书发售人员,并在底单上注明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和需要购买标书的项目编号和子包号,如未按此要求操作,投标人将有可能不能及时收到可下载标书的验证码,请给予配合。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8月18日09时15分;地点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四楼(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32号)。5.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bbidding.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吴婧黄健敏张建国联系电话:0574-87388504,87195253传真:0574-8719525334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32号2016年7月29日34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序号资格条件内容一企业1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经检察院查询近3年(本招标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含公告发布当日》起)无行贿犯罪记录。3应未被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二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1项目负责人应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60周岁以下)贰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及以上(不含临时建造师),并具有年检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①。2项目负责人经检察院查询近3年(本招标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含公告发布当日》起)无行贿犯罪记录。3项目负责人应未被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三其他1(市政资质)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须具有 C 级及以上信用等级。2(水利资质)投标人必须经浙江省水利厅网站“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备案登记且网上公示(符合《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文件规定)。3(水利资质)根据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号文规定,有意向参加本工程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4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5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无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内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4 1.1.2招标人名称: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地址:/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586912346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联系人:吴婧、黄健敏、张建国联系电话:0574-87388504传真:0574-871952531.1.4项目名称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项目周边河道清淤工程1.1.5建设地点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以东、望春路以南、蓝天路以北、丽园北路以西地块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育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2.1资金来源拆迁补偿费、市财政资金、市财力资金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00%1.3.1招标范围河道清淤7000立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总工期12日历天1.3.3质量要求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一次性验收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经检察院查询近3年(本招标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含公告发布当日》起)无行贿犯罪记录。(3)投标人应未被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60周岁以下)贰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及以上(不含临时建造师),并具有年检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5)拟派项目负责人经检察院查询近3年(本招标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含公告发布当日》起)无行贿犯罪记录。(6)项目负责人应未被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7)(市政资质)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须具有 C 级及以上信用等级。(8)(水利资质)投标人必须经浙江省水利厅网站“34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备案登记且网上公示(符合《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文件规定)。(9)(水利资质)根据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号文规定,有意向参加本工程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10)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11)信誉要求: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无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内。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09时15分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3.3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1.1投标文件成册要求□不需要分别成册■需要分别成册,成册要求为:资格审查技术文件一侧、商务标一册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3.4.1投标保证金一、提交:金额:人民币17000元整;形式:银行汇票、银行电汇(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汇出)、转账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账号:94090154800000191到账截止时间:2016年8月17日16:00前二、退取: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付清招标服务费后,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退还时须凭招标公司出具的收据或由投标人财务出具的国家统一的收据退还。(其它收据一律不退)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书面格式:壹份正本,伍份副本。电子格式:光盘一份。仅包括投标报价文件内容。要求放入商务标包封中。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资格审查技术文件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装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34 4.1.2投标文件封套标记要求招标项目名称: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项目周边河道清淤工程投标文件在2016年8月18日09时15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收件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点: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四楼开标大厅截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09时15分00秒(北京时间)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始时间:2016年8月18日09时15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四楼开标大厅5.2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代表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7.3.1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担保收件人:招标人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0%提交时间:签订本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前担保额度浮动机制:不实行10其他内容10.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0.2招标控制价设置招标控制价,控制价为872021元。10.3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被邀请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须向招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委托代理人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0.4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10.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10.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本投标人须知第8条款约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的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8解释权34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9工程清单核对(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认真复核,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或误差超过±3%以上(不含±3%)的,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复核确认,按规定进行澄清,重新提供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如投标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则视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无误,开标后不作调整,其风险双方自行承担10.10招标人的补充约定1、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涉及资格评审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原件供评审委员会审查,若未提供原件,或未将复印件编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复印件与提供原件不一致的,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投标人如果因年检不能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的,必须提供年检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予认可。原件统一放入档案袋,并提供原件清单(清单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本项目控制价按<<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6〕23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投标人投标报价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3、本次投标报价含招标代理费用,中标单位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用。4、本次投标报价应包含河道测量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测量单位由招标人委派。10.1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上成功进行注册登记。3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序号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备注1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2提前合同工期奖励标准1000元/天3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1000元/天4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3%各项违约金限额之和应与履约担保金额保持一致。5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3%6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2%7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合同价款的1%8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1%9企业管理费、利润计入各细目综合单价中10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结算价款的5%11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内容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12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34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4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34 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2.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4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成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原件的复印件。(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34 、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其他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水利造价员)执业印章(适用水利资质投标人)或加盖注册市政工程造价工程师(或市政造价员)执业印章(适用市政资质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尽量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行标记外,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34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4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予开启。