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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研究肖冬华1,2(南昌工程学院1.水文化研究中心;2.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330099)摘要:新比较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前沿理论,给出的分析框架可以考察近代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演进:北洋政府时期,政权的式微将农村合作金融置于私立秩序战略状态,农村合作金融混乱无序,农田水利几无建树;1927年后,强势的南京国民政府将农村合作金融推向国家监管战略状态,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农田水利建设迎来“黄金时期”;抗战爆发后,农村合作金融完全操诸政府之手,进入国家专制战略状态,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农田水利建设衰败。关键词:近代;农村合作金融;农田水利建设近年来,关于农村经济的研究是一个热点,研究成果丰硕,且不断推陈出新。然而,对于近代乡村经济问题,尤其是近代农村合作金融及农田水利建设问题,虽有相关著述提及,然言犹未尽,仍有讨论与研究之余地。以往论者通常从传统经济史视角切入,缺乏经济理论的支撑。“新经济史革命”的先驱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思曾多次强调经济理论对经济历史分析的重要框架意义[1]20。因此,论文拟在甄别大量史料的基础上,从新经济史的独特视角,以新比较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对近代农村合作金融及农田水利建设问题进行再探讨。一、新比较经济学分析框架2003年,Djankov、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等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在JournalofCompara-tiveEconomics上联合发表《TheNewComparativeE-conomics》一文,共同提出:“从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废墟上又浮现出了一个崭新的领域,我们称之为新比较经济学。”[2]由此新比较经济学(TheNewCompar-ativeEconomics)进入经济学人的视野。作为经济学发展的理论前沿,新比较经济学发端于产权理论,主要着眼于对制度的选择与设计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正如AadreiShleifer所强调的,“新比较经济学集中分析制度的多样性”[2]。该理论认为,一个社会应力图避免两种极端情形的发生:一种是“无序”,即因私人主宰着一切而导致秩序处于崩溃的边缘;另一种是“专制”,即因政府主宰一切而导致强制性制度安排及私人生产积极性受压制。Djankov、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等还提出了“制度可能性边界”(InstitutionalPossibilityFrontier,即IPF),并以此说明一个社会应如何选择与设计制度,政府应如何在控制无序和避免专制之间实现均衡。具体而言,Djankov、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等以专制引致的社会损失为横轴,以无序引致的社会损失为纵轴,在二维的空间内勾画出一条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该曲线上有4个点,代表四种控制战略,即私立秩序、独立执法、国家监管和国家专制。这四种控制战略是根据政府权力的介入程度自轻而重排序的。如图1所显示,由无序所引致的社会成本呈递减之势,由专制所引致的社会成本呈递增之势。图中向右下倾斜的直线表示一定程度的无序和专制状态下的社会总成本,这条直线与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的切点即表示一个社会或者一个部门能够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有效制度选择。图1制度可能性曲线收稿日期:2013-12-27基金项目:南昌工程学院青年基金项目(2012SK034)作者简介:肖冬华(1980-),女,博士,讲师,luluxiao2003@163.com.\nDjankov、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等构筑的这一分析框架,为深入研究近代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问题提供了难得的理论契机。采用这一分析框架缕析近代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脉络,将使我们对该问题的研究更为系统和深入,相较于其他分析,更能抓住问题的关键与核心。二、新比较经济学框架下近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逻辑轨迹不管是对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史,还是对于中国农田水利建设史,近代都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重要时期,其间既有农村合作金融的辉煌时刻,亦可见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与走样;既有农田水利建设的黄金时期,亦可见农田水利建设的衰微结局;且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演进都不是孤立的,二者之间似乎有着某种关联。当在新比较经济学分析框架下勾勒近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并以此为基准剖析近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演进及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基本逻辑,可以很清晰地认识不同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所处的不同战略状态,及其所引致的农田水利建设损失抑或收益。