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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2月14日8
协议书合同名称:莒县峤山镇河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QSZHBSK----GG201005莒县国家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河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接受了莱阳市抗旱服务队(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10年12月14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307.74万元整。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投标报价单(9)经双方确定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的公章后生效。6、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执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8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投标报价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为《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的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条款见招标文件)发包单位:(全称)莒县国家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 地址:峤山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6206581 承包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8
河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单位拟对河北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接受了承包单位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河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峤山镇河北村1.3建设任务:大坝迎水坡补土,护坡石翻修;坝基抛石压重;背水坡整坡、草皮防护,下游新建排水设施;坝顶整修、硬化,新建防浪墙,增设照明设施。溢洪道按设计标准开挖整修、两岸新建导流墙,渠底浆砌石防护;跨溢洪道新建生产桥一座。放水洞维修改造,洞内铺设DN350钢管,改建坝后闸阀室。1.4:合同工程量:主要合同工程量以实际测量验收为标准。 二、合同工期及进度 2.1开工日期:2010.12.20:主体竣工日期:2011.5.10。 2.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3天。 2.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单位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 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3.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及确定使用期限;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图纸,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及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关系等。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3.1.1发包单位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1.2发包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单位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单位。8
3.1.3发包单位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3.1.4发包单位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3.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在施工期承包人有责任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溢洪道(或河道)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在合同工程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因上游来水,给承包人造成人身及财产等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不能因持有异议而拒绝执行指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便于搬运设备和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害的任何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损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分包人的运输损坏连接现场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承包人应特别选择运输路线,挑选使用的车辆,限制和分散运载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所不可避免的特殊工程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损伤。在上级拨款到位的情况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上访现象。3.2.1承包单位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2.2承包单位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3.2.3承包单位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8
3.2.4承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3.2.5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3.2.7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3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3.3承包人违约: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此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14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14天内仍不采取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可暂停支付工程款,并按规定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7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14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7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四、监理人的职责 4.1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4.2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 4.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4施工过程中有权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五、质量5.1承包单位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单位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表。5.2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5.3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承包单位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8
承包单位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处以该项工程造价的3倍以上罚款。5.4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若承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单位有权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处已该项工程造价的3倍以上罚款。5.5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负全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 六、安全 6.1承包单位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完全责任。承包单位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如出现工程安全事故,完全由承包单位负责。6.2承包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需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6.2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1名。 七、工程计量与结算 7.1计量 7.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7.1.2本合同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7.1.3招标单价:河北水库工程量预算清单报价表7.1.4工程总投资按最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招标总价以审计为准;7.2工程费用的付款:完成工程验收后付工程款的75%,其余10%用于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其余15%待决算审计报告出来后拨付。开工、完工、预付款、变更:计划于2010年12月20日开工,以监理人员发出的进场通知为准;计划于2011年5月10日完工。工程预付款(含材料与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的20%,8
在完工结算时一次扣回。本合同投标报价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员和承包人按合同报价单及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取费费率确定新的单价;若原报价中无明确的可参考的消耗量水平,则按照山东省现行水利定额及取费标准(山东省水利厅鲁水定字[2000]1号文)编制新的单价,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0.9后的单价为结算价。八、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要有监理人的指示和变更书面通知,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单位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九、工程验收 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 十、其它 10.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1年。并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终身负责。10.2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10.3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副本由发包单位分送有关单位。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莒县国家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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