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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XZB(Agc)-2015-1108招标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三门峡市湖滨区招标办日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54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总则...........................................................................82.招标文件.....................................................................103.投标文件......................................................................104.投标...........................................................................135.开标...........................................................................146.评标...........................................................................157.合同授予.....................................................................16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9.纪律和监督....................................................................17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8评标办法前附表....................................................................181.评标方法......................................................................202.评审标准......................................................................203.评标程序.......................................................................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37专用条款(本部分条目根据现行通用条款相应列出)...........................37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4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41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47外封套格式.......................................................................47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48一、投标函........................................................................49二、投标报价汇总表..............................................................50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1四、授权委托书....................................................................52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3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简历......................................................5454
第一章招标公告湖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招标公告湖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资金已落实到位。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局的委托,对三门峡市湖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报名参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1、工程概况:1.1招标单位: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局;1.2招标编号:SXZB(Agc)-2015-1108;1.3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一)道路项目(含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照明、给水、污水等);(1)河堤东路(北梁至湖陕界)道路工程,车行道路宽7米,长度约440米;(2)河堤西路(北梁至白马峪)道路工程,车行道路宽7米,长度约2900米;(二)道路附属设施(含人行道、绿化带、照明、给水、污水等);(1)河堤西路(杨家沟至北梁)道路附属设施工程,长度约1150米;(2)河堤南路道路附属设施工程,长度约1830米;(3)河堤北路道路附属设施工程,长度约2400米;(三)设计内容:招标内容所包含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五)设计周期:20日历天;2、参加本工程施工设计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专业(道路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2.2拟投入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2.3报名时所需携带的资料:2.3.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设计资质证书;2.3.2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3.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3.4需持有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单位法人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54
2.3.5企业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反商业行贿和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不出具此证明,投标单位可以出具本单位的反商业贿赂及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承诺书);2.3.6资格审查表原件。以上资料查验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3套,装订成册。3、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3.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24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3.2报名地点:三门峡市大鹏酒店一楼(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11月24日;地点:三门峡市大鹏酒店一楼(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购买费用为壹仟元(¥:1000元),售后不退;投标保证金贰万元(¥:2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招标代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换取保证金收据的投标企业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注:转账时应在汇款单上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单位名称: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心怡路支行账号:6008755284、投标文件的递交:4.1、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1日上午9:30分整;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三门峡大鹏酒店二楼会议室(暂定,具体地址以招标文件为准);4.2、开标时间及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4.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公告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湖滨区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6.联系方式招标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局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398-2958508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1523989930054
监督单位:三门峡市湖滨区招标办联系电话:0398-27721022015年11月18日5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局电话:0398-295850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52398993001.1.4项目名称湖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1.1.5建设地点湖滨工业园区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内容招标内容:招标内容所包含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1.3.2标段划分本项目招标分为一个标段,确定一名中标人1.3.3设计周期设计周期:20天1.3.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专业(道路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信誉要求:良好,考核期内无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1.10.1投标答疑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同时递交电子版)加盖公章,提交代理机构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补充文件、答疑纪要等文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4
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同时递交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提交代理机构2.2.2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1月上午9:30分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1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招标文件3.1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3年(2012年1月1日至今)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2012年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胶粘、装订成册,无活页存在。4.1.2封套上写明①湖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②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③在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30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时间: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30分整标书递交地点:文博城2-1会议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30分整开标地点:文博城2-1会议室5.2开标程序详见5.2开标程序5.3招标控制价开标前7日公示5.4投标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方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人,专家四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7.3.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电汇的形式。履约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5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设计款支付方式10.1.1设计预付款:本项目不付预付款10.2招标代理费:依据国家计委【2002】计价格1980号规定标准计算,由中标单位支付。(以招标代理合同为准)54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1.3招标范围、设计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投标文件所报的质量要求。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投标时所报的质量要求,中标人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的招标人;(3)与本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4
(4)与本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2002】计价格1980号规定标准计算。(以招标代理合同为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由投保人自行踏勘。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投标人未去现场踏勘或未提出要求的,将被视为已经进行过“现场踏勘”。投标文件一旦送达,即视为投标人已经确认现场条件状况,任何处理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0投标答疑1.10.1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不再召开答疑会。1.10.2投标人对收到的招标文件若有疑问、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54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答复内容以补充、答疑文件的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54
3.1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投标报价汇总表;4、投标保证金;5、投标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6、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及简历和项目主要成员简历及证书;7、服务计划及优惠承诺;8、获奖证书及业绩;9、投标人其他补充材料;3.2投标报价投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标报价计算方法及编制要求:3.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编制。3.2.2工程设计费取费由各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特点和自身的情况自行报价。3.2.3本工程设计费用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委托范围内的所有费用,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计取报价。投标人自行测算设计费额度,并将物价波动和不可预见等相关因素的费用,综合考虑计取在包干总价中。成交方案应按招标人及各审批单位要求所做的设计修改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均不再另行收费。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金贰万元人民币,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后,凭购招标文件收据,投标保证金交付到制定帐号:54