1.北洋政府时期农村合作金融业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滞后基于新比较经济学分析框架,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军阀割据混战,政府政权式微,实力孱弱,农村合作金融业自产生之日起即陷入无以自拔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无序而混乱的农村合作金融不可能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相当滞后,成就甚少。北洋政府时期,尤其是1916年袁世凯猝世后,军阀割据,战乱频仍,政权更迭频繁,自1916年至1927年,短短11年间,北洋政府相继历经黎元洪、冯国璋、徐世昌、周自齐等14位总统,但无一人有统御中国之能力,北京政府形同虚设,无力管控各方事务,整个社会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极具现代意义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即产生于这一特殊环境中。1923年6月,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在京兆直隶地区(今河北省)宣告成立,成为中国现代农村合作金融业诞生的标志,也拉开了农村信用合作运动的序幕,此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中国大地上。然而,政权式微的北洋政府,不能为新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供给,亦无法引导其健康成长。这一点在民国经济学家张镜予所著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运动》中得到佐证:“关于合作社内部的章程,没有政府的法令为之保障”[3],农村信用社完全自由自治地发展。实际上,此间仅有身为民间慈善组织的华洋义赈会(全称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全权负责监管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务。综观古今中外金融事业,即使是专门性的金融同业组织都难以承担监管之责,更何况是隔行而又毫无法定监督资质的民间慈善性团体。华洋义赈会何以完成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之重任?况且,信用合作社事务并不是华洋义赈会之主要业务,这更加剧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无序发展之势。自192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至1927年,短短4年时间,仅京兆直隶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就由8个激增至561个,增长约70倍;农村信用社社员由256人增至13190人,增长约52倍;股金由286元增至20698元,增长约72倍。农村信用社增速之快,远超出华洋义赈会预期,致使华洋义赈会愈来愈无法掌控。一些农村信用社甚至未经批准与承认就成立,并开展金融业务。据统计,1923至1927年未经华洋义赈会承认就成立的农村信用社持续激增,1924年仅2个,至1927年已增至432个,甚至是当年华洋义赈会承认之农村信用社社数的3倍多,这些农村信用社都游离于华洋义赈会的管辖之外,亦不受北洋政府控制[4]。毋庸置疑,监管的缺失将初生的农村合作金融业置于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无序和混乱,严重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信用社社员挪用贷款、不按时清偿贷款本息、妨害信用合作社社务等丧失信用甚至犯罪的行为频繁出现,日益猖獗,但由于监管的缺失,这些现象只能任由其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业陷于私立秩序战略状态,无力自拔。这一时期,由于农业发展水平低,技术落后,农田水利发展原本内在动力就不足,而农村合作金融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更是让其发展雪上加霜。农村合作金融私立秩序战略状态下,农贷无序混乱,水利经费无以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困难重重。虽北洋政府极力提倡水利兴修,颁布水利奖惩办法,但苦于水利经费不敷,收效甚微。如河南省,1924年,河南省政府公布《县知事办水利奖惩规则》,指出:开辟过境河流航运,且开渠灌田排涝确有功者,授予勋章;消除境内河川水害且排涝灌田超2万亩者,授予内务奖章;开渠灌田超万亩,抑或排患受益超2万亩者,授予省长公署奖章;掘井塘超百口者,记大功;铲除被淹低洼区水害者,记功[5]238。但没有农贷的支\n持,地方水利经费捉襟见肘,对于省政府兴修水利的号召多消极对待。看似鼓舞人心的水利奖惩规则最终成为一纸空文。此后冯玉祥主政河南,将治水患兴水利作为重要举措,但苦于水利经费缺乏,竟将查抄之官员资产用以兴修水利。地方上偶有少数乡绅自筹资金修建水利,但由于资金并非充裕只能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且一些豪绅依仗权势长期霸占农田水利设施,向贫苦农户征收不菲费用甚至拒绝提供灌溉便利。可见,河南省的农田水利建设陷于农贷缺乏、经费不敷的困境,几无建树。而甘肃、陕西、宁夏等北方省份,这一时期同样由于经费不敷,无法改善水利设施,水利建设相当滞后。这些地区基本上仍沿用明清遗留下来的水利设施,而这些水利设施大多年久失修,或者渠口被堵,无法引水;或者渠道被砂石瓦砾掩埋,无法承载充足水量。这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一些地方的农业灌溉,甚至不能达到清同治年间的水平,如陕西酒泉县的灌溉总面积,“昔盛时曾达一百四十七万亩,现在常年所灌者不及早年的七分之一”[6]。一些农田耕地也因没有水可用,只能废弃。更严重的是,水利设施的年久失修致使陕西、甘肃、宁夏等省份灾荒频仍,不是旱魃肆虐,就是洪涝泛滥,不是大雨大灾、小雨小灾,就是无雨旱灾、十年九荒,经济社会状况日趋恶化,百姓民不聊生。“陕、绥、甘、宁各省僻处边陲,雨量稀少,交通不便,近年旱灾频仍,颗粒无收,致酿成人争相食之惨状。”[7]77正如时人所述,“年来朝野人士,莫不怵目灾害,兴怀饥溺”[8]。