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00 KB
- 8页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由网友投稿或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科左后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我旗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为防治旱、涝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设施及道路、桥涵、林网等相关措施。第三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农牧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管护,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第四条旗人民政府成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管护中的重大问题。发改、财政、国土、审计、农牧业、水务、林业、农开、交通、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相关工作。8\n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配合工作,并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总责。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协调和质量监管,具体负责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工作。第五条旗人民政府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主动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制止和检举任何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规划,必须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第八条编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与苏木镇场对接,到实地规划项目。项目规划要符合全旗总体规划和项目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并优化水资源配置和利用,突出节水和生态,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8\n第九条旗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水务、农牧业、国土、林业、农开、交通、电力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关的建设项目,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执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国家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合格后,按程序移交给项目实施地所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惯例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使用与管护8\n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公共资源,为整个农业生产服务,嘎查村(分场)集体拥有经营使用权,所有受益群众共享服务。第十五条旗人民政府责成水务和农牧业主管部门对全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调查登记,明晰产权,并存档。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登记并存档。第十六条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受益群众,有效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利用率,避免闲置和资源浪费。第十七条水务、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标准、安全监测、巡查、考核、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对苏木镇场水利服务站、农技推广站的业务指导,定期对苏木镇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田防护林的管护力度。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主体为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管护主体应当在农牧、水务、财政、发改、国土、农开、林业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管护单位和个人,做好管护、维修工作,并按以下要求落实好管护、维修措施:㈠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把辖区内8\n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作为标的,通过“532”工作法对经营管护权进行竞拍,以最低竞标价确定经营管护主体。经营管护主体向受益户收取相应费用,用于支付运行费用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费用。嘎查村(分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受益人自愿报名参加竞标,并由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后,确定竞标人。每一眼井及其附属设施为一个管护单位,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根据竞标人的管护能力确定每个竞标人竞拍的管护单位数量。㈡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户成立种植合作社,合作社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同时,负责合作社辖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合作社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维修费用实行自我管理,自收自支。㈢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户成立农业用水协会,负责协会辖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用水协会在苏木镇(场)和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维修费用实行自我管理、自收自支。㈣如以上三种措施均不能落实,8\n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可将辖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对外发包给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向受益户收取相应费用,用于支付运行费用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经与承包人协商后,通过“532”工作法确定。㈤如以上四种措施均不能落实,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聘用辖区内有责任心、有威望的村民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员。由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向受益户收取相应费用,用于支付管护员工资、运行费用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费用,收费标准通过“532”工作法制定。无论采取以上何种措施,管护主体必须保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受益群众的使用权。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要与管护主体签订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用、管护和维修合同,明确权利、责任和收费标准,并报水务、农牧主管部门和苏木镇(场)经营管理站备案。第十九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管护标准要求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检查,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案。第二十条旗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主管部门要8\n在积极争取建设项目资金的同时,大力争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维修项目资金,并按要求落实好资金。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农牧、林业等主管部门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㈠在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中耕种、放牧的;㈡在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中堆放砂石、泥土、垃圾的;㈢设置妨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㈣非法侵占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的;㈤恶意损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㈥盗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㈦因爆破、打井、取土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的;㈧乱砍滥伐农防林的,以及采伐后不及时更新的;㈨由于堆放秸秆、放火烧荒等引发火灾造成农防林、井房、用电线路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㈩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十一)其它形式的破坏损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8\n、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建设的;㈡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资金的;㈢不配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落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影响工程建设或造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㈣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后果的;㈤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三条阻挠、妨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员工作,蓄意破坏设施,制造水事纠纷,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