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对;(3)宣布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开启资格审查技术文件;(7)公布资格审查技术文件评审结果;(8)开启商务标;开启资格审查技术文件评审结果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标:经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先抽取评审浮动率C值,然后开启商务标宣读所有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安全及各项承诺。34 (9)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7.1.3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7.1.4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限制投标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7.1.5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定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34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三类人员”证书。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B类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C类证书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上述7项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7.1.6出现本章7.1.2项~7.1.5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34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34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4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5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2.6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1份,密封要求34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纸制版为准。10.3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5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招标人风险控制价招标人风险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同意后一次性退还。10.7需要补充的内容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34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34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34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确认函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确认函编号:(招标人名称):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34 附件五: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34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单位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个月(或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后的日内到 (详细地址)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34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编号:(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34 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依据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2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评标的程序和内容4.1评标的一般程序(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投标文件的资格评审。(4)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7)推荐中标候选人。(8)完成评标报告。4.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4.2.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4.2.2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4.2.3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34 资格审查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书无效的。(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3)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要求不满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6)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7)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8)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9)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4.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4.3.1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4.3.2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通过处理:(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4)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4.3.3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4.4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4.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4.4.2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如下:(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34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书无效的。(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最低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872021元,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低于成本价以及投标报价范围按如下规定界定:①最低报价与次低价相差大于5%;【计算方法:(最低报价-次低价)/次低价×100%,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中间过程不予保留】②投标报价与各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相差大于10%;【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各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各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100%,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中间过程不予保留】;(4)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4.4.3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4.4.4商务评分计算办法。4.4.4.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计算评审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小数位四舍五入)评审基准价=允许进入评审基准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1+C)。评审浮动率C值于开商务标后评商务标前由招标人代表在以下的数值中随机确定:+2.0%、+1.5%、+1.0%、+0.5%、0%、-0.5%、-1.0%、-1.5%、-2.0%。4.4.4.2商务标得分的计算A:满分98分,权重占98%,投标报价与评审基准价一致的,得98分。在此基础上,每上浮1%,扣6分;每下浮1%,扣3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上浮或下浮的百分率=(投标报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此公式计算结果以%表示,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计算结果为正数时视为上浮;反之视为下浮。)B:本项目除上述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外,还需对下表所列分项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满分2分,权重占2%,有一项不合理的,扣减1分,直至2分扣完为止。对河道清淤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到项综合单价中,将随机选择其相应的评审子目5项。34 子目合理性评审标准:将通过详细评审后投标单位相应评审内容的算术平均值的±10%(含±10%)视为合理范围;超过该范围的,视为不合理;当超过50%子目不合理时,视为该分项不合理,扣1分。七家投标单位以内,取所有投标单位该评审内容的算术平均值;七家及以上投标单位,取该评审内容去掉最高价及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商务标得分计算时,中间值采用内插法,分值计算结果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4.5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商务标得分=A(98分)+B(2分),满分为100分。4.6推荐中标候选人4.6.1本次评标将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4.6.2商务标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排序优先;商务标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名次排序(先抽中的排名在先,再抽中的排名在后)。4.6.3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有失实或弄虚作假或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单位在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相同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本工程的招标。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4.7评标报告4.7.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4.7.2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4.7.3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被否决情况详细说明及依据;(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6)其他建议。34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34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34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本章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相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72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本章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本章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本章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本章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本章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本章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1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172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文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月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章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172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相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章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章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本章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72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且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l.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本章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72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17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本章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本章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宇。