国民政府曾对此作出深刻总结:“尝记民国十八年,陕西曾患大旱,相传死亡者达百万人,此极惨之事,全由水利失修之故”。“兴修水利,较之其他各处及其他各项事业尤为迫切”[7]92。再如广西省,由于远离历朝历代的政治统治中心,地处边疆,崇山峻岭,地势险要,民族间关系紧张,农业经济水平较落后,因而水利建设极少,水利设施一直十分缺乏。加之这一时期农贷未能发挥应有之作用,水利经费不敷,广西水利建设停滞不前。据广西省政府十年建设编纂委员会[9]编纂的《桂政纪实》所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前广西几乎没有什么水利设施”。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村合作金融业的国家监管战略状态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黄金期”面对北洋政府时期农村合作金融业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与农田水利建设的不济,社会各界倍感切肤之痛,迫切希望农村合作金融由无序走向有序,以助推农田水利建设之发展。而农村合作金融的有序发展必须依靠强势政府扭转这种无序混乱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社会渴望强有力政府的出现和干预,以引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真正起到助推兴修农田水利、赈济灾民、拯救农村之作用。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与北洋政府的孱弱截然不同,南京国民政府自成立之日起,尤其是东北易帜后,即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势作风,成功将农村合作金融业由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上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推向国家监管战略状态,随之通过农贷修筑大量农田水利工程,迎来农田水利建设的“黄金期”。南京国民政府为整顿农村合作金融业,结束无序混乱的私立秩序战略状态,采取了一系列措置。第一,逐步设立并调整相关管理机构,力求有效管控农村信用合作事业。1929年2月,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并颁布《下层党部工作设计委员会组织条例》,遵照此条例,成立合作运动组,委员5至7人,负责制定合作运动计划[10]110。193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成立农村复兴委员会,下设经济组,主要负责农村合作事业的指导和管理。1935年,国民政府再次对农村合作事业管理与指导机关作出调整,确定农村合作事业由全国经济委员会和实业部两大部门共同管理。具体来看,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合作事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农村合作事业的组织、宣传及资金调剂等工作;实业部则下设合作司,主要负责农村合作社的考察、登记及指导等工作。1936年,实业部地位再次提升,接管了全国所有农村合作事业,成为最高的农村合作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之责,推动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由无序走向有序。第二,陆续颁布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1931年3月,国民党中央通过《训政时期约法草案》,明确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增进佃农福利,国家应积极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11]。同年,鉴于各地农村信用社规则的不一致与混乱,实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全国性农村合作社法规。在此基础上,国民政府又酝酿起草《合作社法》,并于1934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项法律对合作社的性质、地位、主管部门、内部组织及原则、经营业务等都作出了重要规定。遵照此法,1935年,国民政府拟定并颁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这些法律规章的相继出台,为农村合作金融由无序走向有序创造了法律条件。第三,大力培养农村信用合作指导人员,并派遣专家赴各地实地考察农村信用合作社,\n敦促农村合作金融事业有序发展。1935年,国民党中央党部设立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培养各级合作指导监察人员,待其训练结束即派往各省考察和监督合作社的进展状况。另外,国民政府还从国外聘请合作专家考察农村金融合作事业。英籍专家甘布雨就是其中之一,他受命到河北、安徽、浙江、江西、湖南等省,考察当地农村合作金融事务,并指出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问题,避免了无序与混乱的局面。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农村信用合作社事业逐渐被打上了“政府的烙印”,成为由南京国民政府推动与管控的系统化工程。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干预与推动下,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由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上的私立战略秩序状态转入国家监管战略状态。南京国民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实施监管,效果是显著的。曾时常发生的挪用贷款、不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等丧失信用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较少出现。