全称: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心怡路支行账号:600875528投标人拿到银行开出的转账回单或电子汇款单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作为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3.4.4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持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到代理机构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4)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决定不再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已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具备承担本工程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6备选投标方案5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3.7.4投标文件制作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一式五份,一正四副。应分册装订胶粘成册,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和“副本”标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统一包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①湖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②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③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30分前不得开启。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54
投标人必须在本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时间期限内由专人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等其它递交方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开标时间: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30分(北京时间)5.1.2开标地点:文博城2-1会议室5.1.3开标时要求:(1)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时应出示有效的委托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2)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3)在评标过程及宣布评标结果时,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中途离开、不参加会议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异议。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开始,招标人代表、监督成员、公证处抽取评标专家;(2)宣布会场纪律;(3)宣读当场废标的条件;(4)介绍与会单位人员;54
(5)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名单;(6)介绍招标文件、补充说明或答疑文件的组成和发放情况、投标人确认;(7)监督人员现场审验投标人的资质原件,并通报审验情况;(8)公证处人员宣读投标人的标书报送时间,并检查各投标书的密封情况;(9)投标人按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设计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核对开标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10)各投标人接受招标人及监督人员的咨询;(11)宣布开标结束,评标开始。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然后对投标人综合标进行评审,并汇总;(12)各投标人于第二天在网上查询中标结果。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专家有招标人在“专家库”内抽取,监督办人员现场监督。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2评标的保密原则(1)开标后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54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54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5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本项目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最高限价,报价高于拦标价的为废标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公告要求的内容招标公告所要求的内容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设计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废标条件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A、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B、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C、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D、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54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各项满分为100分)商务标:60分;技术标:30分;综合标: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2.4(1)商务标评分标准60分投标报价60分(本工程设拦标价,是本次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低于或等于拦标价的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符合拦标价要求的(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得基础分50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下浮0.02%加2分,最多加10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上浮0.02%扣2分,基础分扣完为止。2.2.4(2)技术标评分标准30分1.提出的设计基础资料清单全面、清晰,各专业应遵循的设计规定和规范齐全(2-6分)2.设计进度控制、各专业衔接计划(0-5分)3.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措施有效(0-5分)4.设计方案的比较、论证、优化方法合理、科学(2-6分)5、组织机构合理,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每证得1分,最高3分(0-3分)6、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0-5分)(1)、及时解决处理现场问题的承诺(0-1分)(2)、其它实质性的服务承诺(0-2分)(3)、优惠条件(0-2分)2.2.4(3)综合标评分标准10分企业业绩(0-2分);投标单位近三年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有一项均可得分)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业绩(0-2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的类似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有一项均可得分)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配备(1-5分)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有相关岗位证书的得1~5分;企业荣誉(0-1分)近两年企业获得市政工程设计奖项,最多得1分。54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综合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54
②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③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胶粘装订成册有活页存在的;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⑧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目标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汇总表中填报的相应内容为准。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拦标价时明显低于拦标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54
3.4定标办法:3.4.1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共同打分,最后按照各投标人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3.4.3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二的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一中标侯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招标人选择第二(或第三)中标人侯选人产生的报价差额,或赔偿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造成的损失。3.4.4中标人确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五日后若无异议,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定合同。5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和解释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2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4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1.5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6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组织管理者。1.7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1.8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9勘察设计技术要求: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1.1054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4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1.15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1.16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17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1.18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1.19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54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2.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2.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3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4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函、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2.6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2.7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8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3.1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3.1.1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3.1.2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3.1.354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关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3.1.4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3.1.5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3.1.6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3.1.7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3.1.8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3.1.9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配合咨询单位工作。3.2勘察的一般规定3.2.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道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3.2.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3.2.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3.2.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54
3.2.5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3.2.6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3.3设计的一般规定3.3.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3.3.2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设计人必须认真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3.3.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54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6)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3.3.4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3.3.5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时间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时间,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3.3.6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3.3.7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3.3.8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3.3.9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54
3.4后续服务3.4.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3.4.2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3.4.3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3.5履约保函3.5.1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3.5.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3.5.3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54
3.6转包和分包3.6.1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3.6.2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度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3.6.3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3.6.4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3.6.5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3.6.6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7人员保证与变更3.7.1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3.7.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3.7.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3.7.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54