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本章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本章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本章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本章第3.4172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本章第5.2款、本章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本章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172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本章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相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本章第3.4款作出的指,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172 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千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172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章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本章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72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人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人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本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迸人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172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172 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1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相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17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中1/2的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兔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72 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章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172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本章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l.1.2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本章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相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本章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本章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72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技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本章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本章第15.1(1)目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22.2款的约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72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本章第13.5.1172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本章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本章第13.5.1项或本章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72 13.8.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17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本章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本章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本章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本章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本章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本章第15.4172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本章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本章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预留金)暂列金额(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172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本章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相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本章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本章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O[A+{B1×Ft1+B2×Ft2+B3×Ft3+…+Bn×Ftn}-1]F01F02F03F04式中△P一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一一本章第17.3.3项、本章第17.5.2项和本章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172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本章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17.3.3项、本章第17.5.2项和本章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本章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章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本章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2 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于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于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文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72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本章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本章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本章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本章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本章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172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1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本章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本章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本章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172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工程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72 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72 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本章第18.2款或本章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本章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72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本章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172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章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72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17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本章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172 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本章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本章第5.3款或本章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了本章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本章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本章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租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17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本章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本章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本章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本章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7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本章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17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本章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本章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本章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本章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172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相人员1.1.2.2发包人:。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1.1.2.6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1.1.6其他1.1.6.2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172 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以东、望春路以南、蓝天路以北、丽园北路以西地块。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以东、望春路以南、蓝天路以北、丽园北路以西地块。2.8其他义务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以下示例供参考):(1)按本章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2)按本章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本章第15.6款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3套,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周边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4.3分包不允许分包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本章4.5.1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10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72 本章4.6.3款补充: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10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施工期间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10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期间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6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地勘资料未设计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执行通用条款。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不晚于开工日期前2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172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项目周边河道清淤工程,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文明工地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章条款补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章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3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3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172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1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合同价款的3%。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000元/天。