至抗战爆发前,全国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是社数、社员人数还是股金积累数,都呈稳步增长之势。在农村合作金融业国家监管战略状态下,农贷得以顺利发放,水利经费明显增加,大量水利工程得以兴修,农田水利建设总体呈上升之势,并迎来“黄金期”。如河南省,这一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全面开展,成效显著。凿井灌田方面,各地凿井队陆续组建,至1935年凿井队已有67班,1936年扩至110班,1937年扩至150班,遍布河南70余县,以新法打机井逾4800口。在新法凿井快速发展的同时,旧式凿井也不甘落后,据河南洛阳等67县水利统计数据,仅1930年至1933年,共凿砖井逾14.5万口,共凿土井逾2600口[5]223。灌渠兴修方面,曾经衰落的灌渠得到大规模修治,新渠亦大量开挖。1928年,河南武陟、沁阳、温县等地修造沁河两岸废闸口33处,成效惊人,灌溉农田逾2000顷[5]269。同年,横贯河南洛阳县至宜阳县的洛宜渠开挖,至1933年竣工,实际灌田1万5千余亩。至1936年,河南洛阳县、卢氏县、洛宁县、偃师县、蒿县、伊川县疏浚旧灌渠并开凿新渠共49条,灌田173310亩[12]。同年,河南安阳县修缮旧渠并开凿新渠数条,如万金渠、三民渠、民生渠等,灌溉效益亦十分突出,其中万金渠灌田逾1000顷,三民渠灌田逾500顷,民生渠灌田逾400顷[13]。至1937年,河南镇平县修治河道共6条,并开凿柳泉铺渠、堰嘴渠及安字营渠等灌溉农田。在大规模凿井灌田及渠道兴修的同时,山泉也得到积极开发且成效显著。1928年,河南北部数县试行挖泉,“未及匝月,凿泉百数,合拦河导渠,灌田种麦至数千顷,舆情大慰”[14]。如甘肃省,在国民政府开发西北、复苏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水利建设被列为重中之重。在农贷资金的资助下,各县水利工程建设卓有成效,如皋兰兴建13条水渠,灌田达3万6千多亩;靖远兴建水渠9条,灌溉农田2万1千亩;武都兴建水渠5条,灌溉农田1万亩;海源兴建水渠7条,灌溉农田1.22万亩等。截至1934年,甘肃各县兴建和完成了78条水利渠道,灌溉农田86.16万亩[15]。如广西省,在广西省政府的积极引导、推动与农贷政策扶持下,水利兴修工程获得了大量的资金,仅1933年至1938年,水利工程资金达756120元。由此,广西省农田水利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柳城县兴建福立水塘、石碑坪抽水工程、古丹第一及第二水塘、无忧第一水塘、郭村第一及第二和第三水塘等,宜山县修建洛寿水坝,镇结县修建镇结水坝,荔浦青山乡修建合江水坝,义宁县修建义宁水坝,凭详县修建上石乡水坝,宜北县修建宜北水坝,雷平太平州修建泗文水坝,阳朔县修建阳朔水坝等,“截至民国二十八年止,据各县填报应兴办者有440处,灌溉面积200余万亩”[10]60。可见,在农村合作金融的助推下,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达到了近代中国历史的高峰。3.抗战爆发后农村合作金融业的国家专制战略状态与农田水利建设的衰微国家监管战略状态下,农村合作金融有力地助推了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使之步入前所未有的“黄金期”。然而抗战的爆发改变了这一切。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国民政府因服务抗战及所谓“戡乱”之需,实行战时统制经济,对农村合作金融业严加管制,最终将农村合作金融业置于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的国家专制战略状态,随之农田水利建设也落得衰微之结局。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从诸多方面采取了措施,不断强化对农村合作金融业的直接管制以服务抗战。对于民间团体举办之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国民政府开始以行政命令全面接管。国民政府命华洋义赈会等民间团体将农村信用社事务全部移交实业部合作司。从相关规章制度看,为加强对合作金库的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合作金库系统,经济部对《合作金库规程》予以修订。1939年,为配合新县制的推行,行政院发布《县各级合作社组织纲要》。1945年,为进一步强化对信用合作社的统制,经济部又修正颁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从管理部门看,1938年,经济部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务由农林司主管。\n1939年,国民政府又下设合作事业管理局,作为管理合作事务的最高机关,同时各省市设立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以进一步对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加强计划指导。1942年,合作事业管理局编制全国各省市农村合作事业三年计划,并下发至各省市农村合作事业管理处贯彻执行。1946年,合作事业管理局又编制并下发全国各省市农村合作事业五年计划,以强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指导。从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来看,为密切配合抗战,1940年,行政院推行新县制,并要求各地合作社设置应与行政区划相一致,逐层设立县联合作社、乡(镇)合作社、保合作社(每保一社),甚至要求每家每户必须有一名社员。这样,农村就普遍设立了乡镇合作社组织,并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战时合作社体系,与地方自治工作密切配合。农村信用合作社战时统制功能不断强化,最终将农村合作金融置于制度可能性边界曲线的国家专制战略状态。国民政府利用专制强权将农村信用合作运动与新县制的推行捆绑在一起,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异化与发展路径的偏移。农村信用社事业已不再是独立的金融事业,其经济功能日趋弱化,社会控制功能日趋强化,逐渐流变为国民政府以行政力量推动的为巩固政权、加强战时社会控制服务的工具。国家专制战略状态下的农业合作金融,不仅不能有效扶持农田水利的建设,相反,还使农田水利建设出现诸多问题。首先,农田水利贷款政策均为服务抗战而设计,背离助推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的初衷。