3.8.4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3.8.5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3.9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4.3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4.4设计进度报告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5.违约与赔偿5.1发包人的违约5.1.1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5.1.2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54
5.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5.2设计人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好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54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3责任的期限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6.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6.1合同的生效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6.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7)报价清单(如有);(8)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9)联合体协议(如有);(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3延误6.3.1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54
6.3.2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6.4推迟与终止6.4.1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6.4.2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6.5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7.费用与支付7.1勘察设计费用7.1.1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7.1.2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1.3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本款仅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的项目。如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II评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将本款重新约定为“无论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是否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一致,发包人均应按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及合同约定的调整金额(如有)向设计人进行支付。”7.2支付时间54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7.3有异议的支付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10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日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7.4审查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7.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7.6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7.7质量保证金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7.8税费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其它8.1法律和法规54
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8.2版权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8.3利益的冲突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8.4争议的解决8.4.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4.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5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细化或修改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1.定义和解释1.1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工程。1.2发包人:。1.10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1.11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1.12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2.8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3.4后续服务3.4.2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质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名,其中至少有专业名,专业名……;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上述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3.5履约担保3.5.1项约定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54
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3.9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本款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个月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份;(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个月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份;(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份;(4)合同签订后个月内,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份;(5)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份;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6)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每标段各份;(7)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份)。(8)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天内完成;(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年;缺陷责任期年。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5.违约与赔偿5.2设计人的违约(13)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7.费用与支付54
7.1勘察设计费用7.1.2项约定为: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7.2支付时间(本款适用于固定总价模式)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3)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4)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7)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7.2支付时间(本款适用于固定单价模式)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2)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报价清单中所列工作量是预估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和报价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3)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454
)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90%;(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7)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7.5暂列金额本款约定为: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7.6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本款约定为:。7.7质量保证金本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5%。发包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设计人,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优惠。)8.其它8.4争议的解决8.4.1项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委员会。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法院。54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4
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市政给排水工程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范围、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名称:范围:阶段:第五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工作范围内1:1000地形图2、道路纵横断面测量3、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1、施工图纸(八套)施工图纸交付时间:在发包人确定设计方案后20日内交付全部设计文件。54
第七条费用第八条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完成并交付建设单位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设计费总额的60%();剩余10%设计费()在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员增付设计费。9.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员能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双方协商支付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9.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9.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9.2设计人责任54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9.2.3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资料和文件。9.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9.2.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10.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者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10.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10.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0.5%。54
10.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10.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一条其他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1.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11.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5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1.6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11.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11.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9其他约定事项: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54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54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外封套格式正本或副本湖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投标文件招标编号:年月日时前不得启封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54
正本或副本湖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施工设计项目投标文件工程名称: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4
附表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经考察现场和研究项目名称设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内容和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就上述设计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我方愿意以工程总造价的%费率报价完成本项目设计任务(报价含测量费),设计工期日历天,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工程的设计任务。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双方收到合同签订后天内开始设计,并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知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3、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和本投标书是我们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5、我方以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投标担保。6、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将按业主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54
附表二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人投标范围投标报价工程总造价的%(含测量费)投标工期日历天投标质量项目负责人姓名级别编号报价说明(对本次投标报价的说明)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54
附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54
附表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54
附表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54
附表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简历姓名职务出生日期毕业学校职称注册号工作简历及获得荣誉:投标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54'