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7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执行通用条款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不含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不含15%)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本章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2细化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15.4.3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172 (1)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合价金额占合同总额2%以上(不含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工程工程数量15%以上时(不含15%),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结算时执行:a、工程量增加时,若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投标人原投标价格;b、工程量减少时(不含工程量清单项目取消)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若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投标人原投标价格;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重组单价应按标底编制原则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确定。(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招标人标底测算价的编制原则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编制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3)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章15.4.1款、15.4.2款以及本条款(1)-(3)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4)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5)上述条款费用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6)土方外运及处置,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外运及处置,包括对与土方方外运有关的清单单价项目,已综合考虑弃方外运及处置费,结算时承包人应提供正规的清运及处置证明,若承包人不能提供正规手续(正规手续包括:经城管局审批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则视同非法处置,不能计取处置费。乱堆乱倒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若弃方外运置方式发生变化,承包人应提供建筑渣土城管局审批等正规手续及合法的证明文件,经监理人、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现场核实后,按实际进行调整重新组价,结合中标浮动率浮动,税金另计。15.4.4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工程或设计等变更不涉及包干措施费的增减。除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的项目,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式按实结算。15.4.5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1)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2)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3)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172 (4)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本章条款补充:暂定价的计算办法:(a)暂定价项目。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以中标价为结算单价;按规定不需要招标项目,按本节第10.1条款重组单价。(b)暂定材料价项目。结算单价=原中标单价+甲方签证材料价格(或中标材料价)-暂定材料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2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1)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无信息价的套用当期《浙江造价信息》(综合版),下同)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工程量清或者预算报价当期即2016年第5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5%的,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人工、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机械用量按现行预算定额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2)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3)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a)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b)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本章补充条款:172 (1)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需向总包单位缴纳本项目合同价款3%的总包配合费,并服从总包单位的相关安排;(2)本项目清淤工程量将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按实结算。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10%,分一次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3天内予以支付。(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4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95%时全部扣清。(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份。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细化为: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85%(不小于85%)进行支付,其余15%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财务结算审计(或审价)后,再支付工程款的10%,剩余5%作为质重保证金(即本章第17.4.1项的质量保证全)。(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见本章第17.3.3(1)目。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核减额大于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部分及核增额部分的咨询费用由承包方按核减(增)额的5%支付(审计追加费由承包人支付)。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2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18工程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项目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及初步验收申请。承包人在确定初验日三天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3套、竣工图纸3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投保人: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3天内提交;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172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章补充条款:废除合同在不影响发包方取得误期罚款和赔偿权力的条件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废除合同。a、承包方停工十五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发包方接受。b、承包方撤离工地,或放弃工程,或证明他没有施工,或证明他施工混乱,而又不可能达到完善施工。c、承包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合同实质性义务,而且发包方代表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无动于衷。对废除合同,发包方以备忘录形式通知承包方即可,无须诉诸司法和采取其它措施。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24.2友好解决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4.3争议评审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172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以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12个日历天。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72 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72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供参考)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72 附件四: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本格式为工程廉政责任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工程廉政责任书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申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问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172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电话: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电话:年月日172 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本格式为安全生产协议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利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172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侍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生失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2 第5章工程量清单172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合同编号:(招标项目合同号)招标人:(全称)(单位盖章)编制单位:(全称)(单位盖章)水利造价师(或浙江省水利造价员)及注册证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172 填表须知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172 总说明合同编号: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1工程概况(这要叙述招标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位置,距离市县城的距离,对外交通情况,供水、供电以及通信等基础设施情况,地材的来源及供应情况,工程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2工程招标范围3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施4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4.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等一起阅读和理解。4.2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计算规则等规定、按合同约定予以计量的有效工程量。4.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的规定。4.4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类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4.5除清单另行规定外,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4.6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和税金等,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4.7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的施工方案,按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计量单位计价。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工程单价计价。4.8其他项目清单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本标段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72 元(以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为计算基数,费率不得低于2%),安全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4.9投标报价参考依据。5其他172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一措施项目二其他项目合计172 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计172 其他项目清单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72 第二卷172 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无)172 第三卷172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建设地点: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以东、望春路以南、蓝天路以北、丽园北路以西地块。规模:河道清淤7000立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2天内,根据发包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1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项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2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天内批复承包人。172 (2)承包人按发包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本章第(1)项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2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72 1.6.3不合格的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根据本章第1.4.3项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发包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炸药、柴油、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发包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2 1.7.3进度会议(1)发包人应在开工以后的每三天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发包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发包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发包人。