正如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书中指出,农贷实施方针,着重农田水利以及军民必需之农业特产,以服务战时需要。随着农村合作金融功能的异化,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路径亦出现偏移。其次,秉持“抗战建国”宗旨的国民政府将主要精力均放于军事政治方面,经济方面重视程度有限,农田水利建设亦是如此,国民政府虽对农田水利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诸多措施均流于表面,没有真正贯彻实施。再次,农田水利贷款金额不足,水利经费存在较大缺口。诚然,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了大量农田水利建设贷款,但随着抗战的持续,国统区物价飞涨,通货膨胀日益严重,农田水利建设贷款额急剧缩水。如1942年,国统区物价指数为2696,而1945年,国统区物价指数竟飞涨至137067。相应地,水利贷款额大为缩水,1945年的农贷额同比仅相当于1937年的5%,实在是微不足道[16]。农贷资金不足造成的直接后果即是农田水利建设材料与水利设备的缺乏。如陕西洛惠渠工程,在隧洞施工过程中出现流沙与塌陷险情,本可利用设备解决,但因必要设备的缺乏一直没能完工,直至建国后问题才得到解决。如新疆天池水库工程,因水泥不足,无奈以木材代之,结果严重渗漏,漏水量竟超过总蓄水量的70%[16]。甘肃兰丰渠工程,因工程资金无法完全到位,尽管施工4年,但最终被迫于1946年停工。甘肃平丰渠工程,原本计划1942年动工,可最终由于物价飞涨,工程款无法筹措,未能施工[17]。如广西省恭城势江灌区,“截至民国三十五年春灌之前,实际的受益田亩不到三分之一”[18]。此外,农田水利贷款为豪绅官员中饱私囊,诸多水利工程因经费不敷,无奈中途停顿。截至1947年6月,筑坝开渠及灌溉等大型工程未完工者竟有31处之多,且遍及各省[19]。而且,诸多地主豪绅官员还利用农田水利贷款放高利贷,正如时人所评述,贷款常有“被经手机关或个人从中渔利及垄断之现象”[17]。地主豪绅依仗把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低至一分不到的利息借出款项,而后以高至7分的利息,贷给急缺资金的贫苦农民,本该受益的农民反而遭到更严酷的盘剥。因而,抗战之后的农田水利建设因处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国家专制战略状态下,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的效用。三、结束语回溯近代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的变迁历程,北洋政府时期,政权的式微将农村合作金融置于私立秩序战略状态,农村合作金融混乱无序,农田水利几无建树;1927年后,强势的南京国民政府将农村合作金融推向国家监管战略状态,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农田水利建设迎来“黄金期”;抗战爆发后,农村合作金融完全操诸政府之手,进入国家专制战略状态,农村合作金融异化,随之农田水利建设亦走向衰微。诺思[1]20曾言:“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从近代农村合作金融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很不幸,国民政府践履了这一极端情况,陷入诺思“悖论”中。这一结局是发人深省省的。总结近代农村合作金融及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揭示问题,汲取经验教训,在当下无疑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DouglassCNorth.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M].London:W.W.Norton,1983.\n[2]Djankov,LaPorta,Lopez-de-Silanes,etal.TheNewCom-parativeEconomics[J].JournalofComparativeEconomics,2003(31):595-619.[3]张镜予.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运动[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106.[4]孔雪雄.中国今日的农村运动[M].南京:中山文化教育馆,1934:225.[5]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河南省志·政府志[C].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6]王成敬.西北的农田水利[M].北京:中华书局,1950:47.[7]秦孝仪.革命文献(89辑)[C].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8]秦孝仪.革命文献(90辑)[C].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2:235.[9]广西省政府十年建设编纂委员会.桂政纪实[C].广西省政府十年建设编纂委员会印,1946:60.[10]寿勉成,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史[M].南京:正中书局,1937.[11]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C].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947.[12]张含英.黄河志·水文工程[C].上海:国立编译馆,1936:175.[13]佚名.主席巡视汤阴、安阳、新乡三县县政纪要(廿五年三月)[J].河南政治,1936(4):10.[14]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河南新志(民国十八年)[C].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827.[15]佚名.甘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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