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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要求规范SL47-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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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SL47-94主编单位:中国水利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爆破学组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 1总则 2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3钻孔爆破 4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附录A判断爆破破坏或基础岩体质量的标准 附录B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的经验公式 附录C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上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SL47-94的通知 水建[1994]96号为适应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委托中国水利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爆破学组为主编单位,对《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SDJ211-83进行了修订,经审查,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国水利行业标准,其编号为SL47-94,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司和主编单位。 本规由水利部建设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发行。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1总则1.0.1本规适用于1、2、3级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 1.0.2编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规的规定。 1.0.3施工前,建设或设计、勘测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1.0.4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1.0.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工作。1.0.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施工。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建设、设计、勘测单位提出意见,但在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报告等的整理、编制工作。1.0.7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1.0.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其他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0.9本规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若仍无规定可循,应由建设、设计、勘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2.1开挖2.1.1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 2.1.2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某些部位如需上、下同时开挖,应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1.3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 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台阶开挖。2.1.4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2.1.5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2.1.6设计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工作。2.1.7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协商,提出相应解决办法。2.1.8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在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并按设计要求加固后,才可进行其下相邻部位的开挖。2.1.9在坑、槽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以及在水下开挖,应另行确定相应的开控方法。2.1.10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1)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cm。(2)设计边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一个台阶坡脚位置的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以及对2.1.9所述情况,其开挖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2排水2.2.1基坑开挖施工中,应及时排出工作场地的积水。基坑中来水量很大时,应采取有效办法减少来水量。 2.2.2基坑排水应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 2.3出渣运输2.3.1出渣运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3.2堆(弃)渣应符合下述要求: (1)场地应有足够的容量,施工过程中不宜变动。除通过论证合理或对堆(弃)渣需要利用者外,应避免二次挖运。(2)宜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时应结合堆(弃)渣造地。(3)不得占用其他施工场地和防碍其他工程施工。(4)不得堵塞河道。2.3.3出渣运输和难(弃)渣不得污染环境。3钻孔爆破 3.1一般规定3.1.1钻孔施工不宜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钻孔孔径按造孔的钻头直径(d)可分为:()大孔径110mm<d≤15mm;(2)中孔径50mm<d≤110mm;(3)小孔径d≤50mm。3.1.2紧邻设计建筑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3.1.3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进行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材料,若使用不抗水或易受潮的爆破材料,必须采取防水或防潮措施。在寒冷地区的冬季进行爆破,必须采用抗冻爆破材料。3.1.4本规所述炸药用量,以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准,若使用其他品种的炸药,其用量应进行换算。3.1.5爆破作业的安全,必须遵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3.2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3.2.1钻孔爆破施工前或施工中,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宜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试验组。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计划)。3.2.2爆破试验应选择下述容进行:(1)爆破材料性能试验;(2)爆破参数试验;(3)爆破破坏围试验;(4)爆破地震效应试验。3.2.3爆破破坏围试验的观测方法:(1)在表面应采用宏观调查和地质描述方法;(2)在隐蔽部位应采用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采用上述观测方法判断爆破破坏的标准,可执行附录A的规定。3.2.4爆破地震效应试验,应采用质点振动速度观测方法。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可采用附录B的经验公式进行统计分析确定。3.2.5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爆破试验,应按有关要求增加其他观测方法。3.2.6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3.2.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或噪音)、水中冲击波(或动水压力)和飞石等效应有防护要求时,应编入爆破试验或爆破监测大纲(计划),并予实施。3.2.8 应做好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分析,及时提出试验研究报告和监测报告。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并能指导爆破设计与施工。3.3爆破设计与施工3.3.1钻孔爆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主管部门;重要的爆破设计,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钻孔爆破施工,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3.3.2钻孔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1)钻孔孔位应根据爆破设计确定; (2)钻孔开孔位置与爆破设计孔位的偏差,不宜大于钻头直径的尺寸,实际孔位应有记录;(3)钻孔角度和孔深,应符合爆破设计的规定;(4)已造好的钻孔,孔岩粉应予清除,孔口必须盖严。钻孔经检查合格才可装药。3.3.3炮孔的装药和堵塞,爆破网络的联结以及起爆,必须由爆破负责人统一指挥,由爆破员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3.3.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3.4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3.4.1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1.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2)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3.4.2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建基面进行预裂爆破时,预裂围应超出梯段爆破区,其超出尺寸及预裂缝的宽度,应由爆破设计确定。3.4.3预裂炮孔和梯段炮孔若在同一爆破网络中起爆,预裂炮孔先于相邻梯段炮孔起爆的时间,不得小于75~1000ms。3.5梯段爆破3.5.1梯段爆破的效果,应符合下述要求: (1)爆破石渣的块度和爆堆,应能适合挖掘机械作业。爆破石渣如需利用,其块度或级配还应符合有关要求。 (2)爆破对紧邻爆区岩体的破坏围小,爆区底部炮根少。 (3)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或噪音)小,爆破飞石少。 3.5.2紧邻设计边坡的一排梯段炮孔,其孔距、排距和每孔装药量,应较其他梯段炮孔的小。 3.5.3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开挖方法,其上部的梯段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3.5.4梯段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500kg;邻近设计建基面和设计边坡时,不得大于300kg。在建筑物或防护目标附近,以及在2.1.9所述情况下进行爆破,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应由爆破设计规定。3.6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3.6.1紧邻水平建基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1.10的规定外,还不应使水平建基面岩体产生大量爆破裂隙,以及使节理裂隙面、层面等弱面明显恶化,并损害岩体的完整性。 3.6.2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若无条件进行试验,才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3.6.3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第二层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基面0.7m的围。炮孔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O°,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第三层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围,剩余O.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炮孔角度、装药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的规定。3.6.4必须在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1)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2)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3)炮孔底应设置用柔性材料充填或由空气充任的垫层段。无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1)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领裂面应有一定距离。3.7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3.7.1如需在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附近进行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上的质点振动速度,不得大于安全值。安全质点振动速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若难以获得试验成果,可执行附录C的规定。(2)钻孔爆破施工中,可按附录B的经验公式进行预报和控制。(3)若装药量控制到爆破的最低需用量,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的质点振动速度仍大于安全值,应采取有效减震措施,或暂停爆破作业。3.7.2如需在新灌浆区、新预应力锚固区、新喷锚(或喷浆)支护区等部位附近进行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4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4.1一般规定4.1.1基础检查处理,包括在开挖后对基础面尺寸和基础岩体质量的检查与处理。基础验收,必须遵守现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4.1.2基础验收应由基础验收小组进行。基础验收小组之下,应有各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代表验收小组进行日常的基础检查与验收工作。4.1.3基础检查可分为施工单位自检、基础验收小组初检和终检三个阶段。4.1.4对基础的检查处理和质量鉴定,必须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为准则。4.2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4.2.1开挖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基础进行检查(自检)和处理。 施工单位对基础检查(自检)处理后,基础验收小组必须及时初检,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施工单位必须继续处理。4.2.2检查基础岩体质量,宜采用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并执行附录A之式(A1)的标准,也可采用设计规定的方法与标准。4.2.3基础处理应符合下述要求:(1)基础面如有欠挖,应处理到符合2.1.10的规定。(2)基础面如有反坡(设计规定者除外),应处理成顺坡。(3)基础面的陡坡顶部如呈尖角,应处理成钝角或弧形状,若确不易处理,则应采取结构措施。 (4)基础面上的泥土、破碎岩石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必须清除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