1.8.2发包人的质量检查(1)发包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9验收1.9.1分部工程验收(1)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埋、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3.O.4条、3.O.5条和3.0.6条要求进行。(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72 1.9.2单位工程验收(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4.0.5条、4.O.6条和4.0.7条要求进行。(5)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1.9.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5.O.4条要求进行。1.9.4阶段验收(1)阶段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172 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1.9.5专项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6项的要求进行。1.9.6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72 1.10工程量计算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算(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14年8月,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72 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退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款规定支付。(4)其他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72 3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文明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监控及施工安全的防控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本规程》(SL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积极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创建标化工地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第3.2.1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72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l1)。(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l)。3.2文明施工措施3.2.1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文明、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挡、彩条布固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现场地面整治及创建标化下地的措施计划等。3.2.2六牌一图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文明、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应设在项目部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3.2.3现场标牌(1)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地,规格建议为宽12Ocm,高9Ocm。(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2.4围护设施(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172 3.3施工安全措施3.3.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附录I、附录J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3.3.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3.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3.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3.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3.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3.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72 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3.8爆破作业安全:/3.3.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3.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3.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3.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5章。3.4应急救援措施3.4.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172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4.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4.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5计量和支付承包人按本章第3.2款、第3.3款、第3.4款要求进行的,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安全施工费用总价形式专项列报。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埋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172 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产、生活污水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如下: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3)办公、生活场所清洁措施。4)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5)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6)施工区强光、噪声控制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措施。9)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10)环境风险应急措施。11)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12)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72 13)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内,将污水、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l)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172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人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172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172 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172 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款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要求进行的,施工现场为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各项施工环境保护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2)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3)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172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全部费用。(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172 17疏浚工程17.1一般规定17.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疏浚工程,主要包括治理江河、水库、港湾、湖泊、沟渠、基槽等采用挖泥船或水力冲挖机组施工的疏浚工程。1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疏浚工程的施工规划、设备配置和维修、疏浚施工,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全部工作。并应负责提供为完成疏浚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发包人的指示,对河道开挖断面进行实地放样校测。校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会同发包人共同进行复测,复测成果作为疏浚工程计量的原始依据。17.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疏浚工程开工前___________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疏浚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2)疏浚设备的配置。3)施工设备调遣计划。4)疏浚工程施工方法及程序。5)排泥区或排泥场布置设计。6)疏浚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7)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2)疏浚放样资料。在疏浚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实地放样的疏浚断面资料提交发包人。17.1.4引用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6《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172 (7)《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17.2疏浚工程施工17.2.1疏浚工程施工条件的调查承包人应在提交疏浚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前,对疏浚工程区的施工条件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资料提交发包人,调查内容包括:(1)船泊组装、停靠、避风、度汛和维修等条件。(2)航道、桥闸及其他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施工的影响。(3)施工作业区内有无过江电力及通信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查明这些设施和物体的具体细节及其所属管理单位。(4)陆上排泥场、水下卸泥区,以及取土的设置条件,及其对当地经济影响。(5)陆上排泥场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染影响。17.2.2疏浚工程施工措施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和工程设计资料,以及上述调查取得的施工条件资料,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疏浚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疏浚工程区的场地布选定疏浚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以及疏浚设备的调遣计划、调遣线路和安全措施。17.3挖泥船疏浚17.3.1施工测量开挖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进行实地放样。放样测站点的高程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放样点的点位误差不应超过以下值。(1)疏浚开挖边线:水下±l.0m,岸边±l.0m。(2)挖槽中心线:水下±l.0m。17.3.2施工标志设立开挖前应在河道设计中心线、开口线、开挖讫点、弯道顶点设立清晰的标志,包括标杆、浮标或灯标等。平直河段每隔50~100m设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应适当加密。施工标志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1)在沿海、湖泊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从不同形状的标牌相间设置。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同的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的灯光,应以不同的颜色区别。(2)水下卸泥区应设置浮标、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指示卸泥范围和卸泥顺序。(3)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的航道上应设置临时性航标,航行条件差的水道狭窄处,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在船泊避风水域内应设置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水上系缆浮筒,以利船泊紧急停泊。17.3.3观测水尺设立172 施工作业区内必须沿疏浚河段设立便于观测的水尺。水尺零点宜与挖槽设计底高程一致,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水尺间距:当水面比降小于1/10000时,每1km设置一组;当水面比降大于1/10000时,每0.5km设置一组。(2)水尺应设置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小和不易被船艇碰撞的地方。(3)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要求。(4)施工区远离水尺所在地,应在水尺附近设置水位读数标志,定时悬挂水位信号,或采用其他通信方式通报水位。17.3.4非泥管架设(1)排泥管线应平坦顺直,避免死弯。出泥管口伸出排泥场围堰坡脚外的距离不小于5m,并应高出排泥面0.5m以上。水下排泥区的管口应伸出排泥标志线外30m,且应高尚水面0.5m。(2)排泥管接头应紧固严密,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水,一旦发现应及时修补或更换。(3)排泥管支架必须牢固,水陆排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4)排泥管的布置不得破坏既有公路、堤防等设施,必须穿越时,应报请监理人与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5)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水上航运和陆上交通。当浮式排泥管碍航时,承包人应采用潜管。潜管的架设和拆除期间的碍航问题,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与交通部门协商解决。(6)潜管敷设前,必须对潜管进行加压试验,各处均无漏水、漏气时,方可敷设。(7)潜管的敷设和拆除应按《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2014)第4.3.3条的规定实施。17.3.5挖泥船施工(1)根据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选定船型,并按下列规定选择各类挖泥船的开挖方向:1)绞吸式挖泥船:当流速小于0.5m/s时,采用顺流开挖,当流速不小于0.5m/s时,采用逆流开挖。2)链斗式挖泥船采用逆流开挖。3)阶抓斗、铲扬式挖泥船采用顺流开挖。(2)挖泥船开挖应按《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2014)第4.6.2~4.6.6条的规定执行。开挖时应根据泥层厚度、挖槽宽度和机械能力,确定是否分层、分条开挖。分条开挖时,条与条之间应有重叠区,以免形成欠挖土埂。采用绞吸式挖泥船挖较硬的黏性土时,其一次切削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3)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改变河道开挖断面时,应由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4)由承包人选定的、为进入施工区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开挖,应限定在监理人批准的范围内。(5)在疏浚期间,如疏浚河段存在发包人尚未拆除的老桥,则开挖施工应限制在该桥上、下游各25m范围外,对正在施工的新桥,其疏浚活动应远离新桥施工围堰的20m172 外进行。直至发包人完成该桥的拆除或新建后,承包人方可进行该桥遗留河段的疏浚。(6)在已有建筑物(如桥、闸等)附近施工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凡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建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7)当发现水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设置浮标和灯标标示其位置,并立即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尽快清除水下障碍物,其施工方法须经监理人批准。(8)有环境保护要求的疏浚区,承包人应按监埋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9)疏浚土必须排放到施工图纸所示的排泥区或监埋人指定的地点。(l0)为形成河道设计边坡,疏浚时一般宜采取下超上欠、超欠基本平衡的阶梯开挖法,起欠面积比应控制在1~1.5范围内,应避免出现边坡超挖或欠挖现象。若出现超欠挖时,应进行修整至监埋人验收合格为止。对岸边附近有房屋、堤防等建筑物时,不允许有超挖现象;对有护砌要求的岸坡应采取有效措施产格按设计边坡进行开挖。(l1)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回淤。河道疏浚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在河道设计开挖范围内的回淤由承包人负责清除。17.6质量检查和验收17.6.1河道疏浚断面的测量检查河道疏浚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按施工图纸指定的疏浚断面,定期测量河道的开挖深度和宽度,测量结果应达到以下标准:(1)河道开挖断面宽度,每边计算超宽及最大允许超宽值应符合《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2014)表7.4.l-1规定.挖槽深度,计算超深及最大允许超深值应符合《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2014)表7.4.1-2规定。(2)河道的欠挖极限值小于设计水深的5%,且不大于0.3m;横向浅埂长度小于挖槽设计底宽的5%,且不大于2m纵向浅埂长度小于2.5m。17.6.2河道疏浚工程的检查和验收(1)疏浚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SL23-2008)的规定。(2)验收测量可在疏浚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进行,对于工期较长或自然回淤严重的河段应分期、分段验收。验收测量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第11章的规定执行。已经进行了分期分段验收的河道,应在当时由监理人签认验收资料,经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不再为已进行分期分段验收后的河道回淤承扭责任。(3)单项疏浚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挖槽进行全面的水深测量,对超过允许欠挖值的欠挖部位进行返工处理。(4)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申请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经发包人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工。172 17.6.3疏浚工程的完工验收疏俊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疏浚工程竣工图。(2)完工的测绘断面资料。(3)疏浚施工记录。(4)质量检查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17.7计量和支付(1)疏浚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水下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疏浚工程施工过程申疏浚设计断面以外增加的超挖量、施工期自然回淤量、开工展布与收工集合、避险与防干扰措施、排泥管安拆移动以及使用辅助船只等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疏浚工程的辅助措施(如围堰的拆建,施工便道等项目)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72 第四卷172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72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技术文件/商务标)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172 评审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172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8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86二、授权委托书………………………………………………………………………………387三、联合体协议书……………………………………………………………………………388四、投标保证金………………………………………………………………………………389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90六、施工组织设计……………………………………………………………………………410七、项目管理机构表…………………………………………………………………………416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418九、资格审查资料……………………………………………………………………………419十、原件的复印件……………………………………………………………………………425十一、其它材料………………………………………………………………………………42617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负责人。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子信箱: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72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2工期1.1.4.3个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4分包4.35投标有效期/……………………注:如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包装,且商务标在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启的,技术标中也应附此投标函附录。17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72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应在本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172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172 四、投标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鉴于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参加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签交规定履约担保或风险担保金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注1.投标保证金采取汇票、支票、联保证明、现金形式的,应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2.投标保证金采取电汇、转账形式的,附上述票据或证明的复印件;采取担保的,应采用上述格式。3.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7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72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招标编号: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水利造价师(或浙江省水利造价员)(适用水利资质投标人)或市政造价师(或浙江省市政造价员)(适用市政资质投标人)及注册证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172 投标总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编制时间:172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合计注:不允许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增加优惠一栏,应在单价中优惠(或如有优惠,应说明优惠方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72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7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72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72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72 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单价组合17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元)材料补差备注172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补差人工(工日)汽油(kg)柴油(kg)电(度)风(m3)水(t)木柴(kg)小计(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172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若招标人要求对总价项目进行分解的,可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格式进行分解。172 单价计算表单价序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施工措施定额单位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直接工程费小计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人工补差材料补差税金合计单价172 电、风、水、砂石单价计算表电、风、水、砂石单价计算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供应方式、相应价格,采用计算书的形式表述。如采用外购的,本表可不提供。172 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备注172 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是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称备注1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2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3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4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6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7金属结构设备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8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9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10工程质量管理方案11安全生产管理方案12防汛度汛13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1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5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6有关施工建议172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172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72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72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72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表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物料堆存场地、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172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注: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适用水利资质投标人)或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公示(适用市政资质投标人)”。投标人应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公示网页的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7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172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172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人)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人)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人)帐号技工(人)最近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经营范围年年年年年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72 (二)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72 (三)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年指年月日至年月日)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72 (四)资格审查自审表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1企业部分2项目管理机构部分172 十、原件的复印件(1)需要备查的原件清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2)投标人须将上述原件的复印件及其他认为必须的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172 十一、其他材料(1)承诺书。(2)其他材料。172 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1.拟派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程。2.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本地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结果为准)。3.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日期为准)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4.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